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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发布时间:2022-11-24 热度:16

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通风工区密闭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工区密闭班班长是通风工区通防设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通风设施在施工过程中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风工区密闭班班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

一、岗位职责

1.通风工区密闭班班长在通风工区区长和分管副区长领导下负责本班的安全工作,严格按照队安全部署保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对因忽视安全造成的失误、失职事故负主要责任。

2.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认真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具体负责通风设施施工的安全工作,负责带领职工认真学习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熟知施工中安全注意事项,在施工中严格按措施施工,严把质量关,保质保量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决不能在工程上留下安全隐患。

4.深入现场,掌握施工地点的安全状况,合理安排人员,进行运输、支护和现场施工工作,对安全工作落实到人,负责把好安全关。

5.认真组织职工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问题,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重大安全问题,立即向通风调度汇报,杜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6.了解职工思想情况,重点排查安全薄弱人物,认真贯彻“五不准”制度,做好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工作。

7.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时,要立即上报组织抢救。

8.严格要求本班职工持证上岗。

9.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10.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11.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工区密闭班班长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工区密闭班班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篇 运搬工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技术标准规范、指示指令、和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配合区长开展运输技术管理工作,按分工要求,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3、积极推广应用矿井辅助运输新技术、新工艺。努力改善矿井运输环境。

4、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进行技术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合理安排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5、经常检查运输安全设施,及时进行各类试验,确保灵敏可靠。

6、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7、积极配合区长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8、及时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9、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实施事故处理、救援。

10、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整改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11、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杜绝“三违”现象。

第3篇 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进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 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 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组织科室(区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第5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6条 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技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条 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10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2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的调整等工作。

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4条 阻止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5条 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6条 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7条 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鉴定和标校。

第19条 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20条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21条 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2条 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 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 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鉴定和标校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4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煤矿采煤工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区长、有关业务科室的领导下,负责本区作业规程编制、传达、学习、考试、现场落实,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补充技术措施,是本区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2、负责本区员工安全学习、技术学习,正规操作学习,并对特殊工种进行培训、复训工作。

3、负责本区施工过程中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深入现场解决现场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4、负责本区的隐患排查、顶板事故的分析工作,搞好工程质量和质量标准化的资料准备、整理工作。

5、组织好本区的安全学习、业务学习,及时向工人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的精神。

6、定期参加上级领导组织的技术员例会,不断总结技术管理和顶板管理工作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7、加强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到认真细致、严谨、扎实地工作。

8、参加每周的顶板管理分析会,总结每周顶板管理、工作情况,制定措施,并负责做好记录。

9、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论证、总结、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科技推广项目。

10、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活动,不断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本区的应用。

第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运工区区长

保运工区区长协助科长在分管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制定、修订(编)本工区及其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参与或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

2.参与制定、修订(编)机电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保运工区年度机电设备维简和大修工程计划。

4.组织实施保运工区原煤运输、井下主大巷供水管路、井下主大巷供风管路的安全技术改造方案。

5.组织落实矿年度安全费用和安全科技研发经费使用计划,并负责所辖业务相关材料费的合理使用与节约工作。

三、参与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 。

7.督促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资格培(复)训。

四、推广应用机电专业先进技术、装备和工艺

8.组织推广应用机电专业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

9.参与组织机电专业重点课题攻关。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0.组织制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11.参加矿组织的周、月度隐患排查,并督促做好分工范围内的隐患整改、落实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2.组织对机电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证安全运行。

13.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4.落实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落实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15.参与监督检查保运工区管理制度及规程、措施的编制和贯彻落实。

16.落实矿冬季、夏季“三防”工作。

六、参与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 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8.参与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21.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工作,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

八、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

22.贯彻执行矿、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23.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工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24.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6篇 运输工区装岩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输工区装岩机司机是运输工区主井底装煤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职工作岗位上安全生产工作。运输工区装岩机司机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大规程,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按“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执行,坚守岗位,持证上岗。

第2条 工作前对耙装机各零部件全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较大问题如实汇报,请示解决,严禁带病工作。

第3条 装岩机司机必须熟悉本机的结构、性能、传动系统、工作原理和应会一般维修常识,工作中发现异常,要立即停机检查。

第4条 装岩机的回头轮必须按矿规定:“牢固生根”。钢丝绳在一个捻距断丝超过规定时,应立即更换。

第5条 装岩机的卡轨器、护绳栏必须齐全可靠。

第6条 装岩机工作时,前方严禁站人或干其它工作。

第7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程操作,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上报或不按规程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作面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装岩机司机对主井底装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装岩机司机对工作中违章作业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及时对相关安全隐患整改的,装岩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耙装机带病运转及发生故障未及时汇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保运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保运工区区长协助科长在分管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制定、修订(编)本工区及其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参与或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

2.参与制定、修订(编)机电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保运工区年度机电设备维简和大修工程计划。

4.组织实施保运工区原煤运输、井下主大巷供水管路、井下主大巷供风管路的安全技术改造方案。

5.组织落实矿年度安全费用和安全科技研发经费使用计划,并负责所辖业务相关材料费的合理使用与节约工作。

三、参与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 。

7.督促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资格培(复)训。

四、推广应用机电专业先进技术、装备和工艺

8.组织推广应用机电专业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

9.参与组织机电专业重点课题攻关。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0.组织制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11.参加矿组织的周、月度隐患排查,并督促做好分工范围内的隐患整改、落实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2.组织对机电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证安全运行。

