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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发布时间:2023-03-04 热度:40

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检修班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检修班机械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取得岗位作业操作资格证。

1、机械维修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2、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熟悉所检修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使用范围、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严禁违章操作,搞好自主保安。

3、负责所辖范围内机电设备的检查和维护,负责定期检修,停产检修,严格执行包机制,责任到人,保证检修质量。

4、经常巡回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严禁隐瞒隐患及事故。

5、加强责任心,严防人身和机电事故,设备出现事故时要及时赶到现场,积极进行抢修。

6、检修时,首先检查检修现场的安全状况,执行好停、送电制度,挂好停电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安全及业务技术水平。

第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风维修工

1、按时参加班前会,明确工作任务及安全注意事项,服从分配,遵守公司、队的各项管理制度,杜绝“三违”。

2、按时下井,及时到达指定工作地点,听从指挥,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负责矿井通风设施的备料、施工及维护工作,熟悉通风系统,保证通风设施位置正确。

4、按照《通风设施构筑安全作业标准》、《矿井通风质量标准》操作规程规定进行作业,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及质量。

5、检查施工地点附近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6、认真学习专业技术知识,提高施工质量和改善通风系统。

7、及时汇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其它异常情况和“三违”情况。

第3篇 人员定位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人员定位维修工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负责全矿人员定位系统的安全运行,保养维修、更换、撤除和安装工作。

一、 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指示,及煤矿“三大规程”,负责井上、下所有人员定位设备的安装、维护、撤除及动态质量检查,对本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使全矿井的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持无线通讯系统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系统发生故障后,要及时进行排查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汇报。

第3条熟悉井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线路、基站分布情况。

第4条严格按照施工作业规程和措施规定的安装标准和规定进行安装,杜绝无措施施工。

第5条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人员定位系统的相关操作规定,禁止违章操作或作业。

第6条熟悉井下避灾路线,做好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

第7条参加人员定位系统的专业培训,积极开展革新技术改造和技术交流活动,协助中心搞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和推广,不断改善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状况。

第8条努力学习人员定位系统的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做好业务保安。

第9条遵章守纪,服从分工,积极完成中心和领导分配的其它各项任务。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人员定位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讯维修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维修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发现主信号不通,造成安全隐患,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认真检查线路导致信息堵塞,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发生严重故障或通讯阻断时,未及时上报,维修工应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不能保证分管范围内的设备正常运行,出现质量问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掘进队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机械维修工受分管机电副队长的直接领导,主要负责机电队分管范围内的机械设备维修,并负责大型工程的设备安装工作。

第2条 熟练掌握机械设备的巡检、维修,在检查巡视设备过程中,根据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要果断迅速处理,并汇报值班领导。

第3条 检查本岗位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要认真填好维修和巡检记录,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第4条 在维修和巡查过程中,认真执行“一看”, “二听”、“三嗅”、“四摸”的检查方法,同时要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维修标准和完好标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区队领导,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第5条 负责提出大、中、小修计划内容,并负责提出检修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配件和工具等。

第6条 负责管好备足分管设备的备品备件,润滑油料及其他材料。对损坏的设备要及时装运上井,并负责按指定地点卸车。

第7条 交班前,交班维修工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将本班所进行的操作及事故处理、异常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详细地记入交接班记录。

第8条 发生机电事故时,要随叫随到,任劳任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9条 严格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严格各种记录责任制落实。对各种记录要认真填写。错填,漏填,乱写乱画不认真填写的追究填写人责任,并罚款50元。

第11条 严格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否则,罚款50元。

第12条 严格工作责任制落实。每天检修时间对设备进行检修,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款50元。

第13条 上班期间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允许睡觉。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第14条 要严格出勤制度:欠勤罚款50元,病假有医院证明,事假欠勤罚款30元。对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

第15条 对工作不落实,工作不负责,发现异常问题也不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被检查人员和区队领导查出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

第16条 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听从安排,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惹事生非者停止工作,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50元,并根据其认识态度再作相应严肃处理。

第17条 未检查本岗位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等,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严格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其他严重“三违”,按矿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5篇 车间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操作,不得擅自离岗。

