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采掘区域轨道安全管理
1、在新掘或新修护的巷道,铺设轨道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 轨道的铺设必须在该巷道的中心线上,左右误差值为50毫米。使用的钢轨型号要一致。如确因特殊情况要使用新旧轨时,必须在一种轨型铺设在50米以上后,再用另一种轨型进行连接,在此中间不准掺杂使用其它钢轨。并且在新旧钢轨的接头处必须使用异型道夹板。对所铺设的轨道要求平、直,不得有弯曲现象。
②、 钢轨的接头必须平整,道夹板及螺栓应齐全、牢固。钢轨的接头可以是对接或错接,但必须在接头处加轨道枕木。
③、 使用中的轨道,要求钢轨的轨头必须高于底板巷,轨距最大不得超过610毫米,最小不得小于590毫米;轨道接头处的间隙(轨缝)不得超过5毫米,高差不得超过5毫米。
④、轨枕间距以每节钢轨的接头处开始,间距为800至1000毫米。凡是要运输支架的巷道新道木必须达到70%以上,间距900-950mm,其余的旧道木仍必须符合要求。
⑤、煤巷或半煤岩巷钉道的新道木投入必须达到50%以上,旧道木仍必须符合要求。
⑥、瓦斯巷及其它岩巷钉道新道木投入达到30%以上,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的必须达到40%以上。
⑦、不按以上比例投入新道木要,即使当时检查无浮钉,浮轨也要降一个等级,如有浮钉,浮轨按质量不合格,除按结构工资执行外,按月检查如发现达不到以上标准一次性处罚1000元,造成事故另追查处理。
⑧、 在巷道的弯道、倾斜巷道处,钢轨铺设不允许以钢轨的接头做为弯道的过度点(接头不能处于曲率范围) ,必须用弯道器(按该巷道的半径、倾斜巷道起坡点及变坡点的实际尺寸) 将钢轨打弯后以直轨相连接。
⑨、 在施工巷道内要铺设的车场,由该队设计车场大样图,经生技科、机运科和安监处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无审批同意的图纸施工,罚该队队长、技术员各100元。
2、道岔或牛尾岔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道岔的基本轨、直导轨、尖轨、护轨和撤岔等摆放,连接位置枕木数量要正确。
②、牛尾道岔设用新改造的牛尾道岔,铺设要求枕木不少于5根,岔芯的夹板、螺栓必须齐全、牢固。
③、各位置的配件、道钉要齐全。
④、 道岔或牛尾岔的钢轨必须将钢轨的脚板露出巷道底板,确保该道岔灵活、可靠。
⑤、所铺设的道岔其各部位的尺寸应符合轨道的质量标准。
3、轨道质量的评定标准按公司采掘轨道质量标准(暂行)办法执行,见附表1、2。
4、轨道的日常检查和维修:
①、运输队和采掘各队必须建立分管责任区域的轨道日常检查和维修制度。明确班长,跟班队长、技术员对轨道管理的责任,确保轨道运输的安全。
②、机运科运输管理员每月对片区的轨道质量进行一遍巡查。
③、轨道两旁禁止堆放杂物、材料。如确需堆码,堆码外必须距离轨道边沿400mm。否则,每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2篇 安全管理科副科长主管采掘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
第一条 协助安全管理科长监督检查矿井在安全生产作业过程中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三大规程”情况。
第二条 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变化一措施的原则,并参与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工作。负责监督作业规程及措施在现场的实施;及时向安监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条 参加安全质量文明生产检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跟踪复查,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和资料汇集工作;积极参加各类安全活动。
第四条 参加机电运输事故的调查,督促事故单位按时上报事故报告,对防范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坚持狠反“不安全行为”,提出对存在安全问题、事故隐患的科队和“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培训教育并提出处罚意见。
第六条 加强对安监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安全素质。
第七条 承担未履行本责任制所产生后果的责任。
第3篇 采掘值班队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在现场生产组织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2、有权拒绝使用没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拒绝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劳护用品。
3、当作业现场出现不安全行为,危及员工安全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治。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队长的领导下,对本班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全面负责,是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队长负责。
2、认真组织开好进班安全会,交待清楚安全注意事项,了解清楚现场存在的问题,落实处理措施,由于未开进班会,现场情况不清,盲目安排,失误而造成事故,负重要责任。
3、督促员工必须按“三大规程”作业,传达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由于违章指挥发生事故负重要责任。
4、加强现场管理,认真履行职责,检查仔细认真,不留死角,确保现场不出现空顶作业,瓦斯超限作业,“三风”作业,超控顶距作业现象,保证不使用失效支护材料,工作地点有足够备用支柱,安全出口畅通,机电运输设备完好,安全保护设施齐全,不带病运行。做好一班“三汇报”工作,认真做到手上交接班,不出现空班和出早班现象。坚持“三不生产”和“三不走”安全管理原则,勤检查,及时整改隐患,工程质量达标准化管理要求。由于检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出早班等情况而发生事故,负重要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管好、用好自救器、灭火器、瓦斯监控器,不发生人为的损坏事故。
6、尽职尽责,不做影响安全管理的事,失职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
7、教育和督促员工熟悉救灾避灾路线,清楚水灾撤人信号并会使用。
第4篇 浅析煤矿采掘安全生产重在管理
多年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一直是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所关注的话题和焦点。同时,也引起了党和政府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尽管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经过多次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由原来的“煤矿生产、安全第一”更改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再更改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再经更改成为现在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充分
