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售煤工
1、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分配,保证每日售煤时间不少于8小时。
2、管理好装煤机,做好防盗工作,杜绝煤炭丢失。
3、做好合理售煤,与炭票数量一致。
4、帐目做到日清月结,报表按时报出,并做到清晰准确。
5、搞好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第2篇 队组攉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作业前负责准备工具完好齐全,并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二、攉煤前负责检查支护情况,包括溜子机尾老汉木情况,严格执行敲
帮问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负责严格执行安全作业标准和作业规程规定的空顶距离,超过距离要先架设支护后方可作业。
四、与队组相关人员密切配合的责任和安全互保、联保的责任。
第3篇 采煤工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矿山的安全法律、法规、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按要求对职工进行三大规程的学习、考核,并落实到现场。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三条 坚持正常的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严格执行矿规、矿法,建设“四有”职工队伍。
第四条 坚持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对分工范围内安全设施和通防设施的管理,处理危及安全的隐患,杜绝“三违”,实现安全生产。
第五条 按照原部颁质量标准要求,加强工作面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实现优良品。
第六条 合理组织生产,全面完成安全、产量、成本等各项任务指标。
第七条 强化对综采设备的管理,严格执行“四检”制度,确保设备完好并正常运行。
第八条 优化劳动组合,强化现场管理,提高工时利用率和劳动效率,积极完成上级安排的阶段性和临时性的任务。
第九条 加强班组建设,搞好班组核算,努力作到增收节支。
第十条 加强对支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其数量(在用、备用)、质量、使用及存放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指定并执行切实可行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公平合理,充分调动起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第4篇 重介质选煤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负责本岗位所存设备、仪器、工具、信号及通讯设施的使用和保养,保持设备完好。
2、严格遵守厂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度,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3、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注意设备及人身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4、熟悉设备性能,做到应知应会,工作时间精力集中,经常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完成当班生产任务。
5、保持岗位卫生清洁,照明良好,消防器材完好。
6、上岗时按规定穿好工作服、戴好劳保用品。
7、具有环保和节能意识,熟知并能够正确辨识本岗位的危险源与环境因素以及控制措施。
8、认真填写岗位记录,做到清楚完整。
责任追究:
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技术操作规程》规定,不正规操作,罚20元。
2、不经过培训不得上岗,否则罚款50元。不持证上岗,罚20元。
3、不熟悉设备性能及构造原理不得操作,并扣20元。
4、对分管范围内卫生不及时清理及不按规定防尘的罚20元。
5、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出现空岗及早脱岗现象罚20元。
6、不按煤流方向启、停车罚20元。
7、试运转中发现问题不处理,处理时未断电罚20元。
8、运转中发现异常情况不进行妥善处理罚20元。
9、因司机操作不当,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按洗煤厂《煤质考核办法》执行。
9、产品质量完成情况奖罚按《洗选厂煤质考核办法》执行。
10、因脱岗、巡岗不利、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的设备事故、生产事故按《洗选厂生产管理》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11、生产中介质消耗执行《洗选厂内部市场化考核办法》。
第5篇 放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1、负责将原煤从主井底煤库下出口放装入主提升运输皮带运至地面煤场。
2、清理煤仓时,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3、放煤、掏煤(含煤仓、楼眼内),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4、放煤,掏煤必须实行安全监护。
5、随时检查周边环境安全状况,自觉消除隐患,无法排除隐患时立即汇报班长,严禁冒险作业。
6、作业结束后,必须关闭转运设备、关闭放煤仓口。
第6篇 采煤工区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当班生产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熟练掌握作业规程和质量标准,对现场施工工程质量严格检查,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立即组织力量排除。
3、抓好工人的正规操作,搞好本班的工程质量和质量标准化工作。
4、认真做好现场交接班工作,接班后,首先检查现场安全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工人进入施工地点作业。
5、按时交接班,降低员工的劳动强度,杜绝疲劳战和延点行为。
第7篇 攉煤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攉煤工负责本工作面攉煤、清除浮煤、捡矸等工作,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工作。攉煤工必须掌握作业规程中与攉煤相关的各项规定以及支护工、爆破工等相关工种的基本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前,必须对工作地点的顶板及支护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在完好支护的情况下进行攉煤工作。
第3条 应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对工作地点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协助加强工作地点的临时支护。
第4条 遵照“三大规程”的要求,按章操作。从采空区向外清理浮煤时,必须用长把工具,严禁身体的任何部位进入采空区。攉煤过程中,若发现有冒顶预兆时,必须立即撤离危险区,并向班组长汇报。
第5条 若遇拒爆或熄爆,必须找班组长和爆破工进行处理,严禁自行掏挖或处理。
