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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汇编(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是企业确保员工在工作中免受伤害的重要保障,它涵盖了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1. 安全规程制定: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安全操作流程和标准,确保每个员工都清楚自己的职责和安全要求。

2. 设备管理: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

3. 危险源识别与控制:对潜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4. 应急响应计划:建立应对突发事故的预案,提高危机处理能力。

5. 员工培训: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培训内容

职业安全防护培训主要包括:

1. 安全法规知识:让员工了解国家及地方的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

2. 安全操作技能:针对具体工作岗位,教授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技巧。

3. 危险源识别:教育员工如何辨识工作环境中的潜在风险,以及如何避免这些风险。

4. 应急处置:模拟事故场景,训练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如何快速、有效地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

5. 个人防护装备使用:教导员工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要素:

1. 事故分类:明确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火灾、机械伤害、化学泄漏等。

2. 应急组织架构:设立应急指挥中心,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应急响应中的角色和职责。

3. 处置程序:详细列出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步行动,如立即启动警报、疏散人员、报告事故等。

4. 救援资源:列出可用的救援设备、物资和外部救援力量,如消防队、医疗队等。

5. 后续恢复:规划事故处理完毕后的清理、修复和恢复正常运营的步骤。

重要性

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 保障员工生命安全:防止因工作导致的意外伤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2. 降低企业风险:减少工伤事故,降低企业的赔偿责任和经济损失。

3. 提升企业形象:良好的安全记录能提升企业的社会声誉,吸引优质人才。

4. 提高生产效率:通过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减少因事故导致的生产中断,保持生产效率。

5. 遵守法规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规,避免因违规受到处罚。

建立健全的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是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对员工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具体体现。每个员工都应积极参与,共同维护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医疗废物管理职业安全防护要求范本

一、严格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熟悉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 掌握在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发生, 如被刺伤或擦伤后应以碘伏处理伤口, 肌肉注射高效价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 可联合乙型肝炎疫苗, 定期进行乙型肝炎血清学检查半年至 1 年。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防止受到健康损害。

第2篇 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内的单位与个人。

3 术语、定义

3.1安全防护用品包含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2 劳动防护用品

指公司按标准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3.3 防护器具

指各类可燃、有害气体与氧含量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检测报警器)与防护、救护用空气、氧气呼吸器等。

3.4 可燃气体

是指氢气、液化石油气以及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烧气体等。

3.5 有害气体

是指一氧化碳、硫化氢以及挥发物挥发出的含有害成分的气体等。

3.6 检测报警器

是指用于检测生产区域或生产岗位空气中可燃、有害气体与空气中氧气含量,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测量装置或组合。一般分为便携式和固定式两种。

3.7 呼吸器

是指用于防止吸入生产作业场所有害气体、蒸汽、粉尘、烟、雾和抵补缺氧危害,保护呼吸器官的各类空气、氧气呼吸用防护器具及其组合。

4 职责

4.1 安全管理部门

4.1.1 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与完善,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2 负责防护器具配置计划的审核;

4.1.3 负责组织建立防护器具管理档案。

4.1.4 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4.2 经营管理部负责审核、下发安全防护用品的费用计划并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

4.3 宏泰贸易分公司负责在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内采购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负责质量、售后服务等事宜的协调。

4.4 财务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费用的结算工作。

4.5 储运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接收、储备、保管、发放工作。

4.6 气体防护站负责防护器具的维护与检测报警器检定;负责检定计划的编制和呼吸器气瓶的充装与管理。

4.7 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和落实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发放台帐、工作交接手续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5 工作程序与要求

5.1 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与储备

5.1.1 各需求单位(包括新建项目)根据本单位(项目)实际需求,向气体防护站或相关单位咨询可用型号后,编制需求计划。

5.1.2 需求计划必须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所购置型号、配置岗位符合维护要求和配置条件并签字后,形成最终购置计划报宏泰贸易分公司统一采购。

5.1.3 宏泰贸易分公司根据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购置计划,在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范围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5.1.4 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品要有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中文),型号标准、备件通用,并能提供满足用户需要的售后服务和必要的技术培训。

5.1.5安全防护用品实行代储管理,供货方应按宏泰贸易分公司的储备计划和储运部指定的储备地点储备符合国家标准及质量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储备量应满足职工日常领用需求并不得影响各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

5.1.6未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购置。

5.2 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管

5.2.1 应设置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5.2.2 使用防护器具的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防护器具有效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便携式报警器的使用与保管必须落实到人。

5.2.3 各单位新配置的空气呼吸器和检测报警器或经修理后的空气呼吸器及检测报警器,在发放使用前必须经气体防护站技术性能检定并出具合格手续后方可发放使用。

5.2.4 固定式报警器在生产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必须常开,职工进入有可燃、有害气体区域前必须启动便携式报警器,在报警器具备正常工作的条件下方可进入工作区域检测。

5.2.5 严禁使用已检定报废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品。

5.2.6 空气、氧气呼吸器气体充装集中由气体防护站负责,充填室必须独设,室内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仪器。

