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厂区车辆行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在厂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一律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交叉路口、弯道,不得超过5公里,前后车保持一定的车距,并在车辆进出和弯道等处设置安全警示牌。
第二条 交叉路口、弯道、狭路、车间门口、消防栓附近、危险地段及要道一律不准停车。
第三条 在装运各种超高、超宽、超长等材料物件时,要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及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运输时,如发现有不安全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妥善处理。
第四条 在装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时,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第五条 铲车、电瓶车等在行驶时,应到“六减速”(在不平路上减速、在狭路减速、在转弯道时减速、在交叉路口减速、在人多处减速、在接近目的地时减速)。
第六条 严禁两辆铲车合抬货物共同行驶;严禁在铲车上站人行驶;非生产和工作需要,严禁动用车辆。
第七条 骑车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撑伞,不准骑快车,不准攀扶其它车辆。
第八条 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进出厂门下车推行。
第九条 摩托车、助动两用车等应置放在厂区指定地点,一律不准驶入厂生产区域内。机动车辆驶入厂防火防爆区域必须经企业安全部门批准同意,并在排气口安装符合要求的阻火器(限火星熄火器)。拖拉机一律熄火推入(出)生产区域。
第2篇 厂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厂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2、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
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
6、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7、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8、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9、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0、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11、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2、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13、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严格执行'电焊十不烧'规定。
14、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5、冬季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
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3篇 厂区建筑模板工程安全管理检查措施
厂区建筑模板工程安全管理和检查
1、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身体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单独上岗。上岗时必须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穿防滑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2、在搭设阶段,必须随时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对支架基础、立柱、纵、横向水平拉接杆进行垂直度、水平度检查和主柱间距复核。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模板安装施工。
3、模板安装、钢筋铺设完毕后,应对支架进行全面检查。
(1)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主柱是否悬空。
(2)各紧固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3)立柱的沉降与垂直度是否符合要求。
(4)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支架加固设施是否完好无损。
4、在浇捣混凝土时,应有专人负责对支架的不间断检查,检查人员按施工面积大小决定,且不小于三人。支架检查人员对支架安全有怀疑时有权决定继续施工或停止施工,混凝土浇捣人员必须无条件听从支架检查人员的决定。
5、有下例情况之一必须立即停工整改:
1、当立柱基础发生下沉时。
2、当纵、横向水平拉杆和纵、横向扫地杆呈弯状时。
3、当扣件有滑移时。
4、当立柱垂直度超过规定时(杆长4米时,允许偏差10mm)。
第4篇 集团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某集团公司一、二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工厂区外各子公司独立办公、生产作业区域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工厂区:指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区域。
2.2 厂内机动车辆:指在工厂区内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1.2 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3.2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2.1 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2.2 负责对本公司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3.2.3 负责对本公司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2.4 负责对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3.2.5 负责本公司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机动车辆管理
4.1.1 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要求执行。
4.1.2 没有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厂内机动车辆需经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4.1.3 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厂内机动车辆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式样由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并下发。
4.1.4 检验不合格及报废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工厂区内上路行驶。
4.2 驾驶人员管理
4.2.1 工厂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2.2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工厂区路径物流管理规定》,以及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2.3 驾驶人员应当经常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2.4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等不得驾驶机动车。
4.2.5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厂区路径物流及外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4.2.6 应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未参加审验及审验不合格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4.3 交通标志和道路管理
4.3.1 工厂区内实行与国家统一的交通标志,机动车应按交通标志行驶与停放。
4.3.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
