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保护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有效的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车间、处室的安全卫生管理。
2 主题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安全卫生环保检查等管理办法。
3 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3.1 职责
3.1.1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新员工及特殊工种人员的办班培训、考试。
3.1.2制造处负责各种安全卫生教育工作。
3.1.3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受教育人员的组织及协调工作,完成员工及本车间教育。
3.2新员工三级安全卫生教育
3.2.1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包括厂级、车间(处室)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3.2.2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对象,由人力资源处确认签定合同的新进厂员工和代培实习人员。
3.2.3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内容
a厂级教育内容包括: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工厂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工厂安全卫生管理,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
b车间(处室)级教育内容包括:本单位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c班组级教育内容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中安全注意事项,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劳保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防火防盗安全。
3.2.4三级安全卫生教育组织实施
a工厂新招员工、代培实习人员,由人力资源处在分配工作前将人员组织好,通知制造处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厂级教育。
b新招员工、代培实习人员经工厂级教育后接收单位在接收新员工同时,完成车间(处室)和班组(岗位)两级教育。
3.2.5三级安全卫生教育管理
新进厂员工完成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后,按工厂、车间(处室)、班组三级认真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由制造处安全管理部门存档,并作为领取劳保护具的依据。
3.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3.3.1工厂特种作业范围
a电工作业
b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c起重和起重机械作业
d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e锅炉、压力容器作业
g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直辖市政府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
3.3.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复训(按cb5306-85执行)取得有效证件后,由人力资源处、制造处登记备案。
3.4专(兼)职安技员的培训
3.4.1专(兼)职安技员的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
3.4.2学习上级近期颁发的有关文件、条例、专业技术知识,及工厂安全卫生情况。
3.5复工教育:凡长假人员、下岗人员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接受本单位复工安全卫生教育。
4 安全卫生环保检查
4.1 职责
4.1.1制造处负责国家及工厂颁发的有关安全环保法规、法令和制度的贯彻与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环保工作的布置、检查、考核工作。
4.1.2各单位主管领导应直接、具体对安全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全面落实。
4.1.3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制造处进行安全卫生环保综合检查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专项检查。
4.2 检查形式及内容
4.2.1工厂综合性安全卫生环保检查
安全卫生环保大检查每年四次,四大节假日各一次。
安全卫生环保大检查由主管领导带队制造处、办公室、综合管理处、设备管理处、保卫处、人力资源处、工会等职能部门参加检查。
4.2.2工厂级综合性安全环保大检查内容
a查思想:各单位主管领导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以对企业、对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安全环保工作,是否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作。
b查教育:是否对员工经常进行安全环保教育,班前会是否做到了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
c查制度:各单位是否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环保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工厂规章制度,是否做到“先安全,后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d查隐患整改:对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是否按时落实整改。
e查生产现场:员工是否遵循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定,是否有“三违”行为,本单位的安全环保设施、作业环境是否进行重点控制。
f查组织形式: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是否健全完善、职责明确。
4.2.3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
a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由制造处组织,装备保证车间、保卫处按各自专业负责检查。
b专业性检查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起重机械、动力管线、环保、工业卫生、锅炉、压力容器等。
c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每年冬夏季各进行一次。
4.2.4 日常安全环保检查
a安全环保制度,员工遵章守纪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的情况。
b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
c各种机械、电器、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
d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运输作业的安全运行情况。
e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及安全使用情况。
4.3 隐患整改
4.3.1制造处安全检查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向责任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4.3.2在检查中若发现或各车间(处室)向制造处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可能给工厂财产和员工生命造成危害,制造处对现场要采取临时措施或派人监护,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3.3制造处负责将主管领导签署的整改意见通知责任单位和整改单位负责人,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3.4对事故隐患、各单位应按整改通知要求按时完成,将整改情况反馈到制造处存档;若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在必须采取临时措施的同时,应向制造处说明原因,并同时作出整改计划,报制造处调整整改期。
5 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
5.1 职责
5.1.1企业领导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年度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及审批。
5.1.2年度安全环保项目由各车间(处室)提出申报计划。
5.1.3制造处负责审查、监督、检查安全环保计划的实施和考核。
5.2 技术措施计划范围和内容
5.2.1 安全技术
以预防工伤事故为目的的一切措施,以保护、保险、信号装置以及安全防爆措施。
5.2.2 工业卫生技术
以改善有害员工健康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并与企业环境保护措施相结合为防尘、防暑、放毒、防噪音、防震等措施。
5.2.3有关保证生产方面
所需要的设施,指企业部分车间劳动环境与劳动条件较为恶劣的场地,所需的沐浴室、更衣室、消毒间、女工卫生间等。
5.2.4 安全教育、宣传、竞赛等
所需的设施主要是安全技术教育教材、图书、仪器、安全技术培训班等所需要的设施。
5.3 申报安全环保项目的要求
5.3.1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或相关要求,对照安全技术等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结合工厂特点,提出申报项目;也可由制造处根据上年度安全管理状态,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改造项目。
5.3.2安措项目申报时,以正规书面形式(a4纸打印),并附安措项目的图纸及有关资料和材料清单。
5.3.3下一年安措项目申报材料于当年10月底前报到制造处,申报材料必须具备详细的可行论证报告。
5.4 安全环保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5.4.1年度安全环保计划由制造处编制,每年12月前制造处应将下一年度安全环保项目草案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5.4.2主管领导每年年底前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下年度安全环保项目计划草案。
5.5 安全环保计划的执行
5.5.1安全环保计划按月考核,由制造处负责,各项安全环保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特殊情况应在计划完成当月提出具体意见,经制造处同意后修改计划完成时间,否则按未按期完成处理。
5.5.2制造处负责检查督促、协调安全环保计划的实施情况。
5.6临时小型安全环保项目
5.6.1临时小型安全环保项目,主要是指生产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安全隐患整改项目。
5.6.2小型安措项目各单位提出,经制造处核实、签报工厂领导审批
5.7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完工验收
5.7.1安全环保项目完工后,由设备管理处、制造处组织验收。
5.7.2凡构成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增值的安措项目,由设备管理处主持,生产制造处参与,使用单位向装备保证车间点交,项目的资料、图纸由装备保证车间保存。
6 职业卫生管理
6.1 职责
6.1.1制造处负责制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档案及统计报表制度,开展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培训,劳动卫生教育。
6.1.2制造处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定期体检、复查、治疗、休养,参与劳动能力鉴定。
6.1.3制造处组织会同设备部门、工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工业卫生项目落实,掌握职业危害情况,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完善劳动保护措施。
6.1.4设备部门负责防尘防毒设备检查,纳入月设备完好考核,制造处负责防尘防毒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工作内容
