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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理制度包括(1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司法管理制度包括

司法管理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公平、高效运行的重要机制,它涵盖了司法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晋升、纪律处分等多个环节。这一制度不仅规定了司法工作的基本流程,还涉及到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公众参与度以及司法监督等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司法人员管理: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法律工作者的资格认证、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

2. 司法程序规则:设定案件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各个阶段的操作规程,保证司法过程的标准化。

3. 法律解释与适用:明确法律条文的解释原则,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4. 司法监督机制:建立内外部监督体系,防止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

5. 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提高司法透明度。

6. 教育培训与职业发展:定期对司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更新和职业技能提升的培训。

重要性

司法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是维护司法权威、防止权力滥用的关键;另一方面,它能够提高司法效率,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良好的司法管理制度可以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的法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方案

1. 完善司法人员选拔机制:推行公开透明的选拔标准,确保有能力、有道德的人员进入司法系统。

2. 建立动态考核制度:定期对司法人员的工作业绩、道德表现进行评估,与职务晋升挂钩。

3. 强化司法教育培训:定期举办各类法律研讨会和实务培训,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4. 提升司法透明度: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案件信息,让公众了解司法运作过程。

5. 加强司法监督:设立专门的司法监督机构,对司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严惩违纪违法行为。

6. 优化司法程序: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可以逐步构建一个公正、高效、透明的司法管理体系,使司法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管理制度包括范文

第1篇 _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级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总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参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 公司各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六条 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 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 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八条 公司所有对外签订的书面合同都需经过法律事务部的书面审核。

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的,须按照公司的合同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第九条 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承办部门、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负责。

第十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

对法人,需有具备经年检的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且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对非法人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如有则需提供相应证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包括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等)、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如果承办部门对调查有一定困难,可申请法务部介入参与调查工作。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承办人(部门)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承办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其他重大复杂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十六条 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十九条 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为三份及以上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盖有授权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二十一条 对新进公司的新员工如需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需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并应根据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具体合同标的大小而权限不同来确定合同承办人的权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加强与业务合作方的正式联系,要求所有的活动通知、人员变更通知、调价通知等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事件应以书面公函形式发出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认可后回达至各下属公司。

公司应对各级不同业务人员划分不同的授权范围并书面告知各客户,同时取得客户对该相关授权的书面认可。

第二十三条 对于基层一线业务人员,公司应避免将大额现金货款收受业务交与其,以免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对由于业务主管要求业务人员接触大额现金并造成公司损失的,该业务主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提请所在部门、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顺序会签审核。

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或承办部门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

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应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会签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不同意。

第二十五条 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根据书面会签审核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办理批准、鉴证、登记、交付,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合同,承办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严格履行批准、鉴证、登记、交付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应予采纳。

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增减内容时,按本规定第九、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范围经会签审核后方可变更、增减。

第二十九条 未办理会签审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按照本规定采纳会签审核意见的,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三十条 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具体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各保管一份。

第二节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档案,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科技等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的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归档的所有文字材料。

第三十二条 合同资料包括:

(一)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三)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四)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及我方人员的签证

(六)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

(七)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催货函、违约通知书、往来函件和电话记录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书

(九)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每一份履行完毕的合同,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合同资料整理清楚,由各部门自行保管。

合同资料不得随意搁置、销毁、遗失。

第三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签订完毕的合同及承办部门所送的有关合同资料,应尽快审核完毕。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合同资料、合同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随意泄漏。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对已实际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

第三十七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用代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三十八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事务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必要时可会同法务部人员,对对方的履约能力或其他必要条件进行实地调查。

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合同签约人的同意并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仅限ems)邮寄对方或亲自交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

第四十条 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仅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第四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向法律事务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第四十二条 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我方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对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向法务部报告,并应当及时以书面文函的形式催促对方及时履约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经催促对方仍未能及时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时,则应解除该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发出。

第四十五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监督和纠纷处理

第四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为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自动报告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十八条 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并负责配合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对合同履行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合同实施的监管,以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缔约各方的合法权益。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瑕疵应立即书面上报。

第五十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有合同对方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收款手续的除外)

(三)对方履行合同有瑕疵尚未得到法律事务部书面确认已经更正或解决的。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五十一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十二条 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签约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

第五十三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

第三章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五十四条 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五十五条 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 凡发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律事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三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呈报法律事务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六十条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其上级部门和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金额巨大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需同时逐级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六十一条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律事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六十二条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六十三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律事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六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四章日常法律事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促销方案、有奖销售、大规模返利、经销商奖励,以及对外的宣传用语、广告用语等需以书面形式报法务部审核。

对于未经书面审核而擅自实行的对外活动、宣传、广告所引起公司涉讼或行政机关处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损失金额的大小对相关人员进行追偿,对于金额特别巨大者,将在追偿的基础上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根据公司指示对各下属公司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稽查。

第六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接受各下属及消费者举报,将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情况及地点形成报告上报总公司,待总公司审批后联系并协助工商、质检等执法部门对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假冒伪劣生产窝点、经营企业和法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所招聘的人员必需有一定的背景和个人信用调查,在入职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住所情况、家庭成员等基本信息,对于各下属公司的一些重要岗位人员还需有下属公司所在地常住人口的担保或要求其具有当地户口。

第七十条 公司人事部门应妥善保管员工入职时所提供的一些信息资料,对员工日常出勤和工作等记录应注意收集并妥善保管,对需要员工签字确认的文件则必须经员工签字确认后方可归档。员工相关信息资料应至少保留至改员工离职后一年。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劳动纠纷需第一时间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和法务部,并及时收集和准备相关材料。如果需实行一定的处罚措施如扣除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等应预先告知法务部。对由于系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引起的劳动纠纷并造成公司损失的,其中需承担个人责任的将由行政人事部和法务部报公司领导决定处理。

第五章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第七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律事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向法律事务部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律事务部的法律意见。

各部门对各自会引起公司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和风险的对外活动必须事先咨询法务部意见。

第七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必须尽快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有权主动对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法律知识培训

第七十八条 为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的能力,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建立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

第八十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对象为公司全体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培训考核对象。

第八十一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主要内容分为通用法律和专业法律法规两大部分,主要包括:

(一)关于民主法制的论述以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担保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律知识

(三)涉及具体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根据各下属公司、营销部门的不同特点,培训内容将做出相应调整。

第八十二条 法律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学为主,辅之以讲座、专题讨论、办班培训。

第八十三条 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应尽量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探索开展网上培训的途径。

第七章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八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者违反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贿受贿、侵吞挪用公司财产、泄漏公司商业秘密,致使公司名誉受损或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按照本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违法被国家机关处罚而缴纳的罚款、滞纳金公司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处理仲裁、诉讼案件的有关费用及差旅费用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发生的损失其他经济损失。

第八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害时,由法律事务部依本规定对其进行调查后报公司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公司损失、扩大损失或者造成公司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的,对直接或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及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或挪用公司财产的

2、在业务活动中收受贿赂或变相收受贿赂的

3、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及时寻求法律咨询或未依照法律事务部的意见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造成公司损失的

4、不按本规定签订合同,或对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不按本规定采纳的

5、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6、没有公司授权、超越公司对其授权范围或者滥用公司对其授权,以公司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为他人订立合同提供担保的

7、合同未经签订,先期履行并发生合同纠纷造成公司损失的

8、丢失、损毁合同资料或对合同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的

9、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合同文本上盖章、签字的

10、不按照本规定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或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中无书面协议或其他书面凭证,造成公司损失的

11、签订有重大缺陷或者无效合同,导致公司损失的

12、签订合同被欺诈,导致公司损失的

13、在业务活动中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14、伪造、利用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介绍信、银行帐号进行合同诈骗的

15、在明知或应知对方或我方无实际

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对方订立合同的

16、明知或应知对方虚构合同主体、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而与之订立合同的

17、伪造合同的

18、以公司名义利用虚假信息,诱骗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信息费等费用的

19、签订、履行合同中未严格把关,购置有瑕疵、缺陷等不合格产品,引发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20、在合同可履行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实际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或擅自以公司名义中止履行合同从而引发合同纠纷造成公司损失的

