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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控设备管理制度11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监测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监测监控设备管理制度涵盖了企业内部所有用于实时监控、数据采集、安全防范及运营分析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系统、环境监测设备、网络监控工具、生产流程监控设备、安全报警系统以及数据分析平台。这些设备分布在企业的各个角落,从数据中心到生产线,从办公区域到户外设施,确保企业运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重要性和意义

监测监控设备不仅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升运营效率、预防风险的关键工具。其重要性和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保障:监控设备能够实时监测潜在的安全威胁,如火灾、入侵、设备故障等,及时报警,防止损失扩大。

2. 运营优化:通过对生产流程、设备状态的持续监控,可以发现并解决效率低下的问题,提高生产效率。

3. 数据驱动决策:监控数据为管理层提供了决策依据,帮助制定战略规划和改进措施。

4. 法规合规:许多行业都有严格的监控要求,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能确保企业符合法规标准,避免法律风险。

措施

1. 设备购置与安装:选择可靠供应商,定期更新设备,确保设备性能与企业需求匹配。安装位置需经过专业评估,确保监控无死角。

2. 维护保养:制定详细的设备维护计划,定期进行硬件检查、软件更新和清洁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数据管理:设立专门的数据存储和备份机制,保证数据安全,同时遵守相关隐私政策,保护个人数据。

4. 培训与教育:对员工进行设备操作培训,提高他们对监控系统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同时强化安全意识。

5. 系统审计:定期进行系统性能审查,检查监控效果,对不完善之处进行调整优化。

6. 应急响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对突发情况快速做出反应,降低影响。

7. 制度更新:随着技术发展和企业需求变化,定期修订管理制度,保持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8. 合作与沟通:加强跨部门协作,确保信息流通,共同应对监控设备带来的挑战。

通过以上措施,企业可以构建一个高效、安全的监测监控设备管理体系,为企业的稳定运营提供有力保障。在实施过程中,管理层应持续关注设备效能,倾听员工反馈,不断优化和完善管理制度,使之更加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

监测监控设备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按要求配足监测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议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4个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在线备用。

二、监控系统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三、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

四、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五、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20%,分站备用不少于在用量的20%。

六、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每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七、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

八、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九、传感器及分站使用前通电试运行不得少于48小时,并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后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第2篇 某集团瓦斯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备的管理是为了保证设备的健康,加强维护与计划性检修,依靠技术进步,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由监控队队长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

第四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要求取得“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合格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五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到货后,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监测部门、供应商共同开箱验收,三方办理验收手续,发现问题应立即与供货单位协商解决,确认数量、质量无误,移交监控队。

第六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配套的制造厂家原始图纸、安装使用说明书、资质证明、合格证等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确保资料完整,相关的规定祥见《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七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供应部门移交监控队后,监控队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将所有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需要投入使用时,监控队库管员要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同设备领用人共同确认出库的数量,库管员将领用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第九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

(3)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第十条 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不定期开展各种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对作出显著成绩的设备专责人和集体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由于设备管理不善,设备发生严重事故而影响安全生产的,根据情节对分管负责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3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 建立建全安全信息指挥中心,按要求各类传感器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两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带电备用。

二、 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四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三、 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少于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

四、 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测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五、 井下跟班领导、科队长、班组长、电钳工、安全监测人员等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六、 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100%,分站备用量不小于在用量的50%,便携式不小于在用量的100%。

七、 配备监控设备校验仪,配定仪器仪表调校及维护人员,定期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调校。巡检维护人员每班不少于2名,标校人员每班不少于1人,监控系统值班员每班不少于2人。

八、 瓦斯监控系统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体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规定要求定期调校。

九、 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允许浓度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十、 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第4篇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按要求配足监测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议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4个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在线备用。

二、监控系统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三、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

四、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五、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20%,分站备用不少于在用量的20%。

六、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每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七、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

八、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九、传感器及分站使用前通电试运行不得少于48小时,并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后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第5篇 集团瓦斯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备的管理是为了保证设备的健康,加强维护与计划性检修,依靠技术进步,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由监控队队长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

