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的管理制度是确保企业运营有序、高效的关键。它涵盖了人力资源、生产、销售、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旨在为员工提供清晰的行为准则,同时也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
烟草员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员工职责:明确每位员工的工作范围和责任,确保个人绩效与企业目标一致。
2. 考勤与休假:规定工作时间、休息日、假期申请流程,保证员工权益和工作秩序。
3. 培训与发展:设立定期培训计划,提升员工技能,鼓励职业发展。
4. 行为规范:强调职业道德,禁止在工作中吸烟、酒后上岗等不良行为。
5. 薪酬福利:设定公正的薪酬体系,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6. 安全卫生:强调安全生产,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预防职业病发生。
规章制度是烟草员工制度的基石,它们不仅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还需体现企业文化和价值观。例如:
- 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严禁非法经营。 - 设定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确保产品品质。 - 实施内部审计制度,监控企业运营,防止违规行为。 -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的突发事件,确保员工安全。
管理规定是对上述制度的具体执行和监督。这包括定期的绩效评估、违规行为的处理机制以及员工申诉渠道。通过定期的员工大会、部门会议,管理层将传达政策,收集反馈,及时调整管理策略。企业应设立公平透明的奖惩制度,激励员工遵守规定,积极贡献。
烟草员工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一个高效、合规、和谐的工作环境,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在实际操作中,管理者需不断审视和完善制度,确保其适应行业变化和员工需求,以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第1篇 烟草专卖局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员工基本权利、义务,提高员工管理工作效率,进一步健全__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及所属各县级局(分公司)(以下称__烟草)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__烟草全体在职员工(含试用期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要符合科学合理的原则,有效促进和保证__烟草的经营活力和管理效率。
(二)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与__烟草企业文化相一致,能够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和保障全体员工的权利和利益得以实现。
(四)通过制度的实施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活力,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四条__烟草应当为全部工作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
第五条__烟草员工应当对照各自的《岗位说明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各项具体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六条考勤是企业计发工资和绩效薪酬的一项主要原始依据,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七条员工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出勤,机关人员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经劳动部门批准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岗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安排作息时间。
第八条 严格考勤管理
1、各科室(部门)应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每天记录本科室(部门)人员的考勤,并认真填报考勤表。
2、考勤以部门为单位进行,以月为周期,考勤记录必须按每个工作日进行登记,考勤记录须字体工整,次月5日前考勤人员将考勤表交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督察考评部门备案,并将有关考勤整理归档。
3、上报的考勤表不得随意更改,记录考勤错误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考勤员改正,并由负责人签字报督察考评中心(部门)。
4、各单位(部门)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考勤制度,不许弄虚作假。对不执行考勤制度者,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九条迟到、早退
1、员工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制度规定的上班时间到达工作岗位的,视为迟到;员工因自身原因在制度规定的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每次扣罚1分当月考勤得分;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每次扣罚2分当月考勤得分。
2、因特殊情况,员工在上班期间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方可离开,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早退处理,每次扣罚2分当月考勤得分。
第十条旷工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未经领导批准,自行不到岗者;
2、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不到岗者;
3、病(伤)假虽有医疗部门建议,未按规定经领导批准,自行休假;
4、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休假证明,虽然领导批准,事后被查实者;
5、经医疗部门鉴定,病(伤)已愈,仍不上班者;
6、未经领导同意,擅自补休者。
旷工1天扣员工本人当月绩效考核10分,超过3天停发当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15天(含15天)以上或一年累计30天(含30天)以上的,当作员工自动辞退处理,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休假和请假
第十一条__烟草员工应当遵守《__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假期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员工休假,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超假须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员工因病(伤)停止工作2天(含)以上的,要持医疗部门诊断建议书,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经理)批准。
对于急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可随后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员工因工负伤,由所在部门写出事故分析报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凭鉴定结果到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第五章 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__烟草员工应当遵守__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特殊情况应及时说明。
第十七条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串岗、聚众聊天和大声喧哗。禁止工作期间长时间拔打或接听私人电话。
第十八条员工的办公桌内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确保资料、文件摆放有序,办公桌干净、整洁。
第十九条文明礼貌接听电话、接待来访,保持行业良好风貌。
第二十条遵纪守法。不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未经允许,禁止在其他单位兼职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具有强烈的安全观念,遵守操作规章,杜绝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员工不得向外界传播单位以下资料:
1、单位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单位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策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单位内部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报告和主要会议记录。
4、供销情报及客户档案。
5、单位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6、单位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各类市场信息。
7、单位员工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性收入等资料。
8、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9、各类技术资料。
10、其他经单位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__烟草员工应当遵守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局、省局的要求以及全市系统发展战略对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结合员工队伍现状,针对不同层级和不同岗位类别的员工开展培训。培训类型:新员工培训、管理人员培训、专业技能培训、转岗培训、部门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员工自我培训(学位、学历教育)。