21、发现合同对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违约行为而拒不追究的

22、发生合同纠纷后隐瞒不报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3、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2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利、被动局面,造成损失的

25、其他违反本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损失的。

第八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刑法规定情节,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法律事务部配合,协调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实施本规定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时,应同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对在实施责任追究的过程中,阻碍责任追究的进行或包庇应当被追究责任人员的公司员工,应当追究其责任,其责任与被包庇人相同。

对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的或者公司管理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从重追究责任。

第九十条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损失赔偿和承担刑事责任等方式。

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降级、内部待岗、开除等。

适用除开除以外的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

第九十一条 公司鼓励员工检举、举报和揭发违反本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对查证属实的检举、举报和揭发,公司将根据涉案标的大小,对检举、举报和揭发人员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九十二条 对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突出者

2、对在业务活动中收受的红包等利益,在收受后5个工作日内自动上缴总公司审计部门的

3、发现重大缺陷,避免重大经济损失者

4、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公司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2篇 _公司法务专员管理办法

公司法务专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公司法务专员管理工作,根据《__商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总部及省公司法务专员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省公司法务专员任职资格由省公司和法务部共同确定,由于法务专员工作性质特殊,工作内容向省公司总经理和法务部负责,按照总部统一要求完成省公司各项法务工作。

二、工作职能

(一)职能定位

核心职能:

1、协助法务部处理所在省公司内各类相关法律事务;

2、负责组织打击本区域的假冒伪劣产品;

3、负责收集整理本地区打假工作的相关信息及法律文书资料;

4、为省公司提供法律咨询、保障。

工作权限:

1、法律事务筹划的建议权;

2、合同的法律审核权;

3、手续不符法规要求时拒绝签审的权力;

4、合作伙伴的资信调查权;

5、针对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建议权;

6、其它经公司批准赋予的权限。

(二)工作职责:

1、及时发现省公司内常见问题,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2、协助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负责制订并审核各类法律文件;

3、协助法务部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法务工作;

4、协助总部负责公司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正,参与公司重大合同谈判、签订,对公司各类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5、负责对公司合同档案的管理;

6、协助处理危机公关、政府部门投诉等事件的协调、沟通和处理;

7、协助处理子公司筹建及日常经营中出现的法律事务工作;

8、负责办理省公司内知识产权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事务;

9、代表子公司处理各类仲裁、诉讼案件;

10、公司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编制配置

各省公司按照总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编制配置法务专员。

四、日常管理

1、日常考勤

省公司专职法务专员省公司编制,业务受法务部指导,日常管理以省公司为主,考勤管理由省公司进行。

省公司法务专员的录用、转正,提职、提薪等人事事项,由省公司总经理比照省公司人员管理流程报批。法务专员的离职必须按照总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由省公司报法务部和公司领导决定后方可实行。

2、月度会议

法务部每月召开法务专员工作会议,传达总部相关政策精神,听取上月工作汇报与下月工作计划,并就当前工作难点、要点进行讨论解决。法务部还将利用各种会议,适时安排各项法律方面的培训及研讨,提高法务专员专业能力,帮助其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法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法务专员会议。

3、出差管理

法务专员出差完成省公司总经理和法务部安排的各项法务工作。法务专员在出差前须将出差行程经省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备法务部,出差完毕后三日内将出差报告上报省公司经理和法务部。

4、费用管理

省公司法务专员相关费用标准参照总部统一费用标准,其费用由省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审核。

五、考核办法

法务专员的考核采取季度考核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

1、 考核原则:法务专员考核采取省公司及法务部双向考核的原则,省公司主要从日常工作配合程度、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法务部主要从其法务工作技能、法律事务处理能力等专业方面进行。

2、 考核方式:

(1)日常考核按季度由省公司和法务部共同进行。

(2)考核采用扣分制。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法律问题咨询指导

合同审核

打假实效

法律事务情况

报告提交

(3)季度考核结果将按比例计入年度考评。

(二)年度考评

省公司法律专员的年度考评参照公司当年度总体考评办法,由省公司与法务部共同进行。考核权重省公司占比60%,法务部占比40%。

考评主要内容:

a. 日常工作完成情况50%

b. 季度报告质量20%

c. 出差报告质量10%

d. 省公司反馈意见20%

e. 对法务工作的建设性意见(加分制)

年度考评由省公司总经理与法务部共同进行,行政人事部统计汇总。 考评结果计入个人业绩档案,与年底利润分配挂钩,并作为下年度调薪的参考依据。

六、档案与社保

法务专员入职后人事档案由其省公司托管,社会保险也由其省公司给予办理并予以缴纳。

七、转岗及解职

法务专员需要转岗或解职时,须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报行政部核准。

八、注意事项

法务专员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务专员工作权限及职能开展,不得超越此权限及职能开展工作,一经查处,法务部、人事部将有权对该员工给予辞退或调离其它工作岗位。

第3篇 建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晋城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规范法律事务管理,促进__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结合__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__公司法律事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勤勉尽职的原则。

第三条__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包括:

1、为__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起草、审核__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

3、组织参与__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对外担保、租赁、资产转让、资源整合等涉及__公司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的法律事务。

4、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考核和指导合同的签订、履行;组织协调合同纠纷事宜;参与__公司重大合同的调研、谈判和起草工作。

5、接受__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__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6、外聘律师选聘及日常管理工作。

7、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__公司企业管理部是__公司的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__公司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五条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重大经营决策法律论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是指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重大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

第七条__公司各单位重大经营决策应进行法律论证。__公司各单位在发生重大经营决策法律事务时,应当由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组织进行专门论证,并将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及论证结果交由__公司企业管理部论证,并由外聘律师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第八条法律论证的主要内容为:审查论证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重大经营决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重大经营决策潜在的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重大经营决策需要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九条重大经营决策未经法律论证,一律不得开展;经过法律论证认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时,要及时给予纠正。

第十条各单位向__公司报送涉及企业改制、并购、投融资方案,以及要求__公司出面协调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附相关法律论证情况。

第十一条__公司各单位每半年应将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经营决策以汇总表(附表1)的方式报送__公司企业管理部。主要内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法律论证情况,决策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各单位发生的日常法律事务由各单位自行办理,重大复杂、无法自行处理的法律事务一般应交由__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需要__公司外聘的律师提供服务的,应事先填写外聘律师服务申请卡(附表2),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协调办理。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需聘请律师的必须报__公司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一节合同管理总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等与合同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管控制。

第十六条合同管理原则:依法订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有效监控合同、及时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节 合同订立

第十七条 合同订立实行经办负责制,经办人应对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履行情况负责。合同需第三方履行的,经办人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时,经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并建立用户资信档案。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应当优先采用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没有或者不宜采用国家或者行业合同示范文本时,应由经办部门草拟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合同应标明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姓名。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验收标准和方式。

3、价款或酬金及支付方式。

4、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合同争议、纠纷解决方式。

7、合同变更或解除。

8、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9、合同签章及签订时间。

10、其它需要标明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示范合同文本中未选择的项目或未约定的空白栏,应当填写无字样。

第三节 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__公司企管部为合同管理部门,审核__公司各职能部门经办的各类合同:

(一)机电部经办的购销合同;

(二)生产技术中心经办的勘察设计类合同、基本建设类合同、技术类合同等;

(三)其他业务部门经办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以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由其自行审核,并对其自行审核的合同的合法性负责。授权分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原则上由分公司自行审核,但下列合同应报送__公司专业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复审:

(一)使用__公司自有资金,但单项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

(二)与集团公司以外单位签订的合同,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合同;煤炭销售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的合同。

第二十四条各分公司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应报送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复审的合同,由本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自行组织评审,评审完毕,携带评审表及审核所需资料(中标通知书或相关决定)在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报合同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__公司各职能部门所签合同,应经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报合同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相关专业部门是指__公司相关业务专业管理部门及__公司财务中心。相关业务专业管理部门对业务工作合理性负责审核,财务中心对款项及收付方式合理性进行审核。合同管理部门对合法性负责审核。

