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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管理制度(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游泳场管理制度

游泳场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游泳场所的安全运营,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权益,并促进团队的高效协作。这一制度涵盖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安全管理

2. 游泳池水质管理

3. 服务标准与行为规范

4. 设施设备维护

5. 应急处理与事故预防

6. 员工培训与发展

包括哪些方面

1. 安全管理: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救生员的配备、急救设备的配置、紧急疏散计划等。

2. 游泳池水质管理:设定水质检测频率,确保水温、ph值、氯含量等指标符合卫生标准。

3. 服务标准与行为规范:规定员工的服务态度、着装要求,以及对游客行为的引导和管理。

4. 设施设备维护:设定定期检查和保养制度,确保所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5. 应急处理与事故预防: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 员工培训与发展:提供持续的技能培训,提升员工专业素质,同时关注员工职业发展。

重要性

游泳场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游泳场所的运营效率、客户满意度以及公众安全。良好的管理制度能够降低事故风险,提升品牌形象,增强顾客信任,从而保证游泳场的长期稳定运营。

方案

1. 安全管理: - 设定至少一名持证救生员在岗,确保24小时监控。 - 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对流程。

2. 游泳池水质管理: - 每日早晚两次检测水质,确保达到卫生部门要求。 - 使用自动水质监测系统,实时监控水质变化。

3. 服务标准与行为规范: - 培训员工礼貌待客,提供专业指导。 - 制定游客行为准则,如禁止跳水、禁止携带食物等,确保游泳环境整洁有序。

4. 设施设备维护: - 每月进行一次设施设备的深度清洁和保养。 - 对老旧设备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更新替换。

5. 应急处理与事故预防: -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溺水等情况。 - 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提升员工应对能力。

6. 员工培训与发展: - 提供年度专业技能培训,如救生技能、客户服务技巧等。 - 设立员工晋升通道,鼓励员工提升自我,提高工作积极性。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游泳场将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为顾客提供安全、舒适、专业的游泳体验,同时也为员工创造一个有序、高效的工作环境。

游泳场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游泳场所管理规定办法

游泳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游泳场所的管理, 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维护游泳场所的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游泳场、池、馆及宾馆、饭店、学校、公园、度假村、住宅小区等附设的游泳场、池、馆。

第三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游泳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游泳运动中心负责本市游泳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游泳场所的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节水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游泳场所进行管理。

第四条 新建、 改建、扩建游泳场所应当符合游泳场所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游泳场所竣工验收时应有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五条 开办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对公众开放的游泳场所的水域面积不得小于250平方米, 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附设的游泳场所的水域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二)安装使用符合节水要求的水循环过滤设备和用水器具;

(三)有池水消毒设备,池面入口处设有浸脚消毒池和淋浴设施;

(四)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男女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及存放衣物的箱柜;

(五)池底颜色应呈浅色。

深、浅水区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六) 每250平方米水域设1座救护观察台(不足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救护器材齐备并能有效使用;

(七)水域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应设置2个出入池扶梯,水域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按照每超过250平方米增设1个出入池扶梯的标准设置;

(八)设有广播宣传设施,有明显的宣传牌、警示牌和告示牌;

(九)室内及开办夜场的,必须配备良好的采光和照明设备,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各种电路、电器、机械设备等能保证随时启用;

(十)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和水质卫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一)紧急疏散通道有明显标志。

池岸和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出入口宽度不小于2米。

第六条 开办游泳场所的,应当向市游泳运动中心提出申请,市游泳运动中心会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游泳运动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发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七条 游泳场所应当按照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大型室外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入场游泳人数。

第八条 游泳场所水域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应当配备2名取得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的救生员; 水域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 按照每超过250平方米增加配备1名救生员的标准配备。

游泳救生员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游泳者实行统一的深水测验制度, 经深水测验合格的游泳者需佩戴深水合格标志方可进入深水区游泳。

深水测验合格证及合格标志由市游泳运动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条 游泳场所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二)配备的游泳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统一着装、坚守岗位;

(三)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其中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还应同时报告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游泳者不宜携带贵重财物进入游泳场所, 对其携带的财物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游泳场所应提供特殊保管服务。

第十二条 游泳场所可以通过为游泳者投保的形式, 提高预防事故风险的能力。

第十三条 游泳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饮酒后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二)未经深水测验或深水测验不合格不得进入深水区游泳;

