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项目部作业班组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公司对项目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项目部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等的各作业班组及有关人员实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1.班组在施工中因违章作业造成重伤以上或重大火灾事故的,处于2000---5000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400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班组在施工中因违章作业造成轻伤事故的,处于200-500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元。
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他人伤害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4.班组事故隐患整改率达不到100%的每次罚款100元。
5.现场施工不文明,未做到工完料尽落地清者,每次罚款100元,对随意浪费材料的处于所浪费材料两倍以上的罚款。
6.宿舍不整齐、不卫生者,每次罚款100元。
7.班组不开展前安全活动(每周至少应有一份书面记录)。每次罚款100元。
8.进入工地未戴安全帽,打赤脚,穿“三鞋”(硬底鞋、高跟鞋、拖鞋)的人员每人各罚100元;有戴安全帽无扣好带子与无佩戴工作卡每人各罚50元;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纪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50-200元。
9.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人罚300元,开机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关锁开关箱,罚开机人员500元,如发生事故要追究刑事责任。
10.脚手架未设栏杆及剪刀撑的,每缺1延长米罚10元。
11.临时用电乱拉、乱搭者罚违章班组或机电班200-500元;班组手持电动工具不用移动式开关箱而用开关板代替者,罚使用班组300元,“一闸多机”罚违章班组300元。
12.班组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无证)就安排其上岗,罚安排人每人500元,自行私招乱雇者罚班组长每人次500元。
13.严禁使用童工,一经发现按省、市有关规定罚款3000元。
14.不准带小孩进入工地,违者罚携带人100元。
15.工地宿舍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凡使用电炉、电炒锅、火炉罚款300元。
16.班组在施工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17.各班组人员应当尊纪守法,如有打架生事的,对有关当事人处于1000元罚款,(从当事人班组直接扣除)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当事人交司法机关处理,另外对主要责任班组另行处于2000元罚款。
第2篇 安全生产考核奖有关奖惩办法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奖惩有机结合起来,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企业;集团公司所有管理人员,但不包括政府奖惩。
三、考核依据
1、工作指标考核: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组织机构考核: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责任制落实等履职情况;
3、基础管理考核:安全生产建章立制、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危险源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物资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奖罚、工伤管理与应急救援等工作履职情况;
4、集团公司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的完成情况。
四、考核方法
1、考核期限:分为每年一次考核和三年一次考评。考核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考评由集团公司办公会议批准,以精神奖励为主,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证书。
2、考核程序:
(1)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上级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每年12月30日前被考核单位上报年度安全生产总结;
(2)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考核。通过听取各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账)检查、现场抽查,以及座谈询问等方式,汇集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3、考核标准(考核标准明细表附后):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70分以下(含70分)为不合格单位; 81分至90分为达标单位;91分至96分(含96分)为良好单位;96分以上为优秀单位。
五、奖励经费筹集及发放标准
1、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其基金来源:
(1)集团及各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个人出资。其中,集团公司总经理个人每年出资3,000元,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每年出资1,500元;
(2)各企业按年度管理费用的1.5%提取安全经费,作为安全生产基金。年终由集团财务审计部负责审核收缴,“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财务审计部管理;
(3)《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费由集团公司机关经费支付,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金由“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中支付。
2、发放标准:
(1)《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金,根据企业规模、人员等情况,奖励标准为3,000元-5,000元;
(2)考核奖励
①年度考核为优秀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1,800元;
②年度考核为良好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1,200元;
③年度考核为达标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600元;
④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单位,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罚款800元,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罚款50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罚款300元。
3、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单位除按照以上规定罚款外,该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向集团公司做出书面检查,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处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对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应进行处罚,事故责任由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发生非伤亡安全责任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情况,对相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经济处罚主要指通过罚款、降薪、减薪等方式实施。行政处理分为免职、降职、解除聘任、解除劳动合同等。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安全事故10-50万元(含50万),对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1-10万元(含10万),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3-10万元(含10万)。处罚主要负责人500-1,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2)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安全事故51-100万元(含100万)、对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11-60万元(含50万),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10-30万元(含30万)。处罚主要负责人2,000-5,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50%处罚;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安全事故100万元以上、对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60万元以上,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30万元以上。处罚主要负责人6,000-10,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50%处罚。
2、发生安全责任伤亡事故,依据事故的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1)一次轻伤2人并住院治疗,处罚主要负责人1,000-3,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2)一次重伤1人的,处罚主要负责人2,000-5,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3)一次重伤2人以上的,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4,000-6,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4)发生一起安全死亡事故的。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全年岗位工资的10%;扣减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全年岗位工资的8%,扣减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5%,其他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2%;
(5)发生两起及以上安全死亡事故的(含一次性亡两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全年岗位工资的20%;扣减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全年岗位工资的18%;扣减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15%,其他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5%;
3、发生安全事故后,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并于事故发生后5日内,将分析处理报告书面报集团公司。对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或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行为给予经济处罚。
(1)对隐瞒轻微事故的行为:
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1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坏5,000-50,000元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8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200元;
②发生安全事故造成2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坏50,000-200,000元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1,5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600元;
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坏200,000元以上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3,0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1,000元。
(2)隐瞒一般事故以上行为的(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8,0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5,000元。
4、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造成事态扩大的;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责任人,致使相同事故重复发生的;按原对应标准加重50%进行经济处罚。
5、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负有管理责任,除接受区政府的处理外,还应给予经济处罚。
(1)企业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经济处罚8,000元;
(2)企业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给予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处罚15,000元,分管领导经济处罚10,000元,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5,000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济处罚2,000元。
七、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对所属单位制定出相应考核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考核依据主要有岗位履职、工作业绩、安全管理技术知识、业务技能等实施奖惩。
八、在考核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由责任单位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章进行处罚。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以及员工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的因工伤亡事故免于处罚。
第3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
为认真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安全行为,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实现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以下简称《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所属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本《奖惩制度》仅适用于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所属矿井的安全监管和考核。
第二章 处罚标准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1)矿井未及时更换和延期“四证一照”,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组织生产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继续组织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3)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4)矿井建设项目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5)建设矿井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
第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十五项”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每缺一项制度或制度未贯彻落实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严禁违章指挥。(1)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的,处1000元的罚款;(2)任何人员不得违章指挥他人冒险蛮干,否则处罚100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矿井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培训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1)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否则,处500元/人·次的罚款;(2)相关岗位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所持证件过期失效的,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3)未定期组织职工安全学习,职工参加学习出勤率不达95%,班组未召开班前会、班前会无记录或记录不完善,规程措施未对职工贯彻学习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矿井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排查、未建档、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上级查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及时反馈整改结果或反馈结果不真实的,处1000元/条·次的罚款。
第九条 生产作业区域内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处理完毕,险情未消除就进行其它工作及下一工序工作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条 矿井发生重伤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处2000~2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延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对不认真履职尽责逃避抢险救灾的,处1000~3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批准实施的安全工程、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不按计划施工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矿井年季月瓦斯抽采钻孔接续计划和瓦斯抽采量计划、矿井年季月防突实施计划、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采掘头面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等未按规定及时编订、审批和上报,处1000元/件·次的罚款。
第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含辅助救护队)必须具有所服务矿井的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资料并加强防灾救灾的培训教育和训练演习,加强矿井抢险救灾物质储备管理,熟悉矿井所有通道和安全设备设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矿井未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新职工未签订师徒合同或未按规定向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险的,处1000元/人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安排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的,处300元/人的罚款。
第十七条 矿井未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职责,未按规定进行质量达标考核验收工作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八条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之前,必须经过安全许用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坚持重点场所(如爆破材料库、主扇风机房、主要变电所、物质库房、安全监控室、调度值班室等)、重点岗位(主扇司机、瓦斯抽放司机、瓦斯检查员、变电发电岗位人员、提升机司机等)的工作人员手上交接班管理,严禁脱岗、串岗行为。否则,处500~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二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公司下发的安全管理文件、管理办法等,必须贯彻落实,并有贯彻学习记录。无贯彻学习记录的,处500元/次的罚款
第二节 采掘
第二十一条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1)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采、掘、支护工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3)矿井存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或以掘代采、滥采滥挖等采煤方式非法开采的,处10000~50000元的罚款;(4)矿工在未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顶板下作业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5)未及时上图,图纸与井下现场实际不符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6)采取隐蔽手段,逃避检查,造成安全生产监管盲区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发现挂汗、水雾、挂红、水啸、水压增大等透水预兆,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继续冒险蛮干作业的,处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未及时编制、审批、下发的,处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采掘生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就擅自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安全生产作业,处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停止采煤,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或未组织学习考试就组织施工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溜煤眼上口未架设防止人员、大块煤矸和材料坠落安全设施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采煤工作面出现连续三根以上支柱迎山角过大或退山现象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否则,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编号入账,单体液压支柱和金属铰梁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处5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否则,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初采和收尾不制定安全措施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畅通。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岩装(转)载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全断面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不按规定放中、腰线,导致巷道方位或坡度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处2000元/次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按情节或损失额度从重处罚。
第四十三条 巷道维修不是由外向里,不按规定参设临时支柱;修护旧巷时安全道路不畅通;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不按允掘(采)通知书掘(采)进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并视其情况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冲垮支架后,不及时恢复支护或恢复支护不符合质量要求就冒险作业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步和信号装置。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绿灯和直通本井(巷)提升绞车硐室的电话。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前红灯亮,并有铃声警示,行人立即就近进入躲避硐,经电话联系确认无误后提升;红灯熄灭绿灯亮且经电话确认无误后,人员方可行走。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全断面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 前探支架不按规定架设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高空或立眼作业不佩戴保险带不系安全绳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不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不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处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认真执行。否则,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节 一通三防
第五十四条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1)矿井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风流不稳定或风速风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2)矿井存在局部通风配风不符合规定或未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要求的,处500元的罚款;(3)矿井通风设施达不到质量标准化要求的,处500元的罚款;(4)矿井通风日常管理不到位,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等行为或出现矿井无计划停风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5)矿井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或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处3000元/处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1)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井、斜井等)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石门揭煤设计》规定。否则,处罚矿井1000~2000元;(2)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钻孔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措施》规定。否则,处罚矿井500~1000元;(3)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钻孔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措施》规定。否则,处罚矿井500元/处;(4)抽采钻孔不按设计参数施工,处500元/孔的罚款;抽采钻孔竣工不按规定进行验收,处100~200元/孔的罚款;预抽瓦斯钻孔封堵不严密,漏气,处200元/孔的罚款;(5)瓦斯抽采系统不按规定定期检测参数,检测参数不真实,计算不准确,不按时报送检测报表,处500元/次的罚款;(6)瓦斯抽放管路积水、存渣、漏气等不即时处理的,处500元/处的罚款;(7)突出危险煤层的采区、工作面未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处2000~3000元的罚款;(8)工作面采取消除突出措施后,未经检验达标、评估合格就进行采掘活动的,处2000-5000元/处的罚款;(9)传感器的数量、安装位置不正确,处200-500元/处的罚款;(10)监控系统和传感器未及时维护、调校或数据不准确的,处100-200元/处的罚款;(11)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不完备,不能切断瓦斯超限区域的有关电气设备电源的,处500-1000元/处的罚款;(12)瓦斯超限上报或处置不及时的,处1000元的罚款;(13)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未按措施施工,误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发生突出,未造成人员伤害的,误揭突出煤层处罚矿井50000元/次;误揭发生突出处罚矿井100000元/次。
第五十七条 虚报、谎报钻孔的个数、深度、临界值指标的,处5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发生未造成人员伤害的煤与瓦斯突出,立即停产,并报公司安监部和通防部对事故进行追查,属责任事故的,处50000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调度室知晓,同时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措施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否则,处3000~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石门(含立井、斜井等)揭煤作业前应编制石门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矿井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预测结果应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煤巷、采面未审批和没有允掘进尺、超审批允掘进尺作业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采掘工作面作业违反其他防突规定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任何碛头放炮作业时禁止摘掉风筒放炮。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进入瓦斯超限区域的巷道口设置栅栏、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排放瓦斯和处理瓦斯积聚,瓦斯排放中不按规定撤人和送电,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矿井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或防突头(面)放炮时不关闭反向风门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井下焊接或溜煤眼内放炮作业时,无人检查瓦斯,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主要通风机房零乱或兼作其它用途的,处矿井罚款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条 不按规定或无措施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时人员不撤至规定地点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临时停风的掘进巷道未及时撤人、断电、设置警标和栅栏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未在24h内设置密闭,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瓦斯浓度超限的巷道应当班封闭,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盲巷和所有密闭巷道入口处必须做到断轨、断管、断线“三断”,禁止内外有导电体连通。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永久风门或主要运输巷道风门未闭锁,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未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次数对相关区域地点进行瓦斯巡回检查或填报数据不真实,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瓦斯检查工手簿、井下公示牌板、瓦斯日报表未做到三对口,处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风筒出口末端到碛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不按规定悬挂、移动、保护瓦斯传感器,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瓦斯抽放管不按规定时间放水,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未认真执行瓦斯抽采两计划或瓦斯抽采泵钻孔接续计划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四节 爆破管理
