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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2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安全保障,通过预防和应对意外事故,减少因工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个人伤害。该制度涵盖了保险购买、理赔流程、风险评估、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等多个环节。

包括哪些方面

1. 保险采购策略:明确保险种类、覆盖范围、保额设定和保险公司选择标准。

2. 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工作场所安全检查,识别潜在危险源,评估风险等级。

3. 安全培训计划:为员工提供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增强安全意识。

4. 理赔流程管理:规定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医疗救治、资料收集和保险索赔程序。

5. 应急预案制定:设立应急响应团队,预先规划应对各种事故的措施。

6. 责任追究与考核:明确各层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实施绩效考核。

重要性

1. 保障员工权益:意外伤害保险能够为员工提供经济保障,减轻因工伤造成的财务压力。

2. 降低企业风险:通过预防和理赔,减少企业因工伤可能导致的赔偿费用和生产力损失。

3. 提升企业形象:良好的安全保障体系有助于提升企业社会声誉,吸引和留住人才。

4. 符合法规要求:遵守劳动法等相关法规,防止因安全管理不善引发的法律纠纷。

方案

1. 建立保险采购小组: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负责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2. 定期风险评估: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高风险区域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

3. 实施安全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老员工定期复训,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安全操作规程。

4. 优化理赔流程:设立专门的理赔协调员,协助员工处理保险索赔,确保快速、公正处理。

5. 演练应急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团队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6. 强化责任落实:通过内部审计和考核,确保各级管理者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疏忽失职者进行问责。

通过上述方案,我们旨在构建一个全面、有效的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为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员工的福祉提供坚实保障。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2篇 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一、就诊医院:

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

1. 医疗保险赔付:

(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

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

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

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

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三、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可投保:

恶性肿瘤(癌、肉瘤、白血病)、精神癫癞、痴呆、脑血管硬化、心肌梗塞、高血压(ii期以上)、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结核(传染期、慢性纤纬空洞形、肺硬变)、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结核、肾病综合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性病、爱滋病及其它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

四、对下列费用不负赔付责任:

1. 挂号费、陪人费、特别看护费、伙食费、营养费、出诊费、奶粉费、婚检费、煎药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国家医疗主管机关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其它费用以及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2. 镶牙、整容(因意外事故造成畸形者除外)、美容、矫形手术、气功治疗、验眼、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家庭病床、性病、爱滋病、未婚人工流产、个人服务、按摩治疗以及因投保前已患有的慢性病的治疗费用。

3. 被保险人自杀、斗殴、犯罪、吸毒、违法和故意行为所致的所有费用。

4. 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5. 战争或军事行动、_或暴乱、核子辐射、核污染所致的一切费用。

6. 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7.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8. 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死亡或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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