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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调查报告(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5 热度:94

构建和谐社会调查报告

篇一 构建和谐社会调查报告

和谐之城的和谐乐章

上世纪80年代,承德还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城。是什么原因使这样一个既没有悠久历史文化积淀,又没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的新兴城市走在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前头?走进这个新兴的城市,一股风清气正、惠民亲商、亲水亲绿的浓浓和风就会扑面而来。在这里,你会体验到那自然环境的清新和市容环境的洁净的,感受到经济发展的强劲势头、干部队伍的团结进取、干群关系的亲密融洽和社会环境的安定祥和。你会看到这里:

形成了以加快发展为主旋律的和谐经济环境。承德把环境建设也是生产力的理念,贯彻到政务环境、法治环境、人居环境、人才基础、基础设施、服务体系等方面,构建起了加快发展的制度平台。

形成了以积极进取为主基调的和谐政治环境。承德按照树正气、讲团结、谋发展的总要求,着力营造了一个融洽、和谐、进取的政治环境。

形成了以平安稳定为目标的和谐社会环境。承德坚持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发展理念,建设了较为齐全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健全了社会保障体系和医疗救助体系。

形成了以繁荣和发展为主题的和谐文化环境。承德重视文化建设,形成了精品文化不断涌现、文化设施日益完善、文化生活更加丰富、文化市场繁荣有序、文化产业迅速发展的新局面。

形成了以适宜人居为特色的和谐市容环境。承德以园林式、生态型、现代化为城市定位,贯彻把森林引入城市,把城市建在林中的建设理念,建成了蓝天、碧水、净土、绿色、宁静的特色城市容貌。

和谐从哪里而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保证社会真正长治久安的根本基础,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推动和谐承德建设不断走向深入。

以发展促进和谐。承德始终抓住发展这个最大的要务,抢抓机遇、谋划自己,乘势而上,快速发展。他们做大了高新技术产业,做旺了会展旅游经济。

以基层支撑和谐。没有基层的和谐,和谐社会就没有基础。承德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从基层做起,多干大多数群众受益的事,多干长远起作用的事。

以机制成就和谐。健全的制度和完善的机制,是社会有序和谐的保障。承德市坚持用制度管出和谐,靠机制保障和谐,创建了比较完备的和谐机制,并接受社会监督。这些机制覆盖了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成为承德和谐发展的基础。

以精细提升和谐。没有精细精致,精益求精,就形不成和谐完美。承德充分发扬纳米精神,从大局着眼,小处着手,从小事抓起,从细微之处做起,以方方面面的精细,提升整体工作的和谐完美。

纵观今日的承德,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保证社会真正长治久安的根本基础,又是一项长期的伟大事业。承德的实践表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我们的实践还仅仅是初步的,我们积累的经验也是不成熟的和不丰富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使命神圣、任重道远。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不断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继续探索掌握和运用客观规律,不断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中国***孜孜追求的美好社会理想就会变成中国最广大人民生活的幸福现实。

篇二 大学生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调查报告

摘要: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在党的十六大中做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定。大学生是国家重要的人力资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力量,为了了解构建和谐社会与大学生自身关系,我们进行了此次实践调查。我们小组利用的是问卷调查的方式来进行实践调查。大部分的问卷都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调查对象,进行调查。在这次调查中,我们大体知道了大学生对和谐社会的了解程度,以及和谐社会对大学生的学习成长有怎样的影响,了解到了大学生该怎样做才能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和谐社会 大学生 素质 作用

从调查表的汇总分析情况来看,接受调查的大学生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是有所了解的,然而仅限于此,在调查的人中并没有选择很清楚这一项的。这说明我们大学生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缺乏系统的认识,可能只是平时从课本或者书刊报纸上有所了解而已,对于其中确切的科学含义以及具体内涵还是缺乏正确而完整的认识的。

在回收的有效问卷中,有65%的大学生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与自己有一定关系,45%的同学则认为有很大关系,没有人选择没有多大关系这一项,而大部分的人都认为自己有必要参与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并认同了大学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力量的观点。从这里可以看到大学生的政治素质较高,能够认识到党在十六大所作出的这个决定于自身的联系所在。

促进形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定息息相关,大学生这个具有先锋性和创新性的活力群体更应该投身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当中。按照主席的要求,努力使社会想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由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向发展。

参与调查的人有91%的人表示自己曾经参加过志愿者活动。这可以表明大学生能够比较自觉地把建设和谐社会与自身联系起来。大学生们充满热情,并乐意参与实践,支持建设和谐社会。大学生是和谐社会建设中和谐理念的积极宣传者4.各所大学看站的形式多样的三下乡、支教等系列志愿者这活动,就是大学生富裕社会、服务人民的和谐观念的表现,是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实践。

