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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3-01-20 热度:55

车辆安全管理

第1篇 公司车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车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车辆运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经常学习和熟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驾乘人员必须每天对自驾车辆进行安全运输及车辆标志进行检查,并随时接受公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修、消除。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一至三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随时通知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总结经验教训,整改事故隐患,提出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提高驾乘人员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

第四条:公司强化所有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国家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公司所有运营车辆必须按要求投保,任何车辆不得漏保、脱保、公司还设立车辆责任赔偿保证金和事故赔偿担保人(单位)制度,凡不按公司规章制度参加投保和不交纳保证金和提供事故赔偿担保人(单位)的车辆,公司不予其签定劳动合同,不准其挂靠本公司进行运营。(注: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得少于20万元,货物运输保险不得少于15万元)。

第五条:车辆承运危险货物应根据托运单位提供有关资料认真予以查对核实,并提前15天向公司报送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路线、运输日期等必须详细填报,以备公司和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调整工作。

第六条:公司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驾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进明火和高温场所,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的准备情况,发现过期、失效或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七条: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悬挂规定的标志牌和标志灯,凡末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查合格的车辆和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

第八条:维修、改装或动用明火维修易燃、易爆危险货运输时罐(槽)车时,必须到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有一定资质的修理单位进行维修,改装作业。

第九条: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全力消除危害。

第十条:本公司车辆及驾乘人员凡违反上述统一规定者,自负一切经济、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__年__月__日起开始执行。

第2篇 场内特种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场内特种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以下简称厂内)特种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特种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本规定所称厂内特种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作业的车辆(包括在厂区内使用的小四轮、升降机、多用机和电瓶车等)。

3、职责3.1安全质量环保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厂内特种车辆使用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3. 2物资装备部负责公司厂内特种车辆使用技术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3. 3劳动工资部负责对特种车辆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和能力评价管理。

3. 4各单位依据本规定,具体落实本单位特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3. 5安全环保公司现场hse监理负责监督落实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4、文件内容

4.1安全技术要求

4.1.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 应齐全有效。

4.1.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4.1.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1.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4.1.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3篇 机械车辆安全管理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项目工程施工车辆安全管理,减少和预防施工车辆交通事故,有效防止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车辆安全、文明运行水平,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项目工程施工实际状况,现制定项目施工机械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一、 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筑施工车辆管理的重要性。

施工车辆的安全文明行驶,直接关系到我项目施工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畅通及文明有序。项目部主管部门及各施工队伍要充分认识加强施工车辆管理的重要性,将施工车辆管理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强对运输车辆和机驾作业人员管理,切实改善车辆车况,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文明行车意识,着力防范施工车辆发生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维护我公司安全、文明、卫生的道路环境和施工形象。

二、 落实责任,加强建筑施工运输车辆管理。

为防止因管理责任不明造成交叉影响和现场失管,明确以下责任:项目经理为施工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物设部为施工车辆管理的主管部门,项目安质部承担监督检查责任。

1、 项目物设部及各施工队伍要切实加强对施工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应项目物设部应定期对施工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排查,建立台帐,掌握安全动态,通报交通安全情况。每半年对施工车辆进行安全检测, 切实抓好施工车辆及其驾驶员的源头管理。项目安质部要对各施工队伍单位要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并适时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同时在各施工便道及s207省道上布置满足要求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2、 加强项目部自有运输车辆管理。

要建立健全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各岗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车辆登记和使用台帐,做好运输计划编订以及车辆维修保养、定期检验检测等工作,保障车辆安全运输性能,改善车况、车貌。要定期召开驾驶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文明行车意识,防范疲劳驾驶、违章驾驶和野蛮驾驶。

3、 加强外包运输车辆管理。

要严格执行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外包运输队伍的资格管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要认真签订建筑工程运输车辆安全文明行车责任书,落实双方的管理责任。对运输单位派出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等基本信息,要实行登记和备案管理,查验车辆的安全运行性能和驾驶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严禁无证、无牌的施工车辆和驾驶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运输作业。

