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要求
一、施工资质全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容所承包工程相应的经营许可范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安全资格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4、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5、特殊工种(操作证)
6、安规考试试卷
7、安全工器具统计表
8、所有人员统计表
9、安全组织机构
10、经过公正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二、施工人员名单及从事工种明细表(工作负责人、安全员、技术员等)
三、施工人员上岗证件(进网作业证、特种作业证原件)
四、安全工器具配置明细表
(安全帽、安全带、脚扣、验电器、高压发生器、接地线、拉闸杆、警示牌、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五、以上内容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签定 “工程承包合同”并由公证处公证。
六、签定“施工安全合同书”并由公证处公证。
施工作业流程
1、首先,工作负责人与运行单位人员到施工地点进行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单”。
2、工作负责人编制“施工三措”(组织、技术、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并由安装公司经理审核签字,生产部、安监部签字认可,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作票、危险点预控票”手续。
3、“工作票、危险点预控票”要提前1-2天办理,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并将“现场勘察记录单”附上。
4、需要拉开变电站出口真空开关的作业,必须办理停电申后与调度联系。拉开运行单位分支线路开关的作业与运行单位负责人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5、“工作票”签发
6、由运行单位填写“操作票”,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
7、开工前召开“班前会”,对班组人员进行工作任务及安全(危险点分析)、技术交底。
8、施工队在办理许可手续后,在工作班工作地段各端和有可能送电至停电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包括用户)都要验电、装设工作接地线。
9、按照“工作票”内容进行施工作业。
10、施工队凭办理好的“三措、一案”领料施工,没有“三措、一案”供应公司不予领给材料。
检查与考核
1、没有“三措”“一案”,每发现一次罚1000元。
2、现场工作不按规定编制现场“三措”,未履行审批手续者,每发现一次罚500元。
3、未办理工作票,每发现一次罚500元。
4、每发现一次错票,罚100元。
5、外包工程队在施工中,严禁改变运行管理单位的设备运行状态,违者罚款1万元,并清除出场。
6、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认真组织召开班前会,交待工作任务、人员分工、布置安全措施、交代危险点及预控措施和注意事项,保留的带电部分、工作范围以及工作班组人员工作签名。工作结束后未及时召开班后会。(工作负责人、安全员)300元。
8、一个施工队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从事一项施工任务,施工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现场进行其它作业,违者每发现一次罚1000元。
9、工作负责人不在施工现场者,每发现一次罚500元。
10、挂接地时,要在工作班工作地段各端和有可能送电至停电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包括用户)都要装设工作接地线。未按《安规》要求装设接地线者,每发现一次罚1000元。只挂一组或与工作票内容不符者,每发现一次罚500元。
11、在施工作业现场,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或验电时漏项者,不按规定戴安全帽,不按规定使用绝缘手套或绝缘靴者,每发现一次每项罚100元。
12、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者(违章者)200元,不系二次保护绳(违章者)200元。
13、其它违反《安规》相关条款的违章行为,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2篇 矿山非煤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 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
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六条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3个(含3个)以下。
(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
如果2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八条 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
(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第九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
(二)新录用员工,3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
(三)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 ,严禁无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作业地点。
(四)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职安全人员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应当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
(六)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确认制度》,与外委施工单位对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和外委施工单位双方应当约定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事项。
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矿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外委施工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
(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
(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七)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派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记录。
(八)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环境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九)对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及坑口安全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整改。
(十)全力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对外包工程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和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防冒顶、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
(五)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防止爆破物品流失。
(六)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要列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参加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产合同中必须明确:外委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作业区域及相关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及时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要将外委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报盟市安监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包括:
(一)外委施工单位备案表(见附件)
(二)外委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委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
(四)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发包工程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切实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以及省、市电力公司有关规定,用于规范工程外包安全管理行为。
1.3 本规定适用于__中心所属各部门从事电力生产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外包(或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2 外包工程的适用范围
2.1 必须严格控制外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范围,外包施工队的施工范围,仅限于施工资质证批准的作业范围。工程管理部门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时,应核查外包施工队的作业资质,并依据有关规定,通过规范招投标形式发包有关工程。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承包商,严禁参加本__中心范围内的工程竞标。
2.1.1 外包施工队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外包施工队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事先经过发包方书面同意。
2.1.2 严禁将主体工程分包:配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配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2.2 电力生产的零星劳务、正常操作、日常维护和事故抢修等工作,均不属于工程合同的承发包范围。
2.3 生产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3 外包施工队管理
3.1 外包施工队必须具备的下列安全资质和条件:
3.1.1 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许可证。
3.1.2 持有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合同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期限一般为一年)。
3.1.3 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3.1.4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应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3.1.4.1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3.1.4.2外包施工队工作负责人必须是技术工人,经考试合格并发文确认,不合格人员或未取得个人合格身份证明标志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1.4.3 施工人员均必须取得有效的紧急救护证。
3.1.5 以上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进行逐一登记核对。
3.1.6 配备能保证安全施工需要的合格的足够的施工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3.1.7 具有两级机构的外包施工队,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满30人及以上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3.1.8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健全。
3.2 工程管理部门招用外包施工队时,除第3.3条、第3.4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必须从安全资质审查合格有效的外包施工队中选取。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施工队,严禁录用。
3.3 如属单项大工程(外包部分预算50万元及以上)施工队伍招投标,在招标文件中应对施工队伍的安全资质提出具体要求。开标时应对投标队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施工队,严禁录用。
3.4 如确属单项工程需要临时增补外包施工队的,应由工程管理部门专项报请领导审批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对该队伍进行资质审查,发布单项工程外包施工队资质审查意见书。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施工队,严禁录用。
3.6 签订的工程合同、安全协议以及上述外包施工队应具备的资质资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3.7 资质审查不得降低标准,不得简化手续,不得逾期补办。
3.8 严格执行“亮牌预警、末位淘汰”机制,对外包施工队实行动态考核,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满足施工能力要求,不能达到质量工艺要求的施工队坚决清退。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月度考核扣分达3分及以上)或上月度因自身责任发生过轻伤1人及以上或设备烧损的外包施工队,亮“黄牌”一次。若连续2个月度亮“黄牌”,则立即清退,6个月内不得在中心范围内承接任何工程。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上月度考核扣分达6分及以上)或上年度因自身责任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或重伤1人及以上的外包施工队,亮“红牌”并一次清退,三年内允许在中心范围内承接任何工程。
4 外包施工队临时用工
4.1 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4.2 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4.3 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佩戴合格身份证明标志上岗,并应在外包施工队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4.4 外包施工队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
5 安全管理责任
5.1 工程管理部门是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监督部门,黄冈东源电业有限公司瑞华分公司是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执行部门,对承建项目的外包施工队负有安全管理职责。
5.2 工程管理部门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必要时另附安全施工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5.3 工程管理部门在签订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文明施工的明确要求和奖罚规定,并经领导审核后,方可签约。
5.4 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实行过程控制和量化管理,加强考核,按照有关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对违章的施工队伍,除按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外,可同时处以停工5天至30天的处理。
5.5 实行安全文明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经审查批准施工的外包施工队,必须在文件公布之后10日内,向公司交纳安全、文明生产风险抵押金(按2万元/年,交财务部门专项管理)。若未按规定交纳或中途申请退还风险抵押金(无违章记录),则取消承接工程施工资格。风险抵押金扣完即暂时中止该外包施工队的施工资格,直至重新交纳足额抵押金才能恢复施工资格。当年风险抵押金于次年3月根据外包施工队的安全、文明生产情况考核后进行退还。如属单项工程(第3.3条规定)中标的施工队伍仅按本规定第5.6条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制度执行,不再交纳安全、文明生产风险抵押金。
