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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设备15篇

发布时间:2022-12-23 热度:33

安全生产设备

第1篇 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分包、船舶及机械设备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准入、清退机制,明确安全、环保职责,依照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选择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严格分级管理,杜绝非法分包、转包或违规租赁船机设备。

第二章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 工程分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选用中国交建合格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单位/劳务协作队伍。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不得分包工程。

第八条 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满足分包工程要求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齐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有关资质予以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会签,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严禁转包;加强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一条各单位与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签订分包/劳务协作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建筑施工分发包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指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严格管理,对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安全施工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安全或环境保护事故、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督促分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对劳务协作队伍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施工前,各单位应组织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预控措施。

第十六条施工前,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指派责任感强、施工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的现场组织、安全施工设备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协作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督促监督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足额投入安全费用,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施工中,各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危险源预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违纪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和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参加,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三章船舶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船舶租赁是指用于施工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辅助船舶的租赁行为。

第二十二条所租赁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第二十三条 所租赁船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

(一)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船舶登记簿(国际航线)或船舶检验证书簿(国内航线);

(三)船舶签证簿;

(四)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五)船舶适航证书;

(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自航);

(七)船员适任证书;

(八)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记录簿(国际航线、沿海400吨以上);

(九)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簿和船舶油类记录簿(400吨以上);

(十)乘客定额证书(交通船);

(十一)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证书或文件。

第二十四条租赁的工程船及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说明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租赁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赁:

(一)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

(二)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

(三)信号系统:船舶号灯、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国家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配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通讯设备或设施;

(五)系泊设施:按租赁船舶等级应配备相应的系缆、锚链、锚爪、系缆柱(桩)、电动(或人力)绞车等,以满足靠泊、锚泊和编解队作业的要求;

(六)防污系统:按租赁船舶的等级,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排污和防污设施;

(七)消防系统:按租赁船舶等级,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工具、材料等;

(八)主、辅机系统:租赁机动船舶的主机、辅机应达到施工作业和航行的要求;

(九)应急救生系统:租赁船舶必须按其等级和使用功能,配备所需的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衣;租赁的交通船应根据最大载客量配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

第二十六条 租赁船舶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租赁船舶的船舶类型、船舶技术性能、限定的航区应满足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承租方在下达任务指令时,应同时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租赁船舶在调度、使用时,不准超越其船舶技术性能,不得超负荷作业。

第三十条严禁租赁使用不具备交通船条件的船舶作为交通船。

第三十一条 乘坐交通船,要限定人数,不准超员航行,船上作业人员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

第三十二条 承租方应加强租赁船舶安全管理,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定期安全检查,并监督落实船舶消防、通讯、救生设施和防台、防汛、防突风袭击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租赁船舶的船员,必须遵守承租方对船舶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械设备租赁是指用于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等的租赁行为。

第三十五条 租赁特种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特种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当地特种设备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合格证;

(四)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五)特种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六)特种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

(二)机械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机械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四)机械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五)机械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七条租赁营运车辆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动车执照(号牌);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年检合格证;

(四)车辆的使用、保养技术资料;

(五)机动车保险凭证(车损和第三方责任险、交强险等)。

第三十八条 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使用性能必须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应齐全,控制系统灵敏可靠。

第三十九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实况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租赁。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四十条承租方必须依据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作业性能、技术状态及其适应的工作环境合理调度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承租方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下达任务通知单时,必须对操作、司驾人员进行该项任务的作业技术交底,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租赁车辆运载超长、超高、超宽物体时,必须严格符合交通法规的要求,租赁车辆运送人员时,应严格控制乘员数量,不得超员,安全行驶。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酒后操机作业和驾驶作业。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和随机(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调度管理,安全生产。

第四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在进场前对设备、车辆的技术状态、安全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作业完毕后进行例行保养,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七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无法立即纠正的,应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中交股份分包工程、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交股安监字〔2007〕331号)同时废止。

第2篇 强化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是维系化工安全生产的关键

特种设备安全工程是安全管理工程的一个分支, 也是企业管理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特种设备安全工程主要包括承压设备与起重设备安全管理领域所涉及到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检修、监测、事故调查及人员培训教育方面的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与企业的安全生产密切相关,提高设备本质安全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安全操作技能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