5.2.7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安全办公室审核确定,使用情况发生变化后可提出修订需求,由安全办公室组织修订。安全防护用品的试验推广以及款式、颜色等由安全办公室组织确定,其他单位、人员不得擅自改变。

5.2.8部分安全防护用品实行退旧领新,具体品种由安全办公室根据使用情况确定。职工由于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损坏的,需单位出具证明办理特殊领用,个人承担部分费用并在工资中扣除。职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的,经单位同意后办理特殊领用,单位要及时修改职工个人领用信息。

5.2.9职工个人凭配发的智能卡到劳保超市刷卡领用劳保标准中的劳动防护用品,智能卡发生遗失、损坏等问题后应及时报单位和人力资源部办理新卡。各单位要经常维护劳保超市系统中本单位职工的信息,对调入、调离、变换工种的人员信息要及时更改,发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和企管信息部、安全办公室沟通解决。

5.2.10员工在工作岗位必须穿戴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应按套着装,一个完整工作日以外的业余时间严禁穿戴有标识的劳动防护用品,夏季工作服和春秋季工作服不能混穿,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穿夏季工作服,其它时间穿春秋季工作服。

公司机关人员及各单位负责人戴红色安全帽,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戴橘黄色安全帽,各单位操作人员戴宝石蓝色安全帽,公司接待的外来参观、考察人员戴白色安全帽。

5.2.11劳保超市要按照各单位的费用计划和职工个人劳保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额发放。特殊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需求单位报安全办公室审批后领用。

5.2.12 各单位招用的集团公司内退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由用工单位按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保标准配发,工作服与安全帽在内退职工离岗时收回。定向实习生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实习单位按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保标准配发。配发制服的人员原则上不发工作服。

5.2.13 因停产、休假等离岗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停发其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待上岗后方可恢复。

5.3 安全防护用品的检定与维修

5.3.1 气体防护站是集团公司检测报警器的检定、维修单位,根据各单位检测报警器使用情况及报警器技术要求制定定期检定计划。

5.3.2需维修的防护器具由使用单位送气体防护站进行维修,严禁擅自拆卸、修理;被列入检定计划的报警器使用单位原则要按时送检,特殊情况要征得防护站的同意。便携式与固定式报警器必须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周期为一年。

5.3.3 劳动防护用品由于破损等导致无法满足个体防护需要的要及时更换,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帽带、内衬损坏的应及时更换。

5.4 安全防护用品的报废

5.4.1 防护器具欲做报废处理时,须经气体防护站检定,确定不能维护或无维修价值后,将有报废建议结论的检定报告报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设备主管部门一道做最终报废结论。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期限执行国家的相应标准。

5.4.2 出具报废结论后的防护器具必须报废,报废的防护器具由煤气防护站保管和处理,各相关台帐同时注明报废日期,档案保存2年。

5.5 安全防护用品的费用管理

5.5.1 经营管理部核定、下发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费用计划,安全办公室监督、控制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发生情况,各单位按照费用计划控制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每月分析费用差异情况并报安全办公室。

经营管理部根据气体防护站防护器具维护、检定与气体充填、气瓶检验工作和材料消耗量核定所需费用,给予气体防护站单列维检费。

5.5.2 气体防护站所从事的维护、检定、充填工作按集团公司制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向集团公司相关单位收费或转帐,所发生费用均进入公司核定的维检费用中,所有维检项目内容必须列帐,帐目必须清晰。

5.5.3 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6 考核

6.1 防护器具未按检定计划送检或存在问题没有及时维修的,按不符合项考核责任单位。

6.2 由于有关人员失误造成防护器具报警失效、保护失误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7 相关/支持性文件

7.1 sy6503-2000《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使用规范》

7.2 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7.3hg23007-92《氧气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7.4jjc915-96《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

7.5 《使用说明书》

8 记录

序号

记录名称

产生部门

保管部门

保管期限

1

检定报告

气体防护站

防护站、使用单位

2年

2

检定计划

气体防护站

防护站、使用单位

2年

3

检定(维修)登记台账

气体防护站

防护站、

2年

4

需求计划

需求单位

宏泰贸易分公司

2年

5

防护器具登记台帐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防护站、

使用单位

永久

6

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台帐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

永久

9 附表/附录

防护器具登记台帐

第3篇 护士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范本

1、病房护士长负责护士的职业安全监管工作,在医院现有条件下提供防护设备。

2、护士在执业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3、严格按照化疗药物使用说明书配制药物,配药时带手套。

4、严格执行接触放射线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

5、操作前后按“七步洗手法”认真洗手。

6、操作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气管、粘膜或破损的皮肤时带手套。当估计操作会有血液、体液可能溅到眼睛、鼻腔、口腔或者皮肤时,采用适当的保护用具(戴口、面罩、围裙等)来防止感染。

