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队施工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升工作效率,保障工程质量,以及维护工人的权益。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任务分配:明确各工队的工作职责,合理分配工作任务,确保每个工队清楚自己的工作内容和目标。
2. 施工流程管理:制定详细的施工流程,从准备阶段到施工阶段,再到验收阶段,每个环节都应有明确的操作指南。
3. 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检查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 人员管理:对工队成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安全知识。
5. 设备与物资管理:规范设备使用和物资调配,保证施工所需资源的有效利用。
6. 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解决工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促进团队协作。
安全是工队施工管理的首要任务,我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具体措施如下:
1. 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工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现场安全管理: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安全规程: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
4. 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确保快速有效地处理。
5. 个人防护:为工人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6. 安全文化:营造安全文化氛围,鼓励工人们主动参与安全管理,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的良好风气。
为了确保工队施工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我们需要建立以下清单:
1. 工程任务清单:详细列出每个工队的任务,包括工作内容、完成标准和时间节点。
2. 安全检查清单:规定每日、每周和每月的安全检查项目,以及相应的责任人。
3. 培训记录清单:记录工人的培训情况,包括培训内容、时间、成绩等。
4. 设备保养清单:列出所有设备的保养周期和保养内容,防止设备故障影响施工进度。
5. 应急物资清单: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急救箱、消防器材等,以备不时之需。
6. 问题与解决方案清单:记录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供未来参考。
工队施工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员参与,通过科学的管理和严谨的执行,我们将不断提升施工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实现项目的高效、优质完成。
第1篇 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外包工程在施工时的安全生产事故,减少财产损失,加强文明施工,根据《青海省地矿局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包工程系指我院承担的各类地质勘查(调查)、环境治理、水文地质调查、土地治理、工程地质勘查、钻探、硐探、槽探、道路修建等项目的外包工程和院基建项目外包工程。
第三条 地勘分院、盐湖分院、水环分院、工勘院、测绘工程与信息中心、院基建办以及物业公司为我院各类外包工程的发包和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外包负有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院安全科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条 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
第五条 负责对外包工程施工合同中安全组织技术设计的初(终)审定。
第六条 对施工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对外包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有权对查出的各类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进行现场处理。
第八条 应根据工程施工各个阶段的特殊情况,适时召开由施工管理部门和外包施工单位等参加的安全生产协调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单位汇报前一阶段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和问题;通报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违章现象和处理意见;协调和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要求和任务。
第九条 有权对不服从安全管理、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不断的施工队伍,按施工合同相关规定终止合同,责令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并向工程发包单位提出严禁重新选用的意见。
第三章施工发包单位(院属各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条 施工发包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依院相关规定与施工承包方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 在确定外来施工队伍前,由施工发包单位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院总工办、安全科、计划科等相关部门,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资质未经会审或会审不合格的,施工发包单位严禁与其签定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负责协调院内部与外来施工队伍之间的关系,并督促承包方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应制定相应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以此来规范对外包施工方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承担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参与对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指定专人(兼职安全员)负责外包工程项目管理,对施工现场和施工全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根据外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承包单位人员发生的违章现象、不安全事件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四章项目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外包工程在开工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施工项目的环境、特点、危险源、安全注意事项、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等。
第二十一条 施工项目开工前,项目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必须到施工现场,根据安全检查表逐一对照检查,待检查项目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下达开工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检查外来施工队伍所使用的机械、工具、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安全有效、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程施工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的过程中,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承包方安全施工,发现“三违”现象的,应及时纠正,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设计要求施工。
第二十六条 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施工队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通报,并监督其认真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查、督促施工队伍是否为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
第二十八条 了解施工队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观察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职业禁忌症,发现员工身体不适的,应及时督促施工队伍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检查发现员工冒名顶替现象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不服从安全管理、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和屡教不改的施工队伍,应视情节轻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现场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或提出终止合同的意见。
第三十条 建立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台帐、记录等。
第五章院计划科、财务科、总工办职责
