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掘进运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时参加班前会,遵守纪律。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认真钻研业务,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技能。
二、了解本班作业点作业规程所规定的要求,严格按作业规程进行作业施工,不盲目作业,服从本班班组长的工作安排,明确当班的工作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三、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掘进工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其它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
四、准备好各自工作岗位的工具材料,按质按量完成当班规定的安全生产任务。
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各岗位的职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必须搞好自已岗位的安全工作。
六、有权反对和制止违章作业和拒绝接受任何人的违章指挥,作业环境不安全有权不作业,班组长、瓦检员未检查瓦斯、未处理好安全隐患有权不作业,情况危急时有权立即撤出作业点。有权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七、严格控制矿车运行速度,不准放飞车,不准达车。
八、推车时双手不得放在矿车边沿上,注视前方,发现场前方有异常情况时发出信号准备停车。
九、两车之间的距离轻车不得少于是20m,重车不得少于50m。
十、保证运输平巷有效高度不得底于2m,宽度不得少于2m,人行道宽度不得少于0.8m,达不到要求时,在巷道两侧每隔20m开掘一躲身硐室。
十一、加强平巷维修,保证巷道畅通无阻,安全运行。
十二、及时排除巷道积水,保持巷道整洁。
十三、矿车进出井必须联系好,不得在中途闯车。
十四、停车时必须用木契稳住矿车,矿车不得自行滑动。
十五、陡坡运行时必须用木棒刹车。
第2篇 掘进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1条 在掘进副科长和掘进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2条 加强掘进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建立健全资料台帐,及时将资料归档。
第3条 积极与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交流意见,确保分工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准确、及时、安全、有效。
第4条 参与本专业工程的质量验收和质量监督检查及技术指导,协助分管领导搞好掘进方面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5条 负责编制掘进方面的作业规程和施工技术措施,参与本专业作业规程会审和掘进支护材料计划的编制。
第6条 积极深入现场,随时了解生产情况,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第7条 负责编制掘进报表、技术总结。
第8条 对本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负责,协助掘进工程师抓好安全技术工作。
第9条 积极完成各项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10条 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3篇 掘进队机电班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当班现场安全第一责任者,带头做好自保、互保工作,杜绝“三违”现象。
2.协助机电副队长搞好机电设备检修和管理工作,按照设备标准组织检修维护工作,确保各部设备能安全顺利运行。
3.积极组织机电检修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程措施和技术学习,井下机电设备包机到人,设备实行挂牌管理。
4.接班后必须组织人员进行详细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派人处理。
5.参加矿上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杜绝电气失爆和各种保护设施失效。
6.发生机电事故,必须亲临现场,参加抢修工作,并参加事故追查和处理工作。
第4篇 掘进水泵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排水泵操作规程》,切实做好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
2.热爱本职工作,爱护机器,熟悉各设备构造性能、原理,认真遵守矿、区队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职责范围:
(1)熟练领会、掌握操作规程的各项操作。
(2)搞好文明生产,确保机电设备文明卫生。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4)要做到“三勤”勤看、勤检查、勤汇报。
4.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思想,认真开展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做好自主保安、互助保安,杜绝事故发生。
5.认真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设备运行必须做到:
(1)密切注视各类仪表情况,油脂润滑情况等不准超过规定。
(2)勤听机器运转声(如轴承、叶轮)是否正常。
(3)勤测各部温度(如电机、轴承等)。
(4)勤检查机器各部紧固情况。
(5)在排水泵运转时,做到认真监护。
(6)各项保护是否完好。
(7)发现设备隐患、故障,立即汇报维修人员及有关领导,认真填写记录。
6.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7.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区队组织的公益劳动、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工作。
第5篇 掘进炮掘队钉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钉道工应熟悉轨道量具及施工设备的正确施工方法。
2、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临时轨道铺设质量标准。
3、每天负责检查整个运输系统临时轨道质量,发现有轨距不符合标准,轨道接头间隙、高低差、错茬超过规定时,及时纠正;发现轨道构件松动或不齐全时,必须处理,确保坚固有效,问题不处理,禁止矿车通行。
4、进入施工点前,必须首先检查巷道的支护情况,事故隐患不排除,不准进入施工地点。
5、施工作业时,所有的工具不准碰触电缆、电话线等电气设备。
6、施工结束后,负责清理此处巷道文明生产,保证巷道内无浮煤、杂物、积水。
第6篇 某矿掘进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确保上级指示的传达落实,保证政令畅通,确保安全生产。
2、落实好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3、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井下通讯系统、压风系统、防尘供水系统,确保“三条线”完好、畅通、可靠。
4、抓好区队分工负责制,严格落实好区队管理人员带班、跟班及24小时值班制度,搞好生产组织管理、安全质量管理、设备使用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确保月、季、年度计划完成,全面完成承包任务。保证迎头生产接续。
5、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及有关措施,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积极开展好安全质量自检,认真组织准备好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搞好掘进工程质量达标工作,保证安全文明生产。
6、合理安排劳动组织与配备,搞好工序穿插,不断提高掘进效率。
7、搞好区队成本核算,努力降本降耗。
8、落实包机责任制,搞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减少或杜绝设备带病运转,杜绝各类机械事故发生。
9、组织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持续推进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工作,真正落实到生产现场中去,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7篇 掘进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班组长是掘进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掘进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掘进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班前会监督本班组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次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监员(验收员)一起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检查迎头瓦斯,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使用状况和迎头10m内的支护质量等),并严格执行“手指口述”制度,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 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
第4条 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
第5条 协调好本班各工种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
第6条 根据当班出勤人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有序组织生产。
