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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3-01-18 热度:90

爆破安全管理

第1篇 地下矿山爆破器材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列车前后挂危险警示标志;

2、采用封闭性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

3、行驶速度不超过2m/s;

4、在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车厢与装起爆器材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5、运输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6、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应断电。

二、在斜坡道上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2、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3、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品标志。

三、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2、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破器材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炸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4、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四、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在井下或夜间,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灯具;

2、不应1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里,不应放在衣兜里;

3、领取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集中地方停留。

第2篇 烟囱爆破 安全管理重点

烟囱爆破在烟囱拆除工程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比例,尤其是这些年来,不少烟囱需要采用爆破拆除的方式进行拆除,这也就使得烟囱爆破行业迎来了他的春天,但是正是这种高危行业本身有着非常多的风险,因此必须有相关的规则来进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够在烟囱爆破中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我们也可以简称这为烟囱爆破的安全操作规范。

一、必须持有劳动部门培训考核有效的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爆破物品由专领、专用、专保管,在领用时,应对不同批号的导火线、雷管、作试验,检查是否失效或潮湿,导火线每卷至少试燃一米,雷管每盒至少试炸一个,领出后应存放在专用的木箱内,上好锁,做好记录;

三、切割导火线或导火索,必须用锋利的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少于1.2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四、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新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有专人妥善保管;

五、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六、放炮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同意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场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七、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瞎炮,应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

八、隧洞相向凿进的开挖,两端在相距30m以内时,点炮前必须通知另一端暂停工作,退到安全地点,当相向开挖的两端相距15m时,一端应停止掘进放炮;

九、导爆索禁止打结,网络中连接或搭接点应按厂家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导爆索装入炮孔后,不得任意切割,严禁对导爆索撞击或投掷任何物体。

第3篇 煤矿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矿用爆破器材主要包括炸药和起爆器材:

1.炸药

炸药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发生快速化学反应,释放大量热量,产生大量气体,因而对周围介质产生强烈的机械作用,呈现所谓爆炸效应的化合物或混合物。

炸药一般有酸铵类炸药、水胶炸药、硝化甘油炸药和乳胶炸药。其中硝酸铵类炸药是我国矿山最广泛使用的工业炸药。硝酸铵类炸药曾称“硝安炸药”或“硝铵炸药”,是经硝酸铵为主加有可燃剂或再加敏化剂(硝化甘油除外),可用雷管起爆的混合炸药。该炸药的特点是氧平衡接近于零,有毒气体产生量受到严格限制。硝酸铵炸药均为粉状,用纸包装加工成圆柱形药卷,外涂一层石蜡防水。硝酸铵炸药的贮存期为4~6个月。

水胶炸药是20世纪70年代研制成功的新型炸药,是硝酸甲胺的微小液滴分散在以硝酸盐为主的氧化剂水溶液中,经稠化、交联而制成的凝胶状含水炸药。水胶炸药具有抗水性能强、密度高、威力大、安全性好、生产工艺简单、使用方便等特点,无硝酸铵类炸药的主要缺点。

硝化甘油炸药是硝化甘油被可燃剂和(或)氧化剂等吸收后组成的混合炸药。其优点是威力高、耐水(可在水下爆破)、密度大、具有可塑性、爆炸稳定性高。缺点是会“老化”、“渗油”,机械敏度高,生产和使用安全度较差,价格昂贵,已经很少使用。

乳化炸药是通过乳化剂的作用,使以硝酸盐为主的氧化剂水溶液微滴均匀地分散在含有气泡或多孔性物质的油相连续介质中而形成的油包水型膏状含水炸药。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工作面或工作地点应使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许用炸药。

2.起爆器材

起爆器材可分为起爆材料和传爆材料两大类。雷管是爆破工程的主要起爆材料,导火线、导爆管属于传爆材料,继爆管、导爆线既可起起爆作用,又可起传爆作用,是两者的综合。

(1)雷管。雷管由外界能激发,能可靠地引起其后的起爆材料或各种工业炸药爆轰的起爆材料。雷管有火雷管与电雷管两种。使用导火索引爆的雷管称火雷管,用通电点火引爆的雷管称为电雷管。由于煤矿井下存在瓦斯和煤尘。因此,煤矿井下禁止使用明火起爆,只能采用电能激发的电雷管。

电雷管可以分成如下几种:激发后瞬时爆炸的称“瞬发电雷管”,隔一定时间爆炸的称“延期电雷管”。按延期间隔时间不同,延期电雷管又可以分为“秒延期电雷管”和“毫秒延期电雷管”。延期电雷管是为了提高爆破效果,加大自由面,使工作面各种炮眼的爆炸有一定的先后顺序。此外,还有抗静电性能的雷管,称“抗静电电雷管”。

(2)导火索。导火索又叫导火线,用于引爆火雷管。由于导火索点燃后,自身是一发火体,因此不能在有瓦斯或矿尘爆炸的场所使用。

(3)导爆索。导爆索又叫传爆线,是以副爆药为索芯,以棉、麻、纤维等为被覆材料,能够传递爆轰波的索状起爆材料。导爆索可用来传递爆轰波并直接引爆炸药或与之相连的另一根导爆索。

(4)继爆管。继爆管是专门与导爆索配合使用的延期起爆器材,借助于继爆管的微差延期继爆作用与导爆索一起实现微差爆破。

(5)导爆管。导爆管是一种非电起爆器材,不能直接起爆炸药,只能传递爆轰波起爆雷管,由雷管引爆炸药。导爆管也不能用于有瓦斯或矿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

3.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

(1)爆破材料的储存。为防止爆破材料变质、自燃、爆炸、被盗以及有利于收发和管理,《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器材必须存放在爆破器材库里。爆破器材库由专门存放爆破器材的主要建构筑物和爆破器材的发放、管理、防护和办公等辅助设施组成。爆破器材库按其作用及性质分总库、分库和发放站;按其服务年限分为永久性库和临时性库两大类;按其所处位置分为地面库、永久性硐室库和井下爆破器材库等。

(2)爆破材料的运输。爆破器材运输过程中的主要安全要求是防火、防震、防潮、防冻和防殉爆。爆破材料的运输包括地面运输到用户单位或爆破材料库,以及把爆破材料运输到爆破现场(包括井下运输)。地面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在井下运输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要求。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爆破作业必须按爆破设计说明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第4篇 公安局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切实做好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杜绝爆破安全事故,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要求,在省厅制定下发爆破作业项目相关实施细则之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明确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备案、爆破施工方案的编制、安全评估,以及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审批、安全监理等环节的具体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及公安机关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章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备案

第三条 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掌握在我市从事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相关情况,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前,应到____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理单位资质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其资质等级和范围接受爆破作业项目委托。

第五条 爆破作业人员应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并按照其资格等级和范围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章  爆破作业项目组织管理

第六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签订设计施工合同后、向公安机关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前,应组织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成立爆破作业项目管理机构(如“项目部”),并授权该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的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特殊工作岗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

第七条 项目部设置

1、基础设施

项目部应当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置办公桌、相机及信息录入打印设备等办公设施和器材,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 m2,并安装相应的防盗设施。

2、管理制度。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施工,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八条 项目部岗位设置

1、设项目管理负责人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配备1名项目管理负责人,负责主持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全面工作,是相关项目的第一安全责任人。项目管理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持证上岗。

2、设技术负责人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配备1名以上技术负责人,负责主持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技术工作,负责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监督、指导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建立健全爆破作业项目技术档案,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参与调查爆破事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与项目等级和范围相适应的爆破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3、设治安保卫负责人。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安全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1名治安保卫负责人”的标准,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现场的治安防范、维护警戒区内的治安秩序,组织协调清场撤退、安全警戒等工作。

4、设爆破作业人员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按照爆破作业项目现场及作业点的数量配备足够的爆破作业人员。

⑴ 安全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安全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1名安全员”的标准,负责协助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做好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档案,是各个项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项目安全员应当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

⑵ 保管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保管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2名保管员”的标准,专职负责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现场爆破器材的保管、看护、收发、登记、清理退库等工作,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能力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

⑶ 爆破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爆破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2名爆破员”的标准,专职负责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中的布孔、验孔、装药、联线、防护、起爆、警戒、爆后检查等操作,持证上岗。

以上对爆破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的限定只是基本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爆破工作中对爆破作业人员的需要来增加各个爆破作业点的安全员、保管员、爆破员数量。

第九条 项目部人员管理要求

1、相关人员信息的备案。参与爆破作业的涉爆人员信息资料应当随项目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上报各级公安机关,人员有变化时,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

2、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爆破作业项目部应在爆破作业项目爆破施工前,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按照“一人一档”进行管理。确保每个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规程和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以及该项目爆破类型的安全操作实施意见,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  爆破施工方案的编制

第十条 爆破施工单位承接爆破作业项目后,应组织符合执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方案分技术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及应急预案三个部分编写。

爆破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在开始编制爆破施工方案前,应派设计人员到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实地勘测,形成书面勘测报告书,勘测报告书应作为设计工作的主要依据。

实地勘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制成爆破作业现场勘察表):

1、爆破对象的形态,包括爆区地形图,建(构)筑物的设计文件、图纸及现场实测、复核资料;

2、爆破对象的结构与性质,包括爆区地质图,建(构)筑物配筋图;

3、影响爆破效果的爆体缺陷,包括大型地质构造和建(构)筑物受损状况;

4、爆破有害效应影响区域内需要保护对象的分布。

第十二条 爆破技术设计方案分设计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即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及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

2、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及相关图纸;

3、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

4、安全设计及防护、警戒图。

5、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方案应依据爆破技术设计、招标文件、现场勘测报告、业主委托书、招标答疑文件等进行编制。

爆破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1、施工组织机构及职责;

2、施工准备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3、施工人、材、机的安排及安全、进度、质量保证措施;