第三十一条 总工办协助院安全科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计划科在审定合同时,应预留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预留工程款在项目验收结束后,由院安全科确认无安全事故起三个月后退还。
第三十三条 财务科负责对安全科提出的扣款或退还安全保证金的意见予以执行或兑现。
第六章对工程施工承包方的资质审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应审查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三、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五、税务登记证。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安全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
八、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应审查的内容
一、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二、工程施工设计(包括安全技术设计或安全专篇)。
三、应急救援预案。
四、其他。
承包方提供的上述相关资料一般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根据需要,也可提供原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全科负责解释,经院务会议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2篇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包队施工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维护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国矿山安全法》及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外来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本办法作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包队员工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考核、分析事故、追究责任的依据。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
第五条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生产合同化管理,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严密界定各自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三证齐全,即“经营执照,安全管理资质证,经营项目资质证”,并经审查和验证,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监管资质证,方能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七条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严格执行迪庆有色公司安全教育制度,对施工人员及新入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认真核实登记人员的籍贯、身份证号码、简历等情况,建立员工档案,做好登记台帐,按公司的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活动。
第八条 各外包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 各外包施工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驻地代表人依法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条 各外包施工队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检查和会议,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安全环保部门或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必须立即制止。
第十一条 所有外包施工队员工必须严格按《安全生产合同》要求,遵守和执行大红山铜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落实责任和安全措施,接受公司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服从公司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合同化、法制化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查获外包施工队员工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比照《公司员工违章处罚规定》处罚,第一次违章,责令其到所在项目部学习,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并罚款100元;第二次违章,责令其到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学习,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并罚款200元;第三次违章,责令外包施工队负责人辞退此人员,并要求所有外包施工队不得再聘用此人员。外包施工队员工违章教育时间按《外包施工队员工安全教育制度》执行,违章情况实行行文和对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其员工严重违章,造成各种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二倍处罚外包施工队负责人。
第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十六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故意破坏生产设施、生产通讯,按原价二倍赔偿,若数额巨大,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外包施工队法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保证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
2、服从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安全管理;
3、对工程施工中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保证资金投入,及时整改隐患;
4、依法为所用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5、组织所用员工参加发包单位实施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保证所用员工持有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
6、保证设施、设备完好,达到发包单位设施设备管理的规范、标准要求。
7、配备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
8、对员工实行日常安全教育。
9、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六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的安全生产义务和权利
1、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本工种及相关工种的生产、安全技术知识,安全规章制度、规程,取证上岗;
2、遵章守纪,按章操作,服从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及时报告事故和隐患;
4、自觉执行施工安全防范措施,检查整改隐患;
5、承担因自身责任或违章作业导致的人身伤害、设备事故;
6、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伤亡事故,具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7、有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和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的知情权;
8、具有提出安全管理的建议权和紧急避险权;
9、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规程、管理制度的行为,具有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5日起实行。
第3篇 责任师、施工队长防火管理规定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施工生产全过程,认真落实“十佳标准”及保卫方案。
二、施工现场各种暂设支搭应符合防火要求,支搭前应经项目安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支搭。
三、坚持周一防火安全教育,周未防火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及时,难以整改的问题积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上级汇报,不准强令违章作业。
四、加强对义务消防组织的领导,组织开展群防活动,定期进行防火学习训练。
五、发生火灾事故,及时组织扑救,立即向上级报告,保护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第4篇 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和施工安全,根据集团公司《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主管部门会同公司安委会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资质审查、确认。
1. 验证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
2. 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 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有工程转包。
4. 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负责人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
