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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安全生产15篇

发布时间:2023-03-24 热度:30

大安安全生产

第1篇 某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重大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

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2篇 某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煤矿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灾害的应变和控制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煤矿企业实际,制定《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在生产、基建过程中,井下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适用于本预案。

1.4 应急救援体系

根据煤矿企业特点,煤矿企业预案体系包括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专项预案包括矿井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重大水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重大冲击地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1.4.1 制定《预案》的原则

(1)救人优先的原则;

(2)防止事故扩大,缩小影响范围的原则;

(3)保护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原则;

(4)利于恢复生产的原则。

1.4.2 《预案》的主要内容

(1)领导机构;

(2)组织分工;

(3)明确职责;

(4)预案的启动程序;

(5)汇报程序;

(6)通知顺序;

(7)救援方案;

(8)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9)物资、设备、材料储备及日常管理责任人或部门清单;

(10)恢复正常状态的原则和程序;

(11)应急处理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12)应急救援所需要的图纸、资料等。

1.5 应急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快速有效,救人优先”的原则,对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积极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国家财产的损失。

1.5.2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煤矿企业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有关部门、事故矿井和救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1.5.3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发挥各基层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训练、演习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能,一人多长。培养和发挥兼职、辅助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急救援的处置技术水平。

2 煤矿企业危险性分析

2.1 煤矿企业概况

2.2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分析

2.2.1危险源辨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的辨识办法,煤矿企业应由安检部门牵头,组织各个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参考并依据相关的资料分析及现场调查结果,辨识出煤矿企业潜在的重大危险源。

2.2.2风险评价

煤矿企业对已经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由安检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采用一定的危险性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为加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提高应急救援队伍整体作战能力,煤矿企业建立从上至下的严密应急组织体系。

(1)以矿长为总指挥,各战线副矿长为副总指挥的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应急救援决策层,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以总工程师为组长,各战线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为主要成员的技术组,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

(3)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分别成立现场抢救组、治安保卫组、交通管理组、物资供应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等专业小组,明确个小组组长、副组长及相关成员的职责,全力以赴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指挥机构

为加强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矿调度室。

3.2.2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负责制定、修改补充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督促、检查各单位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知识的贯彻学习,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根据事故情况,对抢险救灾方案进行决策指导,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问题进行裁决和紧急处理;

(4)指挥、调度矿山救护,医疗工伤抢救,后勤支援工作,调度解决抢险救灾所需资金、物资、设备等救灾资源;

(5)对事故善后、矿区秩序维护、事故的调查处理、恢复生产等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落实。

3.2.3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成员职责

(1)总指挥(矿长)

负责全矿应急救援体系的应急救援启动的全面指挥协调工作,并负责调度室、救护队、办公室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直接领导工作。

(2)常务副总指挥(总工程师)

负责全矿应急救援行动中的安全技术指导、监督、参谋等工作,并负责通风科、防突科、地测队、总办室、环保科及其所属区队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直接领导工作。

(3)常务副总指挥(生产副矿长、采煤副矿长、开掘副矿长)

负责全矿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现场抢救工作,并负责全矿各区队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直接领导工作,及时调集救灾所需的设备材料。

(4)常务副总指挥(安全副矿长)

负责全矿应急救援行动中的安全监督、组织指挥与协调工作,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签发抢救事故用的入井特别许可证。并负责安检科、维修队、放炮队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直接领导工作。

(5)常务副总指挥(机电副矿长)

负责全矿应急救援行动中的机电设备、通讯设备的保证、保障工作,并负责机运区、设备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区队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直接领导工作。

(6)常务副总指挥(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负责全矿应急救援行动中的抢救队伍集结、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法律咨询、新闻报道、灾情发布工作,并负责宣传科、团委、机关支部、保卫科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直接领导工作。负责全矿应急救援行动中职工及家属伤残安抚、困难救济等工作,并负责矿工会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直接领导工作。

(7)常务副总指挥(后勤矿长)

负责全矿应急救援行动中的避难场所、饮食供应、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与控制等的后勤保障,并负责车辆运输、工程机械、地面工程、医疗急救的组织工作,负责后勤区及其所属区队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直接领导工作,负责矿职工医院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协调工作。

(8)常务副总指挥(经营副矿长、总会计师)

负责全矿应急救援行动中所需资金、物资供应的保障工作,并负责财务科、物管中心、煤销站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直接领导工作。

(9)常务副总指挥(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负责全矿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监督检查,检查矿行政及有关部门防汛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基层党组织在应急抢救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行为,负责纪委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直接领导工作。

(11)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其他成员职责

①必须服从分管副指挥的命令,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具体实施领导,负责完成总指挥下达的应急救援任务。

②必须保证救援体系所需的人、财、务的充分投入和配置

③必须配合协调各职能科室的救援工作

④负责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确保涉及本单位负责提供的事故救援物质、人力、技术措施的保障按时到位。

3.2.4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抢险救灾的决定、命令,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3)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通讯联络工作;

(4)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可用场地

(5)调度事故抢险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相关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参与制定救灾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了解其执行情况和相关信息,及时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7)根据事故灾害的程度,当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的疏散;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9)实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10)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演练,对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3.2.5 各成员单位职责

(1)矿调度室,是指挥部工作机构,负责传达指挥部的指令,调度应急救援所需的人、财、物,上报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和请求支援有关事项,负责与周围有关部门的信息传递和联络。

矿值班调度员,负责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情况,并立即将事故依次报告矿救护队长、矿长、矿总工程师、集团公司调度室以及其他领导和有关单位;及时向下传达矿长的命令,召集有关人员到调度室待命;随时调度井下抢险救援工作,统计掌握出入井人数和留在井下各地点的人数;立即切断与事故无关的一切电话,开放事故信号,并按照专项预案规定的人员通知明细表,及时按顺序通知到本人。

(2)矿山救护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快速组织矿山救护队和抢险突击队赶赴灾区,抢救遇险人员,保护国家财产,权利金行抢险救援。如与其他单位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部,由本矿救护队队长担任指挥,协调各救护队的战斗行动。

(3)各业务保安科室,所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事故或灾害,必须按照抢险救援指挥部的安排,参与前线前先救援工作,全力协助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负责解决抢险救援过程中出现的业务技术问题,以及抢险救援的指导和协调。

①通风科,按照指挥部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系统,监视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情况和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

②安检科,按照指挥部的命令,负责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员的控制实行有效的监督,协助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

③生产技术科,按照指挥部的命令,负责协调采煤方面的工作,协助矿长进行抢险和救灾处理。

④开拓掘进科,按照指挥部的命令,负责开拓掘进方面的工作,协助矿长进行抢险和救灾处理。

⑤机电科,按照指挥部的命令,负责改变主要通风机的工作状态,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掌握矿井内的停送电工作,及时抢修、安装机电设备,协助矿长进行抢险和救灾处理。

⑥地测队、总办室,负责准备好必要的图纸和资料,并根据指挥部的命令完成测量打钻工作。

(4)职工医院,负责伤员的全面救护医疗,按照指挥部的命令,快速组织救援队伍抢救伤员,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医护人员、药品、医疗器械、饮用水、食品、衣服、帐篷等,保证伤员的及时救护治疗,最大限度的保护伤员的安全健康情况。

(5)物管中心、行政科,负责物资供应和后勤支援工作,做好抢险物资和救援物品的调配,保证抢险救援所需物资及时到达,保障抢险队伍和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6)保卫科,负责受灾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严格遵照指挥部的命令,迅速到达灾区,设立安全警戒区域,疏散、撤离受灾地区无关人员,做好治安维护、消防安全、交通疏导、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应急救援运输道路的畅通,加强对重要目标(要害部位、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的警戒守卫。

(7)工资科,根据入井人员的自救器牌号和矿灯牌号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及姓名,并迅速报告调度室,对没有经指定副矿长签发入井特别入井证的所有人员,不得发放矿灯和自救器,并安排专人在井口严格检查,无证者禁止入井。

(8)财务科、计划科,按照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筹备提供,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9)机电科,负责完善应急指挥部通讯网络系统。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通讯畅通可靠。

(10)办公室,负责应急交通保障,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工作人员提供快速的交通工具。

(11)宣传科和工会在指挥部的指导下,正确进行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援进展信息,负责对涉外媒体的接待和管理及时向社会呼吁,争取援助。

(12)工资科、行政科、工会,负责善后处理工作,妥善处理好死亡人员的后事,接待安顿伤亡人员家属,并做好安抚和稳定工作,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

(13)其他各有关科室、部门,根据日常分管工作范围和业务保安职责,立即赶赴事故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全力投入抢险救援工作。

3.3 应急救援技术组及职责

3.3.1应急救援技术组

为了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科学高效,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组

技术组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副总工程师

成 员:矿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总办室主任、地测队队长和其他业务科室长何相关部门技术负责人组成。技术组下设6个专业组:

(1)采掘组

(2)机电运输组

(3)一通三防组

(4)防治水组

(5)基建组

(6)地面组

3.3.2应急救援技术组职责

(1)参加现场抢险救灾,协助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为抢险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指导各单位正确辨识重大危险源,帮助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

(3)参与事故鉴定和事故调查工作;