13.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4.落实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落实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15.参与监督检查保运工区管理制度及规程、措施的编制和贯彻落实。

16.落实矿冬季、夏季“三防”工作。

六、参与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 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8.参与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21.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工作,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

八、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

22.贯彻执行矿、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23.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工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24.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8篇 修备工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总工程师和技术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测量组的业务保安及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对全矿井上下测量管理工作负责。

二、负责好测量管理工作。为采矿设计、现场管理及领导决策,负责提供正确的测量资料、作业规程、生产计划方面的有关资料,并参加审查。

三、经常深入现场,熟悉井下生产及生产部局,检查中、腰线落实管理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的问题要边处理边向总工和科长汇报。

四、负责制定测量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审查测量各种图纸资料。

五、负责测量安全通知单及透窝通知单的审查和签字及措施落实、监督工作,确保安全透窝。

六、组织测量搞好地面观测管理工作,掌握地面沉陷情况及建筑物状况,建立好城采档案,为城下采煤安全做好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立健全分管业务内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并做好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

八、负责测量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组织测量人员的岗位练兵和比武,认真搞好业务保安。

第9篇 运输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协助区长搞好全区的安全生产,是当班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者,对当班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严格遵守矿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安全指令,落实本工区的安全生产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

三、准时参加矿召开的工前会,熟悉全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合理调度车皮周转,确保车皮供应,保证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

四、组织开好本工区当班工前会议,布置安全措施,强化制度管理,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五、参加矿和工区有关安全会议,配合区长认真落实本工区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为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献计献策。

六、在实际工作中,要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带领职工遵章作业。

七、负责当班本区域内“一通三防”有关规定及措施的落实,做好提升运输系统防尘工作,对当班全区“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八、当班如出现事故,应及时组织人员处理,并详细记录,如实上报。

九、坚守岗位,严禁空岗,按时交接班,坚持班中、班后汇报制度,向工区和调度室详细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并向接班副区长交待清楚。

第10篇 抽放工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区长的领导下,协助区长抓好本工区的安全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二、负责贯彻有关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指令、规定。

三、根据现场实际,编制作业规程、措施,并抓好现场落实兑现。确保编制的规程措施有针对性、科学性、预见性、可操作性。

四、负责本工区管辖区域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并提出整改措施或建议。

五、对本职范围内的技术问题提出方案,经批准后负责指导施工。

六、协助区长组织好每周二的安全学习,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七、深入现场,每月下井不少于16次。

第11篇 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应积极协助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 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科长(区长)未在岗时,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区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 ,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及时向科长(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降职直至开除的 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对本科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通防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2、协助区长搞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3、,协助区长排查工作中的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并落实解决,参加、组织召开矿、本工区各种工作会议。

4、定期参加本工区现场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生产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5、根据制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材料计划严格落实,及时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6、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施工等方面严格把关。

7、积极参与制定安全事故预案并实施应急处理、救援。

8、工区区长不在岗位时,代理职权的副区长承担区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9、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整改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10、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杜绝“三违”现象。

第13篇 机电工区技术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区长搞好工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对全工区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安全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3、搞好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施工措施的编审并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

4、深入现场,排查安全隐患,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5、参与编制工作计划、检修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负责落实,不断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6、负责全工区的技术攻关,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积极开展科研工作。

7、严禁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8、参加事故抢救、分析和处理,找出事故技术性原因,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防范。

9、认真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14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电管工区检修班队长

电管工区检修班队长是本工区检修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工区的电气检修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参与制定、修订(编)电管工区及其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参与组织或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

2.参与制定、修订(编)电管工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3.参与制定并实施电管工区年度机电设备的维简和大修工程计划。

4.参与组织实施有关供电系统的安全技术改造方案。

三、参与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5.参与制定并实施电管工区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

四、推广应用机电专业先进技术、装备和工艺

6.参与推广应用井下机电专业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本工区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8.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带班制度,监督检查本工区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9.负责严格按照检修图表规定的内容分配工作,督促工人按设备检修标准进行检修,保证所属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运转正常,供电系统稳定可靠,负责做好机电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防止掉电引起瓦斯超限事故。

10.严格执行有关施工技术安全措施,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1.协助技术员做好材料配件计划以及其各种检修计划。

12.负责所承包车间峒室标准化工作。

13.参与召开本工区班前会、隐患排查会议、安全学习会,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4.落实本工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督促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15.贯彻落实矿冬季、夏季“三防”工作。

六、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6.贯彻执行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参与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19.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工作,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

八、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

20.贯彻执行矿、科、工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21.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15篇 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是运输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运输技术管理工作,运输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以法经过培训,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做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编制的运输计划、安全措施内容要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3条 负责运输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的正规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5条 经常检查运输安全设施,及时进行各类试验,确保灵敏可靠。

第6条 定期组织对运输工区生产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7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建议。

第8条 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9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0条 负责收集本工区各种技术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区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㈡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㈢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㈣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㈡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㈢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运输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出的重大隐患事故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出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5条 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对运输工区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运输工区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编制的运输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区相关措施的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运输安全设施不灵敏可靠,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主要责任,未及时进行各类安全设施的试验,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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