第二十六条新进员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待岗员工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给予解除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类岗位、生产操作类岗位及专卖、营销、物流等业务类岗位员工必须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并持职业技能资格证上岗。原则上须持该岗位相应等级资格证上岗的员工,在符合相应等级资格证考试条件的三年内未获证的(其中客户经理必须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岗位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员工参加专卖、营销、物流等三级及以下职业(岗位)技能鉴定外部培训,首次鉴定的培训相关费用由单位负担,因补考申请再次参加外部培训,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各负担50%,重考的费用由员工个人全额负担。
员工经单位推荐参加外部机构举办的二级及以上的职业(岗位)技能鉴定、同一等级通用工种考试培训,首次费用由单位承担,补考的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各负担50%,重考的费用由员工个人全额负担。
第二十九条员工参加省统一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补考未通过者及重考未通过者扣其考试成绩正式公布当月的绩效工资200元。
第三十条无故不参加省局(公司)、__烟草系统组织的各类培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员工为单位或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应予奖励。奖励形式包括经济奖励、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及其他形式奖励。员工获得奖励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将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工作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已为人、事迹突出;
2、积极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社会性活动,成绩优异,为企业赢得荣誉的;
3、超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质量、节约资金、增加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4、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成效;
5、及时消除意外事故或重大变故,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
6、因工作出色或特殊贡献而受到上级表彰的;
7、其它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规定的惩罚包括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或警告,并视情节轻重扣当月1-3个月绩效工资:
(一)劳动纪律差,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__烟草请假制度的;
(二)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的;
(三)妨碍__烟草工作秩序,情节轻微的;
(四)对上级有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的;
(五)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或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的。
(六)因赌博、打架、斗殴给单位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行业规章制度、行业规范经营行为规定,情节较轻的。
第三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记过,并视情节轻重扣4-6个月绩效工资:
(一)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经批评教育改进不大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__烟草较大损失的;
(三)损毁__烟草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明属实的;
(五)故意不服从主管上级的工作安排的;
(六)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__烟草声誉的;
(七) 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行业规章制度、行业规范经营行为规定,情节较重的;
(八)其他违反__烟草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六条员工有以下之一情形的,予以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一)年度考核列为不称职的;
(二)一年之内记过两次以上的;
(三)被确认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 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行业规章制度、行业规范经营行为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七条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视情节轻重赔偿损失金额:
(一)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
(二)试用期内请假超过10天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一个月累计旷工15日或年累计旷工30日以上:
(四)盗窃单位或同事财物,经查明属实;
(五)无故损毁__烟草财物,损失重大或者损毁__烟草重要文件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__烟草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绩效评估不合格时,拒不服从__烟草的降职降薪处理决定的;
(八)对同事暴力威胁,影响__烟草工作秩序的;
(九)散播不利于__烟草的谣言,或者挑拨单位与员工之间的感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未经许可在其他单位兼职,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工作的;
(十一)一年之内受降级处分两次的;
(十二)向第三方或未授权方泄露__烟草机密;
(十三)未经允许动用、出售__烟草财物的;
(十四)虚报各种业务开支票据,伪造单据、票证或其他欺骗单位的行为;
(十五)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的;
(十六)利用本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__烟草名誉受损的;
(十七)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八)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行业规章制度、行业规范经营行为规定,情节极其严重的;
(十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章 离岗退养管理
第三十八条员工在离岗退养期间,不能在社会上从事与烟草行业相关的专(兼)职工作,如受聘于外单位或谋取其他营业性收入,造成法律纠纷或其他责任事故的,产生的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以及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在离岗退养期间,员工必须在每年三月、九月和十二月各回单位一次(一年三次回单位),接受计划生育执行情况检查,逾期不回来接受检查或不按单位安排执行计划生育规定的,每次扣发绩效工资50%,连续2次未回来接受检查的,作自动辞职处理,不作任何补偿终止其用工合同 。
第四十条在离岗退养期间,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单位的声誉利益。如员工从事非法活动,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符合辞退条件的,单位有权按规定辞退员工。
第四十一条员工在办理离岗退养后,不得要求返回单位上岗。
第九章 退休管理
第四十二条__烟草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人事部门应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并通知所在单位、部门或者本人。
第四十三条人事部门在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向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的退休审批手续,员工在办理退休手续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人事部门工作。办理退休手续的过程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结。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科及监察科具体负责实施。
第2篇 y烟草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形成“进得来,出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理用工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全市烟草系统在册在岗员工管理。
2 员工进入(包括招聘、安置、调动、借用的进入)
2.1 招聘
2.1.1 全市烟草系统新进员工的招聘实行聘用制。招聘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依据,由市局(公司)统筹安排。具体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2.1.2 招聘条件:各岗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员工年龄、学历等招聘条件,依据岗位设置的专业要求及岗位说明书任职资格确定。
2.1.3 招聘方式:分为公开招聘和推荐招聘两种。
2.1.3 .1 企业因用工需要招聘人员时,实行公开招聘。可通过招聘公告等方式,也可通过人才中介机构或到学校招聘。少量或补缺招聘时,可采用推荐招聘形式。
2.1.4 招聘程序
