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组织在面临潜在的空袭威胁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保护人员安全和资产不受损失。它涵盖了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和恢复等多个环节,强调责任明确、流程清晰、执行有力。
1. 防空预警系统:建立和完善防空预警机制,确保及时、准确地传递空袭信息。
2. 应急预案:制定详尽的防空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避难场所、通信联络等。
3. 培训与演练:定期进行防空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全员的应对能力。
4. 设施防护:对重要设施进行加固,减少空袭可能造成的损害。
5. 资源管理:合理分配和利用防空资源,如防空洞、急救物资等。
6. 后期恢复:规划灾后恢复策略,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防空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关系到组织在危机时刻的生存和发展。一方面,有效的防空管理能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另一方面,快速的应急响应和恢复能力有助于维护组织的稳定运行,降低业务中断的风险。
1. 建立防空指挥中心:设立专门的防空指挥机构,负责协调和执行防空措施。
2. 定期评估与更新:定期评估防空制度的有效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更新。
3. 强化合作:与当地政府、军事机构等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享信息,协同应对。
4. 技术升级:引入先进的预警技术和设备,提升防空系统的科技含量。
5. 模拟实战环境:通过模拟空袭场景的演练,检验防空制度的实战效果,找出不足并改进。
6.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供防空建议,持续优化防空管理制度。
通过上述方案,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健全的防空管理体系,确保在面临空袭威胁时,组织能够有序、高效地应对,最大程度地减少潜在风险和损失。
第1篇 f防空办公室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防空办公室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的管理,严格控制业务招待经费开支,根据上级有关公务接待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接待的原则
我办的公务接待应本着符合规定、勤俭节约、热情周到、有利公务的原则进行,既要符合廉政建设规定和财务管理要求,又要从实际出发热情周到地做好接待工作。
二、公务接待费开支的范围
指本办接待上级机关人员在贵港开展公务活动、各市同行到贵港公务往来及本办人员为执行公务(市内、外)按规定需要开支的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
三、公务接待费的开支标准
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市财政局规定。特殊情况须经办主任批准。
1、住宿:省级及以上领导住套间,厅级领导住单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住双人间。一般不放鲜花、水果等。
2、餐饮:视情况尽量安排自助餐,围桌用餐,标准参照相关规定及做法,不上高档菜肴,突出地方特色。
3、一般不宴请,安排工作餐,原则上不上烟酒。
4、出差补助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务活动实行定点接待
市内公务活动接待应到我办指定地点安排,特殊情况应经办主任同意。
办接待定点单位:z。
五、公务接待审批
1、按规定必须有接待对象公函或相关文件材料。
2、所有公务接待事先要报告办主任,经批准后由对口科室进行接待。
六、公务接待的报销程序
(一)公务接待前经办人要填写“接待报批表“,报主任审批。
(二)公务接待完毕后,经办人按有关规定刷公务卡结账,如不能刷卡的,或挂账或持填写好的报销单和正式发票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审(核)批程序为:经办人核验、签字―出纳核验、签字―办主任审核。
七、接待管理要求
(一)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公务接待标准,禁止借工作之名吃喝。
(二)财务人员要按规定严格把关,加强监督,公务接待费的开支手续要合法完备。
(三)实行对口接待客人为4人以内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客人人数,客人为5人以上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客人的50%。
第2篇 f防空办公室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防空办公室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为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控制办公用车成本,确保车辆出行安全,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管理、车辆保养和保险业务办理统一由综合科具体负责实施。
二、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关于车辆使用管理
(一)本办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门前停车场,由综合科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公务活动结束后,车辆放回本办停车场。
(二)因工作需要离开市辖区用车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和司机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不够安排时,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
(五)司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和综合科报告。
四、关于车辆油卡管理
(一)单位所有车辆统一使用中石化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每张加油卡限定车辆车号。
(二)单位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员应随时携带加油卡,不得因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报财务、车辆管理员备案。
(三)车辆加油卡办理后,车辆管理员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每月进行核对。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油卡坏,不能正常加油时,应报车辆管理员及时修理。
(四)一车一卡,一车一表,车辆管理员在申请充值时,应将每辆车的(车辆加油分配表)上报财务审核。内容包括:车辆加油卡余额、充值金额、上月行驶里程数、车辆总里程数及车辆油耗。
(五)单位车辆加油卡由综合科统一管理,车辆管理员负责给单位车辆加油并按规定分配加油费。
五、关于车辆维修管理
(一)单位车辆由综合科统一维修,发现车况有问题的及时向车辆管理员反映。
(二)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由车辆管理员提出申请,小故障由车辆管理员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维修?会诊。能自己处理的故障尽量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经综合科审核并呈经办主要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维修。
(三)在市辖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综合科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呈报审批。
六、关于车辆管护工作
(一)下班后车辆停放在办停车场,因特殊情况异地停放需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二)上班时间综合科调度车辆,要保证公务活动用车。
(三)司机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长途用车前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统一持卡到定点地方洗车。
(四)车辆年审、车辆保险由综合科车辆保管人员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要认真保管好车辆,防止丢失和人为损坏。如因保管人责任心不强,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3篇 防空办公室公物采购管理制度