发生下列情况时,由工程管理部门开具《工程安全质量处罚通知书》对风险抵押金进行扣除,扣除风险抵押金份额为:
5.5.1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全部抵押金;
5.5.2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按10000元/人扣除抵押金;
5.5.3 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未遂事故,按5000元/人(次)扣除抵押金;
5.5.4 发生设备和电网重大事故,扣除全部抵押金;
5.5.5 发生设备和电网一般事故,按10000元/次扣除抵押金;
5.5.6 发生严重违章,按2000元/起扣除抵押金;
5.5.7 发生一般违章,按500元/起扣除抵押金;
5.5.8 发生用户电器设备烧损责任事故。
其中,事故和违章的定义依据已颁布的《黄冈供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中相关条文界定。
5.6 实行单项工程风险抵押金制度。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应预留部分施工费作为风险抵押金。通常预留比例如下:
工程合同总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预留5万元施工费作风险抵押金;工程合同总价在10万元以下的,预留2.5万元施工费作风险抵押金。
发生下列情况时,由发包方按分项(或单项)和本期工程的造价,扣除风险抵押金的份额为:
5.6.1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设备和电网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
5.6.2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保证金;
5.6.3 发生人身轻伤事故,或严重未遂事故,扣除30%保证金;
5.6.4 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擅自调换人员,又未经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除5%保证金;
5.6.5 发生用户电器设备烧损责任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
5.7 发包方的安全责任:
5.7.1 发包方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外包施工队的安全资质。严禁未经审批将工程发包给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3.1条所列资质和条件的施工单位。
5.7.2 开工前由发包方对外包施工队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5.7.3 发包方应对外包施工队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加强监督。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如有可能引发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和电网、设备事故等事故)施工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外包施工队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5.7.4 认真执行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和劳动保护等方面事宜。
5.7.5 为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管理人员有权予以纠正制止,有权通知外包施工队停工并给予经济处罚。
5.7.6 发包方应组织外包施工队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外包施工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5.8 承包方(外包施工队)的安全责任:
5.8.1 承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所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有完整的编制、审核、批准人签字并负完整的法律责任。所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还要经发包方工程技术管理、安监等部门和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监督实施。
5.8.2 承包方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现场施工中,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应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5.8.3 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须报给发包方安监部门或发包方委派的监理部门备案。必要时应接受发包方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有调换工种、增补或调动人员者,在上岗前均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并须报给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5.8.4 外包施工队施工人员必须定期体检合格,否则严禁录用。外包施工队必须为聘用的施工人员办理人身保险等。凡已注册的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更不得冒名顶替。如有发现立即取消施工队伍当年进网作业资格。
5.8.5 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向全部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5.8.6 承包方必须按属地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正确填写各类作业票、卡,并确保严格执行、终结和存档。
5.8.7 承包方应自觉接受发包方的监督和指导。对发包方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施工中一旦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给发包方。
5.8.8 承包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足够、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确保周期校验。
5.9 承包方应参加发包方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传达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5.10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由承包方自行负责承担全部经济损失,通知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并承担安全责任。
6 附则
6.1 工程分包商资质:分包商资质必须是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分包基础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二)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三)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一定的质量过程控制能力,所分包的工程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6.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起执行。
6.3本规定如与国家、行业及上级颁发的文件有抵触者,即以颁发的文件规定为准。
6.4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黄冈供电公司__公司__中心安监生产部。
第4篇 加强“两网”改造工程中外包施工单位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改善电网结构和电网基础条件,以提高城镇、农村电网供电能力,解决城镇居民用电卡口和农村居民用电难的问题;做到安全可靠供电,提高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电力企业利用国家银行贷款,投入大量资金对城镇电网和农村电网(以下简称“两网”)正进行大规模的改造。这次改造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有大量的外包施工单位和一定数量的临时工参与改造工作。
从有关资料和事故统计资料分析,“两网”改造工程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不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给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幸,而且对“两网”改造工程造成损失和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
仔细分析:人身伤亡事故的绝大部分发生在外包施工单位和临时工。其主要原因有: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的关系,忽视安全的基础地位,忽视工程的安全管理,违章指挥,盲目追求进度;资质审查和管理不严,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从事工程要求,或根本没有资质;不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层层转包;施工人员素质差,不具备胜任工作的安全技术素质;现场安全管理比较乱,“两票”执行不严格,安全措施不全或不落实,现场监护、监督、检查不到位,等等。
针对以上问题,就如何加强“两网”改造工程中外包施工单位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1 加强对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1.1 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
审查资质包括:审查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及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满足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具有两级机构的施工单位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有兼职安全员,等等。凡是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坚决不予使用。
1.2 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严格按照“基建五制”及生产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委托建设单位对“两网”改造工程总负责,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执行“三级安全目标”控制。
1.3 严格合同管理
委托建设单位除与承包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外,还应与承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等,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并认真履行。工程开工前,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1.4 严格技术交底制度
在工程开工前,委托建设单位对施工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就将要开工改造工程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在接受技术交底的基础上,再编制完善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经委托建设单位技术、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高空坠落、机械伤害事故的危险作业,除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外,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交委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后,再实施。
1.5 严格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活动
工程开工前,组织外包单位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允许从事施工作业;通过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了解有关检修、试验规程,举办现场技术问答等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坚持保证每周1小时的安全学习时间;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坚持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和安全例会。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练掌握现场触电急救技术。
1.6 严格施工过程安全管理
所有施工单位、人员都应严肃认真地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工作票、操作票实施细则》;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须经安全监督部门考试、考核,审查合格,行文生效;所有工作严格按工作票制度要求,办理工作许可手续。每日开工前坚持“三交”(交任务、交技术要求、交安全注意事项)、“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况);工作前对所有工具、安全用具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坚决不能用;登杆作业前先检查杆基是否牢固,登杆用具是否可靠。地处闹市区作业时,施工现场设置安全围栏、安全标示牌,必要时与当地交通部门联系,采取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如设置禁止通行、限速等措施,指派专人监护看守。同杆架设的线路,能同时停电的最好同时停电,或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监护;认真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负责人始终在现场监护,交叉作业、复杂的杆上工作,设专人监护。积极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交叉和同杆多回线路,组塔、立杆、撤杆、放线、紧线、撤线,复杂地段作业、大件运输等应先进行危险点分析,找出危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认真执行。
加强现场巡视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委托施工单位联合成立安全督查组,深入各施工现场进行巡视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安全上的作用,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权对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的安全性进行监理,有权制止施工中的各种违章行为。
大力开展反违章活动,坚决杜绝无票工作、搭票工作,停电作业不验电、不装设接地线,放(撤)线不敷设临时拉线,承力杆不使用加强性抱箍,在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两穿一戴”,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及安全绳,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现场没有工作负责人进行作业等违章行为和现象。实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
2 加强对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1 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两网”改造工程需要聘用临时工,必须经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所聘用的临时工必须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和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做到身体不合格不聘用,文化考试不合格不聘用。实行谁聘用,谁主管,谁负责。
2.2 严格安全技术培训