2.1.4 .1 公告:按各岗位能力要求和招聘条件通过本地报刊、电视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告。推荐招聘方式的,经企业领导批准,即可进入资格审查程序。
2.1.4 .2 资格审查:招聘员工时,必须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书面申请、个人简历、身份证、户籍证明、婚育证明、毕业证、资格证及招聘条件要求所需的相关证件内容。审查工作由人事劳资处具体负责。
2.1.4 .3 考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1.4 .3.1 文化考试:应聘人员必须参加市局(公司)组织的统一考试。文化考试内容由人事劳资处协同相关部门设定,并确保考前的保密工作。人事劳资处负责考试过程的监督管理,并组织相关人员批阅试卷、结果统计。
2.1.4 .3.2面试:文化考试合格人员,由人事劳资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面试内容可根据不同的岗位需求确定并制作相应的面试评分标准。
2.1.4 .3.3 对专业技术知识及技能有特殊需求的岗位。如:驾驶员、电工等,要组织专门的专业知识及技能测试。
2.1.4 .4 审查:拟聘用人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对本人守法情况及婚育状况的证明材料。有从业经历的,必须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原单位对本人的工作评价。无法确认从业经历的,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应届毕业生提供学校出具的推荐和鉴定等材料。
2.1.4 .5 体检:通过笔试、面试和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组织体检(特殊情况可委托县局负责),体检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2.1.5 录用:
2.1.5 .1 通过考试、审查、体检的合格人员,由人事劳资处书面或电话通知本人按时前来报到,办理招聘审批等相关手续。
2.1.5 .2 人事劳资处负责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工作。
2.1.5 .3 人事劳资处根据用工部门的岗位需求,统一对录用人员进行分配,报市局(公司)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用工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2.2 安置、调动、借用
因上级改革性安置或因工作需要正式调入、借用员工,按照上级安置文件及调动审批手续或借用手续,经档案审查后直接进入 2.1.4 .5的体检程序。
3 合同管理
3.1 签订合同
3.1.1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凡员工与本公司确立劳动关系,均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一律不得使用。
3.1.2 订立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明确约定:
3.1.2 .1 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3.1.2 .2 试用期。新聘员工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至一年(不含)的试用期为一个月,一年(含)以上至三年(不含)的为二个月,三年(含)以上及无固定期限的为六个月。续签劳动合同的不约定试用期。
3.1.2 .3 保密条款。涉及到商业机密及知识产权的岗位需签订保密条款。
3.1.2 .4 涉及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违约责任及赔偿的具体办法和数额。
3.1.2 .5 薪酬待遇。按照《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3.1.2 .6 企业规章制度和有关纪律(行业、企业)
3.2 试用期(见习期)的管理
3.2.1 试用期(见习期)满,用工部门要对拟聘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填写考核表),并将考核鉴定结果在试用期(见习期)满前5日内报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人事劳资处依据用工部门考核情况,做出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或按期转为正式聘用的决定。
3.2.2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满后,仍不适应或胜任工作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 档案管理
4.1 全市烟草系统员工档案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统一管理。
4.2 所有员工档案,按“一人一档”的要求,按标准建立档案。
4.3 档案保存期限。员工档案保留至员工离开企业两年,两年后企业不再留存。
5 教育培训
5.1 企业对录用员工实行三级教育培训。由市局(公司)统一组织新进员工进行包括入职心态、企业劳动纪律、安全制度、薪酬分配、绩效考评等规章制度的岗前培训后,再由各用工部门进行部门培训,最后进行岗位培训。三级教育培训完成后员工方可上岗。
5.2 员工享有同等培训和接受教育的权力。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管理实务、业务技能、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具体培训流程及管理按照《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培训管理制度》执行。
6 岗位管理
6.1 定编及岗位设定
6.1.1 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根据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和要求,提出全市人力资源规划,拟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党组批准实施。
6.1.2 人事劳资处会同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组织职务,明确职务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清晰的职务层次和顺序。
6.1.3 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主要职责、工作内容、权限、责任大小及任职条件等。
6.2 干部管理
6.2.1 干部管理权限
全地区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干部由市局(公司)聘任;正处级(行业副处级)干部由市局(公司)党组推荐、省局聘任;各县级局(分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区(特业)分局(营销部)的中队长由所在单位提出拟聘意见,报市局(公司)批准后聘任。各岗位的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所属单位(部门)采取选聘或竟聘方式确定。
6.2.2 干部聘任程序,按照《吉林省烟草系统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执行。
6.3 岗位考核。员工一经聘用,即按照《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绩效考评实施办法》,及各部门相关的考评管理办法对相关岗位、岗级考核。
6.4 岗位变动
6.4.1 员工可以自主择岗。
6.4.2 员工要求岗位变动,应向原岗位主管部门递交申请。部门内相同岗级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报人事劳资处审批;不同岗级或跨部门的岗位变动,由调入和调出双方部门协商一致后,填写《员工工作调整及岗位变动审批表》,报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领导批准后,方可变动。
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岗位时,相同岗级的由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报人事劳资处审批,不同岗级或跨部门的变动,需报市局(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也可实行竞争上岗,方案报市局(公司)审批后实施。
6.4.3 不同岗级或部门间人员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均须对员工原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存档备查。
6.4.4 员工岗位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清资料、企业财产、物品等,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负责。
6.5 员工职业发展
6.5.1 企业为员工建立正常升降机制,规划职业发展通道,在薪酬分配和绩效考评中设置升降通道:
6.5.1 .1 各岗位员工升降通道按《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执行。
6.6 待岗
6.6.1 员工因绩效考核不合格、不服从分配的或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用的,进入待岗培训。待岗培训待遇按《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6.7 内部退养、退休
6.7.1 内退条件及程序。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内部退养条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局(公司)批准,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内退员工工资待遇按照《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员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内部退养条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局(公司)批准,也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工资待遇由薪酬委员会研究具体薪酬标准。
6.7.2 内退期间照常发放医药费及享受住院按有关比例报销待遇,需缴纳的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
6.7.3 内退期间不再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原专业技术职务也不再保留。
6.7.4 员工内退期间享受国家政策性调资。
6.7.5 员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需与市局(公司)签订内退协议。