(4)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

各单位要认真辨识可能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建立帐台,分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针对危险源一旦失控可能造成的事故、灾害,分别制定相应的重特大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矿各级领导、各有关业务部门,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建立帐台,加强业务保安工作,督促隐患整改,控制风险,防范事故。

瓦斯的检测监控

煤与瓦斯突出检测监控

自然发火监测监控

煤尘监测监控

水害监测监控

顶板检测监控

4.2 预警行动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发生重大事故的具体情况,矿调度室接到报告后,迅速相当天值班领导报告、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并按照人员通知程序表召集全体应急救援人员,全方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要立即与事故现场取得联系,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对警情做出正确判断,在指挥现场人员做好避灾、自救的同时,由指挥部值班负责人或现场指挥人员确定响应级别,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下达启动《预案》的命令,全面展开抢险救灾工作。总指挥不在现场时,由常务副总指挥下达启动《预案》的命令,同时矿调度室要及时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汇报,请求集团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要按时集合待命,或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进入事故现场进行相应的抢险工作指挥部可调动全矿职工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4.3.1信息报告与通知

矿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24小时不间断接警电话,建立接警和事故通报程序,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汇报及应急救援人员通知程序图,将事故信息及时通报给矿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成员并上报集团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办公室(总调度室)、安监局,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逐级上报。

事故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的影响范围;

(4)是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6)应急预案的启动情况;

(7)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和进展情况;

(8)需请示和报告的其他事项等。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煤矿企业按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矿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特别重大(一级)四级矿山事故灾难,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四级响应标准:(矿级救援指挥部响应)本矿井发生事故,事故后1人以上,3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即将导致3人以下死亡;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事故灾难。

三级响应标准:(集团公司矿山救援指挥部响应)事故发生后,矿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事故后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即将导致3~9人死亡;集团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机构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事故灾难。

二级响应标准:(省级矿山救援指挥部响应)事故发生后,事故后10人以上,30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即将导致10~30人死亡,集团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上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部。

一级响应标准:(国家级矿山救援指挥部响应)事故发生后,事故后30人以上被困灾区;已经或即将导致30人死亡;集团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上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部。

5.2响应程序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达到四级相应标准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启动《预案》,迅速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人员到位,全体集合待命开通信息与通讯网络,调配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等),派出副总指挥协调人员等。同时及时向集团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可能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等。

当确认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迅速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响应。

5.3应急结束

5.3.1恢复正常状态的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

(2)保证安全原则。抢险救援结束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侦察,并消除或控制可能造成再次事故或诱发其它事故隐患。

(3)实施监控原则。对事故现场进行人工和安全仪器仪表的连续监测监控,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措施,消除各类隐患。

5.3.2恢复正常状态的程序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各救援工作小组负责人如实向前线指挥部汇报情况,经核实达到恢复正常状态条件,方可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结束应急救援工作之后,应报告上级救援指挥部。

6 信息发布

矿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确保信息内容准确、及时。

7 后期处置

(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援人数,清点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抢险救援记录、图纸,3日内写出救援报告。

(2)安监科组织有关部门勘察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3)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应保存完整的应急救援记录、方案、文件、图纸等文字和音像资料。

(4)分析总结应急救援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8 保障措施

8.1 通讯与信息保障

(1)井下各施工地点及要害岗位,必须装设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保证畅通。

(2)地面通讯要保持有线通讯和无线通讯两套系统。

(3)集团通讯公司要根据需要备置无线电对讲机和基地台,负责指挥部与各专业救援组之间的联系,确保通讯畅通。

8.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在抢险救援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和利用本单位、本辖区内的救护队伍、医疗机构、物资、设备和场地。抢险救援资源不能满足需要时,前线抢险救援指挥部负责向上级应急救援机构报告,请求支援,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1)矿物管中心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保障体系。按照《预案》要求,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事件,矿物资供应部门和井下消防材料库按规定储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储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保证资金。

当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集团公司请求援助,调用二级应急救援物资,保证抢险救援的顺利进行。二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物资供应公司必须按指挥部的要求保障物资供应。

(2)要加强对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管理,明确责任部门,定期检查,及时更换补充,并做到专用,只有在发生突发事件或事故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后,抢险指挥部有权调用应急救援物资。

8.4 经费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矿财务部门应设立应急救援储备金,并提供资金保障。如资金不足时,及时向集团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资金支援。

8.5 医疗保障

(1)各原煤生产单位,要建立完善井下急救站、井口保健站和矿医院,并按规定配齐相应装备和人员,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确保及时发挥救援作用。

(2)集团公司设有医疗集团、总医院和区域分院,形成矿区三级工伤抢救网,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实施工伤救治。

(3)矿区三级工伤抢救网,要保证不断增强医护人员的力量和提高抢救技术,医疗设备等资源要合理配置,最大限度的保证应急响应快速有效。

8.6交通保障

(1)按规定配备矿山抢险、医疗急救、救援指挥等车辆,并保证每台完好,出动及时。

(2)每天都要有应急反应值班车。

(3)矿办公室统一指挥调度交通车辆,确保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交通车辆。

8.7治安保障

(1)保卫科是应急情况下治安保卫的直接力量。矿区公安处是应急情况下治安保卫的后备力量。

(2)保卫科负责加强现场的秩序维护,设置警戒线,封锁现场,实行道路管制,及时疏散人群,确保应急救援顺利实施。

(3)如果突发事件影响面广、灾害严重,及时请求上级公安部门给予警力支援,确保抢险救援的顺利进行。

8.8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在抢险救援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要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不同类型的事故,启动相应《预案》,抢救井工矿山事故必须要有专业矿山救护队实行,地面火灾事故以消防人员为主,严格控制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抢险区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3)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份、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9 培训与演习

9.1培训

各单位要加强防灾、救援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要组织全体员工学习相关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知识、本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

9.2演习

为验证《预案》的适用性,煤矿企业定期对《预案》进行桌面,功能,实战演习,发现问题,及时修订。

10 奖惩

11 附则

11.1 术语和定义

11.2 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印发到有关生产区队和部门,同时报送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总办室和安监局备案。

11.3 维护与更新

为保证预案的科学性、符合性及可操作性,矿每年对《预案》进行一次修订和补充、完善。遇条件变化或重要人事变更,要随时修订、补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11.4 其它事故处理原则

一般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的报告、抢救、处理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11.5 其它规定

各单位除制定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害的应急救援预案外,还要制定不同生产、施工地点和重要部位一旦出现险情时相应的技术措施文件,并组织员工学习,熟练掌握,确保险情得到妥善处理,不断提高现场应变、防灾能力。

11.6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煤矿企业制定并负责解释。

11.7 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2附件

附件1: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办公室联系电话

附件2: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技术组名单及联系电话

附件3: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名称及联系电话

附件4:地面消防材料库存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

附件5:井下消防材料库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

附件6: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第3篇 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措施

(一)采掘施工方面

1.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2.露天矿山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

3.露天矿山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

4.地下矿山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

5.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不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的;

6.夜间无照明装卸作业的。

(二)火工品及爆破方面

1.矿山爆破器材库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民爆器材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2.爆破作业时,对拒爆和残爆现象不处理,处理时不采取警戒、防护措施,或使用铁器、设备直接挖取的;

3.使用非专用车辆运送爆破器材或炸药、雷管混装混运的;

4.露天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5.爆破作业现场没有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的。

(三)边坡及采空区方面

1.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

2.对采空区密集区域不执行“先探后采”的;

3.在探明的采空区危险区域内进行采掘施工作业的;

4.露天矿山边坡角大于自然安息角或者边坡不稳的;

5.露天矿山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

(四)排土场方面

1.在经常发生滑坡的山坡地基或软地基上排土,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2.山坡汇水面积大而未修筑排水沟或排水沟被严重堵塞的;

3.排土场边缘没有设置安全车档,或车档高度不足轮胎直径1/2,车档顶宽和底宽不足轮胎直径1/4和3/4的;

4、对沉降部位不及时进行处理,在反坡角小于2%的位置进行排土作业的;

5.坡顶线内侧30m内侧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时,汽车仍在该区域进行排土作业的;

6.排土场内因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m的;

7.夜间无照明进行排土作业的;

8.易发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场,下游存在采石场、工业场地、居民点、铁路、道路及永久建筑等,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推土机沿排土场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的;

10.排土作业车辆倒车速度大于5km/h,高速冲撞安全车档的。

(五)防排水方面

1.矿山未按规定设置专用防水、排水设施,或者防水、排水设施能力严重不足的;

2.矿井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或数量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3.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4.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

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底车场周围未设置防水闸门的。

(六)通风方面

1.地下矿山没有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2.压风设备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水)保护装置及温度保护装置等不齐全可靠的;

3.存在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的数量、频次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井下爆破器材库未有单独通风风流或回风风流未直接进入矿井回风巷道内的。

(七)机电方面

1.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或矿井双回路供电电源均t接有其他用电负荷的;

2.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的;

3.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4.提升设备其防坠、防过卷、制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5.井下高压电器、线路等年久失修绝缘层老化或敷设不当;

6.特种设备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仍使用的;

7.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满足下列规定:3kv以下,不得小于1.5m,3kv-10kv,不得小于2.0m;高于10kv,不得小于3.0m。