(三)不得进行跳水、潜泳及嬉水打闹等活动;

(四)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病、癫痫病和各类传染病等疾病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五)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没有成年人陪同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游泳场所应当以告示牌或其他形式告知游泳者前款及有关管理秩序事项,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劝阻。

游泳者违反本条第一款行为之一而发生溺水死亡或意外伤害事故的,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举办各类游泳培训班的, 应当向市游泳运动中心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审查批准的,予以登记;

不予批准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游泳培训班的教练员须持有效的教练员证和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上岗,每名教练员每次所带学员数量不得超过20人。

培训时,教练员应当负责学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游泳场所, 未办理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 逾期仍不补办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游泳场所,擅自对外开放,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游泳场所超员经营及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或游泳场所聘请未取得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的人员担任救生员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在深水区发现未佩戴深水合格标志的游泳者进行游泳活动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 、(二)项规定,游泳场所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或出租游泳衣、裤以及游泳救生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游泳场所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游泳救生员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暂扣其救生员注册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游泳培训班、聘用无证教练员进行游泳训练或教练员所带学员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举办培训班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教练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因游泳场所的责任, 造成游泳者溺水死亡或者伤残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暂扣或注销其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前述行政处罚,并不免除游泳场所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游泳场所违反治安、 卫生、节水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公安、卫生、节水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体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对公众开放且未办理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的, 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某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 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 安全保障制度

1、 明确职责:所有岗位制定职责。在岗人员必须以岗位职责为标准工作,严格要求自己。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要奖励,对违反安全职责的要处罚,建立健全奖罚制度。

2、 安全工作的重点在泳池内。救护员以岗位职责为标准定岗,游泳池水面安全分片到岗,安全责任落实到各救护岗位的具体救护员,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3、 建立游泳池开放安全工作管理例会制度。夏季开放期间每天召集有关人员专门就当天安全工作的情况开会,时间不在长短,主要解决实际问题,并记录在专门的日记本上,此项工作由具体负责管理工作的领班人负责。

4、 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日记录制,具体项目有:领班工作日记录、救护岗位日记录、寄存岗位日记录、池水卫生日记录、水处理日记录、电器操作日记录、冬泳开放日记录。

5、 为严格要求工作人员,保障重点岗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救护人员、寄存人员、电工、水处理工、保洁员、守门员都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 安全保障体系

1、 在游泳池各区域醒目位置安放各种游泳规定警示牌、安全警示牌、有关游泳制度标牌及公共设施标志牌,并向游泳者宣传游泳常识和有关游泳的安全知识及规定,提高游泳者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2、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规定,配备足量合格的专职救护员,并取得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救护证》后,着装、持证上岗。

3、 现场救生器材齐备、到位,放置符合要求。

4、 设备安全运行管理配备专人负责,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标准操作执行,做到职责清楚。要求办证上岗的岗位,全部办理相关证件。建立相应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 应急措施:配置现场处理轻微受伤的药箱和人员,遇紧急情况,采取就地抢救和联系120相结合的抢救措施。

6、 如有溺水事故发生,及时上报安办、文体局、派出所,同时上报主管行政部门及相关领导。

7、 保障游泳池水卫生,清澈见底,给游泳安全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池水处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消毒、净化,并取得卫生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四、 监督制度:

1、 场所负责人应经常巡视游泳池开放管理工作,发生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提出整改,并检查解决结果,要有记录在案。对各岗位有日记录的应经常检查。

2、 全体管理人员在开放期间,对所负责的岗位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发现安全问题立即加以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向有关负责人汇报,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场所领导,所有这些程序都要有记录。

3、 严格按照有关岗位制度,实行领导、主管、区域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逐层负责制,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责任工作。

制定单位:

第3篇 住宅小区游泳场管理规定-8

住宅小区游泳场管理规定(八)

