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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安全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3-01-16 热度:72

维修安全管理

第1篇 炼钢厂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钢炼钢厂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的检维修作业,均必须遵守本规定。设备设施检查、调整作业以及生产运行前准备、故障性停机等相关作业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作业前管理要求

第三条 所有作业需要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全部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定。

第四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机动科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检维修队伍,并负责资质审核。

第五条 所有作业项目必须双方明确作业时间、作业具体内容、安全措施、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大修、中修、定修、联合性检修、密闭空间、重点部位和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要事先制定检修方案。外委检维修作业,由机动科组织制定方案,双方签字确认。检修方案必须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包括:检修步骤、危险源辨识及控制措施、设备设施停机、开机以及风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的停送时间及部位、联系确认方式、安全防护措施及其负责人等。

第七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业主和检维修单位双方必须签定安全协议,针对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协议必须一事一签。长期承担维保检修的队伍,可一年一签。

第八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车间必须向检维修单位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双方签字确认。具体交清:作业部位的上下工序和能源介质衔接、主要技术难度、危险源、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九条 所有检维修作业必须有联系确认制度,必须确定工作票、操作牌、检修牌、登记确认等联系确认方式, 指定责任人。否则追究相关单位管理责任。

第十条 所有检维修作业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票由检修作业负责人填写,必须分步骤写清安全措施及其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点检员负责确认、审批,要害部位、煤气区域等危险性较高作业必须由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工作票一式两份,生产岗位和检修作业负责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检修牌由生产运行人员挂摘,操作牌由检维修作业人员保管,生产运行控制室或岗位要建立挂牌登记台帐,双方必须进行签字登记,执行“谁挂牌,谁摘牌”制度。多项目多组作业需在同一电源处切电的,需分别挂牌和摘牌。停电、送电必须听从统一口令,情况未明、确认未清的情况下禁止擅自停电、送电。

第十三条 由点检员、生产操作人员进行的设备设施检查、调整作业以及生产运行前准备、故障性停机等相关作业,必须在控制台上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警示牌,执行“谁挂牌,谁摘牌”制度。

第十四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配合作业的设备设施停机、开机以及风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的停送、隔离、设备的清洗、置换由机动科负责组织,设备清洗、置换后必须有取样分析报告。检维修作业前,必须双方确认、签字。本单位内部检维修作业,由机动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生产部门负责审批能源介质停送手续。

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上和现场的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的临时安全防护措施由检维修作业人员实施。外委检维修作业,业主单位必须同时派人现场告知、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电气和传动设备检维修作业,必须切断电源或操作开关,并挂牌或上安全锁,防止误启动。

第十七条 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具体执行《本钢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十九条 抽堵盲板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抽堵盲板作业票,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条 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设置好爬梯、平台、防护栏、防护网、安全带挂接点。

第三章 作业过程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开始作业前,项目负责人、点检员必须向检维修作业负责人讲解作业安全要求。作业负责人必须对检维修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做到“四个讲清”,即讲清作业部位,讲清作业内容,讲清安全风险,讲清控制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检维修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现场必须备有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条 设备运行时,不得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调整、注油和清扫。

第二十四条 作业用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安全附件和防护设施必须齐全。

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由专职电工接线,保证接零或接地良好。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气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规范放置,远离火源,并与电气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七条 检修现场要设置检修禁入区,设立警示标识,专人监护,夜间要设信号灯。吊车检修要设置铁鞋、红灯、红旗、警戒带并设专人进行监护,工器具及物件要妥善保管,禁止高空落物。

第二十八条 厂房内的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吊运备件、备品不得在通道、人员上方通过,所有物件不得侵占或阻碍安全通道。作业现场道路的特殊地段必须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加强对各种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检维修的部位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与运行的设备设施、能源介质隔绝。对可能窜入煤气、氮气、氩气等有毒有害介质管线加堵盲板;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通风、检测及人员防护工作。电气设备检修必须进行验电,并按规定装设接地线。

第三十条 易燃易爆区域,要使用防爆器械,严防产生火花。

第三十一条 检修区域内的坑、井、孔洞、临边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

第三十二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必须有足够的照明,手持行灯电压必须低于36v。

第三十三条 立体交叉作业必须设置必要的防护,采取措施避免相互影响,工具、物件不准上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绳索传递的方法。

第四章 作业结束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作业结束后,检维修人员要清理检修现场,撤出检修设备、工具、物料,拆除临时作业平台、电源等,恢复安全设施、装置。

第三十五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会同点检员、生产运行人员检查安全销(阀)、盲板、接地线等临时防护设施的恢复情况、盖板、护栏、防护罩等安全设施是否恢复正常。对有关设备设施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达到试车条件后,由车间组织试车、验收,多单位相互关联的由生产科、机动科负责组织协调。试车前要确认好人员位置、设备状态,无误后方可试车。

第三十六条 试车结束后,检维修人员要撤除安全标志、信号等,取消检修禁入区。

第五章 检维修的监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 检维修作业负责人,对整个检维修的安全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全面监控,确保检维修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每一个检维修作业区域都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监护,二人以上作业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第三十九条 检维修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要对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四十条 煤气等有毒有害区域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作业,携带气体检测仪,并随时保持监护和联络。