6.7.6 已经内退要求返岗工作的员工,采取竞争上岗办法,企业根据机构、岗位编制设置情况,提供空缺岗位、上岗能力及上岗条件要求,由申请人选择。申请返岗内退人员将不再享受内退薪酬收入分配标准。竞聘上岗人员将按所竞聘岗位执行岗位类别、等级薪酬分配标准,未能竞聘上岗人员,按待岗培训(培训时间3个月)薪酬待遇标准,发给岗位工资。培训期满,经本人申请,企业再提供上岗岗位竞聘,竞聘上岗后,按所竞聘岗位执行岗位类别、等级薪酬分配标准。还未能竞聘上岗人员,按待岗处理,薪酬待遇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
6.7.7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6.7.8 员工退休工资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 离岗
7.1 企业或员工因各种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提前30天通知对方,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7.2 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办清交接手续,交清资料、企业财产、物品等,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在企业季度绩效考评结束后,持交接手续清单分别到人事劳资处和财务管理处办理工资清算和个人欠款等有关手续,所有离岗人员统一到市局(公司)办理手续。
7.3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将解除劳动合同:
7.3.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7.3.2 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7.3.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7.3.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3.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3.6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3.7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3.8 对一年内两次违反9.12.3所规定项的或一年内违反9.12所规定项累计达到四次的。
8 福利
8.1 企业按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8.2 保险
8.2.1 企业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8.2.2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为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是为了减少企业风险,本着“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赔付款项归企业。
8.2.3 保险赔付。经专业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非工伤的,按8.3所规定执行。
8.3 医疗费
8.3.1 员工医药费补贴:
8.3.1 .1 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含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医药费补贴标准:工龄1―10年(含10年)每月补贴220元;工龄 1l ―20年(含20年)每月补贴240元;工龄21-30年(含30年)每月补贴260元;工龄31年以上(含31年)每月补贴280元;退休人员每月补贴300元。
8.3.1 .2 医药费补贴发放方式:医药费补贴每半年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及员工享受额度凭医疗(药)费票据报销。
8.3.2 固定期限合同员工(除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给予办理统筹医疗保险,不再享受医药费补贴和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8.3.3 住院医疗费用
8.3.3 .1 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含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报销住院医疗费程序: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含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凭指定医院开出的入院通知书到人事部门登记,然后到财务部门填具借款单据,并经本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主管财经领导签字领取支票;办理出院后,持医院开具的发票由人事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主管财经领导审批,方可报销住院医疗费。对挂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
8.3.3 .2 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含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8.3.3 .2.1 连续工龄在1―5年(含5年),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60%报销。
8.3.3 .2.2 连续工龄在6―10年(含10年),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65%报销。
8.3.3 .2.3 连续工龄在11―20年(含20年),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70%报销。
8.3.3 .2.4 连续工龄在21―30年(不含30年),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75%报销。
8.3.3 .2.5 连续工龄在30年(含30年)以上,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85%报销。
8.3.3 .3 退休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报销。
8.3.3 .4 离休干部住院费用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100%报销。
8.3.4 县级局(分公司)已参加医疗统筹保险的员工,不再享受医药费补贴和住院医疗费报销的待遇。
8.3.5 实行协议工资制人员不享受医疗保险、医药费补贴和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待遇。
8.3.6 员工医药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和财务管理处共同负责,人事劳资处负责医药费的发放、扣除等事宜,财务管理处负责住院费用的审核、报销、具体核算等事宜。
9 劳动纪律和休假管理
9.1 作息时间。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每天8:30上班,16:30下班,专卖管理、业务经营、服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报督察考评中心备案。
9.2 迟到、早退、旷工。无故不上班或工作时间抽检时找不到人即视为迟到、早退或者旷工。
9.3 公假。员工加班串休、因公外出等属于公假不在岗的,由部门负责人报督察考评中心备案。
9.4 事假。员工因事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人签字后,报督察考评中心备案。对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请假的,事后按程序及时补报请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实行现代化办公以后,请假手续可在网上办理。
9.4.1 事假批准权限。员工因事请假,3天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7天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7天的由市局(公司)局长、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市局(公司)局长、经理批准。
9.4.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不算事假:(1)参加学生家长会的;(2)女员工孕期进行产前检查的;(3)按规定女员工给婴儿哺乳的;(4)经组织批准参加在职学习的。
9.5 病假。员工因病不能上班,2天以内的向部门领导请假,由部门书面报人事劳资处备案。请病假3天以上的,须有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诊断书。
9.6 工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9.7 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双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员工休探亲假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9.7.1 探亲假待遇。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15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如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探亲假的,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15天。探亲假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在内。在探亲往返途中,如遇意外事件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其超假日可按探亲假计算。员工探亲假的往返路费,经部门领导签字后,可在财务部门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原则上一律乘火车,汽车),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经领导同意后,可在财务部门报销。
9.8 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配偶在本市者给予三天假期,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在对方所在地结婚的给予路程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员工婚假增加12天。婚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会批准后,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路费自理。