4、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

5、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预防事故的措施;

6、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写。

第十五条 设计文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应按要求重新编制;安全评估要求修改或增加内容的,应按要求修改、补充。

第十六条 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完好状态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或环境条件有较大改变,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爆破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事前)

第十七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等特殊地区实施爆破作业的(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应向本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项目的爆破施工方案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 990-2012 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九条 安全评估单位应当与爆破作业项目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估合同,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要求安排不少于3 名具备相应作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安全评估专家组,指定其中1名专家组成员为组长,全面负责安全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安全评估专家组应当根据合同委托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包括确定评估活动的工作流程,核查书面材料,勘察项目现场,审查爆破方案,最后编制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申请安全评估时,应当提供书面评估材料。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补正。书面材料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1.1 爆破作业应当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禁止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1、为建设工程实施岩土爆破作业的,该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提供建设单位签发的同意实施爆破作业的委托书、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文件,禁止爆破作业单位为违法建设工程实施爆破作业;

2、为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爆破作业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属地政府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能够证明被爆破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3、为采矿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矿山单位同意实施爆破作业的委托合同、矿山单位合法采矿活动的证明文件,禁止为非法采矿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4、实施其它特殊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12.2 爆破作业单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申请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地位,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12.3 预审查爆破施工方案

1、对照gb6722-2003 的有关规定,核定爆破作业项目的级别;

2、核对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的《工程爆破单位许可证》,核查证件所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是否与项目级别相适应;

3、核查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爆破安全作业证等证件,核对证件所载明的资格等级和从业范围与项目级别是否相适应,核对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核查爆破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器材是否能够满足项目要求;

5、核查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或者临时储存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12.4 核查书面申请材料应当齐全。

1、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2、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方案;

3、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4、爆破作业单位证件。包括爆破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等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合同原件。包括:爆破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6、爆破作业应当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文件;

7、根据法规要求,爆破作业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其他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同意爆破作业的证明文件;

8、涉爆人员的证件。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爆破安全作业证及其复印件;

9、岗位责任任命书。爆破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在岗位责任书上亲笔签名。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符合评估要求的,评估专家组成员应当到爆破作业地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22.1 核查爆破作业项目的真实性。包括:访问建设单位、委托单位及其相关单位负责人,核查该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22.2 核查被爆破对象的基本情况。

22.3 核查爆破对象四邻情况。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地表地下管线,物流、交通及人员密集度,人文、水文、气象、地理、地质等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被遗漏的保护对象,注意被保护对象对爆破防护方面的具体要求。

22.4 现场核查时应当制作图纸、影像资料、访问笔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经评估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3、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第5篇 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规范

各种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都称为爆破器材。为了确保安全,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要特别注意爆破器材的储存和保管工作。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建立爆破器材库,并要有专人管理,不得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严防炸药变质、自爆或被盗窃而导致重大事故。

一、爆破器材的储存

爆破器材库分为矿区总库和地面分库。总库专对地面分库或井下爆破器材库供应炸药,禁止从总库将炸药直接发放给爆破作业人员。

矿区总库存储的炸药不得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一年生产用量。

地面分库存储的炸药不得超过本单位3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井下爆破器材库存储的炸药为3天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为10天生产用量。

二、爆破器材的保管

爆破器材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①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②爆破器材是否受湿、受热或分解变质。③经常检查门、窗、锁是否完好。④消防设备是否齐全和有效。⑤防雷设施是否可靠。

三、爆破器材的运输

(1)同时运输两种以上爆破器材时,应当遵守表10-1的规定,但雷管应当装在专用箱(盒、袋)内。

(2)从地面炸药库向井下炸药库运送炸药时,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口上、下的把钩工做好运输准备,并且不得在交接班时间运输爆破器材。

(3)护送人员一定要乘罐笼护送爆破器材下井,每层罐笼只准搭乘两人。运输爆破器材的罐笼或吊桶里,除放炮员或护送员外,不准无关人员搭乘。同时,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运送。

四、爆破器材的销毁

爆破器材是否需要销毁,应当经过库房保管员和试验人员的检验,不能把有效期作为惟一标准。经过检验确认失效或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及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编写书面报告,说明需要销毁的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原因,以及计划销毁的地点和时间,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

第6篇 露天矿山爆破安全管理

近几年来,我市露天矿山因违章爆破作业多次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这些事故主要是由于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爆破工艺落后、职工爆破安全知识和救护知识缺乏、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盲目施救等造成的。为切实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爆破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促进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爆破安全监管工作。我市露天矿山点多面广,企业规模小,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难度大。爆破作业作为露天矿山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工艺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大,稍有不慎极易发生事故,且发生事故后造成的危害也比较严重。因此,安监部门要将爆破作业作为露天矿山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要结合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整治活动,督促企业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加强现场管理,全面规范爆破作业行为,确保爆破作业各环节全部达到安全标准要求,做到万无一失。

二、做好露天爆破作业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矿山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全面加强对露天爆破作业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一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爆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落实爆破作业各环节的安全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并做到严格执行。二要编制爆破施工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审批的爆破施工作业规程施工。爆破施工作业规程必须适合矿山生产实际,开采过程中的炮孔布置、装药量和使用爆炸物品的种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三要加强对爆破现场的安全管理。凿岩、装药、起爆、避炮、边坡浮石处理、盲炮处理、爆破警戒等各环节都必须达到安全要求。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对作业现场要进行认真检查,确保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相关作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统一的爆破时间,指定专人负责爆破指挥。四要加强爆破后的通风工作。要汲取近几年露天矿山爆破后发生炮烟中毒事故的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加强爆破后的通风工作。深凹露天矿要把防止中毒窒息事故作为重中之重,完善通风措施,同时,都必须要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仪表并正确使用,因不使用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峒室爆破时平峒或小井的掘进工作面爆破后,人员进入工作面前,必须进行充分通风,并用水喷洒爆堆,严防炮烟中毒;小井深度超过7米、平峒长度超过20米的,应采用机械通风。五要加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矿山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加强对申领、发放、运输、储存、使用、清退等各环节的管理,防止发生事故。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监部门要加大对露天矿山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严禁无爆破安全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具备必要的自保自救能力和事故救护知识,防止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四、加快组建专业爆破队伍的工作进度。各有关市区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中介优势,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依靠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矿山爆破工程的设计、培训、指导、施工等技术服务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小型露天采石场存在的技术力量不足、装备设施落后的问题。要推广由专业化爆破队伍承担矿山凿岩爆破工作的经验,尽快建立专业化爆破队伍。专业化爆破队伍作为采掘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承包非煤矿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自身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包爆破施工作业。要通过建立专业化爆破队伍,加大中深孔爆破、浅孔排炮爆破等开采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力度,彻底杜绝不分台阶、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落后的开采方法。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矿山企业要针对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护设施,加强职工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够得到有效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有关市区安监局要会同国土、公安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加大对露天矿山的安全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无爆破作业规程、不按设计施工,爆炸物品和爆破现场管理混乱以及爆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要责令企业停止爆破作业,限期进行整改。要严格“三证一照”制度,证照不全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有关证照已到期的,要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供应爆炸物品。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对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除追究企业的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监部门要加大对露天矿山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严禁无爆破安全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具备必要的自保自救能力和事故救护知识,防止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四、加快组建专业爆破队伍的工作进度。各有关市区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中介优势,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依靠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矿山爆破工程的设计、培训、指导、施工等技术服务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小型露天采石场存在的技术力量不足、装备设施落后的问题。要推广由专业化爆破队伍承担矿山凿岩爆破工作的经验,尽快建立专业化爆破队伍。专业化爆破队伍作为采掘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承包非煤矿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自身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包爆破施工作业。要通过建立专业化爆破队伍,加大中深孔爆破、浅孔排炮爆破等开采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力度,彻底杜绝不分台阶、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落后的开采方法。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矿山企业要针对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护设施,加强职工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够得到有效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有关市区安监局要会同国土、公安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加大对露天矿山的安全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无爆破作业规程、不按设计施工,爆炸物品和爆破现场管理混乱以及爆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要责令企业停止爆破作业,限期进行整改。要严格“三证一照”制度,证照不全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有关证照已到期的,要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供应爆炸物品。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对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除追究企业的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7篇 煤矿爆破安全管理

煤矿生产、建设离不了爆破。尽管目前的煤矿生产已大量使用了综采、综掘,但由于地质构造的影响和煤层中的夹矸存在,需要用炸药爆破来处理。还有大量小煤矿需要用爆破进行掘进、采煤。又由于爆破材料为危险物品,对它的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爆破材料安全管理

(一)爆破材料储存与保管、销毁

爆破材料库分为矿区总库和地面分库。总库专对地面分库或井下爆破材料库供应爆破材料,禁止从总库将爆破材料直接发给炮工。

地面总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所供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材料不得超过所供单位一年生产用量。

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所供单位三个月生产用量;起爆材料不得超过所供单位半年生产用量。

井下爆破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煤矿安全规程》308条规定:“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破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爆破材料的保管工作主要任务是防止爆破材料受温度、湿度影响和与其他物品作用而引起的变质失效;因炸药本身分解引起的燃烧、爆炸以及被盗等等。实践证明:保管期间的温度逾高,湿度逾大,则保存期逾短;在同一温度条件下 ,因湿度情况不同,保存期限相差6—8倍。

保管人员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

1、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

2、爆破材料是否受潮、受热或分解变质。

3、经常检查门、窗、锁是否完好。

4、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5、防雷设施是否可靠。

《煤矿安全规程》309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煤矿企业必须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爆破材料销毁制度。”

由于管理不当,储存条件不好或储存期超限,导致爆破材料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变质时,必须及时销毁。