8.大型设备的供电电缆绝缘层老化或破损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9.停送电或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电源开关没有加锁、不设专人监护或不悬挂警示牌的。

(八)消防安全方面

1.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没有配备足量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2.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4.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5.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罐车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6.封闭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未设置通风装置或装置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

7.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及爆破作业装药区域擅用明火的;

8.办公楼、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没有配备足量合格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九)车辆运输方面

1.运输车辆制动或其它安全辅助装置故障,仍进行运输作业的;

2.运输车辆严重超速、超高、超载的;

3.运输道路坡度、半径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4.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没有设置护栏、挡车墙的;

5.车辆在露天采场存在明火的地点或其它不安全地点加油的。

第4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及应急保护措施、方法

㈠瓦斯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瓦斯是开采煤炭过程中释放出来的无色、无味、无臭气体,有三大危害:一是可以燃烧,引起矿井火灾;二是会爆炸,可导致矿毁人亡;三是浓度过高时会使人缺氧窒息甚至死亡;

2.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只要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防止瓦斯积聚和出现火源就可以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

3.监测监控是有效预防瓦斯积聚的重要措施,要爱护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当瓦斯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向有关人员报告。当发现瓦斯监控设备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向调度站汇报。

4.井下的风筒、风门、风桥、风障等通风设施是为矿工提供新鲜空气和防止瓦斯积聚、预防瓦斯事故的最重要的基础设施,这些通风设施一旦被破坏,风流就可能紊乱,就有可能导致瓦斯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所以,一是要自觉爱护井下通风设施,二是通过风门时,要立即随手关好,不能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以免造成风流短路。

发现通风设施破损、工作不正常或风量不足时,要及时报告,修复处理。

5.掘进工作面是最易发生瓦斯积聚、发生瓦斯事故的地点之一,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可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局部通风机由瓦检员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可随意停开。

6.工作面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仍然坚持生产作业,极易引起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各种规章规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当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作业,从超限区域撤出;当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也必须停止工作,从超限区域撤出。

7.由矿灯、机电设备产生的火花都能引起瓦斯爆炸和矿井火灾,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所以在井下不能随意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更不能使用明刀闸开关。

8.为了确保井下全体矿工的人身安全,井下禁止吸烟和使用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

9. 炸药在爆炸过程中会产生爆炸火焰,防范措施不当就会引起瓦斯爆炸,因爆破作业引发的瓦斯事故时有发生。为了防止因爆破作业引发的瓦斯事故,有关规章规定: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浓度),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爆破;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专用发爆器,严禁使用明火、明刀闸(开关)、明插座爆破;炮眼必须按规定封足炮泥、使用水炮泥,严禁使用煤粉或其他易燃物品封堵炮眼,无封泥或封泥不足时严禁爆破。

10.发生瓦斯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和安全注意事项:遇到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要迅速背向空气震动的方向、脸向下卧倒,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以防止吸入大量有毒气体;与此同时要迅速戴好自救器,选择顶板坚固、有水或离水较近的地方躲避。在避过爆炸冲击波和火焰后,按避灾路线迅速撤离灾区。

㈡火灾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井下火灾后果十分严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引发瓦斯、煤尘爆炸,导致灾害进一步扩大,应十分注意矿井火灾的防范:一是不能在井下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明火;二是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三是不能将剩油、废油随意泼洒,也不能将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易燃物品随意丢弃。

2.火灾发生初期是灭火的最好时机,因而应主动学会使用灭火器具,掌握灭火知识。在发生火灾时,若火势不大,可直接组织身边人员灭火;若火灾范围大或火势太猛,现场人员无力抢救、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迅速戴好自救器撤离灾区,尽快向领导或调度站报告,根据指示参加救灾工作。

3.井下各机电峒室、皮带运输巷道均配有灭火器,各主要巷道设置有消防管路和开关,可根据火灾地点和火灾类别选用灭火器材,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必须事先切断电源。

4.发生火灾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和安全注意事项:遇到火灾事故时,要首先判明灾情和自己的实际处境,能灭(火)则灭,不能灭(火)则迅速撤离或躲避,当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迅速戴好自救器撤离灾区并报告。

㈢水灾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矿井水灾事故是煤矿五大自然灾害之一,也会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当观察到以下一种或几种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判明情况,立即向领导或调度站报告,并从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撤出:工作面变得潮湿,顶板滴水、淋水,岩石膨胀,底鼓,矿压增大,片帮冒顶,支架变形,有水叫声,煤层挂汗、挂红,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有时带有臭鸡蛋味等。

2.本矿井水害主要类型是临近老窑采空区积水、钻孔水。

3.矿井防治水害的主要措施:加强对周边小煤矿的监测,取得准确的资料,为矿井后期开采的矿井水防治提供依据;加强对矿井周边及井田范围内已经关闭的老窑采空区的提防,特别是+260北翼即将遇到的莲花岩老窑和+260北翼边界处的小窑,在接近时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在掘进工作面提前进行探放水,在本矿井下山掘进巷道贯穿相邻采空区时,必须制定专门的探放水措施,或在贯穿措施内编制专门的探放水内容;本井田内的勘探钻孔孔口大部分位于沟壑内,采掘工作面过钻孔时,必须进行探放,在采掘工作面揭露出钻孔后必须及时进行封堵。

4.探水作业经常会发生意外,进行探水作业时,要加强支护,并经常检查瓦斯。当钻进中遇到异常情况时,不要轻易移动或拔出钻杆、擅自放水,要及时向领导或调度站汇报,情况危急时,要立即撤出人员。

5.发生水灾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和安全注意事项:遇到水灾事故时,要尽量避开突水水头,难以避开时,要紧抓身边的牢固物体并深吸一口气,待水头过去后开展自救和互救。

㈣顶板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顶板事故是最常见、最容易发生的事故,要注意防范。本矿井顶板较为破碎,容易发生漏垮型、推垮型冒顶。当出现以下一种或几种征兆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顶板、支架发出响声;顶板掉渣;煤壁片帮;顶板出现裂缝;顶板脱层;直接顶漏顶等。

2.顶板是否会发生冒落,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观察:

一是敲帮问顶。即用钢钎或手镐敲击顶板,声音清脆响亮的,表明顶板完好;发出“空空”或“嗡嗡”声的,表明顶板岩石已离层,有冒落的危险,应采取措施把脱离的岩块挑下来。

二是打木楔。即在顶板裂缝中打入一小木楔,过一段时间如果发现木楔松动或松脱,说明裂缝在扩大,顶板有冒落的危险,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是震动观察。即一手扶顶板,一手持凿子或镐头等工具敲击顶板,若感到顶板震动,即使听不到破裂声也说明已有顶板岩石离层,有冒落的危险,应及时防范。

3. 严格按照“三大规程”规定的支护要求对顶、帮进行有效支护和管理,严禁操作人员空顶冒险作业是防止顶板事故的根本措施。

4.发生顶板事故时,应当立即发出呼救信号,现场人员在采取加强支护等安全措施后,按创伤急救的规定救护受伤人员。

㈤粉尘危害及防治措施

粉尘是井下职工主要职业危害因素,长期吸入会患矽肺病,严重影响职工身体健康。防治粉尘的措施主要有: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喷雾洒水、冲洗巷帮、个体防护(戴防尘口罩)等综合防尘措施。职工在井下工作时要严格执行防治粉尘的有关措施,同时要爱护各种防尘设施、设备,不可随意拆卸、损坏。

㈥电气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

矿井电气事故主要为人身触电和设备损坏。为预防电气事故,井下供电必须按规定装设漏电、短路、接地“三大保护装置”,并保持灵活可靠;作业人员不得带电安装、检查、修理和处理设备故障,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电的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掘进工作面供电必须做到“三专两闭锁”,局部扇风机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不得任意停电停风,因故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经排放瓦斯恢复通风,经过检查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人工恢复供电。

㈦运输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

本矿井运输事故主要包括矿车挤压、碰撞;皮带、溜子挤压、卷入等。为预防各类运输事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在兼作行人的提升斜巷内行走,必须密切注意提升车辆,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从事运输作业的有关人员,必须在安全的地点操作,处理矿车跳道等事故时必须站在安全的位置;要防止身体接触运转中的皮带、溜子、绞车等。

第5篇 非煤矿山选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尾矿库方面

1.尾矿库调洪库容严重不足,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不能确保坝体安全的;

2.排水管路出现裂缝、变形、腐蚀或磨损,排水管接头漏砂;

3.排水系统部分或严重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急剧降低或不能排水,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迹象的;

4.浸润线位置过高,渗透水自高位出逸,坝面出现沼泽化的;

5.坝体出现较多的局部纵向或横向裂缝,坝体出现小的管涌并挟带少量泥沙的;

6.堆积坝外坡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冲沟拉槽的;

7.坝体出现贯穿性的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的管涌,水质浑浊挟带泥沙或坝体渗流在堆积坝坡有较大范围逸出,且出现流土变形的;

8.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的;

9.经验算,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小于设计规范规定值0.98的;

10.堆积坝的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或虽符合设计规定,但部分高程上的堆积坝边坡过陡,可能形成局部失稳的;