1 化工生产中的特种设备与作业

设备安全性能的好与否, 不仅关系到产品的产量与质量, 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而且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承压设备的特点之一, 就是事故率高和事故的破坏性大。承压设备一旦发生灾难性事故, 就会造成人员的巨大伤亡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如1984 年12 月印度博帕尔市农药厂发生异氰酸甲脂贮罐物料外泄事故, 致使3150 人死亡, 50000 人眼睛失明, 150000 人需进行治疗, 200000 人逃离、迁移。再如1991 年9 月3 日, 我国江西上饶贵溪农药厂一辆运输甲胺的汽车槽车, 由于罐顶阀门的接管被树枝折断, 造成24t 甲胺外泄,致使41 人死亡、近600 人中毒。两起事故的教训都是十分惨痛和触目惊心的。所以, 企业尤其是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在抓产品产量与质量的同时, 必须抓好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努力提高设备的本质安全。

化工行业与其它行业相比, 无论是特种设备的种类、数量, 还是特种作业的工种类别与人数上都存在明显的特殊性。化工生产离不开承压设备( 即锅炉、压力容器等) , 几乎每一个工艺流程都要通过承压设备才能进行。由于生产过程中大多数原料、中间产物、产品、副产品等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性, 稍有疏忽,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 加强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与操作技能的重要性应当在企业的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工作上得到充分的肯定和重视。

2 特种设备和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关键

特种作业是一种容易发生人员伤亡并对周围设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许多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与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 因此, 加强人、设备和工具的安全管理, 是预防事故发生的根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早在建国初期就成立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的专门机构, 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安全技术法规。鉴于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性,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9 年7 月12 日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第13 号令, 其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防止事故的发生。

抓特种作业与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应从根本上抓住人员的培训教育、现场的监督管理及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这三个关键。

2. 1 抓好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是确保安全生产之根本

由于化工生产连续性强, 生产过程中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多, 介质腐蚀性强, 工艺复杂多变, 承压设备工作条件恶劣, 这就要求生产操作人员不仅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娴熟过硬的操作技能, 而且应具备准确判断、分析和处理故障或事故的能力。如果操作人员不了解生产特点, 不熟悉工艺设备和仪器仪表性能, 未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生产中一旦工况出现异常现象, 就会手忙脚乱, 不知如何处理, 甚至误判断、误操作而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状态的扩大。抓安全技术培训就是为了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防止作业者不安全行为的发生。安全技术培训是提高作业人员操作技能的有效途径, 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从抓安全教育( 包括安全技术培训) 入手, 健全完善企业的安全教育体系。通过培训教育, 使从事生产管理与操作的人员了解生产特点和工艺流程, 了解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 了解作业场所的尘毒源、危险机件、危险区域及相应措施, 熟悉设备结构及其安全装置的工作原理、作用, 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方法, 增强工作责任感, 达到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及处理事故应变能力的目的。

2. 2 加强现场管理, 落实安全措施, 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现场管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与窗口,在企业管理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场是控制事故发生的前沿阵地与着落点。现场安全管理搞不好, 事故发生率必然高。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就是运用科学管理的思想、组织、手段和方法, 对生产现场各个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要素, 如人、机、料、能、环境等进行合理有效的协调与控制, 并针对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采取切实可靠的预防措施, 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对事故的发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的关键就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采取的方法是: ?? 严格规章制度的管理, 做到有章可循, 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及时制止“三违”行为的发生,督促危险性大的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作业岗位落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消除危险隐患; ?? 结合生产和施工的实际, 开展事故预想预知活动和岗位操作技能训练, 使作业人员正确掌握判断、分析故障或事故的方法, 提高处理事故的应变能力。

2. 3 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为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前提条件

设备安全性能好与否是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主要因素, 特别在当前化肥产品销售疲软、价格下滑的情况下, 企业的生存只有寄托在提高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上, 而这两个赖以生存的因素恰恰与设备安全性能的好坏密切相关。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 就是生产的连续性强, 生产过程中任何一道工序出现故障都将影响产品的产量与质量。没有持续稳定的运行, 就没有生产的低能耗、低成本、高产量和高利润。