5.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和安全经历。
6. 审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7. 维修及现场无损探伤作业的施工队伍,审查其是否具有厂环安处办理的射线作业入厂许可登记证。
对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公司不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已经开始施工的,中止施工作业。
(1-3条由施工主管部门负责,4-7条由安委会负责)
第三条 资质审查合格的外来施工队伍入厂施工前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1. 施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有外来施工人员接受检修公司入厂hse教育并考试,考试合格由检修公司填写《外来施工人员hse教育登记表》,考试卷须存档。施工前,必须由施工点管辖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hse教育,指明装置危险性、危险场所和提出注意事项。
2. 检修公司要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并将其复印件备案。
3. 检修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协议书》同时签订“安全承诺书”,施工单位要向检修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金按合同额缴纳,10~20万按5%缴纳,不足10万的按500元/每人缴纳。
4. 施工主管部门凭《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协议书》,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施工单位人员必须遵守厂方有关安全规章制度、规定,服从安全管理。
<2> 确定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为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
<3> 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功能安全的机构、工具和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完好。
<4> 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厂和检修公司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hse教育培训。
<5> 施工单位要根据用工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检查监督所管施工人员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劳保护品。
<6> 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厂方施工主管部门和检修公司项目部审查。
<7> 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应负的责任。
5. 根据“施工合同”、《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协议书》《外来施工人员hse教育登记表》及本人身份证到厂保卫部门办理“外来施工人员临时入厂证”,要求受教育人员姓名、照片与身份证一致, 并注明施工区域和有效时间。
6. 施工主管部门要有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在施工中所涉及到的装置区域,其所在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安全负责人,共同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7.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必须及时通知施工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hse教育和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厂施工。
第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做到:
1. 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指定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并佩带明显标志。
2. 制定落实施工、检修方案、安全防范措施,报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处审查、备案。同时办理《外来施工队伍施工安全管理程序卡》。
3. 施工人员必须配备好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准入厂作业。
第五条 外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
1. 必须佩带有本人照片的“临时入厂证”、“hse教育合格证 和“安全承诺书”,在指定区域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2. 严禁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及易燃易爆物品入厂;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生产装置区、油罐区等易燃易爆区域。
3. 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
4. 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用火要向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用火。《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现场保存已备查。
5. 严禁用汽油、溶剂油和有毒有害溶剂擦洗机具、配件、衣物等,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必须使用防爆机具。
6. 严格执行《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入设备作业必须由公司安全员向设备所辖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7. 厂内破土作业必须向检修公司提出申请,再由检修公司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8. 严格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需要设立临时电源时,必须由施工部门向检修公司提出申请,再由检修公司向机动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公司内电工负责接电、送电、拆除电源等,不允许外来施工人员随便接用电源。
9. 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电焊机接线要规范,严禁将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或金属框架上。
10.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起重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报施工主管部门和项目部审批。
11.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警戒区,严禁抛扔物件;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2.严格执行《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除特种施工作业(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外,其它在生产装置进行的建筑施工、装置维修、设备反腐、管道保温、场地清理、厂区绿化等各种作业,必须办理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
13.施工机具、施工材料和废料摆放、堆放要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操作人员的操作、巡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4.严禁乱用消防水。施工临时用水、用汽、用风要经施工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1. 正常生产的装置、罐区等区域,原则上不准安排现场施工作业,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安排现场施工作业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
2. 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3. 施工作业点所在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提供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环境,指派安全意识强的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提醒施工人员注意或暂停施工作业;若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时,应迅速组织施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主管部门、公司安全员及施工点管辖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外来施工队伍要从严管理,对违章施工或违反安全规定的要严肃处理,严重违章的要取消施工资格。
第七条 外来施工队伍及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制度的处理。
1. 未经安全教育擅自入厂,每人次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抵押金)500元;未佩带带有照片的临时入厂证、hse教育合格证、安全承诺书入厂和临时入厂证、hse教育合格证与本人不符的,每人次扣除抵押金200元。
2. 在厂区内吸烟,每人次扣除抵押金1000元;在施工区或休息室内发现烟火、火柴杆,分别按每个烟头、火柴杆扣除抵押金200元。