第四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要求取得“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合格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五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到货后,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监测部门、供应商共同开箱验收,三方办理验收手续,发现问题应立即与供货单位协商解决,确认数量、质量无误,移交监控队。

第六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配套的制造厂家原始图纸、安装使用说明书、资质证明、合格证等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确保资料完整,相关的规定祥见《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七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供应部门移交监控队后,监控队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将所有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需要投入使用时,监控队库管员要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同设备领用人共同确认出库的数量,库管员将领用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第九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

(3)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第十条 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不定期开展各种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对作出显著成绩的设备专责人和集体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由于设备管理不善,设备发生严重事故而影响安全生产的,根据情节对分管负责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6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 建立建全安全信息指挥中心,按要求各类传感器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两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带电备用。

二、 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四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三、 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少于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

四、 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测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五、 井下跟班领导、科队长、班组长、电钳工、安全监测人员等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六、 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100%,分站备用量不小于在用量的50%,便携式不小于在用量的100%。

七、 配备监控设备校验仪,配定仪器仪表调校及维护人员,定期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调校。巡检维护人员每班不少于2名,标校人员每班不少于1人,监控系统值班员每班不少于2人。

八、 瓦斯监控系统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体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规定要求定期调校。

九、 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允许浓度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十、 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第7篇 阳煤瓦斯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备的管理是为了保证设备的健康,加强维护与计划性检修,依靠技术进步,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由监控队队长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

第四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要求取得“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合格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五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到货后,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监测部门、供应商共同开箱验收,三方办理验收手续,发现问题应立即与供货单位协商解决,确认数量、质量无误,移交监控队。

第六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配套的制造厂家原始图纸、安装使用说明书、资质证明、合格证等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确保资料完整,相关的规定祥见《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七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供应部门移交监控队后,监控队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将所有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需要投入使用时,监控队库管员要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同设备领用人共同确认出库的数量,库管员将领用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第九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

(3)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第十条 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不定期开展各种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对作出显著成绩的设备专责人和集体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由于设备管理不善,设备发生严重事故而影响安全生产的,根据情节对分管负责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8篇 瓦斯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采掘工程设计必须对安全监测监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在图纸上标明;

2、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科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3、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通风巷道或支护完好的地点;

4、为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

5、需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9篇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调校管理制度

一、 根据《aq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安全监控设施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10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二、 配置甲烷标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制备所用的原料应选用浓度不小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三、 仪器安装后,略经调试即可使用,使用期间,需每旬校准一次。校准时,需携带密闭气罩、内六角扳手、遥控器、备用传感器等工具及新鲜空气、2%ch4气样各一袋,用以校准零点和精度。

四、 为确保检测元件正常使用寿命1年左右,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和维护仪器,旁人不能乱动。仪器需经常清扫,防止煤尘积聚,保持黑白元件的清洁。探头黑白元件防护罩应经常清理不能随便打开,以免堵塞黑白元件的检测孔。

第10篇 阳煤集团瓦斯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备的管理是为了保证设备的健康,加强维护与计划性检修,依靠技术进步,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由监控队队长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

第四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要求取得“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合格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五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到货后,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监测部门、供应商共同开箱验收,三方办理验收手续,发现问题应立即与供货单位协商解决,确认数量、质量无误,移交监控队。

第六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配套的制造厂家原始图纸、安装使用说明书、资质证明、合格证等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确保资料完整,相关的规定祥见《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七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供应部门移交监控队后,监控队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将所有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需要投入使用时,监控队库管员要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同设备领用人共同确认出库的数量,库管员将领用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第九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

(3)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第十条 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不定期开展各种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对作出显著成绩的设备专责人和集体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由于设备管理不善,设备发生严重事故而影响安全生产的,根据情节对分管负责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11篇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一、建立建全通讯设备、设施、仪表的技术档案,并进行分类管理妥善保存。

二、对系统采取定期检查发现的故障以及处理的情况必须进行详细登记备查。

三、对所有收集的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便于指导今后的工作。

四、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必须查明事故原因,检修情况都必须进行记录。

五、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方能上岗。

六、各类技术资料档案一律不准销毁,否则,给予当事人按情节轻重进行经济上的处罚并开除矿籍。

七、系统技术档案资料的查阅,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资料,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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