第二十七条经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的下列合同,应报送__公司分管合同的领导审核:

一、部门经办的合同:

(一) 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技术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及其他业务部门经办的合同;

(二) 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经办的合同:

分公司签订的需经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复审的合同;

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的合同及其它需经分管合同的领导签字的合同。

第二十八条经__公司分管合同的领导审核后,需报送__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合同:

一、部门经办的合同:

(一)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技术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及其他业务部门经办的合同;

(二)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经办的合同:

(一)授权分公司签订的使用__自有资金,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二)与集团公司以外签订的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煤炭销售合同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的合同及特别需要总经理批准的合同。

第二十九条需报送董事长批准的合同:

一、部门经办的合同:

(一)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技术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及其他业务部门经办的合同;

(二)单项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经办的合同:

(一)授权分公司签订的使用__自有资金,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二)与集团公司以外单位签订的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的合同及特别需要董事长批准的合同。

以上合同价款的划分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需要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合同经办部门应通知__企业管理部参与合同的谈判、并按照合同审核程序表(见附表3)履行签订合同程序。

第三十一条各子、分公司及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所经办合同的签订、履行、存档等管理工作。经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应在合同审核后一个工作日内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资料包括前期调研资料、相对方的资质、中标通知书、审批卡、合同文本等与所签合同有关的所有资料。__公司各子、分公司及合同经办部门应当于每月28日前向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送上月签订合同汇总表(附表4)和签订合同明细表(附表5),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予以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节合同履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合同经办部门应当确保合同全面履行。严格执行先审核后签约的程序,禁止先履行后签约的行为。

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各子、分公司及__公司合同经办部门应当每半年向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履行情况表(附表6)报送时间分别为7月10日前和次年元月10日前。

第三十三条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审计、监察、计划、财务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合同评审,主要评审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的合法性;

(二)合同审核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合同履行情况;

(四)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五)合同标的的使用情况;

(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情况;

(七)其它与合同有关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如果我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经办部门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三十五条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部门除应督促对方继续履行外,还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报送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发生合同争议,合同经办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争议发生起七日内仍无法解决的,应当将争议及时报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在受理争议起三日内组织争议处理小组,拟定处理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的,合同经办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并应向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授权委托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__公司行政办公室是授权委托书办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代理事项的,代理人应按要求填写授权委托申请表(附表7),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__公司行政办公室办理授权委托书(见附表8)。

第四十条授权事项的代理期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每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统一办理年度授权委托书更换手续。

第四十一条授权委托书内容发生变动的,代理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原授权书应交回__公司行政办公室废止。

第四十二条代理人负责对授权事项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代理人应当于每季度首月的5号前,向行政办公室反馈上季度授权委托事项阶段性完成情况(附表9)。年末应同时反馈全年授权委托事项完成情况。

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届满或授权事项完成时,应当向委托人反馈授权委托事项全面完成情况。

第五章 合同专用章管理

第四十四条__公司行政办公室是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应制定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合同专用章刻制申请,由__公司行政办公室召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初审,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行政办公室出具介绍信,由承办部门(单位)到公安机关刻制。

合同专用章刻制后三日内,应向__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作印模备案(附表10),__公司行政办公室下文启用,并确定保管及使用办法。

第四十六条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账,并报__公司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停止使用合同专用章的,应在合同专用章注销后七日内向__公司行政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备案。办理注销备案时应附报注销原因、公告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诉讼纠纷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诉讼事务,是指以__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裁决的所有争议法律事项。

第四十九条__公司各单位发生的诉讼事务,应事先向__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汇报,并在__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全程指导下办理。

第五十条__公司有关部门及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或者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以备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一条法律纠纷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经办人应全程协助诉讼代理人员处理纠纷,并对纠纷的责任实行终身负责。

第五十二条__公司各单位将本单位当年度办理的诉讼案件统计情况列表(附表11)在当年12月25日前向__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告,列表内容包括诉讼案件的件数、当事人情况、案由、标的额、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及方式、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数额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相关规定,本办法未作详细规定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__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__企字[2005]第223号文件《晋城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1:表格1-11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表格.doc

第4篇 工贸油品调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想》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向工贸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工作,全面负责或参与处理公司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四)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或解决的意见与建议。

(六)其他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法律工作实行双重管理和双向负责的工作机制:

(一)对所从事的每一项业务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确保本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

(二)对贯彻上级单位法律工作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等方面向上级单位负责,确保法律信息真实与畅通,维护公司根本利益;

(三)重大法律事务由公司企业发展部与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处理。

第三章 法律业务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公司应健全各项法律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专项法律制度,以完善法律事务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法律事务由企业发展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出具涉及公司权利、义务、责任、利益等方面的证明、承诺、说明、确认、授权等,如确需出具,应在企业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统一出具,并由企业发展部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司法、行政部门及仲裁、公证、律师等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由企业发展部签收。其他部门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不得擅自签收,应立即送交法律事务部门。

第七条 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具备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应在具备考试报名条件后三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逾期未取得的,予以转岗。公司应鼓励和支持法律岗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法务管理专员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咨询人的动机或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询人的不正当要求,损害企业的利益;

(三)不得对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其它法律事务工作要求。

第九条 法务管理专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 对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应拟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的范围、目的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完成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后,相关承办人应写出总结报告。对公司内部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经企业发展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及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

第十二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法律文书、书面法律意见以及相关文件或资料及时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完善法律授权制度,授权手续由企业发展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发展部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其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企业发展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法务管理专员及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对其在法律事务工作中知悉的相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求,保守秘密。

第四章 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和推行总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的法律意见书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公司企业发展部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意见表格式见附件1),按管理权限逐级呈公司主管领导、总法律顾问、经理审批,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保证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十九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是法律意见书的分级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管理协调工作,并履行向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报告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的下列情形需报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形式变更,公司的兼并、破产、解散、清算等活动。

(三)资产的转让、出租,转让股权,发行债券、股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企业资产处置方面的活动;

(四)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所属企业的合并、分立;

(五)企业资本经营决策,包括大额融资(大于100万元)、对外拆借,向其他企业投资、联营、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

(六)决定大额索赔(大于100万元)、行政复议、听证、起诉、上诉、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的提起:

(一)公司经理指

派或批示;

(二)公司总法律顾问指派或批示;

(三)公司其他领导就分管工作批示;

(四)公司业务主办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按以下方式进行:各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法律事务部门及时解答;或法律事务部门主动指导。

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主要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进行,法律事务部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事务咨询单格式见附件2)。法务事务咨询应在“法务信息系统”上进行。

第二十三条 法律意见书中,不得出现“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之外,基本符合条件”等不确定措辞。对无法查证的事实或者不能确定意见的事项,应要求其做出说明或发表保留意见,并指出此事项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展部应与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书。

第五章 纠纷案件管理

第一节 纠纷案件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展部是公司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和修订;

(二)组织处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

(三)负责办理需要集团公司、工贸公司审批、授权或需向集团公司、工贸公司备案、报告的纠纷案件呈报及处理事宜;

(四)对公司所属部门、驻站纠纷案件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公司纠纷案件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建立纠纷案件处理台账;

(六)负责办理纠纷案件所必须的授权事宜;

(七)负责公司纠纷案件承办人员的培训、考核;

(八)按照业务分工,协助工贸公司法律事务部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九)其他有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驻站按照业务分工,协助公司企业发展部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负责纠纷案件管理的部门或有关专职人员应建立公司纠纷案件处理台帐,详细记载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每起纠纷案件都应向工贸公司报告。

第二十九条 纠纷案件业务报表必须按统一格式每季度上报。

第二节 管理权限

第三十条 油品调运分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管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案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管理除重大纠纷案件之外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公司发生重大纠纷案件时,应上报工贸公司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视为重大纠纷案件:

(一)涉外纠纷案件;

(二)涉诉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100万元)纠纷案件;

(三)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四)可能引发群体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股东方重大权益或对股东方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六)其他工贸公司要求报批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节 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规定上报纠纷案件时,应向工贸公司企业发展部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案由、案情、主要证据;