第四十一条 要害部位、危险区域动火、大型煤气作业要事先报请制造部总调度室安排消防车现场做好应急准备。煤气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必要时准备好救护车、消防车和煤气防护人员,并有专人联系、指挥。

第四十二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组织单位要安排人员定期检查、监督,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和危险作业必须派专人监护、指导。

第四十三条 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员必须对现场作最后的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离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业主单位必须将安全协议、交底、检修单位及人员资质、检修方案、危险源辨识清单、特种设备清单、安全检查和考核记录、验收记录等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2篇 动力设备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动力设备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维修动力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切断电源后作业要坚持'没电当作有电干'的原则。

第二条 切断电源后,应立即在现场设立警示标志,以防他人误操作发生危险。

第三条 维修人员特别是电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第四条 高空作业人员从事维修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并有专人在场监护。

第五条 维修设备时,动用电、气焊明火作业时,现场周围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条 维修作业中,当维修人员中途必须离开无人看守时,一定要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他人误操作发生事故。

第七条 维修工作完成时,维修人员要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通电试运行,设备正常工作后交付有关人员使用。

第八条 维修工作全部结束后,清理好现场。

第九条 维修人员要严格遵守本规定,不准违章作业。

第3篇 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车间体系运控的有效性,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激发广大职工用安全、保安全的自觉性,确保车间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经车间研究,制定本考核办法;

1、 轻苯产品槽产品储存量不答应超过40立方米。轻苯班组成员要加强巡检、协调,及时将产品外送。为防止产品槽空置时间过长设备老化或内部产生硫化亚铁自然现象,造成设备事故,产品槽应循环使用并在操作记录中注明。若产品储存量高于40立方米或产品槽未按规定循环使用,车间管理人员每发现一次将考核轻苯班组当月绩效工资0.2分;假如被上级职能部门检查并通报,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轻苯班组承担;

2、 检维修作业需要动火的,必须签订动火报告、临时检修作业票;大的检维修作业必须制定完整的检修安全方案,并在检修过程中严格落实;进入密闭容器检修需签《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车间签署《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之前班组必须用便携式测氧仪进行测氧,测氧过程需要两人进行并记录监测数据签字确认,测氧(大于18%)合格后车间方可签署《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密闭容器检修须有专人监护,配备好各项救护措施,必要时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长导管呼吸器,雷雨天气严禁进入密闭容器内检修。此项管理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如车间发现违背规定现象均考核所在班组当月绩效工资1分,所在班组班组长当月绩效工资0.4分,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3、 检维修作业或相关方作业,所在班组必须派人监护(单人班组可以实行巡检),动火作业必须派专人监护,并严格落实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如车间发现违反规定现象均考核所在班组当月绩效工资0.2分,所在班组班组长当月绩效工资0.1分,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第4篇 高空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1、熟悉掌握高空维修专业技术及规程。

2、年满18岁,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高空维修。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空维修的人,禁止登高作业。

3、距地面二公尺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应视为高空维修。

4、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裤角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准穿光滑的硬底鞋。要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应将绳子牢系在坚固的建筑结构件上或金属结构架上,不准系在活动物件上。

5、登高前,施工负责人应对全体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6、检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防护板、安全网 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7、高空维修区地面要划出禁区,用竹篱笆围起,并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8、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并应设置绝缘档壁,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公尺以外,禁止在高压线下作业。

9、高空维修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以防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应采用可靠的起吊机具。

10、要处处注意危险标志和危险地方,夜间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

11、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在上下两层间设备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他隔离设施。

12、严禁坐在高空无遮栏处休息,防止坠落。

13、卷扬机等各种升降设备严禁上下载人。

14、在石棉瓦屋面工作时,要用梯子等物垫在瓦上行动,防止踩破石棉瓦坠落。

第5篇 某石化公司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及维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条装置停工检修,公司应成立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检修全面负责。

第四条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应由装置负责人组织负责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条承担检修项目的承包商,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勘察,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明确责任,编制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在检修开始5天前报机动处、质量安环处审查合格,同时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

第六条各单位在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对本单位参检员工和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修教育。

第七条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八条凡参加检维修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装置停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1.停工范围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3.工艺处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装置的盲板流程图;

5.对重点的反应器、加热炉、大机组等,必要时,应制定单元停工方案;

6.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负责人。

第十条各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的停车、各种物料的进出等,应以生产调度指令为准,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装置停工,可燃液体物料要退出装置区或送到装置的罐区存放;可燃固体物料要运出装置区;非可燃物料且开工后继续使用的应包装好,存放在不碍检修作业的区域;三废的排放应严格执行环保管理规定,不允许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介质。

第十二条停工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挂上锁挂签做好能量隔离。同时应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检、记录,防止发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压等事故。

第十三条装置停工时,厂房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及三废的处理设施,火炬系统等应最后停运,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及时处理,酿成事故。

第十四条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或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19%~23.5%(体积)。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与系统隔绝。不进行检修作业的上述设备、容器、管道也应进行相应的工艺处理,以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第十五条设备在工艺处理合格后需打开人孔时,其内部温度要降到40℃以下,压力要处于常压,设备上的人孔应从上至下依次打开。应先打开底部排空阀,确认内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开人孔时,螺母应对角逐渐松动,并应有防止物料溅喷伤人和人孔盖螺栓伤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十六条装置停工工艺处理结束后,装置区内生产污水系统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统的井、口、池都要封死盖严,明沟、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设备、管道外表(保温层)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装置的氮气系统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与仪表风、压缩风互串。

