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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运营管理管理制度

运营管理管理制度是对企业日常运营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控制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企业目标的有效实现,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并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包括哪些方面

1. 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确保工作流程顺畅。

2. 运营策略:制定短期和长期业务目标,规划实施路径。

3. 质量管理:建立质量标准,监控产品和服务质量,确保客户满意度。

4. 人力资源:招聘、培训、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提升员工能力与积极性。

5. 生产运营:优化生产流程,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6. 财务管理:预算编制、成本控制、投资决策,保障企业财务健康。

7. 市场营销:市场研究、产品推广、销售渠道管理,推动销售增长。

8. 供应链管理:供应商选择、库存控制、物流配送,保证供应链稳定。

9. 风险管理:识别潜在风险,制定应对策略,降低企业损失。

10. 技术支持:技术研发、信息化建设,提升企业技术竞争力。

重要性

1. 提升效率:通过标准化流程,减少冗余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2. 保障质量: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客户信任。

3. 促进创新:清晰的组织架构和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创新,推动企业发展。

4. 确保合规: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规行为,保护企业声誉。

5. 降低风险: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防止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6. 支持决策:准确的数据分析和信息反馈,为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

方案

1. 设立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2. 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效果,根据反馈进行调整优化。

3. 实施全员培训,确保员工理解并遵守管理制度。

4. 建立考核机制,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评估。

5. 推行信息化管理,利用技术手段提升运营效率和透明度。

6. 加强内外部沟通,了解市场动态,及时调整运营策略。

7. 定期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8. 引入外部专家进行咨询,借鉴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

以上方案旨在构建一个全面、灵活、适应性强的运营管理框架,助力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持续发展。在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不断优化,以实现企业的长期繁荣。

运营管理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运营管理部部长 岗位工作职责

一、协助生产副厂长工作,全面负责生产运行和管理工作。落实生产管理规定,搞好调度指挥,抓好工艺管理、设备管理及协调工作,完成公司布置的生产任务。

二、负责制定生产计划、物资采购计划,设备大修计划、设备工艺技改计划、员工培训计划和奖惩考核计划。召集有关生产运行会议,贯彻执行公司的工作要求,组织制定运管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负责设备、药品、备品备件等物资的采购。

四、负责运管部的行政管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

五、负责运管部各种教育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业务考核,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

六、负责运管部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要求,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搞好安全检查,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七、负责生产运行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和调度。

八、协助领公司导完成对外交流、参观接待工作。

第2篇 运营管理部副部长 岗位工作职责

一、协助运管部部长全面负责全厂的生产运行和管理工作。当部长因事不在岗时全面行使部长职责。

二、负责全厂的设备运行操作管理,抓好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组织落实设备、工艺的运行操作、设备的例保工作,保证生产需要。

三、负责落实运行管理部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协助部长抓好生产运行的安全工作。按照运管部制定的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搞好安全检查,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五、组织落实各运行班组月度生产运行消耗品计划的编制。

六、组织落实年度和月度运行记录统计表的编制汇总。

七、组织落实所有运行班组上报的各类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故障信息汇总工作。

八、协助部长负责设备、药品、备品备件等生产物资的采购。

九、协助部长负责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和人员调度,及时进行处置。

十、落实公司生产管理规定,搞好调度指挥,抓好工艺管理及协调工作,完成运管部布置的生产任务。

十一、负责值班长的绩效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3篇 工程线运营管理规定

一、工程概况

改建铁路集宁至通辽线扩能改造工程贲红至兴和段jtzh-1标段共需铺设无缝线路242.324km。铺架公司承担172.79km的无缝线路铺设工程,同时还承担了所有新建线、改建线、站线的大机捣固工作及稳定工作。

根据实际调查,为完成铺轨和捣固两项工作任务,在商都站北侧修建了铺架基地。基地共设两股道,其中7道有效长度550m,为机车整备、施工机械等大型设备停放整备线。5道有效长度565m,为长轨及其他轨料、材料装卸线。并设置群吊,可进行长轨卸装作业,可存储长轨条60km。

接轨方式:站改前于既有站内4道k46+610处插入1组道岔引出牵出线,并在牵出线上设置1组道岔进入基地,同时在牵出线上另设1组道岔作为安全线,3组道岔均纳入站内连锁。

站改后于既有站内新5道k46+620处插入1组道岔引出牵出线,并在牵出线上设置1组道岔进入基地,同时在牵出线上另设1组道岔作为安全线,3组道岔均纳入站内连锁。

运营方式:当长轨车进站后,通过与车站联系,进行货运调车作业,通过与站内接轨道岔进入牵出线,再通过牵出线道岔进入铺轨基地卸车换装。

二、主要运营设备

主要运营设备一览表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1长轨运输车n17平板车改造37辆

2内燃机车df4d1台

3动力稳定车wd3201台

4自动抄平、起道、拔道、捣固车do8-322台

三、工程列车运营管理办法

3.1 机务管理

3.1.1铺轨基地租赁机车进入工程线或管内营业线过轨运用前,须由所担当区段的机务段负责对机车运用质量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办理手续后方可进入工程线或过轨运用。

3.1.2进入管内营业线或工程线运用机车前,要与机务段签订安全协议,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机车定期检修时间。

3.1.3机车乘务员要持证上岗,并提请机务系统监管人员对机车乘务员驾驶证的年鉴情况、所驾机型是否相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3.1.4跨区间运行时,必须附挂运行,遇特殊情况不能附挂运行时,须提前通知机务段,由机务段指派指导司机或胜任人员添乘指导。

3.1.5建立运用质量、运用里程及检修周期台账,按周期对机车进行检修,并接受机务段定期指派人员对机车质量、现场作业的检查,接受机务段技术科的检查。

3.2工程施工车辆安全监管施工

3.2.1凡进入管内营业线运行的工程车辆,以及出入施工基地进入营业线装卸作业或进入临时营业线的工程线运行和施工的车辆,车辆段均要进行安全监管。

3.2.2接轨站,工程基地和车辆段须签订工程车辆运用安全协议,建立车辆出入施工基地的联系制度和出入车辆互控制度,明确互控责任,联系方式和签订方式。

3.2.3车辆段须派车辆技检人员进驻管内工程施工基地,监督工程单位对工程车辆进行技术检查,对施工作业后返回施工基地的工程车辆,工程单位车辆技检人员利用工程车辆在基地停留时间,对车辆进行全面检、全面修,对不符合运用条件上网车辆严禁进入营业线和临近营业线的工程线运行。

3.2.4对施工基地进入管内营业线或工程线(临近营业线)施工作业的工程车辆,在基地发车前,由工程单位车辆技检人员和车辆段派驻的监管人员对工程车辆进行检查和制动及全部检查。

3.2.5车辆段派驻的车辆监管人员在施工车辆进入工程线作业期间要随车乘检,利用施工列车区间停留时间对工程车辆进行重点巡视检查;对施工作业中发生脱轨的车辆起复活后进行全面的技术检查,并组织对破损车辆的修复,严禁事故车辆上线运行。

3.2.6车辆在施工线作业造成车辆破损或复生事故,工程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同志车辆段派驻的车辆监管人员,在相关人员为到场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或起复。