4.3.3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或者交通标志损毁、灭失的,道路养护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4.3.4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4.4 机动车通行管理
4.4.1 机动车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5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5km/h。厂内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0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3km/h。
4.4.2 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4.4.3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4.4 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4.5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4.4.6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4.4.7 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不得逆向行驶。
4.4.8 机动车应当在工厂区内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引道、消防通道上停放。
4.4.9 机动车出入工厂、车间,倒车、调头、转弯、过十字路口时,应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 行人管理
4.5.1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4.5.2 行人通过路口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3 行人不得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4.5.4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4.6 交通事故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迅速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撒离现场,自行协调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否则,应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5篇 a厂区车辆行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在厂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一律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交叉路口、弯道,不得超过5公里,前后车保持一定的车距,并在车辆进出和弯道等处设置安全警示牌。
第二条 交叉路口、弯道、狭路、车间门口、消防栓附近、危险地段及要道一律不准停车。
第三条 在装运各种超高、超宽、超长等材料物件时,要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及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运输时,如发现有不安全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妥善处理。
第四条 在装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时,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第五条 铲车、电瓶车等在行驶时,应到“六减速”(在不平路上减速、在狭路减速、在转弯道时减速、在交叉路口减速、在人多处减速、在接近目的地时减速)。
第六条 严禁两辆铲车合抬货物共同行驶;严禁在铲车上站人行驶;非生产和工作需要,严禁动用车辆。
第七条 骑车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撑伞,不准骑快车,不准攀扶其它车辆。
第八条 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进出厂门下车推行。
第九条 摩托车、助动两用车等应置放在厂区指定地点,一律不准驶入厂生产区域内。机动车辆驶入厂防火防爆区域必须经企业安全部门批准同意,并在排气口安装符合要求的阻火器(限火星熄火器)。拖拉机一律熄火推入(出)生产区域。
第6篇 厂区移动设备车辆安全管理消防实施办法
(1) 库管兼保卫在厂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及安全员的指导下负责厂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及消防工作实施。
(2) 库管兼保卫按照《第八类 工区内发生的车辆事故应急预案》处理有关车辆的紧急事项。
(3) 进场车辆管理:
①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和停放,安全员和库管兼保卫拥有交通管制权限。
②石料运输车辆做好防尘工作。
③重油和沥青运输车辆在装卸中严格注意防火,雷雨天气注意防雷击,在装卸过程中准备灭火器材(灭火器、泡沫灭火剂装置等)预防火灾的发生。
(4) 出场车辆管理:
①车辆按照规划好的路线离厂,厂区内严禁高速超车。
②过磅后的沥青砼运输车按照顺序稳妥地离厂,防止车辆倾覆和交通事故。
③在进出厂车辆繁忙时须由安全员或库管兼保卫指挥交通,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5) 停放车辆管理:
①原则上不允许外来车辆停留厂区。
②在指定的位置停放车辆,不得在油料存储区和石料堆栈设置停车场。
③将停放车辆置于厂区的监控系统之下。
(6) 移动设备及车辆的消防管理:
①移动设备包括装载机、料斗、集料带、出料口等。
②车辆包括进场卸货车辆、沥青砼出场车辆、各类工程车、生活用车、来访车辆等。
③所有移动设备和车辆必须配备便携式灭火器,进入厂区的移动设备和车辆必须在在监控设施的监控之下。
④厂区布置的灭火装置须满足方便、效率的原则,实际操作中应该本着网络化、时限性原则配置灭火装备,做到能第一时间扑灭火灾。
⑤库管兼保卫每周回顾安全管理及消防的实施情况,对不足之处提出书面报告到安全员处,同时向厂部负责人汇报安全和消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7) 安全员将所有安全及消防隐患单独整理成书面报告,每周定时向技术安全部和厂部负责人汇报,并附上安全员自己的整改意见。对于安全器材和消防设备的采购则由安全员上报,由技术安全部批准,再由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8) 所有涉及到安全和消防管理的工作均执行交叉管理原则、重叠管理原则,从企业法定代表人开始层层分解安全和消防责任。
第7篇 厂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本公司生产、经营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 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1)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车间主任组成;
领导小组长:陈奕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成员:张文星(综合办公室主任)、刘峰(技术研发部经理)、姚振波(车间主任)、陈杰(工程部经理)、陈忠(财务总监)、
(2)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管理管理办公室: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由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张文星(综合办公室主任);安全管理办公室成员:刘峰(技术研发部经理)、姚振波(车间主任)、陈杰(工程部经理)、陈忠(财务总监)
二、消防安全办公室职责:
(1)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应急预案,并不断提高和完善;
(2)定期组织(半年一次)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基础知识进行学习,树立厂区内工作人员安全第一的意识。
(3)定期对初起火灾处置对策和人员疏散、自我逃生等知识进行学习、培训和演练(每年一次)。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灾害性事故时,能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
(4)定期(每月一次)对厂区内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5)定期(每周一次)对消防安全管理重中之重的生产车间进行消防检查,确保车间内的消防器材齐全、有效,产品和原材料堆放整齐,杜绝火种;
(6)要求各岗位安全员(每天一次)对室内照明、电器设备、电子仪器的安装、使用、维护进行消防安全监督和检查;
三、厂区内安全消防管理条例:
(1)生产车间内不准使用明火、不准吸烟,不准燃放鞭炮,如有违反坚决制止,并给予一次性罚款100元;