11.坝端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的;

12.截水沟上部山坡滑坡、堵塞截水沟,洪水冲刷坝肩的。

(二)特种设备方面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

3.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4.压力容器出现焊缝开裂、深度机械伤痕、锈蚀点,以及安全阀整定值超过规定限值的。

(三)化学危险品与放射源方面

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氰化钠等)露天贮存或混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2.在直接接触化学危险品的岗位,没有配备足量解毒药品或药品失效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3.在直接接触化学危险品的岗位,没有配备足量合格专用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损坏没有及时更换的;

4.核子秤、密度计等使用放射源的设施设备,防辐射装置严重损坏或丢失,导致放射源暴露的。

(四)消防安全方面

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3.易燃易爆的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4.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罐车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5.易燃易爆场所未配置足量合格的消防安全设备,或消防设备存放不当取用困难的;

6.封闭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未设置通风装置或装置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

7.在易燃易爆场所擅用明火的;

8.办公楼、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没有配备足量合格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五)机电方面

1.带式运输机没有设置防止胶带跑偏、撕裂、逆转的装置,胶带和滚筒清理、过速保护、过载警报、防止大块冲击装置,以及沿线路的启动、紧急停车等装置和良好的制动装置或装置失效仍继续使用的;

2.非乘人带式运输机乘人或规定物料以外的其它物料和设备的;

3.机械设备转动部分、传动部分和突出部分暴露或没有设置防护装置的;

4.电气设备没有设置漏电防护装置或装置失效仍使用的;

5.高压电器设备未设置接地措施的或接地装置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

6.停送电或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电源开关没有加锁、不设专人监护或不悬挂警示牌的;

7.存在高压、剧毒、易燃易爆、核辐射等高危区域没有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的;

8.重要设备、管道、电缆桥架无有效支撑或支撑体损坏的。9.高温设备、管道无隔离、隔绝措施的。

第6篇 矿井供电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措施

1.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矿井双回路供电电源t接有其它用电负荷的;

2.矿井主要电源线路走廊保护区内有大型起重机械、塔吊等极易碰触导线的施工作业的;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倾倒腐蚀性物质的;

3.矿井主要电源线路下方违章建筑楼房、民房、违章搭盖以及通过林区,种植植被,且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的;

4.矿井主要电源线路水泥杆叉梁断裂、杆身有明显暴涨、严重老化、水泥脱落、钢筋外漏可能造成倒杆断线;绝缘子湾头、球头锈蚀严重、瓷质绝缘子零值数量多、导线断股超过总截面的25%,可能发生断串(线)停电事故的;

5.线路施工作业中,深基坑开挖,无通风装置或通风装置不可靠的;

6.新立杆塔作业,登杆前未检查根部、基础和临时拉线是否牢固的;

7.枢纽变电站构架、建筑物、设备基础老旧、风化、锈蚀严重的;

8.电气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无主保护运行的;

9.主要开关等电气设备遮断容量不够或本身存在缺陷,造成拒动拒分的;

10.地面电工无特殊工种上岗证的;

11.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两票”:倒闸操作票、工作票;“三制”: 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设备巡视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

第7篇 现场六大安全生产纪律

1进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2m及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向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

5无证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扒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第8篇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情形应急预防措施

第一章 机电安装专业高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部位流程分布分析

第一节 机电安装专业高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部位流程分布

分公司危险源辨识小组依据动态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原则,结合机电专业的特点对分公司生产的全过程全区域进行了辨识分析,确定出分公司机电安装专业高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以下作业部位:

1.井下运输; 2.火灾事故; 3.高处坠落含井筒作业; 4.施工用电。

第二节 制定高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保护措施的目的

井下运输、火灾事故、高处坠落、施工用电这些施工历来是机电安装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部位,这些部位一旦发生事故就是严重伤亡事故或重大机械事故,比如:井筒施工因错发信号、提升设备误操作、设备检修不到位引发的机械、电气事故和井筒施工、高处作业发生的坠人和坠物事故等,其后果不堪设想。为确保这些部位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使这些部位不发生事故或在发生事故后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控制事故扩大,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特制定高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应急保护措施。

第二章 机电安装专业高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形式和预防措施

第一节 井下运输事故隐患的形式和预防措施

一、井下运输事故发生的地点和事故类型

井下运输包括人员运输、物料运输和设备运输,容易发生运输事故的地点有:大巷、斜巷、拐弯处和上坡头等。运输事故类型有:跑车、掉道、刮撞、触电等情况。

二、井下运输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井下行走和乘车注意事项

1. 在井下运输行走时,要注意防止滑倒伤人及设备件超高碰触架空线,同时,要注意来往车辆,有人行道时要走人行道。

2.携带长工具在巷道内行走时,必须注意前后行人和架空线,防止伤人和触电。

3.乘车时必须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4.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5.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6.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两车之间搭乘。

7.严禁超员乘车。

8.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9.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二)、井下运输材料和设备注意事项

1.运输大型设备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井下运输时,推车人必须注意前方,车在行进中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物,以及接近道岔、弯道、行道口、风门、硐室口时,推车人都必须发出警告。

4.叉车装运设备时,要用木垫垫好,其高度点和架线间距离不得小于规定要求,否则应停电。

5.在有架线的巷道装卸车时,必须先停电,挂好停电牌,并将架线接地。

6.平巷拉运机件时,搬运人员跟在机件的后面,不要站在机件的前面或走在机件的侧面。

7.机件落辙时,要在当班起重班长在现场统一指挥下复辙。

8.人力推车时,一次只能推一辆车,在坡度小于或等于0.005时,同向推车的车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0.005时,同向推车的车距不得小于30米,坡度大于0.007时,禁止人力推车。

9.推车时,矿车行进方向的车端应挂有矿车灯,不论空车还是重车,禁止放飞车。

10.用绞车或离合器在平巷运输和牵引设备平车时,司机要精神集中按信号开、停车。

11.井下搬运机件时要注意周围情况,不得挤坏电缆、风、水管路和撞倒棚子,多人搬运机件时要统一指挥,防止压脚挤手。

12.斜山运输如中途落辙时,应立即打信号停车,等停车一分钟后再进行复轨,复轨时应将车眼打好,。

13.斜井上下山运输时,必须明确一名有经验的起重工负责,统一指挥,明确信号,检查绳扣、链子、勾环是否良好。

14.在斜井巷内上下空重车时,必须加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15.斜井巷内运输要按照规定设置“一坡三档”,防止跑车事故的发生。

三、发生运输事故后紧急处理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1. 发生运输事故后坚持优先救助人员的原则,现场人员不要慌乱,现场项目带班人员负责组织救援工作,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积极组织现场自救,防止事故扩大。

2.立即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汇报的内容有:1.) 发生事故(事件)的准确时间、地点、简况、人员伤亡情况、设备财产损失情况等;2.) 事故(事件)的初步调查、简单经过、原因分析及责任者;3.)伤亡者姓名、年龄、单位、工种、住址和伤害程度;4.)汇报人的情况: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法汇报人所处地点等5.)救援所需器材工具。

3.根据事故处理的难易和事故大小请求援助,分公司根据现场汇报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4. 救援人员应针对所发生事故类型,做好个人防护,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

5.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前必须事先了解事故现场的地形、构筑物分布、有无爆炸、坍塌及燃烧的危险,并应至少2-3人为一组进入事故现场,并应有相应的监护措施。救援人员在抢险和搜救伤亡人员的过程中,及时标记伤亡人员所在位置,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

第二节 井下火灾和地面火灾事故隐患的形式和预防措施

一、井下火灾和地面火灾事故发生的地点和事故类型

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始终是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由于矿井环境的特殊性井下火灾安全管理显得更为重要,井下灾火容易发生事故的地点有:回风巷道、回风井、皮带巷、井筒、机电设备检修场地、用可燃材料支护的巷道和硐室等。地面火灾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地点有:电气焊作业地点、办公区、住宿区、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作业等。火灾事故类型有: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电器设备火灾、皮带火灾、地面火灾等。

二、火灾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井下火灾事故防范措施

1.井下、井筒内施工必须按规定开据符合要求的动火手续,设专人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坚持无动火票不动火制度。

2.凡在井下、井筒内用火必须有矿方瓦斯员去现场检查,当测试结果达到合格的标准后,才能工作,否则不许动用明火。

3.井下动火现场的项目带班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大班长、焊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4.井下、井筒施工动火现场必须配备两个瓦斯检测仪,并派专人负责对作业区域内瓦斯浓度的测试,一旦发现瓦斯浓度超限,要立即通知作业区域内人员停止作业尽快撤离到安全区域,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5.井下、井筒内动用明火的部位在动火前,要详尽检查周围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如有则必须清理干净。

6.每一动火处附近都要设置灭火器2个,预防在作业时发生火灾延误救火。

7.氧气、乙炔要拉开距离5m,距明火10m以上,电、气焊工持证上岗,并按本工种的操作规程作业。

8.动火作业设专人监护,熄火后监护1小时,确认无任何异常情况后方可离开,并填写《动火监护记录》。

9.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铁勺或其它不燃性材料设施遮挡及接熔渣,以防火星飞溅及熔渣坠落造成火灾事故。

