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种设备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四章 复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特种作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2篇 起重运输机械配合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 建设单位 | ||||||
分项工程名称 | 作业部位 | ||||||
交底部门 | 交底人 | 施工期限 | 年月日 至年月日 | ||||
接受交底班组或员工签名: | |||||||
交底内容: (1)操作人员必须接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作业时长发不得外露,女工应戴工作帽。 (2)作业前必须了解现场的道路、构筑物、架空电线及吊物的情况。起重机械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应无障碍物及无关人员。 (3)作业中应观察或巡视机械、周围人员及环境状况,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机械通过桥梁前,应了解桥梁的承教能力.确认安全后方可低速通过。严禁在桥面上急转向 和紧急刹车。通过桥洞前必须注意限高,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5)机械作业时.人员不得上下机械。吊装作业时.严禁人员在吊物下方穿行或停留. (6)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机构、转动部件和高温、带电部分应装设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设施和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不得随意拆除机械设备照明、信号、仪表、报警和防护装置。应接规定的周期检查、调控安全防护装置。 (8)吊装零做物时,必须用吊笼。 (9)起吊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l0~30cm·,经确认安全以后方可再行提升。对可能晃动转动的重物,必须拴控制绳。 (10)严禁起重机械超载作业。严禁斜拉、斜吊和吊装埋人地下的物体。起吊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前,必须确认混凝土构件或横板已全部松动。 (11)起升和降落的速度应均匀,严禁忽快忽慢或突然制动。回转动作应平稳.回转来停稳前,不得做反向操作。 (12)不得随意拆改安全防护装置。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制动。 (13)坡道停机时,不得横向停放。纵向停放时.必须挡掩.并将工作装置落地辅助制动可靠。雨季应将机械停放在地势较高的坚实地面上。 (14)作业时必须听从现场指挥人员、信号工的统一指挥,在下列情况下严禁进行吊装作业: ①信号不清。 ②斜拉斜牵物。 ③散物捆扎不牢。 ④零碎物无容器。 ⑤吊装物质量不明。 ⑥吊装物下方有人。 ⑦吊装物上站人。 ⑧吊索具不符合规定. | |||||||
补充作业指导内容: |
第3篇 管理人员生活区防护棚:安全技术交底
安装队伍名称:苏中公司
工程名称
金雀新城a2-6#楼
施工部位
管理人员生活区
分项工程
防护棚搭设
施工队伍
李玉洪木工班组
安全技术交底:
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防护棚搭设的基本要求,应经过特殊工种安全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作业人员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合格的安全带,穿防滑鞋,雨天禁止搭设作业;禁止酒后上岗;现场禁止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3、材料吊运方面:1、扣件必须装入吊篮内吊运;2、槽钢应捆绑牢固后方可吊运;3脚手板吊运必须用两根钢丝绳捆绑平稳、卡紧后方可吊运,搭设过程中不得将材料吊到防护棚上集中堆放。
4、搭设要求:
1、搭设范围为生活区北侧、东西侧共三边,内侧均为三立杆,立杆间距不大于1000mm;
2、东侧排距600mm,紧贴阳台雨蓬搭设;西侧排距1200mm,内侧紧贴板房;北侧排距1000mm,内侧紧贴板房;
3、雨蓬搭设总高度7500mm,下部搭设6700mm(比板房斜顶高200mm),上部搁置6块10500mm长双层衍架槽钢(见立面图),槽钢与钢管焊接;
4、上下层槽钢搁置钢管后铺设两层50mm厚木板。
5、吊运材料统一听从信号工指挥。
6、风力在六级以上,不得搭设,遇雨时要停止作业,夜间不得安排安装作业。(作业人员不得扒在防护棚平台四周临边休息)
7、在2m以上安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系扣好安全带,一端系扣在身端上,另一端系扣钢管上。
8、在安装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将工具和其它材料往下乱抛,以防坠物伤人。
9、搭设立面见附图。
交底人:
2022年8月日
安全员:
2022年8月日
接底人:
2022 年 月日
第4篇 施工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书
接收单位
项目各职能部门
编号
名称
施工安全管理人员
日 期
工程名称
铜黄高速公路th-c16标
交底对象
部门负责人
交底内容:
1、项目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2、必须熟悉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指导和规范各作业队的安全生产。