3.2.7对到达施工基地的货物车辆,施工基地车站值班员须将车辆的数量、车型、车号以电话或传真方式报告车辆段派驻监管人员,车辆监管技检人员现车核实确认。

3.2.8工程车辆进入工程线(l临近既有线)施工作业前,施工基地调度值班人员须在车辆牵到车站前2小时,同志车辆段派3.3驻监管人对施工车辆进行检查确认。

3.3.1施工安全协议需分项目签订,同类施工项目可签订一次,但须分别注明每处施工的具体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3.3.2属于a类及b类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有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签约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安全监察室审核签字,报送集团公司分管副经理。

3.3.3属于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和c类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或设备监控单位)签订,集团公司项目管理部门、主管业务处审并签字,报安监室备案。

3.3.4设备管理单位对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须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协议。

3.3.5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营业线施工项目,因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施工单位须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方可提出施工申请。

3.3.6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前,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双方须到现场确认既有设备位置。

设备管理单位须协议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检查既有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备设施情况,提供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又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必要时集通公司业务处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3.3.7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等业务线大中型建设的过渡施工,施工单位须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3.8施工安全协议年内有效,不得跨年度延续执行;施工主体、行车组织发生比啊变化后,必须及时重新签订安全协议。

3.3.9凡涉及临近营业务线的汛期是噶版权协议,同时报防护指挥部审批。

3.3.10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批,主管业务处不予提报施工计划,运输处不得纳入月度施工计划。主管业务处在“月度施工计划汇总表”备注栏中注明施工安全协议的审批情况。

3.4 严格铺架基地管理

3.4.1铺架基地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基地安全措施、作业标准、工艺流程等落实情况日常督导检查,严格机车及车辆行车安全、作业人员劳动安全、作业人员劳动安全、作业纪律问题考核。

3.4.2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基地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5严格基地设备质量管理

铺架基地要做好施工机械(机具)定检定修、保养工作,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指示装置,确保装置齐全、可靠、正常运转。设备管理部门定期检查铺架基地工程车辆、施工机械、线路状态、及时整治存在的隐患。

3.6严格结合部管理

铺架基地与车站间设置界标。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将铺架基地基础资料提供到各相关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制定结合部安全管理制度、签订安全协议。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协调配合、严密组织。

3.7严格控制机车车辆运用

3.7.1施工单位配置的机车均需陪有机车信号、klj监控装置和列车无限调度电话。铺架基地与车站间取送车作业按照场间吊车方式办理。

3.7.2工程机车进入站内取送车作业时、由施工单位机车乘务员与车站调车组担当任务,除严格遵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行车组织规则》、《调车作业标准》和《车站行车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外,还应熟悉在车站作业区域范围内的设备信号的名称及作用、作业范围、作业办法和调车速度,经辖区车务段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准进入辖区车务段站内担当吊车作业。

3.7.3工程用料列车到达前2小时,由车站负责通知铺架基地,预报车数、车种、预计到达时间。列车到达后进行调车作业是,车站进路由车站负责,铺架基地进路由施工单位负责,列车到达铺架基地,施工单位核对好车种、车号后通知车站,车辆卸空后,施工单位负责提前20分钟通知车站。取送车作业完毕后由车站负责及时恢复隔开设备并加锁。

3.8严格工程车辆防溜管理

铺架基地必须配备足够的质量良好地防溜铁鞋,统一编号,专人管理,防溜铁鞋规格、质量须符合部颁标准,并具备防盗功能。轨排基地内机车车辆的防溜采用“双向双防溜”,线路上停留机车车辆时须连挂在一起并接通制动软管,不得无动力停留。在与营业线相衔接且无隔开设备的线路上停留机车车辆时,拧紧人力制动机,两端以铁鞋牢靠固定。工程线与车站线路衔接时,不论工程线内有无坡道均不得无动力停留机车车辆。铺架基内他能停留的机车车辆由施工单位负责防溜工作,车站负责对防溜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严禁未经批准的动力设备擅自移动车辆。

四、处罚条例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2000元。

1、营业线施工未按程序办理开工报告申请手续;临近营业线施工无施工计划或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擅自开工。

2、施工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而未签订,擅自开工。

3、施工规定的施工现场单位负责人不到现场,安全员,技术员,防护人员未到场,擅自开工。

4、临近营业先线大型机械、临时构筑物未采取可控防倾倒措施,擅自开工。

5、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未按规定向施工管理人员进行交底。

6、对新线开通启用、封锁拨接施工、插入工程道岔、桥涵顶进、换梁等对营业线安全影响大的施工,未制定安全专项方案,明确安全相关责任人和安全措施。

7、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发现存在危及既有线安全的施工问题责令停工,施工单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擅自开工。

8、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危及行车安全作业。

9、行车安全基本制度、办法、措施存在明显漏洞。

10、不按规定执行《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进行登记、联系

销记制度。

11、施工单位值班员、调车、扳道等行车人员未经培训,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12、施工单位对临时道口管理不严或看守人员违章作业危及行车安全。

13、施工单位未指定专人对新线停留的机车车辆、工程列车、自轮运转设备地点、数量和防溜情况惊醒检查等级,或未定时接轨站值班员进行汇报。

14、新线中机车车辆、工程列车、自轮运转设备位置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接轨站值班员。

15、防溜器具未按规定涂刷编号。

五、设备管理单位的责任

设备管理单位是临近业务线施工安全的主体监护单位。工务、电务(通信)、水电、车辆、机务段等设备管理单位对邻近营业务线施工负有监护、检查、监督、配合等责任。

1、发现辖区范围内临近营业线的各种施工。要立即进行核对,凡是无施工计划或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工,并及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安监室报告。

2、 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月度施工计划、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加强与建设项目机构、施工单位的联系。接到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应主动与项目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联系,安排人员进行巡查,防止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3、按照施工安全性协议管理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4、参加相关施工协调、技术交底、方案审查等会议,参与项目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和施工方案预审,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施工方案审查。

5、根据施工项目对临近营业线影响的程度,安排足够的人员采取不间断监护、施工期间监护、分段定时巡查、定时添乘机车检查、不定时巡查等方式,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加强监护、监督、检查。

6、根据不同的项目,履行是施工安全协议,组织制定《临近营业线施全监管指导书》,对监护人员进行书面交底,明确监护的具体内容、重点和要求。

7、对监护人员的到岗和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消除安全监护盲区。

8、按照集团公司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严格施工监护、监督、检查,配合、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遇施工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偏差及可能影响路基稳定等特殊情况时(如地下管线、土质、水位以及天气等原因),必须与项目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联系,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正。

9、工务段要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操作人员进行铁路行车安全教育,对大型机械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一机一人”防护;停用的机械、车辆应由专人管理,杜绝操作人员擅自启动机械作业。

10、电务段(通信公司)要提早介入,严格光缆排干工作,及时为施工单位提供光缆敷设的详细资料,积极协同施工单位摸清既有光缆型号、走向、深度等,检查过桥、过涵防护设施是否完好、标识走向是否与实际走向一致。同时对施工地段既有的通信、信号设备认真盯控检查各部绝缘良好、无破损。检查各种引接线、跳线、导接线固定良好、防混措施良好。特别要高度重视站改、杜绝违章封连电气接点等破坏联锁关系的作业行为。

11、机务段要严格按照“企业自备机车运用安全监督”(附件1)有关规定,加强去也和工程单位自备机车运用安全监管,确保企业自备机车运用安全。

12、水电段要几级协调项目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拉线的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警示表示、标志齐全完好,并按照施工安全协议管理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13、车辆段要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车辆安全监督”(附件2)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入管内营业线运行的工程车辆,以及出入施工基地进入营业线作业或临近营业线的工程车辆运用安全。