10.井下氧气瓶、乙炔瓶要分别储存,储存的地方要加门加锁妥善保管。

11.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12.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二)、地面火灾事故防范措施

1.施工现场的稀料、油漆、氧气、乙炔、沥青、油毡、木材、润滑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类单独存放,必须建立消防制度,明确防火责任分工,有严格的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管理办法。

2.现场必须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

3.在易燃易爆等材料附近作业,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在安全距离以内不允许使用明火或引起电火花的作业。

4.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必须经过审批,无动火审批手续和无人监护的不允许作业。

5.电焊、气割等作业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6.遇有大风天气在没有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严禁动火。

三、消防器材储备地点和灭火器使用方法

(一)消防器材储备地点

1.本单位消防器材储备地点是在施工现场的各动火点附近。

2.在各矿井下施工时还要了解各矿消防器材的储备地点,以便需要时随时取用。

(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干粉灭火器的灭火原理是窒息灭火,普遍适用于各类火灾的扑灭,适用于井下机电硐室、皮带设备、油库等消防部位。

使用方法:

1.拔掉保险销,用喷射管的喷口对准火焰,按下压把进行喷射。

2.使用干粉灭火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使用前,将灭火器摇晃或在地上蹲几下。2.)喷射前,一定要握住喷射管,防止高压气体造成喷射管甩动,使干粉喷不到燃烧物上,甚至对灭火人员造成伤害。3.)扑灭液体火灾时,不能直接喷射燃烧液面。应用干粉横扫火焰,控制火势,让干粉不断积落到液面上,达到隔绝灭火。4.)没有灭火经验的人员不能用干粉灭火器扑灭瓦斯燃烧火灾。防止因空气震动,使燃烧处的瓦斯浓度发生变化,可能达到爆炸浓度,引起爆炸,扩大灾情。5.)在井下灭火时,灭火人员一定要站在进风流中,防止co、干粉对灭火人员造成伤害。

四、发生火灾事故后紧急处理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1.施工现场任何人员发现火灾时,都应视火灾性质和现场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

2. 发生火灾事故后坚持优先救助人员的原则,现场人员不要慌乱,现场项目带班人员负责组织救援工作,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积极组织现场自救,防止事故扩大。

3. 如果发现初起火灾,现场人员或发现人可先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然后根据火势,决定是否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发生井下瓦斯爆炸或煤尘爆炸时,井下施工人员要戴好自救器按事先确定的避险路线撤离现场,上井后向调度室报警。如有紧急事件发生时,现场发现人员或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将信息传递给分公司应急值班室,值班室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视情况通知分公司经理,副经理及有关部门,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分公司视火灾情况的大小启动应急予案,组织人员进入现场进行自救和向有关专业救灾机构报警,请求救助,尽最大努力防止事故扩大,若紧急意外事件不能控制时,应急领导指挥部应统一指挥向外部报警求援,疏散人员,保护财产等应急措施。

4. 在爆炸火灾环境中,所用的救援器材应具备防爆功能。在救援触电或电气火灾事故时,应在确认事故现场断电的情况下,救援人员方可进入事故现场。救援人员应针对所发生事故类型,做好个人防护,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

5.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前必须事先了解事故现场的地形、构筑物分布、有无爆炸、坍塌的危险,并应至少2-3人为一组进入事故现场,并应有相应的监护措施。救援人员在抢险和搜救伤亡人员的过程中,及时标记伤亡人员所在位置,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

6. 转移危险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摩擦、撞击。

第三节 高处坠落事故隐患的形式和预防措施

一、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地点和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事故分为坠人和坠物两种,容易发生两坠事故的地点有:井筒、井架、临边洞口、钢结构构架和2米以上高处作业。事故类型有:人员坠落伤害、坠物砸伤人员、坠物砸毁设备和电缆、设备坠落、材料坠落等情况。

二、高处坠落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高处作业事故防范措施

1.在脚手架作业中,认真执行jgj59-99标准,加强安全防护,将以前的习惯错误的做法改变过来,购置一批垫脚和安全网,严格按jgj59-99的标准操作施工。

2.在高处作业和井口、井下作业中,要加强安全设施投入,制定完善的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3.严格遵照执行高处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佩带安全帽。

4.因工程需要需搭设脚手架,要符合脚手架搭设要求和标准。

5.高处作业临边必须有安全防护栏杆。

6.高处作业班前、班中严禁喝酒。

7.施工单位每天开工前,必须开好班前会,会上讲高处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8.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按施工措施施工。

9.对危险源要做到提前进行防范,杜绝各类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10.高处作业,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高处作业规程规定。

11.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应高处作业的人员严禁高处作业。

12.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3.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和各种设备,必须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能投入使用。

14.高处作业前要清理好现场,使施工现场保持清洁,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清理。

15.雨天、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16.井架安装现场和高处作业区域,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17.悬空作业处应有牢固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杆、拦网或其他安全设施。

18.高处作用所使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使用的工具应系好保险绳,传递物品不得抛掷。

19.遇六级以上大风、雷雨、浓雾、冰雹恶劣天气和夜间作业无照明或照明不好时,应停止作业。

20.高处作业下面,不准放置氧气瓶和乙炔瓶。必要时应设在10米以外,高处作业场所周围有易燃物时要有防火措施。

21.两人不得同时在同一个梯子上工作,梯子上有人时不得移动梯子。

(二)、井筒吊运事故防范措施:

1.凡参与井筒吊运的绞车司机、信号工、起重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2.井筒吊运前,应对提升设备进行严格检修(包括:电气、机械部分),设备本身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转。

3.栓挂罐底的主绳扣,用直径不小于0.3m的木柱或道木垫好,以防钢丝绳受硬伤和吊件坠落的发生,主绳索安全系数不小于10倍。

4.构件随罐笼吊起,将绳扣拉紧,井口负责人详细检查物件是否正直,绳是否打结、拧气现象,若有此情况严禁发信号动车。

5.绞车运行要缓提,缓松,严禁猛松,猛提。

6.当井筒吊运时,要指派专人跟罐,人员的数量根据吊运情况安排。

但至少安排一名跟罐人员,要由有经验的起重人员担任。跟罐时,要戴好安全帽,佩带安全带,罐内两盏矿灯,此外罐内还需设临时信号设施,小钟和小锤,小锤应有尾绳并挂好。

7.跟罐人要明确自己的职责,监视罐及吊运的构件是否能安全运行,如发现吊运过程中有异常情况时,则立即发信号停车。

8.井筒吊运开工前,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班前会,明确任务并提出安全注意事项。

9.使用罐底吊运设备构件,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现场统一指挥。

10.用罐笼底部吊运物件时,最大吊运速度不得超过每秒1米。

11.电气设备吊运时,必须做好防淋防水浇的措施,防止设备受潮。

12.在矿方的信号工发信号的情况下,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起重工或信号工作为矿方信号工的辅助和监督。

13.当吊运重物接近井底时,跟罐人员要向下大喊罐来了,提醒井下把勾工或信号工注意,防止重物压人。

14.罐笼在井筒运行时,密切注视提升绳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通知信号通知车房。

15.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吸烟要到指定地点。

16.井口门打开时,严禁装罐工作,更不能在近处逗留或向下张望,如需向下张望必须系好帽带。

17.小罐、罐笼装运物料时,物料不能露出罐外,罐底要经常清理,保持其清洁。

18.上井口固定盘要盖严,严禁有孔洞,保持井口四周的清洁和安全防护工作,制止非操作人员接近井口。

三、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紧急处理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1. 现场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坚持优先救助人员的原则,现场人员不要慌乱,现场项目带班人员负责组织救援工作,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积极组织现场自救,防止事故扩大。

2.立即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汇报的内容有:1.) 发生事故(事件)的准确时间、地点、简况、人员伤亡情况、设备财产损失情况等;2.) 事故(事件)的初步调查、简单经过、原因分析及责任者;3.)伤亡者姓名、年龄、单位、工种、住址和伤害程度;4.)汇报人的情况: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法汇报人所处地点等。

3.根据事故处理的难易和事故大小请求援助,分公司根据现场汇报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4. 救援人员应针对所发生事故类型,做好个人防护,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

5.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前必须事先了解事故现场的地形、构筑物分布、有无爆炸、坍塌及燃烧的危险,并应至少2-3人为一组进入事故现场,并应有相应的监护措施。救援人员在抢险和搜救伤亡人员的过程中,及时标记伤亡人员所在位置,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

6.在抢救坠落人员时要注意对伤员的保护,在搬运伤员时要防止因方法不当加重伤情,对骨折部位要做好临时固定,以减轻疼痛和减轻对软组织的损伤且便于搬运。固定办法是用木板、树枝、木条等做为固定工具,用布条、绳子或其他物品把骨折的肢体固定。如没有上述物品作为固定工具,上肢骨折时,可将其绑在躯干上;下肢骨折时,可将受伤肢体和健肢绑在一起,达到固定的目的。对于脊柱骨折的伤员更应注意,搬运时应由三人托平抬起病人,放在木板上搬运,最好不用软帆布担架搬运。如果要用,则必须在帆布担架上放置木板,或者让伤员采取俯卧位。切忌让伤员弯腰,禁止抱、背、二人抬运伤员。