(二)专职人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有关的起诉状、应诉答辩材料;

(四)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五)拟选案件诉讼(仲裁)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六)拟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情况(如有);公司应通过法律事务信息系统上报。

第三十四条 应诉案件应自首次接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应诉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上报;主诉案件应当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个月内且决定提起诉讼或仲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所发生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纠纷案件外的其他各类纠纷案件,应当向工贸公司企业发展部进行备案,备案不影响案件处理。

第三十六条 提交备案的书面报告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发生后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案件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

(四)处理结果。包括一审、终审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工贸公司备案纠纷案件,应当遵守以下时限规定:

(一)公司为原告、申请人的,自决定起诉、决定提出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二)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被处罚人的,自应诉通知或处罚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三)一审诉讼案件,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四)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的,调(和)解协议签署前备案申报;

(五)已审结的案件,自生效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不得隐瞒纠纷案件。

第四节 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视案情需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进行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方式。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公司为当事人起诉、应诉、仲裁的纠纷案件,代理人由经理进行委托,代理人的选聘建议以及办理委托事宜由纠纷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 选聘律师作为个案代理人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代理人能力和业绩、代理费用等因素,保证案件得以及时、经济、有效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纠纷案件代理人为公司内部员工的,应当具备以下两条以上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有处理纠纷案件的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四十三条 案件结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有关案件的代理人或承办人应向纠纷案件管理部门提交结案报告,会同案件主要材料、结案法律文书形成案件档案(一式两份),由纠纷案件处理部门和档案部门各存一份。

结案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办案经过、处理结果、经验教训等书面材料。

第四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企业所聘律师的管理,对其代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

第六章

商标管理

第一节 商标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综合办公室承担以下主要商标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二)履行《公司章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履行保护集团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参与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使用的集团公司商标进行管理、保护和有关信息的收集;

(四)负责向工贸公司上报公司拟使用集团公司商标计划;

(五)对商标的使用、保护等事项向工贸公司提出建议。

(六)负责组织安排商标专业知识培训及指导;

(七)负责公司商标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

第二节 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四十六条 对外进行合作时,《合营协议》《公司章程》中未约定商标使用的,应取得集团公司商标授权许可。

第四十七条 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一)向工贸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集团公司对拟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三)由集团公司与被许可单位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被许可单位在三个月内将使用许可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机构存查,并报工贸公司备案。

第三节 商标标识的印制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使用集团公司商标标识,应依据集团公司商标标识的印制标准,依照集团公司标识管理相关规定,自行负责商标标识印制。

第四十九条 商标标识的印制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承印单位必须是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信誉良好企业。

第五十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应建立商标使用台账,对商标名称、持有人、开始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节 商标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商标注册信息和使用信息作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应予以保护。集团公司vi手册、施工手册等设计文件资料属于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传播。

第五十二条 各部室以及员工发现有侵犯或可能侵犯集团公司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商标管理部门报告,并利用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在工贸公司的指导下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保障

第五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为企业发展部广泛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介入企业经营管理给予保障,并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并不得阻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规章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企业发展部可根据需要设立法律图书资料库(包括计算机法律数据系统)。

第五十五条 对法务管理专员及公司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

第五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资深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应选择集团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中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且需报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审批后聘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给予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第五十八条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在重大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在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经授权私自对外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

(二)超越授权范围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

(三)应提起诉讼或仲裁而没有提起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

(四)借办案之机非法牟取个人利益的;

(五)在承办经济案件中玩忽职守或重大疏忽造成损失的;

(六)对纠纷案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并因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纠纷案件承办人有阻挠、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八)拒报、延报、谎报、瞒报、漏报纠纷案件,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案件纠纷管理规定的。

经纠纷案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应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 对于纠纷案件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较多且已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纠纷案件管理或承办人员,应当调离原岗或撤换。

第六十二条 对在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为企业挽回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于商标管理工作突出和对商标权益保护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可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细则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5篇 石油销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基本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四)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或解决的意见与建议。

(六)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向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工作,并配备具有公司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职法务人员具体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全面负责或参与处理公司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第五条公司法律工作实行双重管理和双向负责的工作机制:

(一)对所从事的每一项业务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确保本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

(二)对贯彻上级单位法律工作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等方面向上级单位负责,确保法律信息真实与畅通,维护公司根本利益;

(三)重大法律事务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与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处理。

第三章 法律业务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公司应健全各项法律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专项法律制度,以完善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公司的法律事务由法律事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出具涉及公司或所属企业权利、义务、责任、利益等方面的证明、承诺、说明、确认、授权等,如确需出具,应在法律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统一出具,并由法律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司法、行政部门及仲裁、公证、律师等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由各级法律事务部门签收。其他部门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不得擅自签收,应立即送交法律事务部门。

第八条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具备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应在具备考试报名条件后三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逾期未取得的,予以转岗。所属企业应鼓励和支持法律岗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法律事务部门(岗位)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咨询人的动机或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询人的不正当要求,损害企业的利益;

(三)不得对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其它法律事务工作要求。

第十条法律事务部门(岗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对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应拟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的范围、目的和要求。

第十二条完成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后,相关承办人应写出总结报告。对公司内部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经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及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

第十三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法律文书、书面法律意见以及相关文件或资料及时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完善法律授权制度,授权手续由法律事务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其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法律事务部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及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对其在法律事务工作中知悉的相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求,保守秘密。

第四章 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和推行总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的法律意见书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意见表格式见附件1),按管理权限逐级呈公司主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审批,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保证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二十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法律意见书的分级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管理协调工作,并履行向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报告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下列情形需报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形式变更,公司的兼并、破产、解散、清算等活动。

(三)资产的转让、出租,转让股权,发行债券、股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上市融资等企业资产处置方面的活动;

(四)所属企业子公司的设立,所属企业的合并、分立;

(五)企业资本经营决策,包括大额融资(大于100万元)、对外拆借,向其他企业投资、联营、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

(六)决定大额索赔(大于100万元)

、行政复议、听证、起诉、上诉、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的提起:

(一)公司总经理指派或批示;

(二)公司总法律顾问指派或批示;

(三)公司其他领导就分管工作批示;

(四)公司业务主办部门。

第二十三条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按以下方式进行:各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法律事务部门及时解答;或法律事务部门主动指导。

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主要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进行,法律事务部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事务咨询单格式见附件2)。法务事务咨询应在法务信息系统上进行。

第二十四条法律意见书中,不得出现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之外,基本符合条件等不确定措辞。对无法查证的事实或者不能确定意见的事项,应要求其做出说明或发表保留意见,并指出此事项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部门应与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书。

第五章 纠纷案件管理

第一节 纠纷案件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和修订;

(二)组织处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和所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三)负责办理需要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审批、授权或需向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备案、报告的纠纷案件呈报及处理事宜;

(四)对公司所属部门纠纷案件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公司纠纷案件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建立纠纷案件处理台账;

(六)负责办理纠纷案件所必须的授权事宜;

(七)负责公司纠纷案件承办人员的培训、考核;

(八)按照业务分工,协助产品经销公司法律事务部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九)其他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协助公司综合办公室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负责纠纷案件管理的部门或有关专职人员应建立公司纠纷案件处理台帐,详细记载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每年应向产品经销公司书面报告两次公司纠纷案件工作综合情况。上半年情况应于每年7月5日前呈报,全年情况应于次年1月5日前呈报。

第三十条纠纷案件业务报表必须按统一格式每季度上报。

第二节 管理权限

第三十一条公司负责管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公司管理除重大纠纷案件之外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公司发生重大纠纷案件时,应上报产品经销公司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发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视为重大纠纷案件:

(一)涉外纠纷案件;

(二)涉诉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100万元)纠纷案件;

(三)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四)可能引发群体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股东方重大权益或对股东方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六)其他产品经销公司要求报批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节 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规定上报纠纷案件时,应向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案由、案情、主要证据;

(二)专职人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有关的起诉状、应诉答辩材料;

(四)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五)拟选案件诉讼(仲裁)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六)拟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情况(如有);公司应通过法律事务信息系统上报。