临时工参加“两网”改造工程前,应进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知识、安全规程等的教育与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进入现场工作。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应持有特种工作作业证。
2.3 严格监护
指定有经验的员工带领和监护临时工从事施工作业;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2.4 严格管理
对聘用的临时工与员工一样建立管理档案,一样组织参加安全学习,一样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一样进行安全考核。 (王金槐)
第5篇 大修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搞好大修外包工程的安全,切实保障大修现场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生产机组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原电力部有关规程,参照华能电力开发公司的一些做法,制定本办法。
1.2外包工程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以包代管”。
1.3公司总经理(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外包工程的全过程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1.4本办法适用于大修外包工程。
1.5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监部门。
安全管理
2.1大修外包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包方式,都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公司现场安全负责人,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2.2健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制度。承包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前要填写申请登记表,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到大修现场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安全工器具清单、施工现场组织结构等。
2.3公司应对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①承包单位管理部门颁发的“三证”:施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委托书。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②承包单位备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施工安全的机具,以及经劳动部门和有关技术检验部门检查合格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③承包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外包工程的要求;特殊工种需持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证书。④承包单位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不得把接受的合同转让给第三方。如必须进行转包和分包,应经我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同意。⑤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我公司安全规程制度、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有负责施工安全的机构。⑥有施工简历,且有与所承包的工程类似的施工业绩,在业绩中要注明三年内发生本企业因工死亡及3人以上重伤的人身事故的有关情况。
2.4公司要建立外包工程队伍的资质档案,登录相关的资料、资审结论及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安全业绩,作为动态考核依据。
2.5公司应预留或预收外包工程安全施工保证金,并向承包方明示安全考核办法。
2.6公司安监机构应该监督外包工程中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
2.7发生不安全事件,应立即报告安监部门和有关领导,并认真组织调查分析,做到“三不放过”。
安全责任
3.1各单位应遵照《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的要求,承担发包方应负的安全责任,包括:作好资质审查、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系统隔离、安全措施、协调实施、安全监护、安全监督及合同规定的应由本公司负责的其它安全工作等安全责任。
3.2发包方一般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①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②提供和解释有关电力安全管理规程和本单位文明施工规定,监督承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必要时经抽查考核,合格者才准许进入现场。③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交底的书面记录应经承包方签字确认。④实施必要的系统隔离,保证其正确无误。⑤电力生产特殊区域或特殊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⑥遇有不同单位空间交叉作业或工序间有交叉配合的情况,发包方应协调有关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分工落实。⑦电厂提供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安全规定,并经使用单位验收。⑧按规定对承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⑨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6篇 地质勘查业主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逐步实行属地化、企业化,地勘项目逐步实行市场化、合同化管理,地勘工作的作业形式、业务形式和用工形式等也发生了重要变化。随之而来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也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尤其是在地勘单位对外包单位安全管理上是薄弱环节,因此如何加强对地勘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加强地勘外包单位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1、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2005年11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做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主席在讲话中指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要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安全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战略之一,它强调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各类组织机构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并把安全理念真正摆到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各类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位置上来。总而言之,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但科学发展首先必须要安全发展,和谐社会首先要关爱生命。近年来,地勘行业的施工单位安全事故频发,这显然与安全发展战略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不符。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八十六条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如何加强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处罚办法做出了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否则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数额不等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单位对承包单位安全统一协调、管理。否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部基本法律,其规定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地勘单位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
3、地勘作业环境安全风险大的要求
地质勘查作业门类多,包括野外地质作业、钻探工程、坑探工程、专业地质和地质实验测试等。野外地质工作经常大范围地跨地区作业,作业区域少则几平方公里,多则几十平方公里;野外作业高度流动、分散,作业环境不确定,自然条件艰险艰苦恶劣,作业风险大,安全保障程度低;坑探工程的巷道长度一般为300m-1000m,巷道狭窄、粉尘浓度高、噪声大、阴暗潮湿,经常发生机械、电气、片帮冒顶、透水、中毒窒息等事故。可见,地勘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特殊,危险因素和危害因素多,安全管理难度大,加之生产设备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等因素复杂多变,时刻威胁着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外包单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要求
体制改革后,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削弱,尤其表现在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薄弱。大部分地勘单位的外包单位的伤亡人数及重大以上伤亡事故呈上升势头,超过了地勘单位自身的伤亡程度,而人身伤亡事故的受害者大多是农民工和临时工,地勘行业外包单位的生产形势面临十分严峻的局面。如1999年,某省区域地质调查队在西藏开展地质野外工作,发生一起特大死亡事故,13名雇佣的民工死亡。
二、地勘外包单位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1、外包单位安全管理能力弱
地勘单位对外包单位的准入和退出管理不健全。面向市场招标时,大多地勘项目规模较小,参与竞标的多为基础弱的小公司;委包方资质审查和投标过程管理不严格,部分施工单位没有资质或资质不符合施工项目要求;而很多中标的资质齐全的承包单位,往往将中标后的地勘项目委托给下属挂靠的施工单位,它们往往没有相应的资质水平;选评标准不科学,往往为了节省成本或迫于现实或主观上的资金压力,把一些安全没有保障的低报价的投标人中标,而这些中标人大多属于条件差、管理不规范的非公有制单位。由于安全投入没有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外包企业主刻意压缩安全成本支出,必要的安全技术设备设施陈旧落后,施工器材工具、机械简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数量不足,安全性能低;安全主体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措施和台帐等不健全、不落实。这些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施工队为以后的施工埋下了安全隐患。
2、企业主和施工人员安全素质低
私营企业主和个体施工队老板大多数只有小学或中学学历,受教育程度和整体素质较低,对安全工作不重视或不懂安全管理。在思想观念上,他们大多信奉低层次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在施工过程中片面追求金钱和利润,挤扣、减少安全投入资金;在安全认识上,往往是“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歧视农民工和临时工,不珍惜他们的生命;在人员管理和用工上,追求廉价劳动力和简单方便,经常私招乱雇,用工随意性大,使得施工能力较差;在发展壮大过程中,承揽超过本身能力的工程,施工队伍急剧膨胀,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和专兼职安全员缺乏甚至没有,无证上岗情况较多,安全水平跟不上;在安全培训上,不重视从业人员岗前教育培训,多数工人未经安全技能培训或简单的走形式培训两天就上岗,他们不了解周围环境的危险性,不具备胜任工作的安全技术素质。
外包单位工人安全素质较差,安全意识不高,管理有难度。一是实行项目化管理后,外包单位承担的基本都是野外艰险地区的边角工程,属于又重又累的体力工作,因此只要施工人员身体强壮就行,因此大部分是只有小学文化水平甚至是文盲的农民工,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都不高;二是外包单位工人“打短工,挣大钱”的思想严重,条件好就干,条件恶劣就走,加之许多私人老板给出的待遇偏低,安全条件没有保障,使得人员变动频繁、流动性大,这也影响了安全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自由散漫,不服从约束,不愿接受教育,管理和处罚难,“三违现象”仍普遍存在,而一旦实施经济处罚就成批地一走了之。
3、地勘单位与外包单位的关系难以理顺,安全管理矛盾多。
地勘单位与外包单位的监管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安全管理关系模糊不清。双方安全合同和安全协议管理不严格、不规范;双方安全责任界定不清,不够明确具体;很多地勘单位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的关系,盲目追求进度,忽视安全的基础地位;没有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不主动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外包项目的现场监管力度不够,不同程度上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问题;一些中标的施工单位存在多层转包或把项目工程转给挂靠的个体施工队,给地勘单位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这些内外因素使得对外包单位缺少有效的约束,安全监管上“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执行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很大漏洞。
4、外包单位安全事故多发,影响社会和谐。
通过对国外安全数据的分析,在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这个由温饱向小康过渡的阶段,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期,目前我国正处于这一阶段。现阶段,对外包单位事故责任人缺乏明确的、严格的法律规范约束,对责任人的撤职、记过、降级等行政处罚的针对性不强,显得苍白无力、隔靴搔痒,安全监管法律的威严树不起来,引不起外包队的足够重视;跨省、跨区作业施工单位的政府监管主体不明确;另外,地勘类事故大多发生在偏远的山区、荒漠等地带,外包单位大多通过与受害人家属私了的方式解决,通过贿赂等方式请求地方政府减轻甚至不处罚,地方政府能容忍不超出死亡指标的事故;事故外包单位的工人麻木不仁,不能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这些因素造成死亡事故和职业危害频频发生,影响社会的和谐。
三、加强地勘外包单位安全管理的对策
1、建立外包单位能进能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1)严格外包队伍准入管理,把好入门关。
对外包单位的资质审查是准入的基础条件和最低要求,要严格审查外包单位的相关安全资质。对缺少相关安全资质的,一律不让参与投标报价,杜绝无资质单位承担地勘项目的可能。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在地安监部门备案情况、施工资质、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等基本的资质进行审查,同时审查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装备机械、工器具等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以此提高安全准入的“门槛”;要进行跟踪更新,防止投标时的单位主体、投标资质、人员配备、机械设备配置等方面与施工实际出现“两层皮”的现象;要在安全合同中约定清退施工队的权力。
(2)建立一套评审投标单位安全施工能力的指标体系。在招标选择时,要把施工的安全施工能力作为一项优先的、前提性的指标,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施工能力,评审不合格的单位,应坚决不予中标;在投标单位安全施工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中,除了业绩、报价、工期等衡量指标外,要对近3年的安全施工质量和过程管理的记录,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施工队伍项目负责人、特殊工种、技术人员的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配备的定性定量规定,安全职业卫生政策及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等各项安全评价因素赋予一定的权重,作为衡量指标;要安排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招标单位的评选工作,并对初步筛选后的每家投标单位进行审查评分并定级。