6.2.1制造处、工会等职能部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职业卫生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6.2.2制造处按规定不定期检查有害作业规程,对有害作业坚持隔离操作,封闭作业,选择无毒或低毒原材料。
6.2.3制造处负责督促检查职工应按规定佩带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6.2.4有关职能部门对从国外引进的在生产使用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应同时引进或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进行检查,提出可行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执行。
6.2.5有毒有害作业点应按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环境尘、毒、物理因素布点监测原则》规定,确定尘、毒、物理因素监测点。
6.2.6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点定期监测制度,监测周期按《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工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6.2.7开展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技术效果评定,确保其正常运行。
6.2.8人力资源处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
6.2.9凡经工业卫生防治部门确诊有职业过敏或患有器质性疾病不能从事有害作业者,经生产制造处备案,由人力资源处给予安排,经确认鉴定为职业病者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根据职业接触有害因素情况,按《职业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有关内容选择项目定期健康检查。
6.2.10建立健全从事接触有害因素及职业病患者健康档案,并进行动态观察,按规定从六个方面认真填写。
7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穿戴、更换、回收和报废等事项的管理。
7.1 职责
7.1.1 制造处职责
7.1.1.1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每月将次月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申请表报送采购处。涉及全厂员工工作服等劳保用品的,另报计划。
7.1.1.2 对采购回厂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经制造处验收合格方可入库。
7.1.1.3 指定专人负责,根据人力资源处的《职工到职通知》确认的工种(职务)和员工的不同劳动条件,按照附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审批发放。
7.1.1.4 制造处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现场违反劳保用品使用、穿戴的行为。
7.1.2 采购处职责
7.1.2.1 按照制造处计划,采购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所购数量、质量负责。
7.1.2.2 采购处遵循货比三家、控制成本的原则采购。
7.1.3仓储处职责
7.1.3.1对采购回厂的劳动防护用品数量清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7.1.3.2按照审批的领料单品种、数量准确发放。
7.1.3.3每月清点库存劳保用品数量,交制造处。
7.1.3.4发现劳保用品有数量、质量问题,及时报告。
7.1.4领用单位职责
7.1.4.1根据生产(工作)量,按照使用期限如实开具领料单经制造处审批后,到仓储处劳保仓库领取。
7.1.4.2负责要求本单位员工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立即纠正。
7.1.4.3各单位领导应经常向员工宣传正确使用和爱护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7.1.4.4对特护用品和工作服建立发放档案,劳保用品不得挪作他用。
7.1.4.5负责对需回收劳保用品的定期回收。
7.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
在生产现场凡属必须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则配发防护用品,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但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则发放防护用品的时间不同(见附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7.3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7.3.1 从事复合作业的人员,按人力资源处核定的基本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兼职从事其他作业的人员,按工种标准发给必备的防护用品。
7.3.2安全帽、安全带、防毒护具、喷沙衣等防护品的发放均按生产环境的需要配发。
7.3.3凡办理长假、待岗或其他原因连续离岗半年以上者,相应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
7.3.4加强对防护用品领用的管理,建立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领用卡和车间(处室)级个人台帐,职工内部调动其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跟随调动,并长期保存。
7.4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7.4.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善使用保管,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由本人负责赔偿。
7.4.2员工在生产作业时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7.4.3凡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披发、长发,必须戴好工作帽或发网。
7.4.4严禁带手套、敞开衣襟、袖口操作旋转机械。
7.4.5高速切屑磨削或颗粒飞溅的场所必须配戴护眼镜。
7.4.6尘毒作业必须配戴防尘口罩或防毒护具。
7.4.7高处作业、非固定支撑面上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系扣在牢固的结构件上方。
7.5工作服发放、使用穿着、回收管理
工作服,是指长袖衬衣裤、短袖衬衣裤、夹克工作服、防寒服,是为了规范管理、树立工厂形象,发给本厂在岗职工和短期合同工使用的劳保用品。
7.5.1职工工作服的管理
7.5.1.1发放。厂属各单位得到发放工作服的通知后,据实统计姓名、型号、规格、数量,按时报制造处。
7.5.1.2领取。各单位得到领取通知后,开具领料单经制造处审批后,到仓储处劳保仓库领取或由仓储处送到各单位。
7.5.1.3使用穿着。工厂发给职工的工作服,不得转让、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工作服的穿着应端正、规范。着装时,衣扣必须扣齐,禁止漏扣、不扣、袒胸露怀等现象的发生。
7.5.1.4 定期回收。新发放工作服时,由各单位统一全数收集上一次所发同类工作服,交劳保仓库。
7.5.1.5离厂收回。凡是离厂人员,必须将所领工作服全数交到劳保仓库,缺失的照原价赔偿。赔偿金交到财务处,方可办理离厂手续。工作服被盗的,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证实被盗的证明可免交。
7.5.2短期合同工工作服的管理
7.5.2.1领取工作服。由用人单位开具领料单到制造处审批后,到财务处交押金(金额临时通知)。领取工作服时,用人单位同时附“领用人员情况表”(明确领用人姓名、班组、领用时间)一式两份,制造处和财务处各一份。
7.5.2.2财务处按审批数量收取押金,经办人在领料单上签字或加盖现金收讫章。
7.5.2.3仓储处凭财务处签字或加盖现金收讫章后的领料单发放工作服。
7.5.2.4短期合同工工作服的穿着、使用、回收与职工相同。
7.5.2.5短期合同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后退还押金;因个人原因或被企业除名、辞退、解除合同离厂的不退还押金。
7.6 建档
由制造处、仓储处和领用人单位建立个人工作服领用、回收台帐。
7.7 处理
回收的工作服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一律交回仓储处,可用的由仓储处妥善保管,供一线职工换用;不能用的由制造处作报废处理。
7.8处罚
在生产现场没穿戴或没正确穿戴所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按照重庆潍柴发动机厂《职工奖励、处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罚。
8 现场安全管理
8.1 职责
8.1.1各车间(处室)负责各自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8.1.2制造处对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并完成检查记录。
8.2 管理内容及要求
8.2.1劳保用品穿戴
a员工在生产施工中必须按操作规程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b凡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披发、长发,必须戴好工作帽或发网。
c严禁带手套、散开衣襟、袖口操作维修旋转机床或设备。
d高速切屑磨削或颗粒飞溅的场所必须配戴防护眼镜。
e尘毒作业必须配戴防尘口罩或防毒护具。
8.2.2 作业人员
a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后独立上岗。
b厂区内非吸烟点严禁吸烟。
c严禁酒后上岗、干私活
d高处作业非固定支撑面上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系扣在牢固的结构件上方,禁止任意扔物。
e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内同时作业。
8.2.3 指挥人员
a各级现场生产指挥人员应执行工厂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对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应积极采取措施整改。
b严禁违章指挥,无知和蛮干等不安全行为。
c遇有复杂的安全技术问题、危险作业现场,应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安全措施后作业。
8.2.4 文明作业
a作业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凉鞋和背心短裤。
b严禁嬉戏打闹,离岗和睡觉。
c工件、材料、工具摆放整齐平稳,不占用安全通道,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d生产现场使用的工装、型板、待加工工件等要摆放稳妥,高度不超过1.5米。
8.3 工具、设备
8.3.1手持电动、风动工具。
a防护罩盖或手柄完好无损。
b电动工具开关无失灵、缺损、破裂、插头无破损,规格相符。
c电缆应采用橡胶套软线,无缺损、破裂、接头。
d装夹砂轮应使用专用工具,必须符合要求。
8.3.2起重机械设备
a各种吊索卡具在使用前要详细检查,凡有变形、扭曲或严重磨损等不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b起重吊索具应挂放整齐,无乱仍乱放的现象。
c起重机械各传动机构、制动装置、限位装置可靠灵敏。
8.3.3电气设备
a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
b电网接地系统可靠,接地电阻符合要求,有定期检查测试记录。
c临时电源线路必须选用绝缘良好的导线,敷设高架有明显的标志,地面敷设时穿管保护。
8.3.4电焊机、气割工具、电焊工具
a电焊机必须装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线。
b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的接线处有屏护罩。
c每台应有单独的开关控制,不得几台共用一个开关,不用时断开电源。
d电焊机应防止潮湿、日晒和雨淋等。
e气割、焊具应完好,无漏气,使用完后关闭气源。
f氧气和乙炔胶管不能混用,氧气为红色胶管。在新胶管使用前应吸除内部的灰尘。
8.3.5 机加设备
a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应保持完好与设备运转联锁。
b操作人员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做到“三好”“四会”严禁超负荷运行。
8.3.6 机动车辆
a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
b驾驶车辆时必须思想集中,严禁酒后、超速等驾驶。
c进入厂门、车间、库房限速5km/h.