3、维护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在现场发现危险情况及时报告,参加抢险救护工作。禁止非专业人员使用和玩弄电器设备,在有危险品、易燃品、爆破作业的现场以及仓库、油库林区严禁烟火。
4、施工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和整改建议。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及规程的指令,有权制止施工现场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违章操作。
5、施工管理人员进入施工区,必须戴安全帽,扣好帽带,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严禁带家属、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作业。
6、凡从事2m以上高处作业人员,须定期进行体检,凡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贫血病等高空作业禁忌的人员,均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前,应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作业人员上方的牢靠处,流动作业时随摘随挂,穿好防滑软底鞋,扎紧袖口,衣着灵便;作业前应检查作业点行走和站立处的脚手板、临空处的栏杆或安全网,上、下梯子,确认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进行作业。在易断裂的工作面作业时,应先搭好脚手板,站在脚手板上作业,严禁直接踩在作业面上操作。尽量避免单人高空操作,作业中应注意自我保护和互相监护。
7、施工区域的风力达到六级(包括六级)以上、浓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高空和起重作业。
8、在汛期出现险情时,应及时安排施工人员撤离施工区域撤至安全位置,暴风、暴雨、雨雪过后,应对作业环境、高空作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和脱落等现象,应停止作业,并立即汇报。
9、严禁在起重臂下、吊物下停留和行走。当遇到高压电线断落时,周围20米内禁止人员入内,如果已在20米内,要单足或并足跳离危险区,防止跨步电压造成触电事故。
10、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禁止用其他金属丝代替,并且需与设备容量相匹配。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干沙、干土灭火或用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使用导电的灭火剂和水灭火。
11、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凡移动式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12、在施工区域和出外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辆在便道上限速行驶,禁止夏季在河沟,水库游泳。
12、高温季节做好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间工作,有条件的宜搭设凉棚,带上冷饮,准备防暑药品。
13、做好宿舍生活卫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14、在宿舍内禁止做饭,点明火,禁止在床上吸烟,烟头不允许乱扔,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签收:.
编制:复核:
第5篇 机械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
1、机械设备在运转前,必须认真检查各部状况,确认良好后,做好启动前的各项准备,方准启动。
2、驾驶员操作要精力充沛、思想集中,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不准戏闹、闲谈、开玩笑,值班前和值班中严禁喝酒,严禁擅自改变机械的使用性能和改变派车单上指令的作业性质。
3、机械设备未停止运转,不准对设备进行任何项目保养,运转部件未停止时,不准接触其运转部分,启动臂在举升状态下,严禁一切人员进入臂下做任何作业。
4、在值班操作时,应认真监视机械运转情况,注视各仪表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如剧烈振动、异常、温度和压力突变等),要立即停机检查,并及时报告。
5、机械作业时,严禁在脚踏板上、机盖、机台、转盘上、起动臂下,操作台上、作业斗上等部位站人或搭乘人员。冰雪天气造成路面、作业场地硬滑,一定要严格操作规程,谨慎操作,冬季要严格放净冷却水,做到“一防、二吹、三哄车、四挂牌、五汇报”。
6、机械设备停止运转后,应放松或复原带负荷的部分,将可动悬挂件(如推土机刀片、装载机铲斗、挖掘机挖斗)放下、垫好,操作室内和操纵杆应放在空档位置,轮式机械应拉紧手制动,并锁好车门。
7、机械设备在工地临时停放时,必须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安全地段,严禁在险岩、塌方、边坡或可能受洪水、飞石、有害气体、火源等侵袭的场地停放。
第6篇 煤矿耙矸机和正头人员施工运行平行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一、工程概况
下山和 下山为了提高施工效率,在迎头打眼和耙矸机出矸时,需要进行平行作业,为保证顺利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特制订本安全技术措施。
二、安全技术措施