2、严格执行检维修操作规程,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维护好所属设备,按时巡回检查,积极消除事故隐患。

4、按时填写岗位巡检记录,做到字迹工整。

5、搞好设备、岗位卫生,确保文明生产。

6、积极参加车间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7、工作期间,必须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

8、严格执行《化工厂区安全作业规程》。

9、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10、严禁违章作业,并有权制止违章行为。

11、在岗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2、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13、积极参加安全班组建设活动。

第6篇 己二酸车间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树立“维护为主,积极检修”的方针,确保设备满负荷安全运行。

2、按时巡回检查,主动向化工了解情况,按照检修规程及时解决处理问题。

3、维修工要有高度的责任心,针对设备出现的事故和故障要以最快的速度排除和抢修,对事故隐患不能解决的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4、积极进行小改、小革及时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用于设备检修。

5、维护人员要保管好工具、器具,大力开展修旧利废,努力降低维修费用。

6、维修人员必须做到“四懂”“三会”,对自己主管的设备,必须有检修记录,及时准确完整。

7、认真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不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8、搞好设备文明卫生,开展文明生产。

9、加强安全设备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实践能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10、积极参加计划检修工作,确保生产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7篇 井下设备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二)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知识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与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三)要严格按“三程”和检修标准及作业制度作业,负责设备的维修与保养,保持电气设备的清洁。

(四)作业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必须佩戴齐全安全防护用品。

(五)严禁带电悬挂电缆,带电搬移电气设备。

(六)按时参加班前会和每周的安全大会,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

(七)在设备检修前,必须将要检修的设备做停电处理后,方可检修。

第8篇 锅炉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按照安全规程的要求对锅炉运行情况作定期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2、检查各润滑部位的润滑情况并及时注油。

3、检查机器各部位的声音、温度是否正常,螺丝有无松动现象,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4、检查水泵运行情况,若有异常及时处理。

5、检查锅炉附件是否完好。

6、检查和调整各保护装置,确保灵敏、可靠、准确。

7、定期检查电器设备和电源电缆的绝缘情况和接地情况是否合乎要求。

8、上述维修机电检查处理的情况,要认真填写维修检查记录。

第9篇 机厂支柱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支柱维修工是矿山维修工的重要工种。应熟悉并掌握基本操作技能,熟悉所用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及维修保养和基本操作要求等,熟知《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单体液压支柱的维修及管理工作。

第2条认真贯彻党的安全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和“安全为天”的思想,确保安全生产。

第3条检修支柱时,严格执行双人作业和监护制度,所检修的设备必须符合完好标准,严禁野蛮装卸支柱,严禁随地摆放。

第4条检修支柱时,所需配件必须有设备配件合格证,严禁使用不合格配件或旧件,确保井下安全使用。

第5条支柱的初撑力必须达到规定要求,所有检修后的支柱必须进行耐压和保压试验。

第6条加强工作责任心,集中精力,遵章作业、严禁“三违”。

第7条上班时间不喝酒、不打闹,不会客,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8条认真填写支柱检修记录及试验记录,建立支柱检修台帐和编号管理。

第9条搞好场地环境卫生,保持工作场所清洁整齐。

第10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矿相应制度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犯规章制度,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蛮干的;

2、未认真履行本岗位责任职责造成后果的;

3、发现本岗位职责范围隐患不及时处理和汇报的;

4、不服从工作安排,违犯劳动纪律、培训制度,不按规定佩戴劳保、防护用品,违犯公司及矿各项规章制度的;

5、因维修质量不高、不达标,造成事故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6、未完成本职范围内的工作的。

第10篇 支架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支架维修工是本单位支架维修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矿支架的维修工作,保锚下井支架的完好使用率,确保现场的安全生产。

一、在单位主管直接领导下负责全矿支架的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

二、认真学习有关支架维修技术文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违章现象。

三、熟练掌握各种型号支架的结构性能原理及技术特征,及时掌握支架的运行状态,及时保养维护,做好支架的定期检修、维修及矿撤除支架检修工作,并做好检修记录,确保支架处于良好的状态。