防空办公室公物采购和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财物的管理,节约经费,降低成本,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公用物品是利用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所购置的办公用品及工作用品。
二、采购物品要本着实际需要、适合使用、节约经费的原则,既要保证质量,又要价廉物美,有使用价值。
三、采购物品应有计划,实行统一采购,专人负责。使用预算内资金,不能超支。
四、采购物品前应先由相应科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应科负责人审核,并呈办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五、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物品必须按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六、审批权限。采购物品100元以下由综合科审批;100元至1000元的呈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1000元至3000元呈主任审批;3000元以上的采购由办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七、报销程序。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签字协管财务副主任签字――办主任审批。
八、统一保管。采购的物品如摄像机、照相机投影机、手提电脑等由综合科验收后集中统一保管,个人一般不保管公用物品。500元以上(含)属于固定资产,要报会计建立台账,登记造册。使用物品时,应先登记,才能领取。贵重物品的使用,使用者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办领导同意后方可领取使用。各科使用电脑、电话机及文件柜、沙发、办公台、饮水器等物品由后勤管理员验核后,报会计登记造册,由各科室妥善保管。
九、固定资产和贵重物品的报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经综合科证实并经办领导同意后,送会计备案注销。
十、凡属公用物品要妥善保管,注意防潮、防火、防盗,注意保养、维护、维修,确保公用物品不丢失,不损坏。
十一、个人使用的公用物品,在工作变动时,应如数移交,经综合科验收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建立采购领导小组
组长:办主任
副组长:副主任
成员:各科科长
(一)办公用品采购小组
小组长:综合科科长
组员:出纳、文秘人员
(二)工程采购小组
小组长:工程科科长
组员:会计、工程科人员
(三)指挥通信采购小组
小组长:业务科科长
组员:负责指挥、通信业务人员各一名。
第4篇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办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办制定、颁布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全市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针对性与广泛性相结合;
(四)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五)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统一;
(六)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业务主管科室负责,综合科负责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协调、审查、提请审议及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体现计划性,应根据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需要和人民防空法规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中长期的规划。
第六条 每年年底前,办机关各科室应向综合科提交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应列明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主要内容、拟提交审议时间、起草责任人及提交单位。
综合科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划和全办工作安排,在综合各科室意见的基础上,于年初提出当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案,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根据全区人防建设与管理的实际需要,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年中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进行调整,并可视情增减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权利义务关系、相关责任措施、施行日期等。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形成初稿后,负责起草的科室应当充分征求本业务系统及业务工作相关对象的意见。
负责起草的科室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规范性文件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初审稿,送交综合科。对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未采纳的,应当在初审稿送交综合科时,将主要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规范性文件初审稿应在计划提交办公会议审议前至少60日送交综合科。送交的材料应当包括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附电子文档)。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初审稿),综合科应当及时审查。审查时,对于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可根据需要组织调研、征求意见,必要时可组织论证。
在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综合科牵头,组织起草的科室进行修改: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矛盾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综合科审查通过后,形成送审稿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须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由综合科负责汇报文件制定相关情况,有关科室就文件涉及的专业问题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综合科按照公文办理程序送分管副主任签批后,报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综合科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该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执行上级规范性文件时遇到具体问题的请示,需要由本办批复的,由业务主管科室负责批复的起草,综合科负责批复的法律审核。请示的问题涉及多个业务科的,应当由有关科室会签。
对所请示的问题,解释权属上级的,由业务科室负责向上级请示,按照上级的复函精神予以回复。
第十五条 综合科应当会同有关科室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提出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订:
(一)因政策调整或者现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做相应修正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程序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况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有新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由综合科负责组织,有关处室配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制定的其他业务工作规范和制度由业务科室负责起草、征求意见和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综合科于年初和年末对当年其他业务工作规范和制度的制定计划及实际出台情况进行统计。其他业务工作规范和制度提交审议前可由综合科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本办负责起草涉及人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以及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5篇 防空办公室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防空办公室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规范经费收支行为,增强经费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各项经费实行统一预算管理,本着“量入为出、力求节约,先收后支、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一)机关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每年8月份由本办各科、二层机构根据职能分工和业务需要,提出次年初步经费预算计划,由综合科财务人员汇总平衡,经办领导审查,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三)年度经费预算支出,各科、二层机构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指标,没有预算指标的支出不得列支;特殊情况需追加经费,须由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提交办公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严格各项费用开支的审核报销手续。
(一)送综合科财务人员报销的票据必须是国家统一使用的有效票据并具有真实、完整、合法性,票据必须注明开票时间,单位、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财务人员有责任对记载不全的发票予以退回,对涂改及不合法的发票不予受理。报销票据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票据有错误的应由票据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二)报账程序: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及单据,送会计审核签字,各科领导、科长签字,协管财务工作的副主任签字后呈办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销。
(三)经费支出每笔超过1000元(含)原则上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特殊情况须填写《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表》经办领导同意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四条 经费报销审批程序
(一)各科在本年度经费预算指标内,报销经费的,需经办主要领导签字后开支。
(二)各科预算确定后,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追加。如因特殊原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追加预算的,由各科写出书面报告,送综合科审核,提交办公会研究,并经办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各科举办的培训、会议、考察开支标准和预算,先由举办科写出书面报告(包括举办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人数、各项开支标准、经费预算额度等),送综合科审核后,按照经费审批权限分别送办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会议费管理:
会议支出包括住宿、伙食、会场租金、交通、文件印刷、夜餐、办公用品、备用药品等支出。具体要求及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五)差旅费管理:
1.出差人员(含外出考察,下同)应就出差的人数、时间、地点、事由及经费预算形成专题报告,报办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并作为经费报销的依据之一。
2.出差人员按照上级财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公借款须填写借条,借款3000元(含)以下,由协管财务工作的副主任签批,借款3000元以上由办主要领导签批。公务借款不能跨年度结算报账。个人非因公不得借用公款。
第六条 对于通过银行转帐的业务支出,具体填报《银行付款申请表》的经办人员须负责该项转帐业务的后续销帐手续。
第七条 随着公务卡消费制度的推行,单位的各项支出应按公务卡的使用规程优先使用公务卡消费。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消费的零星支出,方可通过现金报帐。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办理,文件规定可不采用政府招标采购的特殊人防设备,可参考《政府采购法》的形式,由办公室组成集中采购小组负责采购工作。
第九条 规范财务监督。每季度由综合科在主任办公会议上(各科领导参加)公布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每两年邀请审计部门对本办财务收支进行一次审计,切实加强财务监督。每年4月份由综合科财务室对县市区人防办和办二层机构上一年度的人防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年度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1―2次抽查。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经办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科财务室组织对市内重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职能分工及时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按规定妥善保存并装订归档。依法依规执行有关各项财务法规,履行各项财务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第十一条 加强财务管理,搞好财务工作,涉及到单位、个人利益的具体经济行为是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责任,共同遵守。
第6篇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贵港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各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管好用好人民防空工程,发挥人防工程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定期检修保养。人防工程主体和防护、通风空调、给排水、供电及照明等人防专用设备设施,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每季保养一次,每年检修一次,确保性能完好、运转正常,使之达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
二、做好消防管理。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系统应进行日常监视和维护,消防设备设施定期保养和检修,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汛期巡检。汛期应制订防汛预案,做好防汛物资准备,落实抽排水设施,并设专人值守,防止雨水倒灌人防工程、地面塌陷等现象。发生险情应立即组织人员抢修并报告人防主管部门。
四、建立健全档案。人防设备设施检修保养时要及时记录,与人防工程图纸资料一并归档,并接受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检查,年底前将档案资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变动时应及时报人防主管理部门备案。
五、开发利用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大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使用人防工程,应到人防主管部门及时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许可证》,不得无证使用。
六、做到五个“禁止”
(一)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通道;
(三)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禁止擅自占用、改造、损坏和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
(五)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铺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发现有以上违法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人防主管部门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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