1、平行作业前,首先对工作地点的防护工作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施工安全。在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始工作。
2、由于 ,都是下山掘进,为了保证安全,并行作业前,必须对矸石面以上700×700×700mm的矸石进行破碎或提前进行出矸后,方准进行平行作业,防止大块矸石因自重过大,滚落较远伤人。
3、平行作业时,正头必须保证有5米的安全距离,并拉设警戒线,耙装机的地锚及回头滑轮的吊挂必须在5米的安全距离范围外。
4、使用耙矸机前,必须保证耙矸机固定牢靠,安全设施齐全,钢丝绳没有断丝、断股情况。
5、耙矸机司机必须人员固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上岗,并按标准化操作流程操作。
6、耙矸机在运行过程中,注意力集中发现异常要立即停止运行,处理好后方准进行作业。
7、正头工作人员和耙矸机司机要提前进行交流,正头工作人员给耙矸机司机摆灯时,耙矸机司机要立即停止操作,关闭按钮,取下手把开关进行闭锁后,正头工作人员方准上下。
8、正头工作人员在确认耙矸机已停运的情况下,在有一人看护的情况后方准进行上下出入,在出入时,应靠近巷帮行走,注意巷道矸石,防止滚落伤人。
9、正头施工人员应在,耙矸机绳道对应的异侧,防止矸石顺着耙矸机耙斗耙出的槽子滚落伤人。
10、正头装药期间,严禁耙矸机运行。
其他未尽事宜请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内规定执行。
第7篇 塔吊指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内容:
1、塔吊指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指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指挥须系安全带。
3、具有起重吊装的专业知识,熟悉塔吊的性能,并有熟悉的国际统一信号,指挥准确。
4、工作时应精神集中,不分辩率喝酒、打闹。
5、指挥要站在视野良好的地方,不准擅自离岗呈让他人代替自己上岗,要与司机配合好作业。
6、塔吊旋转半径范围内和起重臂下禁止非有关人员入内。
7、6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停止指挥高处吊装作业。
8、严禁冒险违章指挥。
第8篇 管理人员生活区防护棚安全技术交底
安装队伍名称:苏中公司
工程名称 | 金雀新城a2-6#楼 | 施工部位 | 管理人员生活区 | ||
分项工程 | 防护棚搭设 | 施工队伍 | 李玉洪木工班组 | ||
安全技术交底: 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防护棚搭设的基本要求,应经过特殊工种安全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作业人员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合格的安全带,穿防滑鞋,雨天禁止搭设作业;禁止酒后上岗;现场禁止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3、材料吊运方面:1、扣件必须装入吊篮内吊运;2、槽钢应捆绑牢固后方可吊运;3脚手板吊运必须用两根钢丝绳捆绑平稳、卡紧后方可吊运,搭设过程中不得将材料吊到防护棚上集中堆放。 4、搭设要求: 1、搭设范围为生活区北侧、东西侧共三边,内侧均为三立杆,立杆间距不大于1000mm; 2、东侧排距600mm,紧贴阳台雨蓬搭设;西侧排距1200mm,内侧紧贴板房;北侧排距1000mm,内侧紧贴板房; 3、雨蓬搭设总高度7500mm,下部搭设6700mm(比板房斜顶高200mm),上部搁置6块10500mm长双层衍架槽钢(见立面图),槽钢与钢管焊接; 4、上下层槽钢搁置钢管后铺设两层50mm厚木板。 5、吊运材料统一听从信号工指挥。 6、风力在六级以上,不得搭设,遇雨时要停止作业,夜间不得安排安装作业。(作业人员不得扒在防护棚平台四周临边休息) 7、在2m以上安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系扣好安全带,一端系扣在身端上,另一端系扣钢管上。 8、在安装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将工具和其它材料往下乱抛,以防坠物伤人。 9、搭设立面见附图。 | |||||
交底人: 2013年8月日 | 安全员: 2013年8月日 | 接底人: 2013 年 月日 |
第9篇 旋挖钻机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
一、 旋挖钻机施工人员应注意下列要求:
1、 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十大纪律;
2、 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做到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3、 操作人员必须了解设备的构造和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和保养要求;
4、 正确规范操作机械,谨慎驾驶,确保机械无损;
5、 严格把守驾驶关,工作时间严禁喝酒,严禁酒后登机操作,不得随意让非本机驾驶员登机操作;
二、 旋挖钻机拼装时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行走装置和动力装置完好;
2、 各连接件(螺丝、插销)牢固无松动;
3、 拔杆安装垂直,连接牢固无松动;
4、 钻杆料斗安装正确,连接牢固无松动;
三、 旋挖钻机行走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 应在平坦坚实的地上行走;
2、 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倾翻;