(2)厂区内(除员工食堂外)任何人不准使用明火取暖、做饭,必要时,须事先向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制定了预防火灾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
(3)厂区内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拉线用电 ,必要时,须事先向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安装和使用;
四、 建立火灾、消防预案,并依据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习。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8篇 厂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确保本公司生产、经营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 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1)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车间主任组成;
领导小组长:陈奕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成员:张文星(综合办公室主任)、刘峰(技术研发部经理)、姚振波(车间主任)、陈杰(工程部经理)、陈忠(财务总监)、
(2)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管理管理办公室: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由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张文星(综合办公室主任);安全管理办公室成员:刘峰(技术研发部经理)、姚振波(车间主任)、陈杰(工程部经理)、陈忠(财务总监)
二、消防安全办公室职责:
(1)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应急预案,并不断提高和完善;
(2)定期组织(半年一次)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基础知识进行学习,树立厂区内工作人员安全第一的意识。
(3)定期对初起火灾处置对策和人员疏散、自我逃生等知识进行学习、培训和演练(每年一次)。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灾害性事故时,能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
(4)定期(每月一次)对厂区内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5)定期(每周一次)对消防安全管理重中之重的生产车间进行消防检查,确保车间内的消防器材齐全、有效,产品和原材料堆放整齐,杜绝火种;
(6)要求各岗位安全员(每天一次)对室内照明、电器设备、电子仪器的安装、使用、维护进行消防安全监督和检查;
三、厂区内安全消防管理条例:
(1)生产车间内不准使用明火、不准吸烟,不准燃放鞭炮,如有违反坚决制止,并给予一次性罚款100元;
(2)厂区内(除员工食堂外)任何人不准使用明火取暖、做饭,必要时,须事先向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制定了预防火灾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
(3)厂区内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拉线用电 ,必要时,须事先向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安装和使用;
四、 建立火灾、消防预案,并依据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习。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9篇 厂区除尘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对粉尘防燃、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止因各种违章行为而引起的安全事故,保证企业财产和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现综合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除尘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宁西一厂、二厂所有从事除尘设备日常管理、安全监督管理等人员。
3. 职责
3.1 公司安全管理员负责厂区除尘设备作业范围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3.2 公司所有从事除尘设备日常管理人员负责除尘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护,保证设备安全、有效的运行;
4. 管理内容及要求
4.1行政部
4.1.1负责厂区除尘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写及颁布实施;
4.1.2办理施工证、高处作业证、动火申请审批及设备安装、维修施工作业时的安全监督;
4.1.3监管除尘设备日常操作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落实情况;
4.1.4按公司规定安全管理员每天分上、下午两次分别对厂区内除尘设备区域进行例行检查,包括安全隐患、卫生清洁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立刻找相关负责人进行相应整改,保证区域的安全及生产的正常;
4.1.5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有关粉尘方面的知识培训,加强员工对粉尘的认识,培养员工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
4.2研究院技改部
4.2.1根据公司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设备增设、改造报废方案,负责设备的申报、购置撤销等手续的办理;
4.2.2除尘设备安装选点的评估,应考虑选点的安全性、合理性、实用性;
4.2.2.1除尘设备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
4.2.2.2除尘设备生产场所有两个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
4.2.2.3存在可燃爆粉尘的车间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单层建筑中,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设置在多层建筑中,多层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墙面处应多开门窗或开口,其中30平方以下的,不少于两对门窗;30平方以上,50平方以下的不少于3对门窗,且门窗开启方向应向外;
4.2.2.4采用机械式通风除尘,安装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装置和设置收尘设施(严禁直排,推荐采用布袋收尘或湿式收尘装置),收尘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物外露天场所,离明火产生处不少于6米,回收的粉尘应储存在独立的堆放场所。
4.2.3全程负责设备的安装监管,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施工人员的施工证办理、高处作业证及动火申请的办理等;
4.2.4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除尘设备的使用方法、操作流程、注意事项等培训;
4.2.5与设备供应商签订有关协议,定期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公司除尘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安全系统的使用测试;
4.2.6严格参照安全技术要求、标准,负责设备的验收;
4.2.7对需要更换、报废的设备及时联系专业施工队进行拆除。
4.3机修部
4.3.1设备安装前制定用电施工方案,保证设备用电的安全;
4.3.2合理、科学的制定除尘设备检查流程表(如:日检表、周检表、月检表、年检表),每天对流程表中须检查的项目做到有序、细致,按要求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
4.3.3对在生产中遇故障的除尘设备,进行用时的跟进、维修(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执行),如现有资源无法完成时,立刻通知设备供应商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前来维修,最大限度降低带来经济的损失;
4.3.4对除尘设备上的沉积粉尘进行及时的清理,尤其设备电机、管线等重要部位,防止因电机电线的故障、短路引发粉尘着火,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
4.3.5熟练掌握除尘设备的相关操作流程、使用方法,其中包括除尘设备的除尘
系统及应急安全防护系统;
