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静电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部分:
1. 静电产生源的识别与控制:识别工作环境中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材料和过程,采取措施减少静电的产生。
2. 静电敏感设备的处理:对静电敏感的电子元件和设备应特别对待,使用防静电包装和操作工具。
3. 接地系统的设计与实施:建立有效的接地系统,确保静电能迅速有效地导出。
4. 工作人员培训:所有相关人员需接受防静电知识的培训,了解静电的危害和预防方法。
5. 工作区域的防护措施:设立防静电工作区,使用防静电地板、工作台和工具。
6. 检测与监控:定期进行静电水平的检测,确保防静电措施的有效性。
防静电规程应遵循以下国际和行业标准:
1. ansi/esd s20.20:这是美国国家电气制造商协会制定的静电防护标准,适用于电子产品的生产和组装。
2. iec 61340-5-1:国际电工委员会的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中防止静电危害的基本安全要求。
3. jis z 3283:日本工业标准,提供了静电防护的指导原则。
4. iso 17025:适用于所有实验室的管理和技术要求,包括静电测试的准确性。
防静电规程的实施意味着:
1. 企业需建立一套完整的静电防护体系,从源头减少静电的积累,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2. 员工需理解并遵守防静电操作规程,例如佩戴防静电手环、使用防静电工具,并定期进行静电测试。
3. 企业需定期检查和维护接地系统,确保其可靠运行,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风险。
4. 防静电规程的执行旨在降低静电放电导致的产品损坏、设备故障,甚至火灾爆炸的风险,从而保障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防静电规程是企业生产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员工意识,确保了电子产品制造过程中的静电防护,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重要保障。每个环节的落实都需要细致入微的关注和执行,以达到最佳的防静电效果。
第1篇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
第一条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如下表所列。
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五条 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当入口管浸没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米/秒。
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按6米/秒。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流速的限制见下表。
第六条 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须做到:
1、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2、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七条 油品调和的规定: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八条 甲、乙类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贮罐,给一定的静电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指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5、铁路罐(槽)车和汽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必须在装完且静置2分钟后进行。
6、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7、贮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第九条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米/秒
d-输油管径,米。
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部不大于200毫米为宜。
第十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必须将车体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要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第十一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宜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须接地。
4、桶罐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电阻值<10欧姆)。
第十二条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可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必须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三条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o区爆炸危险场所新建装置一定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宜将地面做成导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欧姆左右为宜。
贮罐梯子进门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1米长的裸金属面,做为手握接地体。
第十四条 防止人体带电,着装时注意: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宜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穿着橡胶雨衣和高腰胶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车时,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五条 清洗设备、器具的几不准:
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体喷洗溶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1mpa。
