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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管理制度演变(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烟草管理制度演变

烟草管理制度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它涵盖了烟草生产、销售、税收、广告、健康警示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烟草行业的有序运行,同时兼顾公共健康和社会责任。其演变历程反映了社会变迁、科技进步和政策调整的影响。

包括哪些方面

1. 生产监管:从原料采购到成品制造的全过程,包括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和环保标准等。

2. 销售管理:涉及批发、零售许可,防止非法交易和未成年人购买。

3. 税收制度: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其税收政策如何随经济环境调整。

4. 广告法规:从允许广泛宣传到限制直至禁止,反映了公众健康意识的提升。

5. 健康警示:逐步强化的烟盒警告,提示吸烟危害。

6. 国际合作:全球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国际协议对国内政策的影响。

重要性

烟草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平衡多方面的利益冲突。一方面,烟草产业为国家贡献了大量的税收和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吸烟对公共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增加了医疗开支和社会负担。因此,有效的管理制度有助于限制烟草的负面影响,同时保证行业的合理发展。

方案

1. 强化生产标准: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2. 优化销售网络:严格审查零售许可证,利用技术手段监控非法交易,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烟草。

3. 调整税收策略:根据经济状况和公共卫生需求,适时调整烟草税,既能增加财政收入,又能抑制消费。

4. 加强广告限制:严格执行广告禁令,通过公益广告宣传吸烟的危害。

5. 提升健康警示:扩大烟盒警示面积,采用更直观的图形警示,增强公众认知。

6. 参与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烟草控制,学习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完善国内法规。

烟草管理制度的演变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持续关注社会需求、科技进展和国际趋势,适时调整和完善。未来,我们应致力于构建更加科学、全面的管理体系,以实现烟草产业与公共健康的和谐共存。

烟草管理制度演变范文

第1篇 烟草专卖局员工私有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局员工私有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e烟草专卖局(公司)综合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文件编号

执行时间

1.0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员工驾驶私有机动车的安全管理,明确责任,根据有关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0范围:适用于公司员工私有机动车用于从事公务及上下班过程的交通安全管理。

3.0定义

3.1私有机动车:本办法主要是指单位员工家庭拥有的私人汽车、摩托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私车)。

3.2私车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按规定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将其私车用于公务的活动。

4.0职责

4.1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提供私车公用和上下班安全管理所需的资源。

4.2各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是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交通安全管理人,管理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

4.3州局(公司)安监科负责公司员工私车的监督管理,拟定、修订和实施本办法。

4.4各单位(部门)归口车辆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公用具体管理。

4.5各单位(部门)安监股、专兼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部门)员工私车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6各股、站(室、部、科)是对本部门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内的行车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4.7家庭拥有私车的员工是车辆安全直接责任人,应自觉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接受各种交通安全教育。

5.0管理要求

5.1各单位(部门)应将员工私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标管理,作为安全工作关键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逐人与私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私车安全责任目标的考核,并将私车安全责任事故作为责任单位(部门)评先的重要依据。

5.2私车驾驶人安全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

5.2.1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员工交通安全教育,把本单位有私家车的驾驶人纳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范围,切实做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留死角。

5.2.2各单位(部门)应每年邀请辖区交警大队为职工讲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事故应急救助、违章案例分析等交通安全知识。

5.2.3各基层部门负责人应采取开例会、印发学习资料的形式,每月组织员工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5.2.4各单位(部门)应在单位的大门口显要位置应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提示语或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固定的安全宣传专栏,分设“交通安全专栏”,选登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图片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印发机动车驾驶相关宣传资料,对广大员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教育。

5.3家庭拥有私车的员工管理

5.3.1各单位(部门)应对本单位(部门)有驾驶证的员工建立管理台帐并每年更新1次,认真核对驾驶证编号、类别、取证年限及审验情况,并报送辖区交警部门和州局(公司)安监部门。

5.3.2各单位(部门)要每季度通过交警部门交通违法查询系统确认员工私车违法行驶记录、处理情况及驾驶证违章记录,对有严重违法行车行为(一次记满12分)和1年内累计记满12分的驾驶人,要列为重点教育对象,进行安全教育。

5.3.3将私车用于上下班和私车公用的员工应在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写出“所使用私车保证按证照齐全,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守公司有关私车驾驶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如证照不齐、违反交通规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5.3.4员工学习驾驶毕业取证、增驾、调出、调入,均须主动及时到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3.5驾驶私车的员工应当依法取得并审验机动车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驾驶证丢失后,本人必须及时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补领手续,并报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5.3.6私车驾驶员工应积极参加交通安全会议、学习、培训等交通安全方面活动,服从单位管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单位的有关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5.3.7拥有家庭私车的员工对家庭用车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应做好家庭成员交通安全教育,正确引导家庭成员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及时制止家庭成员中驾驶报废和非法车辆行为。

5.4私车管理

5.4.1各单位(部门)应对本单位(部门)员工家庭私车建立规范性管理台帐并每年更新,掌握员工家庭私车数量、车牌号码、车型、年限、入户情况、年检情况、购买保险情况、驾驶人情况等,并报送辖区交警部门和州局(公司)安监部门.