d车辆载物必须平稳、固定牢固,严禁超载运输。
9 工伤事故管理
9.1职责
9.1.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或直接报告制造处和工厂领导。
9.1.2制造处和工厂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上报。
9.1.3发生事故单位应快速组织救护,保护现场。
9.2 工伤认定
9.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9.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
9.2.3 患职业病
9.2.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3 事故报告和处理原则
9.3.1发生事故由事故单位在24小时内报告制造处,凡重伤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9.3.2对伤者的救护应及时有效。
9.3.3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制造处和责任单位各留存一份长期保存。
9.3.4重伤以上事故,根据伤者医疗终结由单位和伤者本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经过报告,报制造处留存。
9.4 事故调查
9.4.1轻伤、轻微伤制造处会同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9.4.2重伤事故由主管领导或指定人员组织制造处、人力资源处、工会、纪委等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4.3死亡事故由主管领导会同地方有关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4.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9.5 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9.5.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9.5.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9.6事故调查组职责
9.6.1查明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及建议。
9.6.2确定事故责任者。
9.6.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9.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9.7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任务
9.7.1现场物证的收集
a收集现场破损的部件、破片、残留物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
b收集的物件必须保护原样,不准冲洗与涂擦。
9.7.2与事故有关材料的收集
a受伤者的年龄、姓名、工种、安全教育情况等。
b出事当天伤者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作业位置等。
c受伤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d与事故发生的有关事项的收集。
9.7.3现场材料的收集
a现场目击者的材料。
b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现场全貌、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录像等)。
9.7.4召开调查分析会,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9.7.5写出调查报告。
9.8 伤亡事故的分析
9.8.1事故调查组将收集到的材料进行整理,逐一排队进行分析。
9.8.2分析范围
a受伤部位
b受伤性质
c事故起因物
d事故致害物
e伤害方式
f不安全状态
g不安全行为
9.8.3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9.8.4分清事故的责任
9.8.5制定防范措施
9.9 事故的处理
9.9.1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9.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隐患危险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工厂主管部门或者工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3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够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4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
10 女工特殊保护
10.1 职责
10.1.1厂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业务指导。
10.1.2工会对整个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0.2 工作内容
10.2.1各单位应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女职工给予劳动保护,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人员。
10.2.2工厂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加强劳动保护,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进、设备更新等各种途径改善劳动条件。
10.2.3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女职工,在有特殊生理机能变化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尤其在发现怀孕,应立即调离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直至婴儿断奶后再回原岗位。
10.2.4对孕期和有两次自然流产史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10.2.5对经期女职工应当给予适当休息,经期不得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或低温、冷水、野外工作等。
10.2.6哺乳不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45分钟,多胞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45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1.1 职责
11.1.1制造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检查监督。
11.1.2制造处、质量处负责危险化学品贮存管理。
11.1.3使用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管理。
11.2工作内容
11.2.1制造处是危险化学品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检查监督。
11.2.2采购生产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公安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审批手续统一归口采购。
11.2.3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由相关知识的人员押运、交接、验收办理相应手续。
11.2.4剧毒危险化学品应集中存放在一级库内,单独存放,双人双锁保管。
11.2.5各类危险化学品应标明名称、性能、消防方法等应急安全保护措施。
11.2.6易挥发且相互易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品,不能同柜或同库存放。
11.2.7贮存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必须建立发放记录台帐,记录品名、数量、发放日期、领取人必须签名。
11.2.8剧毒化学危险品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责任制,加强防范措施。对剧毒化学危险品的使用情况要填写原始记录备查。
11.2.9危险化学品库必须有明显的防火标志足够的消防器材,区域内严禁明火,电气设备的开关不得装设在化学危险品库内。
11.2.10危险化学品库保管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内。
12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12.1职责
12.1.1设备管理处负责起重机械的技术、鉴定、维修、保养、更新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存相关技术资料挡案。
12.1.2制造处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复训、取证工作。
12.1.3各车间(处室)负责起重机的日常管理及维护,解决查出的隐患及问题。
12.2起重机械的购置
12.2.1工厂购置起重机必须在质检部门认可,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并有产品合格证。
12.2.2在起重机的明显部位应有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和其他所需参数等内容的固定金属标牌。
12.2.3设备部门必须对各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包括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维修、检查和实验等记录。
12.2.4起重机械的性能不得任意改变,使用单位若确需改变其性能,需制定详细的工艺技术方案,提交设备能源处批准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经设备能源处进行技术鉴定、认可,方可启用。
12.3起重机械的要求
12.3.1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电气安全的要求,各种电器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gb6067--85的设计要求,起重机应设有响铃等信号装置。
12.3.2起重机的卷扬、行车、旋转和变幅等机构必须装有可靠的制动器。
12.3.3各种起重机的梯子、平台、走台和桥式起重机的梁连都应设有不低于1050mm的防护栏杆,各传动装置的危险部位应设有防护罩和防护栏杆。
12.3.4电动起重机必须装有卷扬限制和行程限制器,卷扬限制器应使用滑轮在上升到离卷扬极限300mm以前时自动停止。行程限制器应使起重机在驶近轨道末端或同一轨道上其它起重机靠近时,或在悬臂转到最大角度自动停止。在轨道上转动的电动起重机,都必须在轨道终端设置末端立柱和缓冲器,这种安全限制器禁止当作刹车用。
12.3.5电动起重机的金属构架、轨道以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其他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都必须有保护性接地。
12.3.6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仓门,应设有联锁保护器。当门打开时起重机联锁断电保护。
12.3.7桥式起重机和其他供电滑线的悬臂起重机,供电主滑线应在非导电接触面涂红色油漆,装设带电的指示灯。
12.3.8起重机的各主要零部件如:吊钩、钢丝绳、卷筒、滑轮、制动器、制动轮等,均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
12.4 起重机械的操作
12.4.1起重机应由专职司机或使用人,机修人员、专人负责日常检查保养,执行交接班制度。
12.4.2起重司机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行车驾驶起重作业。
12.4.3学徒的实习培训驾驶期为半年,在实习培训期间应当指派正式司机随机教练,不准单独操作。单位新培训行车司机,必须报告人力资源处、制造处备案。
12.4.4每班使用前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检查、试吊等工作。
12.4.5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统一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指挥动作明确,司机听从一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操作,但任何人发出的停车信号司机都应立即停车。
12.4.6起重机吊运的重物应捆缚吊挂牢固平稳,吊运带有锋口利角的重物时垫好衬垫,吊运时应先吊离地面500mm试吊,证实吊挂牢靠、制动性能良好和起重机平稳后,再继续起吊。
12.4.7起重机在吊物运行过程中,一般应走安全通道,禁止吊物从人头上越过,禁止在吊物上站人,禁止对吊挂着的物体进行加工,不准吊着物体长时间停留,如遇特殊情况时吊物周围应设有明显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派专人监护。起重机在吊着物件时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12.4.8当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人员从事检修工作,禁止从一台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起重机上。除停车检修外,禁止在桥式起重机的轨道上站立或行走。
12.4.9悬臂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工作时,其悬臂所及区域内禁止有人,任何情况下吊臂不得站人。
12.4.10起重机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吊运通道应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等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吊运中发生碰撞。
12.4.11起重机使用应建立设备的保养、检查、维修制度。
13 气瓶安全管理
13.1 职责
13.1.1采购处负责生产中使用的气瓶质量、技术状态。
13.1.2制造处对气瓶的安全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
13.1.3现场使用的气瓶、库存气瓶和运输中气瓶的安全,分别由直接使用者、保管者和运输者各自负责。
13.2 气瓶采购
13.2.1采购处根据生产需要进行采购,采购的气瓶应与国家标准的规定相符,安全附件齐全。
13.3气瓶运输
13.3.1汽车运输应有相应的资格,安全标识明显。
13.3.2必须配带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13.3.3吊装时严禁使用钢绳和链绳直接捆绑吊运。
13.3.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不得与油脂同车运输。
13.3.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得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13.3.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暴晒。
13.3.7溶解乙炔瓶不应长途运输。
13.4气瓶储存的一般原则
13.4.1气瓶储存应置于专用仓库,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3.4.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13.4.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放置,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13.4.4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
13.4.5对于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储存不得超过三十立方米(相当于5瓶)。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同室储存,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3.5气瓶使用
13.5.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使用。
13.5.2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米(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13.5.3气瓶使用中直立放置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使用。
13.5.4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13.5.6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13.5.7气瓶应防止暴晒或烘烤。
13.5.8移动作业时应采取小车搬运,气瓶固定牢固,气瓶间应采用木板等非金属材料垫放,防止相互碰撞。
13.5.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和乙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13.5.10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应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3.5.11气瓶出口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乙炔气的放气压不得超过0.15mpa。
14 重大危险源管理
14.1 职责
14.1.1制造处负责重大危险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
14.1.2各危险源责任单位负责危险源的日常管理。
14.1.3责任单位负责危险源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对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14.2 重大危险源管理
14.2.1重大危险源确定:用定性安全评价法确定危险系数,根据工厂情况确定。