第7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8条 监督检查本班组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9条 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10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11条 组织落实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2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
第13条 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4条 进行放炮前的检查和警戒工作,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三级信号”、“三保险”、“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
第15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6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7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8条 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可靠。
第19条 保证掘进班组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第20条 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2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组织人员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跟班队长的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照,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掘进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未协调好本班各工种的工作,或相互之间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不认真进行放炮检查,警戒,落实安全放炮制度的,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1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2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人作业,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掘进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型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7条 未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局部通风不正常,致使掘进工作面无风,风量不足作业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掘进班组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班前会不能有效的监督本班组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 不能严格监督检查本班组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掘进综掘机电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队长贯彻落实国务院446号、493号令有关规定,搞好本队机电安全管理工作,对综掘机电运转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是机电安全生产责任者。
2、认真检查落实综掘机电维修班进行班前预想、开工确认、班中巡查、岗位“手指口述”和班后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
3、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和制度的制定、贯彻和落实工作,发现不按规程、措施施工的,坚决按要求予以纠正;抓好职工现场规范操作。在机电班推行安全自主管理新模式。
4、严格执行机电技术人员跟班、值班制度,按时参加班前会,做好安全隐患人的排查处理工作。与工人同上同下,开工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确认,对查出的隐患进行“五定”闭合处理。问题排查和处理情况要在《点检记录本》上记录清楚,当班不能解决的问题要与下一班交接清楚。
5、现场跟班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理,及时向值班和调度室汇报 ,并采取果断措施组织人员排除。
6、在走动式巡查管理过程中,把班前礼仪、井下乘车、安全确认、动态达标、手指口述、班后评估、走动式安全培训作为巡查重点加以检查落实。
7、对分管范围的质量、任务负责落实,组织验收。同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生产意见及注意事项;在安装、拆除等重要时期工长必须制定科学的措施,带头现场落实。
8、对机电班出现人身事故、非人身事及违章违纪事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9、掌握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措施,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10、加强设备的完好检查和日常维护,确保综掘系统正常运转,杜绝无计划停掉电、局扇不能切换事故和电器设备失爆等重大机电事故的发生。
11、认真开展机电工走动式安全培训和机电工师徒帮教活动,提高机电工的业务素质。
第9篇 掘进电钳工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工作职责
1、必须经专业机构、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熟练掌握电工系统作业原理、维护保养方法及安全操作规程。
3、严格执行电气工作标准制度。
4、严格执行检查、检修施工安全措施,无措施不准施工。
5、班中不准睡觉、不会客、不看书报,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时刻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
6、详细填写运转日志,爱护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等。
7、未经领导许可,有权拒绝参观学习和入看者,领导许可入内者,要执行登记手续。
8、爱护设备、精心保养,经常保持设备和机房清洁工作,做到文明生产。
二、安全职责
1、积极参加本班组每周一次的安全学习活动,真正把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落实到工作中。
2、认真做好供电设备的维护保养,熟知用电设备易发安全隐患。
3、积极排查、处理供、用电设备隐患,保证供、用电设备的安全。
4、电钳工是供、用电设备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三、安全预防
1、努力不断学习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知识和煤矿机电管理制度。
2、对所使用机电设备易发生不安全事故额定部件、区段了如指掌,并坚持每班检查。
3、严格遵守“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行为。
4、对井下使用电器设备性能、作用、安全状况了如指掌。
5、坚持做好设备“四检制”,即班检、日检、周检、月检,以及设备包机制,严格按规程规定作业,每班填写好设备检修、排查记录,进行存档。
6、每班坚持巡查所有机电设备,及时发现隐患、处理隐患。
7、熟知岗位操作危险源,每班开机前做好危险源辨识和岗位安全确认。
第10篇 掘进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打眼工应熟悉打眼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确保打眼质量,熟知煤矿三大规程的相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1.遵守掘进工区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前,必须与联责人员(安全员)一起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3.应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进行安全检查,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支设好工作面特殊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4.打眼工应熟悉打眼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业规程、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以及支护等有关规定。
5.打眼前要做到“三紧”、“二不要”,即:袖口、领口、衣角紧,不要戴布、线手套不要把毛巾露在外面,并检查风水管的连接情况,机具各部位、机件是否完好,风、水、油量是否正常。确认正常后,方可开钻。在施工中,如遇地质条件变化的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或矿调度室汇报,按照领导指示采取加强支护措施进行施工。
6.处理瞎炮严格按《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按有关规定条执行。
7.本班组生产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时,不得操作。
8.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按时参加矿及工区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确保业务、操作技能的的不断提高。熟悉避灾路线,能够妥善避灾。
二、责任追究
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掘进打眼工负有直接责任,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交上级处理。
(一)不能掌握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
(二)无故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的。