第三十五条应诉案件应自首次接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应诉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上报;主诉案件应当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个月内且决定提起诉讼或仲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十六条公司所发生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纠纷案件外的其他各类纠纷案件,应当向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进行备案,备案不影响案件处理。

第三十七条提交备案的书面报告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发生后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案件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

(四)处理结果。包括一审、终审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向产品经销公司备案纠纷案件,应当遵守以下时限规定:

(一)公司为原告、申请人的,自决定起诉、决定提出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二)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被处罚人的,自应诉通知或处罚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三)一审诉讼案件,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四)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的,调(和)解协议签署前备案申报;

(五)已审结的案件,自生效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部门不得隐瞒纠纷案件。

第四节 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四十条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视案情需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进行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方式。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公司为当事人起诉、应诉、仲裁的纠纷案件,代理人由总经理进行委托,代理人的选聘建议以及办理委托事宜由纠纷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二条选聘律师作为个案代理人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代理人能力和业绩、代理费用等因素,保证案件得以及时、经济、有效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纠纷案件代理人为公司内部员工的,应当具备以下两条以上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有处理纠纷案件的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四十四条案件结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有关案件的代理人或承办人应向纠纷案件管理部门提交结案报告,会同案件主要材料、结案法律文书形成案件档案(一式两份),由纠纷案

件处理部门和档案部门各存一份。

结案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办案经过、处理结果、经验教训等书面材料。

第四十五条综合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企业所聘律师的管理,对其代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

第六章 商标管理

第一节 商标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十六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综合办公室承担以下主要商标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二)履行《公司章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履行保护集团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参与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使用的集团公司商标进行管理、保护和有关信息的收集;

(四)负责向产品经销公司上报公司拟使用集团公司商标计划;

(五)对商标的使用、保护等事项向产品经销公司提出建议。

(六)负责组织安排商标专业知识培训及指导;

(七)负责公司商标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

第二节 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四十七条对外进行合作时,《合营协议》《公司章程》中未约定商标使用的,应取得集团公司商标授权许可。

第四十八条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一)向产品经销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集团公司对拟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三)由集团公司与被许可单位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被许可单位在三个月内将使用许可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机构存查,并报产品经销公司备案。

第三节 商标标识的印制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使用集团公司商标标识,应依据集团公司商标标识的印制标准,依照集团公司标识管理相关规定,自行负责商标标识印制。

第五十条商标标识的印制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承印单位必须是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信誉良好企业。

第五十一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建立商标使用台账,对商标名称、持有人、开始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节 商标的保护

第五十二条商标注册信息和使用信息作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应予以保护。集团公司vi手册、施工手册等设计文件资料属于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传播。

第五十三条各部室以及员工发现有侵犯或可能侵犯集团公司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商标管理部门报告,并利用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在产品经销公司的指导下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保障

第五十四条公司管理层应为法律事务部门广泛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介入企业经营管理给予保障,并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并不得阻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规章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法律事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法律图书资料库(包括计算机法律数据系统)。

第五十六条对法律事务人员及公司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资深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应选择集团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中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且需报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审批后聘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给予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第五十九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在重大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在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经授权私自对外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

(二)超越授权范围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

(三)应提起诉讼或仲裁而没有提起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

(四)借办案之机非法牟取个人利益的;

(五)在承办经济案件中玩忽职守或重大疏忽造成损失的;

(六)对纠纷案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并因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纠纷案件承办人有阻挠、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八)拒报、延报、谎报、瞒报、漏报纠纷案件,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案件纠纷管理规定的。

经纠纷案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应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于纠纷案件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较多且已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纠纷案件管理或承办人员,应当调离原岗或撤换。

第六十三条对在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为企业挽回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公司对于商标管理工作突出和对商标权益保护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可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细则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需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6篇 石油公司法务管理程序

法务管理

第一条 法律事务管控涉及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公司法务管理的重点包括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法律纠纷的处理、合同的审核管理以及法律信息系统的建设等方面。针对不同性质与控制类型的所属单位,公司授予不同的权限。

第三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制定专门指导意见,在公司所属单位中逐步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与企业管理部合署办公,向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工作。公司所属的具备条件的企业应设置法律机构,具备条件的应设置法律事务的工作岗位,可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的专职法务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全面负责或参与处理本单位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法律事务由法律事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重大事项法律论证

公司建立和推行总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的法律意见书制度。

(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是法律意见书出具的管理和协调部门,负责公司范围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审查和备案工作。所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法律意见书的分级管理单位,负责该单位内法律意见书的管理协调工作,并履行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报告工作的义务。

(二)产品经销公司的重大事项法律论证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主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总经理依次审核审批。

所属全资公司企业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呈产品经销公司主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审批。控参股公司由本公司自行实施,产品经销公司通过外派董监事对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并在本公司相关会议表达意见。

第五条 法律纠纷处理

(一)纠纷案件处理权限: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负责管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案件,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重大纠纷案件。

以所属单位本企业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所属单位发生重大纠纷案件时,应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处理。产品经销公司可根据需要,授权其所属单位处理部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需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批或经集团公司授权后公司直接处理。

(二)纠纷案件的上报:公司监管的全资、绝对控股单位由其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申报;相对控股及参股单位由各单位外派董事申报。

(三)纠纷案件的备案:所属单位发生除重大纠纷案件之外的其他各类纠纷案件,应当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进行备案。

(四)纠纷案件的报告:公司每年应在年初、年中两次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本单位纠纷案件工作综合情况。公司所属全资和绝对控股公司每年应在年初、年中两次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书面报告本单位纠纷案件工作综合情况,相对控股和参股公司的纠纷案件报告由各单位外派董事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

第六条 外聘法律中介机构与法律顾问管理

产品经销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资深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产品经销公司应从集团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法律中介机构与法律顾问,报集团公司审批后聘用。

所属全资及绝对控股公司应参考集团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中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且需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批后聘用。

产品经销公司及所属单位每年对外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及律师进行评价考核,并报备集团公司。

第七条 合同管理

(一)公司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各负其责”的合同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即公司制定统一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所属各单位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合同审查审批和合同印章管理统一由各级合同主管部门负责。

分级授权,即按合同的性质、种类和标的额大小划分公司与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合同管理权限,对合同实行分级负责、授权管理。

归口审查,即对合同内容,由各级合同主管部门归口综合审查,相关专业部门联合会审。合同主管部门负责法律审查,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专业技术和经济商务审查。

各负其责,即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全面负责合同的订立、履行,对合同商务风险负责;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法律风险负责;相关专业部门对合同相关专业、技术风险负责。

(二)合同管理权限划分

1.公司在集团公司授权营业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管理、签订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外各类合同。

2.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不得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3.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4.公司管理的合同由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50万以下的日常采购类合同根据《合同管理办法》授权,由分管领导签署。

5.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可向分管领导授权,在授权范围内由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合同,不得转授权。(三)订立合同应使用集团公司或公司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尚未制定标准合同文本的,可使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若标准文本尚未制定时,所使用的合同文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公司推广合同信息化管理,严禁线下合同。所属单位须按照公司统一要求进行操作,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设置,按工作时限和要求,准确、规范、及时的完成网上合同申报、审查审批、信息录入及系统维护等工作。

(五)所属单位应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书面报告本单位合同管理半年、全年综合情况,每月按统一格式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上报合同业务报表。

(六)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印章或其它印章代替。

第7篇 s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初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事务,包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有涉及法律问题的事务。

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在集团政策法律室的业务监督、指导下依法进行。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遵循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以实现依法治企为目标,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利益最大化为根本任务,通过全程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方式实现。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____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部门涉及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法律事务机构

第七条公司由主管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公司级领导担任法律事务负责人;由具有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获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从事过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企业法律顾问,组成政策法律室,作为公司法律事务的执行机关。政策法律室行政隶属于公司综合部,业务上接受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和集团政策法律室的双重领导。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时应遵循的原则: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2、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经营风险控制和管理,预防法律风险。

3、以公司利益为己任,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严密审慎,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保护公司的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利益。