(3)要建立施工单位的备选和清退制度。要确保有两个以上的合格施工单位竞标,结合经济成本分析,把他们作为重点合作的优选和备选单位,并建立档案材料,培养、留住一批施工能力强、质量好、安全水平高的外包单位,保持外包单位的相对稳定性;对于经多次安全检查未彻底整改隐患的,不服从地勘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或出现多次事故的,应当予以清退,并从备选单位中重新选择施工单位。
2、加强对外包单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管。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委包方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地勘单位要实行委包单位对工程总负责,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杜绝以包代管;地勘单位的安全责任是提供作业环境的危险源、安全危害因素等资料,承担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外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是健全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开展安全自检自查,并接受地勘单位的安全指导、监督与协调,明确分包工程项目,减少劳务分包等。要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安全监管上的作用,明确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权对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的安全性进行监理,有权制止和处罚外包施工中的各种违章行为。
(2)签订安全管理合同与协议
规范外包项目承包合同管理。合同除了包括有关施工质量、成本预算等约定外,还必须与每个外包单位签订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权利义务、安全制度、安全考核办法、外包工人的稳定性等事项,并认真履行;要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进行施工安全检查时,发现不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和现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的,可以进行相应的扣款处罚。
(3)做好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告知工作。一是进入作业现场前,要提供施工作业范围、作业现场和区域的危险因素、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让施工单位熟悉项目的安全要求;二是要求施工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学习并确认熟悉安全相关要求,并提交施工方案和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以确保对施工过程的危险因素采取监控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三是对于比较大的地勘项目,要组织设计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安全技术方案论证,修改完善施工方案。
(4)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地勘行业属于较高危险行业,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管十分必要。外包单位要设立专兼职的安全员,严格施工过程安全监管;外包单位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地勘单位、监理单位等可以联合成立安全督查组,定期深入各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监督检查;要实行施工项目安全汇报制,根据项目进度定期向地勘单位汇报项目的作业地点、安全情况,便于加强追踪管理;要加强对重点危险区域的监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查和整改,下发整改通知,并把整改完成情况作为以后确定外包单位的考核依据之一;通过对外包单位长期的规范监管,强化外包队伍的自身管理能力,提高外包队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3、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考核奖惩工作
(1)制定详尽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基础之一,有利于逐步实现外包单位安全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顺利开展。要制定外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级安全职责,实现对外包工程的制度化管理;要求外包单位建立内部安全培训制度、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经济考核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并把各项安全制度落到实处;必须规范外包单位工人的行为规范,增强其遵章守纪的意识。
(2)建立科学考核、奖罚明确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杜绝外包“只包不管”的思想,通过制定外包单位安全考核制度,建立安全监管绩效评价体系,实现安全考核结果与安全效益相挂钩。制定安全条件评价标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对外包单位的安全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施工质量、事故隐患等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对不合格的外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整改;进行月度安全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包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及时收益,承认他们付出的艰辛努力,促进他们主动管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要增加奖励的程度,减少罚款额度,实现安全责任与收益、风险对称。
4、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要实现以人为本,必须加强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监管。
(1)加强外包队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把农民工和临时工纳入工作计划和员工管理体系中,用制度规范管理,并保证必要的教育时间。新招工人上岗后,经过正式的安全教育后,要指定有经验的员工带领新工人从事一周的施工作业;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并贯彻执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安全技术知识,督促项目管理人员告知作业人员劳动纪律、制度规定、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等安全事项,并做好签到确认、培训成绩等的档案记录,经安全技能考试合格后的人员才允许上岗作业;要结合工人的实际,运用视频、图片、板报等形象化、直观化的教育方式,加深受训者认知程度;要使所有工人要掌握事故预防方法、常见事故案例、事故应急救援方法等,以此增强受教育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
(2)必须为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要加强对安全措施的正确设置、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有效使用、安全器具的正确使用、作业环境的改善等方面,从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系数角度出发,来保证作业过程的人身安全。
通过规范对施工队的安全监管工作,促使外包施工队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扎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水平,从而实现地勘单位与外包单位和谐、有序、健康地发展。
第7篇 农民工、外包队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农民工、外包队安全管理,保护他们的安全与健康,保障我公司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有关劳动行政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企业农民工安全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公司使用农民工、外包队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农民工安全管理
1、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和公司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招收农民工(包括各种临时用工,以下同),要注重农民工的素质,把好“源头”关,坚持杜绝私招乱雇的现象。要加强农民工的安全管理,在安全管理方面与本企业职工同等对待,同考核、同奖惩,纳入企业正常管理范围。
2、项目部要对农民工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努力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有关安全规定、各工种操作规程、基本安全常识和要求,以及有关的事故案例等。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应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操作层)制度,由公司、项目、操作层负责统筹安排,凡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的,由公司统一办理“安全培训合格证”,持证方可上岗作业。
3、农民工中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对使用一年以上的农民工应定期进行安全复训,并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方式对农民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和现场指导。
4、项目部对招收的农民工要按照国家劳动部门和公司有关规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其施工操作行为有安全监督检查的权力和义务,一经发现有“三违”现象,立即停止该工种作业。
5、由企业直接支付工资和管理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农民工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要按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报告、统计、处理。
二、外包队(包括劳务分包队)安全管理
1、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具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和从业条件的外包队承担部分工程施工后时(或虽没有上述条件,但经考核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纯劳务性服务组织),项目部与其签订外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管理的内容及承、发包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并有明确的安全控制目标和具体安全措施、奖惩办法等。在外包合同签订后,外包队必须交纳安全保证金。
2、外包队必须设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考核奖惩制度等。
3、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外包队搞好安全管理各项工作,使其在安全管理上逐步走上“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道路。要坚决扭转“包而不管”、“以包代管”、“违法分包”等忽视安全工作的行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4、督促外包队安全专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和合理使用,要求分包队保证其员工按国家规定配备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证各项安全整改资金的落实,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5、要将外包队的安全管理纳入项目安全管理之中,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在为其提供图纸、合同规范的同时,要提供清楚明了的安全技术交底资料,按工程进展情况指出安全生产的关键控制点,让其了解所承担工程的安全措施方案、安全技术标准。并安排有责任心的工长、技术管理干部现场监督安全工作。派去指导、监督人员的经济收入与外包队的安全情况挂钩。
6、要将外包队的安全检查作为项目安全检查的一部分,并本着经常查和查重点的原则进行,安全检查要求外包队的负责人参加,以便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及时整改治理。查重点就是查“三违”、查事故隐患、查现场文明施工、查安全制度落实及外包队负责人安全意识状况及实际工作情况。检查后发通报,对重视安全抓出成效的给予通报表扬,对不具备相应素质和忽视安全生产的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直至清退出场。
7、要加强对外包队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奖惩规定。
8、严格执行职工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处理规定,抓好事故防范。外包队发生的重伤和死亡事故,除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外,同时还应将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报项目,以利项目部对外包队的安全监督和指导。项目部要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将外包队所发生的重伤和死亡人员,暂填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中的非本企业人员栏内上报,并在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第8篇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一、项目部在招用外包队伍时,必须由安监科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末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
二、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初及新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善自降低标准、简化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外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三、外包单位资质审查内容:
1. 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2. 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3. 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5. 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6. 取证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 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
四、外包单位组织职工在进场前和每年年初进行体检,项目部安监科对其进行监督,凡体检不合格以及老、弱、病、残、童工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五、项目部安监科在开工前,组织外包单位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凡增补、调换和更换工种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安监科安全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9篇 发电企业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安全监管体系、工作机制(政府综合管理,电监会依法监管,企业各负其责)的逐步确立,对发电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市场条件下,企业的生产活动不再仅仅是由一个组织来完成,企业的安全管理也不再是单纯的内部管理。安全生产仅仅靠现场“死看硬守”和奉献精神是不够的,要改进安全管理的方式。