14.2.2被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责任单位应明确车间(处室)、班组两级责任人,制定日常管理措施。
14.2.3制造处每月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提出意见。
14.3 变配电站
14.3.1变配电站的门窗、排风扇洞口等应装设网孔小于10×10mm的金属网。电缆沟、隧道、进户套等应有防小动物和防水措施,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14.3.2各种安全用具应完好可靠,绝缘手套、绝缘靴存放在温度适当无酸、碱、油的地方,绝缘棒等应垂直存放在木架上,不得与墙壁接触,有定期检测资料和检验标记。
14.3.3变配电站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14.3.4非变配电站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出变配电站时,均应填写“进出登记簿”。
14.3.5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时交接人员应详细交清当班电力系统进行状况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接班人员应检查值巡检等工作记录,并清点工作用具。
14.3.6变配电工作人员应遵守《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
14.3.7变配电站应配备两组消防器材。
14.4油库安全管理
14.4.1保卫处负责油库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14.4.2油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带入火种,严禁在防火间距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
14.4.3库房内的照明线路及电动设备等装置必须符合防爆规定,开关设在室外。
14.4.4储存室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库内干燥杂草应及时清除。
14.4.5各油罐上的呼吸阀每月检查两次并有记录,各放油阀门随开随关。
14.4.6因工作需要进出油库均需填写“进出登记簿”。
14.4.7油库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保证可靠性。
14.5木工房安全管理
14.5.1木工房的一切活动应遵守《木工、木模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各种规定、设备的操作管理。
14.5.2保持木工房内通道畅通,支承平稳,圆木要加防滚动楔。
14.5.3铁钉不得散布在生产现场,拆卸的木料堆放要规范,不得有倒立的钉子。
14.5.4定期检查灭火器材设施的有效性。
14.6气体仓库安全管理
14.6.1气体仓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带入火种。
14.6.2仓库内照明线路及照明灯具必须符合防爆规定,开关应设在室外。
14.6.3仓库建筑有可靠的避雷装置,室内应保持通风良好。
14.6.4盛装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的气瓶,应分别储存在不同室的单室内。
14.6.5储存氧气、氢气可燃性气体瓶,周围10米以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14.6.6气瓶应立放整齐,设有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防止跌倒,并留有适当的通道。
15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15.1 职责
15.1.1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与管理。
15.1.2危险作业施工单位负责提出危险作业申请单。
15.2作业范围及审批
15.2.1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禁火区进行明火作业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施工单位领导和保卫处审批,并对施工场所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
15.2.2凡在三级(15--30米)及其以上高空作业,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施工单位领导和制造处审批,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15.2.3高处作业按《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15.2.4需安装使用临时线路单位,应向装备保证车间提出申请,经施工单位领导和装备保证车间审核,由持证专业电工按安全用电规程(架空、接地、挂警示标志等),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6 外来人员及外包工程队安全管理
16.1 职责
16.1.1外包工程队的使用单位负责外包工程队的资格审查,负责与工程队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16.1.2使用单位负责工程队及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环境管理。
16.2工作内容
16.2.1凡进入工厂作业的外包工程队必须经使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16.2.2工程队及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工厂各项安全卫生、环境管理制度。
16.2.3外包工程队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中对年龄、身体状况、素质的规定,特殊工种人员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16.2.4外包工程队必须参加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16.2.5外包工上岗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岗前教育,方可上岗作业。
16.2.6外包工程队应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环保工作,50人以上的外包工程队必须设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环境检查,消除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和纠正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做到“三不伤害”。
16.2.7外包工程队及外来人员应自觉接受工厂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环境隐患。
16.2.8工厂内施工的工程队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污染事故后要保护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和配合调查,任何人员不得破坏现场。
16.2.9与外包工程队的签约记录和其他安全协议由用工单位保存至该工程队结帐离厂时止。
第2篇 工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在施工中,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部、北京市关于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重点落实北京市建委发布的《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管理计划,使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任务紧密结合,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以安全促生产。
第1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将严格按照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标准执行,在管理制度上确保安全的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保证。
1. 方针
1.1 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达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及职业病为目的,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使集团能够持续地识别、评价和控制职业安全卫生风险。
1.2 在施工过程中,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把对人的保护放在第一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已识别危险源的控制,选择先进的施工技术或手段,减少对人身造成危害。
1.3 遵守法律法规:学习建筑施工方面国家的有关健康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条款等,依法规定我们的行为。
2. 目标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通过组织落实、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认真整改,实现零死亡事故目标。
3. 组织管理
3.1 成立由投标人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负责人为首,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2 根据作业人员情况成立8~10 人的现场“安全纠察队”,队员需佩带统一的“安全纠察”臂章,享有项目经理特许权,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3.3 投标人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与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本单位施工负责人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得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
4. 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为辨识奥体中心体育场改扩建工程施工范围内所存在的危险源,确定每个危险源的特性,识别出重大危险源,及时更新和进行风险评价,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奥体中心体育场改扩建工程的特点,对工程的基础、结构、装修进行危险源的辨识、评价,确定以下重大危险源,并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方案,对现场的危险源进行有效的控制。重大危险源清单见表17-1-1。
重大危险源清单 表17-1-1
危害因素活动点/工序/部位危害影响 (事故类型)控制方式
高处坠落现场基础、结构、装修施工、安装工程死亡、重伤、轻伤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电危害施工全过程死亡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物体打击施工全过程重伤、轻伤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坍塌事故施工全过程死亡、重伤、轻伤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机械伤害施工全过程重伤、轻伤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起重伤害基础、结构施工重伤、轻伤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火灾爆炸施工全过程死亡、重伤、轻伤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噪声危害施工全过程轻伤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安全管 理失误施工全过程 (指挥、操作、监护失误)死亡、重伤、轻伤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中毒试验室、食堂等死亡、轻伤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5. 制定安全管理方案
根据辨识的危险源,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方案,对现场的危险源进行有效的控制。风险控制方案有:《噪声控制方案》、《粉尘控制方案》、《地基与基础坍塌事故控制方案》、《化学危险品控制方案》、《电气设施控制方案》、《防护设施控制方案》、《个人防护用品控制方案》、《机械设备运行与维护控制方案》。
6. 绩效测量和监视
执行《绩效测量和监视控制程序》,对危险源控制的有效性、风险的控制程度和运行与活动的特性进行测量和监视,以及时反映体系运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由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1 绩效监视和测量的内容:安全方针和目标是否正在或得到实现;风险控制是否实施并有效;是否从以往的危险事件(事故和疾病)中汲取教训;员工和相关方的意识、培训、沟通和协商方案是否有效;是否能够获得用于评审和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状况的信息。
6.2 绩效监视和测量的方法:根据绩效指标的不同而采用定性测量和定量测量两种绩效测量方法,在绩效监视时应尽可能采用主动性监视方法。
7.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为识别和消除危险源,预防事故、事件和不符合的发生,探测、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潜在根源,明确控制事故事件和不符合的职责与权限,执行《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由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控制要求如下:
7.1 根据已发生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类别,由主控部门负责组织处理和调查;
7.2 采取措施减小因事故、事件或不符合而产生的影响;
7.3 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在实施前对其进行风险评价;
7.4 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予以完成;
7.5 确认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7.6 为消除实际和潜在不符合原因而采取的任何纠正或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面临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相适应。
第3篇 安全健康环保部业务员(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部长的领导下,认真完成本员工作。
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3、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措施和要求。
4、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
5、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6、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职业有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上报部门领导,并妥善安置。
7、定期、不定期对全厂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通知车间(部室)及时处理。
8、配合能源公司防疫站定期对全厂噪声、粉尘进行监测,并将相关监测结果存档。
9、认真执行规程,遵守各项劳动纪律。
第4篇 中心副主任兼职业病防治院院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2、对职业病防治院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3、为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费用,保持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6、领导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不安全问题,及时组织研究,采取“三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进行解决。
7、及时如实按规定时间向上级领导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5篇 安全生产相关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管理规定
1. 管控目的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系统各生产车间、行政系统各职能部室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规定的情形,应予以职业资格“一票否决”的。
3. 管控对象
安全生产责任人,指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公司制度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4. 管控内容
4.1 职业资格“一票否决”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出现下列规定的情形时,安全具有否决权,被否决的责任人,终身不得担任本公司的正处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4.1.1 各生产车间、各职能部室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各项职能决策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安全优先”的原则,没有安全保障或存在尚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时暂不决策。
