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设备管理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1. 设备分类与编码:建立详细的设备清单,包括设备类型、型号、购置日期、使用寿命等关键信息,以便于管理和追踪。
2. 出租流程管理:规定设备从申请出租到归还的完整流程,包括审批、合同签订、押金收取、设备交付与验收等环节。
3. 设备维护与保养:制定定期保养计划,确保设备性能良好,延长设备寿命,降低故障率。
4. 安全操作规程:为租户提供设备安全操作指南,防止因不当使用导致设备损坏或人员伤害。
5. 故障处理与维修:明确设备故障报告机制,规定维修流程和费用承担方。
6. 保险与风险控制:为出租设备购买适当的保险,降低设备损失的风险。
7. 违约处理:设定违约条款,包括租金逾期、设备损坏等情况的处理办法。
8. 数据记录与分析:建立设备出租记录,定期分析出租率、设备损耗情况等,为决策提供依据。
出租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原因如下:
1. 提高效率:规范化的流程管理能提高设备出租的效率,减少因流程不清晰导致的时间浪费。
2. 保障资产安全:通过维护保养和安全操作规程,可以保护设备资产,降低设备损坏风险。
3. 防范风险:明确的违约处理和保险策略可以有效应对潜在的经济风险,保护公司利益。
4. 提升服务质量:良好的设备状态和及时的故障处理能提升客户满意度,增强企业竞争力。
5. 优化决策:数据分析有助于识别出租业务的瓶颈,为改进策略提供数据支持。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编写设备出租操作手册,涵盖所有流程和规定,供员工和租户参考。
2. 培训与考核:对负责设备出租的员工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理解和遵守制度,并进行定期考核。
3. 实施监控与审计:设立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监督设备出租流程,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4. 更新与修订: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定期评估和更新制度,保持其有效性。
5. 技术支持:利用信息化系统,如租赁管理软件,自动化部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6. 沟通与反馈:鼓励员工和租户提出改进建议,及时解决制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7. 法律咨询: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通过上述措施,我们期望构建一个高效、安全、可持续的出租设备管理体系,以实现设备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提升企业的运营效益。
第1篇 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
理。本制度中,出租厂房还包括经营场所(酒店、商场)、办公场所等。
第二章 出租厂房、设备满足条件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进行厂房、设备出租时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发生租赁业务前必须签订有效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划定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或在租赁合同中注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有的内容,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严格按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内容履职尽责。
第三章 出租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五条 各单位出租的厂房、设备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各单位厂房、设备出租前,对承租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其资质必须与合同约定的作业活动相符,不准将本单位的厂房、设备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资质审查包括相应证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责任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七条 当一个区域内有多个承租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出
租方对此区域各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出现安全管理
盲区,确保区域的整体安全。
第八条 当承租方在承租厂房进行施工与检修时,出租方应当对
可能引发事故的周边设施(包括隐蔽工程)、危险物品等情况向承租方说明。
第九条 出租方应定期对出租的厂房、设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隐患书面通知承租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落实。
第十条 出租方可随时到现场了解掌握出租厂房、设备的用途、经营项目范围等。
第十一条 出租的厂房、设备发生事故时,出租方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协助抢险。
第四章 承租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 承租方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承租方应加强承租厂房、设备的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及时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应急措施。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时,必须停产、停业,限期进行
整改,并及时书面报告出租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出租方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问题整改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承租方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 当承租方将租赁厂房、设备的用途、结构发生改变,
与租赁合同规定内容不符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并提供相关符合性审批资料和资质,待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准将所承租的厂房、设
备擅自进行转包或转租。
第十七条 出租的厂房、设备发生事故时,承租方应立即组织应急抢险,并及时、如实地向出租方报告。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出租方必须依照法律程序终止承
租合同,收回厂房、设备的经营、使用权。承租方拒不执行的可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并配合采取相关措施。
1、承租方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性质的;
3、因国家法律、法规对承包(租)相关业务规定发生变化而现状不符合规定要求时。
第十九条 发现出租方与承租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在租赁
合同中未注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有内容的,必须立即停止合同执行,限期进行整改。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履行合同,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条 承租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拒不
整改,出租方下发停产或停业告知书,并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直
至终止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原有出租厂房、设备不符合
本制度要求的,出租方应当立即与承租方协商,对原有租赁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 况。各单位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10 日内将本单位出租厂房、设备