3. 未按劳保着装规定着装,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每人次扣除抵押金200元。
4. 违反《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违章作业,视情节每次扣除抵押金500-1000元。
5. 损坏安全、消防设施,除按价赔偿外,每次扣除抵押金500元。
6. 出现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扣除抵押金100-1000元。
7. 外来施工人员要服从厂方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不听劝阻、态度蛮横者加重处罚。 以上处理,一律从抵押金中扣除,不得用工程费抵扣,由于违章而造成人身、火灾、爆炸、生产、设备等事故的,将扣除全部抵押金,予以辞退,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外来施工队伍及人员在施工中发生事故的处理
1. 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根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由外来施工队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并将事故情况抄送厂安全环保处备案。
2. 外来施工队伍在厂内施工作业中,由于违反厂方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而发生事故或自身伤害,厂方不负任何责任,但若造成厂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要承担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加强外施工队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企业 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生产和经营是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以及《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本着“谁的人、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使用单位要与外施队签订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第三条 对外施队的人员,必须进行严格检查,下列人员一律不准使用。
1、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
2、确保就医的劳改犯;
3、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
4、被依法监视居住,取得候审的被告人或重大嫌疑犯;
5、正被通缉的人员;
6、从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人员;
7、被假释的人员;
8、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三年且表现不好的人员;
9、公安、检查或安全机关的侦察对象;
10、被注销城市户口倒流回城的人;
11、精神病人;
12、严重痴呆癫傻的人;
13、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14、其他不宜雇佣的人员。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四条 凡来公司从事建筑施工的外施队人员,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在来京三日内,由用工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 申领《暂住证》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如果是育龄妇女,还要交验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办理暂住证应按规定缴纳本人照片和工本费、手续费等。
第六条 外施队负责人应对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素质负责,应向用工单位提交全员花名册并介绍基本情况。人员花名册应有外施队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外施队人员户籍管理员,负责整理保管外施队人员的户籍资料,办理《暂住证》,掌握外施人员的情况。
第八条 《暂住证》由外施队人员随身携带,以倍随时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保卫人员查验。
第九条 外施队人员离京或转往其他单位时,《暂住证》应及时上交和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和外施队不得容留、雇佣无《暂住证》人员。
第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不得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
第十二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期满仍需住本市的人员,应当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三条 凡违反《暂住证》和户籍管理的,应当接收公安保卫部门的处罚。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 外施队人员进入现场后,由用工单位保卫部门及时进行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手法意识。未经保卫部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50人以上的外施队,要明确一名治安保卫负责人,要建立治保会和义务消防队,班组要明确一名治保员。不足50人的外施队,要建立治保小组。负责本队范围内的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破坏事故等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六 条用工单位保卫干部要经常与外施队治保人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指导业务工作。外施队治保人员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上报保卫部门或保卫干部。
第十七条 外施队负责人要经常教育本队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乱超乱拿、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赌博、偷窃、搞违法乱纪活动。如发生上述问题,将对当事人和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自觉遵守警卫出入制度,携物出门,属于公务的,必须由材料和保卫部门开具出门条,属于私人物品的必须有本队负责人开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外施队人员应树立主人翁的精神,爱护和保管好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以及成品。严防磕、碰、砸、泡,不准在现场乱写乱画和随地便溺,自觉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外施队人员在施工中要提倡团结协作,互相支援、互创条件,保持文明的生产秩序,严禁互相抄、挪材料工具,相互挤占施工场地和运输通道,由此而发生打架斗殴,甚至群斗群殴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检举、揭发和抓获盗窃公物者或制止违法犯罪,排除治安、火险隐患,为企业避免损失的,用工单位应给予表扬、表彰获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外施队人员要积极投入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保护国家和企业集体财产不受损失,预防违法犯罪发生。
第四章防火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施队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防火规定,生产生活要明火要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开具用火证。非电气焊工一律不准从事焊割作业。进行电气焊时必须有专人看火,及时清理周围易燃物,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防发生火灾。
第二十四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得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电褥子。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现场内一律不准吸烟,在宿舍不准躺在床上吸烟。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的火炉及烟囱、风斗,要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经保卫部门批准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火炉及烟囱周围不得随便挂烤衣服鞋帽。防止发生火灾和煤气中毒。
第二十七条 宿舍照明灯具功率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40瓦,禁止使用碘钨灯取暖,不得私自乱接用电器具。非电工不得擅自乱接电线。
第五章宿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按用工单位指定的房间住宿。每间住员要相应固定,采取房间挂牌制,不得擅自调房。
第二十九条 外施队宿舍要设专人管理,负责宿舍的防火、防盗、防流氓,防煤气中毒工作。
第三十条 外施队宿舍的门窗要安全可靠。门锁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乱塞乱放,房间内无人时,必须锁门。
第三十一条 外施队宿舍不得任意留宿他人,家属、老乡来访要登记,经批准后方可留宿。
第三十二条 外施队宿舍内任何人不得进行赌博、酗酒、不得传播淫秽试听物,不得进行其它有碍治安和有损精神文明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准存放滞留大量现金,现金超过500元应及时存入银行或放到保险柜中。
第三十四条 外施队与用工单位一次借支生活费超过1000元的,应购置专用保险柜(购置费用由外施队自理)统一保管。外施队经常存放现金票证的宿舍,同样是各单位保卫组织的重点防范部位,要填表登记,落实“四有一及时”的防范办法,既有防范负责人,防范措施、防范制度、防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五条 外施队宿舍要经常检查,不准窝藏坏人和赃物。