销毁必须在专用空场地内进行。销毁场地应选在有天然屏障的隐蔽地方,周围50m内要清除各种可燃物。当不具备天然屏障时,要考虑销毁时爆炸冲击波对周围单位、民用建筑、铁路、高压线等设施的影响。

销毁的方法一般采用引爆、化学处理、烧毁、溶解等方法。性质不同的炸药不得混在一起销毁。销毁时必须有公安、安检等相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登记、签名、备案。

(二)爆破材料的运送安全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310条规定:“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破材料。”

《煤矿安全规程》314条规定:“由爆破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黑龙江省某矿,爆炸材料管理混乱。特别是背药工人未培训,炸药雷管混装, 无证领药长达三个月之久, 领导早有所见 , 未加制止. 1982年11月9日16:10, 未经培训的工人将领来的81公斤炸药, 280发雷管混装在麻袋和尼龙袋中, 背药2人与同行1人, 行到工作面出口处, 背药人放下炸药袋, 触及漏电的电缆,引爆所背回的全部炸药雷管,3人当场被炸身亡。

内蒙古自治区某矿,在井下私自建造炸药库,违法购买、贮存、使用在井下禁用的散装炸药、黑火药,炸药库明火照明。井下炸药库门前堆放炸药、包装炸药,黑火药散落严重。此前曾发生过黑火药事故,未能引起重视。四轮车一直停放在井下炸药库附近,井下工人吸烟和明火取暖等现象严重。1998年11月22日5:25,明火引起炸药库的炸药爆炸,死亡16人,重伤2人,轻伤7人。

1984年11月1日9:10,黑龙江省某矿,掘进工作面施工时,工人用电瓶车运送炸药、雷管时,途中另一修风钻工人将10多kg修钻工具和配件也扔进车中,结果砸响电雷管引爆车中炸药,又引爆瓦斯、煤尘,死亡7人,伤3人。

作为煤矿管理人员,不但要教育工人和监督工人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而且要为工人创造必要的条件。如提供合格的分装分运炸药、雷管的容器,工人也就不会混装运了。

二、矿用爆破材料的正确选用

矿用爆破材料的正确选用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作为煤矿管理者,对爆破材料的选用应严格过问、检查,至少应清楚怎样选用。

破碎的介质(煤、岩体)强度不同,则需要用威力(爆力和猛度)不同的炸药;对于瓦斯矿井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所选用炸药的安全等级要和矿井瓦斯等级相适应;在有水的条件下,所选用的炸药要有一定的抗水性;同时由于煤矿使用量大,矿用爆破材料的选用还要考虑成本问题。

《煤矿安全规程》320条规定:“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 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 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工作面, 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在雷管选用方面规定: “采掘工作面,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顺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 不得掺混使用。”

含水炸药包括乳化炸药和水胶炸药。 这两种炸药中都含有水, 故称含水炸药。 它们和铵梯炸药相比, 具有突出的优点: 原料来源丰富, 制造加工简便, 成本低,抗水性强, 爆轰感度高, 爆炸和传爆性能好, 无熄爆, 爆燃现象。 在同等安全等级条件下, 比煤矿铵梯炸药更安全。

1990年4月3日18:30, 四川省某矿, 爆破材料管理特别混乱, 井下炸药、 雷管乱甩乱放, 甚至在井下发现有已插入雷管的炸药卷(引药)。该矿在井下放炮时,由于炸药不合格,突然爆炸引起煤尘爆炸,死亡12人,伤4人。

1996年3月19日, 湖南省某矿, 用2号岩石炸药放炮采煤(该矿为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23人,伤2人。

1999年4月2日11:40, 河南省某高瓦斯矿井, 掘进工作面使用劣质炸药。在掘进头装右侧底眼炸药时,炸药突然爆炸,引起煤尘爆炸,死亡30人,伤3人。

从上述三例事故我们不难看出,表象是工人操作引起事故,但是深层原因是煤矿管理者管理失误造成,如炸药的选用是违章的,应引起我们足够重视。

三、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对爆破人员及作业的安全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315条规定:“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和本规程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316条规定:“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工必须由20周岁以上、具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和初中以上文化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爆破操作资格证人员持证上岗。

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的炮眼深度、角度、使用爆破材料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联线方式和起爆顺序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对爆破基本安全操作的要求

在井下所有爆破工作面,都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并按矿井瓦斯等级和相适应爆破材料的安全等级合理选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都不得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留有伞檐时。

2、装药前和爆破前爆破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在爆破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杂物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变化异常、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5、采掘面无风、微风时。

除上述情况外,有下列情况时,爆破工也不得装药、爆破:

1、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后,附近20m巷道内未洒水降尘。爆破前机器、液压支架、电缆等,没有移出工作面或加以可靠保护的。

2、爆破前,靠近迎头10m内支架未加固时;掘进工作面到永久支护之间,未使用临时支护或前探支架,造成空顶作业时。

3、采煤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在爆破地点及上下出口5m内,支架不齐全牢固;采煤工作面没有一定量的备用支护材料;爆破与放顶工作执行平行作业,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距离时。炮眼应封足炮泥,禁止用煤块等杂物当炮泥。

(三)关于执行爆破操作规程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324条规定:“炮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避开机电设备和导电物体的地点。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把爆破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324条规定: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曳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曳脚线,应将成束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避开电气设备和金属导电物体的爆破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做引药。引药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量为限。

2、做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从药卷非聚能穴端插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孔。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将脚线扭结短路。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煤、岩粉末,再用竹、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内,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炮眼必须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脚线必须扭结悬空,严禁脚线、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外及可能进入的所有入口处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有可靠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出应设警戒牌、拉警戒线(绳)等标志。

煤矿井下爆破必须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掘进爆破时,母线应随用随挂,禁止使用固定母线。只准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管网、水、大地等作回路。爆破前,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发爆器的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炮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的钥匙孔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除,摘下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爆破前,脚线的联结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炮工进行,母线与脚线联结、线路检查和通电工作,只准炮工一人操作,其他人员禁止参与。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炮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炮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在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可将未爆的炮眼在现场当面移交给下班炮工。

(三)关于“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煤矿安全规程》316条规定: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 “一炮三检”。”

“一炮三检”是要在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要检查瓦斯浓度,就是放一次炮要检查三次瓦斯浓度。而“三人联锁”放炮制是放炮时必须由爆破工、瓦斯检查员、班组长三个人同时在场参与放炮。爆破工的责任是坚持自联自放操作;瓦斯检查员实施“一炮三检”;班组长负责保护工具、设备、清点人数和在各入口处设人、牌、线三道警戒。

“一炮三检”是煤矿井下安全爆破作业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预防爆破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基本措施之一。这个制度虽然是现场操作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具体执行,但其执行的好坏,反映了该矿的整体管理水平与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成度。由于未坚持“一炮三检”制度而引发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有发生。

1993年10月11日19:05,黑龙江省某矿,掘进工作面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母线裸露,短路产生火花引爆瓦斯,死亡70人。

1996年9月17日0:30,山西省某矿,工作面放炮时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6人,伤3人。

1998年10月28日19:20,江苏省某矿,采煤工作面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炮眼未封炮泥,用电钻电源放炮,引爆瓦斯,死亡11人。

1999年11月5日19:50,辽宁省某矿,上山掘进工作面,因瓦斯检查员脱岗,未执行“一炮三检”,母线与放炮器虚接产生火花,引爆瓦斯,死亡60人。

可见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是何等的重要。

(四)关于毫秒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321条规定:“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毫秒爆破又叫微差爆破,是一种延期爆破。迟延时间间隔仅为几毫秒到几十毫秒。由于前后相邻炮眼爆炸时间间隔极短,使前段炮眼爆炸后瓦斯还来不及涌出时,后段相继爆炸结束,这样就避免了前段炮眼爆炸后涌出的瓦斯被后段爆炸火焰引燃引爆的可能性。所以毫秒爆破也是一种很安全的爆破方法。

毫秒爆破的优点是很突出的:

1、可减弱爆破地震效应和空气冲击波的影响。

2、可增大一次起爆炮眼数目,减少爆破次数,也就减少了顶板被反复震动的次数,从而维护了围岩的稳定。

3、由于先爆的岩块在落下之前,与后爆的岩块互相碰撞,使得矸石块度均匀,大块率低。

4、爆堆形状整齐,爆堆比较集中,有利于提高装岩效率。

5、在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可实现全断面一次起爆,缩短爆破和通风时间,提高掘进速度,并有利于工人身体健康。

6、减少爆破工联线、爆破次数,降低了爆破工劳动强度,提高作业效率 。

在掘进工作面使用毫秒爆破,为实现全端面一次起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在采煤工作面使用毫秒爆破就更为有利:

1、顺发爆破占用时间长,每茬放炮时间长达2.5h—3.5h或更长;而毫秒爆破仅用半小时就可放完。

2、顺发爆破放炮次数多,反复震动易破坏顶板和支架,顶板不好时易冒顶;而毫秒爆破放炮次数少,反复震动少,对顶板、支架破坏小。

3、顺发爆破装煤率低,增加人工攉煤工作量和时间,而毫秒爆破自装率高,放炮不停刮板输送机。

4、顺发爆破放炮次数多,放炮安全距离不易保证,有时炮工为了少跑路而不顾安全,被炸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而毫秒爆破放炮次数少,爆破安全距离易保证。

其实,在采掘工作面应用毫秒爆破,只要坚持使用煤矿安全毫秒延期电雷管就可实现,并不需要复杂的技术和较大的投入。

(五)关于采煤工作面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煤矿安全规程》321条规定:“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由于未能一组装药一次起爆,而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事故时有发生。

1991年3月7日10:50,湖南省某矿,在巷道掘进中,采用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放炮前未洒水,放炮引爆煤尘,死亡35人,直接经济損失128万元。