说明了“安全”二字在煤矿企业中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和主题。面对煤矿企业特殊的生产环境和复杂多变的自然现象,使得煤矿企业常受到“水、或、瓦斯、煤尘、顶板”等五大自然灾害的侵袭和困扰。因此,搞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是煤矿企业中的头等大事。下面就煤矿企业采掘施工过程中如何抓好或做好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煤矿企业采掘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煤矿采掘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综合性的工作,煤矿采掘人员如果在采掘施工过程中轻安全生产,我行我素,盲目蛮干,致使各种手段和管理以及各种规程、措施、方案均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去组织学习、贯彻落实,那不就同虚设、纸上谈兵了吗?如果一份完整、规范、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去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那不就形成一纸空文了吗?为此,只要煤矿企业各级组织不折不扣的把党政工团齐抓的原则坚持好、落实好、执行好,把工作重心放在采掘一线;把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和办法都以采掘一线为抓手,重落实、强管理、树典型、稳队伍,这样,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才能从根本上落实好、管理好,并发挥出采掘一线职工队伍的职能作用,才能不折不扣的坚决打好煤矿企业采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攻坚战。
二:煤矿企业采掘工程过程中安全生产的复杂性
煤矿是一个高危行业。如果在采掘施工过程中若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隐患和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和处理,则会导致一些事故的频频发生。作为煤矿企业职工必须树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思想和“千里之堤毁于蚁穴”防范意识、忧患意识,克服制约和阻碍煤矿企业井下采掘连队普遍存在的用工复杂、井下生产条件差、人员增补频繁且文化低、安全意识差、业务水平低等不良倾向和不利局面。同时也存在着矿井年代长、人员、设备老化、各种管理方法得不到改进和创新,致使各种不安全因素和行为萌芽滋生。为此,鉴于以上现象构成煤矿企业采掘过程中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复杂性。
三:煤矿企业采掘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困难性
在各类事故中,人是发生事故的主导因素。因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首先还得先管好人。与此同时,管人的手段也有多种,无论哪一种手段都会造成安全与生产相矛盾。在煤矿企业采掘施工过程中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就是相辅相称、互补互利的。一旦发生矛盾,会引发出各种不利于团结、和谐的问题和局面。如,在一次现场跟班过程中,缘于班组空顶作业,被我当场给予了教育、处罚,结果闹得乌烟瘴气,大家都不和谐,班组职工还说我偏心......。通过这件事充分说明了煤矿企业在采掘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虽存在一定的困难性,但也存在着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的现象。不管怎样,佷多事故案例和教训告诫我们,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以安全为主,生产为辅。我们因此而盲目蛮干、违章操作。
四:搞好煤矿企业采掘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和方法
在煤矿企业采掘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中尽管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困难性,但尽管如何,也要把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定、措施落实到实处。并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因地制宜地采取一些措施和办法,有针对性的抓好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冲突矛盾和问题。其主要措施和方法如下: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三不生产”、“四不放过”原则,严字当头,解决和克服井下采掘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和隐患;2、利用召开班前会、安全政治学习会的方式,以安全、质量、效益为中心,狠抓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做到“安全生产、质量为本”;3、群策群力、统一管理,发挥跟班人员及班组群监员、青安冈网员的职能作用,加大对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对“三违”人员的处罚力度,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4、严格落实煤矿企业“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在井下采掘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生产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操作水平。同时加强自身学习,建立长效机制对职工全员、全过程的培训和特殊工种持证的培(复)训以及新招收的协议工上岗前的培训,确保持证上岗率为100%;5、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法律、依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学习,正真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6、要求连队、班组管理人员,要居安思危、精诚团结、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管理才能取得实效。
总之,抓好煤矿企业采掘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是党和政府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煤矿企业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的根本。在此,离不开煤矿企业各级组织的重视和支持;离不开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参与。只要煤矿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立足岗位、时刻绷紧安全线,以严、细、实的作风抓好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相信煤矿企业的明天更美好!
