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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发布时间:2022-10-21 热度:37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煤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 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 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 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主要抓好 “一通三防” 和防治水工作。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 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 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 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 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 4 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 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

第5条 负责编制(修改)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 “一通三防” 、防治水 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 8 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 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 10 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 11 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通风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 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 12 条 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 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 13 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 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 14 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 15 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 16 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8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19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 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20 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总工程 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总工程师记 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的,给予总工程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 21 条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22 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 织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 23 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应 负直接责任。

第 24 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 25 条 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 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 26 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 矿井采掘接续失调, 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 27 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 通风系统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 “一通三防” 、防治水 措施设计等) ,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技术负 责人)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28 条 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 责任。

第 29 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 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30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31 条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 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32 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缺少总工程师的签 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 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33 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 师负直接责任。

第 34 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35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 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 (监察) 审查中, 、 总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 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 隐瞒真相的, 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36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 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总工程师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及革新项目时,提出安全技术规程,并会同培训部门进行培训。

2、针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发动群众开展合理化建议及技术革 新活动,以适应和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3、参与对产品、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3篇 中化硫铁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全矿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所分管的安全工作负责。

2、分管全矿“一通三防”工作,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及其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负责。

3、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指示、指令、条例以及上级机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决定和规章制度,严格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其它安全技术法规的规定,认真组织审批采掘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严格检查,督促贯彻执行。

4、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和“一通三防”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进行检查和严格考核。

5、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防止重大事故措施等。

6、协助矿长织织好定期的防止重大事故专题会,研究制定防止重大事故的具体措施。

7、定期组织“一通三防”安全大检查,深入井下现场调查研究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和安全隐患,并负责研究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8、对矿井所出现的重大通风瓦斯事故和技术事故负责组织进行追查,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9、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技术上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预防事故的发生。

10、负责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组织管理人员对矿井防灾治灾等重大安全课题进行攻关。

11、抓好合理采掘布署,协调好掘、采的关系,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12、当矿井发生灾害事故时,协助矿长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研究制定抢救事故的方案、措施等,并积极组织实施。

13、对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负全面责任。

14、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技术教育,有权拒绝执行上级安排的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第4篇 工贸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条 例、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配合总经理工作,对本公司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具有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

2、协助经理做好安全规划、安全目标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策划与制定工作。

3、负责审批公司重大施工设计、施工方案,并认真检查执行情况。

4、分管公司技术管理工作,对技术改造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监督技术 措施落实工作。

5、负责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的制定、修改和贯彻落实。

6、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生产技术、安全管理体系及其相关指标考核体系, 落实各级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7、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督促指导各部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灾害处理与预防计划的编制。

8、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方案,对公司重大技术问题,组 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攻关研宄、制定方案。

9、建立和完善安全技术科技机制,研宄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难题,加强现 场技术管理。

10、负责公司新技术、新措施、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并对重大技术问题进 行决策。

11、负责分管范围内各专业的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研宄分析 各大生产系统存在的重大隐患,制定出防范措施。

12、审查公司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安全、技术上切实可行。

13、审批重大工艺变更、检修方案是否具备安全技术措施及可行性,并提 出审批意见。

14、发生重大事故时,要亲临现场,执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事故抢 救,协调抢救指挥部制定抢救方案,并从技术上分析原因,提出纠正措施,并检 查措施的落实,做到持续改进。

15、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16、组织生产线进行各类安全评价、验收。

17、定期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本公司生产建设技术状况和各种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执行情况。

第5篇 暖卫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指示,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领导做好给排水、供热设计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技术上对总工程师负责。

2、根据公司确定的技术工作总体部署,对暖卫设计方面的工作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领导完成好暖卫所的安全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

3、参加编制公司远景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提出给排水、供热设计的技术规划及安全措施。

4、参与暖卫所安全技术等规定、标准、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审查工作。

5、领导暖卫设计的技术工作,负责编制和贯彻执行技术组织措施计划,检查和督促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6、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领导,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领导暖卫设计技术工作,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7、负责审查给排水、供热管网、锅炉房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并参加上述项目的设计工作。

8、协助总工程师搞好给排水、供热管网、锅炉房设计安全技术工作,参与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方案和设计,参与拟定暖卫所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参加安全质量检查,负责研究和分析检查中发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9、负责组织召开给排水、供热管网、锅炉房设计技术会议;并根据设计专业技术工作,协助总工程师参与对设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6篇 五建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建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从技术管理上对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组织、编制和审批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参加安保计划的编制和审核。

三、在对技术革新、新工艺、新技术方案组织审定的同时,审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对改善劳动条件方面(防尘、防暴、笨重体力劳动等)组织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并督促检查其实施。

五、负责组织对大型设备、设施的验收工作,并督促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六、负责领导安全技术方面的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七、定期分析研究安全技术工作和总结交流经验。参加安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责成有关人员提出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其按期落实。

八、对重大已、未遂事故的原因,组织调查分析,从安全技术方面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