5.4.2各单位(部门)员工原有或新购置的私车,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核发行驶证后,应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证、本人驾驶证到本单位(部门)车管部门和安监门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4.3机动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机动车所有者应及时到本单位(部门)车管部门和安监门部办理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1)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等情况的;(2)机动车租出、租用或借给他人使用三个月以上和被盗或车号牌、行驶证丢失的。(3)机动车年度检验和车辆保险到期后续投保后。

5.4.4私车驾驶人应及时办理驾驶证、行车证(未规定上牌除外)、保险证、尾气检测合格证、车辆号牌,并按要求进行机动车相关的证照年审和购买机动车保险。严禁无驾驶证开车,严禁驾驶无行车证(法规未规定上牌除外)、尾气检测合格证、保险证或证件无效的车辆;严禁驾驶假牌、套牌、无牌、无手续、报废、走私车、无保险和交通违法尚未处理的车辆。

5.4.5私车所有者或驾驶人应加强对车辆的检测检验,按行车里程、使用时间及车辆状况,进行保养或维修,保证车辆技术状态良好,严禁驾驶带“病”车辆。

5.4.6员工私车应配备灭火器、三角警示牌、护目镜等安全用具,摩托车、电瓶车还应配备安全帽、手套和鞋、安全护肘、护腕和护腿等安全护具,在醒目位置安装安全驾驶警示牌。

5.4.7员工私车严禁挂靠单位,不得随意借给他人驾驶,严禁借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5.4.8私车驾驶人行驶前,应随身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认真检查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驾驶摩托车时,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等安全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违法会车、争道抢行、闯红灯、强行超车、逆向行驶以及超

员、超速、违章停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禁穿拖鞋驾驶摩托车;不准在行驶途中接打电话。

5.4.9摩托车在高速公路的最高行使速度为80km/h,城市道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40km/h,在标线双向2车道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50km/h,在没有标线双向2车道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40km/h,在通乡公路的最高行驶速度为30km/h,在通村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20km/h,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

5.4.10私车进入单位院落应严格执行登记放行制度,服从统一安排,严格遵守限速、禁鸣等规定,按规定停放,不得妨碍交通、宣传橱窗、消防设施、安全疏散通道,大门附近不准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对车辆采取制动措施,并确认停车安全,以防意外事故。

5.4.11如发生交通事故,除了应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外,要保护好事发现场,并迅速拨打“122”电话报警。报警要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造成的后果。除应先急救伤者及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应立即联络单位主管或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及确认肇事责任。因事故受伤就医时应向医务人员讲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并保管好所有的就医证明材料。

5.5私车公用管理

5.5.1公司对私车公用实行派车制度,私车公用车辆调派由各单位综合办公室负责,基层部门员工摩托车或汽车由本部门负责人派遣。

5.5.2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因公外出,公务车辆调派不足或争取时效及方便,可以申请使用私车。(1)本人或家庭成员合法拥有私车,具有有效的行车证、保险证、尾气检测合格证、车辆号牌,并按要求进行机动车相关的证照年审和购买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2)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按规定审验的;(3)无严重违法(一次扣满6分)和责任重大事故肇事记录;

5.5.3员工私车公出应事先填具《私车公用申请单》经直属部门主管核签,分管领导批准后,到车管部门开具《私车派遣单》,方可私车公出,未按规定办理派车手续,不得私车公用。

5.5.4基层烟叶站、卷烟服务部、专卖稽查总队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私车派车单”程序,督促烟叶辅导员、客户经理、专卖稽查员严格按照“私车派车单”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5.5.5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不准驾驶私车上下班和私车公用。(1)未按要求,到本单位车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2)不参加单位组织安全学习、培训等活动,一年达3次的;(3)对于一年发生3次以上一般交通事故、等责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或次责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4)严重违法(一次记满12分)或1年内累计记满12分的;(5)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或驾驶证被吊销的;(6)没有按规定审验驾驶证、机动车相关的证照年审和购买机动车保险一个月以上的;(7)违反单位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拒绝接受处罚的;(8)其他不能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5.5.6员工私车必须按时交纳相关规费,车辆一切规费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单位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检费、燃料费、修理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等与车辆有关的费用。

5.5.7私车公用途中,违反交通法规,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

5.5.8经批准派出因公外出的私车,本次外出产生的费用经核对后据实给予交通补助费;私用摩托车公用的按月发放交通补助费。

5.6私车监督检查

5.6.1各单位(部门)安监部门要对私车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严查违章,避免私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5.6.2各单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应将本单位员工的私车与单位公车一样,每月对私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6.3各有私车员工的直管部门应将私车纳入部门安全检查的重要检查内容,每周检查1次,及时掌握本单位(部门)驾驶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职工情况。

5.6.4各单位安保人员负责在上下班期间对员工驾驶私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行为。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责令其纠正、并处罚。

5.6.5因从事单位公务活动(发展指导烟叶生产、市场走访、市场检查等)而驾驶私车和上下班使用私车代步者,必须在三个月期限内补办完善车年驾驶证、行驶证、车船税、保险费相关手续,并接受公司检查。

5.7奖惩制度

5.7.1各单位(部门)综合办或安监部门,对私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不予报销或发放交通补贴、纳入工作绩效考核直至解除劳动关系、退回劳务公司。

5.7.2因公外出必须驾驶私有车辆时,应经批准并办理派车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出差交通补助费。

5.7.3员工因公使用摩托车外出,派车单指定的时间、路线必须与工作计划和工作日志保持一致,否则,不得发放交通补助费。

5.7.4无驾驶证及私车证件不齐、失效等的违法本办法。

5.4.4条款要求的员工,在未完善手续、办理齐全所有证件前执意驾驶者:对全日制员工取消交通补助费和交通补贴,对劳务派遣及其他季节性临时用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退回劳务公司。

5.7.5违法本办法5.4.7、5.4.8、5.4.9条款要求的,视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7.6违法本办法5.4.5、5.4.6、5.4.10条款要求的,视情节处以50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7.7违法本方法其他要求的,视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7.8员工驾驶私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事故责任倒查制,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遵照公车事故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肇事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6.0相关文件无