4、 制定场内有组织车辆行驶和停靠方案,落实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调度,合理安排车位和行驶线路,避免车辆互相影响或影响正常的施工作业行为,避免车辆靠近施工作业人员密集作业、深基坑边坡、电线电缆敷设架设以及高压线等危险部位造成安全隐患。车辆驾驶人员及随车人员要进行施工作业的,现场管理人员还应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现场危险源及安全防范要点,督促人员配备并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三、 施工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1、 凡未经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者,严禁驾驶车辆,驾驶员在行车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服从交警指挥,中速行驶,安全礼让。

2、 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制动、灯光、喇叭、转向、仪表、轮胎等各部机件中是否安全可靠,严禁带故障行车。

3、 驾驶员行车中,不准打手机,不准赤背、穿拖鞋、不准嬉笑打闹。严禁酒后驾驶。

4、 行车中,驾驶室两侧严禁站人,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挡板上,车未停稳乘车人严禁上下车。

5、 车辆装载不准超高、超宽、超长、超载,驾驶室不得超员。特殊情况装卸大件时,应事先定出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6、 车辆应定期维修保养,车架必须支撑牢固,方可进入车底工作。

7、 气制动的汽车,严禁在气压低于7.5公斤/cm2起步,若停放在坡道上,气压低于415公斤/cm2时,不得发动。

8、 气温在0℃以下时,应加防冻液,下班后应放净冷却水,放水时不得放在通道上以免滑倒伤人,每天放净贮气筒积水,以免刹车失灵。

9、 驾驶员应切实做好在出车前、行车中、停车后的例行保养工作。

10、 全体驾驶人员应认真执行上述规程外,还必须严格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做到尊重交警,服从指挥,谨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交通安全。

11、 自卸汽车发动后,应检视倾卸液压机构是否正常,若有故障,必须排除后方可出车;配合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要拉紧手刹车;卸料时,应选好地形,并检视上空周围有无障碍物以及行人,确认无误后,方可卸料;卸料后车斗要及时复原,不得边走边落;

12、 自卸汽车检修倾卸装置时,必须支撑牢固车箱后,方可工作,以防车厢突然下落伤人;倾斜完毕后,应用保险板锁牢倾卸门,并将操纵杆放在空档;自卸汽车的车厢内严禁站人;

13、 铲车操作前,驾驶员应认真观察地形地貌及周围情况,铲运过程中应注意现场情况及来往行人;向车上卸土应待车停稳后进行,向沟槽或坑内填土应听从指挥,在槽内、坑内无人的情况下卸土;行驶中,驾驶室外及铲斗内不得载人。

四、 奖罚措施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在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将依据集团公司事故处罚办法及我项目的安全生产奖罚条例,对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相关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坚决执行“一不进,三不出”的管理规定。“一不进”是指证照不全的车辆或驾驶员坚决不准进入建筑工地;“三不准出”是指超载、车况不良、驾驶员身体状况不佳(疲劳驾驶)的车辆坚决不准驶出工地。

注:本通知中的施工车辆指:厦成高速公路漳州段a4合同段施工范围内所涉及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砼运输车、材料物资设备运输车、砼泵车、装载机、土方车辆、汽车吊、项目部及各队伍管理人员乘坐车辆、其他驶入施工便道的施工车辆。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厦成高速公路漳州段a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10年6月

第4篇 钢瓶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车辆经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安全检测合格,并配有灭火器材,阻火器。

2、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并随身携带有效证件。

3、运输途中不准搭乘无关人员,搭运其他物品。驾驶员、押运员须按规定穿戴着装。

4、装车钢瓶只准角阀向上立放,严禁倒放和卧放,并应在车上妥善固定。50kg钢瓶必须捆绑固定,15kg钢瓶只准单层码放,5kg钢瓶双层码放不得超出车厢槽厢板。严禁超载运输。

