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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修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发布时间:2023-01-28 热度:40

巷修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巷修队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2、在通风及生产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通风设施构筑维护、巷道维修、巷道检修、底板注浆加固、水仓清挖、等工作。

3、负责本队人员安全教育工作,教育职工做好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4、负责组织开展矿井安全活动,认真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教育本队职工遵章守纪,严反“三违”,确保安全生产。

5、负责按照职能部门的统一部署对井下各通风行人巷道进行维修和巷道的日常维护管理,消除失修巷道。

6、负责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抓质量促安全,消灭不合格工程,积极开展质量达标工作。

第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巷修队长

1、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负责全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负责全矿井日常巷道检查、维修工作,严格兑规施工。

3、负责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监督指导各岗位自检自查,确保环境安全、设备安全、人员行为安全。

4、负责区域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5、负责对全队员工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安全思想教育管理工作。

第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风队巷修工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熟知井下避灾路线,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负责矿井失修巷道的修复工作,严格按“三程”和“质量标准化”标准施工,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人身安全,保证巷道维修质量。

(三)做好每日巷修巡查工作,及时掌握翻修的地点及棚架数量,作业时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四)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参加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4篇 巷修区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是巷修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三违第一责任者,负责巷修工区的技术管理工作。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责任

第1条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必须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编制的巷修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定期复查巷修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负责巷修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必须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定期组织对巷修工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8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9条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0条分析研究工区安全生产动态,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1条负责收集本工区各种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有关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未及时组织进行巷修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6条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对巷修工区的技术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17条巷修工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员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在编制的巷修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的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巷修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修班组长是巷修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巷修班组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巷修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练避灾路线。巷修班组长必须合理的组织巷修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责任

第1条保证本班组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在需要连续作业的巷修地点进行作业时,巷修班组长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3条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检员(验收员)一起对作业地点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第4条协调好各工种之间的工作,根据其工种和工作要求、巷修计划和操作规程等组织巷修施工。

第5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巷修工作,保证工作质量达到要求。

第6条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7条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8条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9条巷修施工中需要放炮的,巷修班组长要监督放炮员执行放炮有关规定,并协助放炮员进行检查和警戒等操作。

第10条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立即纠正、回报。

第11条保证巷修工程质量。

第12条组织落实巷修劳动安全竞赛、巷修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3条发现巷修工作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工作,巷修班组长应及时汇报。

第14条巷修工作地点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退,保证安全。

第15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6条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

第1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巷修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巷修班组长对本巷修班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没有按照巷修计划、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问题,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学习,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巷道维修后的支护质量、巷道形状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及时发现、整改巷修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巷修施工中放炮未执行放炮有关规定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不认真协调放炮员进行检查和警戒等操作,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巷修工作检查不认真,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巷修班组长负主要责任。

第34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人操作,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巷修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巷修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修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巷修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巷修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组织巷修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巷修队(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安照巷修计划、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巷修。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 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安规定进行考核。

第9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巷修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 按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1条 负责区队(班、组)巷修计划、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2条 做好井巷维修制度的落实。

第13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5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6条 负责本工区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7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8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9条 组织落实巷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 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巷修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巷修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巷修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巷修工区区长对本工区巷修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巷修过程中,没有按照巷修计划、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巷修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巷修作业过程中,巷道维修后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2条 没有组织好巷修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巷修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的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8条 巷修工区未有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巷修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分管的巷修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巷修区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修工区支部书记是巷修工区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巷修工区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本质工作。

一、岗位责任

第1条配合区长组织本工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

第4条经常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5条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

第6条监督区长、副区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监督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7条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8条监督本区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9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工区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工区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巷修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巷修工区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不参加工区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巷修工区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4条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巷修工区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巷修工区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巷修工区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巷修工区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7条在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巷修工区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是巷修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三违第一责任者,负责巷修工区的技术管理工作。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的巷修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巷修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巷修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必须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 定期组织对巷修工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8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9条 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0条 分析研究工区安全生产动态,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1条 负责收集本工区各种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有关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巷修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6条 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对巷修工区的技术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巷修工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员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在编制的巷修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的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巷修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修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巷修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巷修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组织巷修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第2条协调好各巷修队(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安照巷修计划、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巷修。

第4条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安规定进行考核。

第9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巷修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按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1条负责区队(班、组)巷修计划、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2条做好井巷维修制度的落实。