第十八条装置全面检修开工,必须经公司检修指挥部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具备停工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

第6篇 维修检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减少设备维修、检修中不规范的行为和操作等原因而引起的各类事故,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维修、检修施工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 各部门根据本补充规定,对本部门所有参加维修、检修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及作业票的跟踪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立即整改。

3.2. 安管办负责制订和修改维修、检修安全规定,并会同监管会跟踪安全规定的落实及做好平时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部门和员工,监管会、安管办将按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4.内容

4.1 进入维修、检修、施工现场的规定

a) 为了防火安全,维修、检修时不准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b) 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不准进入工作现场

c) 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d) 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使用。

e) 检修设备时,安全预防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f) 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g) 进行登高作业时,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固定不牢,不准居高作业。

h) 未安装触电保护器的被动式电动工具,不能使用。

i) 断电检修的设备,必须挂警示牌,同时要有人在现场监护。警示牌必须谁挂谁取。

4.2动火作业的规定

a) 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b) 重点部位监护人未到,禁止动火。

c) 不与生产系统可靠绝缘,禁止动火。

d) 不清洁,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e) 不清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f) 不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g) 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4.3进入容器、管线等设备设施作业的八个必须

a) 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b) 必须进行安全隔绝。(指容器、管线等设备设施与运行系统隔开)

c) 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指防尘、防水、防爆灯)

d) 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e) 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f) 必须佩带规定的防护用品。

g) 必须有人在容器或管线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h) 必须有抢救的后备措施。

4.4其他

4.4.1一级防火区为:原料场、链板机、输煤机、纸机干部、瓦楞机、各类仓库(含油库、油站、煤场、成品库、化工辅料库)及其他储存易燃易爆及重要生产设备的场所。

4.4.2一级防火区动火的监护人必须是安保队消防员,其它区域动火的监护人由部门技术员或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安保队消防员负责跟踪防火措施。

4.4.3在上料车间、生产造纸车间办理动火许可证,容器、管线作业许可证必须有调度签字许可。

4.4.4所有的动火许可证;容器、管线作业许可证按本规定附件执行,其它原有的许可证作废。

4.4.5公司所有的维修、检修、施工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4.4.6本规定由安管办负责编制,对检修、维修、施工过程中出现未予明确的其他问题,按照公司现有相关规定或由安管办、监管会现场协调解决。

5.相关文件

5.1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5.2安全检查管理规范

6.相关记录

6.1动火许可证 6.2容器 管线作业许可证

第7篇 建筑高空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1、熟悉掌握高空维修专业技术及规程。

2、年满18岁,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高空维修。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空维修的人,禁止登高作业。

3、距地面二公尺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应视为高空维修。

4、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裤角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准穿光滑的硬底鞋。要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应将绳子牢系在坚固的建筑结构件上或金属结构架上,不准系在活动物件上。

5、登高前,施工负责人应对全体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6、检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防护板、安全网 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7、高空维修区地面要划出禁区,用竹篱笆围起,并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8、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并应设置绝缘档壁,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公尺以外,禁止在高压线下作业。

9、高空维修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以防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应采用可靠的起吊机具。

10、要处处注意危险标志和危险地方,夜间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

11、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在上下两层间设备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他隔离设施。

12、严禁坐在高空无遮栏处休息,防止坠落。

13、卷扬机等各种升降设备严禁上下载人。

14、在石棉瓦屋面工作时,要用梯子等物垫在瓦上行动,防止踩破石棉瓦坠落。

第8篇 高低压变配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维修

一、前言

现代社会的发展,各种电气设备不断涌现,给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事故和损失。我们经常看到一些生活社区、办公商务区、街区等场所发生较大面积的停电事故,更为严重的由此引发的交通、能源、通讯等一系列的连锁损失,这些都是高低压变配电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维修措施不得法所造成。根据美国电气协会对电气事故统计分析表明:68%的故障事故都发生在变配电设备。为了防止和避免这种损失,必须加强对高低压变配电设备安全管理与维修,必须有预防措施,结合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各种演练和安全检查,消除各种隐患,真正做到防范于未然。

二、高低压变配电系统的组成

变配电设备主要有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变电设备:分段开关、进线电缆、导线和支架、电缆、高低压开关、母线、互感器、电容器、变压器、变配电控制回路、接地装置。

2、配电设备(低压开关柜):开关(空气开关)、配电线路、电线和支架、低压电缆、接地。

3、动力照明配电设备:配电分柜、配电箱、分支开关、照明装置、漏电保护器、熔断器、配线电缆、接零接地。

4、备用电源和发电设备:内燃机和附属装置、发电机和励磁、开关和其他电气设备。

这些变配设备功能各异,互为联络、联锁,有时单台运行,有时多台并串联使用,控制操作要求规范严谨,每个环节都不允许失误。它们的正常运行是整个高层建筑平稳运作的根本保证。因此,我们要对变配电设备操作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象要进行认真的分析,出现故障要及时修复,始终处于良好的可靠的运行状况。