为加强各住宅小区游泳池的管理,给泳客提供安全、清洁、舒适的活动场所,特制定本规定,供泳场管理人员遵守执行。

一、卫生管理

1、每年向住户开放前全面清洗泳池,并上报卫生部门检验水质,水质达标才能开放。

2、为保持水质清洁卫生,泳池开放期间每天要加换新水,溢洪5-10分钟后方可使用;每天需清除漂浮物及水底吸尘;定期全面清洗泳池。

3、泳场管理人员及救生员须持《健康证》上岗,救生员须持救生员上岗证上岗。

4、禁止出租泳衣、泳裤。

5、穿着非游泳衣、游泳裤者谢绝入池游泳。

6、禁止皮肤病、传染病、高血压、心脏病或酗酒者入池游泳。

7、入池前应先更衣淋浴,经消毒池洗脚方可入池游泳。

8、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不准在池内吐痰、大、小便或丢杂物。

二、安全管理

1、禁止婴幼儿入泳,儿童游泳需有成年人陪同监护。

2、禁止在池内跳水、潜水、玩球和打水,以免影响他人游泳。

3、下池前应看清池边水深标识,身高1.4米以下或不会游泳者不得进入深水区游泳。

4、按开放时间进场和清场,任何人不得在开放时间外放人进场游泳。

5、救生员必须按责任区域分工全神贯注观察游泳者,对个别水性不好者重点注意保护或提醒游客到浅水区游泳。如发现异常情况或有人溺水,应及时组织抢救。

6、设置急救药箱,配备止血胶布、滴眼水及其他常用药物。

三、设备管理

1、专人管理泵房,按规范操作水循环、水泵过滤、测定池水含氯量ph值、投放除藻剂及消毒剂。

2、泳池设备的管理按《游泳池设备运行、操作和保养》规定执行。

四、泳场衣物保管规定

1、泳场设衣物保管室,为购票入场者保管衣物(含衣、裤、鞋、手袋等随身物品),保管时间为当日开场时间,清场20分钟后不再负保管责任。

2、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衣物保管柜内,应交衣物保管员代为保管。

五、本规定自二0__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编 制审 核

批 准生效日期

第4篇 游泳场电器管理制度范本

游泳场电器管理规定

一、灯具:

1. 游泳场内大灯和门灯由售票员按时开、关。

2. 更衣室、走廊的灯具由守门员负责开关。

二、音响:

1. 售票员负责音响录音带、cd盘及话筒的管理和操作。

2. 要适控制音响的音量大小,不要影响附近住户的正常生活。

3. 在每场开场前播放两次游泳场管理规定内容的录音带,入场后重播一次管理规定和十五分钟的音乐。

第5篇 游泳场管理规定范本

游泳场管理规定

为了给游客提供一个安全、清洁、舒适的活动场所,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一、凡进行入本游泳场游泳者,必须讲文明礼貌,穿着非游泳衣、游泳裤者谢绝入池。

二、凡进场者必须经过体验合格,持市、区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发的健康证,否则谢绝入场。

三、凡有皮肤病、传染病、癫痫病的人及酗酒者,一律禁止下池游泳。

四、凭票入场,一人一票(包括小孩),本村住户可凭有效《住户手册》到售票处购买优惠票、每月每户最多可购60张。

五、不准爬越栏杆或强行冲入,按时进场和出场。

六、下池游泳前先更衣淋浴,再经消毒池洗脚方可入池,严禁在池内跳水、潜水、骑“膊马”、玩球和打水,影响他人游泳。

七、下池前应看清池边水深标识,凡身高在1.4米以下或不会游泳者,不得进入大池游泳,游泳不熟练者不得过分区线入深水区游泳。

八、注意公共卫生,不在池内吐痰、大、小便和丢杂物,爱护公共设施,节约用水,随手关闭水阀。

九、更衣室内衣物保管箱自带锁头,贵重物品存放在贵重物品保管处。

十、入场者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自觉遵守游泳场一切规章制度。

第6篇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营业,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和卫生管理档案,有卫生负责人。

3、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培训考核合格上岗,能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4、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5、淋浴、强制式脚浸池、通风换气等卫生设施能正常使用,池水净化消毒,每2小时自测一次余氯,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6、禁止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游泳,有明显标志。

7、厕所清洁,无异味,无积污。

8、内部布局和入场流程合理,设置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功能间。

9、池壁及池底为浅色,表面光洁不渗水,池边走道防滑,走道边缘有排水沟。

10、进水口设在浅水一端,排水口设在池底最深处,排水口径应大于进水口4倍,并安装隔栅。

11、通往游泳走道中间设强制式浸脚池,长度不少于2米,宽度与走道同宽,深度达到20厘米。

12、有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器材,室内游泳有机械通风设施和人工照明设施。

13、厕所采用水冲式蹲式便器,有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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