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是发电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电厂安全运行,有时会因一个项目或一个环节处理不当,轻则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重则导致重大设备损坏和人身伤亡事故,影响发电厂整体经营绩效和社会形象。
1发电厂外包项目及其特点
新建发电厂按照“新厂新办法”不设检修队伍,机组大小修一般发包给电力检修公司。除计划性检修外,一些专业性要求高或要求特别资质的检修和维护项目也会选择外包;技能要求较低的简单重复作业如现场保洁、发电厂建筑物土建、油漆和管道保温的维护等一般也选择外包;有些电厂还将整个输煤系统外包,以减少支出,降低发电成本。归纳起来,发电企业外包项目主要有:(1)机组计划性检修;(2)重大抢修、技改及新建等项目;(3)常年外包项目,如设备运维外委(消防系统、翻车机维护等)、技术服务和劳务项目。
这些外包项目的共同点为:(1)以合同的形式完成委托项目,在安全职责的划分和风险承担方面,与传统的、一个企业内部的工作管理要求不同;(2)法律法规对这种方式给予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如资质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协议的签订等;(3)以经济杠杆作为促进和加强外委项目安全管理的动力机制,承担风险的大小与获得利益的多少及专业技能优势地位联系在一起;(4)重视人的价值成为安全管理的突出中心,不再有临时工和正式工之分;(5)项目目标、工作内容和实现过程虽然不同,但其评价形式是相同的。
此外,具体项目的个性特点也十分突出,如发电机组计划性检修,对合同工期要求严格,且多主体、多工种协同作业,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资质有特别要求的外包项目和一些特殊的服务项目的安全管理各有侧重,如劳务项目中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内容安排、禁止事项和应急预案的告知等。
2外包项目安全管理要素和具体要求
2.1法律约束——资质审查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法》规定,2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并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统一协调、管理之责;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约束条件可归纳为以下3点,即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相应资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统一协调管理之责。
2.1.1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安全条件和资质审查流于形式,对不同类
别的外包项目应当审查的内容不清楚,甚至以经营资质的审查代替安全资质审查,部分单位对安全资质审查职责不明确,以合同管理部门代行安全资质审查;在审查内容上,以安全资质审查代替安全条件审查;在审查手续上,对承包单位应当提交的文本形式要求不明晰、不备案,一旦追索责任,证据材料没有说服力。
(2)在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上,对安全措施的
规定缺乏针对性,职责划分不清,发包方往往以自己的强势地位规定了考核处罚等不平等条款,有些职责划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实质是无效条款。
(3)发包单位对统一检查、协调和管理之责把握不准,越俎代庖。
2.1.2改进建议
发电企业应当指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和资质的审查,以是否通过安全条件和资质的审查作为承包(或参与招标)的入门条件。要求特殊资质的外委项目,如消防系统维护、特种设备检修维护、技术服务项目等,应明确检验检测和试验项目等。对外委劳务项目,应特别审查拟承包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劳务输出。安全条件的审查包括:承包单位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和安全用具是否满足要求;承包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工人的素质是否符合要求,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要审查其上岗证在审验有效期内;安全组织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安全运行情况等。在审查手续上,应当要求承包方提供安全资质等材料的原件进行比对,建立专门台账备案,并规定备案材料的保存时间等。在安全协议的签订上,对安全责任的划分不能违背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2.2市场约束——安全责任约定及保证金的收取
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应当具备市场意识、风险意识。虽然,《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企业外包项目过程的安全责任划分作出规定,但毕竟是一个原则要求,对外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责任,承发包双方应当而且必须在事前作出约定。市场意识的缺失往往导致外包项目安全管理上的盲动或懈怠,带来安全风险和经济损失的后果。
2.2.1发电企业存在的问题
(1)“以包代管”。在形式上表现为以兜底的责任条款规定“由承包单位造成的设备损坏和人身伤亡的后果由承包方负责”,强调结果的考核和处罚,忽视过程管理和控制;向承包方收取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以考核扣款代替管理和弥补损失,其结果总是事与愿违。
(2)“一管到底”。发电企业不加区分地行使批准、审查之职,如特殊资质和专业公司提出的安全措施和维护程序,没有过程控制资质能力却擅行批准之职,等于将结果责任承担在自己名下。
2.2.2改进建议
约定管理责任的划分和风险承担责任,发电企业不能因为发包方的优势地位而“以包代管”或“一管到底”,应当遵循市场风险的承担原则,识别外包项目安全管理各自特点和要求,做好管结果和管过程的有效结合。
2.3技术约束——安全交底或危险点分析
大部分外包单位对工作场所、区域的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无从知晓,这需要发电企业对外包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向外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是外包项目安全管理的必要措施,是发电企业应尽的职责。
2.3.1存在的问题
(1)发包方没有把向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作为外包安全管理的必要过程;
(2)安全交底没有针对性;
(3)文本形式单一,没有交底的签字记录。
2.3.2改进建议
根据外包项目性质,借鉴危险点预控管理方
法,对外包项目的系统和场所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来预防或消除危险的发生。在无法消除危险或危险难以预防的情况下,采取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无法消除、预防、减弱危险时,将人员、系统与有害因素隔离;当操作失误或设备运行达到危险状态时,通过联锁来终止危险、危害的发生;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设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和声光警示装置。危险点控制措施应制成书面文本,并应当有承包方签字确认。
2.4过程约束——现场管理
无论外包项目类型和性质如何,现场管理都是外包安全管理的重点。严格的资质审查、详尽的安全责任划分、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都是建立在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对现场的有效管理来实现的。
目前存在的问题有:
(1)重资质审查和结果考核,轻过程监督和协调;
(2)对承包方施工过程的变化没有作出及时调整、控制,如承包方人员配备不到位或达不到协议要求,对承包方提供材料、机具没有履行相应的检测和检查程序,忽视“返包”(未经认可,私自协商由发包方班组或个人提供劳务和材料)控制等。
(3)发电企业安全监督人员不固定,无规范的
检查——通知——执行——考核程序。
对此,要确立过程决定结果的管理理念,提高监督人员的安全管理素质,针对不同外包项目制定检查控制的重点,制定完备的检查程序,根据现场实际变化做好安全措施的修订和执行。
2.5个性约束——常年外委项目常态管理
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要求具有共通性,除了要满足外包项目的法律约束、市场约束和技术约束,还要根据外包项目各自安全管理要求做好相应安全管理工作。对常年外委项目而言,要建立常态管理制度,将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到本企业安全管理中去,如:要求承包方参加发电企业安全例会、对安全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对整改项目进行监督等。常年外委项目的合同续签时,应重新履行资质审查手续。对设备制造厂关联企业的维护项目,要重视备件的更换程序和验证。对外委劳务项目,特别应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禁止外委劳务人员超出协议规定范围提供劳务,要向外委劳务人员告知工作场所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紧急情况的处理。鉴于承发包的市场地位,营造和谐的管理氛围也是外委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应做到:识别市场条件下安全管理风险,把握法律约束条件,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认识和实践能力,这也是新时期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10篇 机组大修改造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做法
作者:朱克宇(华能大连电厂,辽宁 大连 116100)
华能大连电厂同国内其它新建电厂一样,实行“新厂新办法”的新型电厂管理模式。电厂没有配备专业的机组检修队伍和相应的检修人员,机组的检修项目主要依靠外包、外委来完成。为了适应电力企业市场化的要求,保证机组检修的安全和质量,研究和探索机组大修规范化安全管理问题很有必要。以下简要介绍华能大连电厂2号机组大修改造工程实施外包时有关安全管理的几点做法。
1 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 按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和公司《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施工单位安全状况进行审查。
(2) 与所有参加施工的单位签定安全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各个施工单位内部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并在机组检修期间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做到有奖有罚。
(3) 要求所有施工单位按照统一规定编写《安全质量环保措施》,交安监部门审定,同时向施工单位分组发放带有危险点预测与分析内容的《检修作业文件包》,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 对作业环境、工器具、安全用具、特种设备等进行检查,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同时按分公司规定做好各种系统设备隔离措施和安全保卫工作。
2 检修过程动态安全管理
(1) 由于检修项目分布面广,所涉及的专业较多,参加大修的外包单位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且对新厂的规章制度在认识和执行上又存在偏差,因此,在机组检修的整个过程中,安监人员必须做到每天现场抽查,每周组织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现象及时纠正和通报批评,遵循安全与质量进度矛盾时,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大修在安全的基础上有条不紊地进行。
(2) 实施现场动态安全管理。对重大检修项目实施事前检查和过程监督,对动火工作实施现场动火监督和管理,有重点、有选择地加强重点部位监督检查和区域项目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3 检修现场的协调管理
检修工作进入中、后期,在主观和客观上都会暴露出许多问题、矛盾。做好现场的协调工作,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及时消除影响大修安全、质量和进度的障碍显得越来越重要。
(1) 相同区域检修的交叉作业,一旦失去有效的管理, 作业面就容易出现混乱,立体作业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因此要求施工单位之间做好可靠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范高空坠物伤人、机械伤害和电焊花引起火灾等事故。作业点之间应加强联系,在时空上进行充分的调控,以控制不安全因素。同一检修系统内遇有不同单位的不同项目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机组大修网络进度合理安排工序。
(2) 工作结束后各项试验工作必须有计划、有准备、有顺序地展开,防止处理临时缺陷时的无票作业和电气误操作等行为。
(3) 检修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持现场安全通道畅通,及时清理拆下的脚手架和废料等杂物,发现有杂物堆积影响安全通道时,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处理。保持文明、卫生的作业环境,是为现场作业人员创造良好劳动条件和保证安全作业的一项重要工作。
机组检修是个系统工程,必须环环相扣,严密管理,只有严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才能保证机组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11篇 矿山外包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包矿点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公司和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事故,在安全的前提下保障采矿点正常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采矿权范围内以承包的形式从事矿山建设、生产的采矿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采矿场范围以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如国家《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文件和云南省对应政策出台以后,要及时对本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第三条公司对采矿点原则上以总承包的形式进行发包,公司负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承包采矿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如果以分项承包的形式进行发包的,公司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分项全面负责,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与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与公司外包采矿点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多种奖励办法和惩处措施,提升外包采矿点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公司对外包矿点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公司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依法监督和管理,不得违章指挥;在正式生产之前,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发包采矿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项生产许可证照。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公司发现承包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应当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停止外包采矿点各项现场作业直至终止外包合同。
