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规程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噪声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尤其是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以及公共场所等领域。噪声规程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噪声源识别:确定产生噪声的主要设备、工艺或活动,以便进行有效的控制。
2. 噪声测量:定期进行噪声水平监测,以确保符合规定的限值。
3. 控制措施:实施工程技术、行政管理和个人防护等多方面的噪声控制策略。
4. 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对噪声危害的认识,培训他们正确使用防护设备。
5. 记录与报告:记录噪声测量结果,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制定改进计划。
噪声管理的标准主要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例如:
- iso 1996系列:国际标准化组织关于环境噪声评估和测量的标准。 - osha 29 cfr 1910.95: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关于工作场所噪声暴露的规定。 - gb 12348:中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设定了噪声限值,规定了测量方法,并指导企业如何制定和执行噪声控制计划。
噪声规程的实施意味着企业需要建立一套系统化的噪声管理流程,从源头减少噪声的产生,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降低噪声水平,确保员工和周边社区的健康不受影响。这意味着:
- 对噪声源进行深入分析,选择合适的降噪技术和设备,如隔音屏障、消声器等。 - 定期对噪声进行测量,确保不超过法规规定的限值,超标时需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 对员工进行噪声防护培训,让他们了解噪声的危害,知道如何佩戴和使用耳塞、耳罩等个人防护设备。 - 建立噪声管理档案,记录每一次测量的结果,以备环保部门检查,并据此调整噪声控制策略。
噪声规程旨在保护员工的听力健康,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通过严格的执行,我们可以确保在追求生产效率时,兼顾环境保护和员工福利。
第1篇 噪声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止职业危害,结合各岗位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佩戴防声耳塞、耳罩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岗位配置的隔音、消声设施,确认隔音、消声设施无异常现象时,方可进行岗位作业。
如隔音、消声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隔音、消声设施的正常运转。
加强日常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有效控制设备异常而造成噪声的上升。
岗位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2篇 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控制规程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在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减少环境污染,有效控制施工、生活等各项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略)
3 职责
3.1 质量安全部门负责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污染的控制监督和监测。
3.2 人事行政部负责公路车辆尾气的年检。
3.3 人事行政部负责并落实“1211”灭火器的逐步淘汰与替换工作。
3.4 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的废水、废气、废油控制。
3.5 质量安全部负责施工活动产生的废油(酸、碱)等的统一处置。
3.6 质量安全部负责检验和试验等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废液的处置。
3.7 各项目、单位、部门按要求执行废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控制措施。
4 程序
4.1 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总体控制要求
a) 加强防治废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污染教育,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质量安全部门协同人事行政部、项目经理部等部门和工会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内容包括废弃物危害、噪声危害与防治及节能降耗等,通过板报、宣传栏、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使员工认识到防治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重要性,使保护环境成为自觉行动。
b) 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源或降低污染程度。
4.2 污水控制
4.2.1 污水分类
a) 生活污水:项目工地生活区食堂废水、职工宿舍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
b) 施工污水:现场各类施工活动产生的污水;
4.2.2 污水管理
4.2.2.1 生活与施工水污染物排放口不得建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
4.2.2.2 生活与施工废水一般应统一排放到经许可的下水管道,如无指定的管网,则污水应经过必要的处理后排放。
4.2.2.3 含食用残油的剩饭、菜渣不得直接倒入下水道。
4.2.2.4 质量安全部产生含酸、碱污水排放时,由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进行中和回收处理,达到要求后排放。
4.3 废气控制
4.3.1 废气分类
a) 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
b) “1211”灭火器使用产生废气;
c) 有毒气体;
d) 食堂油烟。
4.3.2 废气排放管理
4.3.2.1 机动车辆尾气污染控制可采取下述措施(不限于):
a) 人事行政部应根据《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安排交通车辆进行年检,使尾气排放达到规定标准,对超标车辆按要求进行污染防治或安排报废;
b)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操作规程使用机械设备,认真做好例行保养工作;
c) 材料设备部对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的燃油应控制进货渠道,购买无铅汽油或与机械相匹配的燃油;
d) 材料设备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对有缺陷的机械应及时维修。
4.3.2.2 人事行政部应尽量配置低污染灭火器材,按有关要求减少并逐步淘汰“1211”灭火器的使用。
4.3.2.3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4 废油的控制
4.4.1 各使用单位、部门产生的废油如废变压器油、机油、柴油、润滑脂(油)等,不能随意乱倒,用收集桶进行回收,送材料设备部集中统一处置。
4.5 噪声的控制
4.5.1 主要噪声源:沥青搅拌料机和车辆噪声。
4.5.2 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要求。