三、变配电设备的运行管理与故障维修

高低压变配电设备的管理要求:无论是值班或值班与检修相结合,人员的配备必须满足和保证必须对变配电设备进行正常的检验操作和定时巡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认真抄录各项用电负荷和运行维修所需的各项数据。定期通过对运行数据的总结处理(如绘制负荷曲线以及与上一年同期用电负荷相比较),能够及时掌握整个供电系统运行状况,才能实现变配电系统的稳定、经济运行。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在最短的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供电。

高低压变配电设备可靠运行除了进行日常检查之外(良否检查)还要特别注意每天的用电高峰变配电设备的运行状态。因为只有在满负荷状态下,变配电设备发热、打火、闪烁、声响、气味等故障征兆才会较明显地表露出来。再结合值班记录对出现的异常从变配电设备到负荷的终端进行认真的测定检查,就能迅速准确判定出故障部位。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变配电系统设计与实际使用和维修有某些脱节,因此,检修时不仅要考虑到配电设备各部件的功能,而且也要考虑电气设备的系统功能加以综合治理。从系统运行维修角度来看,尤其要考虑到将来更换零部件的要求。从不断增加的电器负荷来看,要考虑能满足今后增扩容改造的需求。

四、运行检查工作要点

为方便检查工作,提高检查效率,通过总结本人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现将变配电设备的各种检查项目、工作内容、检查要点,以及注意事项列表如下:

五、结束语

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对电气设备的要求、供电安全的要求、供电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变配电设备的检查修理要求也日益严格和规范。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检查修理工作的效率和可靠性,提高服务质量,适应新时期对我们的各项要求,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

第9篇 强化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炼化装置具有高温、 高压、 易燃、 易爆、 有毒有害等安全特点, 而其日常检维修作业通常是处于 “边生产、 边检修” 的状态, 期间稍有不慎即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为进一步强化检维修作业的安全, 克拉玛依石化公司结合自身工作实际, 在认真分析查找的基础上, 针对公司在检维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通过一系列整改、 提高, 重点狠抓了如何确保现场检维修施工作业管理的时效性、 规范性及可操作性方面的工作, 经过一年的实践运行, 新的安全管理机制已逐渐形成, 其优势逐步呈现, 截至目前已取得明显成效。现就现场检维修施工作业管理方面采取的安全措施做以下论述。

1 明确施工中安全管理责任

公司现场检维修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为切实落实安全责任, 充分体现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 确保现场检维修管理的时效性、 规范性及可操作性, 公司按照中油集团公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及股份公司的相关制度要求, 重新修订完善了 《克石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 《克石化公司进入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 《克石化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和 《克石化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 。

上述四项制度和以往做法最大的不同就是, 着重突出了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在修订后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和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中, 改变了以往作业票由基层单位安全人员一手操办、 作业票上仅有安全人员签字审核的模式, 转变为各类作业票由基层单位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 同时, 按作业等级增加了主管生产、 设备、 技术部门人员审核签字的程序。由此, 将原来的现场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单纯依靠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来负责, 改变为谁负责项目谁来负责安全, 只要现场检维修作业中涉及到的工艺流程、 生产运行、 施工方案等, 必须由主管专业部门对其安全负责把关, 通过增加专业审核, 加强了监督管理, 降低了现场施工作业的风险。四项新制度的执行, 为克石化分公司现场检维修作业安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 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施工作业监督运行模式

一直以来公司现场检维修作业票的部门审核确认主要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安全现场科负责, 并且直接负责工业用火作业、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可燃气体、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工作。安全现场科定员只有3-4人, 每天忙于现场气体检测、 开票, 没有更多精力用于作业及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2005年4月, 公司为进一步加强现场检维修安全监督, 切实落实施工管理责任, 防止事故发生, 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了加强, 将安全现场科更名为安全监督中心,直属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定员增为9人, 并重新修订了安全监督中心的工作职责, 目的是让安全监督人员从琐碎的事务中逐渐解脱出来转型为咨询和监督人员, 这也是公司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施工作业监督运行模式的再次深化。

同时, 安全监督中心的成立, 意味着公司的安全管理理念正在发生重大转变。以往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具体工作中, 既是执行者又是监督者, 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而通过建立安全监督机构, 使安全监督人员真正成为裁判员, 大家有精力和时间对各生产装置的工艺流程、 安全技术知识等进行系统学习和熟悉, 提高监督管理的水平, 加强对各类检维修施工作业工作的各项技术统计分析能力, 保证现场检维修施工作业监督工作的组织落实, 使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合分有度、 互相约束的管理监督运行模式基本形成。

3 启动检维修施工作业监督运行模式

随着安全监督中心的成立, 新的检维修施工作业监督运行模式已正式启动。首先, 增强了日常临时检维修作业的计划性, 改变了以往施工作业的随意性, 针对日常检维修施工作业建立了周计划制度,要求各基层单位在每周五前填写下周的 《日常检维修施工作业计划申请票》 , 并要求基层单位按照公布的计划表时间进行施工, 这样不仅减少了基层单位进行各类作业的随意性, 还增加了基层单位分析风险、 降低风险的主动性。

第二, 安全监督中心对每周的用火作业等各类作业票进行统计和技术分析, 并在公司内部网上进行公布, 使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对公司整体状况以及本车间安全状况有动态和量化的认识, 并对进一步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供了可靠依据。