第六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施队同每个人员鉴定交通行为规范保证书,外施队人员在行车、走路、乘车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经交通部门处理。如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外施队自负。
第三十七条 外施队人员非司机禁止驾驶机动车。,外施队人员一般不准在京报考驾驶员。
第三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的自行车,要纳人管理范围,按北京市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法的限期整改。
第6篇 加强外来施工队伍用电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相关方用电保证生产、施工的安全顺行,特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用电作如下规定:
1、任何外来施工队伍不得擅自从回收车间管辖区域内接电、用电。施工确需用电的,必须办理相关用电手续,由车间电工负责接电。
2、电工只有接到车间领导明确指示(电话或签字)后方可给外来队伍接电,否则考核0.2分。
3、接车间领导明确指示后,电工按照用电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电缆、电器进行检查,以确认电缆完好、无破损、不老化、不过载,电器处于正常好用状态,方可接电。因未确认造成安全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4、外来施工队伍在我车间施工期间,其用电系统纳入车间电工巡检、点检范围,回收二车间所在岗位人员协助监督,以随时加强安全监督,杜绝违章用电,确保在我车间区域内的用电安全。因未巡检造成安全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望车间全体员工顾全大局,以高度的责任心落实好车间及上级的各项管理规定,对“三违”现象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不听制止的相关方人员,应及时向车间汇报,确保我车间的生产安全。
第7篇 施工队长安全生产健康环境管理职责
一、队长是本队安全文明及环保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全队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队安全生产、健康环境管理目标。
三、负责组织全队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和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纪行为。
四、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安全生产、健康环境管理工作,并作好活动记录。
五、认真进行每天的安全讲话和班后安全小结。
六、经常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情况,确保本队人员在施工中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七、负责进行新上岗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八、在工程施工前,负责组织本队参加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负责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
九、督促全队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整理作业场所。
十、贯彻实施安全文明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十一、组织全队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安全工作。
第8篇 小区装修施工队管理办法-5
住宅小区装修施工队管理办法5
为确保住宅小区业主的根本利益及小区整体形象,并使其内部结构不受破坏,同时也为业主申报装修时对施工队进行有序管理,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何施工队进入本小区施工,必须接受资质审查并提供:
1.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装饰装修企业营业执照”;
2.由建委颁发的“执业许可证”;
3.由当地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许可证”;
4.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5.法人企业技术状况表;
6.消防许可证(如需要);
7.室内外装饰平面图(含水电气路配置图);
8.工程合同(含预算书)。
同时必须接受管理处对其进行本小区装修基本要求、行为规范、注意事项和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培训和管理。
二、本小区内装修队实行凭《装修施工许可证》进场,施工人员凭《临时施工工作证》进出制度,各施工队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不得使用三无(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人员,政府要求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工人要证件齐全。
三、装修施工时间:每天施工时间为8:00-12:00;14:00-18:00,节假日一律不得施工。超时施工,管理处有权责令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临时施工工作证》等,如需延长施工工期必须提前三天向管理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四、施工队在接到工程并取得进入本小区施工资格后,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1.交纳施工押金,按每宗交纳30000元。
2.交纳〈装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10元/证、押金100元/证;施工人员申请《临时施工工作证》,每位施工人员需交一寸免冠相片两张、工本费10元/证、押金50元/证。
3.向管理处缴交施工管理劳务费(按工程工期每天交50元计收)。各装修单位或个人不得隐报、假报施工项目,违者一经查出将进行处罚,直至取消施工资格。
五、施工人员只能在《临时施工工作证》指定的现场作业,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场地乱窜;不得私下承接工程不办手续,违者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或没收〈临时施工工作证〉,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六、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垃圾装袋清运,每天垃圾应按指定地方放置并当天清运,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它公共地方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地方;不得损坏共用设备、设施,保持公用地面、墙壁完好和整洁。
七、施工完毕后施工队和业主共同向管理处申请验收时交回进场〈装修施工许可证〉和《临时施工工作证》。如丢失证件者扣除相应证件的押金。
八、装修期间由于施工单位违规操作增加管理处工作量和损失的按《违规施工赔偿一览表》执行。
九、每项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再复验,经使用确认无质量问题和其它违章现象时,退回施工押金。
第9篇 弱电施工队工程安全施工管理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项目经理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
2、项目部项目经理、工长、施工员要以身作则,正确处理好安全工作与其它工作的关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制度,确保各项生产、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坚决杜绝违章施工。
3、在审核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时,必须同时提交安全保证技术措施。施工队伍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随时检查施工现场内的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排除或上报,并做好文字记录。
4、工程项目部必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培训,坚决制止违章作业。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管理规定,戴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和赤脚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危险工种的施工人员,要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高空作业须系好安全带。
5、施工现场内必备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标志、色标等,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动。因施工需要必须拆动时,要向本工地的现场安全员请示同意后方可拆动。
6、公司工程部不定期到现场进行安全、劳动保护、卫生等检查,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做为各项目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10篇 外包煤矿施工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外包队伍安全管理,确保####煤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矿招用的外包施工队是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的施工队伍。