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4、采样器的清洗,必须用所要采样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六条 接地是防静电的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使与大地接近同电位,但必须做到:
1、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连结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3、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
4、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5、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
6、在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
①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②当操作完了,必须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③装拆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7、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点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十七条 下列场所或情况,必须做静电接地:
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2、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
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就不要另做静电接地。
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静电跨接。
第十九条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欧姆,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欧姆。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第二十条 接地连接必须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等处,应采用焊接法或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2、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坚固法连接。
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接地支、干线相连接。
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欧姆,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的足够的静电导电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
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要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一条 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1、不受外力伤害。
2、便于检查维修。
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4、不妨碍操作。
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端板的要求:
1、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的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3毫米,设备有保温层,该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毫米。
第二十二条 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1、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的相对侧的适当位置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4、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得与一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板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5、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
6、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可按表4选择。
7、雷电引流线不得用于静电接地。
第二十三条 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1、“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2、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用截面不小于∮6毫米的圆钢,截面不大于12×4毫米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毫米的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线。
3、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线。
第二十四条 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1、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要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2、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欧姆时,不要再为防静电而另作接地体。
3、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极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4、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5、贮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小于25毫米。
6、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贮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管位均应用金属导管,并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7、贮罐的采样点应与罐体相跨接,在取样操作台上设置接地端板,以便取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风向点。