1995年6月23日0:16,安徽省某矿,在炮采工作面,放炮未坚持“一炮三检”,放炮时瓦检员不在场,采用一次装药,分次放炮,导致瓦斯爆炸。死亡76人(其中救护队员15人),伤69人,直接经济损失327.8万元。

可见必须坚持 “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的规定,绝不能“一次装药,分次起爆”,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关于炮泥

炮泥是煤矿井下进行安全爆破的必备材料。由于不装炮泥,封泥不足,炮泥材料不合格或用杂物(可燃物)当炮泥的危害是我们在煤矿工作的人员深有体会:这就是残眼多,进尺少,倒支架多,炮烟多,特别是喷火,由此而引发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是惊心动魄的。

1975年5月11日8:11,陕西省某矿,井下放炮不装炮泥,用煤块、纸屑等杂物当炮泥,一次装药,分次放炮,引爆瓦斯煤尘,死亡101人,伤15人。

1993年11月11日17:40,河北省某矿,一贯用煤粉当炮泥用,无泥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26人,伤3人,摧毁巷道600多米。

1995年3月1日23:30,山西省某矿,井下放炮没装炮泥,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6人,重伤5人,轻伤17人。

《煤矿安全规程》328条规定:“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或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炮泥一般采用粘土和砂子按1:3的比例和成。特别强调一定要有砂子。水炮泥是用塑料水袋内装200ml水制成。这些东西都是简单材料,不需较大投入就可实现。

在现场实践中,不装炮泥、封泥不足,用杂物当炮泥放炮,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工人故意违章,而是工作面无合格的足够的炮泥可装。这就完全是煤矿管理者的问题。

《煤矿安全规程》329条规定:“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深度为0.6m—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眼深度超过1.o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要落实上述规定,工作面必须具备足够多的、合格的炮泥,才能实现。

三、特殊条件的爆破安全规定

(一)巷道贯通放炮

两巷贯通时,涉及到两个工作面的安全,很容易发生事故,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108条规定:“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3、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为了防止冒顶事故的发生,贯通爆破前必须加固贯通点支护。距贯通点相距5m时,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超前探眼,其深度要大于炮眼深度1倍以上,眼内不许装药。有瓦斯的工作面,爆破前用炮泥封死探眼。若到应贯通而未贯通时,应立即停止掘进,查明原因,重新采取贯通措施。

1983年3月20日10:05,贵州省某矿,在掘进机巷和切眼贯通放炮时没有检查瓦斯,装药量过多,抵抗线过小,引爆瓦斯,死亡84人,烧伤19人。

1996年5月21日18:11,河南省某矿,切眼贯通区域通风混乱,风量严重不足,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84人,伤68人,直接经济损失 984.45万元。

(二)放炮处理溜煤眼堵塞

《煤矿安全规程》330条规定:“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用爆破方法处理堵塞溜煤(矸)眼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溜煤眼堵塞,容易在上下口空洞积存瓦斯,溜煤口附近煤尘积存较多,一旦爆破,很容易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放炮处理时除了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现场有相关领导协调指挥。

1970年3月15日3:12,辽宁省某矿,放炮处理溜煤眼堵塞时,无安全措施,炸药放置不固定,在炮响时炸药掉入放煤漏斗中,炸飞的漏斗碎片砸伤炮工头部,当场死亡。

1989年11月9日9:4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矿,处理溜煤眼堵塞时放明炮引起煤尘爆破,死亡17人,伤3人。

(三)遇老空区爆破安全

第45条规定:“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老空区也称老塘,是井下采空区和报废巷道的总称。由于老空区内往往积存有大量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爆破时穿透老空区易发生涌水、人员中毒和瓦斯涌出等事故。所以接近老空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注意下列安全问题:

1、爆破距老空15m前,必须打探眼、探钻探明老空区的准确位置和范围,以及水、火、瓦斯等情况,必须依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准装药爆破。

2、打眼时,如发现炮眼内出水异常,煤、岩松散,工作面温度变化异常,瓦斯大量涌出等异常情况,说明工作面已临近老空区,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不许装药爆破。

3、揭露老空爆破时,必须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在无危险地点起爆。只有经过检查证明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4、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不准装药爆破。

(四)接近积水区的爆破安全

由于水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渗透性,当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和采空区位置不明,或测量不准确,以及过去小煤窑的存在,往往在爆破时误穿积水区导致大量积水涌出,造成冲毁设备、伤亡人员,甚止淹没全矿等严重事故。透水是煤矿五大灾害之一,因此在接近积水区时,必须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在接近溶洞、含水丰富地层(流砂层、冲积层、风化袋等)、导水断层、积水的井巷和老空,打开隔水煤(岩)柱放水等有透水危险的地点爆破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2、接近积水区时,要根据已探明的情况进行编制切实可行的排放水设计,制定安全措施,否则严禁爆破。

3、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汽、谁叫、顶板来压、顶板淋水加大、地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涌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煤岩变松软等异状)时,必须停止作业,炮工停止装药、爆破,及时汇报,采取措施,查明原因。若情况紧急,必须发出警报,立即撤出所有受危害人员。

4、打眼时,如发现炮眼涌水,要立即停止打钻,不要拔出钻杆,并马上向领导汇报。

5、合理选择掘进爆破方法,在探水眼严密掩护下,可采取多打眼、少装药、放小炮的方法,以利煤体的稳定性。

(五)放浅眼小跑

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制定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每孔装药量不得超过150g。

2、炮眼必须封满炮泥。

3、爆破前必须在爆破地点附近洒水降尘并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爆破。

4、检查并加固爆破地点附近支架。

5、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风、水管路,电气设备及其他设施,以防崩坏。

6、爆破时,必须布置好警戒并有值班长在现场指挥。

(六)放震动炮

《煤矿安全规程》210条规定:“采用震动爆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2、震动爆破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和通过。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2道坚固的反向风门。与回风系统相联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的瓦斯涌入其他区域。

3、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员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矿山救护队员进入工作面检查。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采取恢复送电、通风、排除瓦斯等具体措施。

4、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跳段使用。电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电雷管的联接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达到其引爆电流的2倍。爆破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

5、应采用挡栏设施降低震动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

6、震动爆破应采用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七)放炮处理机采工作面夹矸的安全要求

一般情况下机采工作面(尤其是综采、综放工作面)是不允许爆破的,以免炸坏机电设备和炮烟腐蚀液压支架的镀层。但机采工作面遇有坚硬的夹矸时,《煤矿安全规程》条规定:工作面遇有坚硬的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用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因此,采用松动爆破方法处理机采工作面坚硬的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只能能采用松动爆破措施处理,采用松动爆破时的具体要求如下:

1、首先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夹矸的厚度、硬度、性质等情况,制定松动爆破的炮眼参数(包括深度、眼距、角度及装药量和封泥长度)核对设备保护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爆破区内的液压支架,电缆等用挡帘挡牢(或给液压支架立柱穿上裤套),把采煤机开出爆破地点30m以外,否则不准爆破。

3、按措施中规定的装药量装药,并封满炮泥,以达到将夹矸或黄铁矿结核震裂、破碎的要求,所规定的炮眼眼距应能使炮眼之间的夹矸发生贯穿裂缝,眼深一般是机采进度的两倍。起爆应采用顺发电雷管或毫秒电雷管一次起爆。

4、爆破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瓦斯超限时,严禁装药、爆破。

(八)突出煤层松动爆破安全

松动爆破是在工作面前方向煤体深部的高压力带打深孔炮眼,装药爆破松裂煤体、消除煤质软硬不均并卸压和释放瓦斯的措施。

1、掘进工作面松动爆破

(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突出煤层中平巷掘进,应采用超前钻孔、松动爆破、水力冲孔、前探支架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止突出措施;采煤工作面可采用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超前钻孔、预抽瓦斯等措施,并应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滚筒式采煤机采煤。

(2)在有突出危险煤层中掘进,一搬在工作面布置3—5个孔(不少于3个),孔径42 mm左右 ,孔深8—10m (不少于8m );孔底超前工作面不少于5m.

(3)装药前清干净孔内煤粉末。每孔装药量3—6kg,把药卷绑在竹片上一次装进,炮泥不少于2m 。

(4)为防延期突出,炮后等20min,方可进入工作面。一般在松动爆破后,工作面停止作业4—8h。撤人和放炮安全距离不少于200m。

(5)松动爆破时,必须撤人、停电、警戒、远拒离爆破、反向风门等措施。

深孔松动爆破适用于煤层赋存稳定,无地质变化,煤质较硬,顶板较好,突出强度较小的突出煤层。

2、采煤工作面松动爆破

(1)在有突出危险煤层中采面采用松动爆破时,其炮眼可布置在煤质松软、有突出预兆地点和分层内,炮眼与工作面垂直,沿采面每2—3m打一深2m的炮眼。

(2)装药前,清干净孔内煤粉末。每孔药量450g,封泥附合规定,最小超前距不小于1m。

(3)松动爆破时,必须做好撤人、停电、警戒等工作。

(4)松动爆破时,工作面停止作业,安全距离不小于200m, 炮后等20min,方可恢复工作。

爆破安全管理主要是为井下爆破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如选择合格的附和安全要求的矿用爆破材料,提供足够的合格的炮泥和合格的足够长的母线及安全性很高的发爆器(如mfbb型发爆器),同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违章指挥,才能保证井下爆破不出事故或少出事故。

第8篇 爆破 安全管理措施

一、工程概况:

绿回110kv线路工程为绿叶电站送出工程,线路起于绿叶水电站,止于薛城220kv回龙桥变电站。线路全长18.953千米,全用自立式铁塔共52基。设计导线为单分裂lgj-240/30钢芯铝绞线,线路双地线设置,一根为jlb-50地线,另一根为opgw-12b1-60复合光缆。