四、积极认真学习业务技术、安全知识和政治理论,坚持参加每周一次的业务学习、安全学习和政治学习。

五、对维修支架所用的工具、材料、配件做到心中有数,备用备品、备件要准备齐全,存放整齐、挂牌管理。

六、严格遵章守纪,在工作时间不擅离职守,不干私活及与工作无关的事。

七、维修支架时,必须集中精力,对支架的各科位都要按点检内容认真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当班处理完,不准留给下一个班,不能维修的科件,及时汇报单位。

八、对支架的各科位,特别是液压阀组和胶管要精心爱护,不准任意敲砸、拆卸,注意保护支柱镀铬层表面,防止各种情况下损伤。正常检修、维修拆下来的液压元件、胶管等要及时封堵,防止污物进 入,并妥善保存,不得乱扔、乱放和丢失,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

第11篇 巷道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全矿井下巷道维修工作。

二、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井下一线安全服务工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巷道维修,保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认真对井下轨道、岔道、水沟、风门、以及其它安全设施进行认真维修。做到文明生产,保持巷道整洁畅通。

四、及时处理井下巷道上的安全隐患,自已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矿长汇报。

第1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车间设备维修工

设备维修工主要负责本部门的设备维修工作,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电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相关制度,在工作中,做好自主保安与相互保安工作。

第2条 努力钻研技术,提高自已技术业务水平,熟练使用各种工具,熟知所在部门设备的构造、性能。

第3条 严格按劳保要求着装,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按规程作业。

第4条 负责机械设备的大修、中修、日常维修与保养,检修保证质量,确保设备完好。

第5条 做好易损件的储存工作,做到不耽误生产,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第6条 坚持巡回检查制度,检修制度,做好检查与检修记录,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7条 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所在部门相关规定安全制度。

第8条 积极参加安全相关培训学习,工作中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第9条 认真落实相关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0条 做好本岗位的标准化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对未履行岗位职责或因此导致事故的,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及《 唐村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 》,给予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1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维修工

1、机电维修工对所属范围内的所有工作负全面责任。

2、机电维修工必须经过正规的培训,持证上岗。

3、熟知“三大规程”中关于“机电维修”的各项规定,严格正规操作。

4、负责机电设备的完好率达到标准,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两坚持”、“四不漏”,杜绝失爆。

5、随时检查机电设备运转和安全设施使用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严禁机电设备带病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6、所有机电设备各有其位,建档挂牌,做好各种记录,按标准化要求管理,达到文明生产标准。

7、严禁带电作业,严格执行停送电、挂牌制度,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8、熟知各种机电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原理,熟练检查、判断和维修。

9、对当班各种机电设备的工作状况和存在问题,必须向下一班交代清楚,不留隐患。

10、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11、保质保量的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14篇 综合车间设备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设备维修工主要负责本部门的设备维修工作,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电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相关制度,在工作中,做好自主保安与相互保安工作。

第2条 努力钻研技术,提高自已技术业务水平,熟练使用各种工具,熟知所在部门设备的构造、性能。

第3条 严格按劳保要求着装,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按规程作业。

第4条 负责机械设备的大修、中修、日常维修与保养,检修保证质量,确保设备完好。

第5条 做好易损件的储存工作,做到不耽误生产,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第6条 坚持巡回检查制度,检修制度,做好检查与检修记录,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7条 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所在部门相关规定安全制度。

第8条 积极参加安全相关培训学习,工作中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第9条 认真落实相关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0条 做好本岗位的标准化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对未履行岗位职责或因此导致事故的,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及《 唐村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 》,给予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15篇 液压支柱架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的和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工作面内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第5条 认真检查工作面支柱质量,对出现问题的支柱应及时更换。

第6条 随时了解单体支柱的工作状况,及时检查单体支柱的初撑力,对于初撑力不足的支柱及时打液。

第7条 必须坚守岗位,精心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8条 按时参加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 工作中杜绝三违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使用失效或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因检查不认真,对出现问题的支柱未能及时更换,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检查支柱初撑力,致使单体支柱初撑力不足,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脱岗离岗、操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按时参加技能培训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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