第八十条 巷道贯通前,两巷相距20米前未制定和贯彻落实贯通措施,不设警戒栅栏、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就装药放炮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井下放炮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的,放炮员未将放炮器钥匙随身携带或使用非放炮器专用钥匙的,处1000~2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井下爆破安全距离及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采掘头面采用边打眼边装药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爆炸材料库未建立收、发、存台帐,库房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记录库存情况、核实库存数量,未做到库存日清月结(井下爆炸材料库还应做到班班清),记录数字和编号不工整、清晰、准确,未达到帐、卡、物相符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爆炸材料库库管员必须不坚守岗位,未做到在库房手上交接班,发生空班或脱岗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爆破。”规定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爆炸材料库内未保持整洁、卫生,存放杂物。爆炸材料库内未备齐灭火器材和消防工具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使用其它导线代替放炮母线放炮,放炮母线存在破口、明接头;不放炮时,未将母线两头扭结成短路状态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不按规定装填水泡泥和黄泥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条 不按规定试行炸药、雷管分装分运的。装配引药地点、方法不符合规定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五节 机电运输
第九十一条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运输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1)购买的机电设备和提升运输设备无安全标志“ma”便投入井下使用的,处1000元的罚款;(2)未定期对井下机电设备和提升设备进行维护的,处500元的罚款;(3)维修的设备未经检验合格后便投入使用的,处500元的罚款;(4)提升系统的保护和闭锁装置以及保护和联锁装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000元的罚款;(5)提升系统的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技术状况不良,动作不灵敏,工作不可靠的,处1000元的罚款;(6)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不符合国家防爆标准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处1000元的罚款;(7)防爆设备维修后,未进行防爆参数测量、检验或经测定、检验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而投入使用的,处500元的罚款;(8)使用的皮带、电缆、风筒等非金属材料不符合阻燃要求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井下各硐室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23条的,处 2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不符合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完好标准,出现失爆的,处1000~5000元/次(处)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移动电气设备、电缆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无计划、违章停、送电,处1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井下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安设使用电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电压保护、单相断线保护、风电、瓦斯电闭锁、综合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处1000~2000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矿灯随时保证完好状态,若有失爆严禁发放。否则,处5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矿井重要的变、配电硐室、重要的设备硐室、场所未悬挂和配备安全警示标牌、消防用品,未配齐与实际供电线路、设备设施相符的图纸、相关管理制度、牌板、记录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检修机电设备未按规定操作,检修设备时未安设“有人工作、禁止送电” 等标志,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条 井口未装设防雷装置,没有防止雷电经压风管道、运输轨道等入井的装置和措施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未按时定期保养、维护、检修、巡查电气设备、设施、电缆、接线盒等(无记录按没有执行处理),处500元/次的罚款;电气设备、设施的安装、架设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和要求安装、连结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必须按要求挂牌管理,标明责任人、检查日期、整定值、是否完好等内容,若有一项不符合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乙炔瓶与电氧焊未隔开10米以外及作业不按规定操作,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检漏装置失灵或去掉不用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所有不用的电线、电缆乱放、乱扔、存放不整齐或正常使用的电缆未按规范悬挂整齐,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机车司机不随身携带钥匙或无灯开车,处500元的罚款;造成列车追尾、碰撞、斜坡跑车事故的,处2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斜巷运输时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提升运输使用不合格插销、连环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斜坡提升管理制度,包括使用两连环提升,信号装置等不可靠,未使用安全绳,未正常使用阻车器、挡车栏,未按规定使用、检查、维护提升钢丝绳和连接装置,多挂提升运输车辆或挂超重、超长、超宽车辆而未采取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斜井、平巷运输特殊设备、大件或长件时未制定安全措施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平巷运输规定的运行路线、方向、速度、牵引车数,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力推车时未使用口哨、间距不足、超速、放飞车的,处500元/人·次的罚款。
第六节 地测防治水
第一百一十四条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1)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规定的,处2000元/处的罚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执行探放水规定的,处1000~5000元的罚款。①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窑或小窑时;②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或通过它们之前;③打开隔离煤柱放水前;④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或裂隙发育带时;⑤接近可能涌(突)水的钻孔时;⑥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⑦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⑧接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采掘工作涌(突)水预兆或情况不明时;⑨采掘工程接近其它可能涌(突)水地段时。
第一百一十五条 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制度、或未组建防治水机构、或未建立探放水队伍或未配应有的设备,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3-5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矿井应具备各类防治水图件及防治水基础台账,内容必须真实,应同时具有纸质件及电子件。每缺一种图件或台账处1000元的罚款;图纸内容不真实、不完善或未按规定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违反本条规定进行巷道掘进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违反本条规定进行开采的,处3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进行探放水,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违反本条规定,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施工,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未按要求进行防隔水煤(岩)柱专门设计或未组织审查,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探放水设计、施工不符合本条规定,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无探放水设计或设计未经总工程师组织审定进行探放水施工的,处1000元的罚款;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探放水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否则,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七节 地面
第一百二十五条 职工调换工种或岗位,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未考试合格就安排上岗工作的,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佩带保险绳、保险带、安全绳的,处500~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锅炉、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空压机、风包、水箱不按规定检查安全阀;压力表或水柱计失灵或不按规定操作、维护、检修,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地面各工种上岗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戴手套、系围巾、发辫露在帽外、工作服穿戴不整齐或破损等操作旋转机械设备的人员,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在井口安全警戒内,未经批准进行电焊、气焊、氧焊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井口30米范围内及其他禁止吸烟区域发现烟头,将按烟头数量进行处罚,处100元/个烟头的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入井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章 奖励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举报“三违”行为的人员经查实后给予500~1000元奖励;举报重大“违章指挥”行为经查实后按所处罚金额的50%进行奖励。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因制止三违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或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功人员给予全公司通报表扬,并根据情况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有突出贡献可报集团公司给予嘉奖;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建议、技术措施或工艺改革并经实施有效的有功人员给予全公司通报表扬,并报给予500~2000元的嘉奖。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奖惩制度》仅为公司对下属单位的检查处罚依据,矿井现行的有关奖惩制度在本矿井内继续执行。公司按本《奖惩制度》奖励到个人,其处罚只对单位,由被处罚单位追究落实到责任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奖惩制度》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罚则部分执行处罚,无罚则规定的比照本《奖惩制度》的相关条文执行处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按本《奖惩制度》所处罚的罚款,由公司财务单独列账,作为公司的安全奖励基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奖惩制度》从二o一四年五月一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公司安监部。
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4篇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奖惩细则
1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生产安全管理
2.1设备部应制定设备操作规程,以指导员工对设备进行正确的使用和维护,保障设备运行。
2.2生产部应组织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3发生设备安全事故,操作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按照程序上报:班组-车间-生产部-公司。生产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制定整改措施。
2.4发现设备故障隐患和安全隐患任何人员有义务向管理人员(可越级)报告和提出整改措施,管理人员在接到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处理排除隐患;对报告有功人员根据情况进行100元―200元的奖励。
2.5发生设备安全责任事故,按照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处罚:
l操作人员按照损失的20%处罚;
l班长按照损失的15%处罚;
l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按照损失的10%处罚;
l生产部主管安全副经理按照损失的5%处罚;
l生产部经理按照损失的2%处罚。
因机修巡检或对设备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失,以上处罚比例全部由机修人员承担。
2.6生产部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因防护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要追究管理责任:
l车间主任按照全部损失的10%处罚;
l生产部经理、副经理按全部损失的5%进行处罚(由经理进行分摊)。
2.7车间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因违反操作规程操 作导致的人身伤害,操作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l操作人员违反规定者按照全部损失的50%进行处罚;
l班长按照全部损失的10%进行处罚;
l车间主任按照全部损失的5%进行处罚。
2.8发生安全事故或设备事故,车间必须组织员工学习,并作好记录;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未执行100元/次。
3.3交通安全管理
1公司车辆由行政部指定专(兼)职驾驶员驾驶,任何人不得私自驾驶。未经批准的出车和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造成的事故和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2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的《车辆管理办法》,安全驾驶车辆,确保公司财产及人员的安全。因违章造成的事故和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3公司车辆统一由行政人事部管理(派车,指派驾驶员及车辆例行保养等),因责任造成的故障及事故由责任部门承担。
4员工个人的交通工具,须持有合法手续,员工驾驶机动车,须遵守交通法规并持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因非法驾驶机动车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5员工个人的交通工具进入公司后,按照《门卫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4劳动保护管理
4.1公司为员工发放相应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岗位性质核定发放种类及标准,生产系统由生产部领发,后勤系统由行政人事部领发。
4.2员工必须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4.3穿戴工作衣帽
4.1行政人员进入生产车间不佩戴:50元/次;
4.2生产部管理人员进入生产车间不佩戴:100元/次;
4.3生产工人(含实习)进入车间不穿戴:20元/次;
4.5对于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均有义务提醒督促,未提醒的按本人不作为论,执行50%处罚;经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提醒督促未改正的加倍处罚。
4.4劳保鞋
公司为生产线员工配发水鞋。工作时间不穿:50元/次。
4.5安全带
高空(离地面1.5米以上且无可靠安全围栏的)作业不系安全带的:50元/次;造成后果的自己承担50%的经济责任。
对于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均有义务提醒督促,未提醒的按不作为论,执行的50%处罚;经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提醒督促未改正的加倍处罚。
4.6对转动机械设备的检查处理
对转动机械设备停运检查及检修未拉开电源开关(指空开或刀闸而启
按钮,并履行停电,验电,悬挂警示牌),100元/次。
4.7对工作现场井、坑的管理
对工作现场的井、坑等有可能对工作产生妨碍或对工作人员造成伤害的要设置安全围栏并悬挂警示标识;对孔桩等需移动安全设施才能工作的,要有专人看护并及时恢复安全设施;违者:20元/次。
4.8对酒后上岗的处理
对酒后进入工作现场人员,现场负责人(班长,车间主任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经理)有权拒绝其进入工作现场,对当班人员以旷工处理并处以每次:普通工人20元/次罚款,班长100元/次罚款,车间主任及以上人员200元/次罚款。
以上工作考核如不能落实到个人的,由所在班组,车间承担。
4.9公司为相关岗位配发的劳保用品标准,见《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表》
5公共安全管理
5.1行政部负责门岗、食堂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5.2生产部负责生产区域安全管理,制定各岗位的安全管理办法。
5.3技术部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并制定检验操作规程,药品安全管理等规定。
5.4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指挥,并立即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
第5篇 a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用活用好经济杠杆,依法治矿,从严治矿,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激发广大干部职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在对我矿原“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特制订烂坝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行使检查权,制止和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和行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烂坝煤矿生产系统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生产系统的所有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防群治,每个职工都有权利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违反劳动纪律。
第五条 安全部门对违章职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违章者,可视情节轻重按章处理,对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章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
第六条 对在生产中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救护,进行安全技改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 奖励细则
第七条 年度内被评为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个人者,矿上实行重奖。
第八条 年度内被评为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矿上将进行奖励。
第九条 无抓“三违”任务而查出“三违”,并主动汇报者,奖励其“三违”罚款的50%。
第十条 发现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奖励3000-5000元。
第十一条 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效果者,奖励1000-3000元。
第十二条 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作业规程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科(队)正职奖励5000元、副职奖励3000元。
第十四条 各队板报内容新颖、丰富,富有相当教育意义的科、队,一次奖科、队主要领导1000元。
第十五条 安全科和各有关科室、领导接到举报隐患后应迅速组织落实整改,举报人所列隐患事实具体明确,且举报事实无他人举报,安全科可对举报人奖励100-300元。如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在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每一项突出工程,一人次奖励1000元。
第十七条 在一年内本班组范围无一人违章、违纪行为和无任何大小工伤事故的先进班组,奖励班组长2000元。
第三章 惩罚细则
第一节 通则
第十八条 下井人员违反入井考勤制度,处罚如下:
1、下井人员不及时下井,罚款100元。
2、下井人员没有下井但考勤者,罚款100元。
3、下井人员破坏井口等地点的环境设施,处罚责任人300元,并照价赔偿。
4、下井人员不在入井登记簿上签字的,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 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开除出矿;造成事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或损坏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一条 在井口20米禁止烟火和其它易燃场地处抽烟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酒后入井者罚款500元,并学习培训。
第二十三条 工作中无理取闹,井下打架闹事者,罚责任人1000元;造成后果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岗位上睡觉,罚款500元,学习培训,并连带负责人、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脱岗,地面岗位罚款200元,井下岗位罚款300元。
第二十六条 设备下井不办理入井证,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 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 工作岗位有闲散人员、闲坐、闲聊者,罚岗位人员100元。
第二十九条 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损坏矿灯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 工作时间干私活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罚款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十二条 给三违人员讲情者和三违者同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 安监人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等,罚款500元。
第三十四条 “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到安监部门检查认识,加倍处罚。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员不参加自查活动和通知有关会议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六条 井下发现一个烟头处罚相关责任人各500元。
第三十七条 各岗位环境卫生不整洁处罚地面岗位200元,井下岗位300元。
第三十八条 各队组入井人数与实际人数不符或不清楚,处罚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接,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各作业点必须交接清楚,否则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条 各队长凡本队发生事故及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处理,并把处理结果用文字形式交回安全科,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一条 一个月内“三违”罚款累计在两次以上,罚款1000元.并培训学习。
第四十二条 运料不使用保险绳一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三条 各井筒不按规定使用挡车器一次,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井下各巷道开关处,必须上消防设施,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六条 巷道维修后,必须把现场卫生搞好,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 在巷道维修时,必须打好前后支护,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300元;造成后果另究。
第四十八条 井下信号工发不清信号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 井口验身工,对出入井人员严格验身,出现漏洞,罚款100元/人。
第五十条 考勤卡、入井签字必须本人办理,发现代办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条 不参加班前会者,迟到早退者,罚款100元。
第五十二条 井下各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必须带本责任区人员出井,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五十四条 新工人上班,不能单独工作,必须由老工人带领三个月,发现新工人单独工作,一次罚队长、班组长各200元。
第五十五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开除矿籍处分:
1、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
2、凡三违造成重大事故和恶性伤亡事故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
3、有意破坏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以及生产设备和通讯监控设备者。
4、盗窃和私拿火工品者,除罚款2000元外开除出矿;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留矿察看一年的处分:
1、凡“三违”造成他人(或发生)重伤事故责任者。
2、凡违章、扒、蹬、乘坐矿车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3、因 “三违”造成伤亡事故未遂者。
4、违反“行车不行人、行车不行人”规定者,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第五十七条 各科队必须按时召开班前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八条 各队的责任区损坏灭火器一个,罚款200元。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1、科、队级干部不按规定带班,值班发生重大事故者。
2、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科、队级干部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事故者。
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
5、科、队级干部对发生事故不处理、不汇报、隐瞒事故者。
第六十条 凡发生事故,安全科及所涉及单位都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理完后必须有文字记录或备案;如果不负责任,马虎从事处理各种事故的,罚所涉及单位责任人200-500元。
第六十一条 凡本队造成重伤事故,人/次罚队长5000元、班长2000元,并扣事故者本人上月的全部安全工资,取消年终评比资格。
第六十二条 在本管辖范围内发生重伤事故罚安全员2000元、瓦检员1000元,连带职能科队长2000元。
第六十三条 队不开班前会,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值班人员脱岗,睡觉,处罚300/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在井下各处不准使用电话聊天或说脏话,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十八条 井下运料时必须车前挂红灯指示,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十九条 井下从事焊接工作,而焊接措施不到位,立即停止作业,并罚责任人500元。
第七十条 本细则经矿委会研究后制定下发,一经制定,不许更改。凡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提高或降低罚款金额、数量者,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一条 不按领导在会议上安排的时间和质量完成任务的,并没有特殊原因,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二条 擅自切断人员跟踪定位系统供电电源或检修等原因停电,在检修完毕后未及时恢复供电,每出现一次给予责任人及队组200元罚款;丢失罚300元。