3、 履带响声异常或卡住时应立即刹车,停车行走,下机检查了;
四、 旋挖钻机作业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 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时作业、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倾翻或下滑;大雨、雾、雪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2、 预留足够的机械操作作业面(机身旋转半径范围内),操作时必须注意周围是否有人和障碍物,在机械回转半径范围内严禁人员逗留,听从专人指挥。
3、 检查护筒位置是否准确、护筒是否垂直,检查钻孔位有无地下障碍物(基础、管线),钻孔中注意保护地下相关设施等
4、 钻孔前应检查机械是否有障碍,严禁机械带病作业;
5、 应根据地质情况选择钻头和料斗,并根据钻进情况更换;
6、 成孔时应根据地质和钻进情况加压,不得为赶进度而盲目加压造成机械损坏;
7、 钻孔时若机架摇晃、移动、偏斜或钻头内发生有节奏响声时,应立即停钻,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钻,未查明原因不得强行启动;
8、 按要求做好施工记录,并对下一般做好交接;
五、 旋挖钻机停放应注意下列要求:
1、 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停放,尽量停放在无其它机械作业和行驶的地方,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倾斜;
2、 应关好电源、锁好门窗,防止机械失盗;
3、 完工时,机械应及时退场,放在基地仓库,做好防碰防雨保护;
六、 旋挖钻机保养应注意下列要求:
1、 切实管理好机械的零配件设备,不得随意丢失;
2、 要正常的为机械加机油、打黄油、以免损坏机械;
3、 定期清洗机械外壳,以保持机身洁净美观;
4、 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无法修复时应及时通知厂家;
七、 旋挖钻机施工配合方面注意下列要求:
1、 钢筋加工、混凝土浇注应协调钻孔同步有序进行;
2、 电缆应尽快架空设置,不能架起的绝缘电缆通过道路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 泥浆泵机、电焊机、空压机的电源必须符合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接地接保护零线牢固可靠,触电保护器动作灵敏;
4、 对钻出的泥土应及时运走,防止泥浆过满,益出地面,保持场地平整,做好文明施工;
5、 施工中应采取降噪音措施,减少扰民。
八、 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1、 由于施工现场窄小,应与基坑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发生坠落事故;
2、 旋挖机旋转过程中应防止与防护栏、龙门吊、围蔽板、现场材料相撞;
3、 不得随意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栏以及破坏施工现场的消防防火器材;
4、 严禁坐在基坑边围栏上,以防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5、 施工作业人员请勿逗留在基坑边;严禁向基坑抛掷物件;
6、 注意控制桩机的平衡度,以防发生翻车事故;
7、 装拆吊臂转动时应注意防止撞上龙门吊、桩机等机械设备或电气设备;
8、 严禁随意拆除现场防护栏;
9、 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工作,挖出的土方放到指定的位置堆放;
10、 作业过程中应多观察地面情况,发现异常应停止作业并通知现场管理人员;
第10篇 全体施工人员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日期:2013年8月17日
工程名称 | (安全员)签字 | 工 种 | 全体施工人员 | ||
一.工程概况: 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8月9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11月20日 二、交底内容:(高处及临边洞口作业) 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规定,戴好安全帽,并按要求着装。 2、在高处或临边部位作业时,必须穿防滑鞋,系好安全带。 3、酒后严禁从事高空及临边作业。 4、作业前要对操作现场的安全情况、使用的工具进行详细检查,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作业。 5、凡患有高血压、癫闲病、头脑反映迟钝等疾病不准在高处及临边处作业。 6、高处作业区域、临边、洞口处应设栏杆并指定专人监护。 7、在高处及临边洞口处的下方应采用张挂安全网等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8、高处作业中所用的材料应该堆放平稳,不可放在临边或洞口附近,也不可妨碍通行和装卸。 9、施工过程中若发现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务必及时报告并立即整改。 10、不得随意拆除洞口及临边的防护设施,不得攀爬、跨越和挪动维护设施。 11、上下楼必须走安全通道,严禁攀爬脚手架。 12、施工作业环境不安全时,禁止作业。 13、在施工现场要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交底人签字: | |||||
接受人(安全员)签字: |
注:本交底必须一式两份,生产班组、栋号工长各一份。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安全监察站监印