第四节 现场施工用电事故隐患的形式和预防措施

一、现场施工用电事故发生的地点和事故类型

现场施工的触电事故主要有三类:一是施工人员触碰电线或电缆;二是机电设备漏电;三是高压防护不当造成触电。触电伤害的类型有:电击、电伤和电磁场生理伤害。

电击是电流通过人体内部,破坏人体内部组织,影响呼吸、心脏及中枢神经系统的正常功能,危及人的生命。电击致伤的部位主要在人体内部,它可分为直接接触电击与间接接触电击。电击是最危险的触电伤害,大部分触电死亡事故都是由于电击所致。根据电击时电流通过人体的途径和人体触及带电体的方式,可将触电分为:单相触电、两相触电、跨步电压触电三种类型。

电伤是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或机械效应对人体造成的伤害。电伤对人体造成的伤害类型有:电灼伤、电烙印和皮肤金属化。电灼伤有接触灼伤和电弧灼伤两种。

电磁生理伤害是指在高频电磁场的作用下,人体器官组织及其功能受到伤害,主要表现为神经系统功能失调,如头晕、头痛、失眠、健忘、多汗心悸厌食等症状。

现场施工用电事故主要发生地点有:开关柜、电焊机、临时电源线、裸露架空线下、电气试验现场。

二、现场施工用电事故原因分析

1.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缺少自主保安思想,思想麻痹,对施工用电安全知识和安全用电操作技能掌握不够。

2.现场的开关箱、配电箱设置位置不当,周围空间狭窄。

3.用电设备不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选择不合理或漏电保护器的维修检测不到位。

4.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敷设不按规范要求进行。

5.现场工人违章操作和现场领导违章指挥。

三、施工触电事故的防范措施

1.施工项目负责人和电气安装工人必须熟悉jgj46-2005关于“施工用电”的规定,并按规定的内容组织施工和作业。

2.施工项目的电气负责人应在项目开工初期,对施工用电的具体方案、措施向操作者交底,使操作者底数清楚。

3.凡是容易碰到的电器设备,周围应设围栏并挂上“止步危险”的警告牌或加绝缘盖。

4.电缆敷设应不靠近潮湿场所和热的管道,施工用电缆做到无鸡爪子、羊尾巴、明接火。

5.施工现场的光线应充足,否则应安装照明,夜间施工照明必须充足。

6.移动照明灯必须使用小于36伏电压,当环境潮湿和在金属结构内作业时,必须用12伏的供电电压。

7.临时用电设备拆除后,不应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如果电线必须保留,应将电源切除并将裸露的电线端部包以绝缘。

8.临时供电设备和线路停电检修时,必须按停电的规程执行。工作前,开停电工作票和倒闸操作票。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停电、验电、放电和封地。

9.施工用电的供、配电设备和线路应有专人维护检查,其他人员不允许任意拆修或装卸。检修内容填写记录。

10.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应有合格的安全用具如:操作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台。

11.施工现场的电气安装,维护操作人员必须穿绝缘胶底鞋,戴安全帽。

12.分公司统一jgj46-2005规范要求标准,下大力量全部按规范要求对陈旧破损和不符合标准的配电箱进行更换。

13.配电箱的制作统一由安装分公司租赁站维修组制作。日常管理由租赁站对项目部执行租赁制。

14.严格执行tn-s三相五线制,分公司统一购进和投入五芯电缆。

15.坚持5台以上用电设备,或总容量50kw以上临时用电,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且按规范要求认真实施。

16.电缆的敷设方式采用悬挂和直埋方式,禁止将电缆明敷于地面。

17.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每月测试漏电保护器一次,并填写《漏电保护器测试记录》。

18.执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保”的电器使用规范,严禁使用“一闸多机”。

19.施工现场照明灯具的安装位置,其高度不应低于2.4m。

20.井筒用电严禁使用中性接地的供电系统。

21.提松井筒内吊架时,指定专人看护及拆绑电缆,发现问题停止作业,并及时处理。

22.值班电工持证上岗,并填写好《电工日常巡查记录》。

23.电工检修作业时设专人监护,做到一人监护,一人工作,严禁带电作业,带电移动设备,操作电气设备时按操作规程执行。

四、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紧急处理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1. 现场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现场人员不要惊惶失措,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然后根据触电者的具体情况,施行相应的救治方法,使其脱离生命危险。

2.当发现有人在低压设备线路触电时,救护人不能用手或金属品接触触电人,应视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可靠的方法救护,以免使救护人受到伤害。

使触电人脱离电源的方法有:拉闸断电;使用绝缘物品使触电人脱离电源;电容器或电缆触电应先切断电源,并且采取放电措施后,方可对触电人进行救护。

救护人员最好用一只手进行,以防自身触电,还应做好防护措施。如触电人处于高处,要防止解救过程中有坠落的可能;在平地也应注意触电人倒下的方向,避免触电人头部摔伤。

如果触电事故发生在晚上或夜间,切断电源时应注意现场照明,以免影响抢救工作顺利进行。

3.触电者脱离电源后,会出现神经麻痹、呼吸中断、心脏骤停等症状,呈现“假死”状态。此时应视情况迅速进行抢救。

1.)触电者神志清醒,但心慌、四肢麻木、全身无力或者在触电过程中曾出现昏迷,但已清醒,应使其安静休息,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严密观察,并请医生前来诊治或送医院。

2.)触电者如神志不清,但有呼吸,心脏仍在跳动,应将其安放在空气流通处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畅通,并用5秒时间呼叫触电者或轻拍其肩部,以判定触电者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摆动触电者的头部呼叫。

3.)触电者如意识丧失,应在10秒内,用看、听、试的方法判定触电者的呼吸和心跳情况。当判定触电者呼吸和心跳停止时,应立即按心脏复苏法就地抢救。心脏复苏法就是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即:通畅气道;口对口(鼻)人工呼吸;胸外按压(人工循环)。

在抢救过程中,要每隔数分钟用“看、听、试”方法再判定一次触电者的呼吸和脉搏情况,每次判定时间不得超过5~7秒。在医务人员未前来接替抢救前,现场人员不得放弃现场抢救。

抢救过程中移送触电伤员时应注意:心脏复苏应在现场就地坚持进行,不要图方便而随意移动触电伤员,如确需要移动时,抢救中断时间不应超过30秒。移动触电者或将其送往医院,应使用担架并在其背部垫以木板,不可让触电者身体蜷曲着进行搬运。移送途中应继续抢救,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救治前不可中断抢救。

4.立即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汇报的内容有:1.) 发生事故(事件)的准确时间、地点、简况、人员伤亡情况等;2.) 事故(事件)的初步调查、简单经过、原因分析及责任者;3.)伤亡者姓名、年龄、单位、工种、住址和伤害程度;4.)汇报人的情况: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法汇报人所处地点等。

安装分公司

2006年2月25日

第9篇 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采掘施工方面

1.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2.露天矿山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

3.露天矿山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

4.地下矿山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

5.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不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的;

6.夜间无照明装卸作业的。

(二)火工品及爆破方面

1.矿山爆破器材库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民爆器材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2.爆破作业时,对拒爆和残爆现象不处理,处理时不采取警戒、防护措施,或使用铁器、设备直接挖取的;

3.使用非专用车辆运送爆破器材或炸药、雷管混装混运的;

4.露天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5.爆破作业现场没有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的。

(三)边坡及采空区方面

1.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

2.对采空区密集区域不执行“先探后采”的;

3.在探明的采空区危险区域内进行采掘施工作业的;

4.露天矿山边坡角大于自然安息角或者边坡不稳的;

5.露天矿山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

(四)排土场方面

1.在经常发生滑坡的山坡地基或软地基上排土,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2.山坡汇水面积大而未修筑排水沟或排水沟被严重堵塞的;

3.排土场边缘没有设置安全车档,或车档高度不足轮胎直径1/2,车档顶宽和底宽不足轮胎直径1/4和3/4的;

4、对沉降部位不及时进行处理,在反坡角小于2%的位置进行排土作业的;

5.坡顶线内侧30m内侧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时,汽车仍在该区域进行排土作业的;

6.排土场内因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m的;

7.夜间无照明进行排土作业的;

8.易发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场,下游存在采石场、工业场地、居民点、铁路、道路及永久建筑等,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推土机沿排土场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的;

10.排土作业车辆倒车速度大于5km/h,高速冲撞安全车档的。

(五)防排水方面

1.矿山未按规定设置专用防水、排水设施,或者防水、排水设施能力严重不足的;

2.矿井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或数量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3.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4.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

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底车场周围未设置防水闸门的。

(六)通风方面

1.地下矿山没有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2.压风设备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水)保护装置及温度保护装置等不齐全可靠的;

3.存在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的数量、频次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井下爆破器材库未有单独通风风流或回风风流未直接进入矿井回风巷道内的。

(七)机电方面

1.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或矿井双回路供电电源均t接有其他用电负荷的;

2.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的;

3.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4.提升设备其防坠、防过卷、制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5.井下高压电器、线路等年久失修绝缘层老化或敷设不当;

6.特种设备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仍使用的;