第七条公司在矿点发包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相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并根据公司对矿点外包的需要设定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如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进行招标,确定外包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其发包。
公司必须在矿点开工前对承包单位的项目部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承包合同、安全协议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开工。
第八条公司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违反协议的责任。
协议签订的具体内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也可在承包合同中一并体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如果有国家和行业范本的应参照执行,没有则自行拟定。
第九条公司是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投入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为外包项目施工提供安全建设资金保障,以确保安全设施达到“三同时”的要求,公司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和使用范围,监督外包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款专用,优先建设安全必须的基础设施(如矿山安全监控系统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实行总发包的外包采矿点,公司应当对其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重点对承包单位备案情况、施工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施工过程,以及承包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履行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内容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实行工程分项发包的外包采矿点,公司应当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特种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健康防护等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外包作业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和重大风险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资料,对外包项目进行技术交底,监督承包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和工程设计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如果承包合同中对生产细节有约定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对外包采点的矿石产量和品位等进行考核和监控,合作中无明细条款的,公司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在每月开始前协商下达月度生产任务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对承包单位的奖惩考核制度,每季度安委会安全工作会议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年终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对安全管理不到位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应当给予惩处,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组织内部安全教育培训时,外包矿点应当派人参加,不收取任何费用;公司组织参加外部取证培训和其它培训时要求外包矿点人员参加的,相关手续可由公司统一办理但费用由外包矿点自理。。
第十六条公司必须建立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承包单位参与并完成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将外包矿点纳入公司应急救援范畴,适时组织外包矿点人员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外包矿点发生事故时,公司应积极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外包采矿点发生事故时,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外包采矿点发生的事故,事故统计数据按照国家要求应当纳入公司的事故统计范围内。
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各类相关赔偿,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则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分担,政府的经济处罚则根据双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协议内容另行商议。
第三章 对外包矿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接受公司安全监督和管理,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按计划组织建设和生产,做好与承包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可参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公司设定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如足额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持证率100%)等。
第二十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采矿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项承包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分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总承包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将安全建设资金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优先建设安全必须的基础设施,严禁挪作他用,必须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账目,接受公司和上级的检查;分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费用由公司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未经公司同意,承包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矿点进行分包和转包;承包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矿点分包和转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对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将分包情况报送公司和负责工程外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现场管理:
承包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配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保证特殊工种持证率应达到100%,根据生产需要配备有采矿、地质测量、现场管理人员。
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报公司审查和备案,严格按设计和公司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公司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生产过程中经常性的安全巡查工作,及时纠正、制止违章行为,排查事故隐患。督促、指导员工按章操作,识别危险、危害因素,及早处理事故隐患,如发生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人员、机械撤离到安全地点,及时向上级汇报。同时,做好防范事故发生。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服从公司安全管理,按公司安全例会制度组织召开矿点安全工作会议和参加公司安全工作会议。专(兼)职安全员跟班进行生产安全管理,项目部负责人应督促安全员做好安全管理各种记录台账;相关人员服从公司生产组织和统一规划如开采顺序、采场、排土场布置、台阶三要素、防排水设施等。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矿点人员的素质、技能、意识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根据人员安排、工作环境、工作易与难、现场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易发点等情况,每班工作前分别做好安全交底工作,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注意事项,对所管辖内员工人身安全,机械设备、财产安全负责。
承包单位或个人应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按公司要求进行培训、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公司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公司领导及安全环保部人员对外包矿点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生产现场不安全因素、管理的缺陷时有权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须按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四条除公司组织的培训外,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新进矿点成员岗位安全教育工作和在职员工每年的再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新进矿点成员未达到岗位要求的、不能安排上岗,在未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素质好、技能好、安全意识强的人负责帮助、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公司共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参加公司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开展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当外包采矿点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司及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公司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承包单位或个人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自身应负的责任。
承包方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各类相关赔偿,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则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分担,政府的经济处罚则根据双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协议内容另行商议。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或个人因未履行好自己安全管理职责,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除根据合同协议缴纳罚金外,公司将按政府部门罚额的20%~50%进行内部处罚,罚金划入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司:本文中指__业公司。
分项承包:只承包采矿点生产或建设活动的某个单项(例如只负责机械施工、运输、土地复垦等),仍需要公司对该采点提供现场管理和总体负责。
总承包:整体承揽采矿点生产或建设活动,直接提供相应的矿产品或完成建设项目,只接受公司生产任务和相应的各项监督,不需要公司对该采矿点提供现场管理和总体负责。
第12篇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 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
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六条 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 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3个(含3个)以下。
(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
如果2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八条 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
(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第九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
(二)新录用员工,3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
(三)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 ,严禁无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作业地点。
(四)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职安全人员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应当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
(六)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确认制度》,与外委施工单位对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和外委施工单位双方应当约定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事项。
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矿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外委施工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
(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
(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七)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派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记录。
(八)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环境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九)对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及坑口安全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整改。
(十)全力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对外包工程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和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防冒顶、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
(五)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防止爆破物品流失。