第6条 在煤堆中发现的雷管、炸药必须及时拣出,交爆破工保管。
第7条 矸石应置于采空区内,不得放于溜槽内。
第8条 倾角超过25度时,要根据规程规定分段设置安全挡板。
第9条 攉煤时,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要随时观察支护状况,发现失脚、卸载支柱,必须立即通知班组长派支柱工进行调整加固。
第10条 煤壁、伞檐超过规定或有片帮危险时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11条 在炮采工作面攉煤时,要先用喷雾装置进行洒水灭尘;在自溜运输工作面溜煤时,要及时打开溜煤道内的喷雾装置。
第12条 浮煤清理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岩石底板工作面攉煤时要攉净见底,注意支柱是否打在实底上,否则应通知班组长安排先打替柱。
第13条 严禁攉煤工站在输送机上攉煤;输送机停止运转时,不准攉煤。
第14条 炮采工作面必须及时按照规定支设临时支护和贴帮支柱,否则不准攉煤。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罚款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报、罚款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规范,攉煤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攉煤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不按照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方式进行临时支护攉煤的,攉煤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检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攉煤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清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 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 在皮带巷清煤时严禁开车清理皮带机头储带仓部分和转动部位的浮煤,以免出现铁锨伤人事故。
第3条 清煤装罐时要相互照顾,推罐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车辆前方禁止站人,做到自主保安和互保联保。
第4条 斜巷清理时,要有防止煤矸下滑伤人的措施(可视实际情况设挡煤板或其他防止煤矸下滑的设施),主皮带巷清理时要通知下部人员撤离或躲进躲避硐室,并要从上往下清理。猴车上、下人员期间严禁清理巷道。
第5条 清理皮带里侧煤矸时严禁开动皮带,要与皮带司机直接联系,防止误启动皮带挂伤人员。
第6条 清理皮带时领口、袖口、帽子要扎紧戴好,严禁穿大衣清理皮带巷,以防皮带运转挂伤人员。
第7条 沉淀池要及时清理,严禁淤煤进入水仓。
第8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9篇 验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人交人,手交手。
2、实事求是,搞好验收工作,按章办事。
2、做到班清月结,报表清晰,数据准确,无涂改现象。
4、保证室内外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第10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煤工作面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
二、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隐患按“四定”原则严格落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三、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经常认真地检查作业地点顶板及煤壁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加固处理。
四、采煤工作面都要实施有正规循环作业,提高单产。
五、实施采煤工作面的质量标准化,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断改善生产环境,实现安全生产。
六、当矿井发生灾害时,服从统一调度,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七、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第11篇 采煤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采煤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 2 条协调好各采煤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 3 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
第 4 条组织号班前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 5 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第 6 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 7 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 9 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问题和隐患。
第 10 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 11 条负责区队(班、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 12 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 13 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 14 条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 15 条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 16 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 17 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 18 条组织落实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 19 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 20 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21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22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23 条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采煤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 24 条为及时组织进行采煤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 