第九条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

1、在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和集团政策法律室的领导下,按照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干扰。

2、对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利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公司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统计报表等。

4、办理公司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5、法律法规和公司领导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公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3、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4、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5、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政策法律室的职责:

1、促进公司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起草公司规章制度,对重要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

3、管理公司合同,参加合同的谈判起草工作,出具法律意见。

4、参与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制等涉及企业利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5、办理或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6、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7、负责和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8、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

9、对公司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工作,负责向集团政策法律室进行汇报,配合集团政策法律室进行协调、处理。

10、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处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主动提出法律意见和方案,对领导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解答说明,保证公司领导的经营决策合法有据。

第十三条处理公司重大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参加公司重大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调查、考察和谈判,收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解答法律问题,起草、审核和修改有关法律文书,为经营决策提供正确完整的法律意见和方案,保证公司重大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

第十四条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完善计划,强化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

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公司发展规划及与国家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相悖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修改,确保对内政令统一,对外与时俱进。

严格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依,执章必严,违章必究。

第十五条规范公司案件管理。

政策法律室是公司诉讼和非讼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公司涉讼和非讼案件,相关部门为政策法律室对案件的证据资料收集、分析和应诉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并负有保密义务。或者在案件开始后,由政策法律室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时移交集团政策法律室,并协助处理。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经办责任人应全面收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第十六条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___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必须申请授权委托。公司通过规范性文件将有关法律事务授权事项明确转授其他机构或人员,按照公司规定执行。未经公司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董事长授权委托,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公司或部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部门、单位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董事长授权委托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由董事长签发。

第十九条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或单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公司权益。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五章合同管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合同实行两级管理。即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各专项合同的日常管理,政策法律室负责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严格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签订,由具体经办人负责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代理权限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负责合同内容的谈判、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严禁口头协议或采用非正规书面形式。任何有疑问和疑义的应及时向政策法律室咨询,重要合同由政策法律室会同业务部门共同制订。

第二十五条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确保信誉,避免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履行部门应当按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履行部门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的向对方提出索赔,维护公司利益。当我方接到对方的索赔报告后,履行部门应立即通知政策法律室并报告主管领导,制定应对措施。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门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查明原因,及时化解,并收集好相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保护公司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政策法律室做好相关法律事务的协助工作,共同保护公司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

第三十条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实行集团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规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管理。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商标注册管理,强化商标维权意识;技术开发部门加强专利的申请、保护及技术秘密的保护工作;供应、销售部门要加强供销渠道、价格、客户资料、招投标文件等商业秘密的管理。

第七章参与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协调、指导有关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时,相关部门须将有关情况及原始资料立即报送政策法律室,共同拟定处理方案,必要时请集团政策法律室或外聘律师协助处理,处理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八章法律事务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法律咨询事务。

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日常法律咨询事务,对生产经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第三十四条组织法制宣传教育。

政策法律室配合教育培训部门,结合公司实际,在公司内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效提升公司干部和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第三十五条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日常管理,对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及时向集团政策法律室汇报,配合集团政策法律室进行协调、处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政策法律室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行为进行监督,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将法律事务管理纳入公司经济责任考核体系,对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造成损失的,给与相应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领导审定通过,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由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8篇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试行办法

f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以本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诉讼、非诉讼、签订合同等法律事务,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某种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法律性文件。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受托人亲笔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二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原则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 行使职权。

董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委托他人作为其代理人,依法行使董事长授权委托的职权。委托书一般一年办理一次,根据具体情况,董事长可对委托内容和权限进行调整。

第六条 受托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经济违规行为,无重大劣迹,能够胜任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 对同一事项不能重复委托。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范围为公司内外部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授权委托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授权委托管理,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三章 授权委托管理程序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依据业务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发。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如下内容: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单位、职务、授权事项及范围、有效期限、其他特别事项等。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依据业务需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授权代理事项:

1、由被授权人填写申请表,包括但不限于请求代理事项范围、代理事项期限、其他特别事项等内容;

2、被授权人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经公司法律工作部门审核,提出法律意见,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3、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审批;

4、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同意的申请表送交到法律工作部门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手续。

第十三条 法律工作部门在授权委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法律工作部门须在接到被授权人提交的申请表后,一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对被授权人递交的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的授权代理申请书,于一日内办理授权委托书;

3、对统一办理的授权委托书登记备案;

4、协助财务、审计、纪委等相关部门对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进行不定期审核;

5、保守授权委托事项秘密。

第十四条 受托人应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需变更授权范围的,由法定代表人做出变更授权委托书,原授权委托书由法律工作部门收回作废。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业务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该期限必须在受托人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内。

受托人员依所委托事项的范围、权限完成相关事宜,不得假借授权谋求私利,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受托事项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第十六条 受托人可在有效期满前15天提出继续代理授权的申请,法定授权人根据需要和被授权人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延长有效期。

第十七条 受托人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做好销售、回款等的衔接工作,保证销售、回款的安全性、及时性。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原件由受托人持有,合同管理部门及受托人所在部门分别备案,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丢失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及时补办,并及时通知相关方,避免出现差错。

第二十条 受托人要提前终止所代理的授权工作,应提前15天向授权人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受托事项可由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进行转委托的,受托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负责。

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 对未授权转委托的事项,受托人不允许转委托代理。但是受托人有正当理由并有证据证明转委托代理是在某种特殊原因和特殊条 件下,为了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才将一部分或全部代理权委托他人代理的行为除外。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转委托的,应与第三人签订转委托协议,交公司法律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授权代理通常采用一般代理,需进行特别代理的,须在委托书中明确特别代理权限及事项。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理权限终结,受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委托书交回公司政策法律室。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法律工作部门协助纪委、财务部、审计部应不定期对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进行核查,发现有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应做出及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受托人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及委托期限终止后,仍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的行为,以及被授权人不履行委托义务或者履行委托事项不符合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办理的授权委托行为继续有效。未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应该补办。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9篇 某医院法医司法鉴定印章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印章管理制度

为规范__省zz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法医司法鉴定所)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黄石市司法局的要求,并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司法鉴定印章种类包括:“__省zz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公章、“__省zz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和水印、“__省zz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财务专用章”、“国家司法鉴定人”名章。

二、法医司法鉴定所公章持zz县人民医院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司法鉴定许可证》,到zz县公安局办理准刻手续后在公安局指定的地点刻制。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国家司法鉴定人名章则由黄石市司法局统一刻制。

三、法医司法鉴定所公章适用于以法医司法鉴定所名义出具的证明、文件和鉴定合同等,鉴定文书不得使用机构公章。

四、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专用章适用于鉴定文书。

五、法医司法鉴定所财务专用章适用于办理银行手续、日常财务工作、票据出具等。

六、司法鉴定文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骑缝章适用于鉴定书连页盖印,以保证鉴定书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七、司法鉴定人名章适用于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时,司法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上签名,注明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并加盖司法鉴定人名章。司法鉴定人名章由司法鉴定人本人保管,且只限本人出具鉴定意见时使用。

八、“司法鉴定专用章”水印需加盖在鉴定书尾页的报告日期上,用印要方位端正、印迹清晰,印章位置要骑年盖日,不压正文。“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要加盖在鉴定书首页文书的编号处,盖印范围自司法鉴定书首页至尾页(不含附件)。

九、法医司法鉴定所公章、司法鉴定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法医司法鉴定所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人负责保管,并严格履行用印审批程序,做好用印登记。所有印章,均应专门加锁,置于牢固的保险柜内或者抽屉之内。管理人员对于自己保管的印章,未经机构负责人同意不得转交他人保管。

十、因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十一、法医司法鉴定所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消登记后,全部印章交登记管理机关,并按规定登记造册,送印章备案的公安机关销毁。

本制度自二○一一年十月十日起施行。

第10篇 发展总公司法规派驻人员管理规定

__发展总公司法规派驻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ee所属公司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经营管理,总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向专业公司或其他所属公司派驻法规人员。