第三, 工业用火作业、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工作将逐渐移交到化验室, 增加了安全监督人员对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的验证程序, 规范了气体检测的管理办法, 使气体检测具有了代表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四, 加强了现场检维修施工作业文档的集中规范管理。公司为基层单位配备统一的文件夹, 要求检维修施工作业的现场监火人或监护人持有, 文件夹中必须放置检维修施工作业票证、 风险识别控制措施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问卷等文档。这样使现场监护人的工作职责更加清晰明确, 同时又为现场监督人员提供了统一的检查标准和有效的检查途径。

第五, 加强了对施工作业的过程监督, 加大了对检维修施工作业中的违章处罚力度。安全部门定期在各类生产会议和公司内部网上对检维修施工作业中的 “三违” 行为公布曝光和进行处罚, 不仅使当事人受到教育, 还对其他人员起到警示 作用。

4 强化对日常检维修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

为强化炼化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进一步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素质, 公司组织所有基层单位检维修项目负责人以及监护人安全学习和上岗考试。另外, 对相关方日常相对固定的检维修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强化学习和考试, 所有人员考试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 未通过考试的不允许参与检维修作业活动。通过强化教育和培训, 进一步提高参检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 为安全检修奠定基础。

另外, 安全监督中心运行半年以来, 着重加强了对现场检维修施工作业的风险管理。通过强化事前控制、 过程监督和应急控制, 使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得到切实改善。克石化分公司在总结多年实践基础上对检维修作业项目风险管理进行了融合和创新, 使之更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更符合基层生产的特点。公司将炼化过程中检维修作业类别归并为五类, 并对每一类检维修作业细化了风险管理程序, 明确了生产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各专业处室和公司领导的工作内容和安全责任。在风险识别过程中, 将以往主要由安全人员负责, 变为由基层项目负责人主管、 各技术人员、 安全人员、 施工方共同参与的方式, 增加了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在抢修中发生事故, 特别是在第五类 “突发异常情况时需要抢修施工作业项目” 风险管理程序中, 明确要求抢修作业前, 由车间领导 (节假日、 双休日、 夜间由车间值班干部) 组织填写 《抢修项目 (过程)作业计划书》 , 并经四个生产处室领导和公司主管领导现场审批后, 再办理相关作业票证, 方可组织抢修施工作业。突出了越是紧急任务越是要按程序执行的原则, 从而确保现场检维修施工作业的本质安全。

5 结 语

完善的安全制度、 明确的监督机制, 无疑将会对公司今后的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基础。但是,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再好的制度和机制, 也要靠具体的人员来落实。因此, 不断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 安全素质以及安全责任心, 就能更加发挥制度和机制的作用, 这也是公司需要长期开展的一项重要安全工作。公司已经建立了有效的加强现场检维修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模式, 我们相信, 通过安全管理模式的有效运行, 一定会确保企业实现长周期安全生产。

第10篇 维修电工安全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瑞土公司管理制度、其它安全生产制度和消防制度;严禁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2.从事电气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3.维修电工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电器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或其它用电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消除;对暴露在野外的电气设备、设施要及时做好防雨防潮措施。

4.厂区内的污水泵都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以防止发生漏电造成触电事故。

5.严禁在雷雨天气进行户外电气作业。

6.凡是临时照明用电,都必须使用36v安全电压;厂区内的各个安全电源必须保证完好。

7.维修电工检修电器设备时,值班电工要进行登记完工后要作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

8.低压设备上必须带电工作时,要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监护;工作时要戴好安全帽,穿长袖衣服、戴绝缘手套,使用有绝缘手柄的工具、并站在绝缘垫或板上操作。相邻两相带电部份和接地金属部分用绝缘板隔开,严禁使用锉刀、钢卷尺、等导电工具进行工作。

9.带电装卸熔断器时,要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夹钳站在绝缘垫上操作。

10.熔断器的额定容量要与设备和线路的额定容量相匹配;严禁用铜、铝线来代替熔断器的熔体。

11.电器和线路拆除后,在可能来电的地方必须用绝缘材料包扎好。

12.安装电气设备时,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按标准做好接地或接零保护。

13.安装电灯时,开关必须接在相线上;螺口灯头螺纹必须接在零线上。严禁使用一线一地的方法作为用电器具的电源。

14.严禁将手持电动工具的保护接零线和工作零线拧在一起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单相三孔、带有接零保护或接地保护的插座。

15.检修结束时必须清点所有工具、零件,以防遗留在设备中造成事故。

16.各变、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柜等各种电气设备附近,不准堆放各种易燃易爆、或影响电器设备安全运行及操作的各类物件。

17.严禁在各变、配电室内做与电气工作无关的事情;各变、配电室、变压器室内的消防器材必须保持完好,摆放在便于灭火的地方。

18.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使用四氯化碳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严禁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灭火。

第11篇 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一)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1.具有与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广房设备、设施、技术人员及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2.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3.公示合法经营的有关证照、服务程序、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示投诉电话,要建立客户投诉的畅通渠道,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5.公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接车员的姓名、岗位及照片。

6.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有章可循、规范化、制度化。

7.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8.企业应编制维修工时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9.维修收费应合法、合理,符合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10.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

(二)接车管理工作规范

1.业务接待室整洁、舒适,业务接待设施齐全。

2.接待员应身穿企业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

3.接车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有汽车(摩托车)维修两年以上的从业经验,能熟练使用检测设备分析诊断故障,具备维修业务的综合处理能力和自觉服务意识。