装车后,必须检查车槽是否关好。钢瓶不准与其他易燃物品同车运输。运输车辆上禁止吸烟。

5、重车运输途中不准停车,到达目的地及时卸车入库。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停车时,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

6、运输车辆发生故障或进行维修时,不得载瓶进入维修场所,不准在液化气生产区内维修车辆。

7、装卸时须熄火灭车,关闭收音机,禁止使用点烟器,禁止鸣笛。

8、运输车辆进入灌站、供应站及装卸作业现场,应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

9、驾驶员、押运员应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第5篇 校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目前,由于我校校内通道狭窄,在校内通行的机动车辆及人员较多,为校内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为了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校园设施不受损害,规范校园内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本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经学校研究,现就校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教师上下班骑车、驾车须遵守交通规则。

2、出、入校门时,遇学生上下学要让学生先行,骑非机动车的教职工要下车推行,机动车辆要减速慢行,进入校园严禁鸣号。

3、教师车辆进入校园须停在指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

4、无驾驶证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5、上班时间内不得擦洗车辆。

6、机动车工作日内一般不得进入教学区。

7、如在校园内造成学生伤害、公物损害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8、非校内车辆,禁止入校。

9、学生参加校园内体育课或其他文体活动时,车辆禁止该活动场所行使。

(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10、驾驶车辆进出校园应尽量避开学生流动高峰时段

11、校园内限速行驶,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谨防碰撞到学生。

12、车辆携带物品出校门须由保卫处开出门证。

13、驾驶人员应增强防盗意识,车况应保持完好。

14、因工作需要而经常进出校区的非本校机动车辆(含本校师生员工的私家车),均需到保卫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汽车通行证,并按规定进出校区,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15、所有机动车辆均应按指定地点以不堵塞通道、不影响其它车辆的通行、不损坏道路、花草、公物为前提有序停放。

严禁在行政楼、艺术楼、实验楼等楼前停放车辆。

16、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需经门卫值班人员或保卫处同意方可驶入。

17、机动车辆停放安全问题由车主负责,本校对车辆及车辆上的物资损坏、丢失概不负责。

18、各单位要举办活动时,要事先将来校人员及机动车辆等情况报保卫部门,以便做好服务工作。

19、门卫人员应严格门卫制度,对进出校门的机动车辆既文明礼貌又严格认真按章管理,切实履行检查登记制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20、机动车辆在校内损坏公物一律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罚款。

21、校长办公室、保卫处将根据校内各部门的特殊情况,对此规定限制的条款进行临时特例变更。

22、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23、以上条款至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 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 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 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 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 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 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 杆等转向运 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 ,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 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 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 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 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 ,不得因车 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 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 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 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 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 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 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 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 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 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 而发生损坏 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 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 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 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 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 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 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 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 ,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车辆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2、认真贯彻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上级相关安全生产要求,明确机动车辆及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3、制订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对机动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机动车辆安全性能完好。

4、制订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对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驾驶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操作技能。

5、坚持机动车驾驶员的内部操作证制度,严禁非职业驾驶员驾驶系统内机动车辆。

6、对安全行车优秀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7、负责机动车辆责任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8篇 露天矿运煤车辆安全管理措施怎么写

为了规范运煤车辆在厂区的运煤秩序,保证运煤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整洁的工作场所,从而保障我矿的安全生产,特此作规定如下:

一、严禁运煤车携带家属和非驾驶人员进入矿区

二、进入采坑的运煤车辆必须执证运输,一旦发现无证人员驾驶车辆,立即扣押车辆,并移交交通部门严肃处理。

三、进入采坑的运煤车辆的转向、灯光、喇叭、倒车鸣号装置、制动刹车系统必须完好,否则不得进入厂区,如果以上 设施不完善而进入厂区,立即没收提煤单,停止运煤。

四、所有进入我矿区的煤车司机必须佩戴安全帽,违者每次罚款200-500元。

五、车辆进入采坑,必须减速慢行:

(1) 采坑道路行驶速度不得大于15公里/小时;

(2) 煤场行驶速度不得大于10公里/小时;

(3) 车辆进入汽车衡道路时的不得大于10公里/小时;

六、运煤车辆进入采坑的行驶路线必须按照管理人员指定的路线安全行驶。

七、严禁放炮期间进入警戒区,严禁闯警戒。

拿到提煤单进入采坑后,及时下坑装煤,并听从现场管理员指挥。

八、所有煤车行驶在主干道、上下坡时,一律靠左边行驶,严禁在上述路段超车,违者罚款500-1000元。

九、煤车司机应在规定的速度下行驶,严禁超速行驶,突然启动,刹车、转弯,防止撞车、伤人等事故发生。

十、禁止煤车停放在斜坡上,防止车辆滑行造成人员伤亡。

十一、运输车辆不得随意在采坑停车。

十二、在装煤现场必须听从现场管理员的指挥,整齐停放车辆,司乘人员严禁下车走动,何时装煤统一由现场管理员调度。

装煤时,听到装载机或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装煤地点。

特殊情况需下车,必须经现场管理员同意,并且不得靠近装煤车辆和装载设备运转半径,必须保持10米安全距离,如不听指挥不予装煤。

十三、夜间在我矿区内行车时,应注意及时变光会车。

如违反每车每次罚款200元。

十四、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煤车司机均不得威胁、漫骂、殴打煤矿的工作人员,违者罚款2022-10000元。

情节严重的,将取运煤资格,并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运煤车辆进入厂区后,损坏任何设施必须按原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十六、 凡不遵守上述规定者,将不予装车,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运煤资格。

内蒙古恒东集团恒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月1日

物业管理制度

第9篇 公司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车辆的合理利用率,特制定以下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某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的车辆管理。

二、车辆日常管理

车辆日常管理由行政部负责。具体包括:车辆维护保养、安全、调度、年审、缴交养路费、购买车辆保险费等。

1、日常检查,行政部负责日常检查。

1)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液、电液是否够,制动器、离合器、总油泵是否合要求;

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合乎标准,轮胎螺丝是否紧固;

3)方向盘、转向盘、转动轴及横拉杆连接是否紧固;

4)检查手、脚制动器是否正常,各连接管道有无漏油现象;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是否正常,电平搭线是否紧固清洁。

2、出车前,驾驶员和行政部共同检查并做下记录。

1)按照技术规程启动车辆,并查、听声音是否正常;

2)车辆发动后,各种仪表(示数)、指示灯工作情况必须正常;

3)检查灯光、水箱、电瓶、制动、各项操纵等有关安全部件。

3、收车后,驾驶员和行政部共同检查并做下记录。

1)清洁车辆,检查车容车貌;

2)停车后拉紧手制动器,加防盗锁,检查轮胎气压及各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关门上锁离开。

4、 车辆保养修理

车辆需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先认真检查发生的故障,初步判断故障发生部位,并如实向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向总经理报批同意后,方可修车,换下的旧零件须带回验收。车辆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经随车领导和干部同意,报行政部批准后前往修理,修理报销凭证需随车人员签字证明,上报行政部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准报销。

二、车辆使用范围

1、行政领导业务用车;

2、接替参加会议、学习;

3、各部门行政业务用车;

4、接待用车;

5、经审批同意的其他用车。

三、用车规定

1、 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用车时,用车人提前填写“派车单”,派车单必须让驾驶员签字,再让部门经理和行政部经理审批;特殊情况,由总经理裁决。每天固定时间固定地点用车不填派车单,仅做车辆出勤统计。