7、一副手套只能用于一位病人或一项操作,操作完后立即丢弃用过的手套。

8、一旦手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或每次摘下手套均对手进行彻底清洗。

9、使用针具进行消毒时,带手套,用过的针具立即扔到废物桶内,严格执行普及性预防措施:回套针帽(必要时用单手法)不摆弄针头、不徒手分开针头与注射器。

10、用过的针具、刀片或其他锐器置于不易被刺破的专用容器内。

11、操作后及时料理污染场地,不留给他人料理,禁止用污染的手接触开关、清洁区和清洁物品。

12、受到(甲类传染病中非典型肺炎,乙类传染病艾滋病、乙肝、丙肝)病人用过的尖锐器械损伤后,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用肥皂水或清水冲洗被刺或损害的伤口。

用清水冲洗被血液或体液溅到的鼻腔、口腔和皮肤。

用清水、生理盐水或其他特定清洗消毒液冲洗被血溅到的眼睛。

13、报告程序和时限:一旦受到乙类传染病艾滋病、乙肝、丙肝)病人用过的尖锐器械损伤后或带伤接触艾滋病病人的血液,立即逐级报告,当事人伤后立即向护士长报告,护士长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护理部、感染办汇报。

14、用过的污染物品或被传染病源污染的物品,严格按照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的关规定处理。

15、其他处理程序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16、护士受到职业暴露后有义务接受医院有关部门追踪,对当事人做好保密工作。

第4篇 医疗废物管理职业安全防护制度范本

一、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医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各项工作要求及安全防护知识。

二、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执行。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要有严格的防护措施,要穿工作服、戴手套、工作帽、口罩等。

三、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次运送或贮存结束后立即进行手清洁和消毒。

四、要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损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暂存处禁止吸烟及饮食,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六、每日对运送周转箱清洗消毒,暂存处每次转运后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七、在收集、运送、暂存医疗废物的过程中,要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的发生;要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八、定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等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九、院感科经常对卫生安全防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十、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流程

1、工作人员因针刺、割伤、咬伤、或者血液/体液溅到粘膜或者通过破损的皮肤而暴露于血液/体液后,应马上用肥皂和清水冲洗暴露部位15分钟。如果喷溅到眼睛或粘膜,要用清水冲15分钟。受伤者应马上向自己的上级报告,并寻求进一步的治疗。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并用肥皂和流动水冲洗10分钟以上,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的酒精或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

4、医疗废物收集、包装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除立即采取以上措施外,还要查找可能的感染源,然后根据感染源,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5、进行患者、受伤者的相关的血液监测,如肝功能、乙肝二对半、丙肝抗体、艾滋病、梅毒等。

6、发生暴露30分钟内向本科室领导报告,2小时内科室向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

7、医院感染管理科接到报告后进行登记,并针对刺伤的损害进行评估,确定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制定追踪观察和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十一、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求援;同时向县卫生局、环保局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同时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第一发现人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医院感染管理科核实情况后立即报告有关的主管部门;

2、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4、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5、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6、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7、工作人员要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医院感染管理科

二0一五年七月

第5篇 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促进职业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部门及职员。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协调、专业管理、所属部门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和公司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各部门主管是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由工会、人力资源部、行政部(医务人员)、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制造等部门组成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管理职业卫生工作。

第七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尘毒检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配置与维护费、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调查费、工伤保险、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年度职业卫生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八条:建立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急性中毒事故时,及时向公司领导及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九条: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公司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第十条:公司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新进、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内容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行政部负责提供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报告给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的部门,所在部门及时将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报告张贴到公告栏。

第四章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方式: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由医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的专家授课。

第十五条:培训内容: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维护及相关职业病防治等内容。

第十六条:培训对象: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岗位变动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五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工会负责全员定期体检的组织,管理干部、女员工和特殊工种人员每年一次、其他人员每两年一次,体检后的结果需告之本人。

第十八条:所有新招聘的人员,录用前必须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验。体检报告由行政部医务室审定,对体检结果不适合入职者不予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九条: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离职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办理离职体检,离职体检完成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二十一条:有关职业病防治、职业病体检的档案资料均由行政部医务室负责保管。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

第二十二条:行政部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检测和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公司,向全体职工公布,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职业病防治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并做到持续改进,重大问题纳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在涉及职业危害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在涉及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职业危害告知卡或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八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九条:为员工个人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医务人员负责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行政总务应急救援的医疗设备、器具、淋浴、洗眼器等设备的维护;设备部门,负责对通风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保存记录。

第三十二条: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三条: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公司综合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三十五条:遵守并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擅自拆除、故意毁坏、停用职业防护设施设备的部门或个人,除原价赔偿损失、恢复外,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发生急性中毒事件未及时如实按级报告的,尚未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未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或未做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即直接上岗作业或办理离职手续的,责令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补办手续外,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录用有职业病人员上岗,或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的,除追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责任外,并处相关责任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降职、降级、开除。

第四十条:未经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直接安排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上岗作业的,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给予警告,并根据实际上岗作业人数,每人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责令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整改,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拒不接受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为骗取从业资格,对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弄虚作假的,给予清退,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未及时提供和张贴检测和评价结果报告的,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故意毁坏安全警示标识、危害识别标识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警告、原价赔偿警示标识,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采购“三无”、劣质或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设施设备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或开除,并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50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给予警告,并可对责任部门或个人,每人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其他职业健将防护要求的,处300元以上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公司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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