14、设备管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施工开工通知书”后与施工前1日,统一调配监管人员,下发《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指导书》有关条款,逐项检查现场防护情况,并于驻站防护员联络核对无误后,方可容许开工。

15、加强对施工作业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无计划施工、擅自扩大施工范围或质量不合格等情况立即制止,危及行车安全时强令其停止作业,立即恢复原状。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做好监督记录。

16、要将超范围施工作为重点来抓,每日施工结束后,认真复核确认施工进度,严禁施工人员违章蛮干及超过范围施工等现象,特别要杜绝超范围偷点、抢点施工,导致出现影响路基稳定的严重安全隐患。

第4篇 运营管理主管岗位职责内容(移动)

1.归口管理公司出资企业(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

2.参与制订并下达企业经营预算计划。

3.对公司出资企业生产经营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预测、监督、调控和考核,参加企业的季度生产经营分析会议。

4.负责整合、优化企业的产、供、销资源,组织企业间的协作配套。

5.根据需要协助财务部办理企业借贷、担保等有关事项。

6.根据需要协助资本运营部进行投资论证及股权处置工作。

7.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第5篇 资产运营管理部经理岗位职责内容

1.负责参与公司战略规划及主持投融资业务策略的制订。

2.负责对资本市场的宏观投融资环境进行分析预测,为公司提供决策支持。

3.负责股权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评估和对外合作洽谈。

4.负责公司的并购、资产重组及上市筹划与管理。

5.负责公司内部分支机构设立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6.负责公司的产权管理工作。

7.负责公司商业性物业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6篇 网站运营管理工作职责内容

1.负责行业门户网站的总体规划、信息管理工作及整体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制定战略,策划推进网站的业务运营战略、流程与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执行,实现公司的发展及运营目标。

2.配合公司进行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完善及推广执行,项目管理。

第7篇 肯德基财务运营管理制度

在从事餐饮企业财务管理重要性工作的实践过程中,许多人更愿意称自己的工作为财务管理而不是财务会计。因为,如果仅仅把 “财务“这两个字落脚在会计核算而不是”管理“上,则丧失了财务工作更加能动的职能,而更像是大马拉小车。

而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餐饮企业,很多都存在一些共性的特点,例如,企业老板兼任企业的管理层,人财物产供销一把抓;要么管理技能有弱项,要么干脆就“任人唯亲”,只注重“德”而忽略或放弃了“能”。

而一些企业表面上看起是为了节约成本,但是却因为对企业财务管理重要性工作的忽视或“无知”,而导致企业在其他方面频频出现瓶颈问题而得不到提前预警、问题诊断、方向指引和决策依据。归其原因,还是对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重要性理解不够造成的。

为了帮助更多的餐饮管理者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特整理了肯德基的核心运营财务制度同各位分享:

一、备用金管理办法

备用金是指公司根据内部各单位业务需要而拨付的供周转使用的现金。备用金采用定额拨付,定期补充的办法管理。

(一)备用金的申请

1、各直营店根据各自的营业规模及业务特点向主管部门提出限额申请。

2、主管部门审核直营店申请备用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经总经理批准后,各直营店向财务部提出备用金申请。

4、财务部拨付备用金。

5、直营店的主管部门是营运部。

(二)备用金的使用范围

1、主要用于支付直营店的零星支出。

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由现金支付的公司各项零星费用。

3、对于有时间限制,虽可以以银行存款支付但若不立即支付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大额款项。

4、备用金包括直营店备用金和公司备用金,包括直营店收银台的找零金。

(三)备用金的日常管理

1、备用金由各直营店的出纳专人管理,未设出纳岗位的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现金需存放于保险柜内并加密上锁,严禁现金存放在办公室抽屉里。

2、备用金须与营业现金找零分离,严禁参合。

3、公司备用金设现金日记帐,由出纳逐笔序时登记备用金收支,日清月结,保证帐实相符。

4、餐厅备用金每月应在会计的监督下,至少盘点一次,并制作备用金盘店表,参盘各方须在盘点表上签字确认。

(四)备用金使用纪律

财务等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备用金及现金的管理的规定,不得坐支现金,不得弄虚作假,虚列费用项目报销;不得化整为零,越权审批支付;不得挪用,贪污公款;任何人违反财务制度,公司按章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营业现金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营业现金管理,保证公司物流资金的安全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直营店营业现金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与备用金混合。各直营店的现金收入主要为销售商品收入以及其他零星收入。

(二)各直营店每日应在打烊后将当日收到的营业现金收银机中的收入系统相核时,确认无误后,交由百货出纳手中,百货出纳收到的实际现金必需与直营店收银机的收入系统以及收银单相核对,确认无误后,在现金收入凭证上签名.若无百货出纳的,应在次日的10点前,将当日的营业款存入指定银行,并将当日的电脑收入数据及时传输给总部相关人员,并及时通知公司总出纳,以便确认.收银差错率核定为不超过千分之二,超过部分当事人应全额赔偿。

(三)各直营店所发生的废品收入,应在店长的监督下销售,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发票,店长及经手人确认后交由百货出纳,若无百货出纳的直接存入指定银行,并及时通知公司总出纳,以便确认。

(四)收银机的操作注意事项:pos系统的收银工作只能由当班的收银员操作,收银员对销售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若确实因某笔销售输入错误并且已打印出售单,收银员没有取消pos系统某笔交易的权限,需由值班经理或店长只有本人知道自己的权限口令.每天结束营业前,当班经理必须核对总营业额pos收银电脑是否一致.结束营业后,打印出当天的日报表一式两联,一联交财务部,一联餐厅留底备查.当实际销售情况与pos机系统显示不一致时,应及时填写原因,说明当天销售数据出现差异的原因,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8篇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五)强行上下列车;

(六)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七)携带宠物乘车;

(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要求。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在以下范围设置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过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上述作业穿过地铁下方时,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经专家审查论证。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t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t望的树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等分专题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当发生地震、火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和疏散人员,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二十六条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是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入正式运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三十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止运营时,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未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9篇 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五)强行上下列车;

(六)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七)携带宠物乘车;

(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要求。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在以下范围设置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过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上述作业穿过地铁下方时,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经专家审查论证。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等分专题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当发生地震、火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和疏散人员,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二十六条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是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入正式运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三十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止运营时,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未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10篇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一、水上事故应急措施

(一)游船经营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防火组织机构。

(二)定期要对成员进行灭火、扑救、打捞、抢救现场演练,使全体成员都能掌握基本抢救要领,对出现险情能够及时进行抢救。

(三)所有型号的船只要按规定配置救生设备,设有专职或兼职救生人员,如遇落水能及时赶到现场,采取救生措施。

(四)对救生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其数量和质量必须达到海事部门要求。

(五)发生事故要迅速汇报及时组织人力进行抢救,当事人需积极配合调查事故原因。

二、船舶驾驶员岗位责任

(一)按航行规则履行职责,坚守岗位,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填好航行日志。

( 二)遇大风、大雾、暴雨、视线不清等不能保证安全情况下,不准航行,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准航行。

(三)按规定客位载运游客,不准超载航行。

(四)两船相遇,做到小船让大船,及时避让危险区域,减速行驶。

(五)超越其它船只时,做到正确判断前船动态,保持安全距离,被超越时要减速航行。

(六)遇有障碍物或航道不明确时,做到认真躲让或测水前进,不盲目行驶。

(七)有碰撞危险时做到及时鸣笛,警告对方准确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减少事故损失。