4.3.6严格遵守《除尘器使用与维护说明书》中的各项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
4.4生产车间
4.4.1及时清理车间地面及设备周边的沉积粉尘,保持车间的整洁,严格控制车间粉尘的浓度;
4.4.2车间员工按要求佩戴劳保用品,有效保障一线员工身体健康;
4.4.3车间内部人员负责协助除尘设备场所安全的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问题的设备及时上报;
4.4.4车间相关安全负责人熟练掌握该负责区域除尘设备的应急安全防护系统,确保在遇到突发事故时能及时、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的减少公司的财物损失及人员的伤亡;
4.4.5做好本辖区禁火的相关工作,严禁员工在非吸烟区吸烟,班前、班后会加大安全宣传工作;
4.4.6车间安全负责人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加深一线员工对粉尘的认识,增强安全意识;
4.4.7车间安全负责人每日对车间内的除尘设备管道、吸尘口等进行安全排查,做到开机前、开机时的安全确认,发现异常及时上报机修处理;
4.4.8负责车间除尘设备的日常开机、关机的工作,此项工作操作者需经过专业的培训,具体操作细节遵守《除尘设备使用与维护说明》中的相关要求进行;
4.4.9建立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理小组,负责除尘设备的日常管理及在突发事故时的应急处理。
4.5粉尘回收承包方
4.5.1负责对粉尘回收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粉尘方面的安全培训,包括操作规程、如何防燃、防爆、防自身危害等方面内容;
4.5.2粉尘回收操作过程中,将严格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避免因个人的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
4.5.3严格遵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做好内部的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的日常管理、车辆的管理、叉车的使用管理等;
4.5.4按劳动部门要求佩戴合符标准的劳保用品,如防尘口罩,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4.5.5粉尘回收人员严禁带火源进入作业场所,如打火机、火柴等;
4.5.6协助好发包方做好相关工作,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整洁;
4.5.7每天及时清理厂区除尘设备罐体内粉尘,避免因未能及时清理导致不能正常运作,影响生产及存在安全隐患;
4.5.8当天清理的粉尘要做到及时处理,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滞留厂区内,遇有特殊情况,如设备损坏要用人工清理,而清理的时间过长,可向行政部提出申请,获批后方能停留。
5. 其它
5.1 本管理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监督及实施。
5.2 本规定实施后,原有制度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5.3 其他未尽事宜由行政部负责修订解释
6. 附件
6.1 《除尘设备使用与维护说明》
第10篇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有效实现人车分流,提高道路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范围,适用于进入公司区域的所有人员、车辆。
第三条 公司设立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由公司生产部、安全部、设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管理;各分厂、部门负责各自区域的道路交通管理及人员通行监督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常设机构设立在公司安全部,安保人员进行日常的道路监管。
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机构:
主 任:黄辉
副主任:钱军明 薛宏斌
成 员:曾为鑫 陈顺桂 徐平 徐亚东
张烨 郑杰 周书平 王俊华
梅九瑞 丁凤林 朱兴宝 印晓晓
孙世才 谢静 张建
第四条 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五条 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现场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公司安全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政府公安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章 生产区车辆管理规定
第六条 厂区内车辆一律限速5千米/小时、限高4.5米行驶。
第七条 所有机动运输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必须由北门进入,其余大门不予放行。非货运、工程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域。公司特殊贵宾,根据董事长、总经理安排,可临时开放相关大门。
第八条 各类运输车辆货厢不得擅自带人,不准超载、超速行驶、不得人货混装。叉车除司机外,不得乘坐其他任何人员。
第九条 各类机动车辆必须行驶在机动专用通道,不得占用人行通道行驶。
第十条 禁止各类机动车辆带病行驶。安全设施(车灯、车刹、阻火器)不全的车辆禁止使用。特种车辆(汽车吊、工程车辆等)未定期检验,不得进入公司厂区;私自改装车辆禁止进入公司生产区。
第十一条 生产部负责厂区内机动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安排内部车辆的使用及人员调配。
第十二条 设备部负责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资格档案;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十三条 行政后勤部门负责各类商务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并建立车辆及人员档案。
第十四条 外来车辆入厂时,须经得相关部门同意,在北门岗经检查登记、核实装有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 厂区内各道路,除定点装卸物料区域外,任何车辆不得随意占道停放。
第十六条 起重作业车辆需要占道作业时,必须到安全部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由安全部划定道路区域,并在两边进行警示隔离。
第十七条 任何外来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要求,夜间不得在公司生产区内停放。工程施工车辆可根据施工性质,酌情予以指定区域停放。
第十八条 厂内运输车辆(叉车),不得为图方便,穿行与运输无关的车间,干扰其他车间的正常生产。
第三章 行政区车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公司员工免费提供私家车停车点。私家车每年12月份到安全部进行车辆登记,办理公司出入通行证,同时缴纳通行证工本费20元。通行证每年审核办理一次,使用有效期为1年。无通行证车辆一律按照外来车辆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私家车停放按照公司划定停车位进行停放,停放整齐,服从外保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办公大楼正前方(花园北侧)停车位为公司高管及外宾停车专用,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不得将自己的通行证借给他人车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外保人员对车辆停放进行监管,对违规停放、外借通行证及不服从管理等行为进行登记。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区域要保证道路畅通,在交叉路口、弯道、狭道、坡道和消火栓附近不准停车。
第二十五条 生产区域道路未经许可禁止堆放物料,不得阻塞道路、不得倾倒垃圾、不得横斜马路拉起钢绳等。撤下的原料及其它物料,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六条 施工作业需临时占用路面、封路,应经施工负责单位申请,由安全部批准,并完备安全措施,设置隔离带和夜间安全警示灯。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三轮车、拖车)等应沿人行道行驶,当输送物料过宽时,原则上沿人行道行驶,并可占用机动车道。
第二十八条 车辆、行人在公司内行动时,要按照厂区设置的道路标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准冒险抢道。
第二十九条 一切公司内行驶车辆,应自觉服从道路管理委员会成员、保卫、门卫和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厂区道路未经安全部许可,不得随意占用和划线,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人员进入生产区内后,必须沿人行道通行,不得在占用机动车道。
第三十二条 多人一同行走时,并排行走不得多于两人。