线路自绿叶电站出线起沿孟屯河东进后左转上山,经过杨家寨沿孟屯河北侧前进至沙家寨、仔达寨,左转跨过孟屯河持续上山至龙袍寨,左转过祁家寨、水塘寨右转持续下山,再连续左转进入220kv回龙桥变电站。

本标段地形复杂,起伏较大,山势陡峭,线路所经地带大部分地势较高,地面高程在海拔1500~2578米之间。沿线地质构造以松砂石为主。线路所经地带地震烈度为ⅶ度。

经过调查,由于线路经过地区地质较坚硬,基础施工土石采用方人工开挖难以保证工期,经我项目处请示上级部门,决定基础施工采用人工开挖和松动爆破相结合的施工方法。严禁采用大面积爆破。

为了预防和消除因爆破作业发生的安全事故,保障本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对施工环境的保护,制订本安全保证措施。

二、爆炸物资的管理要求

(一)申请和购买

1.各施工队必须提前对基础施工现场进行实际调查,明确爆破塔位,确定爆破方案,计划爆炸物资用量,上报项目工程处,经项目处审批后,方可组织爆破。

2.项目处接到施工队申请后,指定专人负责爆破物资采购和管理,由指定人向爆破施工区当地公安派出所和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爆破物资采购手续。

(二)库存及管理

1.项目处和施工队均设专门的爆炸物资管理员,统一负责本部门的爆炸物资保管及发放;施工队提出爆炸物资需求计划,爆炸物资管理员在检查审核台账清晰、账物相符、管理严格后,方可发放爆破物资。

2.爆破物资的存放库房必须经公安机关检查核准,或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炸药库存放,并到当地派出所备案。

3.班组原则上严禁存放爆破物资,爆破施工当日爆破员必须到爆破物资储存库办理领退手续;特殊情况下,少量爆破器材需要临时存放在班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事前向项目处领导报告,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政府备案;

(2)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保管;

(3)雷管装在内壁有防震软垫的专用箱内;

(4)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不得住宿和其他活动;

(5)存放间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6)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库存放;

(7)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他用;

(8)及时到爆破物资储存库办理领退手续

4. 爆破物资只能由爆破员当日领用,爆破施工完毕,必须当日进行退库或销库处理,核对记录清楚各爆破作业点爆破物资使用量、退库量,并由爆破作业人员签字认可。严禁爆破物资库外过夜,失去监控。

5.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携带,并装在专用箱(袋)内,严禁装在衣袋内,运送人员之间距离应大于15m。不得用自行车和二轮摩托车运送雷管。

6.爆破物资管理员必需做好爆炸物资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若发现管理中账目不清、管理混乱、项目处可给与每次200~600元的罚款,并提出整改措施;整改不力的将追缴爆炸物资并通知公安机关停止审批购买;造成治安事件或有爆炸物资流失在外的,将报公安机关查处,并由流失人独立承担对此造成的民事和刑事后果。

(三)调配及销毁

1. 爆炸器材除由项目处专门管理人员正常调配外,严禁在工程内部流转,更严禁对外流失。若因流失爆炸物资造成社会事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2. 爆破器材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销毁器材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按gb6722《爆破安全规程》内有关规定执行。

三、爆破作业安全要点

1.各施工班应指定专人负责爆破作业,爆破员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私自放炮。

2.导火索应做燃速试验,其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撤到安全区,但不得小于1.2m。电雷管使用前一定要先试验起爆装置电量是否充足,电路是否破损,起爆是否稳定可靠。

3.认真对爆破点进行仔细的勘察,结合爆破点实际地形地物情况认真填写《爆破安全作业票》,制订爆破安全措施,做好人员分工,并画清楚现场控制简图。

4.爆破作业前,由安全员在现场宣读《爆破安全作业票》,每个作业者都签字后方可进行作业。

5.严格按照安全作业票上的要求进行布置:必须对爆破点周围各路口的指派专人进行警戒,并鸣笛警告;爆破点距民房、电力线等设施小于安全距离时,应采取减少药量放小炮,放闷炮或在炮眼上加覆盖物等安全措施。浅孔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米,裸露药包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400米。在山坡上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加50%。

6.人工打孔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的侧面。

7.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须全部打好后方可装药。

8.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

9.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应用泥土填塞炮孔。

10.切割导火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火索。

11.导火索与雷管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使用牙咬,严禁触动雷汞部位。

12.用火雷管爆破,在基坑内点火遵守下列规定:

(1)坑深超过1.5米时, 应当使用梯子上下;

(2)严禁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

(3)坑上必须设安全监护人;

(4)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火,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导火索。

13. 电雷管禁止在强电场环境中储存和使用。

14.电雷管尽量采取并联方式连接使用。

15.用电雷管爆破,在基坑内接线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使用应遵守先装药,再接雷管连接线,最后接起爆器的顺序进行;

(2)当完成一次爆破作业,爆破点火人负责人应立即将起爆器接线拆出,并妥善收藏点火钥匙后,方可进场作业。再次填药放炮时,遵循上述(1)条执行;

(3)坑上必须设安全监护人监督装填药;

(4)接好雷管连接线后,点火负责人应检查药包安置正常、各连接点连接正常、人员撤离、确认安全后,方可连接起爆器炮线充电起爆。

16.雷管的装药与点火必须由同一人担任,严禁二人操作。

17.引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搬到安全区,并由安全员进行巡查,安全员与各警戒点明确通信后,鸣笛警告,确认无人,方可通知爆破员进行爆破方可点火。

18.无盲炮时,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必须经20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并及时填写台帐。

19.处理盲炮,严禁从炮眼内掏取炸药和雷管,应向盲炮孔先灌水,浸透后使其炸药、雷管失效,再重新打孔时,新孔应与原孔平行;新孔与盲炮距离不得小于0.3米,距离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

四、本工程爆破作业的安全及环保要求

1.本工程严禁大开挖、大爆破、基础开挖爆破施工应遵循小范围松动爆破的原则,每炮装药量不超过0.6公斤。

2.严禁随意弃土情况发生。对于边坡较陡的地方应当使用编织袋装土围栏,以保护基坑原有地质状况,保护山体植被,避免对下方人员及财产构成安全隐患。

2.施工前应检查爆破施工点地形地质,附近建筑物、居民区、电力线、通讯线、公路、铁路等与爆破施工作业点的距离,若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禁止爆破施工,。

3.林区爆破施工时,应先清理基坑周围的易燃易爆杂草树枝,在爆破点周围形成一定距离的防火隔离带,爆破点火前应准备灭火器材,并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

五、松动爆破的施工技术措施

1、 爆破原则为不破坏岩石坑壁的完整性和基坑的稳定性。

2、 松动爆破漏斗半径r按下式计算:

r=r1-0.1

式中:r1为岩石基坑各断面直径,单位米。

3、 最小抵抗线长度w按下式计算:

w=r/n

式中:n为松动爆破指数,一般取0.8。

4、 计算单位用药量q

q=e(0.4+0.6n3)w3

式中:e单位用药系数,kg/m3

5、 基坑开挖前,进行松动爆破漏斗试验。在炮孔中装入0.2公斤的炸药,按爆出的漏斗半径修正装药量。

6、 松动爆破漏斗示意图如上所示:

第9篇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讲义内容

一、组织观看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宣传影像资料。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义:

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为保障经济建设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由于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品,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或使用管理失误,就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与财产损失,或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人身与财产损失,或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安定因素。随着世界性的“反恐行动的加强,各国政府主管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越来越重视,管理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我国情况,由于爆炸器材是一种爆炸危险的特种产品,建国以来的几十年中,对爆炸器材的生产、销售一直被视同军品管理,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体制,因此市场经济体系发育较晚。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主要分类有;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其他民用爆炸物品和原材料。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将民用爆炸物品分为5大类59个品种。

工业炸药分为硝化甘油炸药、铵梯类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改性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其他铵油炸药、水胶炸药、胶状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乳化粒状铵油炸药、粘性炸药、含退役火药炸药、其他工业炸药13个品种

工业雷管分为工业火雷管、工业电雷管、导爆管雷管、半导体桥电雷管、底子雷管、磁电雷管、油气井用电雷管、地震勘探电雷管、继爆管、其他工业雷管等10个品种。因火雷管存在着爆炸可靠性低、运输使用不安全、易被用于爆炸犯罪等缺陷,2008年年初被强制停止使用目前产量较大的产品是工业电雷管、导爆管雷管。

工业索类火工品分为工业导火索、工业导爆索、切割索、引火线等5个品种。由于火雷管被停止使用,2008年年初用于火雷管点火的导火索同时被停止使用。目前产量较大和应用较广的产品主要是工业导爆所和所料导爆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确保储存库符合“六防”,即防潮、防火、防盗、防雷击、防阳光直射、防小动物进入。对不符合“六防”要求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安全主管负责人报告,立即整改。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购买或配送民爆物品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储存库及时入库。由保管员、押运员当场验明品种、数量和质量,核对无误后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保管员、押运员双方签字完成交接。

对过期失效或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民爆物品,保管员不得入库。对库内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不得出库,并及时汇报公司领导便于报告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储存库必须落实双人双锁规定。

领取使用民爆物品,保管员必须凭《爆破器材领料单》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的品种和数量发放。爆破员持“ic卡”,依据“谁爆破、谁持卡、谁领取”原则,领取爆炸物品,领取人、上岗证、ic卡必须一致。雷管按实际用量领取,单卡当日不得超过200发,不得分发他人使用。出库后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清点核对,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与保管员共同签字。无领料单保管员不得出库。未经pos机电子扫描不得出库,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

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在值班室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进入库房。炸药、雷管必须分开携带。过期失效或质量不合格的爆炸物品,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有权拒绝领取。