(八)离靠码头要观察好周围有无船只及危险物,方可航行。

(九)遇有意外情况,须保持冷静,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十)船舶驾驶员要取得交通海事部门的驾驶证书,持证上岗。

三、 船员职责

(一)船员要按照海事的行船规定进行航行。

(二)驾船员必须持海事主管部门颁发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必须配备水上安全救生器材及灭火器材方可出船。

(四)必须按客位进行载客,不得超载。

(五)驾驶员和船上工作人员不得酒后上岗。

(六)在四级风以上不能出船。

(七)出船前必须对船舶进行检查,保证行船万无一失。

(八)船上救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遇到紧急情况要做到舍己救人。

四、轮机员岗位职责

(一)确保发动机处于完好状态。

(二)按保养条例每日进行技术保养维修,做好出航准备。

(三)起动前应检查电池组蓄电情况和其它附件是否正常。

(四)经常检查蓄电池组、电解溶度和电压,电解液不足应及时补加充电。

(五)观察舱底有无渗透现象,及时处理。

五、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

(一)游船负责人对船上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一定按海事部门的要求对人员进行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因个人违章操作出现后果由本人负完全责任。

(二)码头明显处设立乘船须知及注意事项,特别是租赁手划船时工作人员向游客讲明不准超员,划船时不得打闹游泳,不准超出划船区域游玩等注意事故,检查有无漏船,做到漏船不得出租,同时有人监护救生。

(三)按海事要求四级风以上不得出船,所有船只按要求严格海事核定人数载客,配好救生设备,严禁超员。

(四)游船经营负责人要把好安全关,驾驶员、轮机员、救生员按分工各负其责,杜绝事故隐患发生。

(五)不明区域没有安全保障前提下不得出船。

(六)杜绝酒后驾船,对乘船者特别是租赁手划船的游客酒后不予租赁。

(七)船上严禁存放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六、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一)码头的设置,必须经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及海事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严禁擅自经营。

(二)码头经营要在岸边明显处竖“员工守则”标牌。

(三)码头经营人员要积极配合景区管委、景区执法局的检查,并严格接照海事部门的要求,做到“三证一牌一线”齐全在效。“三证”即: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证书,“一牌”指船名牌,“一线”指船舶载重线。

(四)码头经营人要与管理部门建立层层责任书,接受管理部门的管理与监督,责任书做到每年签字一次。

(五)遵守码头“五定”原则,即:定船员、定游船、定制度、定客位(载重量)。

(六)遇有以下情况严禁游船出航。

1、水面达4级风以上;

2、水面视线不清天气;

3、汛期水流湍急时;

4、超员超载;

5、游船和安全设施存在故障或配备不足;

6、船员酒后上岗。

七、码头守则

(一)必须在码头和每一游船显著地位上标明载客额。

(二)乘客要遵守码头守则,维护乘船秩序,不得抢船;上船后要听从船员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三)遇洪水暴发、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开航有危险的时候,必须停止出航。

(四)破漏失修或驾船工具缺损的船只不准开航。

(五)严禁、病和醉酒的船员驾船。

(六)为了维护安全,乘客和船员都有责任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八、救生员岗位职责

(一)救生人员必须苦练基本功,熟练掌握水中救护要领,在游客危机时刻挺身而出,奋力抢救。

(二)坚守岗位,注意了望,发现有人溺水及时采取办法施救。

(三)身着泳装定期到泳区内进行巡查,发现有越过安全警界线的游客,应劝其返回到规定区域内。

(四)备好救生救生设备,使之处于完好状态,不可挪做它用。

(五)经常检查水域深度,水下有无障碍物,做出明显标志。

九、乘船须知

(一)游客先购票,持票排队乘船,请听从工作人员指挥,遇有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反映,但不得阻碍航行。

(二)一米二十以下儿童需有成年人带领,一米二十以上儿童须购成人票,精神病患者、醉酒者禁止乘坐。

(三)保护船上设施,不得损坏,不得动用救生、消防器材,损坏需赔偿。

(四)严禁在船上打闹、嬉戏,严禁在船上使用明火、吸烟。

十、手划船管理制度

(一)游客购票后,按工作人员指定船员下水划行,自行操纵。

(二)不得超员超载,严禁在船上打闹戏水。

(三)酗酒者,心脏及精神系统有严重疾病者严禁乘船。

(四)船只要在指定区域划行,不得在船上钓鱼、捕鱼。

(五)四级风天气不得出船。

(六)保持船只整洁、甲板无污迹,保证环境优雅。

(七)提醒游客在游玩中注意行船安全。

第11篇 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石泉公路管理段长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管养长大桥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原则开展长大桥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长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应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应急措施高效运转。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五条 对及时发现长大桥安全隐患、举报或者制止影响长大桥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六条 在依附长大桥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石泉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队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局路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督促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长大桥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七条 车辆通过长大桥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长大桥上(内)停车或低速行驶。

第八条 路政大队应根据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

第九条 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长大桥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长大桥运营安全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入)长大桥。

第十条 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设施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股应当加强对桥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养护、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养护责任人应每日对长大桥主要结构部位进行观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桥梁工程师或公路股人员。桥梁工程师应对养护责任人上报的问题及时到现场查看,如影响桥梁安全运营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上报市公路局。

第十三条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视范围内的桥面系(桥面铺装、防撞护栏、人行道栏杆、照明系统、交通标志、标线、伸缩缝、桥面排水系统等),日常巡查由各路段养护责任人负责每日1次,并认真观察记录桥梁结构及设施有无异常情况或损坏。

第十四条 长大桥隧经常性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墩台基础、桥面系等。

经常性检查由桥梁工程师负责,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等。长大桥隧应根据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

(一)对新建长大桥梁,梁体、索塔、桥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统、系杆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台及基础等一般6月/次。

(二)对已建成长大桥梁,应根据各部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延缓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完成后,应当及时更新养护管理系统数据,根据检查结果及时确定维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在组织实施长大桥维护作业或工程时,应当根据作业或工程的规模、性质、特点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养护队伍。

第四章 安全监测和预警

第十五条 桥梁工程师及公路股相关人员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长大桥桥梁安全监控点,及时掌握长大桥的整体技术状态和运营条件,为长大桥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可靠性评估及相关科学研究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长大桥管养单位应根据安全监测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长大桥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对监测评估的结果,单位各股室应及时给予响应。

对长大桥技术状况下降、结构性能降低,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公路股、路政大队应当及时设置或变更限载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应工程措施进行处治或修复,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 长大桥安全预警级别共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第十九条 长大桥管养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明确长大桥安全预警的判定标准、工作要求、发布程序、责任部门、管理措施、第一响应队伍,以及进入预警期后应当响应的部门、程序、时限、方式、要求等。

第二十条 进入预警期后,各部门股室和应急联动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实施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长大桥安全隐患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可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安全隐患消除后,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应当及时解除预警,迅速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第五章 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长大桥遭遇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组织抢修或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影响长大桥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发生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时,各部门股室和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分工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过往车辆安全通行,将现场人员及时疏散引导至安全区域(安全通道),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第二十五条 影响长大桥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 应根据应急预案,加强人员、物资、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并加强对各类应急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应根据事态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石泉管理段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石泉公路管理段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第12篇 油品调运公司运营管理室职责

油品调运分公司运营管理室职责

部门名称、运营管理室、部门定编、/、

直接上级、公司分管领导、下属部门、/、

主要职能:负责物流配送商/车辆的开发选择及评估、运输计划与调度、物流数据统计分析、物流商档案管理、延安炼油厂开票、数质量检查监督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