4.1.2 公司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4.1.3 公司内的各新改扩建设项目,未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投入使用。
4.1.4 公司内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切生产都要服从于安全,出现生产与安全矛盾时,应优先解决安全问题,不安全不得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车间,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其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职业资格否决处理。
4.2.1 所辖生产车间或职能部室发生责任性1人死亡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2.2 所辖生产车间或职能部室1个目标计划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2.3 公司生产安全系统重点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4.2.4 瞒报、谍报、漏报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3 出现4.2项中任何情形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人职业资格发生否决的,终身不得担任公司内领导干部。
4.4 本制度中所称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执行。
第6篇 中心副主任兼职业病防治院院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2、对职业病防治院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3、为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费用,保持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6、领导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不安全问题,及时组织研究,采取“三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进行解决。
7、及时如实按规定时间向上级领导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7篇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范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职业健康安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行业建设,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明确建筑企业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法规、办法及规定,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以'职业健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指导思想以'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安全'为原则,积极主动的引导我司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防护工作的展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大足创意项目经理部。
第二章 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一、项目经理的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⒈在生产中,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管的工程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⒉组织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使用的有关规定。
⒊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⒋经常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危险源。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危险源),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⒌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并组织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项目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对本项目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⒉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如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及排水排污方案等。('施工用电'由机电负责人编制)。
⒊配合项目安全员对本项目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问题。
⒋参加本项目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三、工长(施工员)的职责:
⒈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所管辖单位工程(工种)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⒉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作业班组进行详细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并随时检查实施情况。
⒊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内的各项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好使用情况,随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不违章指挥。
⒋配合项目安全员组织工人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活动,督促、检查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⒌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与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专职安全员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对本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⒉深入施工现场,指导下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⒊协助项目经理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⒋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⒌组织本项目新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⒍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⒎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⒏负责本项目部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务手续的办理及治安保卫的管理工作。
五、班组长的职责:
⒈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⒉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⒊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⒋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⒌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⒍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⒎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⒏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班组兼职安全员的职责:
⒈模范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领导提出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见,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接受专职安全员的业务指导。
⒉协助班组长组织开展好班组日常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工作,反映班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和职工的要求。
⒊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协助落实整改措施。
⒋有权制止制章作业,有权抵制和越级上告违章指挥行为。
⒌及时发现和处理危险源,本人或本班组不能处理的危险因素要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生产工人的职责:
⒈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⒉积极参加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活动,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听从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人员的指导,不违章冒险作业。
⒊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
⒋搞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作业现场的清洁卫生。
⒌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对违章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职业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⒍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凡在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或贡献的项目管理人员,按第八章的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不履行本责任制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按第八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章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为了搞好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普级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增强职工自我防护能力,现根据建筑企业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有关规定,制订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如下:
一、新工人入场职业健康安全三级教育制度:
㈠、凡公司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及分配来的实习和代培人员,分别由公司进行一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项目经理部进行二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现场施工员及班组长(或劳务、外包单位代表)进行三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为:
⒈公司教育:
①、讲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②、讲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劳动、职业健康安全纪律,危险源辨识。
③、讲'三不伤害'即:遵守操作规程不伤害自己,讲究职业道德不伤害他人,居安思危不被他人伤害。
④、讲遵章守纪,反对违章指挥,反对违章操作。
⑤、讲公司内、外工伤事故血的教训。
⒉项目经理部教育:
①、讲职业健康安全、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与奖惩制度。
②、讲施工生产特点,危险地段,应注意的事项及存在的危险源,防范措施与方法。
③、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安全、劳动纪律。
⒊班组教育:
①、讲各工程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安全、劳动纪律。
②、讲施工现场应注意的危险源,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③、讲使用生产工具(设备的性能,用途和构造,使用的基本方法)。
④、讲劳保用品的使用与保管,爱护和保管生产工具(设备)和施工现场各种防护设施,职业健康安全标志。
公司及项目经理部两级教育,对教育内容要进行考核,造册登记。教育人和接受教育人要签字备查。
㈡、配合施工的外包队工人进场,由项目经理、安全员进行入场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保卫人员进行治保消防教育,并填好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登记卡(表(四)-2),教育者与接受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包工队长或大班长,必须签名备查。
二、变更工种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凡有变更工种工作的工人项目部必须及时通知现场安全员进行变更工种工作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教育,责任划分:由公司变更的,由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教育。由工地变更的,由现场安全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变更工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由教育人员填写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卡(表(四)-2),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要签字备查。
三、特殊工种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㈠、国家规定的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起重工、小机动翻斗车司机、龙门吊司机等特殊工种,由器材部配合人力资源部申报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进行培训取证。
㈡、凡经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培训发证的电工、焊工、小机动翻斗车司机、起重工、塔吊司机、架工、司发证的机操工、及其它特殊工种,人员在本单位的,器材部必须造册证件号码,取证日期都必须登记清楚备查。凡特殊工种人员在工地的,机电工长将本工地的特殊人员名单登记造册,并送安全员备案。
四、公司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培训教育:凡是与施工生产有关的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市一级安全监督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包括证件复审培训)。由公司工程部、质量安全监督部配合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每年度持证率应达80%以上。
第8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工作部署要求,降低执法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健康权益,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遵循原则
坚持“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管职业卫生”的原则,着力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体系。安监部门职健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行业监管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要把职业卫生“三同时”、执法检查、培训教育等方面,与对相关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机融合,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避免多重培训、重复执法,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监管效能,实现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同步协调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考核考评一体化。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安监站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进一步明确、细化被考核单位的职业卫生责任,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上予以明确。合理安排职业卫生考评分值,提高职业卫生年度考核权重。