第2篇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安部令〔1998〕第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 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第七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 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三)火源管理制度;(四)电源管理制度;(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九)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第三章 防火检查第十一条 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部门、仓库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巡逻制度,落实防范措施。第十三条 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集体)应当认真整改。第十四条 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和100%。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第四章 建筑防火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和仓库等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 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第十六条 工厂、仓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第十七条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和库房,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的吊顶、隔墙不准采用可燃材料。第十八条 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第十九条 厂区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8米,一般通道不小于4 米,道路上空的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低于4米,不得在道 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第二十条 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堆放要整齐,并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米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 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八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超过六包,复烤把烟不得超过六包。第二十一条 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 20000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间不应小于 40米,每垛占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100米2,堆高不宜超过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15米,五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15米。半露天库房支架不得使用易燃材料。第二十二条 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火标志要醒目。占地面积超过500米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米2的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各厂及大型卷烟和烟叶仓库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应当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并保障通讯畅通。第五章 电源管理第二十三条 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第二十四条 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第二十五条 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当牢固。发酵房照明灯具应安装在墙壁四周。香精、油料库必须安装防爆灯。贮丝、烘支房和各库房内不得使用60瓦以上的白炽灯,线路应采用暗管敷 设,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做到人走灯灭,并有断电指示灯。库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第二十六条 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的规定。车间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库房的电源线路应 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燃塑料管内。 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 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源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第二十七条 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 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提升、码垛等机 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当设置防护罩。 第二十九条 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第三十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和堆放其他物品。第三十一条 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第三十二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护良好。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厂区、库区禁止流动吸烟。吸烟室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室内要通风良好。吸烟室周围30米内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吸烟室应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生产区、库房外、车间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动火必须向保卫处、科(股)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方可动火。并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二)固定动火须经保卫处、科(股)防火安全审核同意,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动火证。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备相应灭火器具,主管安全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和加强管理。第三十五条 厂区和车间内的蒸汽管道应当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并用难燃材料保温,其保温厚度以表面不超过50℃为宜。车间 内的暖气包、管、片等0.5米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车间、库房内的送气、通风、送料、除尘、空调管道应当分开安装并安装阻火阀,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第三十六条 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香精、酒类等易燃物。香精、酒类等易燃液体不得与卷烟原辅材料、成品混同储存。第三十七条 发酵房、真空回潮、复烤机要严格控制温度。复烤机房排气管周围剩余烟叶,每周清扫不少于一次。各种纸箱、盒应使用蒸汽或电烘烤,严禁使用火墙等明火烘烤。烟叶堆垛应定期检查,防止炭化自燃。第三十八条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在库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吊车等必须安装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第三十九条 厂区、仓库、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四十条 厂房、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消防供水不足的厂区、库区必须修建消防池、水井或水塔,确保消防用水。第四十一条 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第四十二条 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第四十三条 消防装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地处寒区的企业,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第四十四条 消防器材维修、更换、添置经费,应优先给予保证。各单位每年应根据消防设施、装置、器材使用情况和火灾隐患整改需要,进行一次消防经费预结算。消防经费不得擅自挪用。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体)表彰、奖励条件:(一)单位领导和全体职工重视消防工作,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二)防火组织机构健全,防火措施落实,做出显著成绩的;(三)重视消防宣传教育,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和各种消防法规,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的;(四)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完善,保证扑救火灾的需要。凡发生火灾事故的县级以下企业(含县级)不得评为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的先进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省级公司不得评为总公司先进单位。个人表彰、奖励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异,工作表现突出的;(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三)发现和消除隐患,表现突出的;(四)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公安部备案。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市烟草公司客户服务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市烟草公司客户服务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市烟草公司客户服务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强化对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的规范管理,确保车辆交通安全。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安全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安全行驶管理规定

1、客户服务部主任为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送货车辆安全行驶的教育管理。

2、驾驶员必须经公司考核合格后,领取上岗证方可驾驶车辆。

3、客户服务部车辆为送货专用车,除因公配送卷烟外,不准运送其它物品,不准借给外单位使用。

4、因公和配送卷烟用车,由客户服务部主任派车,并作好派车登记,以便备查。

5、严禁私自用车;严禁途中随意带客或绕道为他人办私事;严禁为他人运带其它物品;严禁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工作时间酗酒或酒后驾车;严禁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家中过夜。

6、车辆必须按公司指定的安全地点停放,并关闭电路,锁好车门,以防发生意外。途中送货临时停车,严禁逆向停车。

7、客户服务部主任要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同时要以身作则,自觉遵章守纪,不准公车私用;严禁强迫驾驶员为其出私车,驾驶员遇到此类情况应拒绝,并及时报告公司职能部门或直接向领导报告。

8、驾驶员必须服从管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要积极按时参加所在地交警中队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确保行车安全。

9、要加强学习,不断增强业务技能,精心维护保养车辆,严禁带故障行驶。

10、加强途中送货安全防范,熟悉安全应急预案,掌握各种应急措施,并配备必要防卫工具,确保人身货款安全。

二、车辆维修保养规定

1、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勤清洗,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2、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公司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3、车辆维修必须提前向客户服务部主任报告,并填报车辆维修单,经办公室(车队)审核批准后,方可送厂修理,特殊情况可电话报批,先送厂后填报维修单。

4、平时车辆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必须经客户服务部车管组组长确认,并报主任批准后方可购买,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服务部不得报销,由驾驶员自负。

5、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公司车辆维修单,由(车队长)统一与修理厂结算,并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经理室审批。

6、车队长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徇私情,对车辆修理费用结算要严格把关,对更换材料清单要逐项核实,从严控制,严防虚假。

7、办公室(车队)要每月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考核检查,实行百分量化考核制度,对检查、维修保养不到位的进行逐项扣分,并与工资兑现挂钩。

三、车辆燃油管理规定

1、车辆耗油标准:东南车为9.5公升/百公里,允许上浮4.5公升/百公里,7-9月可上浮6.5公升/百公里;五菱车为6.5公升/百公里,允许上浮3.5公升/百公里。