第二条 矿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负有统一协调、监督指导的管理责任。并将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外包施工队作业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及安全管理纳入正常的安全监督管理之中。将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如实告知外包施工队伍,对发包工程项目进行技术交底,严禁以包代管。
第三条 与外包施工队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形成固定的劳务基地,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队,并坚持同类型作业只使用一个外包队的原则,对不服从石家坡煤矿安全管理的外来施工队伍和劳务用工,有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立即终止合同或辞退,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并不再重新录用,并严禁外来施工队伍将承包工程项目进行二次转包。
第四条 矿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招用的外包施工队进行安全施工资质审查登记。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外包施工队应具备以下安全施工资质证明: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印章)。
2、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3、外包施工队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4、外包施工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安全操作证(正本)复印件。
5、外包施工队伍按花名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复印件。
第六条矿对聘用的劳务用工和施工队及时进行入矿前三级安全教育,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与考试。
第七条矿聘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劳务用工:
1、年满18周岁,不超过50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外包施工队主要负责人是外来施工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安全生产投入,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和有关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并建立记录,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事故整改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文明施工,保持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第八条外包施工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进行危险源的辩识,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同施工人员划分班组及班组安全员组建情况,报矿安全部门审核备案。矿安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外包施工队和劳务工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例会,及时传达施工安全情况和安全要求。外包施工队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矿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主动向矿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第九条外包施工队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外来施工队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伤者工伤待遇;发生死亡及死亡以上事故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矿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并会同当地安监、公安部门、工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十条矿对外包施工队及使用劳务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伤亡事故纳入矿安全管理考核之中,对外包施工队按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的规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依据《安全奖惩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节外包施工队员工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外包施工队发生各类事故,根据矿相关安全教育制度的要求,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对新入矿的员工必须接受矿、工区(车间)、队(组)三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72小时。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作业。
第三条 承包施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组织员工参加项目部每周两次的安全活动及安全学习。队(组)班前会上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学习,使每个员工懂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自我防范,做到三不伤害;全年所属员工在岗安全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第四条 调换工种人员必须到项目部接受安全教育,再经过队(组)安全教育,项目部记录在案后,才能上岗作业;员工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参加安全技术学习。
第五条 离岗15天以上的员工必须经过项目部、队(组)的安全教育,方能安排工作。
第六条 队(组)安全教育内容:
(1)劳动纪律、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违章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措施;
(3)安全、消防、环保装置及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及使用办法。
(4)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护知识。
第七条 处罚
(1)矿将对外包施工队员工的安全教育列为本单位职工教育计划的内容,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复岗、转岗等日常的安全教育工作,教育情况登记台帐,并建立外包施工队班组建设台帐。
(2)凡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安排员工上岗的,一经查实,一次给予外包施工队500元/人·次的处罚,年内出现三次,不再允许其承包工程。
第三节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及时报告和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重复事故的发生,规范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促进我项目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人身安全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定义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是指在本项目生产、工作区域范围内,非本项目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范围
1、在矿生产、工作区域中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均作统计上报;
2、所有与矿承包的工程,在施工承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矿上报,并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3、外包施工队员工不在本矿生产、生活区域发生的伤亡事故不作统计上报;
4、项目外任何单位、集体、个人承包工程,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第四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伤亡事故报告
1、轻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逐级报告矿安全部门,并由发生事故单位(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在一个星期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安全部门;
2、炮烟中毒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矿安全部门;
3、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矿安全部门,矿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再通知相关人员。
第五条 事故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现场相关人员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份物品时,应做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六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1、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都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