当日发放和清退的爆炸物品,保管员必须及时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并督促相关人员签字。发放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出库数”栏中进行核减,搞好库存清点,做到帐物相符。清退的民爆物品要及时填入《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

为加强监管,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公安机关在涉爆企业推行爆炸物品管理“六种簿册”登记制度。

“六种簿册”即《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安全检查登记本》。可用市局规范设计,统一印制。

“六种簿册”由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涉爆从业人员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爆破器材的出库、入库、领取、使用、清退,爆破器材储存库(区)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检查,都必须纳入登记范围,保存两年,做到有据可查。

按照涉爆从业人员职责分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由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和安全负责人按规定内容填写。《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由值班巡守人员填写。《安全检查登记本》由涉爆企业管理人员填写。如实填写“六种簿册”,字迹必须工整、认真。 第十一条、储存库值班巡守交接制度

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属于安全管理重地,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加强防护看守,确保仓库安全。

公司储存仓库值班人员必须配备5人,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1人换班轮流休息,不得脱岗,睡岗,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其他工作。

红外报警器、视频监控必须处于良好状态,24小时全天候实施监控。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对领取和配送爆炸物品的人员、车辆必须填入《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按内容进行登记。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严禁着化纤类衣服进入库房。

对突发的险情、案件或事故在采取前期处置的同时,按规定程序立即上报。因责任心不强、安全防范不到位导致发生丢失、被盗、火灾、爆炸等事故、案件的,追究主管领导及当班值班人员的责任。

认真搞好交接班登记,每日情况及时填入《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下一班未接班,当班值班人员不得脱岗。

公司的民用爆破器材统一配送到工程施工工地,再由爆破员、安全员共同领取。民爆物品的领取仅限于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证”的当班专职爆破员领取。

库房的民用爆破器材由公司押运员、驾驶员凭业务员办理好的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证件和爆炸物品领料单的数量和品种到库房领取后进行配送。 3、公司民爆物品由押运员、驾驶员共同领取。领取的数量、品种必须如实输入民爆信息系统,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登记签字,保管员方准允许出库。

《爆炸物品领料单》由业务副 经理负责申报填写,发放领料单必须写明时间、票据编号、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大、小写),并由领取民爆物品的当班押运员、爆破员签字。领料单一式两分,存根联自行留存,另一联由押运员、爆破员交保管员作为发放民爆物品的凭据。

无《爆炸物品领料单》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非专职爆破员、安全员领取爆炸物品,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爆破员未持“ic卡”或人、证、岗不一致的,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未履行登记签字手续的,保管员不得允许出库。炸药、雷管未分开携带的,保管员不得允许出库。 第十三条、爆炸事故案件报告制度

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巡守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保安器材和通讯工具,搞好安全防范,保持信息畅通。

发生盗抢民爆物品险情时,在积极组织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立即报告“110”。

储存库发生火灾,在第一时间可采取措施动用消防器材实施灭火,并向“119”及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如判断有爆炸可能时,应立即组织库区人员及时疏散,紧急避险。

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 ,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发生库房安全生产事故,值班巡守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看管好爆炸物品储存库,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保管员坚持每日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库房及时通风,保持干燥,并符合“六防”(防潮、防火、防盗、防雷击、防阳光直射、防小动物进入)要求。爆破器材堆垛必须符合规定,不得超库容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库存放。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汇报公司领导便于报告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值班巡守人员坚持每日对库区安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人防、犬防、技防、物防”要求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公司安全科科长对保管、值班巡守人员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解决保管、值班巡守人员反映的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库房“六防”、库区“四防”要求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公司业务经理每周对储存库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安全主管人员、保管和值班巡守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发生民爆物品丢失、被盗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涉爆企业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工作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填入《安全检查登记本》。

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定期集中组织培训,培训的范围为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合格的,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未经培训,一律不得从事涉爆岗位。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由县级公安机关结合每年一次复训具体实施。年检过程会对涉爆企业涉爆岗位无证上岗人员进行摸底统计,并报上级公安机关适时组织培训。

公司经常性的组织驾驶员、押运员、爆破作业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学习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各级公安机关制定的文件、规定、意见和办法,落实民爆物品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岗位职责

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不断提高涉爆从业人员法制意识、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涉爆从业人员培训必须严格政治审查,实行涉爆从业单位、辖区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查和审批,确保涉爆从业队伍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对外来务工人员从事涉爆岗位的,必须提供本人户口居住地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对已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从业人员,必须及时掌握动态,对确实不再适合从事涉爆岗位的,及时予以调整并上报公安机关收回有关证件。

驾驶员、押运员领取民爆物品后,应立即送到爆破作业地点,禁止乱丢乱放或交于他人携带保管。

民爆物品的使用,必须由经公安机关培训的专职爆破员实施,任何人未经培训不得使用、接触爆炸物品。

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相关安全规定,必须落实“一炮三检”制度。每次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检查,如有拒爆情况应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未爆雷管及时收回。

安全员对爆破员实施爆破作业实施全程跟踪监督。“一炮三检”制度不落实的,爆破员有权拒绝实施爆破。领取使用清退数量不符的,安全员、保管员有权拒绝入库签字。

当班剩余爆炸物品应如数退回库房,由押运员、安全员、保管员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规定栏中签字。当天领取的民爆物品,禁止交由他人保管或库外保管

第10篇 爆破安全管理措施格式怎样的

一、工程概况: 绿回110kv线路工程为绿叶电站送出工程,线路起于绿叶水电站,止于薛城220kv回龙桥变电站。

线路全长1

8.953千米,全用自立式铁塔共52基。

设计导线为单分裂lgj-240/30钢芯铝绞线,线路双地线设置,一根为jlb-50地线,另一根为opgw-12b1-60复合光缆。

线路自绿叶电站出线起沿孟屯河东进后左转上山,经过杨家寨沿孟屯河北侧前进至沙家寨、仔达寨,左转跨过孟屯河持续上山至龙袍寨,左转过祁家寨、水塘寨右转持续下山,再连续左转进入220kv回龙桥变电站。

本标段地形复杂,起伏较大,山势陡峭,线路所经地带大部分地势较高,地面高程在海拔1500~2578米之间。

沿线地质构造以松砂石为主。

线路所经地带地震烈度为ⅶ度。

经过调查,由于线路经过地区地质较坚硬,基础施工土石采用方人工开挖难以保证工期,经我项目处请示上级部门,决定基础施工采用人工开挖和松动爆破相结合的施工方法。

严禁采用大面积爆破。

为了预防和消除因爆破作业发生的安全事故,保障本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对施工环境的保护,制订本安全保证措施。

二、爆炸物资的管理要求

(一)申请和购买 1.各施工队必须提前对基础施工现场进行实际调查,明确爆破塔位,确定爆破方案,计划爆炸物资用量,上报项目工程处,经项目处审批后,方可组织爆破。

2.项目处接到施工队申请后,指定专人负责爆破物资采购和管理,由指定人向爆破施工区当地公安派出所和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爆破物资采购手续。

(二)库存及管理 1.项目处和施工队均设专门的爆炸物资管理员,统一负责本部门的爆炸物资保管及发放;

施工队提出爆炸物资需求计划,爆炸物资管理员在检查审核台账清晰、账物相符、管理严格后,方可发放爆破物资。

2.爆破物资的存放库房必须经公安机关检查核准,或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炸药库存放,并到当地派出所备案。

3.班组原则上严禁存放爆破物资,爆破施工当日爆破员必须到爆破物资储存库办理领退手续;

特殊情况下,少量爆破器材需要临时存放在班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事前向项目处领导报告,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政府备案;

(2)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保管;

(3)雷管装在内壁有防震软垫的专用箱内;

(4)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不得住宿和其他活动;

(5)存放间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6)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库存放;

(7)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他用;

(8)及时到爆破物资储存库办理领退手续 4. 爆破物资只能由爆破员当日领用,爆破施工完毕,必须当日进行退库或销库处理,核对记录清楚各爆破作业点爆破物资使用量、退库量,并由爆破作业人员签字认可。

严禁爆破物资库外过夜,失去监控。

5.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携带,并装在专用箱(袋)内,严禁装在衣袋内,运送人员之间距离应大于15m。

不得用自行车和二轮摩托车运送雷管。

6.爆破物资管理员必需做好爆炸物资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若发现管理中账目不清、管理混乱、项目处可给与每次200~600元的罚款,并提出整改措施;

整改不力的将追缴爆炸物资并通知公安机关停止审批购买;

造成治安事件或有爆炸物资流失在外的,将报公安机关查处,并由流失人独立承担对此造成的民事和刑事后果。

(三)调配及销毁 1. 爆炸器材除由项目处专门管理人员正常调配外,严禁在工程内部流转,更严禁对外流失。

若因流失爆炸物资造成社会事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2. 爆破器材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销毁器材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按gb6722《爆破安全规程》内有关规定执行。

三、爆破作业安全要点 1.各施工班应指定专人负责爆破作业,爆破员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私自放炮。

2.导火索应做燃速试验,其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撤到安全区,但不得小于

1.2m。

电雷管使用前一定要先试验起爆装置电量是否充足,电路是否破损,起爆是否稳定可靠。

3.认真对爆破点进行仔细的勘察,结合爆破点实际地形地物情况认真填写《爆破安全作业票》,制订爆破安全措施,做好人员分工,并画清楚现场控制简图。

4.爆破作业前,由安全员在现场宣读《爆破安全作业票》,每个作业者都签字后方可进行作业。

5.严格按照安全作业票上的要求进行布置:必须对爆破点周围各路口的指派专人进行警戒,并鸣笛警告;

爆破点距民房、电力线等设施小于安全距离时,应采取减少药量放小炮,放闷炮或在炮眼上加覆盖物等安全措施。

浅孔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米,裸露药包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400米。