9.9 产假。已婚女员工产假为90天,晚育女员工(年满23周岁零9个月及以上者)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或子宫外孕者,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0天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产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9.10 丧假。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给丧假3天。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外给予路程假。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在父母去世时,没有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在回家料理丧事时,可按探亲待遇处理,假期合并计算。员工的祖父母、兄弟姐妹、姑婶叔伯和不在一起生活的配偶父母等非直系亲属可给丧假2天。丧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会批准后报人事劳资处备案。料理丧事期间路费自理。
9.11 带薪年休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12 员工假期薪酬管理
9.12.1 员工在国家规定的晚婚假、晚育假、独生子女奖励假和工伤期间,全额享受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标准。
9.12.2 员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期间,享受全额岗位工资、50%绩效工资。
9.12.3 员工病假15天以上6个月内,岗位工资依据下列比例计发:工龄在5年以下,按60%计发;满5年不满10年,按70%计发;满10年不满15年,按80%计发;满15年不满25年,按90%计发;满25年以上,按95%计发.绩效工资按50%享受(员工病假15天以内按事假待遇执行)。
9.12.4 员工病假6个月以上,岗位工资依据下列比例计发:工龄不满5年,按30%计发;满5年不满10年,按35%计发;满10年不满15年,按40%计发;满15年不满25年,按45%计发;满25年以上,按50%计发。绩效工资按30%享受。
员工病假必须有县(区)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检查)证明
9.12.5 员工事假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均按本人岗位工资÷20.92天×事假天数办法扣除。
9.12.6 员工连续旷工15天之内,按本人事假3倍扣除;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规定,企业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9.13 员工反映情况、提出投诉或请求,需按程序逐级反映。有_要求的,必须事先与所在单位领导和市局(公司)负责信访的部门沟通;所反映的问题得到信访部门明确答复后仍未满意,要求继续_者,必须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 43l 号)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按照_中央有关规定:“党员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带头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党员参与集体_不但有损于党的形象,还直接影响到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因此,党员不能参加集体_、闹事活动,这是党的纪律,必须自觉遵守。”对员工违反上述规定参加集体_的,要给予其本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是党员的还要给予党纪处分。
员工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阻挠改革,暗中串联,散布谣言,鼓动群众闹事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立案调查,予以严肃处理。
员工向本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政府机关_的,不得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人数和程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阻塞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待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鼓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员工有以上行为,给予本人月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经济处罚;是离退休员工的,给予行业生活补贴百分之二十的经济处罚;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取消行业生活补贴。
9.14 根据日常工作行为规范的要求,违纪行为按轻重程度划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严重违纪。
9.14.1 轻微违纪
9.14.1 .1 不使用文明用语或违反员工礼仪修养造成影响的;
9.14.1 .2 使用文明忌语引发投诉的;
9.14.1 .3 办公场所物品摆放不整齐,乱扔文件,纸张,废弃物的;
9.14.1 .4 在办公区域内随地吐痰,乱放杂物,践踏花草的;
9.14.1 .5 工作时间不按规定着装和佩挂胸牌的;
9.14.1 .6 工作时间闲聊,大声喧哗,打闹,影响别人工作的;
9.14.1 .7 工作时间收听音乐,播放广播和阅览与工作无关书刊的;
9.14.1 .8 占用办公电话聊天和私自拔打长途电话、信息台电话等;
9.14.1 .9 下班后离开办公室忘记关闭电灯、电脑、锁好门窗的;
9.14.1 .10 在不准吸烟的场所吸烟的;
9.14.1 .11 违反会场纪律,交头接耳,手机不关接听电话的;
9.14.1 .12 其他后果较轻的违纪行为。
9.14.2 一般违纪
9.14.2 .1 对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的;
9.14.2 .2 工作时间擅离岗位,办私事的;
9.14.2 .3 工作时间利用计算机玩游戏,违规上网或网上聊天的;
9.14.2 .4 对督查考评人员设置障碍,通风报信,袒护或替违规人员作伪证,逃避责任的;
9.14.2 .5 安保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使未经批准的车辆或人员进入办公区的;
9.14.2 .6 非办公时间遇到临时突发事件或重要工作,与之相关的员工不能及时到岗处理,借故推诿的;
9.14.2 .7 工作时间找不到人或享受话费补贴人员因不开机耽误工作的;
9.14.2 .8 违反其它纪律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
9.14.3 严重违纪
9.14.3 .1 参与赌博,接受色情的服务的;
9.14.3 .2 公车私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交管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的;
9.14.3 .3 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上班失态,造成不良影响的;
9.14.3 .4 工作时间打麻将,打扑克,炒股票的;
9.14.3 .5 违章违纪受治安拘留、治安罚款处罚的;
9.14.3 .6 不服从领导,当众顶撞领导,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9.14.3 .7 拉帮结伙不团结造成影响的;
9.14.3 .8 工作失职,渎职,不履行职责造成明显后果的;
9.14.3 .9 违规使用外来盘,玩电脑游戏,上国际互联网而引发病毒感染,造成数据丢失的;
9.14.3 .10 吃、拿、卡、要、刁难商户或基层单位,损害局(公司)形象的;
9.14.3 .1l 利用工作方便,为个人谋利益的;
9.14.3 .12 违反保密纪律造成影响的;
9.14.3 .13 违反行业纪律受到处分的;
9.14.3 .14 其它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
10 附则
10.1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10.2 本办法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与督察考评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完善。
10.3 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__烟草专卖局(公司)发布实施。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3篇 烟草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形成“进得来,出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理用工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全市烟草系统在册在岗员工管理。2 员工进入(包括招聘、安置、调动、借用的进入)
2.1 招聘
2.1.1 全市烟草系统新进员工的招聘实行聘用制。招聘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为依据,由市局(公司)统筹安排。具体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2.1.2 招聘条件:各岗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员工年龄、学历等招聘条件,依据岗位设置的专业要求及岗位说明书任职资格确定。
2.1.3 招聘方式:分为公开招聘和推荐招聘两种。
2.1.3 .1 企业因用工需要招聘人员时,实行公开招聘。可通过招聘公告等方式,也可通过人才中介机构或到学校招聘。少量或补缺招聘时,可采用推荐招聘形式。
2.1.4 招聘程序
2.1.4 .1 公告:按各岗位能力要求和招聘条件通过本地报刊、电视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告。推荐招聘方式的,经企业领导批准,即可进入资格审查程序。
2.1.4 .2 资格审查:招聘员工时,必须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书面申请、个人简历、身份证、户籍证明、婚育证明、毕业证、资格证及招聘条件要求所需的相关证件内容。审查工作由人事劳资处具体负责。
2.1.4 .3 考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1.4 .