2、客户服务部要在当地选择信誉较好的加油站购买燃油,并逐台登记,同时要定期对车辆用油进行审核,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3、燃油发票报销必须经公司车队长签字登记后,呈报经理室审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4、车队长应每月对单车耗油进行核算,对超过标准或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办公室,严格按规定处罚。

四、车辆安全管理奖惩规定

1、公车私用的,主任、副主任一次处罚200元,驾驶员处罚100元,同时按考核细则相应扣分;私自将车开回家过夜一次处罚300元,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再犯不改的,主任、副主任调离岗位,驾驶员一律辞退。

2、凡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3、驾驶员因公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责任区分作相应的经济赔偿,负全责的赔偿费用的70%,最高不超过3000元;负主要责任的赔偿费用的60%,最高不超过××××元;负同等责任的赔偿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500;负次要责任的赔偿费用30%,最高不超过1000元。

4、因驾驶员对车辆检查不周、缺机油、冷却液而造成发动机粘缸事故的,其大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作辞退处理。

5、驾驶员一年内发生两次主责以上交通事故的,一律作辞退处理。

6、驾驶员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罚款或刑事拘留的,作辞退处理。

7、发生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规定赔偿外,作辞退处理。

8、车辆不按公司指定地点停放发生意外的,驾驶员应负赔偿责任,同时要追究服务部主任的责任,并作相应的处罚。

9、工作时间酗酒或酒后驾车的,除按考核细则扣分外,并处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作辞退处理。

10、驾驶员弄虚作假、耗油严重超标发生异常的,按超标数量全额处罚,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11、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外,对服务部主任要追究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罚。

12、对安全行车的驾驶员每月奖励100元,车管组组长奖励150元,并实行安全行驶公里补贴制度,按百公里补贴4分计算。

13、安全奖及公里补贴发放,需经车队审核签字后报经理室审批。

五、本规定自××××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4篇 市烟草公司客户服务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市烟草公司客户服务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一、行政工作

⒈不准用公款装修住房,不准违反规定购房和建私房。

⒉不准超标准招待来客,应本着小额、从简、合理的原则到定点饭店用餐。招待标准:一般办事员为20元/人,科(厂)级为40元/人,处及处以上为60元/人。需提高接待标准,应由分管领导批准,严禁铺张浪费。

⒊不准公款私请。

⒋不准到基层供销社和下属等单位乱采乱购物品。

⒌不准让亲戚、朋友承包本单位基建工程,严格执行审计,验收制度。

⒍不准私分和滥发钱物。

⒎不准对来信来访和群众举报不办、不查,并要实行 专人登记、领导批办,承办结果公布的工作制度。

⒏不准用公车学驾驶和公车私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干部、人事工作

⒈不准以其它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第5篇 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

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

(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三)火源管理制度;

(四)电源管理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

(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

(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

(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

(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

(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

(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

(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

(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

(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

(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章 防 火 检 查

第十一条 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部门、仓库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巡逻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集体)应当认真整改。

第十四条 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和100%。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

第四章 建 筑 防 火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和仓库等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工厂、仓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和库房,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的吊顶、隔墙不准采用可燃材料。

第十八条 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 厂区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8米,一般通道不小于4米,道路上空的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低于4米,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堆放要整齐,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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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米 ,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八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超过六包,复烤把烟不得超过七包。

第二十一条 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20000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间不应小于

240米,每垛占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100米 ,堆高不宜超过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1.5米,五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15米。半露天库房支架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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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要醒目。占地面积超过500米 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米 的

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各厂及大型卷烟和烟叶仓库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应当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并保障通讯畅通。

第五章 电 源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

第二十四条 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五条 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当牢固。发酵房照明灯具应安装在墙壁四周。香精、油料库必须安装防爆灯。贮丝、烘支房和各库房内不得使用60瓦以上的白炽灯,线路应采用暗管敷设,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做到人走灯灭,并有断电指示灯。库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

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

第二十六条 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的规定。车间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库房的电源线路应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燃塑料管内。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

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源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第二十七条 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当设置防护罩。

第二十九条 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三十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和堆放其他物品。

第三十一条 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第六章 火 源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厂区、库区禁止流动吸烟。吸烟室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室内要通风良好。吸烟室周围30米内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吸烟室应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生产区、库房外、车间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动火必须向保卫处、科(股)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方可动火。并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固定动火须经保卫处、科(股)防火安全审核同意,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动火证。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备相应灭火器具,主管安全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和加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厂区和车间内的蒸汽管道应当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并用难燃材料保温,其保温厚度以表面不超过50℃为宜。车间内的暖气包、管、片等0.5米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车间、库房内的送气、通风、送料、除尘、空调管道应当分开安装并安装阻火阀,管道应采用非

燃烧材料。

第三十六条 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香精、酒类等易燃物。香精、酒类等易燃液体不得与卷烟原辅材料、成品混同储存。

第三十七条 发酵房、真空回潮、复烤机要严格控制温度。复烤机房排气管周围剩余烟叶,每周清扫不少于一次。各种纸箱、盒应使用蒸汽或电烘烤,严禁使用火墙等明火烘烤。烟叶堆垛应定期检查,防止炭化自燃。

第三十八条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在库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吊车等必须安装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

第三十九条 厂区、仓库、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四十条 厂房、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消防供水不足的厂区、库区必须修建消防池、水井或水塔,确保消防用水。

第四十一条 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

第四十二条 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第四十三条 消防装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地处寒区的企业,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

第四十四条 消防器材维修、更换、添置经费,应优先给予保证。各单位每年应根据消防设施、装置、器材使用情况和火灾隐患整改需要,进行一次消防经费预结算。消防经费不得擅自挪用。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体)表彰、奖励条件:

(一)单位领导和全体职工重视消防工作,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二)防火组织机构健全,防火措施落实,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重视消防宣传教育,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和各种消防法规,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的;