序号、职能领域、主要职责、

1、物流配送商/车辆开发与选择、

负责进行物流和配送市场分析工作,获取当前或者潜在的供应商以及竞争环境的数据

负责进行物流配送商合同的谈判和议价,并提供专业方面的建议

做好物流配送商的开发和选择工作

负责建立和维护与物流配送商的沟通体系

负责进一步开发新的配送渠道、

2、物流配送商评估、

负责物流配送商的评估工作

负责物流配送商的绩效分析、评价和绩效优化系统的建立和执行、

3、运输计划与调度、

协调与炼厂关系,确保及时获得油品配送信息

负责根据各炼厂的调运需求将承运商/单车安排到不同站点

负责将各炼厂的调运量通知给各驻站及大车队,在调运量超出某站点现有承运量时,进行站点间临时车辆调配

负责追踪配送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配送车辆及时、安全地到达目的地

负责收集各驻站对承运车队/车辆服务的反馈意见、

4、物流数据统计分析、

制定部门统计范围、统计方式、统计口径等统计制度和体系

编制各项统计报表的模板

及时准确地汇总配送数据,并编制成日报、月报、季报、年报,根据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负责车辆统计、台账、日报表等传递和上报工作、

5、物流商档案管理、

负责公司物流商档案的存档工作

负责公司物流商档案的使用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6、延安炼油厂开票、

根据运量情况确定所需车辆数量,并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罐体标识、车内标牌、五证、灭火器、gps),并建立台账

根据安全检查情况给承运车辆开具提货单

做好单据保管工作、

7、数质量检查监督 管理、

负责所有承运车辆gps跟踪定位,及时发现并解决车辆行驶问题,做好车辆行驶日常记录,开具承运车队车辆超时及越界证明

负责及时向大车队通报自有车辆和合作单车的日常行驶及调运情况

负责第三方配送的数量管理,包括防止偷货、防止换货、运输损益管理等

负责延炼装卸车产品数质量检查,负责石化厂卸车产品数质量检查,监督永炼、榆炼装卸车产品数质量检查工作

负责运输数量及质量争议处理,参与与地方交管部门的关系维护

定期对数质量纠纷进行回顾分析,不断提升对承运商的管理能力、

8、消防安全管理、

负责分公司机关的消防安全设施管理及安全培训工作

负责监督调运过程的安全,定期不定期检查装运现场安全工作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承运商车辆安全

负责分公司安全事故的处理,并监督处理落实情况

负责每月安全生产检查评分和季度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做好分公司月、季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评比记录入档

负责对新员工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并作好教育记录入档、

9、部门基础工作、

明确本部门各项工作分工

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并组织实施

负责本部门业务和行政事务对内、外关系的协调与处理

积极配合公司、分公司相关部门牵头的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高效高质完成

学习、研究国家政策、上级单位和领导指示精神,开展业务学习,提升职工素质和工作效益

编制本部门年度财务预算,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支出

负责本部门人员考勤管理和工作考核评定

负责本部门各类办公设备的正常维护和保养、

部门协作关系、

内部协调关系、工贸公司安全保卫部及公司所属各部门、驻站、

外部协调关系、炼化公司、延安炼油厂、榆林炼油厂、永坪炼油厂、延安石油化工厂、各承运车队、延炼分局及各类社会机构、

第13篇 石油公司资本运营管理程序

石油公司资本运营管理

第一条 管理机构

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是资本运营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相关部门给予支持与配合。

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提交的兼并收购、企业上市、股票的增发与回购、配股及其他权益性投融资事务的管理;负责审核所属单位内部资产与产权的整合、改制与破产注销等事宜。财务资产部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债务性融资管理,包括银行贷款、所属单位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事务的管理,并负责资本运营项目中相关财务、资产评估工作。

资本运营工作原则上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下属单位不得开展资本运营工作。

第二条 权益性融资管理

权益性融资管理主要指对企业上市、增发股票及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事宜的管理。

以集团公司名义实施的权益性融资,由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或国际合作部提出方案,报集团公司相关决策会议审批后,由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或国际合作部组织实施;以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名义实施的权益性融资,由本单位提出融资方案,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核、公司党政联席会审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对参股公司实施的权益性融资,需在参股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前,由集团公司派驻的股权代表将该事项呈报公司董监事管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后形成决策意见,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股权代表在董事会会议上表达管理意见。

按国资监管相关管理条例规定须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的权益性融资,在实施前由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统一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第三条 对外资本性投资

对外资本性投资管理主要是对集团公司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兼并收购、控股、参股其他企业的行为而开展的管理。

集团公司出资的对外资本性投资,由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或国际合作部提出方案,报集团公司相关决策会议审批后,由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或国际合作部组织实施;以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名义出资的对外资本性投资,由本单位提出投资方案,提交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核、公司党政联席会审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对于参股公司出资的对外资本性投资,需在参股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前,由集团公司派驻的股权代表将该事项呈报公司董监事管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后形成决策意见,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由股权代表在董事会会议上表达管理意见。

按国资监管相关管理条例规定须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的对外资本性投资,在实施前由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统一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条 股权代表及股东行权管理

公司管理的集团公司外派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派驻单位相关决策会议前,将拟表决事项上报公司,由公司董监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或组织预审,并将预审意见上报公司党政联席会批准后,书面告知参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其进行表决,决议后,外派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将决议文件报公司董监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所属单位有以下事项之一的,在形式表决权前,公司董监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还应上报集团公司批准: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发行可转换债券或股票等融资活动;

(四)发生股权投资或股权处置行为。

第五条 投资股权的监控

(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组织收集所属控参股公司的经营信息,定期上报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

(二)公司管理的集团公司外派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定期向公司做出书面汇报,汇报所在单位经营状况及本人履职情况。

(三)所属控参股公司发送企业改制、重大投融资、重要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时,公司管理的集团公司外派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六条 股权处置管理

所属单位所有股权处置项目都需先报集团公司审批,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董事会审批,需报上级主管单位核准的还需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第七条 产权整合与企业改制

集团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权整合与改制,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提出方案报审批后,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组织实施。

所属单位所投资企业的产权整合与改制,由所属单位提出方案,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由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按国资监管规定须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的,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统一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第八条 资本性投资资产评估管理

集团公司出资的对外资本性投资的资产评估,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评估,报集团公司相关决策会议审批。

所属控参股公司出资的对外资本性投资的资产评估,由所属单位报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按省国资委相关规定须报国资委审批的资产评估,集团公司与下属单位评估后须由集团公司统一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14篇 公交公司出租车承包运营管理制度

公交汽车公司出租车承包运营管理制度

招收出租车承包司机办法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规定

〈一〉公司成立出租车承包司机招收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公交事业部经理、法规部主任、机务部长、出租车队队长等人员担任,具体工作由公交事业部、法规部、机务部、出租车队共同负责。

〈二〉招收出租车承包司机的基本条件:

热爱城市出租车客运交通事业,责任心强,遵纪守法,年龄18―50周岁,持有2年以上c级汽车驾照以及1年以上客运工作经历,经县(市)级医院体检合格,身体健康的男女司机。对原从事出租车经营具有资质的合格驾驶员优先招收。

〈三〉招收出租车承包司机应提供的证件及填写的表格:

1、本人身份证、驾驶执照、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两份,大1寸免冠照片两张;

2、县(市)级医院体检合格报告单原件一份;