第二条法规派驻人员是总公司法规室的派出人员,代表总公司法规室对驻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实施法规管理,办理驻在公司的法律事务,保证驻在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及与总公司决策的一致性,维护总公司和驻在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法规派驻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法规派驻人员由法规室确定、调配,受法规室直接领导、监督和管理。需要招聘的,按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条法规派驻人员对总公司负责,由总公司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和津贴。

第五条法规派驻人员为驻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驻在公司应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因驻在公司业务出差等发生的费用按总公司标准由驻在公司承担。

第六条法规派驻人员应参加法规室每周周一召开的例会和业务学习活动,提交工作日志及合同审核后应存档的材料,汇报驻在公司上一周的法律事务工作开展情况,对下一周的工作安排提出建议,同时开展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交流活动。外地法规人员可不参加例会,但应将工作日志传真给法规室。

第七条法规派驻人员应每个月将一个月的工作进行总结,在下一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报法规室,外地法规人员应将月总结传真给法规室。

第三章 法规派驻人员的职责

第八条法规派驻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驻在公司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证其依法经营;

(二)参与驻在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与总公司规章制度的协调性;

(三)依据总公司合同及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参与驻在公司的业务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负责合同的审查;

(四)依据总公司授权制度的规定,为驻在公司办理对外签约授权,杜绝所有未经授权的人员对外签约;

(五)经总公司法规室同意后协助或承办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九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不属于法规审核的合同,法规派驻人员应积极热情地回答业务人员的法律咨询;

(二)对于应由派驻法规人员审核的合同,应严格审核把关,不得轻率在报审的合同上加盖法规审核章;

(三)对于金额大、疑难问题多、操作复杂的合同,法规派驻人员应提交总公司法规室开会,经集体讨论后出具审核意见;

(四)凡属于投资项目的合同,法规派驻人员按照投资管理部制定的有关审批办法进行审核。

第四章 法规派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驻在公司的业务谈判、实地考察,对决策方案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驻在公司的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资料;

(三)对于违反总公司规章制度的人员,有处罚建议权;

(四)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及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和总公司及驻在公司的利益;

(二)为驻在公司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奖惩

第十二条法规派驻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依照有关职工奖励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议予以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制止、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挽回总公司资产遭晕重大损失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提高驻在公司经济效益或挽回损失方面效果明显的;

(三)有其他突出成绩或模范事迹的。

第十三条法规派驻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

根据情节轻重,向人事本部提议予以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及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给总公司和驻在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明知驻在公司发生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总公司和驻在公司遭受损失的;

(三)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发生严重失误,给总公司和驻在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从事了其他读职和严重错误行为的。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四条向所属公司派驻法规人员不便的,可从当地招聘法规人员,业务归总公司法规室领导,管理办法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公司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某物业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更好地发挥法律保障和服务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试行)》,充分考虑物业管理行业特点,结合公司总部和各属下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律事务工作以维护公司利益,防范法律风险和解决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基本任务。

第三条 法律事务工作在蛇口工业区和蛇口控股股份公司监督指导下,按照分级与授权的原则,建立以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为基础,以公司总部企业管理与培训部和各属下公司法律事务联络员为纽带,以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律师为社会资源支持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法律事务工作分两级管理,公司总部的法律事务归口企业管理与培训部管理,各属下公司指定一名法律事务联络员。

第五条 公司总部企业管理与培训部的职责如下:

1、负责建立和完善招商局物业系统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2、负责公司总部和指导各属下公司的行政复议、听证、诉讼、仲裁事务;

3、协助参与重大的对外商务谈判;

4、根据总部、各属下公司、行业协会的要求,为法律方面的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5、起草总部对外投资、合作、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有关的合同、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审查各属下公司上述文件,并存档备案;

6、接受蛇口工业区和蛇口控股股份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监督、指导,按上级单位要求上报案件进展情况和结案报告;对各属下公司法律事务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7、建立招商局物业系统外聘律师备选名录,指导、审查各属下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和律师事务;

8、配合培训经理组织各属下公司法律事务联络员的法律常识、证据收集保存和业务的培训;

9、建立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案例资料库;

10、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六条 各属下公司法律事务联络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各属下公司与总部法律事务工作的联系和沟通,按时报送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2、负责各属下公司与外聘法律顾问和个案律师的对口联系;

3、负责各属下公司重大法律事项、案件进展情况和结案报告的报告;

4、负责各属下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督促各管理中心(管理处)执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细则的规定;

5、负责组织各属下公司二、三级培训中的法律常识、证据收集保存和业务的培训;

6、负责各属下公司合同的管理,建立合同档案;

7、负责收集本地的物业管理行业的法规规章、正在使用的合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文本以及在物业管理实际操作中成功与失败的典型案例,并上报总部企业管理与培训部。

第三章 日常法律事务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总部根据各属下公司业务和工作需要签发《授权书》,授予各属下公司签署经济合同、劳动合同、在银行开立帐户等法律事务的权限,期限一年。各属下公司在权限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公司总部与各属下公司主要印章如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等,对外代表企业,须严格其使用管理。::部门印章只在业务和内部往来中使用,不具有对外效力。

各属下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第九条 各属下公司加强空白法律文件如空白合同(特别是格式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的管理。授权委托书应由各属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 各属下公司应将法律事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各

属下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可要求律师提交年度顾问工作清单。

第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各属下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管理分为三级:

1、重大法律事项应报总部批准:

(1)超出本细则第七条各属下公司《授权书》权限的法律事务;

(2)各属下公司需主动发出《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公司函》或在媒体发布声明、启示等法律文书的,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在发出3日前报总部批准;接到对方上述法律文书的,应在3日内向总部汇报。

2、一般法律事项应报总部知会备案:

(1)在本细则第七条各属下公司《授权书》权限范围内,但案件性质、损失严重、影响突出的法律事务;

(2)各属下公司需主动发出《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公司函》或在媒体发布声明、启示等法律文书的,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应在发出3日前报总部知会备案;

3、本细则第七条各属下公司《授权书》权限范围内的可以自行处理。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和各属下公司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除、终止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合同包括:

1、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企业章程;

2、股权转让协议;

3、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外委)、物业管理顾问合同;

5、电梯、空调等机电设备维修养护合同、清洁绿化等外包合同;

6、其他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审批权限:

1、公司总部和各属下公司产权整合、股权转让、借款和担保和对外投资新设公司事务由总部统一管理,各合同由总部审批。

各属下公司新拓展项目的外委和顾问物业服务合同均报总部批准。

2、各属下公司预算范围内其它经济合同审批权限:

(1)北京公司: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期限1年;

(2)上海公司: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期限1年;

(3)西安公司:金额不超过5万元,期限1年;

(4)武汉公司:金额不超过10万元,期限1年;

(5)南京公司:金额不超过10万元,期限1年;

(6)深圳公司: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期限1年。

超过上述金额和期限的合同需报公司总部批准。

各属下公司上述权限由法定代表人按本细则第七条签发的《授权书》确认。

第十五条 合同的谈判、审批、签定、履行、解除、终止的全过程,常年法律顾问或律师均可根据实际需要介入。常年法律顾问或律师应在公司总部和各属下公司对外合同签定前出具《律师合同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 合同签定程序:

1、合同的谈判:新设公司的投资项目谈判由总部领导、发展策划部、企业管理与培训部、项目所在地人员共同组成谈判小组进行;不设公司的投资项目谈判由发展策划部和各属下公司组成谈判小组进行;其他合同由各属下公司二人以上相关人员进行。

2、需报总部审批的合同按本细则的审批权限、《合同审批单》和《合同审批流程》进行。各属下公司应建立公司内合同审批制度。

3、合同的签定:需经总部批准的合同原则上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其他合同由各属下公司根据本细则第七条《授权书》的职权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合同谈判与签定时应注意以下几项重点审查内容:

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资质证书、注册资本等;在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注意业主委员会是否经当地主管部门的登记,是否取得业主大会的决议同意。

2、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及身份证

复印件、受托事项及权限、有效期等。

3、签约对方的履约能力:有无违约记录、银行信誉、股东背景等;对电梯维护养护等分包合同,应从合格分包方中选取。

4、合同条款的完备和严谨,特别是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应明确合理,经办人应充分估计违约风险。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