7.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满足下列规定:3kv以下,不得小于1.5m,3kv-10kv,不得小于2.0m;高于10kv,不得小于3.0m。

8.大型设备的供电电缆绝缘层老化或破损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9.停送电或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电源开关没有加锁、不设专人监护或不悬挂警示牌的。

(八)消防安全方面

1.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没有配备足量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2.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4.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5.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罐车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6.封闭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未设置通风装置或装置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

7.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及爆破作业装药区域擅用明火的;

8.办公楼、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没有配备足量合格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九)车辆运输方面

1.运输车辆制动或其它安全辅助装置故障,仍进行运输作业的;

2.运输车辆严重超速、超高、超载的;

3.运输道路坡度、半径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4.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没有设置护栏、挡车墙的;

5.车辆在露天采场存在明火的地点或其它不安全地点加油的。

第10篇 示范区建设工程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提高建设系统对建设工程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 指导思想

以“____”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以人为本,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的减少特大事故损失。

二、 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群死群伤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现场或毗邻建筑物坍塌事故,土方、架体、特种起重器械坍塌事故,一氧化碳中毒、食物中毒事故等。

三、 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达到预防为主,统一指挥的目的,按照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成立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办公室、建筑业管理、示范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招投标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示范区质监站主任担任,示范区同时设立协调组、专家组、后勤保障组、各组组长分别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建筑业管理、质安监督站(招投标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当示范区建设工程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领导小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同志按职务高低递补。

四、 职务及分工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解决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应急救援预案有效的开展工作,根据救援工作实际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及时的做出相应的重大决策。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建设工程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的日常联络工作,了解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负责事故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编发事故调查情况简报,负责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等。

(三)协调组职责:负责迅速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及时将情况向示范区安委会、省建设厅报告;协调各处、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事故现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协调指导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部门组织抢险和救援,消除险情,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查处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消防、医疗等单位进行救援工作。

(四)专家组职责:迅速地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提出消除隐患的救援技术方案,实事求是、公正准确的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五)后勤保障组职责:负责提供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所需物资;组织施工现场相关人员的撤离和受灾群众、工人的安置,并提供生活必需品。

五、启动与实施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立即报告主管部门的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进入抢险状态,力争维持好事故现场的抢险、疏散工作;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接报后要立即启动救援预案,迅速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局电话:029- 小组办公室电话:029-,),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电话由局办公室统一公布,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紧急情况信息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二)示范区质监站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特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组长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将事故情况迅速向上级报告,按照职责分工协助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指导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统一掌握新闻信息发布口径,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三)示范区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迅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并积极参加示范区安委会组织的相关调查工作。

(四)为了预防特大事故的发生,杨陵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大事故危险源的监控,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一时难易整改的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防范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的控制,力争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六、保障措施

(一)杨陵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备案。

(二)建设系统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保证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入应急状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发生事故的单位在进行抢险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可超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和扰乱现场秩序。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职责和义务配合事故抢险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第11篇 非煤矿山选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措施

(一)尾矿库方面

1.尾矿库调洪库容严重不足,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不能确保坝体安全的;

2.排水管路出现裂缝、变形、腐蚀或磨损,排水管接头漏砂;

3.排水系统部分或严重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急剧降低或不能排水,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迹象的;

4.浸润线位置过高,渗透水自高位出逸,坝面出现沼泽化的;

5.坝体出现较多的局部纵向或横向裂缝,坝体出现小的管涌并挟带少量泥沙的;

6.堆积坝外坡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冲沟拉槽的;

7.坝体出现贯穿性的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的管涌,水质浑浊挟带泥沙或坝体渗流在堆积坝坡有较大范围逸出,且出现流土变形的;

8.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的;

9.经验算,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小于设计规范规定值0.98的;

10.堆积坝的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或虽符合设计规定,但部分高程上的堆积坝边坡过陡,可能形成局部失稳的;

11.坝端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的;

12.截水沟上部山坡滑坡、堵塞截水沟,洪水冲刷坝肩的。

(二)特种设备方面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

3.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4.压力容器出现焊缝开裂、深度机械伤痕、锈蚀点,以及安全阀整定值超过规定限值的。

(三)化学危险品与放射源方面

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氰化钠等)露天贮存或混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2.在直接接触化学危险品的岗位,没有配备足量解毒药品或药品失效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3.在直接接触化学危险品的岗位,没有配备足量合格专用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损坏没有及时更换的;

4.核子秤、密度计等使用放射源的设施设备,防辐射装置严重损坏或丢失,导致放射源暴露的。

(四)消防安全方面

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3.易燃易爆的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4.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罐车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5.易燃易爆场所未配置足量合格的消防安全设备,或消防设备存放不当取用困难的;

6.封闭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未设置通风装置或装置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

7.在易燃易爆场所擅用明火的;

8.办公楼、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没有配备足量合格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五)机电方面

1.带式运输机没有设置防止胶带跑偏、撕裂、逆转的装置,胶带和滚筒清理、过速保护、过载警报、防止大块冲击装置,以及沿线路的启动、紧急停车等装置和良好的制动装置或装置失效仍继续使用的;

2.非乘人带式运输机乘人或规定物料以外的其它物料和设备的;

3.机械设备转动部分、传动部分和突出部分暴露或没有设置防护装置的;

4.电气设备没有设置漏电防护装置或装置失效仍使用的;

5.高压电器设备未设置接地措施的或接地装置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

6.停送电或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电源开关没有加锁、不设专人监护或不悬挂警示牌的;

7.存在高压、剧毒、易燃易爆、核辐射等高危区域没有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的;

8.重要设备、管道、电缆桥架无有效支撑或支撑体损坏的。9.高温设备、管道无隔离、隔绝措施的。

第12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也相应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特别规定》中列举的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认定做了具体的规定。

⑴“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②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10%的;

③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④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⑤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⑵”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②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③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②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取专用回风巷的;

③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采取区域与局部防突措施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④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⑷“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高瓦斯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②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③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⑸“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②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③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④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⑤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⑥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⑦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⑧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金和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⑹“有严重的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领矿井及废弃老窖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②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的,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③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④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⑤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⑺“超层越界开采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②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③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④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⑻“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②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⑼“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治采空区自然发火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②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

第13篇 选煤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措施

(一)生产系统方面

1.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盲目组织生产的;

2.选煤厂未配备独立统一的调度指挥系统的;

3.新设备安装完毕后,未经调试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直接投入生产的;

4.选煤厂发现的炸药、雷管未拣出,或拣出后未按规定保管、上交的;

5.地下生产设施:生产泵房、浓缩泵房、返煤地道未设置集水池、未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或排水泵能力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6.煤仓和原煤准备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电气设备不防爆或未采取措施的;

7.胶带输送机皮带接头开裂严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

(二)安全系统方面

1.厂房建筑物结构出现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厂房建筑承重结构的;

3.设备传动部位未按选煤厂安全规程要求,安装、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存在严重性能缺陷,不能发挥正常安全防护作用的;

4.厂房内的吊装孔各层,未设置防止人员从起重区域通过的防护栏杆的;生产现场在有可能引发高空坠落的区域周边未制定特殊措施防止从高空抛扔检修件及其它物料的;

5.吊钩、吊环和钢丝绳等承重件未按照选煤厂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修和更换,继续使用的;

6.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入口门,未设置机械、电气闭锁装置的;

7.高压地埋线路附近未设立可靠、醒目警示标志的;在易产生静电场所,未装设可靠接地的;

8.作业场所无安全通道或擅自封堵消防安全通道、高层建筑顶部通往地面无应急舷梯的;

9.生产现场,如油库、材料库等其它禁止烟火场所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的;

10.重点防火区,如在油库、浮选药剂库(桶)周边及煤仓上口(内)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施工的;

11.设备检修未按程序办理停送电工作票、不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的;

12.未采取彻底清洗或置换惰性气体等防爆措施,对存放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情况不明的容器进行焊接的;

13.在瓦斯含量超过1.0%或煤尘浓度大于10 mg/m3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的;

14.人工清仓时,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擅自进行清仓作业的;

15.进入设备内检修,使用照明电源电压等级高于36v的。

(三)机电系统方面

1.供电系统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固定设备外壳未直接重复接地的;

2.供电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不按期进行预防性试验的;各种开关柜的保护不灵敏可靠的;

3.机电设备防护等级不符合作业环境要求的;

4.压力容器不按期校验或出现焊缝开裂、深度机械伤痕、锈蚀点,以及安全阀整定值超过规定限值的;

5.高压电动机无短路、过负荷和欠压保护的;

6.变压器超温保护不起作用的;

7.瓦斯监控系统未按规定检测认定的。

第14篇 选煤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生产系统方面

1.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盲目组织生产的;

2.选煤厂未配备独立统一的调度指挥系统的;

3.新设备安装完毕后,未经调试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直接投入生产的;

4.选煤厂发现的炸药、雷管未拣出,或拣出后未按规定保管、上交的;

5.地下生产设施:生产泵房、浓缩泵房、返煤地道未设置集水池、未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或排水泵能力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6.煤仓和原煤准备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电气设备不防爆或未采取措施的;

7.胶带输送机皮带接头开裂严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

(二)安全系统方面

1.厂房建筑物结构出现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厂房建筑承重结构的;