(四)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完善,保证扑救火灾的需要。

凡发生火灾事故的县级以下企业(含县级)不得评为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的先进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省级公司不得评为总公司先进单位。

个人表彰、奖励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异,工作表现突出的;

(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

(三)发现和消除隐患,表现突出的;

(四)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公安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烟草业

第一条 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 《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第七条 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

(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

(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

(三)国家质检总局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

(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 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

(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

(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

(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对进境水果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按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要求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相关信息及官方检疫标志;

(三)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征、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现场检疫发现可疑疫情的,应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实施实验室检验检疫。

对在现场或实验室检疫中发现的虫体、病菌、杂草等有害生物进行鉴定,对现场抽取的样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单。

第十二条 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水果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

(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须实施除害处理,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要求之一的、货证不符的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需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第十三条 进境水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将视情况暂停该种水果进口或暂停从相关水果产区、果园、包装厂进口:

(一)进境水果果园、加工厂地区或周边地区爆发严重植物疫情的;

(二)经检验检疫发现中方关注的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三)经检验检疫发现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

(四)不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相关国际标准的。

前款规定的暂停进口的水果需恢复进口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的水果,应当以集装箱运输,按照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简称“三原”)进境。进境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对是否属允许进境的水果种类及“三原”进行确认。经确认合格的,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对集装箱加施封识,出具相应的确认证明文件,并注明所加封识号、原证书号、原封识号,同时将确认证明文件及时传送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于一批含多个集装箱的,可附有一份植物检疫证书,但应当同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进行确认。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当提交上述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确认证明文件(正本),提交的证明文件与港澳检验机构传送的确认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并商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以派检验检疫人员到产地进行预检、监装或调查产地疫情和化学品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未完成检验检疫的进境水果,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不得擅自移动、销售、使用。

进境水果存放场所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足够的独立存放空间;

(二)具备保质、保鲜的必要设施;

(三)符合检疫、防疫要求;

(四)具备除害处理条件。

第十七条 因科研、赠送、展览等特殊用途需要进口国家禁止进境水果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进境时,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疫。

对于展览用水果,在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展览结束后,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5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7篇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烟草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偿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项信息。

第七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二)注册资本;

(三)注册地;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九)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

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

(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五)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第十条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安排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

(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价;

(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

第十三条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

(二)资本溢额或者缺口;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

(四)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对手;

(二)定价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省级分公司;

(八)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

(九)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

(十)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

(十一)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十二)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罚;

(十三)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互联网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保险公司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互联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最近3年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的披露时间。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

(四)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互联网站建设,维护公司互联网站安全,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但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

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披露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可免予重复披露。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

第8篇 某烟草公司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烟草公司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恪尽职守、办事公道;尽责诚信、服务贴心;谨慎俭朴、作风民主;遵章守纪、高效执行;廉洁自律、忠诚履职 。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释义:

1.精通业务、工作勤奋:热爱本职工作,熟悉本岗位职责,勤奋工作,提高所在岗位要求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

2.恪尽职守、办事公道:树立高度责任感,严守职业操守,勤勉工作,恪尽职守;为人正派,办事公道,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玩忽职守。

3.尽责诚信、服务贴心:以坦诚之心待人,以诚实之行践诺,勤俭、诚信、热情待人;主动为基层排忧解难,为领导、企业献计献策。

4. 谨慎俭朴、作风民主:在工作中倡导厉行节约,不奢华,不浪费;充分发扬民主,作风深入、细致,能广纳建言,善于集思广益,全面及时优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 遵章守纪、高效执行:增强纪律和法制观念,严格遵守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种纪律和制度;办事讲求效率质量,决策落实及时到位,精诚团结、密切协作,部门之间事务不推诿、不扯皮、不拖延,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6.廉洁自律、忠诚履职:严格规范自己行为,克制浮躁,抵制油滑,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熟悉政策制度,倾听基层意见,注重思考总结,提供合理建议,诚心诚意当好参谋,忠实忠诚于事业。

第9篇 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仓库安全管理,规范安全设施建设,防止火灾、人身伤害事故以及盗抢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所属的卷烟成品仓库、烟叶仓库(含租赁使用合同1年以上的外租仓库)。

第三条烟草辅料仓库参照本规定,并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

第四条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对所属仓库安全管理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对仓库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考核。

第二章 防火安全

第五条烟草仓库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仓库使用前,必须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烟草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七条单层仓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000m2,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500m2;多层仓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00m2,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m2;高层仓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800m2,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700m2。安装使用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占地面积可按有关规定增加一倍。

第八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库房内部装修、库房内隔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如库房内设置、使用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选用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等级标准可按有关规定下调一级。

第九条烟草仓库应具备相对封闭条件。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库房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4米。库房周围必须保留环行消防通道。

第十条库房门应向外开或靠墙体外侧设推拉门。库房门应采用乙级以上防火门。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十一条库房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得少于2个。多层库房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出口。库房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60cm,倾斜度不应大于60度,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80cm。

第十二条新建或租用仓库的地点,不得选在火灾危险性高于丙类可燃固体物质的仓库附近。

第三章区域设置

第十三条库区内必须明显划分库房、作业、办公区域,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隔离措施。要划出相对独立的外来人员活动区域。

第十四条库区必须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标志。库区内严禁明火,库区动火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进入库区内防火区间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排气管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

第四章 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仓库选用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并符合烟草行业实际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占地面积超过500m2(含500m2)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m2(含1000m2)的库房必须安装使用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进行磷化氢熏蒸杀虫的库房内,应安装使用抗磷化氢气体腐蚀和灰尘影响的自动火灾监控报警系统。

第十八条库区及库内有关设备、设施必须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十九条库区内应有充足的消防水源。