在山坡上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加50%。

6.人工打孔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的侧面。

7.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须全部打好后方可装药。

8.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

9.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应用泥土填塞炮孔。

10.切割导火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火索。

11.导火索与雷管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使用牙咬,严禁触动雷汞部位。

12.用火雷管爆破,在基坑内点火遵守下列规定:

(1)坑深超过

1.5米时, 应当使用梯子上下;

(2)严禁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

(3)坑上必须设安全监护人;

(4)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火,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导火索。

13. 电雷管禁止在强电场环境中储存和使用。

14.电雷管尽量采取并联方式连接使用。

15.用电雷管爆破,在基坑内接线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使用应遵守先装药,再接雷管连接线,最后接起爆器的顺序进行;

(2)当完成一次爆破作业,爆破点火人负责人应立即将起爆器接线拆出,并妥善收藏点火钥匙后,方可进场作业。

再次填药放炮时,遵循上述

(1)条执行;

(3)坑上必须设安全监护人监督装填药;

(4)接好雷管连接线后,点火负责人应检查药包安置正常、各连接点连接正常、人员撤离、确认安全后,方可连接起爆器炮线充电起爆。

16.雷管的装药与点火必须由同一人担任,严禁二人操作。

17.引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搬到安全区,并由安全员进行巡查,安全员与各警戒点明确通信后,鸣笛警告,确认无人,方可通知爆破员进行爆破方可点火。

18.无盲炮时,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必须经20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并及时填写台帐。

19.处理盲炮,严禁从炮眼内掏取炸药和雷管,应向盲炮孔先灌水,浸透后使其炸药、雷管失效,再重新打孔时,新孔应与原孔平行;

新孔与盲炮距离不得小于0.3米,距离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

四、本工程爆破作业的安全及环保要求 1.本工程严禁大开挖、大爆破、基础开挖爆破施工应遵循小范围松动爆破的原则,每炮装药量不超过0.6公斤。

2.严禁随意弃土情况发生。

对于边坡较陡的地方应当使用编织袋装土围栏,以保护基坑原有地质状况,保护山体植被,避免对下方人员及财产构成安全隐患。

2.施工前应检查爆破施工点地形地质,附近建筑物、居民区、电力线、通讯线、公路、铁路等与爆破施工作业点的距离,若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禁止爆破施工,。

3.林区爆破施工时,应先清理基坑周围的易燃易爆杂草树枝,在爆破点周围形成一定距离的防火隔离带,爆破点火前应准备灭火器材,并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

五、松动爆破的施工技术措施

1、 爆破原则为不破坏岩石坑壁的完整性和基坑的稳定性。

2、 松动爆破漏斗半径r按下式计算: r=r1-0.

1 式中:r1为岩石基坑各断面直径,单位米。

3、 最小抵抗线长度w按下式计算: w=r/n 式中:n为松动爆破指数,一般取0.8.

4、 计算单位用药量q q=e(0.4+0.6n3)w 3. 式中:e单位用药系数,kg/m 3.

5、 基坑开挖前,进行松动爆破漏斗试验。

在炮孔中装入0.2公斤的炸药,按爆出的漏斗半径修正装药量。

6、

第11篇 爆破安全管理程序办法

一、目的、范围及相关制度

1.为严格管理阿鸠田水电站c4标民用爆破物品,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及可追溯,制定本程序办法。

2.适用于阿鸠田水电站c4标范围内爆破器材的管理、使用做到全过程控制。

3、特制定相关制度(见附件)。

二、职责

1.材料员

①爆破器材的采购与运输,负责向分承包商索要材料质量有关证件。

②负责向保管员交接清楚所采购材料和有效证件,负责填写验收记录,并在点验单上签字。

2.保管员

①解爆破器材的物理性能、主要用途;熟悉爆破器材类 别、编号、品种、规格型号、标志型号。

②熟悉材料的技术标准,能对材料质量作出正确辨别。

③熟悉“材料保管规程”,掌握材料的正确堆放,了解消防知识,严格执行材料收、发制度,正确填写台帐。

3.爆破员

①悉掌握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

②证上岗,遵章守法,听从指挥。

③发现险情迅速报告施工负责人,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三、工作程序

1.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分工并确定负责人。

2.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建立相应制度,明确责任和标准。

3.爆破器材

①采购:项目部物资科提出采购计划经计划、技术、物资会签,上报阿鸠田水电站总指挥部、象达派出所及龙陵县公安局,批准后到指定的分承包商处购买。

②运输:a.运输爆破器材,由项目物资科凭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象达派出所和龙陵县公安局申请购买。

b.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个人携带爆破器材。

c.在搬运爆破器材时,必须紧密装载,不得摇动;雷管和传爆线必须与炸药分别装运;禁止抛掷、拖拉、翻倒;在搬运中禁止吸烟及任何点火的行动。

③保管:a.在爆破器材库房未建立前,我单位每个施工支洞各建三个铁皮柜,用3mm钢板封闭焊接,每个铁皮柜个安一把大锁,专人24小时看管。待库房建好后转入库房。

b.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时,须向象达派出所和龙陵县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批合格后发给《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储放。

c.爆破器材必须储存放在专用的仓库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发给个人保管,

d.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库房保持干燥,通风良好,避免日光直射,保持空气凉爽;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e.严禁在仓库、辖区内吸烟和用火;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爆破材料箱盒堆放必须平放。

f.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并登记造册备案。

④使用:a.使用爆破器材的项目,必须经过业主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和安全操作规程,向象达派出所和龙陵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b.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器材的领取,由施工队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填写领药凭证经安全员核对后到库提取。

c.领到爆破器材后,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及时交还入库,并做好登记。

d.禁止非爆破员使用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等。

四、爆炸品需用量

3#、4#施工支洞、调压井和钢管段上平段日需要量

1.炸药:810kg;

2.非电毫秒雷管:750发;

3.火雷管:40发

4.导火索:20m

5.导爆索:300m

第12篇 隧道炸药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一、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过程

1、爆破作业装药前应认真检查工作面有无险情及附近支护是否牢固,发现危石先排除险情或加固后方可作业。

2、必须用高压风将炮眼的泥浆、石粉吹洗干净。

3、刚打好的炮眼因热度高不准立即装药。

4、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或使用火种。

5、装药棍必须使用木质,严禁使用铁棍。

6、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沙、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高压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7、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规定的装药量装药,并按要求堵塞炮眼。

8、严禁向炮眼内投掷装填起爆药包,应用炮棍将起爆药包轻轻推入炮眼。

9、洞内爆破作业必须有带班领导统一指挥,并由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

10、钻眼与装药不得平行作业。

11、实施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现场,安全距离为双线上半断面爆破时不小于500米。

12、爆破后,必须经通风排烟15分钟后值班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经检查确认已排除险情后方可进洞施工。

二、盲炮处理

1、炮眼和深孔中的起爆药经点或通电后,雷管和炸药全部未爆或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称职盲炮或瞎炮。

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进行处理。

3、对孔底剩药现象,采取用水冲洗和取出残药卷的方法进行处理。

4、对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采取用木棍掏出炮泥,重新装起爆药包或聚能药包进行残爆;查出错连的炮孔网络,重新连线起爆在距盲炮不小于0.3-0.5米的地方钻平行装药起爆,用风水吹管吹洗炮孔。

三、爆破员现场工作职责

1、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有不安全因素,要经处理后才能上班作业。

2、炮眼打好后,必须将炮眼内的泥浆、水、碎石等处理干净,以免装药时脱节。

3、检查炮眼质量,加工起爆药包和炮眼装药,发出第一次警戒信号,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区。(信号现场采用哨子)。

4、装药时要用木棒将炸药轻塞,不得用力过猛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过期和失效的爆破材料)。发出第二次预备信号,非爆破人员全部退出工作地点。

5、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起爆前要待施工人员、车辆全部进入安全地点后,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准起爆。

6、爆破完毕,确认药已响完,发出第四次解除信号,爆破人员方可进入,检查是否有盲炮和残药等。

7、要仔细听清响炮个数,若有哑炮,要及时地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作业。

四、安全员的现场工作职责

1、检查爆破工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负责审查新来工人、民工的证明,并传授和考核新来工人、民工的基本安全生产知识。

3、严格执行放炮时间规定,放炮前做好安全检查,包括人员撤职离、警戒区域布置、警戒牌的张挂,联络信号等各项有关规定。

4、必须对本工区使用火工品,实行安全监督,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报告工区领导处理。

5、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爆破工的炮眼装药,制造起爆药包,现场爆破处理盲炮,残药等实行安全监督。

6、有权制止,并向安质室检举揭发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和事,在异常情况下应停止或延期爆破,发生爆破事故,除及时抢救外,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处理。

第13篇 爆破器材库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严格管理中铁六局昆玉铁路临时爆破器材库及爆炸物品,预防被盗、被抢、丢失、滥发、误发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敌对分子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铁路、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铁工总《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标段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中使用各类炸药、雷管、导爆管、非电起爆系统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

3、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六局昆玉铁路项目部工程的爆炸物品和临时爆破器材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4、 临时爆破器材库及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小组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中铁六局昆玉项目部安检、保卫、物资、技术等部门参加。

5、工程部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应接受工程施工所在地的地方公安部门、铁路公安机关和中铁六局安检部门派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二、 爆破器材的购买

1、 爆破施工前,必须填写《大型爆破、控制爆破审批表》,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和该工程《爆破方案设计说明书》到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填写《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表》,写明爆破器材的名称和数量到当地派出所和公安分局审批。获得批准后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一大队开爆破器材电子两证,然后到仓储有限公司办理购买爆破器材使用手续。