第5篇 采掘技术员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2、有权进入采掘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当作业现场(点)出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技术管理规定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3、有权拒绝使用未经安全检测的支护材料,确保员工劳动安全。
4、有权督促采掘区队长认真执行《规程》、技术规范、技术和安全技术措施,当发现未认真执行时,有权向矿长建议任免,并负责地要求限期整治达标。
5、有权要求煤矿进行技术改造,技术更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科长领导下,在采矿工程师指导下,对采掘技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认真编制矿井开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中应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条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
3、认真负责地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杜绝人为技术事故发生。由于编制不及时,布局不合理、规程措施不适用,出现无措施开工工程等而造成事故,负重要责任。
4、抓好现场管理,认真检查各作业点安全状况(支护设备运行、通风,瓦斯管理等),杜绝空顶作业,超控顶距作业和使用失效材料,发现隐患及时责令处理,坚持“三不生产”和“三不走”的原则。由于工作检查不细,隐患落实整改不力、不及时而离开现场后再现事故,负重要责任。
5、抓好技术指导质量标准化工作,严格检查考核、考评,并限令达标。由于管理不严,考核不实,弄虚作假而发生事故的隐患,负重要责任。
6、准确掌握矿井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了解清楚周边邻矿开采状况,及时填绘十一种图纸资料,编制预防事故处理计划措施,由于情况不清,无预防措施而发生大的事故,负重要责任。
7、参加矿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并责令限期完成,追踪复查。
8、参与矿重点工程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
9、抓好员工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10、发生事故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及绘制专项现场图,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完善落实补救措施。
11、工作面回撤,采区闭采,必须现场指导。
第6篇 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安全管理
(一)通风
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若无独立通风系统要实行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且串入另一采掘面的进风中ch4和co2浓度均不得超过0.5%。
2、每旬对各用风地点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风量配备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3、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通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停止井下工作,切断井下所有电源,工作人员全部撤出地面。
4、长度大于6m的独头巷道,必须应用局扇送风,否则必须按盲巷处理。
5、井下所有地点必须通风,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6、控制风流的设施必须牢固可靠,确保风流畅通,任何人发现井下的设施损坏应立即向矿长(生产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处理。
(二)、局部通风管理
1、掘进巷或独巷超过6m必须采用全负压或局扇(局部通风机)通风。
2、局扇安装、拆除实行申请报告制度。安装前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所需供风量填写安装申请单,拆除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
3、局扇安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局扇及开关安装在距送风工作面回风口10m以外的新鲜风流中,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大于0.3m。
②、局扇安装地点的巷道风量必须大于局扇吸入风量,严禁局扇拉循环风。
③局扇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断该局扇送风独巷内的一切电源。
4、局扇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①风筒敷设必须吊挂平直,风筒接头严密不漏风,无破口。
②风筒末端距迎头不超过5m,风量满足《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③风筒拐弯必须缓慢拐弯,不准拐急弯,异径风筒连接必须先大后小。
5、局扇由瓦检员负责进行挂牌管理,除瓦检员、矿技术负责人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扇,一台局扇只能向一个掘进面送风。
6、使用过程中的局扇不论停工与否,不得停风。因故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停风区的人员立即撤出,瓦检员立即将局扇开关和独巷内所有电源开关断电后打到“零位”,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 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
(三)通风设施管理
1、通风设施的范围:密闭、风门、隔风墙、调节风窗 、风桥、风帘、栅栏、风筒。
2、通风设施的建立、改变、拆除必须有专门设计或措施。
3、为采掘服务和使用一年以上的通风设施,必须按永久通风设施设置和管理,其余的按临时性通风设施设置和管理。
4、通风设施的质量必须符合煤炭部《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的规定,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①、通风设施的掏槽深度:防火门墙(密闭)不少于0.03m,基它不小于0.2m,同时见硬底、帮,并与煤岩接实。
②、通风设施的厚度:密闭(墙)及风门墙垛不小于0.5m,木板墙、木板风门墙垛不少于0.02m,风门门扇不
③、调节风量窗应设在设施的上方中部,受巷道限制时可设在一侧;风量不得有管线通过,人行及通车巷道设调节风窗时,必须设两道相同断面面积的风窗。
④、主要进回风之间、采区进回风之间必须设置永久风门或永久隔风墙,设风门时还须设反向风门,同时两道正向风门必须进行联锁。
⑤、栅栏的设置:所有密闭前、停风区域、瓦斯超限区域、“一通三防”禁区入口处(风门代替时必须钉门)均必须设置栅栏,栅栏高度不低于1.8m,网格不小于0.2m,且牢固可靠。
⑥、采面结束后和报废井巷都应该及时密闭。采面结束后必须在10天内完成永久性封闭,报废井巷必须在5天内完成永久性封闭。
5、通风设施的使用管理
①、生产班负责对工作范围及相邻的通风设施管好、用好。
②、设专职人员负责通风设施的设置、维护、改变、拆除,任何人不得损坏通风设施或擅自改变通风设施的状态;严禁同时打开一组的两道风门。
③、失去作用的通风设施应及时拆除,损坏的通风设施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
④、矿井对损坏或盗窃通风设施的责任者及管理、使用班组进行经济处罚,根据设施损坏或盗窃的具体情况,经矿领导批准,对其责任者或管理、使用班组进行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列入矿安全奖励基金,赔偿费用列入材料费之中。
6、对举报损坏(或盗窃)通风设施有功的人员,由矿在安全基金中列支给予奖励30~50元。
二、瓦斯防治管理
为防止发生重大瓦斯事故,必须强化矿井瓦斯防治管理,为此,特制定瓦斯防止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与管理
1、瓦检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2、瓦检员所带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
3、瓦检员必须按矿技术负责人编制的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检查地点、次数、路线、时间符合规定。
4、下列地点必须设点挂牌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①、采煤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隅角、回风、进回风中的电气设备处;
②、掘进工作面:局扇进风、掘进头、回风、回风中的电气设备处;
③、高冒区或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密闭与栅栏处。
④、风井总回风、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地点。
5、瓦检员在日常检查瓦斯和co2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不准用便携式瓦检器进行检测,就瓦斯和co2检测次数、周期做如下规定:
①、采煤工作面:进风(每班2次间隔3小时),工作面(每班3次,间隔2小时),上隅角(每班3次,间隔2小时),回风(每班3次,间隔2小时),进回风中的电气设备处(每班3次,间隔2小时)。
②、掘进工作面:局扇进风(每班2次,间隔3小时),若是被串联的进风(每班3次,间隔2.5小时),掘进头(每班3次,间隔2.5小时),回风(每班3次,间隔3小时),回风中的电气设备处(每班3次,间隔2.5小时)。
③、高冒区或瓦斯涌出异常地点(随时出现随时检测);密闭每周检测一次,原则规定是周二的中班进行,栅栏每天检测一次,规定早班进行。
④、风井总回风(每班3次,间隔2.5小时),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处(每班3次,间隔2.5小时)。
6、瓦斯检查不得发生空班、漏检、少检、假检,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瓦检员必须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
7、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积聚必须按《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瓦斯积聚。停电停风区域必须先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向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汇报。
8、任何人不得进入瓦斯浓度大于3%,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的地点,否则,必须采取专门措施。
9、井下放炮地点,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
10、通风瓦斯日报每日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审阅签字。
11、井下瓦斯排放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二)、瓦斯排放
1、局扇因故停风或启封密闭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有组织进行排放。
2、排放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排放回风系统内必须撤人、断电、警戒。撤人及警戒位置,断电范围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②排放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瓦斯浓度不大于1.5%;
③、排放时必须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并在措施中明确控制风量方法。
④、排放结束后,巷内各处瓦斯均低于1.0%时,方可向巷道内送电并恢复作业。
3、组织排放时由矿领导现场负责,排放前由矿技术负责人进行排班。
4、巷内瓦斯浓度小于3%时可由瓦检员自行排放,超过3%必须进行组织排放,排放瓦斯时严禁局扇拉循环风。
5、全矿停风时排放瓦斯顺序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
(三)、盲巷管理
1、井下凡只有一个安全出口且未通风的独头巷道,长度超过6m均作为盲巷处理。
2、盲巷内瓦斯浓度不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不超过《规程》规定时,可设置栅栏并揭示警标,否则必须进行密闭。栅栏、密闭位置应设在距巷口小于2m处。栅栏设置应封闭全断面,栅栏孔规格不得大于200×200mm,质量牢固可靠。
3、处理盲巷时,密闭前5m内必须切断所有电线和铁道,防止杂电流引入盲巷。
4、盲巷必须设禁止牌,检查牌,同时建立台帐,填入采掘工程平面图与通风系统图中。
5、密闭每天检查一次,栅栏每班检查一次,栅栏内的巷道每周检查一次。发现密闭,栅栏损坏或有瓦斯积聚等问题时,必须立即按规定进行处理。
6、进入设置栅栏的盲巷内检查时,不得进入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它气体超过《规程》规定的区段,并有专门措施,栅栏内盲巷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或ch4浓度大于3%时必须立即密闭。
7、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第7篇 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安全管理措施
(一)通风
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若无独立通风系统要实行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且串入另一采掘面的进风中ch4和co2浓度均不得超过0.5%。
2、每旬对各用风地点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风量配备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3、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通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停止井下工作,切断井下所有电源,工作人员全部撤出地面。
4、长度大于6m的独头巷道,必须应用局扇送风,否则必须按盲巷处理。
5、井下所有地点必须通风,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6、控制风流的设施必须牢固可靠,确保风流畅通,任何人发现井下的设施损坏应立即向矿长(生产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处理。
(二)、局部通风管理
1、掘进巷或独巷超过6m必须采用全负压或局扇(局部通风机)通风。
2、局扇安装、拆除实行申请报告制度。安装前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所需供风量填写安装申请单,拆除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
3、局扇安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局扇及开关安装在距送风工作面回风口10m以外的新鲜风流中,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大于0.3m。
②、局扇安装地点的巷道风量必须大于局扇吸入风量,严禁局扇拉循环风。
③局扇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断该局扇送风独巷内的一切电源。
4、局扇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①风筒敷设必须吊挂平直,风筒接头严密不漏风,无破口。
②风筒末端距迎头不超过5m,风量满足《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③风筒拐弯必须缓慢拐弯,不准拐急弯,异径风筒连接必须先大后小。
5、局扇由瓦检员负责进行挂牌管理,除瓦检员、矿技术负责人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扇,一台局扇只能向一个掘进面送风。
6、使用过程中的局扇不论停工与否,不得停风。因故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停风区的人员立即撤出,瓦检员立即将局扇开关和独巷内所有电源开关断电后打到“零位”,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 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
(三)通风设施管理
1、通风设施的范围:密闭、风门、隔风墙、调节风窗 、风桥、风帘、栅栏、风筒。
2、通风设施的建立、改变、拆除必须有专门设计或措施。
3、为采掘服务和使用一年以上的通风设施,必须按永久通风设施设置和管理,其余的按临时性通风设施设置和管理。
4、通风设施的质量必须符合煤炭部《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的规定,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①、通风设施的掏槽深度:防火门墙(密闭)不少于0.03m,基它不小于0.2m,同时见硬底、帮,并与煤岩接实。
②、通风设施的厚度:密闭(墙)及风门墙垛不小于0.5m,木板墙、木板风门墙垛不少于0.02m,风门门扇不
③、调节风量窗应设在设施的上方中部,受巷道限制时可设在一侧;风量不得有管线通过,人行及通车巷道设调节风窗时,必须设两道相同断面面积的风窗。
④、主要进回风之间、采区进回风之间必须设置永久风门或永久隔风墙,设风门时还须设反向风门,同时两道正向风门必须进行联锁。
⑤、栅栏的设置:所有密闭前、停风区域、瓦斯超限区域、“一通三防”禁区入口处(风门代替时必须钉门)均必须设置栅栏,栅栏高度不低于1.8m,网格不小于0.2m,且牢固可靠。
⑥、采面结束后和报废井巷都应该及时密闭。采面结束后必须在10天内完成永久性封闭,报废井巷必须在5天内完成永久性封闭。
5、通风设施的使用管理
①、生产班负责对工作范围及相邻的通风设施管好、用好。
②、设专职人员负责通风设施的设置、维护、改变、拆除,任何人不得损坏通风设施或擅自改变通风设施的状态;严禁同时打开一组的两道风门。
③、失去作用的通风设施应及时拆除,损坏的通风设施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
④、矿井对损坏或盗窃通风设施的责任者及管理、使用班组进行经济处罚,根据设施损坏或盗窃的具体情况,经矿领导批准,对其责任者或管理、使用班组进行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列入矿安全奖励基金,赔偿费用列入材料费之中。