第七十三条 本矿人员下井未携带识别卡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的,给予当事人200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无故借用他人识别卡或一人携带多个识别卡下井,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第七十五条 信息站必须根据各种通知单对考勤数据及时修订并建立档案,因修订不及时或建档不全的。罚信息人员200元。
第七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破坏、私自扣留、存放话机、线缆、接线盒等通讯材料和设施。一经发现,除按原价罚款外,另加罚责任人300-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队长对本单位措施的贯彻学习要负责。否则罚队长500元。
第七十八条 队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如不按要求施工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责任人员300元。
第七十九条 验收员负责对当班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条 施工中,验收员要认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工程要及时安排返工处理,如不返工否则罚施工队组500元。
第八十一条 对重大质量事故,验收员负责追查,并及时汇报队部。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二条 入井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入井资格证上岗发现一次不带罚款100元。
第八十三条 入井作业人员入井时,需自觉检测读卡器的完好情况,如在入井后发现未携带或失效的处罚100元。
第八十四条 澡堂严禁吸烟,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五条 入井人员戴安全帽必须系牢帽带,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六条 职工进入矿区或作业时严禁坦胸漏背,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七条 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强行施工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行处理。
第八十八条 井下特殊地段严禁单人行走、进入、作业,否则罚款200元。
第八十九条 各工作面查出的隐患,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的,罚款500元。
第九十条 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工人未学习安全措施,强行开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九十一条 职工上下班骑乘车辆必须放至指定地点,乱停乱放者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 井下各巷道行人过桥不牢固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九十三条 不参加日常全员培训和考试的罚款200元。
第九十四条 井下行人行走时,严禁将长工具扛在肩上行走,否则罚款200元。
第九十五条 矿灯、自救器、便携式瓦检仪回收后应擦洗干净,便携式瓦检仪应及时充电,否则罚款100元。
第九十六条 对于隐患负责单位隐患处理不合格的,罚款300元。
第九十七条 在调查“三违”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款300元。
第九十八百条 存在隐患的单位,推脱不整改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九十九条 班组长安排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误罚款300元。
第一百条 凡周期检查中科队长不陪同检查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规程、措施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单等不齐全罚责任人100元/人。
第一百零二条 施工现场发现有未学规程、未考试就上岗者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新工人在实学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给予师傅罚款300元、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节 掘进
第一百七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工字钢架棚作业时,必须使用金属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不能使用前探梁而强行作业时,罚款300元,并严令使用前探梁支护。其他支护形式的巷道作业时,也必须采用临时支护,否则罚当班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时,毛断面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超高超宽作业(工作面冒顶除外)否则每超高或超宽10厘米,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顶邦网联接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时,必须实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不探水,或保安距离不足30米而进行作业时,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进入工作面前或打眼前、放炮后,对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班长和炮工各2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的棚腿必须成一直线,叉角正负误差不大于100毫米,否则每架棚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 掘进工作面发现棚腿歪斜,崩出腿的棚子,必须及时维修,否则每棚罚掘进队2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30米的支护是否有松动,未检查或未处理而进入工作面作业,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0元,并停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探水必须有记录,并且有现场班长及安检员签字,漏记或记录签字不全者,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水平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巷道积水不得超过20公分,否则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山巷道非行人侧必须开挖水沟排水,否则罚当班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来水必须及时抽排,发现一次因积水而影响生产,每停一个班,罚当班责任人10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炮掘工作面炮眼布置必须符合爆破说明书的规定,否则每眼罚1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炮掘工作面倾斜巷道(大于10度)掘进,每隔40米掘一个躲避洞,少一个罚款100元。躲避洞不合规程规定,每个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掘进巷道浮渣必须清洗干净,否则,每立方米浮煤罚款3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时,做到无水不开钻,停水停钻,否则,一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掘进工作面支护不及时,空顶作业超过规定作业,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或多人放炮,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砌墙和架棚时,必须支撑在实底上,基础和深度符合规定,砌墙基础不见实底,罚款500元,柱窝深度不够不在实底每架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宽帮、高顶必须用木料背紧牢靠,顶部必须用刹杆及枕木井字背顶,否则每架罚款3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必须执行规程规定,否则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用掘进机截割臂托梁架棚,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 偏中按照规程规定不得超过2公分,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架棚方向必须与中线方向垂直,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棚梁必须保持水平,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棚腿如果蹬在软底上,腿底部必须垫板,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条 背板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缺一块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工钢棚与棚之间拉杆连接不得缺少,否则缺一根罚款100元,并返工补齐。
第二百零二条 铺接道时必须使用道夹板,螺丝必须齐全,保证平、稳、直,否则一处或一项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三条 各工作面探头不按规定悬挂一次,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 各掘进工作面架棚不接顶一处,处罚 100元。
第二百零五条 井下材料场堆放不整齐,一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六条 各掘进巷道,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扣除当班责任人5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零七条 井下各工作面,“敲帮问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八条 炮掘工作面入口必须悬挂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避灾路线图以及施工断面图,发现少一种罚掘进队100元。
第二百零九条 所有工作面的 交叉路口、入口、出口等重要位置必须悬挂避灾指示牌,否则,发现一处少一种,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一十条 所有人行巷道与行车巷道的交叉口,必须设置“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语言提示装置,否则,发现一处缺少,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 倾角大于15°的掘进工作面,工作场所的上方和下方必须设置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措施,否则,罚款100元,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二百一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迎山角度符合规定,迎山不足或者反迎山的每架棚罚款1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轨道铺设必须平稳、正直,无错口,无杂拌道,接口紧密,无空吊板现象,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的开工、停工、贯通、开口,以及发现隐患等必须坚持填写并发放通知单,未按照要求填发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具备设计说明书、地质说明书、水文地质预报书等资料,缺一种资料私自开工者,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工作面作业规程后方可到工作面作业,不学习规程不准到工作面作业,否则,谁安排其到工作面工作,罚谁100-3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 探水作业必须有设计说明书,没有设计说明书而进行探水的,罚作业单位100-300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 各巷道工字钢棚不准随意卸除拉勾,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井下各工程队在未接到开工通知书前,私自开工的,罚款5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 炮掘工作面躲炮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中的规定。工作面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躲炮,发现一次罚带班500元,放炮工200-300元,瓦检员、安全员各500元。违纪责任人3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二百二十条 炮掘工作面放炮线长度必须大于等于100m,且无失爆现象,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掘进丢底煤一处超过规定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贯通通知书。否则罚技术科相关人员3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时,走人情,私自降低标准,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节 机电、运输
第二百二十四条 移变、开关等整定值应根据其负荷大小变化,及时准确调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 设备铭牌、责任牌和ma标志必须齐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台件。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所用设备操作标志管理牌必须及时悬挂,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机电设备不准带电搬迁,严禁带电检修、接线、拆线等作业,否则每人罚500元。
第二百三十条 井下电缆发现破口必须及时处理,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 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否则罚责任人500元,接线柱接线座有裂缝出现仍继续使用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条 隔爆面有锈蚀,油漆或机械性杂物不处理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 隔爆面不涂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 电缆护套伸入器壁要符合5-15mm的要求,小于5mm罚责任人200元,大于15mm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不用的接线咀要分别用密封圈和挡板依次装入,压紧,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 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属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应不小公称尺寸1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 线咀压紧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线咀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入扣应不大于5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卡兰式进线咀用单手搬动喇叭咀上下左右晃动时,有明显晃动,或螺旋式接线咀最少啮合扣数低于6扣,拧紧程度用单手正向用力拧,能拧动,均属失爆,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 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符合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咀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条 对保证防爆型式用于防止触及裸露带电零件所必须的紧固件只允许用工具才能松开或解除,否则罚责任人300元,同一部件的螺母、螺栓其规格应求一致,螺杆裸露部分为1-3扣,低于1扣罚责任人300元,超过4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四十一条 隔爆接合面同一部分紧固螺栓加装两个以上弹簧垫圈,弹簧垫圈断裂或无弹性者,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井下电缆严禁用铁丝吊挂,否则罚责任人每处100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 甩掉各种电气保护、皮带保护或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井下线路有鸡爪子、明接头、羊尾巴、老鼠洞,罚责任者500元。
第二百四十五条 躺坐在电器上取暖,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井上下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无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完好,罚责任者300元。
第二百四十七条各类设备启、停,不按规定使用信号,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综合保护不起作用,甩掉局扇“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 井上下人员坐在电机、减速机或开关上操作,罚款200元。
第二百五十条 井上、下机械起吊或拖拉重物的作业场所,钩头、重物下方、大绳边、固定车地点下站人,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一 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二 误送、误停电的责任者,罚款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五十三 放炮母线不准和电缆挂在同一侧,否则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四 井上、下高低压电源线路不按规定敷设,或随意拆、接线路,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五 各岗位各种记录、登记不齐全,记录不及时,罚岗位人每次100元。
第二百五十六 井下排水设备及管道安装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七管道不平直,悬挂不整齐,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因检修不及时,检查不仔细造成管道跑漏水,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九 对设备添加润滑油不使用专用塑料壶抽油器,罚100元/次,塑料壶盖子丢失或不加盖子,罚50元/次。油量不足或过多罚100元/次。
第二百六十各种保护闭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100元/项次。
第二百六十一 移动变电站高压侧未接低压闭锁装置,罚300元/台次。
第二百六十二 无计划停电,罚500元/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电动机在无保护状态下运行,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四 井下机电硐室及各配电点附近5米内,堆放材料或易燃物,否则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 井下电气设备或五小电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保护措施,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条 非专职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罚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二百六十七 地面各单位(个人)擅自使用电炉,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八 利用他人停电擅自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罚200元/次,停送电不向调度中心提起申请的罚500元
第二百六十九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否则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 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条 用试送电的方式进行故障判断和寻找电缆故障点,罚3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放置位置不正确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四 禁止对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浓度或瓦斯浓度超限时进行强行送电,验放电,否则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条 开关要求台台上架,五小电器件件上板,否则罚10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井下照明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否则罚款30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 固定设备必须牢固可靠,稳固好,防止移动或伤人,否则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 使用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必须齐全,不得违章使用,否则罚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条 各类机电问题(隐患)没有在“五定”期内整改,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设备检修质量问题影响安全生产,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二条 小绞车下井未达到完好标准,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条 小绞车使用过程中,框架固定,护绳板有松动、变形不进行处理,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条 小绞车底座基础螺栓不紧固,有松动现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条 小绞车技术参数牌板,技术管理版板、技术规格数据不齐全或与小绞车不符,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条 各类绞车制动闸、工作闸及闸带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条 小绞车操作按钮、信号按扭未规定设置,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九 在用小绞车信号装置,不能保证声光兼备、声音清晰、不能实现双灯、对打,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条 多部绞车各绞车信号系统串联使用,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一条 11.4kw小绞车未从滚筒下方出绳开车,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二条 小绞车未使用双向开关(可逆)、三向按钮,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三条 绞车工放绳未按规定固定在滚筒上至少应存有三圈以上钢丝绳子,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百零四条 绞车钢丝绳出现严重弯折、打结、压扁、锈蚀或断丝超过规定而未及时更换,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零五条 坡度在16度及以上未加装保险绳,绳径与主绳不相符,未连接牢固,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零六条 轨道内材料,设备的堆放不符合运输管理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七条 不经批准随意拆除轨道及设施,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三百零八条 损坏运输轨道设备及安全设施,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九条 井下运输轨道巷、躲避硐室外内没有保持干净,清洁、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条 出入井人员上、下井起哄、谩骂和打架斗殴者,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条 运输斜坡巷道必须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且标志明显,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条 运送物料时,开车时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罚200元。情节严重造成损失事故,按规定另行追究。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拉运料调度车安装位置必须合理,严禁人力推拉、违章作业,否则罚200元,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另究。
第三百一十四条 井下轨道运输巷不准放飞车、造成断绳,脱钩跑车事故,罚责任人500元,发生撞棚、冒顶、损坏设备以及人身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五条 矿车运行不完好,要及时通知修理工处理,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六条 处理矿车掉道事故必须2人以上配合,单人处理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七条 无故操作信号装置,罚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八条 在运送材料时,因不小心挂破风筒一处,罚责任人300元,并及时处理。
第三百一十九条轨道运输巷内,道心浮煤超过道轨高度,罚责任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条 运送、回收大型货四超(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必须有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三百二十二条
第三百二十三条 井口检身人员不履行检查职责,不执行检身制度罚款100元,下井人员拒不接受检身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四条 加注润滑油脂标号不符合有关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对保安用具进行检测,罚100元/次,使用不合格保安用具,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六条 因使用不当烧毁30kw以下电机,罚300元,烧毁30kw以上电机,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二十七条 未按通知要求回收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每拖延一天,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二十八条 对设备、电缆、五小电器维修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按原价处罚,私自截断电缆罚300元/次,偷剥电缆铜芯,开除处理。
第三百二十九条 各科队领用的设备或配件必须合格,发现一次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条 调度绞车闸带断裂,铆 接松动,罚100元/处。
第三百三十一条 要害场所堆放杂物,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二条 井下的高低压备用开关缺零件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三十三条 无书面制定的安全措施,井下明火操作,罚500元/次,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四条 井下电缆连接不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责任人300元/处,各种电气设备的接线紧固不合格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各种设备防爆面不涂抹凡士林,罚100元/台次,大型电气设备的接线腔中不放置干燥剂或失效未及时更换,罚100元/次,直接向电气设备上喷水,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六条 井上、下各种记录本,不按要求及时,准确填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七条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5%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人200元/人,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八条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马坑形或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钢丝数多少货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九条 瓦斯监控系统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试验,记录安全,有效运行,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气)杜绝失爆,出现一台失爆,处罚包机责任者300元,连代单位负责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一条 停送电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处罚责任人200元,并连代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二条 使用局扇风机必须做到“三专”;工作面电器设备必须做到“二闭锁”。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条 主、副、风井提升保护装置不齐全运行,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条 电器设备、配件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条 电器设备需要停电检修必须通报矿调度允许,方可按规程操作,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交接清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七条 各采掘面施工作业前必须装设监控系统装置,且灵敏可靠,违章作业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八条 斜坡运输设备必须装设有灵敏可靠的防滑制动装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九条 局部接地极的安设要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 倾斜巷道必须设“一坡三档”不按规定安设,阻车器装置不符合要求,罚单位负责人100元;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一条 不按规定联接车辆或超挂车辆,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五十二条 绞车无护绳板及部件不齐全,缺一件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三条 小绞车钢丝绳必须安设绳皮,绳卡不少于四道,并符合要求,否则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四条 斜巷绞车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罚款100元,无防护绳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五条 斜井运料超过挂车规定,处罚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五十六条 设备不完好,螺丝弹垫、平垫、缺一件罚100元。
第三百五十七条 斜井运输未使用阻车器,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八 各包机责任人检修不到位,影响生产1小时,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五十九条 绞车绳出现起刺,断股不更换,罚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