2、 爆破器材的购买由我项目经公安机关培训有经验的安全员负责。

三、 仓库的建立和爆破器材的储存

1、 爆破器材临时仓库选址和验收由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会同爆破专家组负责确认;临时仓库的地皮使用由隧道工程部提出,当地政府部门负责解决;临时仓库的建设由隧道工程部负责。本工地临时爆破器材库的储存量拟定为:炸药5000kg;雷管20000发。

2、爆破器材库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雷电、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阳光直射措施,严禁散放雷管、炸药。

3、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经有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临时存放库。

4、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个人保存。

5、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全。

6、 爆破器材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7、 储存爆破器材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摄氏15--30℃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8、 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硝铵类炸药垛高不超过1.6米;胶质类炸药不超过1.5米;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四、 爆破器材的运输

1、 购买到的爆破器材,应存储在我项目长岭岗1号斜井附近炸药库内,根据工程需要量(一次不得超过当班用量),由协作队安全员去炸药库领取。

2、 隧道物资部将购买或聘请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运输车辆。聘请具有符合公安部门要求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3、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持有爆炸物品运输证。

4、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篷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持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5、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必须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6、 运输车辆应白天在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7、 装卸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抢、拉、倒放。

8、 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过车帮;装载有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五、 爆破器材的管理

1、 隧道物资部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2、爆破器材库的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必须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器材仓库保管员证件的人员担任。

(一)爆破器材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实际使用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破器材;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破器材的工作台帐,并作好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爆、防火;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公安部门和上级领导的检查、监督,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爆破器材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围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

(4)、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接受公安部门和上级领导的检查、监督,改进工作。

3、 爆破器材库应选派2名以上的看守员担任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4、 爆破器材库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工具。

5、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炸药库。严禁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6、 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交换爆破器材。

7、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雇用的劳务民工队保管、使用。

8、 工程项目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并做好原始台帐资料存档。

六、 爆破器材的使用

1、 隧道爆破施工必须在爆破员、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到位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爆破器材必须由持有有效爆破员作业证的有经验的爆破员使用。

2、爆破器材仓库建立后,必须配备仓管员、押运员、仓库看守员与保安公司派出的民爆协管员。所有爆破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3、 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部安检部门都可以对爆破作业人员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员作业证”收回。

4、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经爆破主管审核后,开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员到临时爆破器材库运送车领取。爆破器材领取后,应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有领取人员签字。

5、 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品不得一人同时领取。

6、 爆破作业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的人员撤离后再发起爆信号。作业中出现盲炮时,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解除警戒。爆破施工开始前和结束后,要认真填写《爆破施工日志》,载明时间、地点、用量、爆破效果、安全措施等以备查验。

七、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1、 当地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部安检部门都可以依法对工程部现场使用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部办理证件情况,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管理爆破器材情况和爆破器材的登记、看管情况等;

(二)检查、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建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监督、检查、协助工程部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对爆破器材临时库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仍不整改的,采取封库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领导汇报,并予以处罚;

(六)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七)对发生的涉瀑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

(八)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九)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 奖励与处罚

1、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炸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的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三)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爆炸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同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上报主管部门将给予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等处分。

第14篇 光面爆破安全管理及技术规定

光面爆破的安全管理及技术规定,在光爆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非常广泛。本章重点介绍光面爆破的安全管理工作,光爆常见质量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光面爆破的排险工作,以及光面爆破的有关技术规定等内容。

安全与管理

一、光面爆破的安全组织工作

在组织光面爆破施工时,各级领导要切实重视抓好安全工作,成立相应的安全组织。建立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如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评比制度等等。领导要以身作则,跟班作业,并做到勤检查,勤教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安全组织的职责是:

1、协助各级领导做好各项预防事故工作;

2、宣传安全施工的重要意义,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遇到影响安全工作的紧急情况,有权命令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上级处理;

4、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工作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或制定出具体措施。

5、总结和推广安全施工的先进经验。

二、光面爆破掘进作业的安全工作

掘进作业,应根据石质情况,制定出塌方、落石、地下涌水等抢救方案,规定防险信号、人员撤离路线、避险地点和准备技术处置使用的器材等。

凡进洞人员必须戴防险帽,禁止在洞内坐、卧、睡觉、打闹和烤火。

坑道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转弯处和直线部分每隔10~15m应设一盏照明灯,作业面上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

1、钻孔做到以下几点:

(1)应根据作业面的大小,风钻多少,明确划分作业区域,规定作业手的位置。

(2)作业前必须检查风钻、水管、气管是否完好和作业台架是否稳固。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钻机、支架,防止钻杆折断和气管脱落伤人。

(3)做到四不打:无照明不打;险情未排除不打;残孔位置不打;无水不打。

2、通风降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经常对作业人员进行防尘和防瓦斯常识教育,提高执行通风降尘规定的自学性。切实预防矽肺病。

(2)通风机安装要适当,风管接头要严密、布置合理、固定牢固,尽量做到平、顺、直,以减少通风阻力,消除死角,防止有害气体在洞内滞留或循环。风管要紧跟作业面,保证作业面空气新鲜和畅通。

(3)爆破后,烟未排除不准进入作业面。

(4)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装(扒)碴前必须喷洒水,把粉尘降到最低限度或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5)在任何时候都不准打干眼。

3、除碴安全要点。

(1)装碴机装碴时要准、稳,防止石碴溅出伤人;进出速度不要过快,防止挤伤人员。

(2)运输车辆应有灵活稳妥的刹车设备。人力推斗车运输时,速度不得超过1.5m/s,下坡时严禁放快车;斗车之间,应根据坡度保持一定的距离(一般不小于30m)。各种车辆装载物不得超宽,过弯道或交叉路时要发出信号。

(3)道轨铺设要平坦,地基坚实,轨距正确。接合部连接要牢固,弯道处应按要求超高和加宽。轨道终点要设挡车装置,防止跑车。道轨上不准人员停留和休息。

(4)作业面、交叉口等重要地段,要设专人负责车辆调度,设置明显的信号标志。刹车设备和道轨弯道部、接合部,道岔等重要部位应经常检修,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5)在垂直坑道用电动绞盘运输时,必须注意人员和器材应分别上下运送;人员上下禁止坐在桶边;人员乘坐的吊桶最大降速度不得超过10m/s;在吊桶上面应安设护板;吊桶装载不得超载、超宽、超高。

4、装药安全作业应做到的要求。

(1)装药五不准。即用普通机械钻孔时,不准边钻孔边装药;不准无关人员在场;不准用金属棒捣固装药;不准吸烟;不准打闹和玩弄火具。

(2)装药方法正确。

①用炮棍量取孔深,以便掌握装药和填塞长度。

②装药时,应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至孔底,用力压实。装药密度应一致,不应有松紧不匀的现象,过紧会发生拒爆,过松会降低炸药的爆力;用硝铵炸药时,其密度应为0.95~1.05。

③装入带雷管的药卷时,应一手拿导爆管,导爆索或脚线,一手用炮棍徐徐推入,并将导爆管、导爆索、脚线固定在炮孔的上方或一侧,再轻轻用力将药卷压实,不准用力冲击,装药完毕可进行填塞(反向装药也可不填塞)。

④炮孔内有渗水时,药包外可加塑料防水套或涂上沥青(用90℃左右),黄油等,再装入炮孔,渗水量大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采用胶质炸药或水胶炸药,但要特别注意点火管的防水。

(3)填塞方法合理。填塞是普通装药时保证炸药产生最大限度的爆破能,提高爆破效果的措施。填塞方法有以下两种。

①泥土填塞:通常用1:3或1:2的砂和粘土混合制成5~10cm长的泥团(含水不要太多,能勉强捏成团即可)填塞。填塞时,开始应轻轻压实,不要用力过猛,待填塞10~15cm后,再用力捣实。填塞长度,一般不应大于炮孔长度的。

②水炮泥堵塞:是用塑料薄膜、乳胶或其它不透水的柔性材料,做出柱状水袋,灌满水后,填塞在炮孔中。水炮泥不仅能提高爆破效果,而且能降低炮烟浓度,减少岩尘和有害气体,改善劳动条件。

5、爆破作业安全距离要求

在坑道内与爆破点相隔两个90°拐弯时,距爆破点应不小于50m;与爆破点相隔一个90°拐弯时,距爆破点应不小于100m;直线坑道距爆破点应不小于200m;在通常情况下,点火人员点火后应迅速撤出坑道。

6、坚持光爆五项制度。

(1)检查制度:检查操作手执行光爆方案、操作规程、安全规定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验孔制度:装药前,对光爆孔的孔距、孔深、孔角按要求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重新穿孔,不迁就姑息,确保穿孔质量。

(3)登记制度:详细登记,每排炮的孔数、装药量、石质变化和操作手分工,作为分析研究爆破效果的依据。

(4)检查爆破效果制度:爆破后检查作业面的平整度、眼痕率、超欠挖等,并进行登记作为分析研究的重要资料。

(5)技术分析会制度:根据光爆的效果,分析研究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育,调整爆破方案,制定下次作业的改进措施。

第15篇 爆破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本单位民爆物品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民爆物品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4、必须与爆破员一起计算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领取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不许虚报领占为已有, 更不许与爆破员等人一起合伙私拿私存和倒卖火工产品,剩余部分当天清退并交仓库保管。

5、必须深入爆破现场,对爆破员的炮眼装药、制造药包、现场爆破,处理哑炮、残炮等实行安全监督。

6、爆破前应划定危险区域,组织布置岗哨加强警戒,并检查清退余药,催促无关人员远离危险区后,发出爆破信号进行爆破。爆破结束后发出解除信号,方准行人进入危险区。

7、爆破时认真记好响炮数,爆破后与爆破员一起检查爆破结果,对哑炮,残药要督促爆破员采取安全方法加以处理,并将残炮、残药造册登记,送还仓库保管。

8、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和事,在异常情况下有权停止或延期爆破。发生爆炸事故,应及时抢救,并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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