4.实事求是确定维修项目,耐心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意愿和知情权。

5.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接待员应主动为客户解难释疑,指引客户办理业务手续。

6.接车员要向客户了解车辆故障情况和以往的维修情况,要与客户一起在现场核实行驶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要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查和故障诊断,并做好记录。不承修报废、拼装及来历不明的车辆。

7.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对维修车辆检测诊断后发现的可能引起行车安全的隐患或其它故障,应书面告知客户存在的问题,如客户不愿对告知的项目委托维修企业维修,应做好书面记录并让客户签字确认。

8.需会诊才能确认故障时,应事先告知客户企业有关会诊的规定,征得客户同意后,再组织会诊。会诊后,必须出具故障诊断报告。如出具诊断报告后,客户不委托修车时,可向客户收取诊断费用,并将诊断报告交客户。

9.接车员应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配件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并做好接车记录。

10.客户同意委托维修时,双方必须签订维修合同或托修单。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方式、修理周期、预计维修费用、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以及新增项目的确定方式。

11.必须填写交接车清单,记录车辆装备情况,对车辆状态(包括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交接车时,客户在交接车清单上签名认可。

12.如客户自带配件,要做好登记,双方对自带配件的质量责任做出书面约定。

13.要将接车记录、维修合同或托修单、交接车清单、故障诊断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14.若延期交车时,应提前通知客户并做好解释。

(三)质量管理工作规范

1.不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维修。

2.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3.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做好进出台帐记录,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进货票据要妥善保存。

4.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并在使用时告知用户。

5.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6.维修过程的每道工序都要检验,做好过程检验记录。

7.所有维修工序结束后,必须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检验员检验合格、签名后方可通知客户接车。

8.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9.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10.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11.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2.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14.对发生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重纠纷。

15.对维修质量纠纷的车辆,维修经营者应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

(四)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1.厂区环境保持清洁,符合安全、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应设有总成修理工位、工具库房、配件库房和废旧件存放库房等。厂房各工位明显处张贴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重要区域(如发电房、油料房等)和特殊设备要于醒目处张贴禁止事项。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设备、工具配备合理、齐全,性能良好,实行定置管理。

5.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6.维修人员着装企业统一、保持整洁,持证上岗。

7.修理过程中实行“三不落地”(工具不落地、配件不落地、废料油污不落地),保持工作场地的清洁。

8.如追加维修项目或更换配件,须由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征得客户同意后,方能实施,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

9.严格领料制度,换下的旧件、领用待装的配件及维修过程中拆下待装的配件要妥善保管。维修工位不得存放在修车辆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

10.需要用比较法判断配件性能时,应使用合格的标准配件,不得借用其他车辆的配件用作试验,用于比较试验的标准配件要集中保管。

11.非车间生产人员进入生产现场,须经企业同意、有关人员陪同。

(五)竣工交车管理工作规范

1.维修竣工后,应对汽车内外进行清理,并停放到竣工交车位置。

2.维修竣工及结算出维修费用后,及时通知客户,商定交车时间。

3.接待员陪同客户验车时,应对汽车的维修质量、技术状况、外观、内饰、附件、装备以及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客户认可后,应在交接车清单上签收。

4.应对客户提出的异议做出解释,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协商不成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5.竣工车辆离厂时,应提供维修项目表、工时费用清单、配件材料费用明细表、维修发票给客户。

6.维修费用结算后,将工时、材料明细单交客户,维修收费要使用合法收费凭证。

7.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托修方有权查验或带走,承修方应无条件满足托修方的查验或带走的要求。

8.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托修方使用。

9.建立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资料档案和结算档案,保存期为两年。

10.制定跟踪服务制度,建立跟踪服务档案,认真听取客户意见,做好处理记录。

第12篇 浙江省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db33/728―20222022-03-10发布 2022-09-10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第11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嘉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中心、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学成、赵欣刚、王学斌、朱建新、曹光敏、毛晓松、蔡勤生、鲍正伟、江晓

兵、朱建林、陈晓凡、金樟民、赵志东、陈巍、鲍萱红。

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调整范围电梯的维修保养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02

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758

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18775-202 2 电梯维修规范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 术语和定义

gb758

8、gb/t18775和gb/t70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电梯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 2 电梯使用单位

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包括个人),即电梯产权所有者或受其委托、授权的电梯管理者。

3. 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单位,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

3. 4 安装

在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内,或者在上下(或前后)机房之间对整台的电梯零部件进行组装、就位、固定、调试等施工活动的总称。

注:安装不包括施工所须脚手架的安装。

3. 5 改造

改变电梯控制系统、驱动系统、驱动主机,改变电梯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或受力方式,改变电梯主要参数的施工活动的总称。

注1:主要参数指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运行长度)、倾斜角度、名义宽度。

注2:驱动系统指驱动方式(曳引驱动、强制驱动、液压驱动等)和调速方式(变极调速、交流调压调速、调频调压调速、直流调速、液压流量控制调速等)的总称。

注3:电梯控制系统指电梯控制、信号和指令、故障的防护、电气安全装置等控制的总称。

3. 6 维修

以相应的新的零部件取代旧的零部件或对旧零部件进行加工、修配的施工活动的总称,这些施工活动不改变电梯主要参数,不包括改变电梯控制系统、驱动系统、驱动主机和改变电梯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或受力方式。