4.5.3 机动车辆噪声应执行《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测量方法》,进入城区车辆应符合城市噪声控制要求。
4.6 监测
各职能部门对污水、废气、废油、噪声的控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按《环境、安全绩效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执行。
4.7 后续行动
对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控制中出现的不符合,按《事故、事件、不符合调查处理控制程序》执行。
5 相关文件
环境、安全绩效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事故、事件、不符合调查处理控制程序
5 记录
本程序运行中形成的污水、废气、噪声排放检测记录,由检测单位提供记录,责任部门保存。
第3篇 废气和噪声排放管理规程
1 目的
明确并规定公司废气和噪声排放控制要求,以降低其对环境的影响。
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废气和噪声排放管理。
3 定义 (无)
4 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建立并实施、改进本规程。
5 管理规程
5.1 废气防治管理。
5.1.1 废气预防管理。
a) 对于产生有机废气的原材料,公司应寻求可替代的环保材料,以减少废气排放。
b) 对于产生so2的发电机,应尽量控制其运行时间或寻求环保能源替代。
5.1.2 废气排放管理。
a) 公司产生有机废气的工段必须通过设置专门的引风罩或抽风机,集中收集后有组织排放。
b) 设置的废气引风罩或抽风装置必须与正常生产活动同步启动,中途不得关闭;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护,确保设备持续正常运转。
c) 对于设置的引风罩或抽风装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或停用。
5.2 噪声防治管理。
5.2.1 噪声预防管理。
a) 对于噪声排放大的设备与活动,应远离厂界安装和进行。
b) 在公司厂区门口设置机动车禁鸣的标识,严禁任何机动车辆在厂区内尖声鸣笛。
5.2.2 噪声排放管理。
a) 对于靠近厂界的设备,针对其运行噪声大小,设置相应的隔音或吸音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b) 对于噪声排放大的活动,如设备维修等,应选择隔音间进行工作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6 相关文件(无)
7 相关记录 (无)
第4篇 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 粉尘(煤尘)
2 术语
2.1生产性粉尘: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2.2作业场所: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2.3接触生产性粉尘(煤尘)作业:工作在生产性粉尘(煤尘)的作业场所,从事生产劳动的作业。
2.4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生产性粉尘中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质量百分比。
2.5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系指工人在1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实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
2.6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度浓度超过该作业地点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
2.7致癌性:生产性粉尘具有致癌作用的特性。
2.8尘肺病: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2.9总粉尘:可进入整个呼吸道的粉尘
3危害程度:粉尘(煤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4职业健康卫生标准
10%≤游离sio2含量≤50%;50%<游离sio2含量≤80%
总尘pc-twa(mg/m3) | 呼尘pc-twa(mg/m3) |
1 | 0.7 |
0.7 | 0.3 |
0.5 | 0.2 |
5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1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
5.2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应佩戴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5.3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组织检查。
5.4在粉尘作业场所的职工操作室内,粉尘度不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5.5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6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5.7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8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5.9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5.10应经常在岗位进行喷水增湿,减少粉尘危害。
1 噪声
2 术语
2.1 生产性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职工健康和工作有妨碍的声音。
2.2 噪声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噪声的作业。
3 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
4 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限值标准
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
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
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
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
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
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
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
但最高不能超过115 db(a)
5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5.3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4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5.5各值班室噪音超标时,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
5.6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