第11篇 施工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书
接收单位
项目各职能部门
编号
名称
施工安全管理人员
日 期
工程名称
铜黄高速公路th-c16标
交底对象
部门负责人
交底内容:
1、项目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2、必须熟悉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指导和规范各作业队的安全生产。
3、维护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在现场发现危险情况及时报告,参加抢险救护工作。禁止非专业人员使用和玩弄电器设备,在有危险品、易燃品、爆破作业的现场以及仓库、油库林区严禁烟火。
4、施工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和整改建议。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及规程的指令,有权制止施工现场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违章操作。
5、施工管理人员进入施工区,必须戴安全帽,扣好帽带,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严禁带家属、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作业。
6、凡从事2m以上高处作业人员,须定期进行体检,凡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贫血病等高空作业禁忌的人员,均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前,应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作业人员上方的牢靠处,流动作业时随摘随挂,穿好防滑软底鞋,扎紧袖口,衣着灵便;作业前应检查作业点行走和站立处的脚手板、临空处的栏杆或安全网,上、下梯子,确认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进行作业。在易断裂的工作面作业时,应先搭好脚手板,站在脚手板上作业,严禁直接踩在作业面上操作。尽量避免单人高空操作,作业中应注意自我保护和互相监护。
7、施工区域的风力达到六级(包括六级)以上、浓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高空和起重作业。
8、在汛期出现险情时,应及时安排施工人员撤离施工区域撤至安全位置,暴风、暴雨、雨雪过后,应对作业环境、高空作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和脱落等现象,应停止作业,并立即汇报。
9、严禁在起重臂下、吊物下停留和行走。当遇到高压电线断落时,周围20米内禁止人员入内,如果已在20米内,要单足或并足跳离危险区,防止跨步电压造成触电事故。
10、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禁止用其他金属丝代替,并且需与设备容量相匹配。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干沙、干土灭火或用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使用导电的灭火剂和水灭火。
11、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凡移动式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12、在施工区域和出外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辆在便道上限速行驶,禁止夏季在河沟,水库游泳。
12、高温季节做好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间工作,有条件的宜搭设凉棚,带上冷饮,准备防暑药品。
13、做好宿舍生活卫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14、在宿舍内禁止做饭,点明火,禁止在床上吸烟,烟头不允许乱扔,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签收:.
编制: 复核:
第12篇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6)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六)
一、机械设备在运转前,必须认真检查各部状况,确认良好后,做好启动前的各项准备,方准启动.
二、驾驶员操作要精力充沛,思想集中,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不准戏闹,闲谈,开玩笑,值班前和值班中严禁喝酒,严禁擅自改变机械的使用性能和改变派车单上指令的作业性质.
三、机械设备未停止运转,不准对设备进行任何项目保养,运转部件未停止时,不准接触其运转部分,启动臂在举升状态下,严禁一切人员进入臂下做任何作业.
四、在值班操作时,应认真监视机械运转情况,注视各仪表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如剧烈振动,异常,温度和压力突变等),要立即停机检查,并及时报告.
五、机械作业时,严禁在脚踏板上,机盖,机台,转盘上,起动臂下,操作台上,作业斗上等部位站人或搭乘人员.冰雪天气造成路面,作业场地硬滑,一定要严格操作规程,谨慎操作,冬季要严格放净冷却水,做到'一防,二吹,三哄车,四挂牌,五汇报'.
六、机械设备停止运转后,应放松或复原带负荷的部分,将可动悬挂件(如推土机刀片,装载机铲斗,挖掘机挖斗)放下,垫好,操作室内和操纵杆应放在空档位置,轮式机械应拉紧手制动,并锁好车门.