6、对举报损坏(或盗窃)通风设施有功的人员,由矿在安全基金中列支给予奖励30~50元。
二、瓦斯防治管理
为防止发生重大瓦斯事故,必须强化矿井瓦斯防治管理,为此,特制定瓦斯防止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与管理
1、瓦检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2、瓦检员所带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
3、瓦检员必须按矿技术负责人编制的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检查地点、次数、路线、时间符合规定。
4、下列地点必须设点挂牌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①、采煤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隅角、回风、进回风中的电气设备处;
②、掘进工作面:局扇进风、掘进头、回风、回风中的电气设备处;
③、高冒区或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密闭与栅栏处。
④、风井总回风、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地点。
5、瓦检员在日常检查瓦斯和co2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不准用便携式瓦检器进行检测,就瓦斯和co2检测次数、周期做如下规定:
①、采煤工作面:进风(每班2次间隔3小时),工作面(每班3次,间隔2小时),上隅角(每班3次,间隔2小时),回风(每班3次,间隔2小时),进回风中的电气设备处(每班3次,间隔2小时)。
②、掘进工作面:局扇进风(每班2次,间隔3小时),若是被串联的进风(每班3次,间隔2.5小时),掘进头(每班3次,间隔2.5小时),回风(每班3次,间隔3小时),回风中的电气设备处(每班3次,间隔2.5小时)。
③、高冒区或瓦斯涌出异常地点(随时出现随时检测);密闭每周检测一次,原则规定是周二的中班进行,栅栏每天检测一次,规定早班进行。
④、风井总回风(每班3次,间隔2.5小时),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处(每班3次,间隔2.5小时)。
6、瓦斯检查不得发生空班、漏检、少检、假检,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瓦检员必须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
7、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积聚必须按《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瓦斯积聚。停电停风区域必须先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向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汇报。
8、任何人不得进入瓦斯浓度大于3%,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的地点,否则,必须采取专门措施。
9、井下放炮地点,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
10、通风瓦斯日报每日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审阅签字。
11、井下瓦斯排放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二)、瓦斯排放
1、局扇因故停风或启封密闭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有组织进行排放。
2、排放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排放回风系统内必须撤人、断电、警戒。撤人及警戒位置,断电范围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②排放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瓦斯浓度不大于1.5%;
③、排放时必须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并在措施中明确控制风量方法。
④、排放结束后,巷内各处瓦斯均低于1.0%时,方可向巷道内送电并恢复作业。
3、组织排放时由矿领导现场负责,排放前由矿技术负责人进行排班。
4、巷内瓦斯浓度小于3%时可由瓦检员自行排放,超过3%必须进行组织排放,排放瓦斯时严禁局扇拉循环风。
5、全矿停风时排放瓦斯顺序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
(三)、盲巷管理
1、井下凡只有一个安全出口且未通风的独头巷道,长度超过6m均作为盲巷处理。
2、盲巷内瓦斯浓度不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不超过《规程》规定时,可设置栅栏并揭示警标,否则必须进行密闭。栅栏、密闭位置应设在距巷口小于2m处。栅栏设置应封闭全断面,栅栏孔规格不得大于200×200mm,质量牢固可靠。
3、处理盲巷时,密闭前5m内必须切断所有电线和铁道,防止杂电流引入盲巷。
4、盲巷必须设禁止牌,检查牌,同时建立台帐,填入采掘工程平面图与通风系统图中。
5、密闭每天检查一次,栅栏每班检查一次,栅栏内的巷道每周检查一次。发现密闭,栅栏损坏或有瓦斯积聚等问题时,必须立即按规定进行处理。
6、进入设置栅栏的盲巷内检查时,不得进入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它气体超过《规程》规定的区段,并有专门措施,栅栏内盲巷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或ch4浓度大于3%时必须立即密闭。
7、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第8篇 采掘技术员安全管理权力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2、有权进入采掘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当作业现场(点)出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技术管理规定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3、有权拒绝使用未经安全检测的支护材料,确保员工劳动安全。
4、有权督促采掘区队长认真执行《规程》、技术规范、技术和安全技术措施,当发现未认真执行时,有权向矿长建议任免,并负责地要求限期整治达标。
5、有权要求煤矿进行技术改造,技术更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科长领导下,在采矿工程师指导下,对采掘技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认真编制矿井开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中应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条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
3、认真负责地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杜绝人为技术事故发生。由于编制不及时,布局不合理、规程措施不适用,出现无措施开工工程等而造成事故,负重要责任。
4、抓好现场管理,认真检查各作业点安全状况(支护设备运行、通风,瓦斯管理等),杜绝空顶作业,超控顶距作业和使用失效材料,发现隐患及时责令处理,坚持“三不生产”和“三不走”的原则。由于工作检查不细,隐患落实整改不力、不及时而离开现场后再现事故,负重要责任。
5、抓好技术指导质量标准化工作,严格检查考核、考评,并限令达标。由于管理不严,考核不实,弄虚作假而发生事故的隐患,负重要责任。
6、准确掌握矿井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了解清楚周边邻矿开采状况,及时填绘十一种图纸资料,编制预防事故处理计划措施,由于情况不清,无预防措施而发生大的事故,负重要责任。
7、参加矿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并责令限期完成,追踪复查。
8、参与矿重点工程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
9、抓好员工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10、发生事故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及绘制专项现场图,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完善落实补救措施。
11、工作面回撤,采区闭采,必须现场指导。
第9篇 采掘队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在生产组织管理中,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
2、有权拒绝使用没有经过安全检查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拒绝使用淘汰设备、器材,拒绝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拒绝使用失效的支护材料。
3、有权在安全管理中对队内管理人员、员工进行考核奖惩,对以上人员进行任免。
4、当施工作业点、场所,出现危及员工安全时,有权责任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并限期达到要求。