25 条采煤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6 条对本工区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 27 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 28 条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采煤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29 条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采煤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 30 条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31 条采煤工区区长没有组织好采煤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 32 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区面的安全隐患,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 33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 34 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 35 条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 36 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37 条采煤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 38 条采煤工区区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 39 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 40 条分管的采煤队(班)不能够协调工作,采煤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41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采煤攉煤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熟悉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2、按时上下班,严格执行现场“三八”制交接班,不加班延点。
3、掌握攉煤时的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
4、备齐注液枪、锨、镐、卸荷手把等工具施工工具及支护材料。
5、执行作业规程中攉煤的有关规定,随攉煤随洒水灭尘。
6、攉煤前先扶正支牢放炮打倒打歪的支柱,挂全顶梁,检查并处理好各种不安全隐患。
7、如需进入炮道攉煤或卧底时,必须先敲帮问顶,摘除危帮危岩,支好临时柱,在临时柱的掩护下攉煤。
8、放炮后及时挂顶梁。
9、顶板破碎、复合顶、断层处加支π型钢梁探入机道维护顶板。
10、按规程规定处理煤壁伞檐。浮煤清理达到规定要求。
第13篇 煤仓放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 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做好自主保安和互保联保,一般放煤操作要严格按照黄岩汇煤矿煤仓使用及堵仓处理操作规程,放水煤操作由矿调度室组织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2条 要经常检查煤仓内放下的碴和杂物,发现问题停皮带处理,以免砸伤划伤皮带。
第3条 要对溜煤槽的完好情况负责,发现隐患及时向队领导或值班人汇报。
第4条 一旦堵仓时按堵仓处理操作规程进行。
第5条 负责煤仓前后三架皮带的文明生产。
第14篇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重介质选煤工
1、负责本岗位所存设备、仪器、工具、信号及通讯设施的使用和保养,保持设备完好。
2、严格遵守厂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度,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3、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注意设备及人身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4、熟悉设备性能,做到应知应会,工作时间精力集中,经常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完成当班生产任务。
5、保持岗位卫生清洁,照明良好,消防器材完好。
6、上岗时按规定穿好工作服、戴好劳保用品。
7、具有环保和节能意识,熟知并能够正确辨识本岗位的危险源与环境因素以及控制措施。
8、认真填写岗位记录,做到清楚完整。
责任追究:
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技术操作规程》规定,不正规操作,罚20元。
2、不经过培训不得上岗,否则罚款50元。不持证上岗,罚20元。
3、不熟悉设备性能及构造原理不得操作,并扣20元。
4、对分管范围内卫生不及时清理及不按规定防尘的罚20元。
5、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出现空岗及早脱岗现象罚20元。
6、不按煤流方向启、停车罚20元。
7、试运转中发现问题不处理,处理时未断电罚20元。
8、运转中发现异常情况不进行妥善处理罚20元。
9、因司机操作不当,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按洗煤厂《煤质考核办法》执行。
9、产品质量完成情况奖罚按《洗选厂煤质考核办法》执行。
10、因脱岗、巡岗不利、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的设备事故、生产事故按《洗选厂生产管理》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11、生产中介质消耗执行《洗选厂内部市场化考核办法》。
第1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井下放煤工
1、 井下放煤工根据井下放煤地点不同,放煤采取的设施不同,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放煤工必须熟悉放煤地点的环境、设施和工作方式,按要求进行放煤。
2、 井下放煤工每放完一车煤后,应及时关严闸门,将地面浮煤打扫干净。
3、 井下放煤工使用临时放煤设施放煤或用固定设施放煤,或用调度绞车调车放煤,都必须做到装车均匀,不洒煤,不漏煤。
4、 井下放煤工用调度绞车调车拉车放煤时,必须熟悉调车性能,钢丝绳拉车联结要可靠,不发生拉车掉道事故。
5、 井下放煤工在放煤时,突然发生溜煤眼(上山)堵塞,无法放煤时,严禁一人进入溜煤眼去处理堵塞。
6、 井下放煤工处理溜煤眼或煤仓堵塞时,应从上方进入处理,进入时要采取防坠安全措施。在其他措施处理无效时,只有用爆破处理时,每次使用的炸药量不准超过450克。放炮前要先检查瓦斯浓度,符合规定再爆破。
7、 井下放煤工在放煤时不能将煤仓放空,避免煤仓上部突然有水冲击或大量煤冲下,造成放煤闸门损坏伤人事故发生。
8、 放煤工对临时溜煤眼放煤使用完毕后,要建议矿部及时进行永久密闭。
9、 井下放煤工每次接班时都要检查放煤闸门、螺栓是否完好,螺帽是否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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