第二十条消防泵房、水泵的进出水管道、电源的设置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库房应按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灭火系统。所选用的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烟草行业实际使用要求,防止因系统配置不当造成或扩大损失。

第二十二条库区及库房必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适合扑灭a类火灾的水型、化学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型灭火器具。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二十四条每个灭火器配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多于5具。

第二十五条库区及库房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得超过120米。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得超过150米。室外消火栓距路边距离不得超过2米,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米。

第二十六条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单层和多层间距不超过50米,栓口距地高度为1.1米,出水口方向与墙成90度角。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米。高层建筑库房室外必须加装接合器。

第二十七条库区必须采用围墙或围栏与外界形成有效隔离。库区应安装使用防盗、防抢、防侵入报警系统。库房门、窗必须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八条电气设施及使用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库区应设置独立的变(配)电室,并与库房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九条库区、库房内电气线路必须按有关规范安装,不得随意敷设电气线路。库房内供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不得使用60w以上白炽灯或其它高温灯具;电气开关应安装在库房外,并有断电指示灯。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电梯、叉车、电气焊等)的安装、检验、使用、维护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磷化氢熏蒸作业安全

第三十一条进行磷化氢熏蒸作业的仓库必须具备安全防护条件,防止熏蒸作业人员与磷化氢气体直接接触。

第三十二条进行磷化氢熏蒸作业,必须由具备国家相关资质,并符合烟草行业有关要求的单位和人员实施。

第三十三条 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熏蒸作业的库房应具备相对密封的条件,必须设置明显、有效的熏蒸作业警戒区域。库房内必须具备防水条件方可进行磷化氢熏蒸作业。

第三十四条熏蒸作业应采用有效防止人身伤害、火灾隐患和环境污染的熏蒸设施、设备。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存在人身伤害、火灾等事故隐患,或有害物质排放、处理不符合有关环保法规的熏蒸杀虫药剂、设施、设备。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仓库必须成立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仓库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或组长。负责组织研究、制订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仓库必须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消防、内部治安防范、道路交通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仓库必须建立健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实际演练。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所属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和所属仓库的主要领导分别对仓库安全管理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对其仓库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考核。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或相关法规,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仓库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烟草行业已颁布的有关规定、标准中涉及仓库安全管理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10篇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所属(含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局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置安全管理专职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等。

第六条 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业、烟叶产区的县级局,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下属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要配备与工作要求条件相符合的安全管理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要事先听取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业,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下属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工程师岗位并将人员聘任到位。

第八条 工会组织要协助本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做到“五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各单位制订生产经营目标时,要有安全指标和安全保证措施,制订、实施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一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安全措施经费纳入生产经营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要有同级安全部门参加有关会议并为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各级安全部门必须认真进行监督检查,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项目不得开工、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定期进行预案适宜性评审,增强各类突发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建立并有效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企业安全文化工作,不断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及行业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设计、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消防和疏散通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组织并定期演练,认真落实《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04〕317号),加强火源管理,严格执行动火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02〕367号),严格管理机动车辆的使用,落实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加强驾驶人员的管理,严禁违法行驶。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气焊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做到作业人员持证操作,设备按时检测、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确保各类安全基础设施达标配置并有效运行。要加强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的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配置完好、灵敏可靠。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所属(或控股)多种经营单位和战略投资企业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02〕368号),切实加强以消防为重点的各项安全管理;严禁将烟叶熏蒸杀虫、生产经营项目、物业、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建筑施工、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监管,必须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十九条 各单位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设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潜在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制订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学时和大纲要求,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再培训,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调入人员,必须进行单位、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调换工种和复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四条 电焊工、电工、司炉工、电梯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要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复审。

第二十五条 凡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六条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强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五章 安全检查、评价与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制订、实施安全生产检查、评价考核办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隐患整改过程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监控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安全检查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落实情况:单位领导、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应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人员技能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

(三)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情况:制度建设检查记录、会议记录、基础管理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查有关部门分工履行职责情况,设计、评价、验收报告等资料。

(五)各类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情况。

(六)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区、特种设备、机动车辆、配电、动力等重点区域或项目的安全管理状况。

第三十条 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有权依法要求受检单位负责人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完善安全检查办法,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 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受检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为安全管理部门配备相关的安全检查、检测仪器和必要的拍摄器材、交通通讯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做到专管专用,为开展安全检查提供工作保障。

第六章 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类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少于3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少于100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少于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少于10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少于50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四条 事故报告

(一)各单位要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公布事故举报联系方式。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事故的综合统计汇总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逐级上报。

(二)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或蔓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保护事故现场。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生人员死亡、火灾或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单位,要立即报国家局。

第三十五条 发生各类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因工死亡、火灾或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结果,要专题报国家局。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档案,包括事故现场记录、旁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追究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有关领导、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995年10月31日印发的《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国烟生〔1995〕第50号)同时废止。

第11篇 烟草公司客户服务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为强化对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的规范管理,确保车辆交通安全。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安全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安全行驶管理规定

1、客户服务部主任为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送货车辆安全行驶的教育管理。

2、驾驶员必须经公司考核合格后,领取上岗证方可驾驶车辆。

3、客户服务部车辆为送货专用车,除因公配送卷烟外,不准运送其它物品,不准借给外单位使用。

4、因公和配送卷烟用车,由客户服务部主任派车,并作好派车登记,以便备查。

5、严禁私自用车;严禁途中随意带客或绕道为他人办私事;严禁为他人运带其它物品;严禁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工作时间酗酒或酒后驾车;严禁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家中过夜。

6、车辆必须按公司指定的安全地点停放,并关闭电路,锁好车门,以防发生意外。途中送货临时停车,严禁逆向停车。

7、客户服务部主任要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同时要以身作则,自觉遵章守纪,不准公车私用;严禁强迫驾驶员为其出私车,驾驶员遇到此类情况应拒绝,并及时报告公司职能部门或直接向领导报告。

