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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发布时间:2023-01-30 热度:37

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应积极协助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 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科长(区长)未在岗时,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区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 ,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及时向科长(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降职直至开除的 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对本科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生产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1、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在区长的领导下,做好跟(值)班期间和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熟悉本单位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

3、协助区长制定区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指导班(组)长合理组织安全生产,落实好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措施。

4、每月下井天数达到规定要求,坚决执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5、在工作现场认真落实各项制度、规程和规定,跟班时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地点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材料、设备、设施和工具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开工。经常巡回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质量情况、机械运转及设备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6、组织职工开好当班的班前、班后会,对当班的工作进行认真布置、总结,制定改进措施。

7、对跟班现场的关键工序及生产薄弱环节必须亲自指挥,确保安全。在跟班生产现场发现和发生事故时,要以身作则,积极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收工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处理。

8、参加区长定期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协助区长进行治理。

9、支持安全、质量检查人员正确行使职权,主动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检查与考核,大力支持安监员的工作,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10、协助区长搞好各项生产准备和质量标准化工作,保证全工区生产任务的完成,并按时参加区队召开的会议,经常向区长汇报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1、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风区副区长

1. 协助区长搞好全区安全工作,协助安全及职能管理部门做好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对所分管的工作负责安全责任。

2. 了解采场布置情况,熟悉通风、瓦斯、煤尘、防尘、防突工作,掌握“一通三防”的技术状况。

3. 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安全工作计划,并参加矿安全计划的编审工作,

4.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处理各种隐患,对各种重大隐患提出技术方案,并向区长和通风副总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督促落实。

5. 对重点地点,要重点检查、重点掌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和分管副总、领导汇报。

6. 协助通风副总和通风区长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一通三防”工程质量情况和通风、防火等系统,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7. 负责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在通风管理上的推广应用,并负责收集、整理资料,总结经验指导安全生产。

8. 协助区长进行各类事故追查分析。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督促实施。

第4篇 机电维修采煤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机电分监区长负责本监区的机电维修管理工作,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负责监区的机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3条 建立健全机电管理规章制度,对本监区设备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并严格检查落实。

第4条深入现场检查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及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发生各类机电事故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证安全良好运转。

第5条抓好检修工作,坚持跟班靠岗制度,监督检查检修情况和设备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处理。

第6条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和维修,确保机电设备管理达到90.5.1标准,杜绝电气失爆,执行机电设备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狠反“三违”,搞好业务保安工作。

第7条负责监区地面生产区的管理,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按有关规定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机电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对本监区机电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本监区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机电设备发生事故未能及时检修处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3条本监区机电设备管理达不到标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机电维修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第5篇 机电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分管矿长和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监区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第3条 负责制定有关生产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4条 及时参加矿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对矿安排的工作及时传达、安排并监督实施。

第5条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排查安全隐患,制定措施,负责具体落实整改工作。

第6条 负责组织实施矿下达的月生产作业计划,责任到人,明确分工,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安全情况。

第7条 协助区长搞好全区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组织实施。

第8条认真做好分管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规程措施实施并监督检查管理范围内设备的巡视、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9条深入现场,靠前指挥,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作业现象及时制止,从严处理。

第10条对重大、难、险工程,要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对本监区出现的各类人身和机电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第12条监区长外出时,负责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13条主动接受矿有关单位的检查,大力支持业务部门的、信息员、安检员的现场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处理。

第14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副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对分工范围内的本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未及时参加矿组织的各种安全会议,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19条按照分工未能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排查隐患、制定措施,具体落实整改工作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能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实施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现象不能及时制止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2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掘进副井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对开拓掘进负分管责任。

2、掌握采掘比例关系,提高单进,会同井(区)主任工程师平衡掘进工作。

3、贯彻执行《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井区完成开拓掘进等安全生产任务。

4、参与负责抓好开拓掘进质量标准化工作,保证现场施工质量。

5、在落实开拓掘进生产任务时,必须落实安全措施。

6、对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上级提出的隐患和措施要认真落实整改。

7、对掘进生产、人身事故负责组织追查讨论处理;参加全井(区)安全大检查和掘进工程移交,组织落实有关隐患、问题。

8、负责对全井(区)开拓、掘进干部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7篇 机电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所制定的一系列有关文件规定,在区长的带领下,积极配合区长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完成自己分管的工作。

2、认真执行党的安全方针,牢固树立安全为天的思想,把安全工作贯彻到自己所分管的工作始末,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3、抓好设备安装、施工、维修质量,保障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教育职工努力服务一线,要严格按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教育职工遵纪守法。

4、严格要求,以身作则,遇事同区长商量,尽心尽职地做好本职工作,积极配合党支部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努力搞好工区领导班子团结。

第8篇 机电监区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监区长是矿井机电监区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监区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机电监区监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矿长和分管矿长领导下,全面负责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本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第3条 负责制定监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工作。