(二)行政许可一体化。监督企业落实“三同时”工作,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做好从事前审批把关到事中事后监管的承接工作。
(三)执法检查一体化。安监站在进行安全施工执法检查时,将职业卫生执法内容及要求一并纳入,做到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并计划部署,一并执法检查,一并整改验收。
(四)安全培训一体化。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业务融合,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再教育时,应当融入职业卫生的内容。对于满足教育培训大纲的内容和课时条件的安全生产证书或者职业卫生证书,可作双向的教育培训记录,在执法检查时给予互认。
(五)宣传教育一体化。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健康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载体,广泛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六)达标创建一体化。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凡涉及的职业卫生内容应达到相关标准,并将之作为是否作为通过达标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9篇 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第一条、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二条、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组织制定并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第四条、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第五条、依法设置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并配备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第六条、定期研究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保证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第八条、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第九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条、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十二条、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0篇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的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1.1.2 全面执行和贯彻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1.1.3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安排布置安全工作,分析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问题;
1.1.4 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并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按计划实施;
1.1.5 组织公司各级领导开展公司安全生产活动与竞赛,审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先进事迹与奖励办法,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1.1.6 参与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研究和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11篇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___分公司安全员每月对有在建___的办事处都要抽查到,并有规范记录,每月底向___分公司总经理汇报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和下月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每两个月向各办事处通报一次安全生产抽查情况。
第二条. 办事处安全员每月对在建工地抽查率要达到50%,必须有规范记录和现场负责人签字,每月25日前将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写为月报形式并经办事处主任签字上报___分公司安全员。
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除防触电告警安全帽和电工绝缘鞋有___公司统一采购,然后从直接成本中扣回,其余防护用品有各办事处自己采购,并报___分公司备案。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办事处对所需的劳动防护品及用具要及时以文字形式(经办事处主任签字)上报___分公司安全员。
第四条. 各维护班组在施工生产中,严禁“三违”现象发生,严禁酒后上班或晚上过多酗酒。
第五条. 维护或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和明显的安全标志,防止因维护或施工而伤害过往行人维护或施工人员被外来因素伤害。
第六条. 工地负责人或安全员要提前对维护或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提前排除安全隐患或采取稳妥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在维护或施工前告知所有维护或施工人员。对复杂施工环境不能采取十分把握的劳动防护措施,办事处必须尽快向___分公司安全员汇报。
第七条. 办事处新聘用的工地负责人,必须经___分公司对其安全管理方面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
第八条. 维护班组每隔6-10天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每隔3-5天进行一次较全面的安全检查,并都要做规范记录。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必须有领物人签字。在检查中只要检查人员未见到这三本记录,不论何种理由都按没有论处。
第九条. 维护班组必须保证维护或施工人员有正常的休息时间,严禁使用18周岁以下或55周岁以上人员,45周岁以上禁止登高作业。工地负责人要留有维护或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准确的身份证号码记录,并及时报___分公司安全员备案。
第十条. 在上级或___分公司检查中,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按要求整改,除按有关规定处罚,立即停工整顿,直至隐患消除为止。
第十一条. 对仪器、仪表等设备操作不十分清楚的人员,严禁乱动设备。办事处对仪器、仪表等设备的管理必须要指定专人负责保养,并有出入使用记录。
第十二条. 办事处安全员对每天的维护或施工地点必须能随时找到,并积极配合___公司或___分公司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对不能提供准确地点或可靠的联系方式,而造成无法检查的,一经查出按相关规定处罚。若因此发生责任事故,其办事处承担所有行政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___分公司配给办事处的安全防护设施年损坏率为总价的10%,超过10%的按原价从办事处管理绩效中扣回。安全防护设施损坏后办事处安全员要尽快向___分公司汇报,经___分公司安全员确认后,方可处理。
第十四条. 工地负责人或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工地驾驶员严格遵守行车措施“十不准”和公司的车辆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各办事处主任必须与___分公司总经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缴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年无责任事故发生,将一定的比例返还。
第十六条. 若维护班组发生事故,首先要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及时逐级如实汇报。
第12篇 安环科职业健康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及方案。
3、负责职业健康申报资料整理工作。
4、负责收集、整理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并组织全员学习,检查。
5、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工作。
6、负责统计汇总相关台账。
第13篇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案
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等规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和省政府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通知的工作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增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意识,改善作业环境,遏制职业病易发,高发势头,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实现全省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检查的重点及地区
要将当前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贯穿全年作业场所监督检查行动,重点要以粉尘危害严重的石英砂加工、石材加工、矿山等行业和高毒物品(苯)危害严重的制鞋、箱包、家具制造、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这些行业中职业健康管理基础薄弱的中小企业、重点行业、石英砂加工集中地区。具体为:滁州市风阳县,巢湖市居巢区,淮南市八公山区,池州市青阳县。
三、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方面
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2.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危害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检修、维护情况;
7.从业人员劳动防护情况;
8.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9.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1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政府方面
1.职业健康划转、交接,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情况;
2.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情况。
四、检查时间和方式:
今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将纳入全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内容,与安全生产检查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和抽查、暗查等方式。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要求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大检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摆上工作日程,真正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列入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切实把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应当了解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经济类型,所属行业,主要产品,生产原辅料,生产工艺,存在或者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职业危害申报情况,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情况,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等。
(三)对石英砂干法生产加工小企业,原矿破碎工序没有实行喷淋洒水,整个加工生产线没有实行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没有设置有效的通风收尘设施的石英砂干法加工企业,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四)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复查力度,执法文书必须经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核对确认签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按照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依法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对整顿中已经关闭、取缔的英砂加工厂私自违法违规生产的要坚决予以严惩。
第14篇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明确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防治法》以及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行政副职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部室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责。
第三条 建立以行政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委员会,实行全系统、全过程、全部门、全员的“四全”管理。
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第二章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重大决策。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主要研究解决公司的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关问题。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决策紧急重大安全工作问题。会议议题:
(一)听取基层单位、部门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措施。
(二)审定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规划与工作计划,部署年度或近期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重点工作。
(三)对所管辖范围内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重大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讨论,确定治理方案。
(四)研究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安委会成员有责任收集安全信息,宣传、学习、解释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认真审议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决议,必须按时参加安委会会议。
第三章 公司高层领导的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公司董事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四)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规程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按国家规定设置配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和人员。
(六)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的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相应决策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审定并批准实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规程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五)督促检查副职及分管的责任区单位行政正职抓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具体工作。