大学生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因此,提高大学生的自身素质,明确自我定位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大学生中还是有一些同学出现了一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称的现象。主要便现在政治思想的波肉,集体主义观念的弱化,与人协调沟通配合的能力较差等方面。这些薄弱环节会直接影响这些大学生能否真确地认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我们要坚持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增强大学生的责任意识,增进学生对祖国和民族,对社会和环境,对家庭和邻里,对自己的责任感和负责精神,形成良好的责任意识和责任品格,要忠于祖国,献身社会,关心他人,保护环境,完善自我意识,增强大学生集体主义精神,提高集体合作的能力。

此次实践调查的最终目的无非是了解大学生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最终促使大学生更好地投身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当中,投身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

系统的说来,现今大学生应该确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去对照和改造自己。在民本意识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爱民、亲民,不仅是政治政策实行的目的,更是个人道德高尚的体现。郑培民、经大中等一个个为人民服务的高大形象树立在人民群众的心里面,为我们去塑造自己树立了榜样。在民主法治意识方面,青年大学生应该具有强烈的民主法治意识,主动参与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去,宣告社会积极的政治文化,判断,甚至反对社会不和谐的政治文化,推动社会公平正义,诚实守信是人们互相协作的一个基本条件。因此在诚信友爱方面,要加强大学生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观念,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竞争和协作意识,我们的社会才会真正和谐。

篇三 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调查报告推荐

本文对××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情况做了调查研究,指出了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并进一步对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发挥的作用体系做了探索。

一、××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发挥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市法院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加强自身建设、推动社会和谐方面履行了职责,发挥了审判职能作用。但是,我们也清醒地发现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一)发挥案件裁判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为:(1)对于一些主要或相关事实没有查清;(2)对当事人列举的证据材料或辩解意见没有进行必要的回应;(3)在案件事实相对复杂的情况下错误分配举证责任;(4)证据之间未能有机衔接并导出一致而排它的结果等。2.法律适用不准确。主要表现有:(1)由于对事实判断的错误、案件定性偏差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2)事实清楚、证据明晰,但对于法律的不当理解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3)只注重实体裁判的合法与合理性,但对程序法的适用却发生疏漏,应引用的条款没有引用,或者引用条款不明确。3.自由裁量标准不统一。在刑事审判中法定刑幅度较宽,民事审判中损害赔偿或补偿的法定标准较原则等情况下,由于法律赋予法官的裁量权范围较大,并缺少相对明细而规范的具体衡量标准,导致裁判结果弹性较高。在我市的司法实践中相类似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甚至于同一法官的不同判决之间,其裁判结果往往也有区别。4.司法文书质量有待提高。司法文书特别是裁判文书是法院“公正与效率”主要载体,反映国家对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及对不法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要做到合法入理,使当事人无论胜败皆服。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理念滞后,不具备新形势下制作裁判文书的现代理念;(2)格式不符合要求,裁判文书样式存在混乱的现象;(3)裁判文书普遍存在着繁简不分问题;(4)适用语法不规范,论证不透彻。

(二)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1.超期限。超审限问题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最终有效实现。在刑事审判中,超期审判所造成的逾期羁押更会严重侵害公民自由这一基本人权。此外,在有的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中,即使并没有超出法定的期限,但是由于不合理地过于迟延,也会造成审判效率低下。2.内部请示。对于一些影响较大、复杂疑难案件,基层法院为求慎重而就个案向中级法院作内部请示,在一定程度延长审理期限。当然,这里并不包括由于立法的不完善,而导致的对法律适用方面的内部请示情形。3.变相独任审判。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合议制度在审判实践中有时没有得到真正贯彻和落实,除主审法官外,其余合议庭成员只是“坐庭”。4.办公室等同于法庭。在案件多时,有些审判人员只能在办公室与当事人挤在一起开庭。规范化法庭审理难以实现。5.区别对待不同当事人。有的案件中,当一方当事人是大型国企时,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往往在有关提供材料规格、证明标准等各方面具体要求上,难以获得与审判人员的平等对待。而在个别刑事案件中,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还会把与公安、检察部门的关系协调因素纳入衡量的范畴。这些做法都违背了相同情形同等对待的基本诉讼原则。