设备安全性能差, 运行时故障必然多, 设备( 尤其是承压设备) 如果频繁地出现故障, 不但会造成原材料的巨大浪费, 而且会威胁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就锅炉压力容器来讲, 因其工作条件恶劣, 加上长期承受工艺介质的腐蚀、冲刷与复杂应力的作用, 设备本体、受压元件、安全装置及连接件等极易产生磨损、腐蚀、变形、裂纹及过热等缺陷, 如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测、消除与预防, 轻则会出现跑、冒、滴、漏, 重则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发生。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一系列重大、特大的承压设备泄漏和爆炸事故, 足以证明设备安全可靠性的重要。要保证化工装置安、稳、长、满、优高效运行, 就必须在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上下功夫。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的途径是: ?? 严格工艺管理, 防止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消除缺陷或隐患; ?? 加强运行中的状态监测和定期安全技术性能检验; ??定期大修, 确保检修质量, 其中最关键的一点, 就是把好大修质量关。通过全面的检查、修理, 恢复设备的预定功能, 达到提高本质安全的目的。

设备的安全可靠性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我公司1997 年新系统合成氨装置以安全运行333 天的优异成绩, 打破了1994 年国内同类装置创下的314 天连续运行的最高记录。公司当年考核的36 项技术经济指标中有21 项创历史最好成绩。1998 年老系统合成氨装置又实现两个长周期“百日红”。1999 年全公司的千人负伤率降低至0. 26‰, 截止2000 年12月底, 我公司已连续11 年取得无死亡、无其它重大恶性事故的安全生产好成绩。

3 结语

实践证明, 强化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是维系化工安全生产的关键。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内部改革、促进生产发展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 安全管理工作上应牢牢抓住这个关键, 抓住这个关键就等于掌握了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第3篇 车间设备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主任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协助主任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协助主任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协助主任定期召开本车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解决本车间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公司安全例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9贯彻上级部门关于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10备件入库前做好验收工作,确保质量合格,避免事故发生;

第4篇 设备巡视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坚守岗位,遵章守纪,保证安全文明生产;认真学习《选煤厂安全规程》,贯彻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规范着装,持证上岗,认真做好设备巡视工作。负责现场设备的安全运转及生产情况的巡回检查工作.

二、设备巡视工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以律己,并穿戴好质量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安全帽等),认真巡查设备运转情况,对生产中的重要环节要做到勤检查,及时发现和汇报处理存在的各类设备隐患,使设备事故防患于未然。

三、设备巡视工必须熟知所巡视设备的部位,了解设备的结构、性能以及现场的工作环境;对于高空作业、配电室内作业以及在其他安全作业环境较差的地点作业,必须在监护人员的监护下工作。

四、设备巡视工必须经常检查所用测试仪器的安全性、可靠性,测量数据的精密性,要保证测试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五、设备巡视工按规定进行巡视,并做好设备巡视记录,以待备查。

六、在设备巡视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出现异常,应停止工作,待查明原因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进行运行。

七、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针对不安全隐患和因素及时反映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出现事故及时汇报并参加抢救,保护现场并向事故调查人员如实反映情况。

八、发现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汇报调度室。

九、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拒绝违章指挥,对本岗位安全负直接责任,认真填写巡视记录。

十、对正在运行的设备进行状态巡视时,严禁对机械运动部位、电气带电部位进行接触。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运转。

十一、认真做好现场交接班,搞好本岗位规定范围内的卫生清扫工作。对本岗位门窗、玻璃、消防器材的完好、整洁负责,做到“四无”,严格交接班制度。

做到:

1、设备和环境卫生整洁;

2、交清所用工具和设备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3、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第5篇 设备管理处安全生产职责

1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本部门业务所涉及的安全管理;

2负责探伤作业、吊装、检维修、断路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3负责起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有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使全部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4负责检维修和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下达检修计划时,要对检修项目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制定检修方案与应急预案,严格执行本单位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对检修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5负责检维修承包商的直接安全管理,组织签订安全协议,督促其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检查督促落实;