2、 用车人员凭批准的“派车单”到行政部领取车钥匙,行政部随同检查车辆安全以及填写公里数。

3、 每次出车完毕后先让行政部检查车辆并记下公里数。填写完的派车单统一交行政部。

4、 财务部负责监督车辆油费以及保养修理费的使用。

四、车辆费用管理

公务车油料、过路费、维修费等汽车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凭证实报实销。

五、 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公司将取消其在我司的驾驶资格。

(1)无驾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与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应先急救伤残人员,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立即与行政部及部门经理联络。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实际情况由行政部决定驾驶员与公司差额赔偿比例。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其实际情况,由行政部决定驾驶员与公司差额赔偿比例。

6.凡因违章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附则

1、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车辆装卸过程安全管理措施格式怎样的

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厂内车辆(包含平板车)装卸工作,加强对装卸人员的管理,杜绝车辆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事故,提出以下明确安全措施要求。

二、适用范围:公司内所有员工及外来装卸车人员。

三、管理要求:

1、装卸货物要指派专门人员担任装卸车工作,装卸人员确保材料、货物堆放稳固,不滚动,不滑落,装车时由下向上,分层堆放;

装车完毕,绑扎牢固。

2、 卸车时由上向下,分层卸货,保持车辆重心稳定,不偏载。

3、 用起重设备配合作业时,严格执行6个“禁止”。

严禁作业人员站在吊物运行线路内或从吊起的货物底下钻过;

禁止站在列角和敞车车帮上;

禁止站在起吊物件上;

禁止用手校正吊高0.5米以上的物件;

禁止用手脚伸入已吊起的货物下方直接取放垫物;

禁止不按规定,随处乱放货物。

4、具体要求:

(1)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是否佩戴整齐,不得光膀、赤膊、穿拖鞋,在未做好劳动保护的情况下不得从事作业。

(2)对作业工具,吊索具进行及时全面检查,发现有故障、有损坏,要及时进行更换或报废,以保证作业安全。

(3)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绝不可冒险违章操作;

在车辆尚未停稳、就位的情况下,不得上下车辆;

存放地点不在一处,车辆需要移位时,要保证人员、货物的安全,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车辆装完货物捆扎牢固。

(4)吊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要有专人负责操作设备和起吊、栓吊工作,严格按设备规定负荷作业和车允许载荷装载。

(5)作业现场的装卸、搬运人员和行车操作人员,要严格劳动纪律,服从指挥,不得野蛮装卸,摔坏,砸坏货物,不得在没有装卸完毕的情况下提前弃车下班,不得在作业现场嬉戏、追逐、打闹。

(6)严格遵守安全消防规定,不得在仓库、作业现场吸烟,动用一切火具。

(7)必须及时观察作业过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排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8)当每次作业完毕后,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不遗留作业工具、吊索具、包装物和垃圾,做到有始有终。

四、违规处理:违反以上规定,按照公司相关处罚制度进行处理。

2022年1月22日

第11篇 办公室车辆管理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负责小车班业务管理工作,安排好小车班日常工作各项事宜。

2、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经常检查测试车辆性能,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

3、负责按标准拟定车辆日常维修保养计划,对需要维修保养的车辆及时核查并上报。

4、负责核查车辆月行驶里程、车辆油耗,对每辆车的各项费用分别进行统计分析和核算。

5、负责及时办理车辆年度保险和税费缴纳,按时交纳车辆的各项管理规费。

6、负责车辆年检工作,对需要年检的车辆及时上报,并做好车辆年检。

7、负责对违章机动车情况进行调查,协调解决相关交通事宜。

8、负责司机班驾驶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9、负责司机班各项基础性管理和综合性事务工作,自觉遵守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公司企业文化。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2篇 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车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车辆运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经常学习和熟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驾乘人员必须每天对自驾车辆进行安全运输及车辆标志进行检查,并随时接受公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修、消除。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一至三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随时通知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总结经验教训,整改事故隐患,提出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提高驾乘人员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