5、有权检举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的马虎行为。
6、有权要求煤矿配齐配足自救器,提高自救能力。
7、有权要求煤矿增加安全投入,改善工作环境及条件,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分管副项目经理的领导下,业务工作受矿职能部门指导,对队内安全生产、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劳动保护、员工教育等工作全面管理,负直接责任,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2、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法令,执行矿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制度,负责地传达上级和本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议、会议精神,由于贯彻不到位,执行不力而发生事故,负重要责任。
3、组织好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三违”帮教工作,建立好员工个人安全档案,定期开展员工安全活动,督促员工掌握清楚避灾路线和水灾事故撤人信号,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由于教育不到位,管理不善而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
4、负责组织落实整改本区域内各段不安全隐患,并跟踪复查,确保按时、按要求整治到位。由于隐患整改、落实不力而发生事故,负重要责任。
5、定期组织开好队内安全办公会,总结布置安全工作,分析安全动态,找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补救措施与办法。
6、督促和深入现场管理,监督进班安全会质量,落实值班责任制。现场值班不出现空班、出早班现象和现场无管理人员检查现象,督促值班长搞好一班“三汇报”制度。现场管理必须靠前指挥,要有预见性。督促员工必须按“三大规程”作业,全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出现空顶作业和超控顶距作业行为,不使用失效支护材料,督促员工搞好敲邦问顶和穿戴好劳护用品。若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现场无管理人员等而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现场值班长负重要责任。
7、定期对机电运输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保证不失爆,不带病运行,由于未组织检查、整治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
8、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由于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而发生事故,负重要责任。
9、参加矿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检查,抓好质量标准化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10、管理好自救器,督促员工会使用自救器。
11、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到达现场组织人员抢救,接受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落实防范措施。
12、制定值班管理规定,安排好值班人员(井下、地面、星期日),若未制定规定和安排出现事故负重要责任。
第10篇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 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
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六条 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 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3个(含3个)以下。
(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
如果2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八条 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
(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第九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
(二)新录用员工,3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
(三)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 ,严禁无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作业地点。
(四)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职安全人员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应当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
(六)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确认制度》,与外委施工单位对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和外委施工单位双方应当约定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事项。
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矿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外委施工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
(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
(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七)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派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记录。
(八)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环境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九)对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及坑口安全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整改。
(十)全力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对外包工程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和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防冒顶、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
(五)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防止爆破物品流失。
(六)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要列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参加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产合同中必须明确:外委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作业区域及相关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及时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要将外委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报盟市安监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包括:
(一)外委施工单位备案表(见附件)
(二)外委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委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
(四)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采掘技术管理员
1、 采掘技术员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煤矿井下采掘安全生产工作。
2、 采掘技术员每月要提出作业计划,并根据计划编制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经矿部会审后,组织贯彻落实。