6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6篇 机电设备管理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责全矿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应熟悉全矿的机电设备数量、现状和使用情况。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 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使用、租用、调拔及设备台帐、卡片和牌板的管理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3条 参与编制设备购置计划,负责组织对新增设备的验收、编号和入帐工作。

第4条 对检修的设备进行修前鉴定和修后质量验收,办理设备交接事宜。

第5条 负责检查、监督、考核各单位的设备使用情况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第6条 新购进的设备严格按照《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验收,对无“生产许可证”,无“安全许可证”,无“防爆检验合格证”(防爆设备)的设备不予以验收。

第7条 参加机电事故分析,及时编制设备完好率、待修率、事故率报表,并按时上报。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科设备管理组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设备管理组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对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使用、调拨和新设备的验收工作,因管理漏洞导致煤矿使用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设备巡视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坚守岗位,遵章守纪,保证安全文明生产;认真学习《选煤厂安全规程》,贯彻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规范着装,持证上岗,认真做好设备巡视工作。负责现场设备的安全运转及生产情况的巡回检查工作.

二、设备巡视工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以律己,并穿戴好质量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安全帽等),认真巡查设备运转情况,对生产中的重要环节要做到勤检查,及时发现和汇报处理存在的各类设备隐患,使设备事故防患于未然。

三、设备巡视工必须熟知所巡视设备的部位,了解设备的结构、性能以及现场的工作环境;对于高空作业、配电室内作业以及在其他安全作业环境较差的地点作业,必须在监护人员的监护下工作。

四、设备巡视工必须经常检查所用测试仪器的安全性、可靠性,测量数据的精密性,要保证测试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五、设备巡视工按规定进行巡视,并做好设备巡视记录,以待备查。

六、在设备巡视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出现异常,应停止工作,待查明原因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进行运行。

七、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针对不安全隐患和因素及时反映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出现事故及时汇报并参加抢救,保护现场并向事故调查人员如实反映情况。

八、发现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汇报调度室。

九、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拒绝违章指挥,对本岗位安全负直接责任,认真填写巡视记录。

十、对正在运行的设备进行状态巡视时,严禁对机械运动部位、电气带电部位进行接触。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运转。

十一、认真做好现场交接班,搞好本岗位规定范围内的卫生清扫工作。对本岗位门窗、玻璃、消防器材的完好、整洁负责,做到“四无”,严格交接班制度。

做到:

1、设备和环境卫生整洁;

2、交清所用工具和设备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3、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第8篇 设备管理处防腐保温责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1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检修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和培训情况;

3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4检查主管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5制止和纠正防腐保温施工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检修规程的行为;

6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7审核与自己业务相关的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防护措施方案,做好检查落实工作;认真审核主管车间的施工作业票,对检修风险、检修内容、检修说明、安全环保措施等进行识别确认;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的有关条款进行识别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对上述条款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掌握灭火和火场逃生知识,熟悉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9积极参加安全文化建设,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和安全价值观;

第9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副总

1、设备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公司设备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2、对上级的精神,要及时组织设备科所有人员,认真学习,及时准确掌握。

3、负责掌握公司生产系统情况,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上级通知的检修情况,要积极配合好。

4、对全公司的设备保养、报表、抄表要了如指掌,决不可有丝毫差错、隐患,造成失误。

5、认真学习有关设备方面的专业技术,推广先进经验,取长补短、提高机械水平,减轻劳动生产力强度,为生产建设服务,组织设备专业人员努力学习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6、加强设备的管理和维修,排除生产中的设备故障,提高安全运行率,确保安全生产。

7、参与重大工程的方案设计、设备选型及配套设施的配置工作。

8、负责重大工程的建设、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9、负责设备、机修动力、仪表计量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较为突出的安全、人员、工作量等问题。

10、负责公司设备大、中、小修及设备月度维护计划的制定、执行和验收。

11、负责审核分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检修技术规程》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

12、负责分管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10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物资设备部门

1、按照施工(生产)技术要求和物资供应计划,供应的各种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负责提供必备的技术、质量合格证件。