8、贮罐等内壁需涂漆时,应涂比所装介质电导率大的漆。
第二十五条 对管网系统的接地要求:
1、装置区内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
2、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冲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道每隔100米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连接。
4、在平行金属管道的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5、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11)以便跨接连线。
6、跨接连线选用多股6毫米25×4扁钢、长度为管间距加适当裕度不小于100毫米,屏蔽线选多股10毫米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7、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作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的区段,不应再作静电接地。
第二十六条 装卸栈台接地系统:
1、易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的管道、设备支架、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2、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移动设备也要实施接地措施:
1、用于储运易燃、可燃液体的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实施防静电接地。
2、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良好状况。
3、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罐(槽)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200欧姆的导电拖地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标准不符时,可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2篇 煤矿雷管生产厂防静电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6-01-15批准 1996-05-01实施
4 防静电技术要求
4.1 对生产设施、环境的要求
4.1.1 雷管生产工房,必须设有独立的静电接地系统,其接地点不少于两处。长度大于100m的工房,每隔50m设接地点一处。
4.1.2 雷管生产工房中非用电固定的金属设备,必须等电位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n。移动器具也应直接或间接静电接地,间接静电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108ω。不应存在对地电容大于80pf的孤立导体。
4.1.3 ⅰ、ⅱ类工序的地面、工作台,应铺设导电橡胶板。安全防护箱、防护罩、工作椅等,也应采取有效防静电措施,并均应可靠接地。
防静电设施表面对地电阻,ⅰ类工序为1×104~1×107ω,ⅱ类工序为1×104~1×108ω。
4.1.4 干燥的起爆药、延期药所用装药盒,其他药剂所用装药盒,盛药盘和传送危险品的器具宜用防静电材料制造。不宜使用易产生、积累静电的毛掸、毛刷。也不宜采用塑料和表面电阻大于1×108ω的绝缘材料做器具。防护罩、观察孔必须用有机玻璃时应尽量缩小其裸露面积。
4.1.5 在ⅰ、ⅱ类工序所在的工房内,空气相对湿度应不小于60%。当湿度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增湿措施。对工艺有特殊要求时,按工艺要求执行。
4.1.6 有可燃气的场所,应通风良好,使可燃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值。
4.1.7 雷管生产工房各入口处,应设有人体接地电阻检测仪。
4.2 对操作人员的要求
4.2.1 在ⅰ、ⅱ类工序的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服装或纯棉内外服装,单件服装的摩擦带电量应小于0.6μc。严禁穿化纤、真丝和纯毛等织物服装。
4.2.2 在ⅰ、ⅱ类工序的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鞋,鞋的电阻值为1×104~1×107ω。
4.2.3 ⅰ、ⅱ类工序所采用的手套、帽子和袜子,应是防静电制品或纯棉制品,摩擦带电量应不大于0.6μc。
4.2.4 1、ⅱ类工序的操作人员,穿戴工作服装后必须经人体接地电阻检测仪检测合格方准进入工房操作。离开工房再进入时,应重新检测。
4.2.5 对i类工序,人体对地电阻应为1×104~1×107ω;对ⅱ类工序,人体对地电阻应为1×104~1×108ω。
4.2.6 非操作人员进入危险工序时,也应遵守本标准有关规定。
4.3 对静电电位的要求
4.3.1 人体静电电位应不大于500v。
4.3.2 工序静电电位:对ⅰ类工序,静电电位应不大于1 500 v;对ⅱ类工序,静电电位应不大于2 500 v。
5 静电监测
5.1 每半年至少对静电危险工房的各种设备,防静电地面、工作台面、接地系统等进行一次静电接地电阻测量;干燥季节应每月进行一次抽查,合格率均必须达到100%。
5.2 静电测量方法:
5.2.1 静电接地电阻采用测量范围0~100ω,准确度±5%的接地电阻测量仪。
5.2.2 防静电地面、工作台面对地电阻,按wj j1的规定测量。
5.2.3 防静电服装摩擦起电电位、电荷密度,按gbl2014的规定测量。
5.2.4 手套、帽子和袜子的摩擦起电电量,按wj 1698的规定测量;防静电鞋的电阻值按gb 4386的规定测量。
5.2.5 人体对电阻采用准确度土10%的人体对地电阻检测仪测量。
5.2.6 静电电位采用非接触式静电电压表测量。根据测量对象的不同,应选择:
当测量范围在0~50kv时,其准确度为±2.5%;
当测量范围在0~100kv时,其准确度为±5%。
5.2.7 工房内温度和空气相对湿度测量
工房温度采用最小分值1℃的温度计测量;工房空气相对湿度采用最小分度值5%的湿度计测量。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爆破技术及火工品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淄博矿务局525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应娟、王春乐、富宝灿、徐启麟、谢宜忠。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解释。
第3篇 化学纤维生产防静电安全规程
第一条 化纤生产过程中,设备(如导纱器、罗拉等机件)与化纤或者化学纤维之间相互接触摩擦,以及在压缩、拉伸,甚至在空气中烘干时,都会产生带电现象。绝大部分化纤原料和半成品电阻率大于1×109ω·m,产生的静电荷不易泄漏,容易形成静电的积累。本规定不适用于化纤生产中的液体、粉体等部分的防静电。
第二条 化纤静电的危害
1.当人本和其他物体间存在电位差而出现放电时,人体遭受电击会造成精神紧张等现象,还可能造成二次事故。