第7篇 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范例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协助总工程师做好自己分管的通风技术领导工作,在技术上对总工程师负责。

2、协助总工程师制定“一通三防”、矿山救护质量达标的具体安排计划,并提出技术上相应采取的措施。

3、负责新安装主扇投运前、和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每年组织编制反风演习措施。每3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阴力测定和网络解算,根据网络解算结果,改善现有矿井通风,调整通风控制设施,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降低通风能耗,从技术上确保通风安全。

4、重点督促检查瓦斯、火区和局部通风管理工作。监督通风设施和回风巷维修工程及时完成;健全通风管理图、牌、板的通风设施及台帐。

5、负责组织区、队、组长使用便携式瓦斯检定器和井下人员使用自救器。

6、负责组织定期维修、鉴定各种通风仪表、安全监测系统,保证其精确性。

7、负责矿井通风系统和巷道贯通安全管理工作。

8、参与制定矿井瓦斯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瓦斯治理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8篇 技术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技术副总工程师是采煤、掘进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掘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技术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技术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采煤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矿井持续正常,哟、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

第5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掘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技术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8条 参加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对掘进巷道进行竣工验收。

第9条 对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进行技术指导。

第10条 对采掘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 必须尽职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5条 技术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6条 煤矿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技术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技术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期间未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技术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按规定检查采煤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技术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1条 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技术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2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分管的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企业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总工程师全面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企业“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2.组织制定企业副总工程师、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3.组织编制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负责审批企业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

4.组织制定企业“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人员培训计划,督促检查培训和考核情况。组织制定企业“一通三防”、水害事故等应急救援预案。

5.组织制定企业“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督检查火工品管理工作。

6.组织审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检查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开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7.审批突出煤层突出区域划分、瓦斯综合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保护层开采计划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防突设计等;审批区域瓦斯治理措施、保护层开采设计、区域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保护层开采效果考察报告等。

8.审批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闭坑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三下开采”试采总结报告等;审批矿井防水煤(岩)柱留设、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设计和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措施等。

9.审批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负责审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10.组织审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入井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11.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专题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12.检查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编制生产接替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实现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和安全煤量的平衡。

13.检查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编制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等。

14.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制定和执行情况。

15.督促企业副总工程师及分管部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16.督促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17.参与瓦斯浓度超限在3%及以上隐患(事故)责任追查工作;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瓦斯浓度超限在3%以下隐患(事故)责任追查工作。

18.制止采场布置、采掘接替等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19.制止和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不执行防突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组织生产等行为。

20.制止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21.制止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22.检查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3.每年至少分别参与指挥1次瓦斯爆炸、火灾、煤与瓦斯突出和突水事故等应急救援演练。

24.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25.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2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10篇 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分管矿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

2、在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程、规定和标准。

3、参与组织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4、参与审查矿井各施工单位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5、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协助矿领导落实兑现。

6、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参加矿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准备上级部门所需要的各类资料。

7、协助安监站长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矿井安技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参与职工的安全培训。

第11篇 运输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做好自己分管的业务技术领导工作,在技术上对总工程师负责。

2、协助分管副矿长制定安全生产、人员、材料、设备和原煤运输、质量达标以及全矿现代化矿井建设的具体安排计划,并提出技术上相应采取的措施。

3、推广使用先进的辅助运输设备,充分发挥现有运输设备的潜力,提高辅助运输能力,从技术上确保运输作业安全生产。

4、重点督促检查斜井一坡三挡、声光信号、皮带运输机保护装置、斜井绞车完好、平巷小绞车固定、电机车、轨道、矿车定期维修及提升钩头、钢丝绳的更换等项工作。

5、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电机车制动距离和矿车阻力测定以及斜人车空、重载脱钩试验,建立运输图表作业。

第12篇 企管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全厂产品质量升级工作,协助厂长搞好全厂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础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决定,通知和通报。

3、参加生产、安全例会,了解并及时解决涉及安全的质量疑难问题,对因工作质量而诱发的安全事故负责。

4、深入基层,研究产品质量升降的原因及波动规律,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

5、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信息畅通和反馈及时。

6、参加全厂安全大检查,定期向厂长报告。

第13篇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三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五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六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七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八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九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十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十一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十七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九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条 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编制 (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矿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积极在本单位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10条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4条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人身受伤害或企业财产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2条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3条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 矿建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和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指令、指示精神,负责施工过程中三大规程的审批、贯彻、落实,对全公司矿建工作中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2、协助总工程师定时组织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技术例会和参加每月一次全公司安全例会,分析和总结施工过程中公司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及时制定措施,督促落实。

3、协助总工程师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领导开拓、掘进的技术革新工作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4、经常深入井下,检查和指导基层的安全技术工作,对全公司施工过程中通风系统稳定及贯通后通风系统的及时调整要关注。

5、负责组织主要矿建工程的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会审、布署和检查作。

6、根据开拓、掘进专业技术工作,协助总工程师参与对工程技术人员的培养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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