2、负责物资仓库和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作好防火、防爆、防盗工作。会同安监部门,按照安全规程、规则选择好爆炸物品仓库和油库位置(需经当地公安局批准),建立健全危爆物品收发、登记、保管制度。

3、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试验,未经试验及试验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得发往现场使用。

4、负责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公司规定的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发放管理。负责提供有毒材料及危险物品的性能说明书,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使用范围,无说明书不得下发使用。

5、机电设备、交通车辆的选型、购置必须充分考虑其安全性能,保证安全运行。负责监督小型机具、机电设备、车辆的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6、定期组织机电设备、车辆安全大检查,组织或参与交通事故和机械电力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7、负责制定和补充机电设备、车辆、机械和小型机具的安全技术操作细则及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定期检修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各类机械、车辆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办理发放厂内机械技术操作合格证。严禁未经培训合格和无证人员驾驶操作各种机械和车辆。

8、对新购大型进口机电设备必须做到“三先”,即:先制定安全操作规则和管理办法;先培训操作人员;先进行试运转,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9、建立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对不符合安全运行的机电设备、小型机具,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对已批准报废的机电设备和车辆,应督促保管使用部门及时报废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10、在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中要建立健全以下资料和台帐:《物资合格证及检收记录》、《机械设备台帐》、《机械完好率及利用情况》、《机械技工分布》、《机械管理人员台帐》、《机械修理(保养)计划及完成台帐》、《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机械管理制度》。

第11篇 安技部设备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用燃气设备、生产设备设施、供应备品、备件、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负主管责任,对因动力设备、设施,供应备品、备件、工程(基建)设施质量不合格、防护设施不完善造成的人身伤亡、重大设备事故负领导责任。

(2) 定期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机械、电气、基建设施、设备及的安全大检查,及时治理事故隐患。

(3) 编制、制定、修订和审批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操作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

(4) 负责落实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中的安全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 负责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中机动设备、设施、土建工程部分设施及隐患整改项目的整改方案制定、实施和效果验收。

(6) 协助对因机动设备、设施缺陷造成的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 负责供应商厂家安全生产考察工作。

第12篇 物资设备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机具)、仓储物资及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做好施工机械(机具)和危险品用、管、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机具)安全操作规程。

(三)负责对机械操作、安装、维修、检验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单位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整改落实;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四)负责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五)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施工机械项目的审查,并负责项目完成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六)负责审查特种设备安拆、改造、维修和危险物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的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资质与持证情况。无证或不合格者,严禁从事相关作业。

(七)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储存的有关检测、检验以及年审的管理工作,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八)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所需的安全设备、安全装置、安全工器具的供应及管理工作,并确保采购的物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九)负责安全措施计划所需物资和安全防护器材的采购供应工作,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十)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组织仓库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危险品保管的专业安全知识;严格执行危险品发放、领用签字手续;负责做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编制本部门归口业务范围的年度、季度(月)、单项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并督促实施。

(十二)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组织制定施工机械、危险物品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

(十三)定期进行施工机械设备、仓储物资及危险品管理和使用的专业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四)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负责做好物资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十五)负责施工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

第13篇 机械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严格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2、严格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机电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定责任制,交接班 制度,操作规程,事故登记等;

3、掌握本工地设备技术状况,搞好管、用、养、修工作,随时向施工负 责人和公司设备部门反映情况,联系工作;

4、组织、领导、监督机械操作(修理〉人员对机械的使用保养和维修;

5、负责收集、汇总、审查本工地机械管理各种原始资料及时准确上报;

6、帮助本工地机械操作(修理〉人员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7、根据施工要求做好机械进退场和机械使用的准备工作;

8、施工中必须经常做好机电检查,发生事故要及时排除,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9、参加设备安装图纸的会审和劳动组织的设计讨论,对设备设施的安装 运转提出安全性建议。

10、负责机电设备、备品备件的验收和检查工作,对不合格的备品备件或 没有合格证者,禁止使用。

11、参加对发生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分析,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

12、参与生产安全检查,保证机电安全生产。

第14篇 机具设备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购入或自制以及检查的机械设备,在使用前负责装配完整、有效、绝缘良好的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并进行试运转。