2.静电引起的排斥和吸引,即使静电位不高(如几百伏),也会造成纤维的扩散,增加飞花,缠绕压辊和罗拉等,增加断头,造成生产的不正常。
3.化学纤维带静电后,易吸附灰尘等,影响化学纤维的质量。
4.生产无纺布(如地毯)中,在开松纤维工序时,紧压的纤维受到各种撞击,相经摩擦产生静电荷,使疏松的纤维贴附于机框、管道等上面造成纤维厚薄不均,影响制品的不匀率。
5.静电作业使纤维打包不严实,影响储存和增加运输费用。
6.因静电的影响,大量的化纤粉尘飞扬,造成对生产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 凡有静电危害的工序、设备或场所,应采用相应的防静电安全措施,使绝缘体的静电电位控制在推荐的允许值以下:
1仅为防止带电绝缘体对操作人员造成电击的场所,绝缘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10kv以下。
2.在静电对操作人员电击时,有可能造成二次事故的场所,除绝缘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10kv以下外,对设备或装置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 化纤生产采用提高亲水性绝缘材料周围环境相对湿度的措施,防止静电积累。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带电体周围环境相对湿度控制在60%以上。
第五条 抗静电油剂的作用:某些抗静电油剂在水中能电离,增加其导电性,大部分抗静电油剂能增加吸湿性。
1.抗静电油剂的要求:抗静电油剂加入后不能使纤维性质变坏,对机器设备没有腐蚀作用,不能造成生产环境污染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抗静电剂性能应稳定,效果显著。
2.抗静电油剂的选择和加入量:根据产品品种、规格和持量要求,加工工艺条件,以及根据后加工的设备要求,选择合适的抗静电油剂、油剂加入量,使产品达到质量标准规定的电阻值,如标准无规定,产品的电阻率应小于1×109ω·m。
3.抗静电油剂加入方法:化纤半成品或经过一次或多次均匀喷淋,浸渍或加在纤维成型之前。
第六条 采用静电消除器或使带电体周围空气离子化,以消除被加工材料上所积聚的静电荷。
1.静电消除器选用原则:静电消除器应根据物体静电电位的高低、消除要求、操作特点、介质性质进行选择。
2.静电消除器种类:感应式静电消除器、高压电晕放电式静电消除器、离子流静电消除器、放射性同位素静电消除器等。
3.静电消除器安装位置的选择:便于工艺操作、消除静电效果好、相对于带电体最大电位处、接近带电体、避开金属背景等。
第七条 选择机器零部件材料时,应考虑利用静电序列选用产生相反电荷使其中和,从而消除或减少静电。
1.化纤在牵伸时,牵伸装置的橡胶包覆物应是导电橡胶。
2.涤纶短纤维的输送皮带应使用导电橡胶制品或消静电措施。
3.涤纶长丝、绵纶长丝牵伸后落纱的落筒,应用纸筒或导静电的塑料筒,不得用绝缘性良好且未经处理的塑料筒。
第八条 采用静电接地使产生在物体上的静电荷泄漏于大地,从而限制带静电物体的电位上升或限制由此而产生的静电放电。
1.静电接地的要求
(1)采用静电接地的各导体连接、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
(2)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规定;
(3)对于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每年应测试一次,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系统的电阻值不符合规定,应立即检修;
(4)对于金属导体,应测量其直接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对于其他的物体,应测量其泄漏电阻值;对于有跨接线的部位,应测量跨接线的电阻值;
(5)在生产过程中,对设备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试电阻值。
2.静电接地的范围
(1)生产装置会产生静电会危害生产和使人体遭受静电电击,并能够用接地的方法消除静电的部位;
(2)生产装置上的金属导体有可能产生静电和带电时,不论其体积大小,应将它进行静电接地;
(3)电导率在1×10-8s/m以上的导体以及表面固有电阻为1×109ω以下的物体,有产生静电或带电的可能时,应该在此物体上装设与此紧密接合的金属导体,进行间接接地。
3.不需静电接地的情况
(1)当需要进行静电接地的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或防止电气设备漏电的保护接地系统连通时;
(2)非导体及表面固有电阻为1×1011ω以上的物体表面;
(3)金属导体的一部分埋设于地下或与埋设钢结构等建筑物和金属有跨接线时。
4.接地电阻值
(1)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不应大于1×106ω,接地体的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
(2)静电接地与其他用途接地共用时,其接地电阻值应按其他用途的接地要求确定。
静电接地的做法和要求参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防静电危害的安全管理涉及到设备、电气、工艺、质量、生产等部门,由直属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明确管理责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相关工作的人员应掌握静电安全技术知识和静电危害规律预防措施,熟悉生产工艺过程及设备运行状态。当发现静电电位超过推荐的允许值或纤维产品的比电阻超过要求数值,又有可能造成静电事故和促使产品质量指标下降时,有权停止生产,并上报领导,尽快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所有防静电设备、装置及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每年定期检查、维修,填写登记卡片。 第十二条 有关技术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化纤生产各工艺过程中易产生静电的部位、静电消除器及静电接地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整理归档。
1.纤维带静电性能预测项目:纤维比电阻测试有纤维质量比电阻测定、纤维体积比电阻测定、纤维泄漏电阻测定。
2.实际生产过程中,带静电状况检测项目有带电体静电电位的测定(静电电位仪可用非接触式静电仪,最大量程100kv,并能分档测量,精度5.0级,使用按仪器说明)、环境温度及相对温度的测定、带电体运行速度的测定。
3.静电检测的目的:分析危害程度,研究防范措施,判断消除效果。
4.静电检测项目的分类:采用新型原料时,物体带电性能预测;实际生产过程中,纤维带静电状况检测;静电安全措施实用效果判断检测。
第4篇 防静电措施规程
静电最为严重的危险是引起爆炸和火灾,因此,静电安全防护主要是对爆炸和火灾的防护。这些措施对于防止静电电击和防止静电影响生产也是有效的。
1.环境危险程度控制
静电引起爆炸和火灾的条件之一是有爆炸性混合物存在。为了防止静电的危险,可采取取代易燃介质、降低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减少氧化剂含量等控制所在环境爆炸和火灾危险程度的措施。
2.工艺控制
为了有利于静电的泄漏,可采用导电性工具;为了减轻火花放电和感应带电的危险,可采用阻值为107~109ω左右的导电性工具。
3.接地