3.1 文化考试:应聘人员必须参加市局(公司)组织的统一考试。文化考试内容由人事劳资处协同相关部门设定,并确保考前的保密工作。人事劳资处负责考试过程的监督管理,并组织相关人员批阅试卷、结果统计。
2.1.4 .
3.2 面试:文化考试合格人员,由人事劳资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面试内容可根据不同的岗位需求确定并制作相应的面试评分标准。
2.1.4 .
3.3 对专业技术知识及技能有特殊需求的岗位。如:驾驶员、电工等,要组织专门的专业知识及技能测试。
2.1.4 .4 审查:拟聘用人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对本人守法情况及婚育状况的证明材料。有从业经历的,必须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原单位对本人的工作评价。无法确认从业经历的,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应届毕业生提供学校出具的推荐和鉴定等材料。
2.1.4 .5 体检:通过笔试、面试和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组织体检(特殊情况可委托县局负责),体检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2.1.5 录用:
2.1.5 .1 通过考试、审查、体检的合格人员,由人事劳资处书面或电话通知本人按时前来报到,办理招聘审批等相关手续。
2.1.5 .2 人事劳资处负责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工作。
2.1.5 .3 人事劳资处根据用工部门的岗位需求,统一对录用人员进行分配,报市局(公司)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用工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2.2 安置、调动、借用因上级改革性安置或因工作需要正式调入、借用员工,按照上级安置文件及调动审批手续或借用手续,经档案审查后直接进入
2.1.4 .5的体检程序。3 合同管理
3.1 签订合同
3.1.1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凡员工与本公司确立劳动关系,均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一律不得使用。
3.1.2 订立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规定,双方明确约定:
3.1.2 .1 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3.1.2 .2 试用期。新聘员工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至一年(不含)的试用期为一个月,一年(含)以上至三年(不含)的为内报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人事劳资处依据用工部门考核情况,做出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或按期转为正式聘用的决定。
3.2.2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满后,仍不适应或胜任工作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4 档案管理
4.1 全市烟草系统员工档案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统一管理。
4.2 所有员工档案,按“一人一档”的要求,按标准建立档案。
4.3 档案保存期限。员工档案保留至员工离开企业两年,两年后企业不再留存。5 教育培训
5.1 企业对录用员工实行三级教育培训。由市局(公司)统一组织新进员工进行包括入职心态、企业劳动纪律、安全制度、薪酬分配、绩效考评等规章制度的岗前培训后,再由各用工部门进行部门培训,最后进行岗位培训。三级教育培训完成后员工方可上岗。
5.2 员工享有同等培训和接受教育的权力。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管理实务、业务技能、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具体培训流程及管理按照《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培训管理制度》执行。6 岗位管理
6.1 定编及岗位设定
6.1.1 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根据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和要求,提出全市人力资源规划,拟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党组批准实施。
6.1.2 人事劳资处会同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组织职务,明确职务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清晰的职务层次和顺序。
6.1.3 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主要职责、工作内容、权限、责任大小及任职条件等。
6.2 干部管理
6.2.1 干部管理权限全地区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干部由市局(公司)聘任;正处级(行业副处级)干部由市局(公司)党组推荐、省局聘任;各县级局(分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区(特业)分局(营销部)的中队长由所在单位提出拟聘意见,报市局(公司)批准后聘任。各岗位的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所属单位(部门)采取选聘或竟聘方式确定。
6.2.2 干部聘任程序,按照《吉林省烟草系统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执行。
6.3 岗位考核。员工一经聘用,即按照《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绩效考评实施办法》,及各部门相关的考评管理办法对相关岗位、岗级考核。
6.4 岗位变动
6.4.1 员工可以自主择岗。
6.4.2 员工要求岗位变动,应向原岗位主管部门递交申请。部门内相同岗级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报人事劳资处审批;不同岗级或跨部门的岗位变动,由调入和调出双方部门协商一致后,填写《员工工作调整及岗位变动审批表》,报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领导批准后,方可变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岗位时,相同岗级的由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报人事劳资处审批,不同岗级或跨部门的变动,需报市局(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也可实行竞争上岗,方案报市局(公司)审批后实施。
6.4.3 不同岗级或部门间人员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均须对员工原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存档备查。
6.4.4 员工岗位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清资料、企业财产、物品等,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负责。
6.5 员工职业发展
6.5.1 企业为员工建立正常升降机制,规划职业发展通道,在薪酬分配和绩效考评中设置升降通道:
6.5.1 .1 各岗位员工升降通道按《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执行。
6.6 待岗
6.6.1 员工因绩效考核不合格、不服从分配的或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用的,进入待岗培训。待岗培训待遇按《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6.7 内部退养、退休
6.7 .1 内退条件及程序。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内部退养条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局(公司)批准,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内退员工工资待遇按照《长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员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内部退养条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局(公司)批准,也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工资待遇由薪酬委员会研究具体薪酬标准。
6.7 .2 内退期间照常发放医药费及享受住院按有关比例报销待遇,需缴纳的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
6.7 .3 内退期间不再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原专业技术职务也不再保留。
6.7 .4 员工内退期间享受国家政策性调资。
6.7 .5 员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需与市局(公司)签订内退协议。