8、驾驶员必须服从管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要积极按时参加所在地交警中队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确保行车安全。

9、要加强学习,不断增强业务技能,精心维护保养车辆,严禁带故障行驶。

10、加强途中送货安全防范,熟悉安全应急预案,掌握各种应急措施,并配备必要防卫工具,确保人身货款安全。

二、车辆维修保养规定

1、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勤清洗,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2、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公司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3、车辆维修必须提前向客户服务部主任报告,并填报车辆维修单,经办公室(车队)审核批准后,方可送厂修理,特殊情况可电话报批,先送厂后填报维修单。

4、平时车辆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必须经客户服务部车管组组长确认,并报主任批准后方可购买,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服务部不得报销,由驾驶员自负。

5、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公司车辆维修单,由(车队长)统一与修理厂结算,并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经理室审批。

6、车队长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徇私情,对车辆修理费用结算要严格把关,对更换材料清单要逐项核实,从严控制,严防虚假。

7、办公室(车队)要每月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考核检查,实行百分量化考核制度,对检查、维修保养不到位的进行逐项扣分,并与工资兑现挂钩。

第12篇 z市烟草公司客户服务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行政工作

⒈不准用公款装修住房,不准违反规定购房和建私房。

⒉不准超标准招待来客,应本着小额、从简、合理的原则到定点饭店用餐。招待标准:一般办事员为20元/人,科(厂)级为40元/人,处及处以上为60元/人。需提高接待标准,应由分管领导批准,严禁铺张浪费。

⒊不准公款私请。

⒋不准到基层供销社和下属等单位乱采乱购物品。

⒌不准让亲戚、朋友承包本单位基建工程,严格执行审计,验收制度。

⒍不准私分和滥发钱物。

⒎不准对来信来访和群众举报不办、不查,并要实行 专人登记、领导批办,承办结果公布的工作制度。

⒏不准用公车学驾驶和公车私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干部、人事工作

⒈不准以其它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第13篇 烟草信息化管理制度办法

烟草行业规范化管理,下面是全国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全国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大力推进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烟草行业现代化,促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行业信息化是指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网络为基础,信息人才为依托,有关信息法规、政策、标准、管理为保障的综合体系。

第三条 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市场、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发展方针,制定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互联互通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对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审议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三)审查烟草行业信息化重大工程项目。

(四)审议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第六条 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局烟草经济信息中心,承担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国家和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方针政策,执行领导小组决议,对行业信息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起草烟草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审查烟草行业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烟草行业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立项、验收和信息化成果的鉴定、技术推广、标准规范工作。

(四)指导、协调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中心工作。

(五)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烟草行业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和设立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接受上一级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的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八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按照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要求,遵循“实用、可靠、先进、经济、完整”的原则,坚持标准化、规范化、通用化、系列化建设。

第九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信息化项目统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报计划部门立项、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按国家局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预算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国家局立项;5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级局(公司)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立项审批的,信息化工作部门应对项目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未经信息化工作部门审核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务部门不予拨付资金,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应纳入同级单位资金预算。

信息化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信息化软件开发项目应根据烟草行业信息化总体规划组织进行,不得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国家局统一推广的软件系统,各单位不得另行开发。

第十四条 各单位使用的硬件、软件应统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软件管理、硬件管理、机房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盗版软件。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的实施、验收、鉴定等工作由各级信息化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烟草行业统一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协调,各单位按要求统一进行。

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的信息化项目,应报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十七条 烟草行业计算机内联网是指国家局、各省级局(公司)、各工业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网络互联互通形成的计算机广域网络。

行业内联网的建设必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八条 烟草行业内各单位计算机网络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烟草行业计算机网络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省域网的建设方案须报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业内联网ip地址和域名的规划、分配、监督和实施。

烟草行业内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以确保行业计算机网络的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 烟草行业卫星通信网的运行管理应严格按照卫星通信网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卫星网主站和各端站不得擅自关机和调整设备参数,确保卫星网与各局域网的联通,出现重大中断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五章 信息资源管理第二十一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的信息化工作部门应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本单位各部门的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建设。

第二十二条 各级信息化工作部门应统一管理信息资源,负责开发、建立、更新和维护相应的信息资源库,实现信息资源的集中开发、综合利用、互联互通和全面共享,为业务部门的信息采集、整理、汇总和发布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公开共享的信息资源,应按审批程序,在行业内联网和行业对外网站公布。

涉及全行业经济发展等重要统计信息,由国家局负责组织网上发布,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上网发布。

第六章 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 凡接入烟草行业内联网的单位要保证网络运行安全、可靠,做到实体安全、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和管理安全。

各单位必须遵守《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和《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烟草行业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与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责任制,指定安全管理部门和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确保烟草行业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及烟草行业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与行业内联网和互联网实施物理隔离,严格执行上网信息的审查制度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行业内联网发布的规定,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建立与烟草行业内联网有物理连接的互联网出口,必须连同安全方案报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培训、考核和奖惩管理第二十八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应用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信息化应用技能应作为员工上岗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要重视对信息化人才的引进、使用和培养;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影响信息化工作的开展和项目实施的,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系统使用要求,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9日发布的《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14篇 烟草档案管理制度(一)

烟草案卷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烟草专卖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和己衣烟叶站档案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烟草专卖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案卷整理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在执法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图纸、表格、视听资料等都应列入归档的范围。

第三条 案卷归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统一保管的原则。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长期存放或拒绝归档。

第四条 各级专卖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归卷制度。对日常处理完毕的执法案卷材料,由本部门指定一名案卷管理人员统一保管。案卷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时应将接收的卷宗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五条 案卷管理人员应每月定期对本单位已经结案的案卷及相关材料按照一般程序、简易程序、行政许可等类别进行整理、汇总,编制检索目录并按序排列,妥善进行保管。