2、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的隐患由外包施工队组织,安全部门参与进行调查分析,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报一份给矿安全部门备案;
第七条 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罚规定
外包施工队在承包项目施工期间,凡发生伤亡事故均按照《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并将罚款列为安全专项奖励基金。
第八条 事故档案管理
1、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登记表;
2、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笔录及现场图纸、照片;
4、人证、物证材料;
5、经济损失计算单;
6、死亡证明书;
7、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8、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批复文件等。
第九条 上述规定若与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伤亡事故统计上报的规定发生矛盾时,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包队施工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维护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国矿山安全法》及石家坡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坡煤矿外来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本办法作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包队员工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考核、分析事故、追究责任的依据。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石家坡煤矿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
第五条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生产合同化管理,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严密界定各自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三证齐全,即“经营执照,安全管理资质证,经营项目资质证”,并经审查和验证,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监管资质证,方能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七条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严格执行矿安全教育制度,对施工人员及新进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认真核实登记人员的籍贯、身份证号码、简历等情况,建立员工档案,做好登记台帐,按矿上的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活动。
第八条 各外包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 各外包施工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驻地代表人依法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条 各外包施工队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检查和会议,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安全部门或向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必须立即制止。
第十一条 所有外包施工队员工必须严格按《安全生产合同》要求,遵守和执行我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落实责任和安全措施,接受矿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服从矿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合同化、法制化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矿查获外包施工队员工违反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比照矿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第一次违章,现场批评教育,并罚款100元;第二次违章,进行安全教育学习,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并罚款200元;第三次违章,责令外包施工队负责人辞退此人员。
第十四条 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其员工严重违章,造成各种事故,给矿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二倍处罚外包施工队负责人。
第十五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凡故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按原价二倍赔偿,若数额巨大,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外包施工队法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保证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
2、服从石家坡煤矿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上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安全管理;
3、对工程施工中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保证资金投入,及时整改隐患;
4、依法为所用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5、组织所用员工参加我矿实施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保证所用员工持有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
6、保证设施、设备完好,达到我矿设施、设备管理的规范、标准要求。
7、配备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
8、对员工实行日常安全教育。
9、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节 安全奖惩办法
××煤矿与各外包施工队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矿建单位缴纳安全风险金10万元、土建5万元、安装5万元,从工程款中扣除,对出现安全问题的,按以下规定考核追究:
(1)发生重伤1人次事故,对施工单位罚款5万元。
(2)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每人次对施工单位罚款20万元,罚没所交安全风险抵押金(下月重交)。
(3)外包施工队在承包项目一年累计发生工亡事故3人以上(含3人),自动解除当年的工程承包合同,下年也不准再签合同。
(4)发生瓦斯、煤尘、水、火、机电、提升运输等重大侥幸事故,按死亡事故进行追究处罚。
(5)全年考核指标完成,将剩余的风险金返还给施工单位。
第11篇 铁焦有限公司与外来施工队人员安全管理程序
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外来施工人员和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身、财产安全。
1. 外来施工人员要指定一名适当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2. 外来施工人员必须遵守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管理。
3. 外来施工人员必须经过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教育方可作业,否则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停止施工人员的作业甚至将施工人员清出工作现场。安全教育要建立档案,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和施工队伍安全管理人员各存一份。
4. 施工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等有关许可证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落实作业许可证中要求的各项安全措施。
5.进入厂区必须佩带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胸卡,特殊情况下经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部门同意可以佩带施工单位的胸卡。
6. 厂区除吸烟室外严禁吸烟。
7. 遵守劳保着装有关规定。在厂区安全线以外的任何地方必须戴好安全帽,在工厂区要戴好防护眼镜,高空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准穿短袖上衣、短裤、脱鞋进入施工现场。
8. 施工物品、用具摆放要有序,废料及暂时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到适当场所。作业完毕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9. 特殊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携带作业证或复印件。
10. 施工人员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装置区和办公区域,未经许可不得动用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设施。
11. 施工完毕离开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时要交还所借胸卡、工具等,如有损坏加倍赔偿。
12. 如果发生任何意外伤害事故,一切后果由施工队自行负责、承担。