第13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5条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6条负责本工区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7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8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9条组织落实巷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0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巷修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未及时组织进行巷修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巷修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巷修工区区长对本工区巷修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在巷修过程中,没有按照巷修计划、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巷修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在巷修作业过程中,巷道维修后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2条没有组织好巷修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未及时发现、整改巷修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的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8条巷修工区未有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巷修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分管的巷修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采煤队巷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工作面两巷的维护,超前支护段的替、换棚要及时保证有足够的行人、通风断面。 2、套棚要及时,必须在安全条件下工作,换下来的材料要当班运到指定地点,码放整齐。 3、使用绞车回柱时,要按章操作,压车柱打齐、打牢,按钮灵敏,钩头拴牢,绞车开动时,严禁行人,不准面对钩头作业。 4、要对两巷的失修棚子进行及时维护、并背实帮顶。 5、掌握煤与瓦斯防治的基本知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11篇 巷修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负责全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负责全矿井日常巷道检查、维修工作,严格兑规施工。

3、负责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监督指导各岗位自检自查,确保环境安全、设备安全、人员行为安全。

4、负责区域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5、负责对全队员工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安全思想教育管理工作。

第12篇 巷修工区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修工区支部书记是巷修工区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巷修工区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本质工作。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配合区长组织本工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 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

第4条 经常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5条 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

第6条 监督区长、副区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监督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7条 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8条 监督本区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工区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工区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巷修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巷修工区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不参加工区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巷修工区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巷修工区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巷修工区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巷修工区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巷修工区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在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巷修工区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巷修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2、在通风及生产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通风设施构筑维护、巷道维修、巷道检修、底板注浆加固、水仓清挖、等工作。

3、负责本队人员安全教育工作,教育职工做好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4、负责组织开展矿井安全活动,认真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教育本队职工遵章守纪,严反“三违”,确保安全生产。

5、负责按照职能部门的统一部署对井下各通风行人巷道进行维修和巷道的日常维护管理,消除失修巷道。

6、负责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抓质量促安全,消灭不合格工程,积极开展质量达标工作。

第14篇 某矿巷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修工必须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所用工具的构造原理,矿井防灾的一般知识,炸药、雷管的性能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各种巷修、修复工作方法,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掌握所在工作面的避灾路线,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的现场经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修复旧巷道时,必须首先进行瓦斯检查和通风,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可操作。

第2条 在有架空线的巷道中进行巷修工作时,要首先切断架空线的电源,挂上停电牌,接上临时接地线后,方可开始巷修工作。

第3条 在巷修工作中需要放炮时,严格按照爆破操作规程操作。

第4条 在维修巷道时,要坚持敲帮问顶,在保证安全出口畅通的情况下,由外向里施工。

第5条 在有车辆或其它设备来往的巷道中进行巷修工作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在前后两头分别设置警示标志。

第6条 在倾斜巷道施工前,施工地点的上下两头必须分别设置临时保护挡板,以防矸石、材料等滚动伤人。

第7条 巷道顶部的开裂喷层,要用长把工具及时找掉,人员要站在一旁,防止喷层顺杆伤人。

第8条 在倾斜巷道或巷道高度较大施工时,要搭设坚固的工作平台。

第9条 不得私截或使用不合格锚杆、锚索。

第10条 巷修工作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进行施工。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巷修工按严重“三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班中睡岗、脱岗、离岗的;

(二) 隐瞒事故真相的;

(三) 酒后入井上岗作业的;

(四) 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下井带烟草、点火物品及井下吸烟,不带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五) 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处理,强行冒险作业的;

(六) 私截或使用不合格锚杆、锚索的;

(七) 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第12条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作业,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对其罚款100元/次。

第13条 锚杆角度不合格、锚杆盘未贴紧巷帮、锚杆螺帽未上紧、间排距未超规定、扭矩不够、外露丝不符合规定等,对巷修工罚款50元/次,并现场整改至合格要求。

第14条 金属网未按要求联网或搭接不合格,金属网未贴紧巷壁造成空顶或空帮,每出现一处对巷修工罚款50元。

第15篇 通风队巷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熟知井下避灾路线,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负责矿井失修巷道的修复工作,严格按“三程”和“质量标准化”标准施工,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人身安全,保证巷道维修质量。

(三)做好每日巷修巡查工作,及时掌握翻修的地点及棚架数量,作业时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四)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参加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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