第三十三条 部分道路未进行机动车道和人行通道的,原则上靠右行驶(行走),在进入有功能划分的道路时,按照划定功能区通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元处罚:
1、在公司区域内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2、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3、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4、在非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的;
5、人员不按照人行道通行,且不听劝阻的;
6、运输车辆违规载人行驶或人货混装的(按人头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1、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监管人员的;
2、未经申请占堵道路的;
3、故意破坏道路设施的;
4、占道施工,但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听管理继续施工的。
第三十六条 道路管理纳入现场规范管理,对各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上述处罚外,同时纳入车间月度现场管理考核,每一项酌情扣所属单位1~4分。
第三十七条 私家车进入公司,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次年不予以办理通行证:
1、年度累计各类违规超过3次的;
2、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且不听劝阻的;
3、将通行证借给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予以赔偿;因自身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由责任者自己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或考核,由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执行。本制度自2022年3月10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通天泽化工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日
第11篇 厂区行驶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在厂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一律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交叉路口、弯道,不得超过5公里,前后车保持一定的车距,并在车辆进出和弯道等处设置安全警示牌。
第二条 交叉路口、弯道、狭路、车间门口、消防栓附近、危险地段及要道一律不准停车。
第三条 在装运各种超高、超宽、超长等材料物件时,要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及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运输时,如发现有不安全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妥善处理。
第四条 在装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时,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第五条 铲车、电瓶车等在行驶时,应到“六减速”(在不平路上减速、在狭路减速、在转弯道时减速、在交叉路口减速、在人多处减速、在接近目的地时减速)。
第六条 严禁两辆铲车合抬货物共同行驶;严禁在铲车上站人行驶;非生产和工作需要,严禁动用车辆。
第七条 骑车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撑伞,不准骑快车,不准攀扶其它车辆。
第八条 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进出厂门下车推行。
第九条 摩托车、助动两用车等应置放在厂区指定地点,一律不准驶入厂生产区域内。机动车辆驶入厂防火防爆区域必须经企业安全部门批准同意,并在排气口安装符合要求的阻火器(限火星熄火器)。拖拉机一律熄火推入(出)生产区域。
第12篇 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一、二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工厂区外各子公司独立办公、生产作业区域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工厂区:指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区域。
2.2厂内机动车辆:指在工厂区内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3 职责
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1.2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3.2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2.1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2.2负责对本公司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3.2.3负责对本公司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2.4负责对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3.2.5负责本公司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机动车辆管理
4.1.1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要求执行。
4.1.2没有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厂内机动车辆需经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4.1.3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厂内机动车辆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式样由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并下发。
4.1.4检验不合格及报废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工厂区内上路行驶。
4.2驾驶人员管理
4.2.1工厂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2.2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工厂区路径物流管理规定》,以及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2.3驾驶人员应当经常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2.4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等不得驾驶机动车。
4.2.5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厂区路径物流及外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4.2.6应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未参加审验及审验不合格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4.3交通标志和道路管理
4.3.1工厂区内实行与国家统一的交通标志,机动车应按交通标志行驶与停放。
4.3.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
4.3.3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或者交通标志损毁、灭失的,道路养护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4.3.4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4.4机动车通行管理
4.4.1机动车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5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5km/h。厂内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0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3km/h。