详细情况报本单位安监部门存档备案,方便监督检查。以后,凡有新出租厂房、设备情况出现或出租情况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合同生效三日内报本单位安监部门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仪器设备出租出借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出租出借制度
根据z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条例,各教学科研单位在确保自己使用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可以对外出借,校外借用设备应缴纳必要的押金。
一、对校外出借规定:
1.校外借用仪器设备凭单位介绍信,必须经学校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且签署意见后,方可借出。
2.根据学校规定借到校外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照每天收取1%-5%的租金,所得款项作为更新仪器设备之用。
3.借用期限一般为两个星期,到期续借需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有权加收两倍以上的租金,且及时追回。
4.凡因工作需要外携仪器设备,而工作结束后仪器继续由外单位借用者,应按照上述条文办理出借手续。
5.借用单位负责借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证按期归还,如有损坏及逾期不还的情况,可停止对该单位借出,损坏者依损坏赔偿制度给予赔偿。
二.对校内出借规定:
1.校内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有该单位证明、负责人签字,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根据使用情况确定借出与否。
2.仪器设备借出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且提出维护注意事项,借用单位应注明:借用单位、借用人、仪器设备名称、借出及归还日期、借用单位电话号码,以便催还。
三.各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借出流水账,借出有测试,归还是也应有测试,以确定设备是否完好。
四.各部门的常规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各实验中心主主任同意后,方可外借。
五.本制度为暂行规定,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z科技大学资产管理处
第3篇 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
理。本制度中,出租厂房还包括经营场所(酒店、商场)、办公场所等。
第二章 出租厂房、设备满足条件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进行厂房、设备出租时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发生租赁业务前必须签订有效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划定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或在租赁合同中注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有的内容,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严格按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内容履职尽责。
第三章 出租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五条 各单位出租的厂房、设备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各单位厂房、设备出租前,对承租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其资质必须与合同约定的作业活动相符,不准将本单位的厂房、设备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资质审查包括相应证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责任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七条 当一个区域内有多个承租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出
租方对此区域各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出现安全管理
盲区,确保区域的整体安全。
第八条 当承租方在承租厂房进行施工与检修时,出租方应当对
可能引发事故的周边设施(包括隐蔽工程)、危险物品等情况向承租方说明。
第九条 出租方应定期对出租的厂房、设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隐患书面通知承租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落实。
第十条 出租方可随时到现场了解掌握出租厂房、设备的用途、经营项目范围等。
第十一条 出租的厂房、设备发生事故时,出租方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协助抢险。
第四章 承租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 承租方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承租方应加强承租厂房、设备的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及时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应急措施。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时,必须停产、停业,限期进行
整改,并及时书面报告出租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出租方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问题整改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承租方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 当承租方将租赁厂房、设备的用途、结构发生改变,
与租赁合同规定内容不符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并提供相关符合性审批资料和资质,待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准将所承租的厂房、设
备擅自进行转包或转租。
第十七条 出租的厂房、设备发生事故时,承租方应立即组织应急抢险,并及时、如实地向出租方报告。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出租方必须依照法律程序终止承
租合同,收回厂房、设备的经营、使用权。承租方拒不执行的可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并配合采取相关措施。
1、承租方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性质的;
3、因国家法律、法规对承包(租)相关业务规定发生变化而现状不符合规定要求时。
第十九条 发现出租方与承租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在租赁
合同中未注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有内容的,必须立即停止合同执行,限期进行整改。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履行合同,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条 承租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拒不
整改,出租方下发停产或停业告知书,并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直
至终止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原有出租厂房、设备不符合
本制度要求的,出租方应当立即与承租方协商,对原有租赁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 况。各单位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10 日内将本单位出租厂房、设备
详细情况报本单位安监部门存档备案,方便监督检查。以后,凡有新出租厂房、设备情况出现或出租情况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合同生效三日内报本单位安监部门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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