第三百六十条 井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罚责任人300元,连代机电队长200元。
第三百六十一条 各绞车,必须按规定提升能力挂车,违反规定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
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工作面喷雾洒水,不准洒到各电器设备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三条 空压机管跑气,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各种减速机润滑油不足,造成减速机损坏,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井下各运输不准使用矿灯代替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六条 井下不申请不准随便拆断电缆,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六十七条 因机电设备故障或人员不负责任违章操作造成人员受伤,罚主管职能科队正职5000元、副职3000元,并罚违章操作者2000元;因设备故障发生事故,罚包机责任人2000元。
第三百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系统中,主要设备因人为造成直接影响生产的,每小时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六十九条 各队安装的新设备不准损坏,否则照价赔偿。
第三百七十条 检修各种机电设备必须挂警示牌、开关闭锁,专人停送,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井下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使用护套,并严密封堵,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井下所有设施表面应保持清晰明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三条 投入使用中的机电设备各种标志牌与实际不符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四条 井下所有运输巷道,发现地棍转动不灵或不转,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五条 工作面各种移动式橡套电缆,必须严加管理、保护。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处理,否则按失爆处理。
第三百七十六条 矿用设备入井使用必须符合煤矿所安装设备的要求,否则以失爆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七十七条 井下清洗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八条 水泵必须配备有运行、备用、检修3台同等能力的水泵(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必须经常维护检查),且必须能够满足排水设计要求,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七十九条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并有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器件齐全、牢固、轨道与轨叉必须相符,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一条 水平巷道运输时,从各水平巷道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巷道必须有信号显示并说明用途,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二条 单独安装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及硐室设备设施必须有人监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三条 由于运输工工作不负责,将千斤顶、刮板等物件从井下运到选矸系统上时,罚责任队组1000元/件,损坏设备影响生产另究。
第四百零四条 不同等级电压的电缆必须按规定分层管理,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零五条 电气设备必须按要求“三牌”管理到位,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六条 井上下配电工作业时,必须穿同等级的绝缘鞋,戴同等级的绝缘手套及同等级的绝缘工具,按规程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七条 电缆接线盒要独立吊挂,不准利用电缆悬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八条 运送物料时洒落和掉在巷道内的物料要当班及时处理,否则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九条 停电检修时,严禁用打电话的方式停送电,必须使用工作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条四百一十条 绞车绳跑偏时严禁用其他工具逼绳,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一条 轨道接头间隙不超过10mm,内错差,离低差不大于5mm,水平误差不大于10mm,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二条 轨道枕木间距不大于1m,否则每根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三条 监控线不能作照明、信号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四条 远方漏电试验及馈电漏电试验不按规定执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五条 机电设备要贴入井合格证,否则罚责任100元。
第四百一十六条 沙箱灭火器要放置在机电设备上风侧,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七条 挡车器设施安装要标准,严禁用铁丝捆绑,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八条 井下动力电缆连接,没有连接接地芯线,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九条 井下传感器位置不标准或私自移动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条 本矿所有提升钢丝绳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测或更换,否则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第四百二十一条 各种变速箱漏油,不及时处理的罚款100元。
第四百二十二条 信号工未听清信号就开车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三条 由于地面装料工所装物料不符合要求而影响料车在井下无法正常运行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四条 道轨枕木必须牢固,枕木下必须充实,不准有活动现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五条 工作面大型设备更换必须要有安全补充措施,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六条 在有绞车的巷道行走时,严禁跨钢丝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七条 各岗位操作司机上岗必须做到五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巡回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另究)。
第四百二十八条 各机械设备要做到接合面密封处严密,无漏油,油箱内油质、油量符合要求,过滤器密封垫齐全有效,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二十九条 井下各(电气设备)必须做到上台上架,两只以上小型电器集中上板,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条 大型机电设备运输移位或安装大修时,必须有安全规程措施,否则罚款300元。
第四百三十一条 电缆应用吊钩悬挂,严禁用铅丝吊挂,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得超过3米,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之间连接应与其电压等级相符合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二条 所有机房或变电硐室门口必须挂有“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牌。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三条 所有岗位司机要做到“三知四会”(知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设施的原理,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四条 硐室和机房内照明要适度,光线要充足,线路整齐,设备完好,要有专用电话,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五条 水沟应做到排水畅通,水面应低于路基,井底车库及行人巷道水沟盖板齐全,牢固、不破坏,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六条 所有机电设备在起动时,先发出开机信号后,再点启动按钮1-3次,观察电机启动情况及转向,发现不正常或转向不正确时要及时处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七条 井口装料工当班必须把井底重车挂上井,并且随时卸车归位,堆放整齐,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八条 井上装料工下料时必须捆绑结实,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三十九条井底信号工必需配合井上装料工把井底所有车按规定挂上,如果发现没有挂上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条 机电工在各责任区悬挂或整理电缆时必须随时把扎带头、胶带头等清理干净,如果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一条运料工在下料过程中,如果发现道坏必须及时修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如果车掉道,必需及时上道,如果不上道继续开车应拉罚责任人3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四十三条运输工在运输过程中每钩料必需挂好护绳,如发现不挂护绳,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四十四条 机修工必需保持每辆车的正常运行,如果发现车坏没有及时修理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五条 每位职工必需按时开班前会,如果不按时或迟到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六条 运输过程中如果掉道,上道时所用的工具必需随时清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七条 机电工必需把所属范围内的各类牌板悬挂牢固并保持责任区卫生、线路、设备干净整洁,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八条 装料工必需在装料时把车上捆绑的钢丝绳清理掉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九条 绞车司机不填记录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条 绞车司机不打扫场地卫生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一条 信号工对工作岗位不负责任错打信号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二条 绞车司机发现本岗位有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处理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三条 发现料车车轴车轮不转罚机修工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四条 换了工作服到点不下井的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五条 运输时车与车之间连接不规范,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七条 绞车司机不爱护操作牌版有破坏现象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八条 装物料车没有按规定将物料捆绑进行开车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五十九条 轨道铺设缺道夹板、螺丝每处罚款100元。
第四百六十条 绞车护绳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规定使用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六十一条 无证操作小绞车,或操作不当造成跑车事故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二条 运料时操作不当,撞坏风门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无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四条 风门及密闭附近5m严禁堆放杂物或安装电气设备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节 一通三防
第四百六十五条 各种仪器,仪表收发人员要按期收发,记录在册,如丢失,损坏者,按产品原价赔偿。
第四百六十六条 风筒要坚持“两靠一直”的原则,吊挂整齐。否则,检查一次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六十七条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否则,罚当班瓦检员100元。
第四百六十八条 盲巷不打棚栏和不挂禁止牌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六十九条 随意损坏井下各种牌板,罚款200元。
第四百七十条 各巷道内的隔爆设施不按要求吊挂,罚负责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一条 工作面回风顺槽内缺一道净化水幕,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二条 工作面回风顺槽净化水幕架上缺一个碰嘴,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三条 工作面回风顺槽发现一次洒水不到位,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四条 甲烷传感器没按规定校验,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五条 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不能正常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六条 瓦斯检查人员不按“三对口”原则执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七条 瓦检员在工作面不能及时处里瓦斯隐患,又不及时汇报者,罚当班瓦检员5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七十八条 工作面风筒上的煤粉厚度达到1mm,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七十九条 局扇风机专人看管,保证24小时运转,随意关停或随意拆开风筒,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八十条 风筒距窝头不得超过5米,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八十一条 局扇不使用风电闭锁装置,罚款100元。
第四百八十二条 炮掘工作面不按规定洒水,罚款200元。
第四百八十三条 新开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完善风电闭锁,洒水灭尘系统,否则罚款1000元。
第四百八十四条 局扇造成循环风,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五条 放炮不使用水泡泥,罚款200元。
第四百八十六条 采掘巷道不按规定设置防尘水幕罚500元,不按规定设置隔爆水袋或水袋缺水、无水、无说明牌板,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七条 损坏井下路标、警标、牌板,照明装置,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八条 井下任何场所不准微风或无风作业,否则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九条 恢复通风前,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送风送电检查瓦斯制度,否则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条 无计划停电、停风,一次罚款500元。
第四百九十一条 停风后不撤出人员继续作业,罚款1000元。
第四百九十二条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瓦斯仪,罚款100元。
第四百九十三条 不执行一炮三检,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四条 瓦斯超限不断电、不撤人罚款500元。
第四百九十五条 风筒悬挂不直、有反接,跑漏风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百九十六条 瓦检员必须认真填写牌板、手册、报表三对口,不得空班漏检,否则缺一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七条 各通风巷道及作业地点防尘洒水装置设施齐全有效,否则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八条 防尘洒水管路、井下皮带巷每隔50米安装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米安装一个三通阀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九十九条 工作面瓦斯探头不按规定位置悬挂,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条 损坏隔爆设施者,罚当事人200元。
第五百零一条 主要巷道及辅助巷道内隔爆水袋缺水一个,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零二条 工作面防尘洒水不按要求洒水的,罚洒水工100元;粉尘超过规定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零三条 工作面不得瓦斯超限作业,如超限作业,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百零四条 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得小于200mm,并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悬挂不正确或随意移动,处罚当班瓦检员200元。
第五百零五条工作面爆破时,瓦检员必须对工作面的探头进行妥善保护,如因保护不当,造成崩坏探头造成超限事故,一次处罚相关人员200元。
第五百零六条 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探放水作业,发现一次不探或探水作弊一次处罚相关人员500元。
第五百零七条 工作面应随着工作面延伸而延伸供水管道,且每隔50m留一个三通用于巷道防尘洒水,发现一次不留或超距离留,处罚责任人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五百零八条 巷道维修工在对巷道维修后,应对工作地点进行清理,电缆、管路进行悬挂,否则发现一次处罚当班维修组长100元。
第五百零九条 在维修巷道时应对周围的管路、电缆、防尘、通风设施、电气设备进行妥善保护,如因保护不当造成跑水、跑风、电缆失爆等,对作业人员处罚300元。
第五百一十条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不能声光报警的一次处罚监控人员300元。
第五百一十一条 使用吊挂葫芦起吊风机和其他物品时,应对葫芦、吊绳周围支架进行检查并加固,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如检查不当造成人员受伤事故,处罚作业组长500-1000元。
第五百一十二条 巷道维修防尘工在冲洗巷道时,应对巷道内的机电设备进行妥善保护,冲洗完毕后应对机电设备进行逐个清理,违反一次罚100元。
第五百一十三 井下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并担任重要职务者,处罚300元,并处罚安排人300元。
第五百一十四条 没有防尘洒水设备而进行施工者,处罚施工单位500元,瓦检员100元。
第五百一十五条 各岗位需要佩戴便携式瓦检仪,不带者罚款100元。
第五百一十六条 风筒悬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要编号管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一十七条 回风巷机电设备送电,运行前要检查周围瓦斯情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一十八条隔爆水袋水量要充足,挂钩不能用铁丝,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五百一十九条 井下专用回风巷严禁单人作业,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二十条 作业时,必须同步打开防尘装置,否则处罚200元。
第五百二十一条 由于人为原因,误操作风机导致停风停电者,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百二十二条 安装局扇必须距轨道大于50cm,离地高度大于30cm,局扇周围无杂物堆积,安设位置不合理,处罚当班负责人300元。
第五百二十三条 局扇必须挂牌管理,应标明供风地点、局扇功能、风筒长度、风筒直径、风机入口风量、出口风量、负责任管理姓名、入局扇无牌或内容不清楚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二十四条 携带和使用光学瓦斯检查仪和便携式检测仪要防止和其他硬物碰撞,以免损坏仪器内部零件,妥善保管,因使用不当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第五百二十五条 光学瓦斯器,因光路、电路、线路发生故障而未及时更换和维修“带病”作业,发现一次处罚300元。
第五百二十六条 便携式甲烷传感器、光学瓦斯检测仪、风表等通风仪器仪表必须配备齐全,并按规定进行调校且有一定的备用量,如因调校不及时或备用量用量不足,处罚相关人员每次300元。
第五百二十七条 在井下四处乱写乱画、涂改有关牌板等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第五百二十八条 对井下的通风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按规定检查和发现问题未能及时处理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二十九条 巡回瓦检员要按规定的巡回路线进行巡回检查瓦斯,有空班、漏检现象,罚当班瓦检员300元。
第五百二十条 炮掘工作面要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否则发当班相关人员200元。
第五百二十一条 井下停风地点排瓦斯时,严禁“一风吹”否则发现一次罚当班管理人员500元,通风员300元。
第五百三十二条 排放瓦斯时,风流经过区域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否则罚当班管理人员500元,瓦检员300元。
第五百三十三条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责任区内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三十四条 巷道洒水时要适中,不得过湿、有积水,发现一处积水超过质量标准化规定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三十五条 消防器材不能挪作它用。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三十六条 随意拆卸、堵调节风窗,造成风流混乱,重罚1000元。
第五百三十七条 工作面隔爆水棚应随工作面推进,按规定设置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三十八条 工作面防尘水幕距工作面不能超过50m,如不按规定设置,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三十九条 瓦检员每班应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干涉瓦斯测定仪与瓦斯探头所检测的数据相对照,并及时填写牌板和手册,对误差较大者汇报矿相关单位对仪器进行校正,发现一次不填写牌板和手册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条 井下使用的风筒应码放整齐,对撤除下来的风筒要及时存放在风筒存放处,如乱丢乱放,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一条 每个职工应认真学习每日一题,并参加月底考核,一次不及格处罚100元,学习笔记不合格和无记录处罚100元。
第五百四十二条 每月在月初5号前,必须制定出本月内矿井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核定表,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五百四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员在下班后,要填写工作面的瓦斯涌出情况,并汇报于通风调度,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四十四条 巷道防尘洒水工因工作不慎造成巷道内管理牌上字迹不清和模糊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五条 防尘洒水工因工作不慎造成砂箱内进水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六条 局扇管理人员要按时填写局扇运行记录本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记录本,如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或不按时填写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七条 安全科长升井后必须将当班井下所检查出的隐患填写在井口信息站的隐患处置卡内,并填明责任单位和处理时间及责任人,如有隐患不填写者,一次处罚100元。
第五百四十八条 瓦斯检查员应将每次检查的数据报于现场工作人员,并由班组长签字认可。交接班时,双方瓦检员应在双方的手册拼签字交接清楚,如发现一次无签字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四十九条 用放炮方法贯通行道时,当两边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通风科必须做好调节风量的准备工作,否则罚通风科相关人员500元。
第五百五十条 井下作业人员不准随意切割风带,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五十一条 瓦斯日报表未按规定填写、签字、罚款100元
第五百五十二条 处理巷道瓦斯积聚,无排放瓦斯措施或现场不执行措施,罚款300元。
第五百五十三条 防尘水幕不能覆盖巷道全断面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五十四条 未在现场交接班者罚款100元。
第六节 监测监控
第五百五十五条 在冲洗巷道时,没有避开系统装置安设部位,直接用水洗刷(尤其是传感器),罚责任者200元/次处。致使探头报废者,除责任单位照价赔偿外,罚责任者200元/次处。
第五百五十六条 敷设在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信号线缆和光缆,管理单位悬挂位置不正确,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第一次通知整改,第二次检查仍不符合,罚责任单位300元/处。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未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截断整盘通信线,罚责任者500元/处
第五百五十八条 未及时拆除或回收检测监控设备、线缆并交至主管部门,罚责任人单位200元。
第五百五十九条 未事先征得主管部分同意,私自停止监测系统有关设备电源者,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六十条 丢失或损失瓦斯传感器管理牌板者,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块
第五百六十一条 损坏或丢失监测监控设备(允许电缆的损失在1%以内),按照设备价格的两倍处罚责任单位。
第五百六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未采取有效措施,崩坏传感器及其附属装置,责任单位照价赔偿,当班跟班瓦检员和班组长各罚款200元。
第五百六十三条 调度监控室,保持24小时不脱岗,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四条 监控设备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修理工维修,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五条 安装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五百六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五百六十七条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装设甲烷传感器,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八条 瓦斯超限被闭锁的动力开关,只有在甲烷传感器浓度值降到规定复电浓度值以下时,方可复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另行责任追究。
第五百六十九条 人为破坏或改变安全监控设备功能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七十条 人员定位器必须本人携带,禁止他人代携,否则处罚100元。
第五百七十一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定位器,由于非质量原因损害者,照价赔偿。
第五百七十二条 监控维修人员在维修系统设备时,因措施不当,导致瓦斯超限,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七十三条 温度超过规定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五百七十四条 检修、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安全指挥中心;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五条 安全监控及供配电设备布置图必须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七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否则罚款200元。
第五百七十八条 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否则罚产量监控人员100元。
第五百七十九条 要有相关技术的维护人员对顶板压力检测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如发现问题,必须在2小时内处理,并汇报安全指挥中心,否则罚维护人员200元。
第五百八十条 定期对工作面的压力传感器更换,线路检查,保证监测数据能准确的上传到地面监控室。否则罚传感器管理人员200元。
第五百八十一条 井下监控维修人员下井必须携带便携甲烷完检测仪,发现当班维修人员不带罚100元。
第五百八十二条 监控室监控人员上班必须穿工作服,发现一次不穿罚本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三条 井下传感器管理牌填写不规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四条 瓦斯监控系统的各类报表按照规定必须装订成套,存档,发现未存档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五条 发现人为损坏通信设备,使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防爆不合格者,罚款200元并照价赔偿。
第五百八十六条 发现有人故意遮挡或损坏摄像头的罚款200元。
第五百八十七条 未经过监控负责任人的同意随意改动风电、瓦斯电闭锁的设置,使其失去断电功能的,罚当事人300元。
第五百八十八条 监控室维修人员必须对监控室的所有设备经常巡查,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五百八十九条 井下人员不得随意对沿途巷道内悬挂的监控设备经行触摸,对造成超限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五百九十条 监控出现故障,维修人员接到通知不及时处理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九十一条 不定期做瓦斯电闭锁试验罚款300元。
第五百九十二条 擅自用监控设施电源者罚款200元。
第七节 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第五百九十三条 不按规定要求押运火工品,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四条 火药、雷管乱扔乱放,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五条 火药、雷管必须分装,分运,装箱并加锁,否则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六条 放炮母线不够长度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七条 多人放炮作业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八条 放明炮糊炮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九条 扎好的雷管脚线不短结不悬挂,罚款100元。