4.4.2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4.4.3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4.4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4.5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4.4.6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4.4.7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不得逆向行驶。
4.4.8机动车应当在工厂区内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引道、消防通道上停放。
4.4.9机动车出入工厂、车间,倒车、调头、转弯、过十字路口时,应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行人管理
4.5.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4.5.2行人通过路口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3行人不得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4.5.4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4.6交通事故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迅速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撒离现场,自行协调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否则,应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5相关文件
5.1《工厂区路径物流及外环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及保存期(无)
第13篇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厂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瑞集团旗下所有机动车辆管理。
4.管理职责
4.1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安环部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4.2各车间、部门负责各自生产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有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4.3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4.4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5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公司安环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4.6公司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安保部统一派遣,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管理程序
5.1.1凡须在公司厂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安保部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厂区。
5.1.2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5.1.3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主支干线3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10公里/小时、仓库线15公里/小时,装有化工等危险品的车辆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5.1.4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其他载货的各类车辆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特殊情况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安环部审核备案。
5.1.5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5.1.6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5.1.7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14篇 厂区建筑模板工程安全管理和检查
1、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身体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单独上岗。上岗时必须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穿防滑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2、在搭设阶段,必须随时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对支架基础、立柱、纵、横向水平拉接杆进行垂直度、水平度检查和主柱间距复核。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模板安装施工。
3、模板安装、钢筋铺设完毕后,应对支架进行全面检查。
(1)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主柱是否悬空。
(2)各紧固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3)立柱的沉降与垂直度是否符合要求。
(4)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支架加固设施是否完好无损。
4、在浇捣混凝土时,应有专人负责对支架的不间断检查,检查人员按施工面积大小决定,且不小于三人。支架检查人员对支架安全有怀疑时有权决定继续施工或停止施工,混凝土浇捣人员必须无条件听从支架检查人员的决定。
5、有下例情况之一必须立即停工整改:
1、当立柱基础发生下沉时。
2、当纵、横向水平拉杆和纵、横向扫地杆呈弯状时。
3、当扣件有滑移时。
4、当立柱垂直度超过规定时(杆长4米时,允许偏差10mm)。
第15篇 厂区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章高空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条为了保证厂区建筑施工有关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建筑施工任务的完成,特制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施工部门,以及承接厂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第二章施工的一般要求
第三条施工部门有关技术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在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且负责对有关作业人员讲解安全操作规程。
凡是不了解本制度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未受到安全教育的作业人员,都不允许参加施工工作。
第四条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以及工作棚等临时性建筑,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施工单位负责审核,有关部门会签,经厂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新建项目等必须经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竣工后,应由厂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技安环保、工业卫生、机动、保卫、工会等部门参加的验收小组,经验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和其他不适合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六条对于高空作业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并按厂安(1984)309号文件《五一三厂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高空作业。