3、填写司机招收登记表和招收考验表。

〈四〉考试项目及方法:

1、笔试。按照公安交警部门要求的笔试内容,由司机独立完成笔试,成绩达到90分者,进入下一个考试项目。

2、路考。由招收考核领导小组对笔试成绩合格者进行上路实际操作考试,以检验其实际操作能力和应变处置水平。

3、面试。笔试、路考成绩合格者,由招收考核领导小组对其进行面试,最终确定是否可以承包出租车。

〈五〉招收出租车承包司机的程序:

1、资格审查。由招收考核领导小组对司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符合招收基本条件、证照合格、齐全。

2、考试。由招收考核领导小组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笔试、路考和面试打分,并由主考人员签字存档。

3、办理出租车承包相关手续。

⑴公交事业部负责整理招考资料,经该部门经理签字后报招收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⑵招收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对符合条件,考试成绩合格者确定是否可以承包出租车,对原来承包公司出租车者,承包期间无拖欠承包费、无违法违章行为的,优先考虑让其继续承包。

〈六〉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时间3天。培训结束,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公司发给服务监督卡,承包司机开始营运。

〈七〉承包司机必须遵守国家和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有关交通运输客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公司的管理制度,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按时缴费,安全行车,文明服务,自觉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八〉非经公司批准,承包司机不得擅自聘请司机或将出租车交他人驾驶,否则出现交通违章和事故,由承包司机承担一切民事经济责任。承包司机属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社保费用由本人负担。

〈九〉办妥退包退车手续后,如发现承包司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诉其赔偿责任。

〈十〉承包司机在承包期满后,仍需继续承包公司出租车,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在承包期内,无违章、无事故、无欠费,优先考虑让其继续承包。

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出租车驾驶员必须取得c级驾驶证和客运从业资格证书,驾龄2年以上,其中客运经历1年以上,3年内无一般以上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记录,年龄18―50周岁,身体健康,经公司严格考核确认,才能承包驾驶公司出租车。

〈二〉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交通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各项制度,不得聚众闹事,不得煽动、组织、威逼他人__、_、慢驶、拒载等。

〈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文明诚信服务”的思想,出车前、收车后应当检查车辆技术状况是否良好,确保行车安全,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每年统一更换一次座垫、座套。

〈四〉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驾驶员安全学习、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服务、安全、守法意识,不断提高综合业务素质。

〈五〉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和人不能逃离现场,应按事故处理规定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好善后事宜。

〈六〉出租车驾驶员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公司的检查和旅客的监督。

2、衣着整洁,文明礼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卫生;不得在车辆内吸烟、饮食、不穿拖鞋、不讲脏话、不漫骂旅客。

3、按照乘客要求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因故绕道行驶时,应当征得乘客同意;

4、不得无故拒载或招揽他人同乘;

5、上客后应启动计价器,严格执行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运价标准,打表收费,抵达目的地后按规定收费并出具发票,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多收乘客费用;

6、不得无故中断运送旅客服务或未征得旅客同意更换车辆;

7、不得利用出租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营运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七〉出租车空驶待客期间,除下列情形外,驾驶员不得拒载:

1、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乘客要求乘车且无人随车监护的;

2、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3、乘客不愿按照规定计费标准支付车费的;

4、乘客的要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管制的。

〈八〉自觉遵守《出租车驾驶员守则》和《出租车驾驶员文明安全行车操作规程》。

〈九〉认真执行《出租车车辆管理规定》,确保公司出租车财产安全和性能良好。

出租车车辆管理规定

公司拥有出租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并不因承包经营而转移,承包司机有责任确保出租车的财产不受侵犯。为加强出租车管理,确保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对承包司机就车辆管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出车前、收车后的车辆安全性能检查的规定,确保营运出租车性能良好。

〈二〉公司统一安装车内电子产品,任何人不能私自购买、安装、私自调整计价器、里程表、gps车载通讯设施等设备设施,否则,视同承包司机违约,按违约程度进行处理。

〈三〉遇突发事件,政府或公司调用承包车辆,承包司机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视调用时间长短,给予适当补偿。

〈四〉未经公司同意,任何人不能对营运出租车转让、转包、转租、担保、抵押。违者公司收回出租车并对承包司机罚款3万元,保留追究当事人经济民事责任的权利。不得将出租车交给未经公司审核确认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遇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经公司许可除外),否则,给予罚款处理,并由承包司机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五〉公司对出租车实行强制保养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出租车保养规范是以车辆行驶里程或行驶时间为基础的。

2、出租车一级保养内容:[5,000―7,500公里或1个月]

⑴、更换发动机机油;

⑵、更换机油滤滤芯和清洁空气滤芯;

⑶、检查发动机有无漏油、漏水情况发生;

⑷、检查制动液方向机液压油是否足够;

⑸、检查轮胎气压和磨损情况(包括备用轮胎);

⑹、检查前后减震器使用状况;

⑺、检查传动轴连接球头和变速杆连纵杆保用情况;

⑻、检查转向机构连接情况;

⑼、检查前后刹车片使用情况;

⑽、清洁燃油油水分离器;

⑾、检查全车灯光、喇叭和雨刮器使用状况;

⑿、检查随车灭火器使用情况。

3、出租车二级保养内容:[45,000公里或3个月]

⑴、更换发动机机油;

⑵、更换机油滤滤芯和空气滤芯;

⑶、更换汽油滤芯;

⑷、清洗油路和清洗或更换火花塞;

⑸、拆检前后刹车机构,检查轮毂轴承及刹车片磨损情况;

⑹、检查制动液、方向机液压油、变速箱油油面;

⑺、检查离合器自由行程;

⑻、清洁或更换空调滤清器;

⑼、以及执行一级保养所有内容。

4、承包司机要增强车辆保养就是保安全意识,当出租车行驶里程或行驶时间达到以上定期保养要求时,应及时与公司联系,到公司指定保养厂(场)进行保养,保养合格证报公司备案,公司落实专人,建立车辆保养档案,及时督促出租车承包司机按时保养车辆,承包司机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末按时保养或保养不合格出租车,不得继续营运。

〈六〉对营运出租车实行强制性保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不能低于50万元,承

运人责任险不能低于50万元/每位,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调整保险额度。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的,保险赔款优先用于车辆和附属设施的重置。

〈七〉承包司机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防抢、防盗、防火安全意识,避免发生车辆盗抢或火灾,确保车辆安全。如果因承包司机责任形成车辆被抢被盗或火灾导致损失,由承包司机按责任大小赔偿公司损失。

〈八〉合同终止时,车辆及附属设备、牌证齐全完整交还公司。如车辆及附属设备损坏或牌证丢失,应自行自费修复或重置,如超期3天不履行,公司自行修复或重置,所需费用由承包司机承担并从押金、安全保证金和合同保证金中扣缴。

出租车营运管理奖罚规定

〈一〉奖励项目和标准

1、全年文明驾驶无投诉,无案件,无纠纷,安全行车无事故,无违章记点,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按时足额缴费,经民主推荐,作为优秀驾驶员,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2、以零投诉、零违章、零事故为主要内容,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次考评,对“三零”承包司机上下半年各奖励200元。

3、拾获财物,报告110,并根据110指令,将拾获财物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影响较大的,公司年终给予评奖。

4、安全行车,文明诚信服务受到市级、省级、中央级新闻单位公开宣传报道表扬的,每次按不同级别分别奖励100元,200元,500元。

5、为维护国家财产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经总经理特批,奖励2000元―3000元。