(六)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要列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参加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产合同中必须明确:外委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作业区域及相关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及时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要将外委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报盟市安监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包括:
(一)外委施工单位备案表(见附件)
(二)外委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委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
(四)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某电力公司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在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防止“以包代管”,避免用工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关于对外发包工程和外用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对外发包工程和各单位需要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外包工程发包的安全管理
第3条 外包工程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工程发包的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手续,
第4条 应选择具备足够施工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发包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对工程承包单位进行法定经营资格和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查。
第5条 外包工程发包前,应由公司安全监察处对承包单位(含潜在的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发包工程。
对于经常合作的承包单位,其安全资质审查结果在一年时间内有效。一年后若需继续向其发包工程,应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进行安全资质复审。
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作为承包单位时,可免于安全资质审查,但必须签有工程承包年度安全协议。
第6条 外包工程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均应签订安全协议,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其中,公司管理的外包工程,安全协议应由安全监察处审核后,合同方可签订。
第7条 外包工程应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办法,并列入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外包工程5-10%的工程款留作安全施工保证金。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保证金;发生其它事故或发现严重违章作业行为,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安全保证金的返还必须经安监处审核签字方可返还。
第8条 公司安全监察处应将外包工程纳入安全监察范围。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等情况,可以当即予以纠正、教育,直至停止其工作。发现严重违章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发、承包双方进行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罚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9条 对于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向其发包。
第10条 凡上级和本公司规定不得发包的工程(劳务)一律不得对外发包。
第三章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的安全资质
第11条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以下安全资质:
①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所承包工程相应的经营许可范围;
②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许可证”等,且安全许可范围满足工程等级要求;
③安全施工的良好记录和近三年的工程范例;
④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⑤备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
⑥备有工程施工必须的试验、测量设备以及仪器仪表,备有一定的周转器材和备品备件;
⑦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监督网络,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兼职安全员。
第四章 工程承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12条 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13条 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工“四措一案”,经发包单位审查后贯彻实施。
第14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施工“三措”,并对现场施工安全负责。
第15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发包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人员的同意。
第16条 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第17条 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职业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对特种作业的工作应派出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
第18条 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指导,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负责人。
第14篇 外包工程临时用工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原水利电力部、能源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浙江省电力公司外包项目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3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监督工作。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的日常安全工作由所在部门负责。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查
4.1.1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对不具备施工安全资质的单位有否决权。
4.1.2 安全资质审查的内容。见资料性附录a。
4.1.2.1 有关部门颁发的“三证”,即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施工合格证。
4.1.2.2 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
4.1.2.3 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及上级主管部门出示的安全证明。
4.1.2.4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4.1.2.5 安全施工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工器具及安全防护措施、用具的配备。
4.1.2.6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1.2.7外包单位管理混乱或者上年度发生过重大人身死亡事故的,不得录用。
4.2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先签订安全协议,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职责。见资料性附录b。
4.2.1 发包单位职责
4.2.1.1 对承包单位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并组织安全教育,见资料性附录c。
4.2.1.2 开工前对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记录和资料。
4.2.1.3 在有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伤等及引起停电、停运事故,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必要时工作现场设专人监护。
4.2.1.4 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它事宜。
4.2.2 承包单位职责
4.2.2.1 开工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使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并经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4.2.2.2 特殊工程项目,应制订单独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组织实施。
4.2.2.3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制度;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应事先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
4.2.2.4 长期承包施工的单位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考试,成绩记入技术档案。
4.2.2.5 开工前对有关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
4.2.2.6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
4.2.2.7 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4.2.2.8 承包单位负责人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当施工中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
4.3 对承包单位必须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安全施工保证金的预留和安全奖惩办法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4.3.1 对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由发包单位预扣承包单位工程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4.3.1.1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发生责任性死亡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
4.3.1.2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发生责任性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4.3.2 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使发包单位造成人身、设备事故,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并在经济合同中明确扣罚办法。
4.4 对于发电厂的热控、电气、汽机本体、锅炉本体、主厂房、升压站等生产设备以及技术监督、高压试验等工作,必须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包,不得转包。
4.5 对承包单位实行安全动态管理。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违章现象,按发包单位考核标准给予考核;发现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不断的承包单位,给予警告直到清退。施工结束,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评价。
4.6 临时工、民工、劳动协作工的安全管理
4.6.1 总经理工作部招聘临时工、劳动协作工等,应进行全面审核,建立个人档案。
4.6.1.1 招聘的临时工、劳动协作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的“劳务证”,严禁使用未成年的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一般男55岁、女45岁以下)。
4.6.1.2 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临时工、劳动协作工,必须经过技术、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4.6.1.3 直接从事电力生产的临时工、劳动协作工,应经医务部门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录用。
4.6.1.4 特殊工种若使用临时工或劳动协作工,招聘时应检验《特殊作业证》,并进行技术、安全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招聘。
4.6.1.5 民工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临时工可以通过技术培训从事一些简单的辅助工作。劳动协作工,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熟练技术人员,从事简单的技术工作。
4.6.2 对进入发电厂生产区域的劳动协作工、临时工、民工的安全管理
4.6.2.1 长期参加电厂生产区域内工作的劳动协作工、临时工、民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与公司安全监察部签订安全协议。
4.6.2.2 使用部门必须向劳动协作工、临时工、民工交待清楚生产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严禁按揿生产现场任何主机、辅机的紧急跳闸按钮。参加可能被烫伤、机械伤害、触电、中毒等工作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工作时有正式职工监护。
4.6.2.3 临时工、劳动协作工、民工的安全管理应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动态安全考核,对于严重违章者一律清退。
4.6.2.4现场施工、生产过程中临时招用从事地面体力劳动的临时工、民工,使用期限在一周内,由用人部门负责招聘,报总经理工作部。用人部门负责组织对临时工、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应有书面记录),交待清楚工作任务、工作范围,提出安全注意事项。现场施工应在正式职工监护下进行。
5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15篇 外包煤矿施工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外包队伍安全管理,确保 煤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矿招用的外包施工队是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的施工队伍。
第二条 矿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负有统一协调、监督指导的管理责任。
并将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外包施工队作业区域进行监督检查。
并将其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及安全管理纳入正常的安全监督管理之中。
将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如实告知外包施工队伍,对发包工程项目进行技术交底,严禁以包代管。
第三条 与外包施工队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形成固定的劳务基地,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队,并坚持同类型作业只使用一个外包队的原则,对不服从石家坡煤矿安全管理的外来施工队伍和劳务用工,有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立即终止合同或辞退,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并不再重新录用,并严禁外来施工队伍将承包工程项目进行二次转包。