接地的作用主要是消除导体上的静电。金属导体应直接接地。为了防止火花放电,应将可能发生火花放电的间隙跨接连通起来,并予以接地。防静电接地电阻原则上不超过lmω即可;对于金属导体,为了检测方便,可要求接地电阻不超过100ω~l000 ω。对于产生和积累静电的高绝缘材料,宜通过106ω或稍大一些的电阻接地。
4.增湿
为防止大量带电,相对湿度应在50%以上;为了提高降低静电的效果,相对湿度应提高到65%~70%。增湿的方法不宜用于防止高温环境里的绝缘体上的静电。
5.抗静电添加剂
抗静电添加剂是化学药剂。在容易产生静电的高绝缘材料中加入抗静电添加剂之后,能降低材料的体积电阻辛或表面电阻率以加速静电的泄露,消除静电的危险。
6.静电中和器
静电中和器又称静电消除器。静电中和器是能产生电子和离子的装置。由于产生了电子和离子,物料上的静电电荷得到异性电荷的中和,从而消除静电的危险。静电中和器主要用来消除非导体上的静电。
7.加强静电安全管理
静电安全管理包括制订关联静电安全操作规程、制订静电安全指标、静电安全教育、静电检测管理等内容。
第5篇 防静电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设备运到现场后,需待机房防静电设施完善后才能开箱验收。
第二条 机架(或印制电路板组件)上套的静电防护罩,待机架安装在固定位置连接好静电地线后,方可拆除。
第三条 必须使用防静电工具。
第四条 在机架上插拔印制电路板组件或连接电缆线时,应戴防静电手腕皮带。手腕带接地端插入机架上防静电塞孔内,腕带和皮肤应可靠接触。腕带的泄漏电阻值应该在1105ω至1107ω范围内。
第五条 备用印刷电路板组件和维护用的元器件必须在机架上或防静电屏蔽柜(袋)内存放。
第六条 需要运回厂家或维护中心的待修印刷电路板组件,必须装入防静电屏蔽袋(箱)内,再加上外包装,并有防静电标注,才能运回。
第七条 机房内的图纸、文件、资料、书籍必须存放在防静电屏蔽柜(袋)内,使用时,需远离静电敏感器件。
第八条 外来人员(包括外来参观人员和管理人员)进入机房在未经允许或未戴防静电腕表的情况下,不得触摸和插拔印制电路板组件,也不得触摸其它元器件、备板备件等。
第6篇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
第一条 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如下表所列。
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五条 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当入口管浸没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米/秒。
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按6米/秒。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流速的限制见下表。
第六条 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须做到:
1、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2、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七条 油品调和的规定: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八条 甲、乙类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贮罐,给一定的静电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指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5、铁路罐(槽)车和汽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必须在装完且静置2分钟后进行。
6、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7、贮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第九条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米/秒
d-输油管径,米。
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部不大于200毫米为宜。
第十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必须将车体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要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第十一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宜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须接地。
4、桶罐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电阻值<10欧姆)。
第十二条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可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必须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三条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o区爆炸危险场所新建装置一定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宜将地面做成导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欧姆左右为宜。
贮罐梯子进门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1米长的裸金属面,做为手握接地体。
第十四条 防止人体带电,着装时注意: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宜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穿着橡胶雨衣和高腰胶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车时,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五条 清洗设备、器具的几不准:
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体喷洗溶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1mpa。
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4、采样器的清洗,必须用所要采样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六条 接地是防静电的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使与大地接近同电位,但必须做到:
1、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连结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