6.7 .6 已经内退要求返岗工作的员工,采取竞争上岗办法,企业根据机构、岗位编制设置情况,提供空缺岗位、上岗能力及上岗条件要求,由申请人选择。申请返岗内退人员将不再享受内退薪酬收入分配标准。竞聘上岗人员将按所竞聘岗位执行岗位类别、等级薪酬分配标准,未能竞聘上岗人员,按待岗培训(培训时间3个月)薪酬待遇标准,发给岗位工资。培训期满,经本人申请,企业再提供上岗岗位竞聘,竞聘上岗后,按所竞聘岗位执行岗位类别、等级薪酬分配标准。还未能竞聘上岗人员,按待岗处理,薪酬待遇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
6.7 .7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6.7 .8 员工退休工资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7 离岗
7.1 企业或员工因各种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提前30天通知对方,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7.2 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办清交接手续,交清资料、企业财产、物品等,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在企业季度绩效考评结束后,持交接手续清单分别到人事劳资处和财务管理处办理工资清算和个人欠款等有关手续,所有离岗人员统一到市局(公司)办理手续。
7.3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将解除劳动合同:
7.3.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7.3.2 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7.3.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7.3.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3.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3.6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3.7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3.8 对一年内两次违反
9.1
2.3 所规定项的或一年内违反
9.1 2所规定项累计达到四次的。8 福利
8.1 企业按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8.2 保险
8.2.1 企业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8.2.2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为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是为了减少企业风险,本着“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赔付款项归企业。
8.2.3 保险赔付。经专业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非工伤的,按
8.3 所规定执行。
8.3 医疗费
8.3.1 员工医药费补贴:
8.3.1 .1 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含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医药费补贴标准:工龄1―10年(含10年)每月补贴220元;工龄 1l ―20年(含20年)每月补贴240元;工龄21-30年(含30年)每月补贴260元;工龄31年以上(含31年)每月补贴280元;退休人员每月补贴300元。
8.3.1 .2 医药费补贴发放方式:医药费补贴每半年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及员工享受额度凭医疗(药)费票据报销。
8.3.2 固定期限合同员工(除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给予办理统筹医疗保险,不再享受医药费补贴和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8.3.3 住院医疗费用
8.3.3 .1 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含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报销住院医疗费程序: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含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凭指定医院开出的入院通知书到人事部门登记,然后到财务部门填具借款单据,并经本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主管财经领导签字领取支票;办理出院后,持医院开具的发票由人事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主管财经领导审批,方可报销住院医疗费。对挂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
8.3.3 .2 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含未参加医保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8.3.3 .
2.1 连续工龄在1―5年(含5年),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60%报销。
8.3.3 .
2.2 连续工龄在6―10年(含10年),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65%报销。
8.3.3 .
2.3 连续工龄在11―20年(含20年),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70%报销。
8.3.3 .
2.4 连续工龄在21―30年(不含30年),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75%报销。
8.3.3 .
2.5 连续工龄在30年(含30年)以上,住院费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85%报销。
8.3.3 .3 退休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报销。
8.3.3 .4 离休干部住院费用按实际支付医药费总额的100%报销。
8.3.4 县级局(分公司)已参加医疗统筹保险的员工,不再享受医药费补贴和住院医疗费报销的待遇。
8.3.5 实行协议工资制人员不享受医疗保险、医药费补贴和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待遇。
8.3.6 员工医药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和财务管理处共同负责,人事劳资处负责医药费的发放、扣除等事宜,财务管理处负责住院费用的审核、报销、具体核算等事宜。9 劳动纪律和休假管理
9.1 作息时间。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每天8:30上班,16:30下班,专卖管理、业务经营、服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报督察考评中心备案。
9.2 迟到、早退、旷工。无故不上班或工作时间抽检时找不到人即视为迟到、早退或者旷工。
9.3 公假。员工加班串休、因公外出等属于公假不在岗的,由部门负责人报督察考评中心备案。
9.4 事假。员工因事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人签字后,报督察考评中心备案。对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请假的,事后按程序及时补报请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实行现代化办公以后,请假手续可在网上办理。
9.
4.1 事假批准权限。员工因事请假,3天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7天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7天的由市局(公司)局长、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市局(公司)局长、经理批准。
9.
4.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不算事假:
(1) 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2) 女员工孕期进行产前检查的;
⑶ 按规定女员工给婴儿哺乳的;
(4) 经组织批准参加在职学习的。
9.5 病假。员工因病不能上班,2天以内的向部门领导请假,由部门书面报人事劳资处备案。请病假3天以上的,须有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诊断书。
9.6 工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9.7 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双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员工休探亲假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9.