维修分为重大维修和一般维修。

3.6.1 重大维修

更换和加工、修配电梯主要部件,改变轿厢质量超过额定载荷的8%,加装安全装置,增加电梯停靠层站但电梯主要参数没有改变的施工活动的总称。

注:主要部件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悬挂装置、导轨、曳引机、控制柜、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安全电路、液压泵站、限速切断阀、电动单向阀、液压油缸、手动下降阀、机械防沉降装置、悬吊机构失效保护装置、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控制屏、驱动主机。

不包括以上主要部件同型号、同规格的更换。

3.6.2 一般维修

不属于重大维修的其它维修活动的总称。

3. 7 日常维护保养

在电梯交付使用后,为保证电梯正常及安全运行,所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检查活动的总称。

3. 8 维修保养

一般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4 基本要求

4.1 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维修保养。

4.2 电梯制造单位

电梯制造单位应对电梯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本单位制造的在用电梯应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为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持续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对本单位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4.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至少每15d对其维护保养电梯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对其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4.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时发现使用单位没有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维修保养的电梯,应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或者经检验后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5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设立

5.1 维修保养单位一般应在注册的设区的市的范围内从事维修保养电梯活动;维修保养法人机构跨设区的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时,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

5.2 维修保养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的范围内维修保养电梯总数量大于等于50台时,应在该设区的市设立分支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的范围内维修保养电梯总数量小于50台时,应在该设区的市设立维修保养施工点或者分支机构。

注:电梯制造单位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仅从事本单位制造的电梯维修保养工作,其设置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不受维修保养数量要求的限制。

5.3 注册地不在浙江省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法人机构,在浙江省从事电梯维修保养的,至少应设立1家分支机构,并负责对在本省范围内维修保养施工点的管理。

5.4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施工资质应由法人机构在其自身资质范围内书面授权,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法人机构的授权权限,管理和设立维修保养施工点。

5.5 同一取证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范围内,一般应设立一家分支机构,授权区域分布明确时,可以设立多家。

6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资质

6.1 维修保养法人机构

应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有相应的人员、维修保养条件、检测手段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所持资质应覆盖所维修保养电梯的设备类型、施工类别和施工等级。

6.2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有相应的人员、维修保

第13篇 建筑高空维修安全管理办法

建筑高空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1、熟悉掌握高空维修专业技术及规程。

2、年满18岁,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高空维修。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空维修的人,禁止登高作业。

3、距地面二公尺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应视为高空维修。

4、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裤角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准穿光滑的硬底鞋。要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应将绳子牢系在坚固的建筑结构件上或金属结构架上,不准系在活动物件上。

5、登高前,施工负责人应对全体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6、检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防护板、安全网 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7、高空维修区地面要划出禁区,用竹篱笆围起,并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8、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并应设置绝缘档壁,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公尺以外,禁止在高压线下作业。

9、高空维修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以防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应采用可靠的起吊机具。

10、要处处注意危险标志和危险地方,夜间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

11、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在上下两层间设备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他隔离设施。

12、严禁坐在高空无遮栏处休息,防止坠落。

13、卷扬机等各种升降设备严禁上下载人。

14、在石棉瓦屋面工作时,要用梯子等物垫在瓦上行动,防止踩破石棉瓦坠落。

第14篇 检维修作业 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生产区域内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管理职责

2.1设备部是检维修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2.2hse管理部对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3分厂、车间负责所辖范围内检维修作业的具体管理。

3管理流程

3.1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

3.1.1装置停工检修,应成立检修指挥部,设备部、生产部、技术部、工程部、hse管理部、分厂(车间)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3.1.2检修指挥部组织装置所属单位、生产、技术、设备、hse管理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装置开、停工方案,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3.1.3承担检修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进行现场检查,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并明确责任,编制检修方案,在检修前5天报设备部、生产部、技术部、工程部、hse管理部审查合格,同时对检修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

3.1.4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

3.1.5凡参加检维修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否则不准作业。

3.1.6装置停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a)停工范围及停工程序;

b)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c)工艺处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d)装置的盲板流程图;

e)必要时,对重点的反应器、加热炉、大机组等应制定单元停工方案;

f)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负责人;

g)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3.1.7装置停工,可燃液体物料要退出装置区或送到装置的罐区存放;可燃固体物料要运出装置区;非可燃物料如开工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包装好,存放在不妨碍检修作业的区域。三废的排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不允许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介质。

3.1.8停工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挂上内存物料的警示牌,必要时划出警戒区并拦上警戒绳。同时应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检,防止发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压等现象。

3.1.9装置停工时,厂房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三废的处理设施及火炬系统等应最后停运,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及时处理而酿成事故。

3.1.10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或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18~21%(体积)。不进行检修作业的上述设备、容器、管道也应进行相应的工艺处理,以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3.1.11设备在工艺处理合格后需打开人孔时,其内部温度要降到40℃以下,压力要处于常压,设备上的人孔应从上至下依次打开。应先打开底部排空阀,确认内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开底部人孔。打开人孔时,螺母应对角逐渐松动,并应有防止物料喷溅伤人和人孔盖螺栓伤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3.1.12装置停工工艺处理结束后,装置区内生产污水系统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统的井、口、池都要盖严封死,明沟、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设备、管道外表(保温层)的油污及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净,经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