第四条:公司强化所有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国家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公司所有运营车辆必须按要求投保,任何车辆不得漏保、脱保、公司还设立车辆责任赔偿保证金和事故赔偿担保人(单位)制度,凡不按公司规章制度参加投保和不交纳保证金和提供事故赔偿担保人(单位)的车辆,公司不予其签定劳动合同,不准其挂靠本公司进行运营。(注: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得少于20万元,货物运输保险不得少于15万元)。

第五条:车辆承运危险货物应根据托运单位提供有关资料认真予以查对核实,并提前15天向公司报送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路线、运输日期等必须详细填报,以备公司和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调整工作。

第六条:公司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驾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进明火和高温场所,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的准备情况,发现过期、失效或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七条: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悬挂规定的标志牌和标志灯,凡末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查合格的车辆和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

第八条:维修、改装或动用明火维修易燃、易爆危险货运输时罐(槽)车时,必须到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有一定资质的修理单位进行维修,改装作业。

第九条: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全力消除危害。

第十条:本公司车辆及驾乘人员凡违反上述统一规定者,自负一切经济、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__年__月__日起开始执行。

第13篇 _露天矿运煤车辆安全管理措施

为了规范运煤车辆在厂区的运煤秩序,保证运煤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整洁的工作场所,从而保障我矿的安全生产,特此作规定如下:

一、严禁运煤车携带家属和非驾驶人员进入矿区

二、进入采坑的运煤车辆必须执证运输,一旦发现无证人员驾驶车辆,立即扣押车辆,并移交交通部门严肃处理。

三、进入采坑的运煤车辆的转向、灯光、喇叭、倒车鸣号装置、制动刹车系统必须完好,否则不得进入厂区,如果以上 设施不完善而进入厂区,立即没收提煤单,停止运煤。

四、所有进入我矿区的煤车司机必须佩戴安全帽,违者每次罚款200-500元。

五、车辆进入采坑,必须减速慢行:

(1) 采坑道路行驶速度不得大于15公里/小时;

(2) 煤场行驶速度不得大于10公里/小时;

(3) 车辆进入汽车衡道路时的不得大于10公里/小时;

六、运煤车辆进入采坑的行驶路线必须按照管理人员指定的路线安全行驶。

七、严禁放炮期间进入警戒区,严禁闯警戒。拿到提煤单进入采坑后,及时下坑装煤,并听从现场管理员指挥。

八、所有煤车行驶在主干道、上下坡时,一律靠左边行驶,严禁在上述路段超车,违者罚款500-1000元。

九、煤车司机应在规定的速度下行驶,严禁超速行驶,突然启动,刹车、转弯,防止撞车、伤人等事故发生。

十、禁止煤车停放在斜坡上,防止车辆滑行造成人员伤亡。

十一、运输车辆不得随意在采坑停车。

十二、在装煤现场必须听从现场管理员的指挥,整齐停放车辆,司乘人员严禁下车走动,何时装煤统一由现场管理员调度。装煤时,听到装载机或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装煤地点。特殊情况需下车,必须经现场管理员同意,并且不得靠近装煤车辆和装载设备运转半径,必须保持10米安全距离,如不听指挥不予装煤。

十三、夜间在我矿区内行车时,应注意及时变光会车。如违反每车每次罚款200元。

十四、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煤车司机均不得威胁、漫骂、殴打煤矿的工作人员,违者罚款2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将取运煤资格,并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运煤车辆进入厂区后,损坏任何设施必须按原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十六、 凡不遵守上述规定者,将不予装车,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运煤资格。

内蒙古恒东集团恒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月1日

第14篇 某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与职权

第三条公司各有车部门对本部门驾驶员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行驶负有管理责任,负责驾驶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总经理工作部(以下简称总经部)统一负责公司车辆年检及驾驶证的年度审验工作。

第四条安监部部和总经部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监察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所有车辆交通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公司兼职司机资格审查、考核和准驾证的发放。