第六百条 联炮时,放炮母线不短结,罚100元。
第六百零一条 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罚款100元。
第六百零二条 放炮不按规定设警戒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六百零三条 不按规定装炮或封泥长度不够,罚500元。
第六百零四条 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破口,罚100元。
第六百零五条 对遗留残炮,瞎炮不安规定处理,罚100元。
第六百零六条 对剩余雷管、炸药要按规定交回库房,否则罚款500元。
第六百零七条 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罚款200元。
第六百零八条 放炮后必须经过喷雾洒水装煤,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百零九条 在领取炸药、雷管、不准1人同领,否则罚款100/次,火工品入井,井口检身人员一次漏检登记,罚款200元。
第六百一十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对监控探头保护不好,造成探头跌落,数字显示不正确,罚瓦检员、当班炮工各100元。
第六百一十一条 井下放炮作业,必须详细填写爆破记录、涉及的爆破人员,必须本人签字(班组长、瓦检员、爆破员、安全员),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后,炮烟未散时,严禁所有工作人员入内,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三条 井下爆破用雷管箱、炸药箱不准存放于回风巷,间隔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四条 放炮记录本必须按时填写,要求放炮一次,填写一次,否则处罚当班爆破员100元。
第六百一十五条 放炮器,爆破母线不得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电体接触,否则罚款300元。
第八节 其它
第六百一十六条 由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而发生事故,罚审批人员500元,情节严重责任另究。
第六百一十七条 各类隐患问题在整改时间内未完成,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六百一十八条 井下单项工程必须有单项措施条款,否则罚负责人500元
第六百一十九条 因配件质量问题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罚责任人500元。
六百二十条 危棚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否则每超一天罚责任单位负责任100元。
第六百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人员入井检查后填写现场检查卡,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二条 井下各种牌版字体模糊不清,填写不规范,表面不整洁。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二十三条 井下各巷道内瓦斯牌版、测风牌版等填写牌版,严禁非专业人员填写乱画,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四条 各岗位人员应保护本职范围内的牌版等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罚款200元。
第六百二十五条 井下各巷道,不准把杂物放入支护棚后的空间内,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二十六条 职工用餐后,将餐用塑料袋等杂物放到指定地点,统一处理。用餐现场必须清理干净,否则处罚100元。
第六百二十七条 井下重要作业场所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检查人员除外),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八条 澡堂洗浴人员随意大小便者,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九条 由于人为原因损坏公共设施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三十条 本《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条文,可对照相关各款、属违章作业处罚500元,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中的一条,根据情节轻重处罚100-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行追究。
第六百三十一条 维修工在巷道维修时,应遵循由外向里逐架(段)进行的原则。否则罚施工队组500元及相关人员200元。
第六百三十二条 工作面换大件时,必须在周围加强支护,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六百三十三条 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保持在总容量的30%左右,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百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不齐全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六百三十五条 图纸资料未定期更新,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九节 地测防治水
第六百三十六条地测:
1、新开口的工程未按规定时间申请,未提前送交设计图纸、规程措施,地测科有权拒绝标定放线。若因牵头科室和施工队组超前考虑不当,工程工期较急的情况下,地测科可安排放线,但对责任队组考核1000元/次,牵头科室考核200元/次。
2、激光指向仪没有对准一个点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50元;两个点没有对准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200元。
3、导线点下堆积材料、设备,发现一次处罚队长100元。
4、激光指向仪前有障碍物,发现一次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200元。
5、各队组每班及时、准确填写中、腰线使用情况,发现一次没填写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100元。
6、跟班队干、班组长、验收员不清楚中、腰线及贯通(到位、立交)标志点的使用方法,发现一次处罚相应责任人各100元。
7、各队组应认真保护好各个导线点及各种标志点、中、腰线及贯通标志点,发现每破坏一个导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500元。每破坏一个中线点、腰线点及贯通(到位、立交)标志点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8、导线点标志牌丢失,处罚各队长200元/个。对于私自挪动导线点标志牌,处罚各队长1000元/个,责任队组10000元。若由此造成测量错误事故,视事故大小处罚队组20000-30000元,给予队长降职使用,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处分。
9、巷道修复、喷浆时,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巷道内测量导线点及中线点,不得喷住测量导线点及中线点,否则每喷住一个导线点(有测点标志牌)处罚队长、技术员各500元,每喷住一个中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特殊工程考核: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掘进队组正常施工测量放线以外的临时施工工程。(例如:安装工程、基础施工工程、拉底(刷帮)工程、打(修复)水沟、施工风桥等临时性工程)
1、日常管理办法:
①、各队组的临时施工工程需要使用中、腰线时,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见附表1:标定中、腰线申请单)一式两份向地测科提出申请,同时附带审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技术规程或措施。
②、技术科接到审批后的标定中、腰线申请单后,积极对照图纸、规程措施准备资料、计算标定数据、制定中、腰线标定方案。
③、技术科根据工程需要在标定中、腰线申请单里填写施工队组需准备的工具、材料,确保施工地点具备标定条件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若队组准备不充分,不能满足标定要求,地测科不予标定。
④、技术科现场测量标定过程中要将标定点设置在稳固、醒目的位置,用红漆标记。队组在施工现场必须有负责人,并在现场交接中、腰线点。
⑤、施工现场标定完毕后,技术科在12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单形式将标定的相关参数提供给施工队组,队组和牵头科室要在通知单上签字、备案。
⑥、标定中、腰线申请单上必须有地测科和牵头科室副科以上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2、非正规施工工程中、腰线的管理和使用考核办法:
①、现场不具备测量标定条件,造成测量人员误工、窝工等,考核责任队组1000元/次。
②、中、腰线点保护不当,造成破坏现象,一个中、腰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③、中、腰线使用不当,(包括激光未对准中、腰线点)造成中线离左右帮,腰线离顶、底板超限者,每排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100元。
④、施工队组随意变更中、腰线点,一经查实,处罚责任队组10000元/点。各队长1000元,同时调度会通报。
⑤、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地测科有权拒绝标定放线。若因牵头科室和施工队组超前考虑不当,工程工期较急的情况下,地测科可安排放线,但对责任队组考核1000元/次,牵头科室考核200元/次。
第六百三十七条防治水
1.没有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的单位处罚500元罚款,并对相关领导进行处分。
2.探水眼没有按照设计施工的,罚款500元,个人罚款200元。
3.探放水纪律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牌板管理混乱的相关责任罚款100元。
4.没有组织工人组织学习探放水措施,单位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
5.探放水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6.编写探放水措施不及时的,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
7.现场情况有变,没有及时汇报的人员,罚款1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六百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项奖励均由矿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安全罚款全部纳入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安全奖励。
第六百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提出的“违章”是指违反“三大规程”及国家、省、市、县、矿历年来的有关安全指令、指示、规定和文件等。所提的“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如因自然条件或设备、技术条件所限达不到上述有关规定的,可暂缓执行。
第六百四十条 本《细则》所提“三大规程”系指《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包括有关补充和修改措施),所提《规程》系指《煤矿安全规程》。
第六百四十一条 全矿所有员工均要执行本细则规定,不在《细则》以内的违章,可根据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有关规定,根据“三大规程”或参照本《细则》以内的违章酌情对照执行。
第六百四十二条 本《细则》的各项规定解释权属矿委会工作委员会。
第六百四十三条 本《细则》要求全矿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监督执行,人人要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推动安全生产。
第6篇 建筑幕墙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1目的;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安全;适用于___有限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检维修施工;3.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奖惩管理;3.2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安全奖惩细则的制订,并监督;3.3行政部负责对本公司责任人的处理和罚金的扣除;3.4财务部负责对相关方单位及责任人罚金的扣除;3.5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4
建筑幕墙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1目的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___有限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检维修施工作业等活动的相关方及人员。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奖惩管理办法,并负责安全奖励资金的落实。
3.2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安全奖惩细则的制订,并监督实施;负责奖惩档案的建立。
3.3行政部负责对本公司责任人的处理和罚金的扣除。
3.4财务部负责对相关方单位及责任人罚金的扣除。
3.5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4内容及要求
4.1奖励办法
4.1.1对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1.1.1全年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的装置和班组,经安全生产部考核,公司给予安全专项奖励。
4.1.1.2对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在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处理险情,避免事故发生的装置、班组或个人,公司给予重奖。
4.1.2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的个人,给予重奖。
4.1.2.1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章巡回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奖励1000~20000元。
4.1.2.2能坚持原则,及时有效地制止违章操作或误操作,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奖励200~5000元。
4.1.2.3在发生重大事故时,采取应急措施得力,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害,成绩突出者,奖励1000~20000元。
4.1.2.4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被列为安全措施,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者,奖励200~5000元。
4.2处罚办法
4.2.1违_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办理动火作业票而动火,对动火人处罚200~1000元/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4.2.2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而擅自施工动火,对动火人罚款100~1000元/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4.2.3动火监护人擅自离开动火现场,对动火监护人罚款100~1000元/次。
4.2.4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制定不合理或落实不到位,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罚款100~2000元/次。
4.2.5其他违_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100~2000元/次
4.2.6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罚款100~2000元/次。
4.2.7没有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罚款100~1000元/一次,对施工作业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4.2.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擅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罚款100~1000元/次。
4.2.9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擅自离开监护现场,罚款100~1000元/次。
4.2.10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制定不合理或落实不到位,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罚款100~2000
元/次。
4.2.11其他违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100~2000元/次。
4.2.12进行高处作业没有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对高处作业人员罚款200~1000元/次,对施工作业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4.2.13高处作业者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带,或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物件,罚款100~500元/次。
4.2.14应在高处作业点下方设置安全警戒区及明显警戒标志的作业而未设置的,对作业单位罚款500~2000元/次。
4.2.15对其他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1000~2000元/次。
4.2.16违反临时用电管理规定,没有办理用电票,罚款100~1000元/次。
4.2.17不按规定架设临时用电线路或使用绝缘不符合要求的电缆,罚款100~1000元/次。
4.2.18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未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或用一个开关接两台或多台电动设备,罚款100~1000元/次。
4.2.19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制定不合理或落实不到位,用电内容与现场不符而擅自接电者,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罚款100~1000元/次。
4.2.20临时用电使用单位私自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对使用单位罚款100~1000元/次。
4.2.21对其他违反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100~2000元/次。
4.2.22未采取保护措施直接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对现场起重作业人员罚款500~1000元/次。
4.2.23大中型吊装作业没有制定吊装方案或审批手续不全,对作业单位罚款500~2000元/次。
4.2.24起重作业安全措施制定不合理或落实不到位,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罚款200~1000元/次。
4.2.25对其他违反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200~2000元/次。
4.2.26施工动土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罚款200~1000元/次。
4.2.27对其他违_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200~2000元/次。
4.2.28施工单位私自雇用未接受相关安全部门安全教育的人员进入现场作业,罚款200元/人次。
4.2.29携带烟火进入禁烟区内的员工,罚款500元/次。对情节恶劣或造成事故者,根据员工安全生产合同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分。
4.2.30在禁烟区域内发现有烟头或烟具,对所在单位罚款100元/个。
4.2.31外来人员违禁吸烟的,取消入厂资格,并对本人和其所在单位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除追究本人责任外,其所在单位要赔偿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2.3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本工种特种操作证作业,罚款500~1000元/人。
4.2.33在作业现场不按规定着装,不戴安全帽,罚款50~500元/人.次。
4.2.34使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零部件、衣服,罚款100~500元/次。
4.2.35未经允许,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罚款50~500元/次。
4.2.36擅自开启消火栓用于与消防无关的事,罚款100~1000元/次。
4.2.37未经批准,挖占消防道或堵塞消防通道,罚款500~5000元/次。
4.2.3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厂区内违章搭建临时工棚,罚款500~1000元/次。
4.2.39未经生产单位同意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擅自施工作业,罚款100~1000元/次。
4.2.40施工过程中,违反其它有关安全规定,安全措施不落实,罚款100~5000元/次。
4.2.41进入厂区办事和参观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其接待部门罚款100~1000元/次。
4.2.42各种危险作业有任务单,严格执行“四有”,即作业有计划、行动有方案、步步有落
实、事后有检查,对作业风险有削减措施和作业指导,并向作业人员交底,作业期间改变方案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否则罚责任单位100~2000元/次.
4.2.43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或不按规定进行安全述职的,罚款1000元/次。
4.2.44没有按照要求对备用的应急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以及更换的,扣100~300元。
4.2.45未严格履行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制,视情节扣50~1000元。
4.2.46安全学习及各种要求参加的安全会议,无故缺席的扣10~500元。
4.2.47对公司或安全生产部门下达的安全任务或隐患整改意见,拒不执行或消极推脱的行为,视实际情况扣50~500元。
4.2.48其他违章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4.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4.3.1有章不循,违章作业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人。
4.3.2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4.3.3由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4.3.4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4.3.5忽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要求,削减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4.3.6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项目,各级主管部门不采取防范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4.3.7对发生事故后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真相嫁祸于别人者。
4.3.8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落实整改措施而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4.4罚款执行办法
4.4.1对于公司内部员工的奖惩由行政部直接在绩效工资中体现。
4.4.2对于相关方及相关单位违章处罚,由职能部门开具《违规处罚单》,报主管领导审批,以现金形式上交财务部。
第7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条例
一 、奖励条例:
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100-500元的奖励。班组奖励在500到1000元。
2)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措施比较得力的工段或井队班组奖励200-500元、班组长、井队长奖励50-300元。
3)连续3个月或3个月以上未发生事故,且本班或本井队生产按计划完成者给该工段300-800元奖励。
4)发现重大不安全隐患举报有功的给予50-100元奖励。
5)在追查失物中举报有功的给予50-100元奖励。
6)在安全生产中献计献策并有新创已经认可的奖励50-100元。
7)在全年生产中无事故,奖励工段1000元,单位井长、班组长奖励300元。
二 、处罚条例:
1)凡违反条例、不戴安全帽下井的,发现一次处罚150元,帽带不系的罚50元并停岗学习一天。
2)违反规定山下井的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3)在天井施工或其他3m以上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处罚100元。
4)进入工作区域不进行排险或排险不彻底的处罚100-300元并停岗学习三天。
5)发现不安全隐患而未上报且没有排险措施的重罚300-500元。
6)不听劝阻、蓄意、随意违章操作、指挥的处罚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7)火工品乱扔、乱堆或超量领用者处罚200-800元。
8)擅自携带、私藏火工品者处罚500-1000元,并交送司法机关处理。
9)在矿山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影响企业生产、生活秩序的处罚300-500元,视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发现有偷窃财物者重罚500-1000元并开除。
11)在严禁烟火处吸烟、使用明火者处罚100-500元。
12)在规定的或临时通知的会议、学习不参加者处罚50-100元。
13)对食堂卫生或对食物浪费者处罚50-100元。
14)对乱接电线或电炉取暖的已经发现处罚50-100元。
2009年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鼓励先进,奖惩分明,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省、州、县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惩范围: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以及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奖金来源:安全生产奖由镇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其金额为3万元。
第四条 奖励类别
1、安全生产综合奖
根据镇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评细则,采取量化评分办法,实行百分制,获前三名的分别奖5000元、3000元、2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500元。
2、重点领域单项奖项
(1)道路交通安全
①全年未发生一起交通安全事故、软件资料考核达标、按要求建有人车信息电子文档和纸张文档、村(居)委会基层台帐规范完备、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报表,奖信陵派出所3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各500元。
②按要求完成2条以上镇村道路安保设施建设任务、未出现镇村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软件资料健全、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报表,奖镇交通城建环保服务中心3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2)非煤矿山
非煤矿山管理规范、非法开采得到及时有效取缔、全年未发生非煤矿山安全事故、软件资料整理规范、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报表,奖信陵国土资源管理所3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3)食品药品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规范、假冒伪劣及过期“三无”食品药品得到及时有效整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取缔、及时查处乱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未发生食品药品中毒事故、软件资料整理规范、按时上报信息报表,奖信陵工商分局和镇卫生院各3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4)消防及森林防火
全年未发生一起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森林防火安全隐患得到有效及时整治、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健全、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整改信息报表资料,奖信陵派出所和镇林业站各2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5)信陵镇在全县安全生产年度考评中获得奖励的,镇政府对镇安监办实行奖励。获一等奖的奖3000元、获二等奖的奖2000元、获三等奖及优胜奖的奖1000元。
第五条 惩处
1、辖区内或所负责的领域发生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单位,扣减有关责任单位年度经费3000元,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受到县级安全生产通报批评的,扣减责任单位年度工作经费2000元。
2、在上级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时,未经请假无故缺席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评扣分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考评(核)时间: 12月份为安全生产年度考评(核)时间,由镇政府组建安全生产年度考评(核)工作专班,对照镇政府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双基”考评(核)细则,进行考评(核)验收。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煤矿、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周村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周委[2002]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全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