七、机械设备在工地临时停放时,必须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安全地段,严禁在险岩,塌方,边坡或可能受洪水,飞石,有害气体,火源等侵袭的场地停放.
第13篇 付井开碴升降人员安全技术措施格式怎样的
1. 付井上、下把钩信号工应认真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持证上岗。
2.升降人员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付井上、下进车侧的挡车器必须闭合,机车不准往井口顶罐;
(2) 、如果罐笼内有罐时,由把钩工负责将罐推出罐笼,然后盖好挡帽,才准进入罐笼;
⑶ 、罐笼每次提升人数不准超过28人;
(4) 、严禁人员和物料同钩提升;
(5) 、携带有危险品,如(火药、雷管)人员严禁和其它人员同罐笼上下;
(6) 、开车信号发送之前,把钩工应详细检查乘罐笼人员肢体或携带的工具有无突出罐笼之外,确认无问题后,关上罐门和栅栏门,最后发送开车信号,否则不准发送信号开车;
(7) 、信号工传递信号要清晰、准确,停车信号声音要长;
(8) 、井底托罐笼装置应收回,防止墩人;
(9) 、信号、把钩工应坚守岗位,配合安监人员维护好上、下人秩序,监督好人员上下罐笼情况;
(10) 、信号发出后人员不得再出入罐笼。
3. 开碴、升降物料(设备)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必须等罐笼停稳两码轨道与罐笼内轨道搭平时,把钩工方可通知信号工,操作推车机往罐笼里顶罐;
(2) 、人工往罐笼里推罐时,人员要站在罐的后面,严禁用手拉或着在罐的侧面推罐上罐笼;
⑶ 、升回特殊物料(设备)罐,如:长料、大型设备、超高、超长超宽等罐时,把钩工上罐前要详细检查物料(设备)的捆绑情况,罐的完好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上罐后,要详细检查罐笼内的自动挡是否起作用,以及罐笼内的设备物料罐的长度是否伸出罐笼,待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发信号开车;
(4) 、超过4m长的物料,设备不准从付井罐笼上、下。副井严禁升坑及回超重设备(最大载重6吨)及负力超过2吨重物;
(5) 、机车往井口或井底顶罐时,司机必须与信号工联系好并停止往罐笼里上罐;
(6) 、严禁使用机车直接往罐笼里顶罐;
(7) 、如罐在井底罐笼内掉道后,必须将罐掩好,并检查有无伸出罐笼外,通知井口信号工,提升到井口上道,上道时要通知车房切断绞车电源,上道后再通知送电。
(8) 、处理罐笼里的掉道罐,断轴罐等情况时,人员严禁站在罐的两侧,使用顶镐、撬棍时,要将罐掩好。
4、 信号房信号工应收齐上、下信号工信号后,方可向车房司机发开车信号。
5、 井底信号工发信号时,不得越过信号房直接向车房发出开车信号。必须在罐笼门与安全门关闭及其它安全设施工作正常时方可向上井口信号工发送信号。
6、 井上、下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出开车信号。
7、 如需撑车时,上、下信号工必须联系好,方可进行撑车作业。调绳撑车使用4号钟和5号钟。(信号盘信号规定:1号钟停车,2号钟回车,3号钟开车,4号钟慢回车,5号钟慢开车,紧急停车信号—紧急停车信号按钮。)
8、 工作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必须向车房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待处理好后再开车。
9、 在岗期间信号、把钩工要密切配合,当把钩工向信号工发出信号后,在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信号开车。
10、 信号发出后,信号工不得离开信号房,并密切监视提升容器、信号显示系统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运行方向与发送信号不否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待查明原因并处理好后方可重新发送信号。对事故隐患,应立即汇报有关领导解决处理。
11、 发出开车信号后,一般不得随意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必须先发送停车信号后再发送其它种类信号。
12、 井底、井口信号工接班期间必须试验井底、井口各种信号闭锁及检查安全装置的完好状况。
13、 其它未尽事宜,按有关规程措施执行。
第14篇 专业人员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
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新浒花园四区一期一标
交底项目(部位)
专业人员临时用电
交底日期
交底内容(安全措施与注意事项):
1.一般规定
(1)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3)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
②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③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