7.1 探亲假待遇。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15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如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探亲假的,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15天。探亲假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在内。在探亲往返途中,如遇意外事件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其超假日可按探亲假计算。员工探亲假的往返路费,经部门领导签字后,可在财务部门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原则上一律乘火车,汽车),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经领导同意后,可在财务部门报销。
9.8 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配偶在本市者给予三天假期,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在对方所在地结婚的给予路程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员工婚假增加12天。婚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会批准后,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路费自理。
9.9 产假。已婚女员工产假为90天,晚育女员工(年满23周岁零9个月及以上者)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或子宫外孕者,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0天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产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9.1 0 丧假。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给丧假3天。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外给予路程假。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在父母去世时,没有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在回家料理丧事时,可按探亲待遇处理,假期合并计算。员工的祖父母、兄弟姐妹、姑婶叔伯和不在一起生活的配偶父母等非直系亲属可给丧假2天。丧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会批准后报人事劳资处备案。料理丧事期间路费自理。
9.1 1 带薪年休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1 2 员工假期薪酬管理
9.1
2.1 员工在国家规定的晚婚假、晚育假、独生子女奖励假和工伤期间,全额享受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标准。
9.1
2.2 员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期间,享受全额岗位工资、50%绩效工资。
9.1
2.3 员工病假15天以上6个月内,岗位工资依据下列比例计发:工龄在5年以下,按60%计发;满5年不满10年,按70%计发;满10年不满15年,按80%计发;满15年不满25年,按90%计发;满25年以上,按95%计发.绩效工资按50%享受(员工病假15天以内按事假待遇执行)。
9.1
2.4 员工病假6个月以上,岗位工资依据下列比例计发:工龄不满5年,按30%计发;满5年不满10年,按35%计发;满10年不满15年,按40%计发;满15年不满25年,按45%计发;满25年以上,按50%计发。绩效工资按30%享受。员工病假必须有县(区)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检查)证明
9.1
2.5 员工事假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均按本人岗位工资÷
20.9 2天_事假天数办法扣除。
9.1
2.6 员工连续旷工15天之内,按本人事假3倍扣除;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规定,企业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9.1 3 员工反映情况、提出投诉或请求,需按程序逐级反映。有上访要求的,必须事先与所在单位领导和市局(公司)负责信访的部门沟通;所反映的问题得到信访部门明确答复后仍未满意,要求继续上访者,必须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 43l 号)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按照中共中央有关规定:“党员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带头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党员参与集体上访不但有损于党的形象,还直接影响到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因此,党员不能参加集体上访、闹事活动,这是党的纪律,必须自觉遵守。”对员工违反上述规定参加集体上访的,要给予其本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是党员的还要给予党纪处分。员工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阻挠改革,暗中串联,散布谣言,鼓动群众闹事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立案调查,予以严肃处理。员工向本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政府机关上访的,不得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人数和程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阻塞交通;
2、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待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 鼓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员工有以上行为,给予本人月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经济处罚;是离退休员工的,给予行业生活补贴百分之二十的经济处罚;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取消行业生活补贴。
9.1 4 根据日常工作行为规范的要求,违纪行为按轻重程度划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严重违纪。
9.1
4.1 轻微违纪
9.1
4.1 .1 不使用文明用语或违反员工礼仪修养造成影响的;
9.1
4.1 .2 使用文明忌语引发投诉的;
9.1
4.1 .3 办公场所物品摆放不整齐,乱扔文件,纸张,废弃物的;
9.1
4.1 .4 在办公区域内随地吐痰,乱放杂物,践踏花草的;
9.1
4.1 .5 工作时间不按规定着装和佩挂胸牌的;
9.1
4.1 .6 工作时间闲聊,大声喧哗,打闹,影响别人工作的;
9.1
4.1 .7 工作时间收听音乐,播放广播和阅览与工作无关书刊的;
9.1
4.1 .8 占用办公电话聊天和私自拔打长途电话、信息台电话等;
9.1
4.1 .9 下班后离开办公室忘记 电灯、电脑、锁好门窗的;
9.1
4.1 .10 在不准吸烟的场所吸烟的;
9.1
4.1 .11 违反会场纪律,交头接耳,手机不关接听电话的;
9.1
4.1 .12 其他后果较轻的违纪行为。
9.1
4.2 一般违纪
9.1
4.2 .1 对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的;
9.1
4.2 .2 工作时间擅离岗位,办私事的;
9.1
4.2 .3 工作时间利用计算机玩游戏,违规上网或网上聊天的;
9.1
4.2 .4 对督查考评人员设置障碍,通风报信,袒护或替违规人员作伪证,逃避责任的;
9.1
4.2 .5 安保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使未经批准的车辆或人员进入办公区的;
9.1
4.2 .6 非办公时间遇到临时突发事件或重要工作,与之相关的员工不能及时到岗处理,借故推诿的;
9.1
4.2 .7 工作时间找不到人或享受话费补贴人员因不开机耽误工作的;
9.1
4.2 .8 违反其它纪律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
9.1
4.3 严重违纪
9.1
4.3 .1 参与赌博,接受色情的服务的;
9.1
4.3 .2 公车私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交管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的;
9.1
4.3 .3 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上班失态,造成不良影响的;
9.1
4.3 .4 工作时间打麻将,打扑克,炒股票的;
9.1
4.3 .5 违章违纪受治安拘留、治安罚款处罚的;
9.1
4.3 .6 不服从领导,当众顶撞领导,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9.1
4.3 .7 拉帮结伙不团结造成影响的;
9.1
4.3 .8 工作失职,渎职,不履行职责造成明显后果的;
9.1
4.3 .9 违规使用外来盘,玩电脑游戏,上国际互联网而引发病毒感染,造成数据丢失的;
9.1
4.3 .10 吃、拿、卡、要、刁难商户或基层单位,损害局(公司)形象的;
9.1
4.3 .1l 利用工作方便, 人谋利益的;
9.1
4.3 .12 违反保密纪律造成影响的;
9.1
4.3 .13 违反行业纪律受到处分的;
9.1
4.3 .14 其它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10 附则
10.1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10.2 本办法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处与督察考评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完善。
10.3 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__ __ 烟草专卖局(公司)发布实施。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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