(三)发挥队伍建设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1.人员学历层次仍待提高。全市法院系统共有在编干警826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42,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审判员占全部审判员人数的85,研究生学历的审判员占全部审判员3。学历层次仍有待提高。2.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法院干警在工作中的言行举止也反映出素质的高低。如干警在开庭时有着装不规范、接听手机、抽烟等现象,给当事人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以2003和2023年为例,全市法院系统共有8名干警因违纪受审判纪律处分。3.落后的司法观念和不规范办案现象仍然存在。如在2002年至2003年的案件评查活动中,对评查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卷宗、裁判文书等六个方面进行质量评分,共评查案件3145件,其中基层法院2678件,中院467件,查摆出各类案件共性问题,例如,法律手续不完备,合议庭、审委会笔录太简单等问题;查摆出各类案件个性问题,例如,有的案件适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有的卷宗装订不规范。

(四)发挥司法体制改革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1.改革的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1)法官职业化建设没有到位;(2)审判方式改革不够到位,比如,定位审判委员会,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等问题。2.改革的规范性不到位,具体表现为:(1)制度陈旧,已成为名存实亡;(2)制度不配套,无法执行;(3)无

相应制度,管理出现真空。3.改革的统一性不到位,比如基层法院的有些做法不一。

(五)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1.执行制度不严。现在各法院对审判工作各个环节进行制约的机构虽然都建立了,但实际执行还不够严格,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仍有发生。2.监督机制不健全。现行的法院监督机制有审级监督、本院院长监督。然而这些法院组织体内的监督机制一般都流于形式,而审判监督庭囿于职权不可能对所有案件实施监督。3.没有形成对基层法院监督、指导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探索法院发挥职能作用奠定基础

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与和谐的重要保障。在调研中发现影响法院职能作用发挥的原因可分为内因与外因两方面:

(一)内因在客观方面的表现:1.司法资源不足。如我市基层法院大部分存在人员缺编现象,存在办案经费不足现象,不可避免地导致案件积压超期,此外,以合议之名行变相独任审理之实的现象,很大程度上也源于此。2.新体制尚不完善,老做法仍然存在。尽管我市经过五年的司法改革,使程序的公开性与科学性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司法体制改革仍有待进一步深化。如合议制为变相独任审判所侵蚀,反映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在转换衔接上存在问题,更深地反映出在程序启动权的设置上缺乏对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诉权行使的合理考虑,使法官的权限太大而随意性过强。再如定位审判委员会制度问题。又如二审案件程序公开性不强,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之间的界限尚不明确等。3.物质装备建设仍相对落后。全市法院普遍存在着基础设施落后、技术装备缺乏、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如表现为警用车辆严重不足、通讯设施落后、信息网络建设滞后和办公自动化水平低。4.内部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如裁判文书的审核与校对、诉讼材料的填发送达制度等均无明确的规定,再如相关制度落实的不好,如合议制度发挥不充分等。此外,在异地执行,依职权调查取证等方面,规范化监管制度还没有较好地建立起来,这些都现实地影响着审判权运作的效率与质量。

内因在主观方面的表现:1.部分审判人员程序法意识依旧薄弱。审判人员法治意识与思维习惯的转变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从本次调研的情况看,程序法意识薄弱的问题还是渗透于各个具体环节当中。如在法律适用方面,不注重程序法的适用问题。2.部分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使命感不强。调研活动中查找出来的工作瑕疵虽然无关司法人员的工作水平,但反映出部分审判人员与书记员工作态度不严谨、责任心不强,缺乏司法职业人员应当具备的神圣使命感,易损害司法的严肃性及权威性。

(二)外因表现为:首先司法独立性不强。法院的人事、财政与物资装备均受制于同级地方政府,无论该因素是否左右着裁判的结果,当事人在涉地方经济或行政部门的诉讼中败诉之后,总习惯地将之作为不满的借口。因此,司法独立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市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但在更大程度上则形成人们思维惯性而影响着对司法公正的评价度。其次,人治、厌讼的传统观念仍未消除。中国历来具有人治传统,有关人治的说法有,“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以言代法”、“以人代法”;而与人治传统的产物----厌讼传统有关的说法有,孔子及其弟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等。这些传统经过数千年的积累沉淀,加之司法独立性不强、司法腐败现象不绝,使司法的权威性无法在民众心目中获得高度的认同,从而极大阻遏了维护司法正义效能的发挥。如广大群众不具有强烈的法律信仰,他们在合法权益受侵犯时首选的解决途径往往并非寻求法律,即便诉诸法律,多数人也将信将疑。第三、人际关系复杂导致公正司法障碍多。在我国人际关系的疏通是社会普遍崇尚的立身处世的基本原则,法官作为错综缠绕的关系网上的一个交点自然不例外。因此,职业道德约束法官的力量就显得尤为薄弱,而取信于民的程度就变得尤为浅薄。第四、立法不完善造成司法工作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我国基本的法律体系虽已建立,但是立法上多有缺漏、矛盾之处,如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立法、证据规则的立法等问题导致司法工作存在不可避免的困难。第五、法官经济待遇相对偏低。与法官沉重的责任相对应的是其微薄的薪酬与微弱的权利,两者间处于显著的失衡状态。比如,虽然我市法官的收入与公务员一起经历数次调资有了一定提高,但是与律师等近邻行业的高收入形成鲜明对比。