第五条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抵押金制度。对不同企业,实行分行业、分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分别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的办法。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企业,每年在2月10日前将安全生产抵押金交区安监局。煤矿企业每年缴纳抵押金5万元;50人以上非煤矿山(地下开采)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2万元,50人以下非煤矿山(地下开采)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1万元;砖瓦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2000元;采石场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3000元;300人以上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5万元,300人至100人的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2万元,100人至50人的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1万元,50人至20人的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5000元,20人以下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3000元。安全生产抵押金由区安监局单列帐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考核内容:煤矿企业的考核内容为《煤矿安全规程》;非煤矿山企业的考核内容为《淄博市非煤矿山安全“双基”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砖瓦企业、采石场的考核内容为《淄博市露天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危化品企业的考核内容为《淄博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双基”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第七条 考核奖惩办法:
(一)企业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一次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除扣掉全部风险抵押金外,还要视责任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及一次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经考核达到90分以上的(不含90分),返还抵押金,并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三)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及一次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经考核低于80分的(不含80分),除扣掉全部抵押金外,每降低1分罚100元。最大罚金为2000元。
(四)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及一次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经考核分数为80分至90分的(含80分),只返还抵押金。
第八条 对企业的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九条 扣减的安全生产抵押金列入全区安全专项费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考核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不得弄虚作假。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8篇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实现,规范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结合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各部室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奖惩。
第三条 安全生产绩效是指基于安全生产目标,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控制和消除风险中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坚持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差别量化、奖优惩劣”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公司对各部室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考核与奖惩办法对各部室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及奖惩。
(二)实事求是原则。各部室要向公司如实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三)差别量化原则。考核结果做到量化,不同考核对象之间考核内容与量化结果应尽量体现出差别化,便于实施安全生产奖惩。
(四)奖优惩劣原则。基于不同的考核量化结果,对安全生产绩效优良的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绩效不达标的给予扣罚安全奖励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第五条 公司对各部室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公司综合绩效考核规定的权重比例计入各部室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章 考核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范围为与公司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部室。
第七条 考核内容以公司负责人与各部室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内容为主。
第八条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分三个部分,即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分解、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安全生产受表彰或处罚状况(修正性指标)。
第九条 考核指标内容与权重原则以本办法为准,公司安委会认为必要时,可适当予以调整。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条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统一纳入公司综合绩效考核范畴,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由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采取量化评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分解、完成情况占60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占40分。另外,结合被考核部室受表彰和处罚状况增加不超过±20分修正性指标。
第十二条 评分办法及依据: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部室向公司安委会汇报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部室贯彻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集团公司的要求,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所进行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部室自评。被考核部室成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自评工作小组,通过对照考核评分办法,采取自查自评方式,将本部室自评分值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四)综合评定。公司安委会综合以上考核办法,评定形成被考核单位最终年度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95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65-79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在65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四章 奖惩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各被考核部室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评分结果,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奖惩处理。
第十五条 与公司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部室,若顺利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且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优秀的,公司可以给予部室负责人适当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结果良好(含)以下等级的部室,取消当年度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部室评选资格,取消部室负责人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责任性生产安全事故的部室,公司可以对部室有关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八条 在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中,公司可以对部室内部有下列行为且取得显著安全效益的部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管理技术和方法有突出创新;安全生产科技有所创新;在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在重大事故抢险救援中有突出贡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水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新兵发〔2010〕62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新兵发〔2022〕4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水务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第三条 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打非治违必须“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第四条 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中玩忽职守、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水务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部门、各权属分公司及个人。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内容:
(一)管理范围内不发生1次以上(包括1次)员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者事故损失在50万元(包括50万元)以上的。
(二)管理范围内不发生1次以上(包括1次)生产安全重伤事故,或者事故损失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管理范围内不发生1次以上(包括1次)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1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管理范围内不发生2次以上(包括2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管理范围内不发生2次以上(包括2次)生产安全轻伤事故。
(六)管理范围内不发生以上五项标准的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七)管理范围内不发生以上相应标准并造成相应损失的,或者造成相应程度的社会不利影响、有损公司信誉的供排水水质污染事件,且污染事件定性为责任事故。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内容: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及控制指标纳入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实现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进行逐级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三)落实安全生产各级各部门监管责任。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管。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明确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四)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职能、职责、人员,应有至少两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开展工作。(五)加强各级单位安全生产文化和示范单位建设,逐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班组、先进个人的创建工作,推进基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五)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内容、目标,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每次会议参会人员要签到,形成有关决定决议的要形成会议纪要。
(六)制定或修订本厂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
(七)各车间各岗位的生产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实施,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
(八)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强化生产过程的现场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九)每月不少于1次安全自查(包括隐患排查),有检查记录,形成自查报告(包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月25日前报水务公司安全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对一般隐患排查必须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必须实行登记建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限期销号,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落实”。
(十)制定年度宣传培训计划,要包括“安全生产月”活动计划,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
(十一)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加强员工健康的监督管理,保持食堂干净卫生,严防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二)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落实事故处理决定,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并制定防范措施;按事故结案期限定期结案,事故结案率达到100%,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十三)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安排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各有关材料。
第三章 考 核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事故控制指标分数占40分,安全工作目标分数占6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分按半年与年终两次平均分计算,综合考核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可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得分在85-95分的为良好单位;得分在60-85分的为合格单位;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未完成事故控制指标的单位不得评为合格单位。考核结果在当年底前完成。
第九条 考核主要依据《水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每年制定一次),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情况记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档案,实行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制。
第十条 考核工作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主要以资料审查、听取汇报、现场核查、反馈情况为主,具体方式由生产安全办公室制定,年度考核得分由考核小组汇总后,报安全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考核分达到95分及以上,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给予10000元奖励;并对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员进行奖励,人均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 考核分达到85-95分的,为安全生产优良单位,给予5000元奖励;并对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员进行奖励,人均奖励500元。
第十三条 考核分达到60-85分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不奖不罚。
第十四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公司分管领导,给予5000元奖励。被评为安全生产优良单位的公司分管领导给予3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公司要将员工、班组在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中的表现,纳入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中,奖惩兑现。
第十六条 对积极工作、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者,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工艺改进的班组或个人,由部门或权属分公司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给予表彰、奖励和年终嘉奖。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七条 对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按水务公司与各分管领导、权属分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者,公司将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权属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务公司负责解释。
第10篇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惩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惩考核办法 各监理组、项目经理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消除安全、质量事故隐患,确保京杭运河和312国道南移改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经研究,特制定京杭运河和312国道南移改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惩考核办法。
一、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l、不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2、不发生因施工责任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责任工伤和其它意外伤亡事故;
4、不发生盗窃、治安和刑事案件;
5、不发生集体(民工和当地居民)上访事件。
二、考核方法
1、考核实行百分制,平时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5分以上的为优秀、85 — 94分的为良好、70 — 84分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2、年度考核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年度目标不达标,考核为不合格。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惩考核实行保证金制度,各监理组、项目经理部分别解缴安全保证金3000元和10000元人民币,作为风险抵押,专款专用。
三、奖惩
1、经年终考核为优秀的单位除全额返还保证金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监理组)、10000元(项目部),其中安全第一责任人奖励1000元、2000元。
2、经年终考核为良好的单位除全额返还保证金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监理组)、3000元(项目部),其中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
3、年终考核为合格的单位,全额返还保证金。
4、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5、在平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除扣除相应分值外,每次分别处以200元(监理组)、500元(项目部)的罚款。
6、各项目经理部发生的安全事故或安全管理不到位,相关监理组负同等的连带责任。
7、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有严重违章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希望各监理组、项目经理部围绕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逐一对照考核项目条款,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发动全员职工努力实现目标,积极争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先进单位,开创我市京杭运河和312国道南移改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新局面。
第11篇 建筑幕墙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1目的;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安全;适用于___有限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检维修施工;3.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奖惩管理;3.2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安全奖惩细则的制订,并监督;3.3行政部负责对本公司责任人的处理和罚金的扣除;3.4财务部负责对相关方单位及责任人罚金的扣除;3.5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4
建筑幕墙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1目的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___有限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检维修施工作业等活动的相关方及人员。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奖惩管理办法,并负责安全奖励资金的落实。
3.2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安全奖惩细则的制订,并监督实施;负责奖惩档案的建立。
3.3行政部负责对本公司责任人的处理和罚金的扣除。
3.4财务部负责对相关方单位及责任人罚金的扣除。
3.5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4内容及要求
4.1奖励办法
4.1.1对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1.1.1全年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的装置和班组,经安全生产部考核,公司给予安全专项奖励。
4.1.1.2对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在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处理险情,避免事故发生的装置、班组或个人,公司给予重奖。
4.1.2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的个人,给予重奖。
4.1.2.1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章巡回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奖励1000~20000元。
4.1.2.2能坚持原则,及时有效地制止违章操作或误操作,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奖励200~5000元。
4.1.2.3在发生重大事故时,采取应急措施得力,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害,成绩突出者,奖励1000~20000元。
4.1.2.4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被列为安全措施,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者,奖励200~5000元。
4.2处罚办法
4.2.1违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办理动火作业票而动火,对动火人处罚200~1000元/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4.2.2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而擅自施工动火,对动火人罚款100~1000元/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4.2.3动火监护人擅自离开动火现场,对动火监护人罚款100~1000元/次。
4.2.4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制定不合理或落实不到位,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罚款100~2000元/次。
4.2.5其他违反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100~2000元/次
4.2.6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罚款100~2000元/次。
4.2.7没有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罚款100~1000元/一次,对施工作业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4.2.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擅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罚款100~1000元/次。
4.2.9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擅自离开监护现场,罚款100~1000元/次。
4.2.10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制定不合理或落实不到位,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罚款100~2000
元/次。
4.2.11其他违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100~2000元/次。
4.2.12进行高处作业没有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对高处作业人员罚款200~1000元/次,对施工作业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4.2.13高处作业者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带,或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物件,罚款100~500元/次。
4.2.14应在高处作业点下方设置安全警戒区及明显警戒标志的作业而未设置的,对作业单位罚款500~2000元/次。
4.2.15对其他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1000~2000元/次。
4.2.16违反临时用电管理规定,没有办理用电票,罚款100~1000元/次。
4.2.17不按规定架设临时用电线路或使用绝缘不符合要求的电缆,罚款100~1000元/次。
4.2.18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未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或用一个开关接两台或多台电动设备,罚款100~1000元/次。
4.2.19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制定不合理或落实不到位,用电内容与现场不符而擅自接电者,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罚款100~1000元/次。
4.2.20临时用电使用单位私自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对使用单位罚款100~1000元/次。
4.2.21对其他违反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100~2000元/次。
4.2.22未采取保护措施直接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对现场起重作业人员罚款500~1000元/次。
4.2.23大中型吊装作业没有制定吊装方案或审批手续不全,对作业单位罚款500~2000元/次。
4.2.24起重作业安全措施制定不合理或落实不到位,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罚款200~1000元/次。
4.2.25对其他违反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200~2000元/次。
4.2.26施工动土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罚款200~1000元/次。
4.2.27对其他违反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200~2000元/次。
4.2.28施工单位私自雇用未接受相关安全部门安全教育的人员进入现场作业,罚款200元/人次。
4.2.29携带烟火进入禁烟区内的员工,罚款500元/次。对情节恶劣或造成事故者,根据员工安全生产合同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分。
4.2.30在禁烟区域内发现有烟头或烟具,对所在单位罚款100元/个。
4.2.31外来人员违禁吸烟的,取消入厂资格,并对本人和其所在单位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除追究本人责任外,其所在单位要赔偿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2.3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本工种特种操作证作业,罚款500~1000元/人。
4.2.33在作业现场不按规定着装,不戴安全帽,罚款50~500元/人.次。
4.2.34使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零部件、衣服,罚款100~500元/次。
4.2.35未经允许,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罚款50~500元/次。
4.2.36擅自开启消火栓用于与消防无关的事,罚款100~1000元/次。
4.2.37未经批准,挖占消防道或堵塞消防通道,罚款500~5000元/次。
4.2.3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厂区内违章搭建临时工棚,罚款500~1000元/次。
4.2.39未经生产单位同意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擅自施工作业,罚款100~1000元/次。
4.2.40施工过程中,违反其它有关安全规定,安全措施不落实,罚款100~5000元/次。
4.2.41进入厂区办事和参观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其接待部门罚款100~1000元/次。
4.2.42各种危险作业有任务单,严格执行“四有”,即作业有计划、行动有方案、步步有落
实、事后有检查,对作业风险有削减措施和作业指导,并向作业人员交底,作业期间改变方案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否则罚责任单位100~2000元/次.