3.设备传动部位未按选煤厂安全规程要求,安装、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存在严重性能缺陷,不能发挥正常安全防护作用的;

4.厂房内的吊装孔各层,未设置防止人员从起重区域通过的防护栏杆的;生产现场在有可能引发高空坠落的区域周边未制定特殊措施防止从高空抛扔检修件及其它物料的;

5.吊钩、吊环和钢丝绳等承重件未按照选煤厂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修和更换,继续使用的;

6.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入口门,未设置机械、电气闭锁装置的;

7.高压地埋线路附近未设立可靠、醒目警示标志的;在易产生静电场所,未装设可靠接地的;

8.作业场所无安全通道或擅自封堵消防安全通道、高层建筑顶部通往地面无应急舷梯的;

9.生产现场,如油库、材料库等其它禁止烟火场所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的;

10.重点防火区,如在油库、浮选药剂库(桶)周边及煤仓上口(内)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施工的;

11.设备检修未按程序办理停送电工作票、不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的;

12.未采取彻底清洗或置换惰性气体等防爆措施,对存放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情况不明的容器进行焊接的;

13.在瓦斯含量超过1.0%或煤尘浓度大于10 mg/m3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的;

14.人工清仓时,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擅自进行清仓作业的;

15.进入设备内检修,使用照明电源电压等级高于36v的。

(三)机电系统方面

1.供电系统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固定设备外壳未直接重复接地的;

2.供电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不按期进行预防性试验的;各种开关柜的保护不灵敏可靠的;

3.机电设备防护等级不符合作业环境要求的;

4.压力容器不按期校验或出现焊缝开裂、深度机械伤痕、锈蚀点,以及安全阀整定值超过规定限值的;

5.高压电动机无短路、过负荷和欠压保护的;

6.变压器超温保护不起作用的;

7.瓦斯监控系统未按规定检测认定的。

第15篇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切实预防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公司安全发展,结合煤炭安全生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能公司所属煤炭生产承运单位、袁大滩矿业公司。

第二章 强化预防重大事故的基础管理

第三章 建立预防重大事故责任体系。袁大滩矿业公司、各煤炭生产承运单位必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负总责。分管领导在安全第一责任者的领导下,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安全管理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相关业务部门对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袁大滩矿业公司要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安办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完善预防重大事故技术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技术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第五条 合理优化生产布局。袁大滩矿井开拓、采区准备、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准备采区必须按采区设计要求形成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及其它灾害治理系统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矿井、采区、采面的通风、防灭火、供电运输、排水、安全监控、防尘供水等系统必须满足灾害治理需要,采区和采面接续时间满足灾害治理的时间要求。

第六条 严格矿井设计管理。袁大滩矿要制定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设计编制、审批、变更等程序。新采区、采面设计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探测查明设计区域及影响范围的开采技术条件,分析预测开采过程中的隐蔽致灾因素,制定灾害治理和风险防范专门措施。采区、采面设计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灾害治理工程与采掘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提前投入使用。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矿要组织进行自检,并经公司组织验收和评估,确保灾害防治工程和措施到位有效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七条 强化作业规程管理。各单位要制定《作业规程管理办法》,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有经批准的包含安全措施的作业规程。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过断层、过破碎带、闭采以及巷道贯通、大型设备安装、探放水、巷道维修等特殊作业都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加强重大事故的安全管控。袁大滩矿要按规定制定《重大隐患辨识标准》,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系统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每年针对性的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提升矿井应急能力。

第三章 预防通风瓦斯事故

第九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可靠地独立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师审批。

第十条 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巷及采区进回风巷之间开掘联络巷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不再使用的联巷必须用防爆密闭墙封闭。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严禁布置联络巷。

第十一条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及时对风量进行监测、调整,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供风地点的配风量满足生产要求,风速、温度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要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的2/3,巷道失修率不超过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第十二条 通风系统中严禁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不稳定的角联通风。

第十三条 必须建立通风设施构筑标准和检查制度,井下通风设施必须按设计施工。所有闭墙、风门必须用不然性材料构筑,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巷道必须及时封闭,风门必须安装连锁装置,主要风门安装开关传感器。井下严禁使用临时通风设施。

第十四条 井下临时停风地点应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长期停风地点应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巷道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141条规定。

第十五条 建立瓦斯管理制度,按规定检查瓦斯,井下采掘面及其他地点瓦斯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按照事故处理,追查瓦斯超限原因,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供风距离大于500m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对旋式双风机进行通风,工作和备用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采区变电所不同母线段电源,符合“三专两闭锁”供电要求,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符合规定,严禁出现循环风。

第十七条 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地点供风。局部通风机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一律按事故追查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或备用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另一台必须在15s内自行启动通风。因停电同时停止运转后,恢复电源时,工作和备用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当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规定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129条时,方可人工启动风机。当局部通风机有一台发生故障时,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经检修达到一用一备时,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落山角要安装co传感器,机电硐室和采面回风巷安设温度传感器,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设置co传感器,进风井口以内温度必须在2℃以上,否则严禁提升运输及行人。

第四章 预防火灾事故

第二十条 袁大滩矿井进入煤层后,要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必须建立完善矿井防灭火系统。属易自燃煤层时必须采取以黄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属自燃煤层时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属不易自然煤层时必须配备一套适用于矿井的应急灭火装备。

第二十一条 开采自燃、易自燃煤层时,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布置在煤层内时,必须砌碹或锚喷,砌碹后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然性材料充填密实。

第二十二条 开采易自燃煤层的所有回采工作面按规定设置防火门,超过1000m的顺槽每条巷道应安设两道防火门,确保其中一道设置在停采线以外,并能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密闭。防火密闭墙同时构筑两道,每道墙厚度均不小于1m,间距不小于3m,两墙间用不燃性材料填实,墙体及周围顶、帮进行喷浆或其他措施封堵。与采空区连接的联络巷必须构筑防火墙封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止外因火灾的管理制度,明确井下火工品、油脂、机电设备、电火焊、消防材料等管理责任。井下和井口房不得进行电火焊。如果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大巷和井口房进行电火焊作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并制定专门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采掘面及回风系统严禁电火焊。

第二十五条 井上下必须建立消防材料库,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井下材料库、机电硐室、带式输送机、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及其它机电设备集中地点,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砂箱等消防器材。

第五章 预防煤尘事故

第二十六条 矿井要对所有开采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建立健全防尘供水系统,设置容量不小于200 m 的地面消防水池。主要运输巷、采区运输及回风大巷、采掘巷道必须安设供水管路,每隔100m设置专用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所有运煤转载点和卸载点应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应按规定至少设置两道净化水幕,采煤机、掘进机必须安设内外喷雾装置,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喷雾设施使用正常。

第二十八条 矿井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制定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定期测定粉尘浓度,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井下巷道不得有连续长5m,厚度超过2mm的煤尘堆积。

第六章 预防水灾事故

第二十九条 矿井按规定划分水文地质类型,按要求配备专业人员、专职队伍和专用探放水设备。

第三十条 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区、采面在掘进施工前要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明水害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治理。在水害未查明及未治理前,严禁进行一切采掘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防治水规定》第51、52条的要求留设防隔水煤柱,严禁在防隔水煤柱内进行采掘活动。

第三十二条 井下作业地点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有效地安全措施进行治理。在水害未彻底治理前,严禁进入工作场所施工作业。

第三十三条 井下应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排水能力符合《防治水规定》要求。根据水文地质类型,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或建立强排系统。建立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和水害检查预警系统。

第七章 预防顶板事故

第三十四条 根据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科学合理地确定采掘工程支护方案和支护参数,掘进巷道锚杆(索)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半煤岩巷道必须进行顶板离层观测。掘进工作面控顶距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空顶作业。

第三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支护的初撑力、工作面控顶距、两巷超前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进行处理。采面遇地板松软或破碎带、过断层以及处理压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章 预防机电运输事故

第三十六条 矿井有可靠的双回路电源,供电系统及设备的相关保护应齐全、灵敏、可靠。地面供电系统必须加装可靠的防雷电装置;井下供电必须加装可靠的防止越级跳闸装置。无人值守的开关、按钮、闭锁等应实行加锁管理。

第三十七条 架线终端和进入采掘工作面的管路必须在工作面入口处进行接地,埋入采空区的管路必须按规定接地并加装绝缘段,进入采空区的金属网必须按规定断开。

第三十八条 煤矿使用的各种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全部完好,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27、435条的规定装备各类保护装置,严格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或运行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副立井、主斜井的提升钢丝绳及斜巷主要提升、运输系统上的钢丝绳芯胶带输送机必须安装探伤透视装置和在线监测系统,运送人员的无轨胶轮车必须装置车辆定位系统。

第四十条 煤矿要制定强制检修、强制报废制度,按规定进行设备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严禁机电设备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

第四十一条 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符合要求,严禁电气失爆。机电设备入井前,应严格检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严禁国家明令禁用或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非阻燃材料、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矿每月、公司每季度必须按照本规定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凡上级部门或公司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隐患未列入隐患排查治理报表进行督办的,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袁大滩矿业公司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预防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陕西中能煤田有限公司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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