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矿长防突安全生产责任制
l、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安全保障体系。
2、对防突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3、健全防突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防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各项防突管理制度。
4、定期检查、平衡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劳动力、物力、财力,保证防突工作的实施。
5、负责审定年度防突措施计划。
6、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检查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7、负责组织制定防突安全施工应急预案。
8、定期组织防突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9、发生突出事故,负责指挥、救援,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10、按规定参加防突理论及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防突规章培训。
第2篇 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矿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 积极在本单位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10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 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 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4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 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人身受伤害或企业财产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行政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范例
1、搞好办公室、库房、居民区的防火和煤气安全的管理工作,以避免灾害的发生。在矿长领导下,对自己所分管的业务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加强房屋的修缮和危房的改造,疏通沟、涵洞,确保雨季防洪安全。
3、搞好职工食堂的清洁卫生,防止食物和饮水中毒,预防流行性疾病。
4、搞好职工医疗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发生工伤要积极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4篇 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安全生产。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法令,自觉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抓好本企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和各种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努力减少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三、定期参加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在矿长不在时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分析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安全工作意见,经研究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
四、协助矿长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向矿长汇报,并会同有关人员制定措施限期解决,整改结束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五、协助矿长组织实施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在发生伤亡和重大生产事故时要立即赶到现场参加抢救,事故后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及时采取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实施。
六、组织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安全培训规划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全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七、在安全生产中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努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工人的劳动条件,搞好文明生产。
八、对上级违反安全法规、法令和安全规程的指示、命令,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5篇 矿长瓦斯防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矿长是本矿防治煤与瓦斯事故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审定、颁发本单位的瓦斯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定瓦斯治理安全生产计划。
三、定期检查、指导防治瓦斯工作,解决瓦斯治理所需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
四、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瓦斯治理情况,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定期组织瓦斯治理工作专项检查,并进行分析总结,对瓦斯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平衡。
六、重视瓦斯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瓦斯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瓦斯治理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七、按规定为职工配备保障瓦斯治理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矿井发生瓦斯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负责抢救指挥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
第6篇 安全生产矿长的职责
(一)生产矿长协助经理抓好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对本矿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二)组织制定、制订和审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坚持贯彻“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落实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的失职和“三违”行为;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五)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组织领导全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生产中不安全的因素;
(七)按权限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拟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八)检查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现代化安全管理模式。
第7篇 企业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职责
(1)、在矿长领导下负责生产工作,对矿长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矿的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3)、具体负责组织制定生产方面有关质量管理、安全规章制度,保证落实。
(4)、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安排、检查、总结工作,同时安排、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5)、参加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落实。
(6)、深人井下,解决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和技术问题。
(7)、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定期组织检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8)、保证均衡生产,保持正常接续。
(9)、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问题;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矿长报告。
(1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亲临现场指挥组织事故抢救,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
第8篇 安全矿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副矿长对矿井采掘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该专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参加事故现场指挥和组织领导,对事故处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每旬组织1次回采安全质量大检查活动,并对查出的问题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四、每月召开2次专业例会,总结月度专业安全技术工作和专业质量标准化工作,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下月专业工作作出安排。
五、落实下井跟班制度,经常深入井下,掌握情况,排查隐患,解决现场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现场生产所需各种支护材料满足规程要求。
六、抓好采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正规操作工作,对该专业职工安全教育负全面领导责任。
七、每月6、16、26日下午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平衡、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八、按时完成下井、抓“三违”指标。