4.2.43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或不按规定进行安全述职的,罚款1000元/次。
4.2.44没有按照要求对备用的应急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以及更换的,扣100~300元。
4.2.45未严格履行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制,视情节扣50~1000元。
4.2.46安全学习及各种要求参加的安全会议,无故缺席的扣10~500元。
4.2.47对公司或安全生产部门下达的安全任务或隐患整改意见,拒不执行或消极推脱的行为,视实际情况扣50~500元。
4.2.48其他违章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4.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4.3.1有章不循,违章作业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人。
4.3.2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4.3.3由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4.3.4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4.3.5忽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要求,削减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4.3.6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项目,各级主管部门不采取防范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4.3.7对发生事故后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真相嫁祸于别人者。
4.3.8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落实整改措施而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4.4罚款执行办法
4.4.1对于公司内部员工的奖惩由行政部直接在绩效工资中体现。
4.4.2对于相关方及相关单位违章处罚,由职能部门开具《违规处罚单》,报主管领导审批,以现金形式上交财务部。
第12篇 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保证职工人身和设备安全,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所属各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1、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应戴安全帽,并系好下颚带,每发现一次没有戴安全帽或没有系好下颚带扣发当事人500元。
2、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穿绝缘鞋,每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500元。
3、施工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认真进行现场勘查,并做好现场勘查记录,内容包括: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附近是否有临近、平行、交叉跨越、同杆架设线路及其它危险点等。每发现一次没有进行现场勘查或没有做好记录扣发工作负责人500元。
4、线路停电检修作业应使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严禁无票工作,每发现一次无票工作扣发全所当月奖金基数的50%。加罚所长、主管安全副所长及安全员每人500元。
5、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的填写应合格,工作票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应完善并符合现场实际,每发现一张不合格工作票,扣发工作负责人500元。
6、检修作业应使用作业安全措施票,作业安全措施票填写应合格,危险点分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应对应、完善,并符合作业现场实际,每发现一张不合格作业安全措施票,扣发工作负责人500元。
7、操作线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应使用电力线路倒闸操作票,电力线路倒闸操作票应按规程要求填写合格,每发现一次无票操作或不合格操作票,扣发工作负责人500元。
8、施工过程中,工作负责人应始终随身携带一联工作票、作业安全措施票、派工单,如需进行倒闸操作还应携带电力线路倒闸操作票,每发现一次没有携带“三票一单”扣发工作负责人500元。
9、停电检修装设接地线前,应先验电,验电要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的接触式验电器,每发现一次不验电即装设接地线,扣发工作负责人、安全员每人500元。
10、停电检修作业应按规程要求装设接地线,且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每发现一次无接地线工作,扣发现场工作负责人、安全员、工作班人员每人500元。
11、停电检修作业应按规程要求装设足够数量的接地线,装设位置应与工作票中的接地线位置相一致,严禁工作人员擅自变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线位置,每发现一次漏挂或少挂接地线扣发现场工作负责人、安全员、工作班人员每人500元。
12、在交通道路附近及人口密集区施工作业,应装设遮拦、围栏或采取派人看守等相应的安全措施,每发现一次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扣发现场工作负责人、安全员每人500元。
13、工作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全过程进行监护,每发现一次工作负责人、安全员无故脱岗,扣发当事人500元。
14、施工人员登杆作业时应全过程使用安全带,在杆上转位时不应失去安全带保护,每发现一次不使用安全带,扣发当事人500元。
15、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固定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拴牢传递,严禁上下抛掷,每发现一次扣发现场工作负责人、安全员及当事人每人500元。
16、在工作地段如有邻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杆架设线路,为防止停电检修线路上感应电压伤人,在需要接触或接近导线工作时,应使用个人保安线。每发现一次漏挂个人保安线扣发现场工作负责人、安全员及当事人每人500元。
17、施工人员在登杆作业时严禁打手机,每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500元。
18、严禁随意改变工作性质或超出工作票计划范围工作,每发现一次报假事故或超出工作票范围工作,扣发工作负责人500元。
19、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安全员应向全体工作班人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每发现一次工作班人员没有签字确认,扣发现场工作负责人、安全员及工作班人员每人500元。
20、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人员。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并始终在工作现场,每发现一次专责监护人无故脱岗扣发当事人500元。
本办法由局安委会制定,解释权属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增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责任感,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遵章守纪、安全发展理念,结合道路运输特点和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我厂各部门和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奖惩,适用于本制度;
(三)各部门和各级各类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行业规章、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切实做好本部门和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建立健全我厂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及时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改事故隐患,推进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五)每年初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将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人头,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定期考核,严格奖惩。
二、安全生产的考核与评比
(一)我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实施我厂安全生产奖惩方面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我厂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年年初制定我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评比办法,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我厂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和评比。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以下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事故相关责任人参加当年各项先进评比表彰资格。
1、部门内员工发生因工死亡或重伤责任事故的;
2、发生火灾、爆炸责任事故的;
3、发生因企业源头管理原因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1人以上责任事故的;
4、部门内发生中毒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5、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或因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被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理的;
6、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其它严重问题的。
(三)从业人员在评比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参加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资格。
1、工伤事故、火灾事故、较大维修质量事故、污染事故、爆炸事故等各类责任事故和治安案件的直接或相关责任人;
2、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或因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被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理的直接或相关责任人;
3、履行安全工作职责不到位,或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不力,管理不到位的直接或相关责任人;
4、有其它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的
三、奖励
(一)我厂每年应预提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经费,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1、定期评选出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
2、专项安全劳动竞赛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
3、举报反映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事故线索、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有利于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
4、安全生产建议或意见合理可行,在一定程度上能推动或改进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
5、其它在安全生产方面应予以表彰奖励的。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部门,我厂每年将按照年度安全综合考核情况评比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部门或集体,并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200-1000元。
1、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有计划和措施,有布置和组织,有落实和检查,有总结和评比,有效地开展安全预防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卓有成效;
2、坚持抓好员工的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安全宣传形式多样,有声有色;安全培训有计划,有落实;安全学习制度逗硬,内容丰富,效果显著,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普遍较强;
3、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健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健全,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完善,基础资料齐全规范,统计报表及时、真实;
4、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的制度、责任和措施,不断强化内部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运、限运物品的规定;
5、安全生产秩序良好,全年无火灾事故,无员工死亡或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无较大或较有影响的责任行车事故,无违法违规现象,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达标。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优秀个人,纳入本部门年度先进评比范畴。表现优秀的,授予先进生产者(工作者)等称号,并进行荣誉和物质奖励200-500元;表现特别突出,达到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评比、表彰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给予推荐和上报。
1、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执行作业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在认真搞好本质工作的同时自觉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自觉参加我厂及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各类竞赛活动,学习培训考核成绩优异,模范带头作用强;
3、爱护车辆、机具设备和安全设施,坚持对使用管理的车辆实行“三检查”制度,勤保养、勤检查,主动发现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发生质量事故和机械事故;
4、服从管理,配合检查,自觉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配合部门抓好事故防范,防范工作落实到位、扎实有效;
5、敢于坚持原则,能及时制止并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积极举报反映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协助部门抓好安全生产;
6、工作出色,成效显著,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其它不良记录。
四、罚则
我厂适用于安全生产的违规处罚种类包括:适用于管理人员的处罚包括警告、批评教育、降级、撤职、调离岗位、留用察看、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适用于全厂的处罚包括给予通报批评、安全生产告诫、责令整改、责令停岗学习、违约处罚、调离本岗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提请有关部门注销上岗操作证或从业资格证等,部分处罚种类可以并处。
(一)我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考评未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部门负责人500元-1000元违约金,部门员工100-300元违约金;
2、全年安全指标实绩考核,死亡指标或其它指标两项以上超过控制计划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部门负责人1000-2000元违约金,部门员工200-500元违约金;
3、未认真坚持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教育培训走过场或对缺席人员处罚不逗硬,导致教育培训面达不到要求,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部门安全生产风气不良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部门负责人1000-2000元违约金,部门员工500-1000元违约金, 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对部门负责人作撤职处理;
4、未认真及时地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自查、监管力度不够,造成管理失控,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失察,或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或者整改力度不够,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部门负责人1000-2000元违约金,部门员工500-1000元违约金, 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对部门负责人作撤职处理;
5、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研究处理,或者处理力度不够,致使事故频繁发生,违章违规现象较为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部门负责人1000-2000元违约金,部门员工500-1000元违约金。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对部门负责人作撤职处理;
6、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职责、设备、经费得不到落实或者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资料杂乱无章,基础记录混乱缺失,迟报漏报资料现象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责任人1000-2000元违约金。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对责任人撤职、降级或调离岗位处理;
7、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接报事故后救援不及时、指挥失误造成事故损害、损失程度加大,或者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责任人2000-5000元违约金;同时对责任人撤职、降级或调离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有司法机关介入调查。
(二)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修理工在厂区无证驾驶车辆的,扣责任人100元;
(2)、酒后上岗的,扣责任人100元;
(3)、未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的,扣责任人100元;
(4)、顶起修车未加防护措施的,扣责任人100元;
(5)、赤足、赤膊、穿拖鞋上岗的,扣责任人50元;
(6)、进入车底检修底盘时发动机示熄火的,扣责任人100元;
(7)、未正确使用修理机具的,扣责任人50元;
(8)、禁烟区内吸烟的,扣责任人100元;
(9)、修理作业结束后,未及时清理修理场地的,扣责任人50元;
(10)、特殊工种违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扣责任人50元;
(11)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00-20000元违约金。肇事后逃逸,导致加大事故伤亡或损失程度,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聘处理,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或上岗资格证;
五、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我厂其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2、本办法由我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14篇 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各种违章行为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确保员工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公司安全生产有功人员的奖励和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坚决杜绝一切“三违”行为,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生产”。
第二章罚则
第四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数量。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采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
15、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工伤。
16、为“防止”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探头放在风筒口、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探头。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种操作,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工伤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
18、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9、偷盗电缆、故意破坏生产设备。
20、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
第五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律取消当月的安全奖。
1、作业垱头短探孔弄虚作假。
2、因工作失职导致瓦斯积聚超限。
3、随意打开风门或2扇风门同时打开,长时间未关好。
4、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送电。
5、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或者没有通风的废弃巷道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封闭。
6、突出煤层放炮时未关好反向风门。
7、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8、队长、瓦检员、班长发现地质变化较大时,不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9、故意移动防突标志。
10、无风或微风作业。
11、雷管炸药混装,在顶板不完好及皮带、电气设备旁装配引药的;雷管插入药卷后脚线末端未扭结。
12、装药与打眼同时进行或边装药边连线。
13、放炮员未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每个站哨地点未安排2人站哨,放炮挡栏未放下。
14、放炮站哨地点未设置挡栏、挡绳。
15、不听警戒人员劝阻闯入警戒区域内。
16、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
17、一组装药分次启爆。
18、放炮母线没有50米临时线且没有做到随放随收。
19、出现拒炮时,非放炮员检查线路。
20、瞎炮、残炮不按《规程》处理,又未向下班交代清楚。
21、作业垱头空顶作业。
22、工作面放顶前未采取加固措施。
23、维修巷道时,对维修前后未采取加固措施。
24、由于工作失职,造成作业垱头冒顶。
25、停风停电作业开关不上锁,不悬挂停电警示牌。
26、开关停送电操作失误者或不坚持谁停电谁送电制度者。
27、绞车超规定数量提升或操作不当拉断绞车钢丝绳。
28、帮别人携带识别卡下井。
29、违章作业造成斜井跑车或碰头。
30、斜井行人绞车,绞车行人,绞车时人员不进入躲避硐。
31、放炮时除了站哨人员外,其余的人严禁在回风流中。
32、电溜子机头或机尾未按规定设置压顶。
33、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
34、在井下随意拆卸矿灯。
35、提升人车时,副绞车司机离岗。
36、搭乘斜井矿车或蹬钩的。
37、井下机电设备失爆。
38、发现灾害预兆,没有采取措施而强行作业。
39、对于重复出现的隐患,多次未整改到位。
40、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41、不经过调度室同意就擅自进入溜煤上山作业。
42、违章指挥作业。
43、酒后下井。
44、在井下打架斗殴。
45、瓦检员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出井。
46、溜煤下山扒煤不系保险绳,以及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47、“三三整理”未到位。
48、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自己或他人受轻伤以上事故。
49、没有技术措施,巷道随意开门。
50、隐瞒事故不汇报。
第六条年度内累计违章被取消安全奖达三次(含三次)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被罚人员对处罚结果不服时,可以向“三违”处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连续旷工七天,累计旷工15天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在不可抗拒的自然条件影响下所造成的隐患不予以处罚,其它隐患每条按100元至1000元进行处罚,不按规定及时对安全隐患整改或拖延整改日期的,按绩效考核办法予以扣分。
第十条挂牌不下井,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记旷工一天。
第十一条穿化纤衣服下井,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二条不配戴自救器下井,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三条特殊工种人员未填写好各种记录及交接班制度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没有组织员工学习作业规程就施工的,单位负责人每次处罚200元。
第十五条安全一日一题考试未参加者每次罚款100元,考试不及格者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不发工资和生活费。
第十六条采煤管理
1、回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超前支护,并每架超前支护必须不少于两个撑筒,上下出口搞好“四对八梁”,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米,综采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米,否则每次罚队干、班长各50元(遇地质变化等特殊情况除外)。
2、采煤工作面空帮空顶作业,每次罚当班大工各50元。
3、采煤工作面煤壁不得留伞檐。工作面内支柱和绞接梁不得倒地,顶梁未立放在切顶线内侧,每次罚放顶工50元。
4、采煤工作面密集支护和木垛未按作业规程支护到位,每次罚款100元;木垛架设没有紧固每个罚款50元;单体未及时连锁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5、回采工作面支架时,用木棒代替水平栓,用木支柱支护绞接梁放炮后没有及时挂梁控顶,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6、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最大控顶距和最小控顶距进行控顶、超过控顶距的、采煤与放顶违反规程规定平行作业的,每发现一项每次罚班长、瓦检员、放顶工各100元。
7、采煤工作面没有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次罚大工各100元,班长、瓦检员未制止的各罚100元。
8、没有及时回柱放顶或放(木)顶不使用回柱绞车或回柱器,实行锤打斧砍(在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放顶未使用信号铃联系违反规程规定的每次罚100元。
9、放顶不使用滑轮,利用单体(摩擦)支柱作滑轮使用的,每次罚款100元。
10、井下各种设备记录、台帐不齐全或记录内容填写不规范的,每次罚款50元。
11、在皮带、溜子上无安全技术措施运送物料的,每次罚款100元。
12、采面老塘悬顶面积超标未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严重隐患的,每次罚款200元。
13、工作面确需采用放炮方式破底时,必须先打前探孔,探到煤后经预测预报人员进行检测,确定无突出危险后并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放炮冲坏支架,且每次只能布置一个炮眼爆破,违者罚款200元。
14、采煤机、掘进机启动前不嘹望、不喊话或不发出信号的,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15、单人操作采煤机的,违者每次罚款50元。
16、煤壁片帮、空顶超过规定未进行维护处理的,每次罚班长100元。