2、定期对翻斗车司机、各类操作工进行机械技术和安全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3、对主管的机械等各种设备,要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好检查维修,确保各种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4、在组织编制各种机械设备维修计划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5、负责对大型机械设备的技术检查、鉴定和管理,认真执行机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操作。

6、发生机电设备事故,要认真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报告。

第15篇 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分包、船舶及机械设备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准入、清退机制,明确安全、环保职责,依照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选择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严格分级管理,杜绝非法分包、转包或违规租赁船机设备。

第二章 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 工程分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选用中国交建合格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单位/劳务协作队伍。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不得分包工程。

第八条 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满足分包工程要求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齐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有关资质予以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会签,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严禁转包;加强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与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签订分包/劳务协作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建筑施工分发包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指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严格管理,对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安全施工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安全或环境保护事故、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督促分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对劳务协作队伍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施工前,各单位应组织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预控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前,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指派责任感强、施工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的现场组织、安全施工设备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协作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督促监督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足额投入安全费用,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施工中,各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危险源预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违纪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和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参加,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三章 船舶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船舶租赁是指用于施工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辅助船舶的租赁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所租赁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第二十三条 所租赁船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

(一)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船舶登记簿(国际航线)或船舶检验证书簿(国内航线);

(三)船舶签证簿;

(四)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五)船舶适航证书;

(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自航);

(七)船员适任证书;

(八)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记录簿(国际航线、沿海400吨以上);

(九)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簿和船舶油类记录簿(400吨以上);

(十)乘客定额证书(交通船);

(十一)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证书或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租赁的工程船及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说明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租赁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赁:

(一)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

(二)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

(三)信号系统:船舶号灯、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国家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配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通讯设备或设施;

(五)系泊设施:按租赁船舶等级应配备相应的系缆、锚链、锚爪、系缆柱(桩)、电动(或人力)绞车等,以满足靠泊、锚泊和编解队作业的要求;

(六)防污系统:按租赁船舶的等级,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排污和防污设施;

(七)消防系统:按租赁船舶等级,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工具、材料等;

(八)主、辅机系统:租赁机动船舶的主机、辅机应达到施工作业和航行的要求;

(九)应急救生系统:租赁船舶必须按其等级和使用功能,配备所需的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衣;租赁的交通船应根据最大载客量配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

第二十六条 租赁船舶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租赁船舶的船舶类型、船舶技术性能、限定的航区应满足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承租方在下达任务指令时,应同时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租赁船舶在调度、使用时,不准超越其船舶技术性能,不得超负荷作业。

第三十条 严禁租赁使用不具备交通船条件的船舶作为交通船。

第三十一条 乘坐交通船,要限定人数,不准超员航行,船上作业人员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

第三十二条 承租方应加强租赁船舶安全管理,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定期安全检查,并监督落实船舶消防、通讯、救生设施和防台、防汛、防突风袭击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租赁船舶的船员,必须遵守承租方对船舶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 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械设备租赁是指用于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等的租赁行为。

第三十五条 租赁特种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特种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当地特种设备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合格证;

(四)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五)特种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六)特种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

(二)机械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机械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四)机械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五)机械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七条 租赁营运车辆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动车执照(号牌);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年检合格证;

(四)车辆的使用、保养技术资料;

(五)机动车保险凭证(车损和第三方责任险、交强险等)。

第三十八条 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使用性能必须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应齐全,控制系统灵敏可靠。

第三十九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实况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租赁。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四十条 承租方必须依据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作业性能、技术状态及其适应的工作环境合理调度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承租方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下达任务通知单时,必须对操作、司驾人员进行该项任务的作业技术交底,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租赁车辆运载超长、超高、超宽物体时,必须严格符合交通法规的要求,租赁车辆运送人员时,应严格控制乘员数量,不得超员,安全行驶。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酒后操机作业和驾驶作业。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和随机(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调度管理,安全生产。

第四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在进场前对设备、车辆的技术状态、安全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作业完毕后进行例行保养,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七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无法立即纠正的,应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中交股份分包工程、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交股安监字〔2007〕3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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