〈二〉处罚项目和标准

1、承包司机擅自将出租车交他人驾驶的,发现一次警告并罚款100元。

2、承包司机擅自将出租车转让、担保、抵押的,罚款30000元,收回车辆;公司保留追究承包司机经济民事责任的权利。

3、承包司机私自转包、转租出租车,罚款20000元,扣除合同保证金5000元,收回出租车并追究承包司机法律经济责任。

4、违反出租车营运服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者的,给予罚款处理:

⑴营运时,不带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不按规定摆放服务监督卡的,除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外,罚款50元;

⑵乘客投诉不打表收费,调查属实的,罚款50元;

⑶不参加安全学习的,罚款20元,第二次以上,阶梯累计,每缺一次加罚10元;

⑷营运时吸烟、吃东西、穿拖鞋、讲脏话、漫骂乘客的,罚款50元;

⑸营运时故意绕道行驶的,罚款50元;

⑹无故拒载或招揽他人同乘的,罚款50元;

⑺无故中断运送旅客服务或未征得旅客同意更换车辆的,罚款50元;

⑻肇事逃离现场的,除了承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以外,公司还按损失总额的10%处以罚款;

⑼不按规定定时保养,除了强制保养外,另外罚款100元;

⑽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至人死亡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罚款20元;至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罚款10元;

⑾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价失准的,罚款20元;

⑿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罚款20元;

⒀出租或转让从业资格证件的,罚款20元;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罚款10元。

〈三〉奖罚程序

1、优秀驾驶员相关推荐资料由公交事业部整理初审,报公司审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2、对“三零”承包司机的相关资料,由公交事业部统计核实并公示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3、拾获财物,移交公安部门,影响较大的,由法规部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4、受新闻单位报道表扬和在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有突出贡献的奖励,由法规部整理并公示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5、违反出租车管理制度规定而应处以罚款的,由公交事业部经理根据检查记录核定并开具处罚通知单,财务部门凭公交事业部经理开出的处罚通知单核收或划扣。

出租车交通事故管理规定

〈一〉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向交警部门和公司报告,未及时报案或隐瞒事实、肇事逃逸、酒驾、醉驾者,承担一切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二〉驾驶员有义务协助交警部门、保险机构和公司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承包司机承担交通事故处理费用、保险免赔或赔付不足费用以及赔偿公司损失。

〈三〉因交通事故车辆被扣,超过22个工作日,从第23天开始,按天数计算,对承包费中的管理费部分给予适当减免。

〈四〉公司负责办理交通事故的理赔索赔,如果事故造成车辆报废,保险赔款归公司重新购置车辆和附属设备的重置,不足部分及其它损失,包括索赔期间月承包费,重置车辆购车差价及附属设备费和上牌费等,由承包司机承担。

智能化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公司营运车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智能化监管服务水平,促进公司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公司设立智能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智能办),智能办在公司统一领导下,利用gps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等先进科技手段,对公司营运车辆实行智能化管理。

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一〉认真学习钻研gps系统操作业务知识,掌握gps系统监控、管理功能作用。

〈二〉依法依规对公司营运车辆进行实时监控,随时掌握车辆运行动态,确保车辆营运规范有序进行。

〈三〉检查车辆在线情况,做好在线监控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或上报主管领导处理。

〈四〉建立建全公司营运档案,及时收集整理车辆、驾驶员资料,借助档案,对营运车辆实行动态管理。

其中:车辆档案,以车为单位设档,内容包括车辆基本资料,保险情况,保养维修情况,公安交通年(季)审、检测情况,计价器检验资料以及安全检查,车容车貌检查记录等;驾驶员档案,以人为单位设档,内容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持证情况、文化程度、健康状况、招聘考试资料、上岗前培训情况、文明服务、好人好事和违章投诉、事故记录及处理结果,安全行车检查和信誉考核情况等。

〈五〉设立投诉调处台帐,系统地反映投诉、调查、处理的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电子档案,做好提示督促承包人按时投保、保养、检测检验、年审等工作,并做好记录,利用计算机操作系统,提高对营运车辆、驾驶员管理水平。

〈六〉做好文明服务工作。包括受理投诉,调查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维护公司形象;掌握出租车日行驶里程,供领导决策考虑;加强安全行车、规范营运、优质服务的宣传教育;及时登记投诉调处台帐,做好值班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通知救援,如情况紧急及时报警,以确保公司财产和司乘人员的安全;按照出租车电召业务流程落实做好电召服务工作,培育维护好出租车营运市场秩序;整理零投诉、零违章、零事故以及好人好事资料,上报公司考核兑奖。

〈七〉出租车参数卡、密码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操控,除指定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调阅参数卡和密码。

〈八〉遵守公司正常上下班制度。除国家法定节假日由公司统一安排轮值班外,平时必须按公司的规定准时上下班,智能办各岗位人员应相互配合,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九〉按质按量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出租车电召业务操作流程

〈一〉出租车电召业务是指公司业务员根据乘客来电要求,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离乘客最近的临时候客点候客的出租车司机,落实出租车完成接送乘客到达目的地任务的全过程。

〈二〉根据城区布局和客源相对集中情况,为减少出租车空跑,增加效益,公司决定设立902车站、搬运大楼、百货大楼、国税局四个点为出租车临时候客点,今后如有增加,另行通知。

〈三〉办理出租车电召业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就近安排,指令明确,跟踪问效”的原则,不断提高出租车电召业务效率。

〈四〉出租车电召业务具体步骤如下:

1、接电登记:接到乘客要求出租车的电话后,边听边记,将来电时间、所在位置、欲往何处、联系电话等内容记录在案。

2、电脑寻车:打开gps电脑监控平面图,寻找离乘客最近的正在临时候客点候客的出租车及其随车联系电话号码。

3、短信群发:利用“沃友”,以短信群发的方式迅速将乘客位置及联系方式发送至离乘客最近的临时候客点候客的出租车随车手机上,向出租车司机发出接送乘客的指令。

4、跟踪问效:接送乘客指令发出后,业务员要通过gps监控平面图,观察出租车反应情况,必要时,电话询问相关出租车司机,是否接到指令,是否主动联系乘客,以确定电召业务指令是否最终落实到位,接送工作是否正在进行,如果尚未落实则需进一步协调解决。

〈五〉出租车电如召业务员要规范文明用语,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如:1、您好,益盛公司欢迎您的来电,有什么需要帮忙吗

2、好的,我尽快为您安排,请稍候。

3、很抱歉,业务繁忙,让您久等了。

4、对不起,暂时无法为您安排,请谅解。

5、感谢您对益盛公司的信任和支持,欢迎您再次乘坐本公司出租车。

附一、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守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租车营运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安全行车,文明服务制度落实到位,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出租车业务的不断发展,制定本守则,出租车驾驶员必须共同遵守。

一、基本要求

1、热爱本职,忠于职守。

2、安全行车,文明服务。

3、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4、车容整洁,举止端庄。

5、钻研业务,讲究技巧。

二、营运安全要求

1、持证上岗。营运时,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必须置放在右边平台上,杜绝无证或证照不全人员驾驶出租车。

2、定期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和培训会议,强化安全行车意识,掌握安全行车技巧。

3、勤检查,常保养。自觉做到“三勤检查”,即发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要勤检查,同时,自觉遵守公司强制保养制度,确保车辆及部件正常运转,杜绝机械事故发生,坚决不开“带病车”。