3、 采掘技术员对井下作业地点可能发生的灾害要提出预防措施,在实施时,要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对措施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
4、 采掘技术员负责对作业地点要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同时要将推行情况及时作出小结和评价。
5、 采掘技术员每月要将采掘进展,及时填绘采掘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
6、 采掘技术员要按矿部安排,每周要下井带班2-3次,参加检查,并对井下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7、 采掘技术员对煤矿每月生产安全工作的问题、隐患排查,要提出小结和报告。
8、 采掘技术员要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做到遵章守纪,及时制止“三违”作业。
9、 采掘技术员要经常深入井下,深入班组,参加班前会,做到与工人打成一片,及时掌握班组工人思想动态。
10、 采掘技术员编制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有失误,造成损失和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推广新技术取得创新成果和经济效益,给予嘉奖
第12篇 采掘值班队长安全管理权力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在现场生产组织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2、有权拒绝使用没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拒绝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劳护用品。
3、当作业现场出现不安全行为,危及员工安全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治。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队长的领导下,对本班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全面负责,是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队长负责。
2、认真组织开好进班安全会,交待清楚安全注意事项,了解清楚现场存在的问题,落实处理措施,由于未开进班会,现场情况不清,盲目安排,失误而造成事故,负重要责任。
3、督促员工必须按“三大规程”作业,传达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由于违章指挥发生事故负重要责任。
4、加强现场管理,认真履行职责,检查仔细认真,不留死角,确保现场不出现空顶作业,瓦斯超限作业,“三风”作业,超控顶距作业现象,保证不使用失效支护材料,工作地点有足够备用支柱,安全出口畅通,机电运输设备完好,安全保护设施齐全,不带病运行。做好一班“三汇报”工作,认真做到手上交接班,不出现空班和出早班现象。坚持“三不生产”和“三不走”安全管理原则,勤检查,及时整改隐患,工程质量达标准化管理要求。由于检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出早班等情况而发生事故,负重要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管好、用好自救器、灭火器、瓦斯监控器,不发生人为的损坏事故。
6、尽职尽责,不做影响安全管理的事,失职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
7、教育和督促员工熟悉救灾避灾路线,清楚水灾撤人信号并会使用。
第13篇 煤矿采掘技术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 采掘技术员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煤矿井下采掘安全生产工作。
2、 采掘技术员每月要提出作业计划,并根据计划编制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经矿部会审后,组织贯彻落实。
3、 采掘技术员对井下作业地点可能发生的灾害要提出预防措施,在实施时,要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对措施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
4、 采掘技术员负责对作业地点要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同时要将推行情况及时作出小结和评价。
5、 采掘技术员每月要将采掘进展,及时填绘采掘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
6、 采掘技术员要按矿部安排,每周要下井带班2-3次,参加检查,并对井下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7、 采掘技术员对煤矿每月生产安全工作的问题、隐患排查,要提出小结和报告。
8、 采掘技术员要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做到遵章守纪,及时制止“三违”作业。
9、 采掘技术员要经常深入井下,深入班组,参加班前会,做到与工人打成一片,及时掌握班组工人思想动态。
10、 采掘技术员编制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有失误,造成损失和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推广新技术取得创新成果和经济效益,给予嘉奖
第14篇 矿山非煤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 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
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六条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3个(含3个)以下。
(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
如果2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八条 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
(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第九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
(二)新录用员工,3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
(三)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 ,严禁无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作业地点。
(四)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职安全人员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应当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
(六)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确认制度》,与外委施工单位对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和外委施工单位双方应当约定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事项。
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矿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外委施工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
(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
(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七)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派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记录。
(八)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环境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九)对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及坑口安全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整改。
(十)全力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对外包工程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和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防冒顶、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
(五)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防止爆破物品流失。