3.1.13装置的氮气系统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与仪表风、工厂风互串。

3.1.14装置进入全面检修前,生产部组织设备部、hse管理部、分厂(车间)以及其他施工单位等部门逐项确认,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检修现场进行施工。

3.1.15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a)装置停工工艺处理全部结束并达到安全动火条件,退料、置换、分析等方面符合要求;

a)有盲板流程图及其盲板登记表;

b)符合上面的3.1.11、3.1.12要求。

c)作业指导书、检修方案等。

3.1.16凡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应按规定着装。每个装置应根据检维修特点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器具并设专人保管。

3.1.17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办理《机械检修工作票》。检修过程中如需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拆装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规定办理相应作业许可。

3.1.18使用高压水枪作业时,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

3.1.19停工检修期间,厂区消防道路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装备必须处于充足和完好状态。

3.1.20检修期间,关键设备、要害部位应建立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3.1.21检修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a)检修使用的设备、材料、化工物料等物资都要整齐有序地存放在适宜地点;

b)检修更换下来的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旧金属设备、管道等,应按有关规定处置;

c)检修更换下来的设备、管道、阀门、废旧物资及工业垃圾等,要及时清理、运出现场;

d)检修时,不准碰砸盖板、走梯、护栏及电缆;不准以工艺管线作为通道,必要时应设跨线桥通行;

e)拆除盖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围栏,防止人员坠落,工作结束要立即恢复;

f)对容器、管道、设备等进行水压试验时,所有的紧固件都应紧牢,一般情况下不准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特殊情况,使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时,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g)施工作业不应将生产设备、管道、电杆和建、构筑物作为钢丝绳承力的地锚。

3.1.22安全、消防及保卫人员要深入检修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其他违纪行为。气防、医疗急救等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3.1.23检修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与生产双方应严格交接手续,检修项目应通过质量验收。生产部组织对装置检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达到开工条件时,方可进入生产开工准备阶段。

3.1.24开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a)单机试运、气密试验、气体置换和安技装备的调试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b)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c)开工程序、范围、工艺参数;

d)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3.1.25容器、设备在接收易燃、易爆物料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置换,并按盲板流程图逐个确认盲板。

3.1.26确认压力容器、储罐、管道已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试验,通讯、照明、安技装备要全面检查处于完好,在用设备、仪表均试验或检查合格,安全联锁均进行联校,以确保装置开工安全。

3.1.27装置开工,应按开工方案执行。

3.2 维修管理

3.2.1维修必须办理《机械检修工作票》,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明确维修内容和技术要求,组织填写《机械检修工作票》。分厂(车间)、维修单位分别对工艺过程、作业过程可能产生危害进行识别,提出风险削减措施并组织落实。

3.2.2检修结束后,有关人员共同对维修情况进行验收。

4相关文件

4.1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4.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4《动土、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5《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6《盲板拆、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7《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8《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5记录

5.1《机械检修工作票》

5.2《机械检修工作票安全措施附页》

6术语和定义

检维修

指生产系统检修、设备检修、日常维修、抢修以及装置开停工等。

7附则

本规定主要起草单位: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hse管理部。

本规定起草人:王继刚。

本规定审核人:李 锋。

本规定批准人:张瑞兵。

本规定编号:q/gl-hse-028-2022。

本规定自2022年07月10日起开始执行,原《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q/gl-hse-028-2009)同时废止。

第15篇 瓦斯管道及设施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1、首先要制定与之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定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护人各把其关。否则,施工负责人按三级过失处罚。

2、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查仪检查瓦斯,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3、必须穿不含化纤的工作服,穿不带铁钉的鞋。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所有维修人员不得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和点火工具进入瓦斯管道。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5、检查甲烷测试仪是否灵敏可靠。因测试仪不准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要按三级或四级过失处罚责任者。

6、配备2-3 个合格的灭火器。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7、检查处理瓦斯管道、阀门、设施时,应将甲烷测试仪从下风地段由远到近接近井口进行,当测试浓度≤1%时,方可接近小井打开井盖。违反操作规程,按一般违章处罚。

8、打开井盖后,如瓦斯浓度≤1%时,维修人员方可入井作业。否则要视甲烷浓度情况进行自然通风,只有经测试有毒有害气体及氧气均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入井作业。

9、检查处理(包括焊接)瓦斯管道及设施时,必须先关掉相应的阀门(水封或加盲板)并进行瓦斯管道置换工作,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0、本工作至少应有三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除操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站在距工作地点五米以外的上风地段观察监护。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1、在瓦斯小井进行排放水工作时,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防毒面具,并执行1人排放、二人监护。监护人员站在离小井1-2m 之内,并随时与

井内人员取得联系,呼唤其名,当发生意外时,及时抢救。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2、排放区域(30m 范围),应设专人站岗,以防外人不慎进入排放区。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3、在进行瓦斯小井排放水工作时,工作现场30m 之内严禁有明火存在,严禁监护人员抽烟,严禁闲杂人员逗留,严禁监护人员与闲杂人员闲聊。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14、排放工作应不少于4 名专业人员进行。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5、排放现场必须配备2-4 个合格的灭火器。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6、瓦斯置放工作必须报批专门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置放。否则,作业人员按一般违章处罚,施工负责人按三级过失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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