第四条 矿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招用的外包施工队进行安全施工资质审查登记。
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外包施工队应具备以下安全施工资质证明: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印章)。
2、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3、外包施工队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4、外包施工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安全操作证(正本)复印件。
5、外包施工队伍按花名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复印件。
第六条矿对聘用的劳务用工和施工队及时进行入矿前三级安全教育,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与考试。
第七条矿聘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劳务用工:
1、年满18周岁,不超过50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外包施工队主要负责人是外来施工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安全生产投入,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和有关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并建立记录,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事故整改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文明施工,保持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第八条外包施工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进行危险源的辩识,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同施工人员划分班组及班组安全员组建情况,报矿安全部门审核备案。
矿安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外包施工队和劳务工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例会,及时传达施工安全情况和安全要求。
外包施工队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矿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主动向矿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第九条外包施工队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外来施工队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伤者工伤待遇;
发生死亡及死亡以上事故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矿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并会同当地安监、公安部门、工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十条矿对外包施工队及使用劳务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伤亡事故纳入矿安全管理考核之中,对外包施工队按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的规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并依据《安全奖惩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节外包施工队员工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外包施工队发生各类事故,根据矿相关安全教育制度的要求,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对新入矿的员工必须接受矿、工区(车间)、队(组)三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72小时。
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作业。
第三条 承包施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组织员工参加项目部每周两次的安全活动及安全学习。
队(组)班前会上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学习,使每个员工懂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自我防范,做到三不伤害;
全年所属员工在岗安全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第四条 调换工种人员必须到项目部接受安全教育,再经过队(组)安全教育,项目部记录在案后,才能上岗作业;
员工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参加安全技术学习。
第五条 离岗15天以上的员工必须经过项目部、队(组)的安全教育,方能安排工作。
第六条 队(组)安全教育内容:
(1)劳动纪律、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违章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措施;
(3)安全、消防、环保装置及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及使用办法。
(4)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护知识。
第七条 处罚
(1)矿将对外包施工队员工的安全教育列为本单位职工教育计划的内容,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复岗、转岗等日常的安全教育工作,教育情况登记台帐,并建立外包施工队班组建设台帐。
(2)凡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安排员工上岗的,一经查实,一次给予外包施工队500元/人.次的处罚,年内出现三次,不再允许其承包工程。
第三节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及时报告和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重复事故的发生,规范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促进我项目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人身安全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定义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是指在本项目生产、工作区域范围内,非本项目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范围
1、在矿生产、工作区域中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均作统计上报;2、所有与矿承包的工程,在施工承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矿上报,并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3、外包施工队员工不在本矿生产、生活区域发生的伤亡事故不作统计上报;
4、项目外任何单位、集体、个人承包工程,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第四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伤亡事故报告
1、轻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逐级报告矿安全部门,并由发生事故单位(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在一个星期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安全部门;2、炮烟中毒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矿安全部门;3、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矿安全部门,矿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再通知相关人员。
第五条 事故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现场相关人员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份物品时,应做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六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1、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都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2、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的隐患由外包施工队组织,安全部门参与进行调查分析,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报一份给矿安全部门备案;
第七条 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罚规定 外包施工队在承包项目施工期间,凡发生伤亡事故均按照《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并将罚款列为安全专项奖励基金。
第八条 事故档案管理
1、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登记表;2、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3、现场调查笔录及现场图纸、照片;
4、人证、物证材料;
5、经济损失计算单;
6、死亡证明书;
7、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8、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批复文件等。
第九条 上述规定若与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伤亡事故统计上报的规定发生矛盾时,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包队施工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维护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及石家坡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坡煤矿外来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本办法作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包队员工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考核、分析事故、追究责任的依据。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石家坡煤矿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
第五条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生产合同化管理,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严密界定各自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三证齐全,即“经营执照,安全管理资质证,经营项目资质证”,并经审查和验证,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监管资质证,方能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七条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严格执行矿安全教育制度,对施工人员及新进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认真核实登记人员的籍贯、身份证号码、简历等情况,建立员工档案,做好登记台帐,按矿上的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活动。
第八条 各外包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 各外包施工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驻地代表人依法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条 各外包施工队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检查和会议,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安全部门或向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必须立即制止。
第十一条 所有外包施工队员工必须严格按《安全生产合同》要求,遵守和执行我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落实责任和安全措施,接受矿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服从矿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合同化、法制化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矿查获外包施工队员工违反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比照矿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次违章,现场批评教育,并罚款100元;
第二次违章,进行安全教育学习,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并罚款200元;
第三次违章,责令外包施工队负责人辞退此人员。
第十四条 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其员工严重违章,造成各种事故,给矿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二倍处罚外包施工队负责人。
第十五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凡故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按原价二倍赔偿,若数额巨大,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外包施工队法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保证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2、服从石家坡煤矿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上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安全管理;3、对工程施工中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保证资金投入,及时整改隐患;
4、依法为所用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5、组织所用员工参加我矿实施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保证所用员工持有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
6、保证设施、设备完好,达到我矿设施、设备管理的规范、标准要求。
7、配备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
8、对员工实行日常安全教育。
9、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节 安全奖惩办法 ____煤矿与各外包施工队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矿建单位缴纳安全风险金10万元、土建5万元、安装5万元,从工程款中扣除,对出现安全问题的,按以下规定考核追究:
(1)发生重伤1人次事故,对施工单位罚款5万元。
(2)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每人次对施工单位罚款20万元,罚没所交安全风险抵押金(下月重交)。
(3)外包施工队在承包项目一年累计发生工亡事故3人以上(含3人),自动解除当年的工程承包合同,下年也不准再签合同。
(4)发生瓦斯、煤尘、水、火、机电、提升运输等重大侥幸事故,按死亡事故进行追究处罚。
(5)全年考核指标完成,将剩余的风险金返还给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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