第4条 按时参加矿召开的有关安全及其他会议,及时将会议精神传达到干警职工和犯人中去,并抓好具体工作。

第5条 做好干警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有思想情绪的干警职工跟踪教育,把好干警职工的安全思想关,保证干警职工不带情绪上岗。

第6条 深入生产现场,查处事故隐患,狠反“三违”,带头遵章守纪。

第7条 组织干警职工和犯人参加各类安全活动,提高干警职工和犯人的安全意识。

第8条 组织制定本监区年度、月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9条 根据矿计划安排,督促技术人员及时编写作业规程和措施,并认真落实。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组织生产,使规程和措施在现场很好的得以落实和兑现。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指挥生产,狠反“三违”。

第10条 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力的调配。

第11条 对监区发生的机电和人身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开事故分析会。

第12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生产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在本监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机电监区监区长未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监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6条 机电监区监区长对煤矿地面及井下供电、主副井提升、通风机运行等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机电监区在供电、提升、通风等设备运转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监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犯人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各个中队安全教育,机电监区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没有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计划、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作业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不能保证本监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监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3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监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4条 机电监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导致事故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监区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应积极协助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 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科长(区长)未在岗时,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区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 ,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及时向科长(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降职直至开除的 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对本科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机运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组织所管理的区(队)和班(组)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2、组织本区(队)、本班(组)工人严格实施《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切实解决好设备质量、工程质量等问题,及时组织处理隐患,及时制止“三违”现象。

3、组织所管理的区(队)和班(组)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落实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目标。

4、组织对重大设备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时恢复生产。

5、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对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制订整改规划,杜绝人身或机械事故的发生。

6、有计划地配备先进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减少或杜绝各类机运事故的发生。

7、对特殊工种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各工种的技术素质,做到持证上岗。

第1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运输区区长

1、在矿行政、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队的安全、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确保生产的安全。并认真组织本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3、是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第一责任人,组织本队严格实施“三大规程”,干标准活,干放心活,切实解决好采煤工程质量、设备质量等问题,及时制止“三违”现象。

4、深入一线,以身作则,靠前指挥,对井下发生的各类重大问题要亲临现场进行处理;监督检查规程、措施落实情况及本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5、根据矿下达年度、季度、月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每周组织开展一次安全评估会议、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专项会议,认真分析、治理每周出现的各类隐患问题。

6、严密组织,科学管理,抓好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

7、始终与矿保持一致,顾全大局,以矿的发展为己任。

8、按时组织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例会和“双基”建设会议,并参加矿组织的安全会议和安全活动。对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明确专人限期解决。

9、坚持安全隐患排查自述旬报制度,按时上报安全隐患排查自述旬报表。

10、加强区队领导班子建设,加大对副职考核力度,严格对副职考核。

第12篇 运搬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搬监区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分管矿长和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及其他会议,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制定措施,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分监区认真贯彻落实。

第4条负责组织监区安全检查,对本监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负责整改落实。

第5条组织正常的安全活动,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严格考核,奖罚分明。

第6条监督检查各分监区的安全教育和生产管理工作,分析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调整劳动组织,确保各项运搬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7条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严格遵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第8条接到事故汇报后,积极组织抢救,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调查处理。

第9条监区长外出时,代行监区长职责。

第10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罪犯或者强令队长、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据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副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做好分管安全工作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及其他会议,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未组织监区安全检查,运搬监区副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7条未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8条未监督检查各分监区的安全教育和生产管理工作,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监区长外出期间,对监区长安排的各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运搬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守国家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2、协调好各班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运搬作业。

3、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当班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4、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5、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6、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7、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职工按照运输任务进行运搬操作,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8、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应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9、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运输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10、组织好对运输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11、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12、及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13、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14、监督本区队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15、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16、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安全培训,并监督执行。

17、负责本工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18、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

19、组织落实运搬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20、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实施事故处理、救援。

21、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整改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2、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杜绝“三违”现象。

第14篇 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的领导下,负责监区的机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3条 建立健全机电管理规章制度,对监区设备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并严格检查落实。

第4条 深入现场检查井下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及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保证安全良好运转,保证监区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发生各类机电事故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证安全良好运转。

第5条深入现场,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重大机电事故的发生。狠反“三违”。

第6条负责对本监区生产区的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要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7条按时参加矿组织的机电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整改意见要及时落实完成。根据矿统一安排,定期对井下机电设备进行检修、维护。

第8条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机电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对本监区机电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本监区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机电设备发生事故未能及时检修处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4条本监区机电设备管理达不到标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机电维修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第15篇 综采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1、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2、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组织管理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地完成任务。

3、负责组织编制实施采煤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组织本区(队)职工严格执行相关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制止“三违”现象。

4、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5、认真组织本区(队)、班(组)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切实解决好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设备质量等问题,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6、加强采煤工作面现场管理,必须实行日常的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措施,组织职工及时处理,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上报。

7、发生事故时,要组织好本区(队)工人处理,避灾脱险,参与事故分析。

8、负责本区(队)的安全生产奖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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