(三)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第11篇 掘进队副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在主管队长的领导下,认真组织职工努力学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规,准时参加各种培训、学习,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职工业务素质,培养职工热爱本职和吃苦能干精神,体现“用心做事”的工作作风。
2.负责本班组的事故追查会和整改措施落实工作。
3.负责本班组安全质量生产的布置,分工协凋落实工作。
4.负责本班组的考勤,落实各项制度和种奖罚。
5.工作中超前指挥,抓好安全、质量、材料消耗,严格执行三大规程,按图纸施工,按工序施工,监督施工质量、工作面安全以及废旧材料的回收再利用情况。
6.狠抓“三违”工作,积极协调上级调查处理事故工作,加强现场保护,报告重要重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情况,努力保护职工生命财产不受损失。
7.搞好班组材料管理,监督班组施工材料消耗,及时检查现场材料消耗台帐的填写,杜绝浪费,降低消耗,节约成本。
8.监督落实电钳工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尤其是害特殊部门,必须按规定检查电源开关、信号、绞车、钩头、钢丝绳、挡车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持落实不安全不生产,严禁带病运转,杜绝重大恶性事故。
9.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10.带领本班组保证质量,完成小班任务。
11.加强自身的工作能力的提升,提高工作效率,能及时有效的发现和处理工作中的危险源和隐患。
12.时刻注意每个员工的工作情绪,及时做其思想工作,避免因负面思想情绪带来的不安全因素。
13.月井工不少于21个,其中带班不少于18个。
第12篇 掘进炮掘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教育职工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2、开展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措施,积极实施。
3、负责落实矿井下达的生产计划,组织职工认真讨论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证生产计划的完成。
4、定期召开队内安全例会,及时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学习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兄弟单位的事故案例,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5、组织职工学业业务技术,学习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开展安全知识学习竞赛和技术比武,提高职工的学习积极性。
6、组织职工学习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基本知识,掌握安全防护措施。
7、重点抓好“一通三防”及各项措施的落实,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8、根据地质条件,巷道所处位置要及时做好探放水,探查瓦斯工作,顶板破碎地段防止冒顶片帮等工作,上述特殊情况要提前制订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队干到现场指挥。
9、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精神状态、身体情况,合理使用劳动力安排工作量。
10、抓好工作面工程质量,安排好矿压监控,创建良好的文明生产环境,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13篇 掘进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掘进副总工程师是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掘进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掘进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开拓、掘进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落实煤矿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加强对分工科室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对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
第三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
第四条 协助总工程师对煤矿的生产 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开拓、掘进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第六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掘进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七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协助总工程师对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第九条 负责组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的现场勘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监督整改。
第十条 对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掘进巷道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五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掘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六条 掘进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掘进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在掘进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不正常,不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合理,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掘进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分管的掘进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和分监区长的领导下,对所分管当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3条认真开好班前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4条认真执行“三汇报”制度,并负责对当班罪犯出、收工人员的准确统计,做好当班罪犯入井、上井清点记录工作。
第5条每月下井个数达到规定要求,班中经常巡查工作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第6条认真组织好本分监区罪犯,严格实施“三大规程”,处理不安全隐患,狠反“三违”。发生人身事故后,要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做到及时汇报。
第7条当班生产期间,保证跟班靠岗,全面掌握当班生产情况,发现隐患,应及时组织人员处理。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向值班队长和调度室汇报,必要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第8条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所分管和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当班工作安排不到位,班中不能够督促学员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认真执行汇报制度,未对当班学员出、收工和入井、上井人员清点记录,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当班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干警职工负主要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掘进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监区干警职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主任工程师
一、是分管业务内安全第一责任人,在部长领导下,负责分管的掘进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二、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令,熟悉掘进方面的安全技术政策和规定。
三、组织制定掘进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参与审查。
四、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和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对违反规程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追查责任。发现隐患及时安排处理,对于重大问题及时向矿领导汇报,并参加研究处理。
五、参加全矿安全质量大检查,抓好质量标准化工作。
六、参加掘进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参加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和追查处理工作。
七、参加掘进施工安全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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