13.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作业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处罚。
第12篇 矿业工程施工队伍管理方法
加强对现场施工的管理,协调各分包单位统一安排一支工种齐全、具有丰富经验、技术强的施工队伍。
1.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在进入工地之前,项目经理组织专项会议对下属主管及各级质量管理员进行前期质量教育,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施工和劳动保护两方面的管理工作。施工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其次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从技术上、组织上、制度上采取一系列措施,形成安全管理系统,切实做好安全施工和劳动保护工作。施工安全组织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3.严格遵守各种文明施工制度,由项目经理负责主抓文明施工。项目部对现场管理要统一布置、统一安排,要执行分区负责。
4.施工员交底必须对文明施工提出具体要求,重要部位要有具体措施书面交底。操作地点周围做到整洁,施工现场堆放的设备成品、材料要整齐,小心爱护。
第13篇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及时报告和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重复事故的发生,规范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促进我公司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人身安全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定义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是指在本公司生产、工作区域范围内,非本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范围
1、在公司生产、工作区域中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均作统计上报;
2、所有与公司承包的工程,在施工承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公司上报,并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3、外包施工队员工不在本公司生产、生活区域发生的伤亡事故不作统计上报;
4、公司与矿外任何单位、集体、个人承包工程,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第四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伤亡事故报告
1、轻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并由发生事故单位(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在一个星期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安全环保部门;
2、炮烟中毒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安全部门;
3、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以最快的形式报告安全部门,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再通知相关人员。
第五条 事故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现场相关人员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份物品时,应做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六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1、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都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
2、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的隐患由外包施工队组织,安全部门参与进行调查分析,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报一份给矿安全部门备案;
3、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由香格里拉县安委会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分析,最终形成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结案。
4、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结案时间的规定要求:
(1)轻伤事故应在一个星期内调查分析、处理、结案;
(2)重伤事故在三十天内调查分析、处理和结案;
(3)死亡事故在九十天内调查分析结束。
5、事故调查分析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性质
(3)事故类别
(4)事故经过
(5)事故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6)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7)事故发生现场的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及条件
(8)事故经济损失统计
(9)确定事故责任者
(10)事故防范措施
第七条 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罚规定
1、发生死亡事故一人次,扣罚外包施工队500元,并同时按《迪庆有色公司对外发包工程综合安全管理现状量化考评表》进行考核处罚。在结案前将处罚款项交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列为安全专项奖励基金;
2、外包施工队一年轻伤人数超过五人次,扣罚外包施工队负责人1000元,一次性扣罚;
3、外包施工队在迪庆有色公司一年累计发生工亡事故3人以上(含3人),自动解除当年的工程承包合同,下年也不准再签合同。
第八条 事故档案管理
1、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登记表;
2、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笔录及现场图纸、照片;
4、人证、物证材料;
5、经济损失计算单;
6、死亡证明书;
7、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8、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批复文件等。
第九条 上述规定若与国家和矿务局有关伤亡事故统计上报的规定发生矛盾时,按国家和局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5日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装饰公司:施工队管理办法
装饰公司施工队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保证工人身安全,提高全员素质,维护公司利益,树立公司形象,以“公司兴我荣,公司衰我耻”的企业精神,按照公司的要求:为把施工队培养成半军事化的施工队伍为奋斗目标,制定以下办法,全体施工人员必须遵守。
一、凡属本公司施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维护公司利益,树立公司形象。思想端正,认识明确,作风优良,工作积极,业务精通,爱护公物;
二、为保证施工人员的自身安全,上班必须戴安全帽,穿胶鞋,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检查机具是否正常,凡有故障的禁止使用,交专人维修;
三、全体施工人员要树立严格的工程质量意识,认真负责,加快施工进度;
四、每进入一个工地,要遵守业主的规章制度,谦虚谨慎,礼貌待人,使宿舍、场地、厕所的卫生、干净、整洁。来时让业主高兴,走时让业主满意;
五、施工过程中,全体施工人员要互相配合,顾大局,老工人不要居功自傲,新工人要勤学上进,争取工程保证质量、按期完工;
六、施工期间,要节约材料并提高材料的利用率,严禁浪费。违反者除赔偿原材料价值外并处以材料价值一倍的罚款;
七、每天下班后收拾好各人所用机具,归类摆放整齐,电线拉直盘好,清理干净施工场地,违反者罚款30元―200元;
八、违章处罚:
1、上班不穿胶鞋、工作服每次罚款5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每次罚款100元;
2、违章作业玩忽职守,处罚100元/次, 造成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并处罚500元/次;
3、造谣惑众,煽动人心,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罚款300―500元,严重者除罚款外,清退出工地,工费不予结算。
九、严格实行请假办法,有事有病要请假,晚上外出至少三人以上同行,晚10点以前必须回住地。凡不请假私自外出者:每人罚款50元;
十、造成严重后果,或对公司利益和信誉有损害者,扣除当月全部工资,清退出工队,违法违纪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5篇 外来施工队伍施工安全管理程序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入生产装置及辅助生产装置的外来施工队伍管理。
第三条:程序卡作为安全管理责任确认的依据,施工过程中由外来施工队伍保存,不得丢失、损坏,施工结束后返给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员处各一份存档。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程序中审查、确认等职责,并签字生效。
第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厂检修公司,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外来施工队伍施工安全管理程序卡
修公司外来施工队伍施工安全管理程序
施工项目名称:年度:施工区域:
施工队伍名称:施工编号:施工开始时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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