④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4)电工接受施工现场暂设电气安装任务后,必须认真领会落实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内容,施工用电线路架设必须按施工图规定进行,凡临时用电使用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应按正式线路架设。改变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必须经原审批单位领导同意签字,未经同意不得改变。
(5)电工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酒后不准操作。
(6)所有绝缘、检测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保证正确可靠接地或接零。所有接地或接零处,必须保证可靠电气连接。保护线pe必须采用绿/黄双色线,严格与相线、工作零线相区别。不得混用。
(7)电气设备的设置、安装、防护、使用、维修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的要求。
(8)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
(9)电气设备小带电的金属外壳、框架、部件、管道、金属操作台和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柱等,均应做保护接零。
(10)定期和不定期对临时用电工程的接地、设备绝缘和漏电保护开关进行检测、维修,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建立检测维修记录。
(11)建筑工程竣工后,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应按顺序先断电源,后拆除。不得留有隐患。
2.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1)三级配电,配电箱根据其用途和功能的不同,一般可分为三级:
①总配电箱(又称固定式配电箱)。总配电箱用符号“a”表示。总配电箱是控制施工现场全部供电的集中点,应设置在靠近电源地区。电源由施工现场用电变压器低压侧引出的电缆线接入,并装设电流互感器、有功电度表、无功电度表、电流表、电压表及总开关、分开关。总配电箱内的开关均应采用自动空气开关(或漏电保护开关)。引入、引出线应穿管并有防水弯。
交底人
接受交底班组长
接受交底人数
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并保存(一式三份。班组一份、安全员一份、交底人一份)。
专业人员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编号:5aj0205—02
施工单位 | 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工程名称 | 新浒花园四区一期一标 | ||||||
交底项目(部位) | 专业人员临时用电 | 交底日期 | |||||||
交底内容(安全措施与注意事项): ②分配电箱(又称移动式配电箱)。分配电箱用符号“b”表示。其中l、2、3表示序号。分配电箱是总配电箱的一个分支,控制施工现场某个范围的用电集中点,应设在用电设备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箱内应设总开关和分开关。总开关应采用自动空气开关,分开关可采用漏电开关或刀闸开关并配备熔断器。 ③开关箱。直接控制用电设备。开关箱与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m,与分配电箱的距离不得大于30m。开关箱内安装漏电开关、熔断器及插座。电源线采用橡套软电缆线,从分配电箱引出,接入开关箱上闸口。 ④配电箱及其内部开关、器件的安装应端正牢固。安装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配电箱为固定式配电箱,其箱底距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配电箱不得置于地面上随意拖拉,应固定在支架上,其箱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⑤配电箱内的开关、电器,应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体内,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做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通过零线端子板连接。 ⑥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面.并加护套保护。进、出线应分路成束,不得承受外力,并做好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线口直接接触。 ⑦配电箱内的开关及仪表等电器排列整齐,配线绝缘良好,绑扎成束。熔丝及保护装置按设备容量合理选择,三相设备的熔丝大小应一致。三个及其以上回路的配电箱应设总开关,分开关应标有回路名称。三相胶盖闸开关只能作为断路开关使用,不得装设熔丝,应另加熔断器。各开关、触点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配电箱的操作盘面不得有带电体明露。箱内应整洁,不得放置工具等杂物,箱门应有锁,并用红色油漆喷上警示标语和危险标志,喷写配电箱分类编号。箱内应设有线路图。下班后必须拉闸断电,锁好箱门。 ⑧配电箱周围2m内不得堆放杂物。电工应经常巡视检查开关、熔断器的接点处是否过热。各接点是否牢固,配线绝缘有无破损。仪表指示是否正常等。发现隐患立即排除。配电箱应经常清扫除尘。 ⑨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2)两级漏电保护。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应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施工现场的漏电保护开关在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上安装的漏电保护开关的漏电动作电流应为50~100ma,保护该线路;开关箱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的漏电动作电流应为30ma以下。 漏电保护开关不得随意拆卸和调换零部件,以免改变原有技术参数。并应经常检查试验,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查明原因,严禁带病使用。 | |||||||||
交底人 | 接受交底班组长 | 接受交底人数 |
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并保存(一式三份。班组一份、安全员一份、交底人一份)。
第15篇 付井开碴升降人员安全技术措施
1. 付井上、下把钩信号工应认真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持证上岗。
2.升降人员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付井上、下进车侧的挡车器必须闭合,机车不准往井口顶罐;
(2) 、如果罐笼内有罐时,由把钩工负责将罐推出罐笼,然后盖好挡帽,才准进入罐笼;
⑶ 、罐笼每次提升人数不准超过28人;
(4) 、严禁人员和物料同钩提升;
(5) 、携带有危险品,如(火药、雷管)人员严禁和其它人员同罐笼上下;
(6) 、开车信号发送之前,把钩工应详细检查乘罐笼人员肢体或携带的工具有无突出罐笼之外,确认无问题后,关上罐门和栅栏门,最后发送开车信号,否则不准发送信号开车;
(7) 、信号工传递信号要清晰、准确,停车信号声音要长;
(8) 、井底托罐笼装置应收回,防止墩人;
(9) 、信号、把钩工应坚守岗位,配合安监人员维护好上、下人秩序,监督好人员上下罐笼情况;
(10) 、信号发出后人员不得再出入罐笼。
3. 开碴、升降物料(设备)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必须等罐笼停稳两码轨道与罐笼内轨道搭平时,把钩工方可通知信号工,操作推车机往罐笼里顶罐;
(2) 、人工往罐笼里推罐时,人员要站在罐的后面,严禁用手拉或着在罐的侧面推罐上罐笼;
⑶ 、升回特殊物料(设备)罐,如:长料、大型设备、超高、超长超宽等罐时,把钩工上罐前要详细检查物料(设备)的捆绑情况,罐的完好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上罐后,要详细检查罐笼内的自动挡是否起作用,以及罐笼内的设备物料罐的长度是否伸出罐笼,待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发信号开车;
(4) 、超过4m长的物料,设备不准从付井罐笼上、下。副井严禁升坑及回超重设备(最大载重6吨)及负力超过2吨重物;
(5) 、机车往井口或井底顶罐时,司机必须与信号工联系好并停止往罐笼里上罐;
(6) 、严禁使用机车直接往罐笼里顶罐;
(7) 、如罐在井底罐笼内掉道后,必须将罐掩好,并检查有无伸出罐笼外,通知井口信号工,提升到井口上道,上道时要通知车房切断绞车电源,上道后再通知送电。
(8) 、处理罐笼里的掉道罐,断轴罐等情况时,人员严禁站在罐的两侧,使用顶镐、撬棍时,要将罐掩好。
4、 信号房信号工应收齐上、下信号工信号后,方可向车房司机发开车信号。
5、 井底信号工发信号时,不得越过信号房直接向车房发出开车信号。必须在罐笼门与安全门关闭及其它安全设施工作正常时方可向上井口信号工发送信号。
6、 井上、下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出开车信号。
7、 如需撑车时,上、下信号工必须联系好,方可进行撑车作业。调绳撑车使用4号钟和5号钟。(信号盘信号规定:1号钟停车,2号钟回车,3号钟开车,4号钟慢回车,5号钟慢开车,紧急停车信号—紧急停车信号按钮。)
8、 工作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必须向车房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待处理好后再开车。
9、 在岗期间信号、把钩工要密切配合,当把钩工向信号工发出信号后,在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信号开车。
10、 信号发出后,信号工不得离开信号房,并密切监视提升容器、信号显示系统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运行方向与发送信号不否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待查明原因并处理好后方可重新发送信号。对事故隐患,应立即汇报有关领导解决处理。
11、 发出开车信号后,一般不得随意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必须先发送停车信号后再发送其它种类信号。
12、 井底、井口信号工接班期间必须试验井底、井口各种信号闭锁及检查安全装置的完好状况。
13、 其它未尽事宜,按有关规程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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