(六)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事故分析或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七)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直接领导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组织制定本公司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和技术措施,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编制和审查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和分管的责任区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及时召开有关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七)如实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八)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督促落实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督促检查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九)积极做好安全标准化工厂(矿山)的创建及晋级达标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公司安全生产中的安全防护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具体领导责任,协助总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本公司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及实施计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参与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审批本公司工程生产项目建设中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制定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
(四)领导组织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领导、组织配合队伍施工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审查工作。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和分管的责任区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生产问题。
(六)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
(七)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组织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主管设备、技改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基础设施、生产设备、工程项目和安全防护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直接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和分管的责任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和审批各类设备设施的大、中修计划和安全保证措施等方案。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规定,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防护、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落实。
(五)组织设备和重要部位等专业(专项)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六)组织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督促分管职能部门、分公司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
第十四条 公司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保障责任,负责抓好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级干部和分管的责任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正,督促整改。
(三)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党员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领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劳动安全竞赛等活动,教育员工遵章守纪。
(四)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重大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五)参加有关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督促分管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
第十五条 公司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直接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技术领导责任。
(二)在组织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三同时”。
(三)组织审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的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措施方案。
(四)组织重大安全技术攻关,对生产技术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督促所管辖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
第四章 公司各职能部门领导的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部部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将其精神及时传达到基层。带领部门人员完成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划和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健全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修订、审核新建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和修改公司安全环保指标,将其列入全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内容,认真进行考核。
(四)负责计划、组织和实施公司开展各项创优达标活动;编制公司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季、月“三废”及噪音的治理计划。
(五)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办证等,监督检查公司员工班组安全活动的开展情况,并做好员工安全健康档案的建立工作。
(六)组织制订公司安全生产计划,及时向总经理、主管部门汇报全公司的安全状况,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七) 协助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各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登记,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对本单位解决不了的要上报有关部门,并责令隐患单位采取好防范措施。
(八)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全公司的安措计划,积极参加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工程的设计和竣工之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九)负责外来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安全措施方案的审查备案和《安全管理协议书》的签订、落实。
(十)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职业中毒、职业病,拟定改进措施,检查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完成情况。
(十一)负责制定全公司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清凉饮料的计划及发放标准,保健等级标准,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二)采用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并且搞好员工的培训工作。
(十三)协助车间增设和改造尘毒、噪音治理设施,经常督促各单位搞好文明生产和环境卫生,使公司容貌整齐、清洁、美观,道路畅通,安全标志醒目。
第十七条 综合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督促各级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行政提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新录用人员体检、条件审查和劳务合同的签订。及时将已诊断为职业病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将有职业禁忌的人员分配到有职业禁忌的岗位工作。
(三)组织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等有利于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的活动、参与组织安全管理部门、工会等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竞赛、技术比武、劳动竞赛等活动。
(四)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对新入厂人员、调换工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五)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按时核定、征缴各参保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费,做好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申领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七)将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员工的考核体系。
(八)做好公司党政工团安全生产联席会议记录;在工作调研中,应把安全生产列为主要课题之一。
(九)审定、印(收)发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文件。
(十)协助协调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第十八条 党群工作部部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组织开展劳动保护检查工作,监督安全、劳动保护状况,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及劳动条件的改善,对安全工作方针、目标、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二)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遵章守纪、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安全文明生产教育等活动,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加强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
(四)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安全展览、安全知识竞赛等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先进事迹,及时报道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安全生产经验教训。
(五)参加各类安全大检查及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负责工亡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六)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重大_、场馆等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计划经营部部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公司长远计划 ,包括安全技术及劳动保护内容。
(二)下达生产计划时,监督是否下达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措施。
(三)参加编制、汇总技改、维修计划,按有关规定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监督已批准的安措项目经费开支和按时拨款以及正确使用。
(四)在布置生产计划及检修计划时,应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及通风防尘毒方面的要求,并与生产计划同时督促实施。
(五)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等重大安全活动,开展文明生产、标准化作业活动。
(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必须同时考虑安全技术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新工艺、新设备投产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动作标准。
(七)参与进行设计、技术改革或提出技术措施,监督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同时提出防尘、防毒措施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八)协同有关部门解决安全、工业卫生技术措施计划中的技术问题,积极提出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面的技术革新及建议。
(九)参加新建、扩建、改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工程设计,监督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规程。
(十)组织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建立台帐和日常管理,参加因设备、设施造成的有关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部部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规程规定,保障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二)在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过程中,要在每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后的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
(三)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质量技术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四)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参与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锅炉、压力容器、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工业建(构)筑物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
(五)参加安全各类检查等活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或险情时,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消除险情;参与开展文明生产、标准化作业活动,创造安全、舒适、文明生产环境。
(六) 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质量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预算管理部部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规程规定,保障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二) 在编制、审查建设工程计划费用预算的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费用预算。
(三)在编制公司综合经营计划及综合预算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计划纳入其中,并将此费用纳入综合预、决算之内,进行审核。
(四)在对各类项目进行决算审核时,同时审核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项目的落实情况。