第六条 卷宗的保管期限须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填写于卷宗目录中。填写的字迹要工整。

第七条 凡归档的卷宗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书写工整、字迹清晰,签署手续完备。卷宗材料一律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八条 专卖管理部门于每年三月十号前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上年度已经结案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案卷。案卷管理人员须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并认真清点核对,由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严格履行移交归档手续。

第九条 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照类别、保管期限、年度顺序统一编号排列。案卷查阅实行登记制度,由档案管理人记录查阅人、查阅内容、查阅时间等事项。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的,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需要调阅案卷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擅自复印、遗失、丢失、毁损案卷材料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己衣烟叶站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己衣烟叶站行政事务管理,使档案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己衣烟叶站的档案文件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己衣烟叶站经讨论决定,任己衣烟叶站副站长(安全员)邹阳为档案管理员,专人负责烟叶站的档案管理。

二、档案管理人员认真履行《档案法》,妥善保管好各类档案资料。

三、档案管理要严肃认真,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查阅。 四、各类档案资料存档必须完整、齐全、装订整齐,存放有序。

五、查阅档案资料时,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六、档案管理必须保密,借阅档案必须及时退还,如需延期,必须注明借阅时间。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必须经局领导同意。否则造成后果由档案管理人员承担。

七、烟叶站档案管理人员对上级来文必须认真登记,及时传送有关领导阅示,同时按领导批示进行督办,对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领导,文件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对下发的文件,要按文件要求,控制范围,对文件中规定下级部门完成的工作要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点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领导。

八、年终将当年所有收发文件立卷归档。

第15篇 烟草仓库管理制度(一)

烟草案卷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仓储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欢迎阅读!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仓储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烟运〔199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

现将《卷烟仓储管理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局(公司)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对本规则试行期间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附件:卷烟仓储管理规则(试行)

附件:卷烟仓储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卷烟仓储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管理,适应全国卷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为卷烟生产经营和销售网络建设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全面完成卷烟仓储任务,保障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卷烟仓库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通过新建、改建,使全国县以上烟草公司的仓库都能达到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的要求。

第三条新建和改建卷烟仓库的原则是充分利用地理优势和现有库房条件,按安全、规范、超前、科学的要求,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保证仓库的建筑质量,以满足卷烟仓储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卷烟仓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储存多、保管好、费用省,为市场服务,为流通服务。

第五条仓库建设和仓储管理工作是基础建设和卷烟流通的重要环节。

各级烟草公司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领导并专人负责,定期到所辖仓库了解情况。

从事仓库建设和仓储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积极学习业务技术,掌握国家有关政策和工作技能,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仓库建设

第六条新建仓库在选择地点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交通便利,充分利用铁路、公路及航运交汇点,尽量缩短上下站(港)距离。

建设吞吐量大、业务繁忙的大规模仓库,应考虑铺设铁路专用线路或建造专用航运码头。

(二)地势较高,地质坚实,相对开阔平坦。

避免基础下沉、滑坡等建筑安全的隐患。

(三)具备良好的排水条件,防止雨季和汛期积水,影响商品保管和交通运输。

靠近江河的地区,要根据水文资料,考虑和防止洪水倒灌。

(四)卷烟仓库与其它建筑物必须留有安全距离,不得建在村庄、居民区内,远离危险品仓库、污染源区和有挥发性气体的工厂,防止周围环境影响仓库安全和有害气体对商品的侵蚀污染。

第七条新建改建仓库总体设计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标准。

设计方案经技术、公安、消防等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实行近期目标和远期规划相结合的方针,合理选择库型结构。

根据库区场地环境条件和商品流通量确定建筑规模和设备配置。

合理设置库区内外交通路线和附属工程。

合理安排主体建筑和相关设施平面布局。

库区和生活区必须隔开。

(三)卷烟仓库的新建和改造要按使用功能和覆盖范围两个因素来确定。

全国或省级配送中心及大型企业卷烟仓库按中转库的要求设计,其特点是吞吐量大,周转快,自动化程度高。

因此,设计时应考虑装卸自动化系统、电脑网络化管理信息系统和可视系统等。

(四)地、县级烟草公司卷烟仓库的新建和改建按储备库的要求设计。

其规模视覆盖范围、年销售量和储备周期确定。

(五)卷烟仓库的门窗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规范要求,层高应按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执行。

(六)卷烟仓库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西北、东北、华北、华南及西南的部分省区,必须建设密封式仓库。

密封式仓库必须安装排风设备,排风设备按建筑物的规模选定,但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卷烟仓库应视各地气候情况合理配备空调机、除湿机,以满足卷烟商品养护和防霉渡夏等特殊时期的工作需要,确保卷烟在库安全。

(八)卷烟仓库必须达到防火、防雷、防盗、防潮、防霉的要求。

所有电路必须穿管不得留明线,必须安装防火、防盗、自动化报警系统。

(九)卷烟仓库区内道路要规范,主要干道不得小于8米,并按规定搞好库区环境绿化,以营造一个优美的库区环境。

新建和改建卷烟仓库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要会同建筑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工程及安装设备分项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三章仓库管理

第八条各级烟草公司要加强对所辖仓库的管理,选配好仓储各级管理人员并保持其工作相对稳定。

重视他们的地位和作用,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依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仓库保管员等级考核、认定制度。

第九条仓库应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建立建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做到商品、财产、劳动、安全管理有章可循。

第十条卷烟仓库要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根据购销合同或业务等部门的安排,制定储存计划,安排好出入库工作。

第十一条卷烟仓库对所储卷烟要依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品牌、规格、数量实行分区、分垛、分类储存。

依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一般走道不小于1.2米;垛底距地面不小于0.2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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