第七条在建筑按装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上下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防护棚或其他安全隔离设施,否则不允许工人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第八条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通道,都应该随时清扫,如果有雨水积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九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夜间施工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第三章施工现场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该合符安全卫生要求,在现场上的附属设施、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和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和其他临时工程位置,都应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作详细规定。
第十一条在施工现场周围应该用篱笆、木板或者铁丝网等围设栅栏。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标志,危险地区应该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
夜间应该设红灯示警。
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该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十三条工地内交通运输道路,应该保持通畅,并且应该尽量采用“单行线”和减少不必要的交叉点。
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应该不少于十五公尺,特殊情况应该不少于十公尺。
第十四条工地内行驶的斗车、小平车等道路应该平坦。
机动车辆应该完好,并具有厂区运输车辆驾驶操作证的人员负责操作。
第十五条工地内应该有适当的排水沟。
排水沟应该不妨碍工程地区内的交通。
通过运输道路的沟渠,因该搭设能确保安全的桥板。
第十六条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
存放脚手架要设支架。
现场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废料等应该及时清理。
木板上的钉子应该拔掉或打弯。
第十七条危害工人健康的颜料和其他有害物质,应该存放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舍内,并严加保管。
沥青应该存放在不受阳光直接照射或不易熔化的场所。
第四章脚手架
第十八条木杆应该以剥皮杉木和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为标准,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一律禁止使用。
竹竿应该以四年以上的毛竹为标准,青嫩、枯黄,或者有裂纹、虫蛀的都不许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木杆做脚手架的,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七公分,大横杆、小横杆(排木)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八公分。
使用竹杆做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七点五公分,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九公分(对于小头直径在六个分以上不足九公分的竹竿,可以采取双杆合并使用的办法)。
第二十条架子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大横杆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二公尺,木脚手的立杆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五公分,小横杆的间隔不能大于一公尺。
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的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三公尺,小横杆的间隔不能大于零点七五公尺。
第二十一条架子必须设斜拉杆和支杆,高在七公尺以上的工程无法顶支杆的时候,架子要同建筑物连接牢固,立杆和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入杆子的时候,要先将土坑夯实,如果是竹竿,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土松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扫地杆子。
第二十二条凡是搭设高达十公尺以上的竹脚手架,要在立杆旁加设顶撑或者使用双行立杆,竹脚手的小横杆,它的两头伸出大横杆的部分不能短于三十公分。
斜拉杆和立杆的交叉处都要绑牢。
第二十三条搭架子应采取坚韧的麻绳、综绳、草绳、铁丝或者篾条切实扎绑,并且要经常检查。
第二十四条斜道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五公分,斜道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斜道防滑木条的间距不能大于三十公分,拐弯平台不能小于六平方公尺。
第二十五条脚手板必须使用五公分厚的坚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板都不能使用。
如果使用竹片编制的竹脚手板,板的厚度不能小于五公分,螺栓孔不能大于一公分,螺丝必须拧紧。
第二十六条脚手板和斜道板要铺满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高在三公尺以上的脚手架的工作面外侧,应该设十八公分高的挡脚板,并且要加设一公尺高的防护栏杆。
第二十七条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过二百七十公斤,如果负荷量必须加大,架子应该适当地加固。
第二十八条悬吊式脚手架应该以坚固的材料构成,脚手板间不能有间隙,并且应该设防护栏杆,吊架挑梁应该插在墙壁的牢固部分,严禁插在房檐上,挑梁的下方应该垫入五公分厚的垫木。
第二十九条吊架所用的钢丝绳,它的粗细应该按照负荷量决定。
升降用的卷扬机或用滑车,应该合于吊架的计算荷量,并且要设双重制动闸。
第三十条安装管式金属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联接部分要完整无损,以防倾倒和移动。
第三十一条金属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木上,在安装垫木前要将地面夯实、垫平。
第三十二条安装金属脚手架的地点,如果有电气配线的设备,在安装和使用金属脚手架期间,应该将它断电和拆除。
第三十三条里脚手架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高度要保持低于外墙的三十公分。
砌墙高达四公尺的时候,要在墙外安设能承受一百六十公斤荷重的防护挡板或者安全网,墙身每砌高四公尺,防护挡板或者安全网应随墙身提高。
第三十四条里脚手架的伸出式挑架,要用坚固的材料做成,伸出墙外部分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所铺脚手板不能有间隙,并且要设有防护栏杆和十八公分高的挡脚板。
第三十五条挑板要用五公分厚的坚固木板,单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零点六公尺,双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
1.2公尺,跳板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板面并且应该设防滑木条,凡是超过三公尺的跳板,必须设支撑。
第三十六条梯子必须坚实,不得缺层,梯阶的间距不能大于四十公分。
第三十七条两梯连接使用的时候,在连接处要用金属卡子卡牢,或者用铁丝绑牢,必要的时候可设支撑加固。
第三十八条梯子要搭在坚固的支持物上,如果底端放在平滑的地面,应该采取防滑措施,立梯的坡度以立十度为适宜。
第三十九条凡是承载机械的或者超过十五公尺高的脚手架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才可以搭设。
第四十条脚手架要经施工负责人检查验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间应该经常检查。
第五章土石方工程第四十一条进行土方工程前,应该做好必要的地质、水文和地下设备(如瓦斯管道、电缆、自来水管等)的调查和勘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挖掘基坑的时候,如果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应该立即报告上级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者玩弄。
第四十三条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的时候,应该视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挖掘土方应该从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且应该做好排水措施。
第四十五条挖掘基坑的时候,应该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和固壁支架,由于土质疏松和较宽、脚深的沟坑,如果不能使用一般的支撑办法,必须按照特定的设计进行支撑。