第五条总经部要对公司各种车辆和驾驶员建立档案,掌握公司车辆技术状况以及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并组织全体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教育活动。

第六条安监部部和总经部有权检查、指导、考核有车部门车辆管理工作。发现车辆或驾驶员严重不符合出车条件时,有权制止驾驶员出车,同时追究派车单位领导责任。

第七条如果公司车辆发生交通肇事,安监部部与总经部共同协助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第三章 对驾驶员的要求

第八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驾驶员要遵守公司相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允许严禁私自动车。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以及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严禁任何人无证驾车,严禁驾驶员出让驾驶权(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风厂和项目部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司下发的准驾证方可动用车辆。

第十一条驾驶员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行车的重要性,做好事故预想,随时处理可能遇到各种突发险情。

第十二条车辆在雨天、雪天、冰雪路面以及路况较差或驾驶员不熟悉地段行车时,应特别注意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特种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特种车辆驾驶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在出车前除履行出车手续外,驾驶员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如:制动部分、行走部分、转向部分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在车辆故障消除前严禁出车。派车人员应询问驾驶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查看精神状态,如发现驾驶员不具备安全出车条件,可改派他人出车或不出车,驾驶员如果感觉状态欠佳可拒绝出车。

第十五条驾驶员在出长途车时应在中途停车休息,严防疲劳驾驶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如果发生交通肇事或车辆损坏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部汇报,以便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确定今后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任何人员不得违章乘坐。驾驶员不准私自搭载他人,如私自搭乘他人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同时还要追究驾驶员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车辆行驶时驾驶员严禁吸烟、饮食、使用手机。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十九条驾驶员严禁私自出车或将有限制工作范围的车辆驶出规定范围。

第二十条驾驶员擅自变更行车路线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依据国家和地方交通部门规定,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应由总经部及时给予报废,如车辆状况尚好,还可以继续使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且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超期服役车辆应对其行驶、维修及异常情况做好记录,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当车辆报废或变更车主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办理完相关手续,不得在车辆报废或过户前移交他人使用,手续办完后经安监部部审查合格后交总经部将相关资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特种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车辆在行驶中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外,其它非正式座位不得有人坐立。

第五章 出长途时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接受长途车任务的部门必须在出车前一天联系总经部,通知车辆驾驶员。总经部还应规定出车时间、返回时间和行驶路线,并交代注意事项等;驾驶员按要求做好出车准备,按规定时间、路线出车,途中不得私自改变路线,特殊情况(修路等)改变路线,返回后应向单位说明。车辆在途中应适时进行安全性检查(一般2小时一次),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六条车辆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报警,同时应向公司领导、总经部、安监部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二十七条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应立即向总经部汇报。

第二十八条车辆在路上行驶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时速。

第六章风厂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风厂车辆由各风厂厂长负责统一调度管理,风厂厂长是本风厂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管辖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联系等工作。

第三十条任何人不得无证(系指公司颁发的内部准驾证)驾驶。

第三十一条车辆离开风厂时,由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并经总经部、风厂厂长批准,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

第三十二条风厂配备的无正式牌照车辆不准离开风厂范围,只有公司配备的手续齐全的车辆可以离开风厂,但只能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三十三条各风厂专职驾驶员负责本风厂全部车辆的档案管理和定期检查、维修及保养的牵头工作。

第三十四条车况不良时严禁使用,发现车况异常时要及时汇报风厂厂长,由风厂厂长联系总经部进行修理。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在风厂内驾驶车辆时,最高时速不得高于30公里/小时,在公路行驶时按交通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车辆回市里必须停放在公司,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如发现人为原因损坏车辆,将对责任人给予500~3000元考核。

第三十八条风厂内部发现驾驶员一次违章(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后果),扣发责任人200元,可由风厂内部处理,但必须上报总经部和安监部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考核风厂200~1000元。