第十八条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所在地有示范文本的应使用该范本,没有的应使用公司范本。::采取电子数据交换和e-ml形式的,应特别注意保存,须打印存档。各属下公司应指定一个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并要求签订确认书。

第十九条 总部及各属下公司经办人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保证合同的履行,注意保存双方往来文件、函件和数据电文。发生可能中止履行、履行不能,或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情形时,应及时向法律事务联络员和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 因执行合同需申请资金支付或调动的,应由经办人向财务部出示合同副本,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合同履行与条款不一致时,应及时向法律事务联络员和主管领导报告。

财务部发现合同的付款严重与合同条款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和总部企业管理与培训部汇报。

第二十一条 属下公司应建立合同档案制度,将合同正本(至少一份)、《合同审批单》和《律师合同审查意见书》原件存档。由总部批准的合同,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一份由总部备案。

第五章 外聘律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部将选择几家律师事务所作为长期合作伙伴,建立外聘律师备选名录。 总部企业管理与培训部应加强和各地律师协会的联系,及时掌握律师的业绩、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情况,充分了解律师执业背景资料,对律师的满意度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各属下公司业务量、所在地物业管理和律师行业发展水平,实行外聘律师的层级管理:

1、北京、上海、深圳公司应选择当地行业内的两至三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征询后择优聘请知名律师,根据业务量和律师实际协商确定费用;

2、武汉、南京公司按往年惯例和业务量聘请律师;

3、西安公司外聘律师由总部监管、指导聘用。

第二十四条 各属下公司工作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时,原则上由各属下公司自行聘请,但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将《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方式、合同期限、费用和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简介、律师简介等背景材料报总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属下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项目律师或个案代理律师。项目律师指为特定项目临时聘请的律师,一般是非讼代理,一事一聘,采用固定金额制。个案代理律师指诉讼仲裁代理的律师,费用可根据纠纷情况采取固定费率制、风险费率制或其他方式。采用固定费率制的,应分期支付,且在结案后支付的律师费应不少于总额的30%。采用风险费率的,不得超过胜诉金额的30%,一般不再支付差旅费等办案费,且律师费须在结案后支付。

第六章 特别法律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所称的特别法律事务是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为解决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的诉讼仲裁事务,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听证等特别事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部企业管理与培训部是公司特别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属下公司在诉讼仲裁事务上接受总部企业管理与培训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各属下公司主动提起起诉、仲裁的:

1、应做好起诉前准备,收集整理各种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2、在起诉前10日内,向总部提出书面报告,拟聘律师及

其法律意见书和起诉书(申请书);

3、总部征询律师意见后决定,并书面回复。

第二十九条 各属下公司接到对方律师起诉前的《律师函》,或接到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诉通知书》的,根据案件性质、可能损失和危机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1、属于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外委和顾问)纠纷性质、或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西安公司5万元)、或已由媒体曝光的纠纷,必须在2日内口头或电话报告总部,并在7日内书面报告,附拟聘律师及其法律意见书、答辩书;

2、属于一般民事合同纠纷、或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西安公司5万元)的纠纷,在7日内书面报告,附拟聘律师及其法律意见书、答辩书。

3、总部收到书面报告后5日内书面回复。

第三十条 各属下公司接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必须在5日内上报总部,决定是否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各属下公司接到行政机关的将被重大行政处罚的口头或书面《听证告知书》,必须在次日报告总部,::决定是否聘请代理人,准备参加听证。

第三十二条 各属下公司根据总部的授权权限、案件性质和危机程度将案件进展情况上报:

1、属于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外委和顾问)纠纷性质、或标

的金额在10万元(西安公司5万元)以上、或需由总部决策的案件应根据需要,一事一报、一事一请示;

2、各属下公司授权范围内的其他案件,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总部,报企业管理与培训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案件处理完之后,各属下公司应在15日内上交结案报告,内容包括纠纷的产生、争议事项和金额、案件结果、总结分析,如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应有处理意见。并附和解协议、调解书、裁定或判决等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各属下公司应建立特别法律事务的案件档案,包括各种法律文书、证据、内部报告和批复。在总部对案件的结案报告批复后,由各属下公司装订成册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适用于除香港公司以外的公司总部和属下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总部企业管理与培训部解释和修改。

第12篇 某生物公司法律法规识别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确定公司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控制。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确认、培训、传达和监督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负责及时宣贯、遵守与本部门、车间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将有关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

4 、内容与要求

4.1 、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a--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

b --甘肃省、兰州市的地方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规章、规程;国家、行业、山东省、青岛市有关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则、标准及其他要求等;

c-- 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d --上级机关、执法机关的通知、公报等其他要求;

e-- 国家公约等。

4.2、获取方法

a--上级发文、转文;b-- 报刊、杂志登载;

c --会议获取;

d-- 从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发行处获取;

e --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获取;

f-- 上网查询;

g --其他渠道。

4.3、识别和确认

4.3.1、安全部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相关部门、单位收集的信息,编制公司通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作为各部门、单位进行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4.3.2、各部门、车间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部门、车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内容(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识别到适用的相关部分),编制本部门、车间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4.4 、贯彻执行

4.4.1 、安全环保部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向各相关部门、车间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4.4.2 、各部门、车间将本部门、车间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层次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4.4.3、各部门、车间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4 、公司通过管理评审、内审或日常监督检查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4.5 、公司安全环保部至少每半年一次通过各种方式获取最新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5 、相关记录

第13篇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a.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b.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c.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6.协助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案件。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3.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保守秘密原则

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

5.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事原则

在合法基础上,针对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

五、附则

1.法律顾问的职权范围包括公司本部的所有下属公司。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14篇 司法行政管理制度(范例)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司法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它负责管理司法行政和法律规定的司法工作。

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中,司法部对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实行领导,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同时也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有:

1、 管理劳改、劳教工作。

组织、领导劳改、劳教工作,确定监狱、劳教场所的设置、分布和犯人、劳教人员的安置;指导、督促和检查监狱和劳教场所,正确贯彻执行劳改和劳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或者审定劳改和劳教工作的重大决定;制定和审查劳改和劳教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狱和劳教场所不断改善和改革管教制度,提高改造水平;总结和推广劳改和劳教工作的先进经验,对监狱和劳教场所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检查和处理,对违法乱纪的管教干部予以纪律处分;管理劳改和劳教单位的干部,进行考察、培训和任用,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 管理律师工作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审查律师协会章程,负责律师资格的报考,考试工作;予律师资格和批准律师执业证书;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置和律师队伍的发展;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对律师违纪进行处罚,取消严重不称职律师的资格;制定律师收费的具体办法;总结和推广律师工作的先进经验,制定律师工作发展规划。

3、 管理公证工作

领导公证处工作,确定公证处的设置、公证人员的编制、机构和考核制度,任免公证处的正副主任;监督公证处的收费标准和财务支付,对公证人员进行纪律检查;总结和推广公证工作的先进经验。

4、 管理司法干部培训

确定司法干部培训工作的方针,制定培训工作计划;指导政法干部学校的工作,培养师资,编写教材;总结推广干部培训工作的经验。

5、 管理法学教育工作

确定法学教育的方向,制定法学教育的发展规划,协调全国法学教育,协同国家教委指导全国法学教育;管理部属政法院校领导干部的任免和考核,督促和检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审批基建计划和重大财务开支,负责专业设置,招生和毕业生分配计划;组织编写全国法学教材。

6、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调查研究民间纠纷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纠纷的办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法律和道德的宣传教育;总结推广调解工作的先进经验。

7、 负责组织法制宣传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法制教育,在各类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出版法制报刊和法律书籍,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

8、 负责司法外事工作

司法部统一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外事活动 。确定司法外事工作的方向,活动范围和方式,并对外事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派代表团出国考察和出席国际会议,组织接待外宾,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开展国际司法协助业务活动 。

9、 开展司法行政理论研究与法制工作

确定司法行政系统的研究机构和任务;草拟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规章制度;对有关司法行政建设方面的问题,犯罪问题,特别是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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