5.7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5.8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5.9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按《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规定的时间,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
5.10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时,应采取个体防护;对职工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制、观察、休息的隔声室,室内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以减少混响声。
第5篇 噪声控制安全技术规程
1.车间和工作场所的噪声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非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见附表1;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见附表2。
2.对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把噪声控制设施与主体工程进行“三同时”。
3.所有噪声大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消声、隔声、吸声、隔振、阻尼等控制噪声的措施。
4.压缩机的噪声应控制在90db(a)以下,超过者应在压缩机进、出口处安装消声器或在室棚、墙壁上帖附吸声材料。
5.对风机、球磨机等应采取综合性消声措施。
6.各气体排放口的正常放空,噪声大于90db(a)时,应安装消声器。直接排入大气的事故放空,其放空口宜设在离工作人员经常停留的地方10m以外。
7.噪声大的岗位,在未消除前,应设隔音室;噪声大的机器设备应设隔音罩或放在隔音房内。对于存在强噪声设备而职工需长时间在该设备旁工作的场所,应当设置隔声监控室;职工需长时间在强噪声设备旁工作且混响声较强的工作场所,应当尽可能采取吸声降噪措施,使该场所的平均吸声系数高于0.3或使该场所噪声监测的数据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各生产单位进行噪声控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和国标《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推荐实践》(iso11690)的规定。
9.凡被列入主要噪声源或监测点监测数据超标的场所,按照《环境管理程序文件——q/tjhg010012噪声控制程序》(iso14001)进行治理。
10.对于强噪声的生产单位应备有三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以供职工选用,凡进入噪声监测超标场所的作业者必须佩戴护耳器。
11.作业场所噪声的日常监测,应定点、定期进行。监测频率按《化工健康监护技术规定》确定为2次/年。
12.监测点的监测率应达到95%以上。
13.环保安全部监测站进行监测,监测数据于每月5日前报环保安全部工业卫生科,工业卫生科对监测结果进行卫生学评价、入档,并及时反馈到各有关单位;对超标点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各有关单位在限期内采取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附表1非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地点名称
卫生限值db(a)
工效限值db(a)
噪声车间办公室
75
不得超过55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
60
会议室
60
计算机室、精密加工室
70
附表2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日接触噪声时间(h)
卫生限值[db(a)]
8
85
4
88
2
91
1
94
1/2
97
1/4
100
1/8
103
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第6篇 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控制规程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在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减少环境污染,有效控制施工、生活等各项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略)
3 职责
3.1 质量安全部门负责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污染的控制监督和监测。
3.2 人事行政部负责公路车辆尾气的年检。
3.3 人事行政部负责并落实“1211”灭火器的逐步淘汰与替换工作。
3.4 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的废水、废气、废油控制。
3.5 质量安全部负责施工活动产生的废油(酸、碱)等的统一处置。
3.6 质量安全部负责检验和试验等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废液的处置。
3.7 各项目、单位、部门按要求执行废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控制措施。
4 程序
4.1 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总体控制要求
a) 加强防治废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污染教育,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质量安全部门协同人事行政部、项目经理部等部门和工会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内容包括废弃物危害、噪声危害与防治及节能降耗等,通过板报、宣传栏、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使员工认识到防治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重要性,使保护环境成为自觉行动。
b) 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源或降低污染程度。
4.2 污水控制
4.2.1 污水分类
a) 生活污水:项目工地生活区食堂废水、职工宿舍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
b) 施工污水:现场各类施工活动产生的污水;
4.2.2 污水管理
4.2.2.1 生活与施工水污染物排放口不得建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
4.2.2.2 生活与施工废水一般应统一排放到经许可的下水管道,如无指定的管网,则污水应经过必要的处理后排放。
4.2.2.3 含食用残油的剩饭、菜渣不得直接倒入下水道。
4.2.2.4 质量安全部产生含酸、碱污水排放时,由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进行中和回收处理,达到要求后排放。
4.3 废气控制
4.3.1 废气分类
a) 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
b) “1211”灭火器使用产生废气;
c) 有毒气体;
d) 食堂油烟。
4.3.2 废气排放管理
4.3.2.1 机动车辆尾气污染控制可采取下述措施(不限于):
a) 人事行政部应根据《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安排交通车辆进行年检,使尾气排放达到规定标准,对超标车辆按要求进行污染防治或安排报废;
b)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操作规程使用机械设备,认真做好例行保养工作;
c) 材料设备部对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的燃油应控制进货渠道,购买无铅汽油或与机械相匹配的燃油;
d) 材料设备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对有缺陷的机械应及时维修。