第七章项目部车辆管理

第四十条各项目部车辆由各项目部经理负责统一调度管理,项目部经理是本项目部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管辖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联系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任何人不得无证(系指公司颁发的内部准驾证)驾驶。

第四十二条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

第四十三条项目部配备的无正式牌照车辆不准离开现场范围,只有公司配备的手续齐全的车辆可以离开现场,但只能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四十四条驾驶员在现场驾驶车辆时,最高时速不得高于30公里/小时,在公路行驶时按交通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公司配备给各项目部经理的车辆,由专职司机进行驾驶,其他人不得驾驶。如需离开现场必须经主管领导或总经部批准。

第四十六条各项目部专职驾驶员负责本项目部全部车辆的档案管理和定期检查、维修及保养的牵头工作。

第四十七条车辆回市里必须停放在公司,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第四十八条车况不良时严禁使用,发现车况异常时要及时汇报项目部经理,由项目部经理联系总经部进行修理。

第四十九条内部发现驾驶员一次违章(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后果),扣发责任人200元,可由项目部内部处理,但必须上报总经部和安监部部备案。

第五十条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考核项目部200~1000元。

第八章 考核规定

第五十一条酒后驾车、私自出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者,一经出现对驾驶员予以辞退。

第五十二条对思想品质不良、不遵章守纪、习惯性违章虽未造成恶果,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不允许再从事驾驶员工作。

第五十三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处理意见。

第五十四条凡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如下: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特大事故8000元6000元4000元

重大事故6000元4000元2000元

第五十五条对交通事故责任人按事故财产损失的8%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给予撤消驾驶员岗位的处罚:

(一)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二)年度内违章驾驶被地方交警部门和安监部部查处3次以上者。

(三)发生一次负次要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发生一次交通肇事造成车辆报废或人员死亡者。

第九章附 则

第五十七条总经部应制定本部门的车辆管理制度;各风厂和项目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车辆管理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相违背。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车辆安全管理专员 作业指导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运营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员工及从业人员在车辆运营作业中的安全保护,提高各安全管理员的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文明运营,实现安全管理标准化,制定此指导书。

二、范围

沈阳运输调度中心所有项目的运营车辆安全管理专员。

三、内容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有关规章制度、指示和精神,制定安全工作规划和目标,负责新购入车辆的安全运营的备案与审核;

2、负责组织对入职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技术培训,督促驾驶员学习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定期进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做好记录;

3、负责驾驶员职业道德、交通法规、车辆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尽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4、负责公司运营车辆的车容、车貌检查,以及日常点检,并监督驾驶员进行日常点检工作与问题的及时汇报;根据车辆管理规范,执行日常的车辆管理,负责维护更新车辆信息,检查是否可以提供车辆,进行出车登记和检查,归车登记,保证车辆使用的规范性;

5、负责检查车辆的安全设备,包括随车工具、车载灭火器等车辆运营时必须携带的设备,监督驾驶员专项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并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佩带;

6、负责检查运营车辆的号牌,包括前后号牌的清洁程度与遗失;

7、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权,负责辖区管理范围内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随时随地督促有关人员解决现场的安全隐患和制止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行为。遇有重大险情或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8、负责监督、指导车辆审验和其他车辆管理工作,随时查看运营车辆的违章信息;

9、跟进车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现场处理与外部协调工作;

10、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11、及时、准确掌握驾驶员的综合情况,统计、分析各类事故情况,提出并实施整改措施;

12、协助车队负责人及项目专员开展车辆管理工作,做好与机务、内勤的工作协调;

13、协助项目经理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定时向项目经理汇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参与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制与会审;

1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助本项目做好安全生产文件资料的管理以及其他安全档案工作;

四、处罚细则

根据《调度中心驾驶员考核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对违纪驾驶员进行处罚。

注:以上各项违章处罚的最终解释权归沈阳运输调度中心所有。

车辆安全管理专员签字确认

全国运输调度中心

2022年5月26日

《车辆安全管理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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