挖出泥土的堆放处所和在坑边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离坑边零点八公尺,高度不能超过一点五公尺,对基坑、井坑的边坡或者固壁支架应该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和解冻时期),如果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者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应该立即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拆除固壁支架的时候,因该按照回填顺序,从下而上逐步拆除,要换支撑时,应该先装上新的,再拆下旧的,拆除固壁支架和支撑的时候,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第四十七条使用机械挖土前,要先发出信号,挖土的时候,在挖土机挺杆旋动范围内,不许进行其它工作。
装土的时候,任何人都不能停留在装土车上。
第四十八条在有支撑的沟坑中,使用机械挖土,必须注意不使机械碰坏支撑。
在沟坑边使用机械工作的时候,应该详细检查计算坑内支撑强度,必要的时候另行加强支撑。
第六章机电设备和安装第四十九条工地内加设的临时电线。
必须按厂(1987)64号文件《临时线路接用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场所或者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五十条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部分,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电线和电源相接的时候,应该设开关和插销,不许随便搭挂,露天的开关应该装在特制的箱匣内上锁,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三十六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工作的时候,行灯电压不能超过十二伏特。
第五十三条电焊工作物和金属工作台同大地相隔的时候,都要有保护性接地。
第五十四条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
如果电线必须保留,应该将电源切断,并且将线头绝缘。
第五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都必须符合规格,并且应该进行定期试验和检修。
修理的时候,要先切断电源,如果必须带电工作,应该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时,要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暴晒,搬动的时候不能碰撞。
第五十七条氧气瓶要有瓶盖,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该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五十八条乙炔气瓶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要距离明火十公尺。
第五十九条焊接场所应该保持通风良好。
进行电焊、电割和气焊、气割工作前,应该清除工作物和焊接处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处所采用保护措施。
第六十条风动工具的气阀,必须不漏气和易于开闭。
风动工具在使用中不能进行调整和更换零件。
第六十一条一切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放置移动式机器的时候,应该防止其由于自重和外部荷重作用引起移动和倾倒。
第六十二条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接、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六十三条机器的转动摩檫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
第六十四条起重机械、牵引机械和辅助起重工具,都要标明最大负荷量,起重和牵引机械并且要标明安全速度。
第六十五条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起重重量控制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悬臂起重机应该有起重量指示器、轨道臂式起重机,必须安有夹轨钳。
第六十六条起重机在使用前要经过试车,试车前应该注意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分等,使用的时候应该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上或者下面停留和行走。
物件悬空的时候,驾驶人员不能离场。
第六十七条传送带的起卸处应该装设专用平台,禁止用手在带上直接卸去材料。
传送机运转时,禁止用手清理卷轮、滑车和传送带上的附着物。
第六十八条机械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六十九条安装机械的时候,不许将机械的拉线绑在脚手架上,没有经过技术负责人的批准,不准用脚手架作滑车和起重机的支架。
第七十条擦洗和修理机械的时候,应该采取措施以防止机械传动部分因受电流或者自重作用而自行转动。
擦洗机器不能使用含铅的汽油。
第七十一条安装、拆洗、试运和修理机器的时候,应该对各种转动部分采取临时性的防护措施,一切和工作无关的人员都不许接近。
第七十二条各种机电设备都应该由经过训练和考试合格的电工专职人员操纵、装拆和检修。
第七章拆除工程
第七十三条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对建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厂主管领导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才可以动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四条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十五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员的统一领导和经常监督下进行。
第七十六条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将电线、瓦斯管道、水道、供热设备等干线通该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者迁移。
第七十七条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同时,应该在脚手架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部分上操作。
第七十八条拆除建筑物,应该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
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该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
第七十九条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
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第八十条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推倒方法的时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三分之一,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
(二)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再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
(三)建筑物推倒前,应该发出信号,待全体工作人员避至安全地带后,才能进行。
第八十一条用爆破方法拆毁建筑物的时候,应该有工作技术人员、编制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施工负责人批准后严格按规定执行,用爆破方法拆毁建筑物部分结构的时候,应该保证其他结构部分良好状态。
爆破后,如果发现保留的结构部分有危险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八十二条拆除建筑物的时候,楼板上不得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发生危险。
第八十三条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废料顺槽流下,拆下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绳或着起重机械及时吊下或者运走,禁止向下抛掷。
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于一定处所。
第八章附则第八十四条修、建施工现场还必须严格执行修建施工安全规程。
第八十五条各种建筑、木工以及移动电器等设备(工具),还必须遵守本设备(工具)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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