4、依法依规,安全行车。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文明诚信服务”观念,严格按文明安全行车操作规程驾驶出租车,确保行车安全。

5、严禁酒后、疲劳驾驶、超限、超速、超载行驶和肇事逃逸。

三、职业道德要求

1、树立“三个意识”,即服务意识,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弘扬“三种精神”,即敬业精神,见义勇为精神,救死扶伤精神。

2、保持车容车貌美观整洁,爱护车辆,不人为损坏车辆。

3、衣着整洁,仪容端庄,举止文雅,语言文明,礼貌待客,服务周到。

4、短线、直线行驶,不故意绕道,打表收费,诚实守信,维护公司形象。

5、不侵吞公家财物,拾获顾客钱物报告110,并根据110指令,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6、服从管理,恪守职业道德,不泄漏业务机密,不搞非法_,不聚众闹事,不非法_。

附二、出租车驾驶员文明安全行车操作规程

〈一〉出车准备

1、携带好营运证件,即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

2、检查车辆,确保机件灵敏有效,确认车门和车厢关实。

〈二〉通常行驶

1、专心驾驶、遵规守法。

2、谨慎驾驶,消除隐患。

3、精熟驾驶,措施果断。

〈三〉超车行驶

1、超车前,开左转向灯,细察前后,鸣笛或灯光示意,方可超车。

2、超车时,保持安全距离。

3、超车后,确认与被超车辆有足够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道。

〈四〉会车行驶

1、正常路段会车,三先礼让。

2、障碍路段会车,减速礼让。

3、狭窄坡路会车,下坡礼让。

〈五〉路口行驶

1、慢,精神集中,提前减速。

2、看,观察左右,注意人车。

3、过,确认安全,顺利通过。

〈六〉坡路行驶

1、保持车距,预防追尾。

2、刹车及时,防止后滑。

3、适速行驶,安全礼让。

〈七〉窄路行驶

1、降低车速,注意查看。

2、安全避让,防止堵塞。

3、观察人车,及时避让。

〈八〉雨雪雾泥

1、低速行驶,保持车距。

2、措施得力,预防侧滑。

〈九〉夜间行驶

1、精神集中,谨防突变。

2、远近灯光,正确使用。

〈十〉倒车停车

1、明察四周,谨防麻痹。

2、适时停靠,保证交通。

〈十一〉收车离岗

1、停车合规,关窗锁门。

2、清洁车辆,及时保养。

附三、出租车承包操作程序

出租车实行“公司所有,承包经营,统一管理,文明服务”方式管理,出租车承包操作程序如下:

〈一〉按照《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严格出租车驾驶员准入制度,凡欲承包公司出租车者,必须按照公司招收出租车承包司机的办法,通过资格审查、笔试、路考、面试环节,层层把关,如果证照齐全、有效,具备从业资格,成绩合格,方能承包公司出租车。

〈二〉公司对符合条件司机进行筛选,最终确定承包对象。

〈三〉按规定收取车辆押金、安全保证金和合同保证金。

〈四〉按规定对承包司机进行上岗培训,培训结束,发放服务监督卡。

〈五〉签订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六〉建立承包车辆和承包司机档案,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对出租车和承包司机跟踪管理。

〈七〉加强督查,强化安全和文明服务教育,促进承包经营健康发展。

附四、出租车退包退车操作程序

〈一〉承包司机如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承包出租车,自愿终止合同提前退包退车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出租车退包退车申请表》。

〈二〉公司接到承包司机提交的《出租车提前退包退车申请表》后,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同意退包退车。

〈三〉公司安全生产部、机务部、出租车队相关人员按《车辆交接技术标准》,对应退公司的出租车进行验收,确认合符标准要求后,签署意见。如果出租车不合符标准要求,由承包司机限期修复后再组织重新验收。

〈四〉公司安全生产部查阅出租车有无违章、事故未了结情形;如有违章、事故未了结情形,应先了结再办理退包退车手续。

〈五〉对已验收合格的出租车以及行驶证、营运证、服务监督卡、合同书等相关资料由公司统一收回。

〈六〉公司向承包司机收取或扣收违约金。

〈七〉自公司收回出租车之日起,40天内由公司财务部办理好押金费用清退手续,多退少补。

第15篇 公司市场部运营管理制度

市场部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根本准则

第一条 强化市场意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沟通企业与社会,企业与客户的关系,让客户放心,使客户满意,与客户互动,并最终达成双赢,是我部运营管理的目标。

第二条 确立“用户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维护公司声誉,重视社会经济效益,满足社会需要是我部运营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 以迅速反应,快速执行为工作标准,以客户永远是对的为服务准则。

第二章 经营目标

第四条 根据公司的中长期规划和生产能力状况,通过预测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由我部提出初步的年度市场发展方案,报请公司审查决策。

第五条 经过公司会议讨论,以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并作为编制我部年度市场发展目标的依据。

第六条 我部根据确定的年度市场目标,制定我部具体的市场发展计划和具体实施策略,报公司会议讨论通过并实施。

第三章 市场预测

第七条 市场预测是经营决策的前提,同时也是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具体要求如下:

1.了解同行业市场发展走势,了解同类产品国内、国外全年销售总量和同行业全年的生产总量,分析饱和程度。了解竞争对手在我公司重点发展和推广区域的市场占有率,分析竞争对手的市场营销措施和动态,研究和寻求开拓市场的新途径。

2.加强对现有客户的了解和沟通,了解客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及技术要求,分析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满足用户要求的可行性。

第八条 通过分析上年度的国内、国外年度销售组成和比例情况,预测下年度国内各地区及外贸各占的销售比率,确定年度销售的总体计划及市场运营手段。

第九条 了解和分析国外客户的对产品的需求特点,分析外贸供求趋势,确定外贸发展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外贸市场开拓策略。

第四章 销售计划及合同管理要求

第十条 我部根据公司全年市场目标及近年来国内各地区和外贸订货情况,综合平�,分步计划,并根据市场供求形势确定“以销定产”和“以产定销”相合的方针,留有余地,信守合同,维护合同法规的严肃性。

第十一条 如无重大市场因素影响,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价格政策,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定价,需事先经相关部门及公司领导报批确认后,方可按变更的价格进行销售;如需制定必须经公司最高领导签字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市场部根据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及确定的销售合同,编报季度和月度销售计划,于月前十天报相关部门以便综合平�产销衔接。

第十三条 参加各类展销会,在维系老用户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新用户;在继续做好内销的同时,加大外贸工作力度,争取内贸和外贸齐头并进,共同发展。

第十四条 所有合同的制定和签署必须符合公司对合同的要求,做到规范统一。建立合同管理机制,管理好用户合同。

第十五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客户档案,详细掌握客户市场活动,以便更好的为客户服务。

第五章 编制产品生产销售计划,组织回笼资金

第十七条 各种单据和产品录入必须准确规范,以便其他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执行销售合同,必须严格按照订单供货期编制生产计划制单,及时将定单情况反馈至其他相关部门,以便相关部门安排生产。

第十九条 对订单要注意区分缓急,处理好主次关系。尤其是对初次合作的试量制单,应特别标注,为以后的销售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条 市场部开具的各种单证和发票,均要做好存根。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回款和追款制度,随时跟踪销售回款情况,必要时按追款程序做好追款工作。

第二十二条 确立为用户服务的观念,及时办理各种单证及发货手续。用户函电询问,当天内必答,如质量问题需派人处理,三天内与有关部门联纱,组织人员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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