(六)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要列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参加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产合同中必须明确:外委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作业区域及相关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及时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要将外委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报盟市安监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包括:
(一)外委施工单位备案表(见附件)
(二)外委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委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
(四)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设计及安全管理
1 引言
冲击地压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岩爆,它是一种岩体中聚积的弹性变形势能在一定条件下的突然猛烈释放,导致岩石爆裂并弹射出来的现象,常伴有煤岩体抛出、巨响及气浪等现象。冲击地压发生条件一般是在硬脆岩体高地应力地区,硐室开挖过程中发生岩爆;发生原因一般是围岩强度适应不了集中的过高应力而突发的失稳破坏。它具有很大的破坏性,是煤矿重大灾害之一。本文主要就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设计及安全管理进行简要地介绍,在文章的最后简要地介绍了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需要采取的的安全防护措施。
2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设计及安全管理
2.1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的设计
2.1.1 冲击地压危险采区巷道布置的一般原则
(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无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中。
(2)煤层群开采时,巷道布置应有利于首先开采无冲击地压危险或冲击地压危险性小的煤层,并以此作为保护层开采邻近煤层,条件具备时应优先开采上保护层,条件适宜时优先考虑跨上山开采。
(3)根据冲击地压危险影响因素,优化采区巷道布置。
(4)巷道布置应尽可能保持直线,尽量减少因地质构造等影响产生的弯折,应避开高原岩应力及构造应力的影响范围。
2.1.2 采区煤柱的留设
(1)采区间隔离煤柱宽度应不小于50m。
(2)区段间应采用无煤柱护巷或采用小于6m 的小煤柱,或50m 以上的大煤柱。
(3)上(下)山与工作面停采线间保护煤柱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0m。
(4)断层等地质构造区域以及为特殊开采服务留设的保护煤柱,应根据相关设计规范和安全规程有关标准留设。
2.1.3 工作面的布置
(1)冲击地压危险采区,如具备开采保护层的条件,应优先开采保护层。
(2)冲击地压采区应使用长壁采煤法,工作面长度应大于100m,避免形成短壁或煤柱工作面,尤其是短壁孤岛工作面。如果出现孤岛工作面,必须按冲击危险工作面管理。
(3)如果出现孤岛工作面,必须按冲击危险煤层管理。
(4)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应优先采用支护强度高、抗冲击能力强、工作空间大的综合机械化或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工艺,应采用高工作阻力液压支架。
(5)相邻工作面切眼及停采线的位置应对齐,避免出现梯形、三角形或锯齿形等不规则台阶煤柱。
(6)工作面切眼及停采线应避免布置在断层、褶曲等特殊地质构造带附近。停采线距离井底车场、水仓泵房、人员及设备材料聚集区的煤柱宽度应大于50m。
(7)厚煤层应优先使用分层开采,煤层厚度变化大,顶板不稳定的厚煤层应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避免使用大采高一次采全高。
2.1.4 巷道交叉点的设计要求
(1)巷道设计应尽量减少交叉点,特别是多巷道交叉点,减少联络巷的布设,避免交叉点围岩应力集中。
(2)巷道立体交叉时,最小法线间距不应小于5m;多交叉点区域,交叉点的间隔不宜小于30m。
(3)根据地应力方向、煤岩层理分布、软硬岩接触层理面、支护断面等因素,确定交叉点最大受力位置,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支护,保证支护可靠,加强支护段长度不应小于10m。
2.1.5 采区主要硐室的设计要求
(1)采区硐室应优先选择在稳定的岩层或煤层内,避开高地应力和支撑压力区,不应在巷道密集区设硐室,减少与巷道间的相互影响。
(2)距离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小于300m、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小于150m 时,应利用卸压爆破、钻孔卸压等方式设置宽度不小于10m 的弱结构保护带,保护硐室。
(3)硐室断面最好为圆形或圆拱形,不宜采用矩形、梯形或其它不规则形状。
(4)在采掘扰动区域内布置硐室时,应对硐室围岩进行加强支护。
(5)硐室支护采用具有整体性结构的柔性支护方式。宜采用锚杆、锚索、锚网、喷射混凝土和架设可缩性u 型钢支架支护方式。
2.1.6 巷道支护的设计要求
(1)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巷道最佳断面形式为直墙半圆拱加反底拱断面,宜选用宽巷掘进。
(2)工作面必须加强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超前支护段不应小于150m,应采用具有快速卸压和抗震能力的单体支柱或支架。
(3)巷道支护应采用整体性强的柔性支护方式,支护材料应采取防崩措施进行固定。
2.2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过程的安全管理
2.2.1 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煤巷优先选用综掘工艺,岩巷优先选用机械化作业,宜采用沿空掘巷,避免在高支承压力区掘进。
(2)巷道掘进施工区域内的电缆、管线要悬挂整齐,并固定牢靠。
(3)厚煤层内掘进巷道时,为防止底臌和冲击,应优先采用跟底板掘进。
(4)相向掘进的巷道相距100m 时,须停止一个头掘进。
(5)巷道内的通讯电缆线采用铠装通信电缆,风管、水管等应具有抗弯曲和挤压能力,在灾害发生时能保证一定的通讯、送风和送水能力。
2.2.2 工作面回采的安全管理
(1)支架应有足够的初撑力、工作阻力以及可缩性。采用全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悬顶超过20m 时须采用人工放顶措施。
(2)回采工作面应尽可能保持直线推进,匀速回采,结合矿震及矿压显现情况确定合适的回采速度,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不应大于4m/天,矿压明显异常时,应降低回采速度。
(3)工作面回采卸压保护带宽度应大于10m 或3.5倍采高。
(4)综采(放顶)工作面距离设计停采线小于30m 时,适当降低采高或停止放煤。在靠近设计停采线附近,顶板最后一次周期来压后,作为停采位置与停采时间。停采线前方顺槽内,提高超前支护初撑力,单体支柱穿鞋,保证支护质量。
(5)工作面两道煤壁向外300m 范围,不宜存放动力列车等设备。两道必要的设备要固定,零散物料采取防崩措施。
(6)回采工作面停产3 天以上,在工作面恢复生产前,应分析监测可能发生冲击的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防冲措施。工作面恢复生产后,应逐渐增加推进速度到正常值,并尽量保持匀速推进。 (7)工作面向采空区、老巷、大断层、向斜轴、应力集中区回采时,应先采取卸压措施,危险解除后方可回采。
3 结束语
针对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除了需要进行上文介绍的安全设计及安全管理外,还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比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巷道支护应该采用带整体性结构的可缩性金属支架;巷道必须采用全断面支护,并提高支护强度;进入防冲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防冲帽、防冲背心;在有严重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必须安设压风自救系统;在防冲区域不准随意存放材料和设备;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掘进工作面,外面维修拆换处理断面时,里面严禁任何人作业;所有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首先要检查好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其灵敏可靠后方可施工作业。只有这样,才能在安全设计和管理的基础上,针对现场工人作好进一步的安全保障,以减少冲击地压的发生和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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