(五)参加安全各类检查等活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或险情时,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消除险情;参与开展文明生产、标准化作业活动,创造安全、舒适、文明生产环境。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规程规定,保障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二)负责公司安全奖励和处罚资金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费用的落实。落实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夏季清凉饮料等所需资金。
(三)参加编制、审批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管理经费,统筹安排公司安措项目和各项安全费用,并监督费用使用情况。
(四)参加安全各类检查等活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或险情时,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消除险情;参与开展文明生产、标准化作业活动,创造安全、舒适、文明生产环境。
第二十三条 保卫部部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负责公司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要害部(岗)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各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要害部(岗)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演练,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三)负责爆炸物品的贮存、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和爆破人员的培训、年审工作。
(四)负责临时爆破及在防火区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审批及作业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负责厂区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开展交通安全培训学习,处理内部交通事故。
(六)负责公司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参加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以及过期爆炸物品的销毁,协调不再使用的剧毒物品的处置工作。
(八)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五章 公司各基层单位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各工程公司、承包单位经理(项目部经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并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决定。
(二)坚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做到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保证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基层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
(四)定期对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对不能立即解决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并予以上报。
(五)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
(六)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位独立操作,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七)督促、检查职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八)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层单位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工具处于完好状态,搞好工业卫生和文明生产,对安全设施负责。
(九)履行应急指挥职能,发生事故要紧急抢救,保护现场,立即上报。组织轻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吸取教训,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十)积极做好安全标准化车间的创建及晋级达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工程公司、承包单位副经理(项目部副经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在基层单位经理的领导下,配合抓好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认真及时传达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和指示,具体组织落实总经理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
(三)每月参加基层单位的安全专题会议提出上月总结,分析存在问题,安排下月工作。
(四)及时检查职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五)及时、准确地向基层单位经理反映本人解决不了的问题。
(六)及时检查并支持专职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八)参加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及时落实事故的整改措施。
(九)组织基层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竞赛、评比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工程公司、承包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方面的有关规定,做好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编制、修改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岗位责任制,操作程序动作标准等安全技术方面的有关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在工程项目施工前,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及时、负责编制各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四)经常检查生产过程中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查对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有影响的操作岗位,积极提出治理改进意见及措施。
(五)在进行技术改革或提出技术措施的同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环保方案。
(六)经常对生产人员进行操作技术知识教育,协助领导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技术练兵活动。
(七)在生产过程中发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损害工业卫生设施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发现生产场所或设备对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具有危险性时,应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
(八)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发现各类事故隐患,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予以消除。
(九)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工程公司、承包单位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协助工程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
(二)组织工程公司技术人员、员工骨干制订和修改车间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做好对新员工和实习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协助车间进行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完善班组标准化的创建工作。
(四)组织好每周的安全活动,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
(五)配合公司安全环保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六)坚持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制,教育和监督员工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
(七)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公司的设备、安全设施、重要岗位和薄弱环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参加尘、毒、噪音测试和治理工作,经常研究防止尘毒危害和预防职业病的措施。
(九)搞好防署降温和防寒保暖工作,负责本车间安全防火和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管理工作。
(十)做好车间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的督促检查工作。
(十一)参加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按规定写出事故分析报告,经车间领导同意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十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并迅速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同时配合安全、保卫部门的调查分析。
(十三)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明显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四)配合领导积极做好安全标准化车间的创建及晋级达标工作。
第二十八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全面责任。
(二)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并抽考、检查执行情况。
(三)开好班前、班后会,根据生产、环境和职工思想情况,具体布置、检查、总结安全情况。
(四)坚持每班现场巡回安全检查,督促职工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模范遵守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纠正违章和不安全行为,负责监督危险作业的实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五)对调入的职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在未熟悉工作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安全。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得安排其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六)组织开展每周的安全活动,经常进行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
(七)在班组内定出互保对子,并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八)发生事故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九)搞好文明施工工作,做到各类工器具、材料摆放规范整齐。
(十)积极做好安全标准化班组的创建及晋级达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员工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有关规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直接责任。
(二)努力学习并掌握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及安全保护的知识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精心操作,不违章作业,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四)自觉接受安全教育,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用具。
(六)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设备,发现各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立即上报。
(七)工作要精力集中、严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
(八)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岗位安全防护设施及各类保险装置;不得动用其他岗位的设备、工具;不得私自将自己岗位的设备、工具交予他人使用。
(九)发生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
(十)搞好文明生产,保持工作场所整齐清洁。
(十一)自觉接受各级安全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项目部各职能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职责
㈠、工程部:
⒈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及执行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加强现场管理。
⒉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危险源,积极配合安全部门进行评价并提出技术改进措施。
⒊编制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㈡、物设部:
⒈负责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工作。
⒉对所有机电设备,必须配齐职业健康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加强机电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职业健康安全运行。
⒊协同综合部搞好项目部所属特殊工种、三机工的考核、招聘、辞退、调配等管理工作。制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⒋配合总工、安质部搞好大中型施工机械及其他职业健康安全设备设施验收工作。
㈢、财务部:
及时将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列入生产财务计划,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㈣、质量安全监督部的职责:
⒈配合物设部做好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劳动保护用品工作。
⒉协助领导组织推动生产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和本项目的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法规、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
⒊负责组织起草、修订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⒋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⒌经常深入工地,指导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掌握职业健康安全防范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存在的危险源,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⒍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和定期职业健康安全体检。
⒎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⒏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⒐制止制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重大危险源,有权暂停生产,并及时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⒑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做好工伤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
⒒监督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的工作状况,提出职工预防和改善职业健康安全条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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