17、支架压死、咬架、倒架、自动降架未及时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支架操作工各100元。
18、支架液压系统串液、漏液、阀组失灵不及时进行处理的,每次罚责任检修工100元。
19、液压泵站无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未及时安装更换的,每次罚责任检修工100元。
20、采面支架检修不闭锁截止阀的,每架罚款50元。
21、采面初采初放、跳眼、同收、安装、遇地质构造及临时工程等没有及时学习贯彻《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就组织生产的,对单位负责人按违章指挥处罚。
22、回采工作面放顶不用挡硖帘关好采空区,每次罚放顶工各50元。
23、工作面两巷不按规定加强支护的或加强支护的材质、规格、形式、支柱初撑力与《作业规程》要求不相符的。(因条件限制经批准的例外),违者每架罚责任班组]00元。
24、支柱或木垛架设在浮煤或浮矸上,每架罚大工各50元。
25、放顶工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加固工作面支护的每次罚款100元。
26、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顶后,顶板仍不冒落超过规定悬顶距离,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对班长罚款100元,扣单位负责人绩效考核分2分。
27、工作面横梁必须接顶,局部地点因构造影响无法直接接顶的必须用边木接顶,若不接顶或采用圆木接顶的每处罚支架工各50元,背顶不严的每处罚支架工各50元。
28、工作面支柱必须迎山,“迎山角”必须符合作业规程中规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发现一架不迎山支架罚支顶工50元,依此类推。
29、工作面上隅角局部瓦斯积聚,没有采取措施而作业的,罚施工单位队长、瓦检员、班组长各100元。
30、采面两巷切顶线以外未按措施规定卸掉锚盘、锚网支护材料、锚索头的,每次罚放顶工各100元并照价赔偿。
31、采煤工作面机风巷沙袋墙用煤矸代替的,每次罚款100元。
32、采煤工作面尾巷沙袋墙不严实,罚责任人各100元。
33、采煤工作面浮煤超过20mm,每次罚责任人各100元。
34、采煤工作面未实行挂线采煤,每次对班长、瓦检员扣绩效考核分1分。。
35、采煤面水仓未处理好,出水煤每次罚款500元。
36、矸石未进行筛选,每次罚责任人300元。
37、采煤工作面尾巷工字钢要提前替换,沙袋墙内不允许有工字钢,补充切眼贯通之前工字钢要提前替换,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各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掘进管理
1、开掘巷道开口、贯通、过采空区、地质构造带、探放水、高危险冒顶区及临时工程等,没有及时编制、补充、审批、贯彻《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或作业规程不落实的,对队干、班长按违章指挥处罚。
2、不按规定进行支护,柱距超宽的每付支架罚大工各50元。
3、采用放炮作业的架棚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防倒棚装置的,每次罚班长100元。
4、下山施工地点未按规定使用防跑车装置的,每次罚推车工200元。
5、掘进机活动范围内人员没有撤出而开机的每次罚司机300元。
6、倾角大于25度以上的上山和下山的上段,必须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设施,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7、支架撑筒齐全、背帮背顼必须严实,否则每架罚款当班大工各50元。
8、上、下山掘进支架必须迎山,严禁退山支护。迎山不符合规定的每付支架罚当班大工50元。
9、下山掘进不按规定设置和不使用防跑车装置,上山掘进坡度大于20度,不按规定打好半边挡栏的,每次罚班长、安检员100元。
10、交叉巷道开门,抬棚形式、材料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开门杠子断裂时不及时更换进入作业地点作业的,开门栌没有按规定打好撑筒的,不抬开门扛子开六的,每项每次罚班长、大工、瓦检员各100元。
11、巷道掘进不按中、腰线施工和随便改变中、腰线的每次罚班长、大工各50元。
12、巷道遇顶板破碎、过断层、老空、有煤柱或冒顶区时,不编写安全措施的扣技术部负责人绩效考核分2分,作业人员不按措施施工的,每次罚班长、瓦检员100元。
13、锚索、锚杆规格不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或锚喷巷道喷浆厚度低于《作业规程》规定的,每次罚班长、大工、瓦检员各100元。
14、锚盘不贴岩面、锚杆、锚索外露长度、角度及间排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每处辊责任人各50元。
15、架棚巷道棚距、锚网支护巷道锚网搭接、联网质量不符合作业规定规定或出现扭斜、无下扎的,每次罚款100元。锚杆和锚索的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每根罚责任人各100元。
16、砌碹巷道不近措施规定施工,砌体厚度不够、壁顶壁后充填不实,墙拱面每平方米蜂窝、干缝、重缝超过3处的,每次罚责任人各50元。
17、砌碹不架好模范作用架施工、未垫到实底的,每次罚责任人各50元。
18、裸体巷道掘进作业前或放炮后不敲帮问顶处理悬矸松石作业的,每次对班长、瓦检员罚款100元。
19、各采掘队未实行光面爆破的,每次罚责任人各50元,一月之中有五次未实行光面爆破的月底按不合格品处罚。
20、巷道中水患未及时处理好导致出水煤的,每次罚款500元。
21、煤土没有分装分运,每次罚款300元。
第十八条火药与放炮管理
1、施工后剩余雷管和火药不及时退库,导致雷管及火药丢失或井下埋藏,但没有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每发现一发雷管或炸药一筒对爆破工罚款200元;丢失或埋藏炸药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每筒或每发罚款2000元,并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地面、井下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罚款50元。
3、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放炮母线不扭接短路,雷管脚线代替放炮母线的,每发现一处罚有关责任人100元。
4、井下严禁放糊炮、明炮,每发现一次对放炮工罚款100元。
5、不按《规程》规定装封炮泥,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
6、在井下试验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的每次罚款300元。
7、放炮母线与动力线悬挂在一起,罚款50元。
8、将雷管放在工作服口袋中,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9、雷管炸药不执行运输、保管规定,乱丢乱放、火药箱不上锁和上锁不严的,火药消耗登记本不随身携带和不履行现场
签字手续,雷管和炸药不做到日清月结,帐物不符的,每次罚款100-300元。
10、将废雷管及变质炸药扔往采空区或其他地点,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1、火药与工具混装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
12、按作业规程规定,空顶距离超过规定仍继续放炮,每发现一处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13、瓦检员除执行放炮规定外,每班应在工作面跟班检查瓦斯,同时对所辖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监督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向调度室和领导报告,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14、瓦检员使用的仪器失灵、灯光不亮,不按规定时间换干燥剂和c02吸收剂的每次罚款100元。
15、放炮后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及大工不巡视放炮地点的安全状况,不处理好相关隐患,指挥作业人员作业的每次罚款100元。
16、溜煤(矸)仓(眼)因物料堵塞,没有安全技术措施装药放炮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17、井下雷管炸药没有分箱存放或未远离电气设备及支架不完好的地方,罚款50元。
18、爆破作业后,爆破工不检查拒爆、残爆情况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 “一通三防”管理
1、通风设备、设施未按质量标准进行构筑、安装、管理,而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等严重不安全隐患的每次罚款200元。
2、主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不得随意调换,因检修等原因确需调换必须事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每发现一次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3、备用主扇要随时能够启用,不能因备用机有任何原因而影响全矿的正常通风,每出现一次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4、主扇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发现无人值班或睡觉、离岗的,每次每人罚款100元;造成设备损坏或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调离本工种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5、主扇司机必须时刻注意主扇运转情况,发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生产调度部和公司有关部门,并认真记录运转日志和严格交接班制度,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6、矿井主扇因故停止运行时,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打开防爆门和行人风门,及时报告调度室和公司有关部门,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7、矿井因故全井停风,恢复供风时,必须做到地面主扇运转15分钟后,方可恢复井下供电。启动井下电气设备时,必须先检查电气设备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o%,方可启动电气设备,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8、井下局扇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挂牌落实到人,不得擅自停开,停送要按《规程》规定操作,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9、临时停风地点和盲巷必须设置临时栅栏,否则发现一处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无栅栏、警标,对抽采队长及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
10、炮后未经瓦检员、班组长检查墙头安全情况时,其他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施工的,每次给予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11、消灭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对未经批准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12、通风系统图不按规定每月及时填写数据,通风工作没有月计划安排和月通风工作总结,不按规定及时调节矿井通风系统和测定风量,安全通风报表不及时或数据不准确的,井下、地面各种牌板不按规定填写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13、井下所有风门必须实行连锁装置,人员通过时必须做到随手关风门,以免风流短路,电机车通过风门,严禁顶开风门或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14、瓦检员发现工作场地有局部瓦斯积聚,不停止作业及时处理,作业人员或领导不听制止,不积极配合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15、施工队不按规定悬挂,机电队不按规定进行校验的甲烷传感器,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6、风筒通风不设弯头,大小风筒不设过渡节的,每处罚50元;风筒供风落后于墙头的(岩巷≤5米、煤巷≤5米),每次罚瓦检员、班长各50元;瓦斯探头没有按规定悬挂的,每次罚瓦检员或其它责任人50元。
17、损坏采掘工作面各转载点的防尘管路和防尘装置的,罚款100元。
18、各作业场所、各转载点的防尘、降尘设施必须正常使用,违者每次罚款50元。
19、巷道大修、墙拱、复砌、独头巷道维修,必须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20、井下和硐室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油等易燃物品,否则每发现一处对有关人员罚款50元。
21、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否则每发现一次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22、机修房井下防火硐室必须按规定配齐灭火器、灭火沙,否则,每次罚机运部、机电队长100元,随意损坏防灭火器材的,应按照材料价值赔偿。
23、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照价赔偿。
24、跟班人员及流动的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每次罚款50元。
25、掘进工作面打干钻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6、要求所有采掘连队必须对机风巷进行洒水防尘,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各罚50元。
第二十条防治水管理
1、发现有透水征兆或异状必须停止作业,并报告调度室或有关部门,不采取措施处理又不及时报告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
2、不按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打探水孔或探水孔深度不够规定的,每次罚款100元。
3、主要排水设备(包括水泵、管路、配电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备用水泵不完好,管路内不及时冲刷废垢的,每次罚机运部长、机电队长100元。
4、水泵司机不坚守岗位,造成井底车场被淹事故的,每次罚水泵司机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机电管理
1、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因管理不到位或误操作造成停供电事故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主要通风机倒机时间超过10分钟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责任单位当月安全工资10%,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大型固定设备、主提升系统、斜巷运输系统、供电系统等主要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试验、整定、测定、检修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3、供电系统不稳定或倒主扇造成井下大面积停电、停风时间超过规定的,机运部、机电队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4、造成提升系统停运超过24小时的,机运部、机电队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5、大型设备的检修和安装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每次罚款100元。
6、线路发生故障继续使用和拖延处理的,用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或保险丝不合格的,每次罚款300元。
7、每天不按规定进行检漏试验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8、不按规定设置局部、辅助接地极的,每次对采区电钳班长罚款50元。
9、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机电硐室、配电房、绞车房、充电房,违者和有关责任人各罚款50元。
10、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有保护接地,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员罚款50元。
11、矿灯管理必须符合《规程》规定,领用矿灯必须在更换工作服后凭矿灯牌,严禁无牌发灯(外来人员除外)和发放不防爆的矿灯和不合格自救器,违者每盏(台)罚充电工50元。
12、领用矿灯不按时归还,携带不合格的矿灯下井,在井下敲打、拆卸矿灯的罚款100元。
13、从事特殊工种、有毒有害危险行业,不按《规程》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对当事人罚款50元。
14、机电队要加强设备的维修速度和质量,要彻底杜绝电溜子变速箱的漏油现象,‘修复后仍然漏油的罚机电队每台200元。
15、将氧气瓶、乙炔瓶同一个车运送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二条运输管理
1、两机车在同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违者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1)一次只准推一辆车,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后及周边情况,开始推车至停车止,必须不断发出警号;
(2)严禁放飞车和不带刹车棒推车。
3、在皮带、溜子上无安全技术措施,运送物料时违章,并且逆向取物的,每次罚款200元。
4、皮带因管理差或司机责任心不强,发生斯皮带、撕皮带及机头、机尾拉偏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
5、运输斜巷无防跑车装置或装置不符合规定的;主要运输斜巷无跑车防护装置的,每次罚款100元。
6、胶带输送机不按规定装设防滑、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以及保护不起作用的,每次罚款100元。
7、溜煤眼、煤仓、卸煤坑和机械设备的旋转危险部件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每次罚款100元。
8、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每天进行检查,弄虚作假,检查记录不清,每次罚款100元;调度绞车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打结、断股严重而仍在使用的,每次罚款300元。
9、凡接有电源的调度绞车不完好、绞车提升不执行--in定”、信号系统不完善的,每次罚款100元。
10、把钩工不按规定检查钢丝绳及其套环,不详细记录运行日志,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报告的,每次罚款100元。
11、各斜井不排队乘坐人车,扰乱秩序每次罚款50元。
12、机车司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开车前不发出信号,机车在运行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或在运行中用手、脚拔岔道,停车离开座位时,不将控制手柄取下保管,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每次罚款100元。
13、电机车(包括地面架线机车)内除司机本人外搭座人员的罚电机车司机50元,搭乘人员罚100元,搭乘人员酿成事故的各罚200元。
14、斜井运输地滚或巷道转弯立辊不按规定配齐的,每次罚款100元。
15、清挖皮带机头、机尾滚筒浮煤时未停车的,每次罚款100元。
16、未按规定处理掉道矿车强拉硬拽的,每次罚款100元。
17、无措施运输超高、一超长、超宽、超重货物的或提升设备材料超高、超长、超宽、超重捆绑不牢的,每次罚款200元。
18、斜巷人车未按规定进行手动落闸试验的,每次罚款50元。
19、皮带司机、溜子司机、电车司机开车前没有发出信号或无点车试转的,每次罚款100元。
20、使用无灯、无铃、无洒沙装置、刹车失灵的电机车,每缺一罚电机车司机50元。
21、电机车司机超速行驶的,每次罚款100元。
22、斜巷运输绞车司机不送电下车的或无信号指示擅自操作绞车的、每次罚款200元。
23、机车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叉、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处所,以及机车前方有行人或视线障碍时,不减速行车,不发出警铃的每次罚款loo元。
24、电溜子机头被煤矸掩埋,每次罚电溜子司机100元。
25、电溜子安装不完好,减速箱无油和无防护罩的每次罚款100元。
26、斜井上部车场阻车器和安全门必须保持灵敏可靠,放车时方准打开,并按顺序操作,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27、斜井、平巷人车未停上下车的,每次罚款50元。
28、轨道高低差超过4mm,每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9、轨道夹板、螺丝每少一个,对责任人罚款20元。
30、平巷、斜井人车无跟车人员,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三条地测管理
1、井下巷道开工生产技术部必须及时下达开工通知单,否则,每次罚款50元。
2、巷道贯通相隔20米以前及时下达贯通通知单并执行贯通措施,违者每次罚款50元。
3、所有反映采掘生产的在用图纸及底图必须每月填图一次,每缺一张未填写的,每次罚款50元,填图有误的,罚款50元。
4、各主要巷道(开拓巷道、采区上山、集中运输巷)在巷道贯通后10天不提交素描图的罚款50元。
第二十四条防突管理
1、防突技术员对每次的防突措施进行验收,并有记录可查,如未进行验收,每次罚防突人员100元。
2、防突牌板必须及时填写,且准确无误,如没有及时填写,或数据不清者,每次罚防突人员100元,罚当班瓦检员50元。
3、通风、监测监控、抽采系统中的安全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不全的,每次罚款100元。
4、突出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的,每次罚款100元。
5、未按规定设置测风点进行测风的,每次罚款50元。
6、打钻时施工人员未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及光学仪,每次罚款200元。
7、突出工作面未设置防突措施牌版、管理牌版的,每次罚款100元。
8、未标注涂挂防突标志,每次罚款100元。
9、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口、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每次罚责任人各200元。
第二十五条瓦斯抽采管理
1、瓦斯抽采泵司机必须坚守岗位,如出现空岗或离岗,每次罚款100元。
2、瓦斯抽采站司机不按规定检查抽采瓦斯浓度、流量、负压等或不按规定填写记录的。每少检查一次罚款20元,记录不清的每次罚款20元。
3、各工作面尾巷的瓦斯抽采管道,通防部、抽采队要督促指导各队及时安装与移动的沙袋堵墙,否则通防部、抽采队、施工单位各罚200元。
4、地面瓦斯抽采泵站安全范围内发现有明火和堆积易燃物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食堂管理
1、食堂每天每班都要进行成本核算,每月盈亏幅度必须控制在3%之内,班中餐按规定标准正负在0.1元之内。否则,每发现一次罚食堂工作人员每人50元。
2、严禁出现变质米、菜、油等食物,每发现一次处责任人各100元罚款,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3、严禁出现生饭、生菜、夹生饭、夹生菜,每发现一次处当班工作人员各100元罚款。
4、保管员轮岗时,必须打好移交,做到帐物相符、帐目清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5、每月底由公司员工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满意率未达70%,每人处50元的罚款,评选为优秀服务员给予奖励100元。
第二十七条其他管理
1、如严重违章操作者,按事故分析结论进行处罚。
2、井口检身人员不执行检身制度的,每次罚款50元。
3、锅炉未按规定安装、调试、使用压力表、安全阀的,每次罚款100元。
4、凡是未执行调度室指令的,每次罚100一500元。
5、凡是调度室安排的任务处理之后没有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的,每次罚50元。
6、屡次帮教无效的安全不放心人员,一年之内3次被列为不放心人的,取消当月安全奖,累计4次被列为安全不放心人的,要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7、因工作原因对瓦检员、测风员、防突员等进行打击报复行为的,情节轻处以100一1000元的罚款,情节重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
第三章奖励
第二十八条凡是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突出成绩的员工,公司酌情分别给予100至2000元奖励:
1、及时采取正确措施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2、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安全管理和技术上有创新。
3、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人员和物资。
4、及时制止他人违章。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事故追查,公司领导视事故性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公司安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奖惩事宜,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资煤集团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公司以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精神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执行。
第15篇 站务人员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为了强化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规范站务操作,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从源头上保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和站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 奖励方面:
1、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车站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年无违规操作行为的,车站按其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数额的100﹪给予。
2、在工作现场,对能及时纠正和制止或检举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或险情,表现突出的,车站要予以通报表扬,并予以适当的物质鼓励。
3、具备前两项条件可以参加车站年度先进评比。
二、惩罚方面:
有下列行为的,没有发生安全责任的,一次以100元罚款,不得参加年度先进评比。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没收安全保证金全额,取消年度安全兑现奖。同时,并予行政处分,严重的停职停薪,解除劳动合同。
(一)、调度员
1、未按《客运车辆报班审核制度》查看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安全例检合格单原件的进行报班的,不符合报派条件的车辆准予报班的。
2、未按规定填写报班审核登记表的。
3、未按规定要求当班驾驶员报班时亲笔签字的。
4、未按规定建立进站车辆和驾驶员档案的。
5、进站车辆和驾驶员档案不齐全、真实有效的。
6、报班登记表未按规定期限(三年)整理归档,装订保存的。
7、在己知行车区域气候恶劣不宜行车情况下,仍安排班次班派车的。
8、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班线车辆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驾驶员,仍给予报派的。
9、超长途客车报班时未按规定查看驾驶员途中强制休息点休息记录的。
(二)、查危安检员
1、未按车站“三品”检查登记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发生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行包,经安检仪通道进入发车站台的。
2、因工作失职未实行开包检查,放任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行包进入发车站台的。
3、不按规定填写“三品”检查记录表或记录表未按规定汇总装订保管的(保管期为三年)。
4、查获危禁品未按规定填写处理记录,未按规定上缴、擅自处理的。
(三)、检票员
1、把关不严,放任未经检查的行包经检检票口进入发车站台的。
2、未按当班车核定座位检票上车核实人数,签发路单,造成超员的。
3、对车上无票人员和未经检查的行包不予制止和检查纠正的。
(四)进站口(发车区进场口)管理员
1、未按“三不进站”要求把关,放任无关车辆进站(场)的。
2、放任“三品”进站入场的。
3、放任无关(非工作人员)人员由车辆进站口或入场口通道通行的。
4、放任进站通道车辆逆向通行的。
(五)车场现场管理员
1、未履行职责,造成车辆乱停乱放车场通道堵塞的。
2、对现场违规明火作业、场内修车、打黄油、不予制止的。
3、车辆进场未及时引导指挥入库的。
(六)小件寄存行包托运员
1、小件行李寄存保管员未履行检查手续寄存“三品”的。
2、行包托运未履行检查手续,办理托运的。
(七)出站安全检查员
1、放任车辆出站、通道无关人员(非本单位工作人员)通行或人力车、电动车、机动车辆逆向通行的。
2、在当班车出站时,未上车清点核对车上乘载人数及造成超员车出站的。
3、未认真检查行李架行李超高、超重及车厢内客货混装车辆放行出站的。
4、当班驾驶员(400公里以上,超长途或高速公路600公里以
上,客运班车,必须有双班驾驶员签字),未在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而放行出站的或出现他人代签的。
5、将未按规定配足驾驶员人数的当班车辆放行出站的。
6、未按规定填写出站检查登记表的。
7、出站检查登记表未按要求汇总、装订、按期限保存的(保存期限应为三年)。
8、未认真履行检查职责,致使未经车站报派程序的车辆载客出站的。
(八)夜间保卫人员
1、夜间车辆停放堵塞安全通道的。
2、未按要求填写驻夜车辆登记表信息内容不齐全的。
三、1、无故不参加当月安全学习会议的,处以100元罚款,同时要进行补课。
2、违反车站劳动纪律的,按车站劳动纪律考勤制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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