综上,原因属于体制性的、长期性的这些问题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属于履行职责不好,发挥职能作用不够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以解决。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正视存在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提,分析问题的原因是发挥职能作用的条件,在此前提和条件下,通过详细认真的调研活动,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要充分发挥如下七方面职能作用。

(一)探索司法价值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项基本特征是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价值观的反映,也是求真务实、按经济和社会客观规律办事价值观的反映,更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反映。司法价值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观在司法领域的生动体现,需要人民法院探索、追求、维护。“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更是人民法院追求与维护的永恒价值;“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宗旨与具体要求,更是执政为民价值观在人民法院的体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指导方针,更是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在人民法院价值化的体现。司法价值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也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具体工作中不断摸索、总结、提炼,以此指导人民法院发挥定纷止争、惩罚犯罪、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发挥在党领导下司法为民、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的职能作用;发挥宣传法制、弘扬法治、维护正义的职能作用,从而使人民对宪法、对法律、对法治、对法院、对法官、对公正产生信仰,发出赞叹,做出行动,维护和谐。

(二)把握新时期司法工作特点、规律

《中国***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并要求司法机关“有效发挥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在阐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项特征中也明确提到“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司法机关在新时期,要面对新任务,适应新形势,做好新工作,必须摸索新情况下司法工作的特点、规律,把握法院工作司法化、中立化、公正化、高效化特点与规律,把握群众纠纷诉讼化、多样化、复杂化、广泛化的特点与规律,把握党对司法工作的改革与指导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的特点与规律,把握当今形势国际化、一体化特点与规律,做好司法工作,创建好和谐社会。

(三)改革、完善司法体制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和谐社会的特征也包括公平正义。为此,坚持用时代发展的要求审视自己,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完善自己,这是我们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发挥职能作用建设好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在党的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人民法院改革纲要》的指导下,在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在人大的支持、监督下,我们必须发扬太行精神,既善于总结成功的经验,又善于记取失误的教训,把全市人民法院的改革继续推进,取得成效。

(四)发展司法“生产力”

司法工作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促进、保障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力”。如去年我市中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和执行等案件2426件,审(执)结2299件,结案率为94.8。各基层法院在市中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全年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10119件,审(执)结9117件,结案率为90.1。通过加强刑事审判,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还按照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快了建设“平安××”的进程;通过及时审理民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调节、保护和规范了经济活动,促进了“民本××”的建设;通过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推进了依法行政,推进了依法治市;通过健全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新机制,采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集中执行等方式,冲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障碍,切实采取措施在解决“执行难”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诚信××”的建设。

(五)建设司法文化

《中国***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党要带领人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不断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司法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不可低估。近年来,全市法院坚持一手抓审判工作,一手抓司法文化建设,在司法文化建设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开展了以公正为主题,以讴歌党、讴歌法官为主旋律的多种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了广大干警的业余生活,陶冶了情操;二是守住《××审判》机关刊阵地,宣传先进法官、法院,先进庭室的事迹与经验,交流法学观点,传播现代司法理念,提升法学理论;三是加强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公众对法院公正的正确评价,主要从发挥信息、简报的传播作用,发挥媒体导向作用,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执行,群众关注的热点案件、重要会议等及时联系媒体进行报道,宣传了法律的公正,促进了良好法律文化的形成。

(六)维护宪法尊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活动的总章程。在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的今天,维护宪法尊严是人民法院的天职。宪法具有原则性强的特点,其精神与主旨大多通过基本法律、国家法规等形式予以明确具体,因此维护宪法尊严必须忠实地维护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尊严。人民法院依法裁断诉讼案件,辨析法理,严格执行裁判结果,维护法治尊严,为我国早日迈进宪政社会奠定了基础,这既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又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利益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七)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中国***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决定》指出“党要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并进一步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因此,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不断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惩治腐败的刑事审判作用,理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民事裁判作用,监督、维护行政行为的行政审判作用,巩固党的领导地位,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构建好和谐社会。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进程中,人民法院的任务必然艰巨,社会民众司法公正的期盼依然殷切。因此,人民法院要不断地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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