九、对所辖范围内的检修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对采掘过程中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把好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的验收关,严格通防设施验收标准,确保设施齐全可靠。负责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及撤除期间的通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一、负责采掘爆破作业中“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三保险”等制度的实施,推广应用先进的爆破技术,确保爆破安全。
十二、对巷道贯通工作负责,组织地测、通风及施工单位具体实施巷道贯通安全措施。
十三、检查督促各工队安全监测系统及通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9篇 党委书记兼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党委书记兼副矿长是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全矿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发挥党委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指导作用。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听取汇报,提出对下一步安全工作的具体意见。
三、坚持“以人为本、教育领先”的原则,落实安全教育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负责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法规和遵章守纪教育,树立职工“干安全活、吃安全饭”、“安全是企业最大的效益”的思想,进一步规范职工安全行为。
四、执行安全生产“五条线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纪检组织、工会、共青团和女工家属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抓好党员安全联保、职工代表巡视、群监网员、青年岗员反“三违”、查安全隐患等活动的开展,实施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五、经常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对策,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示范作用。在安全管理上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和责任上移”,对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检查、考核副职和基层领导的安全教育责任,保证全矿安全教育责任的层层落实。
七、协助矿长认真抓好安技措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10篇 尾矿库的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本矿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1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制定、发布本矿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技术规程和其它安全管理制度,教育、督促各级领导人员、职能机构和全体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3健全安全生产职能机构,配齐专业人员,保证安全机构有良好的的工作效能。
4按规定提取安措费用,保证安全费用不被挪用。
5保证本矿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月召开一次专门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的安全例会,针对存在的问题,订出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矿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积极采取新技术,保证生产场所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2.9依法做好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组织接尘人员岗前、岗中、离岗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10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先进典型,鼓励、支持职工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11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工作和劳动保护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决议,处理有关提案。
12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上级违反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13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4每年亲自和同级副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严格奖惩兑现。
第1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助理
一、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通报,行使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的有关审批权限,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并监督落实执行情况。
三、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技术管理,并保证具体实施。
四、在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积极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教育、技术革新,及时推广先进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五、落实下井跟班制度,经常深入井下,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工程质量,通风系统、瓦斯检查等工作。针对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消除和解决问题,提高矿井抗灾能力,预防重大事故发生。
六、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和业务培训,实现通防人员素质整体提高。
七、具体组织分管范围内安全质量自检和参加全矿质量检查验收工作组织隐患“三定”及落实排查工作。
八、参加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抢救、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第12篇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机运副矿长
1、在研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机电运输工作的同时,研究、布置、检查、评比安全工作。负责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和矿区供电安全工作。
2、组织制订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并监督落实,完善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提高矿井装备水平。
3、完善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制度、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不断提高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4、根据季节变化,提前做好防洪、抗灾、防冻等设备的检修和组织准备工作。
5、深入现场解决矿井机电运输系统内重大安全隐患。
6、参加新建、改扩建矿井、水平、采区验收。
7、发生事故时,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处理工作。
第13篇 某矿机电付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协助矿长贯彻党的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矿井机电运输工作负责,对矿长负责。
二、督促检查分管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完成矿下达给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指标。
三、教育本系统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按照“三大规程”组织生产。
四、组织指定、修订和审批机电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抓好机电设备的安全检修。
五、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完成上级规定的下井次数。
六、按时参加安全会议,组织机电运输方面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指定安全防范措施。
七、发生重大事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本系统职工追查、分析、处理,严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八、组织新技术、新设备的技术推广工作。
九、组织本系统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负责大修的安全管理和外来抢修人员的安全教育。
十一、定期召开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本系统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十二、每年指定出本系统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 工作安排中。
十二、有权拒绝和执行上级有关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指令,并及时提出不执行的理由和意见。
第14篇 开拓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在矿长领导下,对井巷生产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定期召开工掘专业会议,在布置、总结、检查工掘工作时,要总结检查、布置安全工作。
3、参加生产例会,解决开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4、严格按井巷作业规程组织开拓、掘进工作,达不到作业规程标准要求不准施工。
5、严格组织每月、每旬、每日的井巷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不合格井巷工程不准验收;峻工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必须返工,达到验收标准。
6、负责组织实施除矿井总回风巷以外的巷道贯通管理工作。
7、负责矿井外委开拓队组的安全管理。
8、参加全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并按分管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第15篇 分管机电设备副矿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全矿的设备、建(构)筑物良好和安全生产设施的正常使用负领导责任。对因设备、建(构)筑物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和审批全矿设备大、中修计划对其中安全措施不完善的计划不予审批。
(3)负责分管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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