4.3.2.2 人事行政部应尽量配置低污染灭火器材,按有关要求减少并逐步淘汰“1211”灭火器的使用。
4.3.2.3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4 废油的控制
4.4.1 各使用单位、部门产生的废油如废变压器油、机油、柴油、润滑脂(油)等,不能随意乱倒,用收集桶进行回收,送材料设备部集中统一处置。
4.5 噪声的控制
4.5.1 主要噪声源:沥青搅拌料机和车辆噪声。
4.5.2 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要求。
4.5.3 机动车辆噪声应执行《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测量方法》,进入城区车辆应符合城市噪声控制要求。
4.6 监测
各职能部门对污水、废气、废油、噪声的控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按《环境、安全绩效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执行。
4.7 后续行动
对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控制中出现的不符合,按《事故、事件、不符合调查处理控制程序》执行。
5 相关文件
环境、安全绩效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事故、事件、不符合调查处理控制程序
5 记录
本程序运行中形成的污水、废气、噪声排放检测记录,由检测单位提供记录,责任部门保存。
第7篇 (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 粉尘(煤尘)
2 术语
2.1生产性粉尘: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2.2作业场所: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2.3接触生产性粉尘(煤尘)作业:工作在生产性粉尘(煤尘)的作业场所,从事生产劳动的作业。
2.4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生产性粉尘中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质量百分比。
2.5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系指工人在1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实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
2.6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度浓度超过该作业地点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
2.7致癌性:生产性粉尘具有致癌作用的特性。
2.8尘肺病: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2.9总粉尘:可进入整个呼吸道的粉尘
3危害程度:粉尘(煤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4职业健康卫生标准
10%≤游离sio2含量≤50%;50%<游离sio2含量≤80%
总尘pc-twa(mg/m3)
呼尘pc-twa(mg/m3)
1
0.7
0.7
0.3
0.5
0.2
5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1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
5.2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应佩戴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5.3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组织检查。
5.4在粉尘作业场所的职工操作室内,粉尘度不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5.5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6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5.7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8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5.9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5.10应经常在岗位进行喷水增湿,减少粉尘危害。
1 噪声
2 术语
2.1 生产性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职工健康和工作有妨碍的声音。
2.2 噪声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噪声的作业。
3 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
4 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限值标准
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
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
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
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
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
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
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
但最高不能超过115 db(a)
5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5.3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4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5.5各值班室噪音超标时,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
5.6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
5.7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5.8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5.9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按《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规定的时间,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
5.10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时,应采取个体防护;对职工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制、观察、休息的隔声室,室内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以减少混响声。
第8篇 变频低噪声喷油螺杆压缩机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指南
一、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⒈检查压缩机外部,各重要组合件是否紧固,不允许任何联接有松动现象;
⒉加油及检查油位高度。第一次加油至液面计油位“70”位置,加油后第一次开机数分钟后应再检查油位高度,如低于“0”位置,应停机补充加油。正常运转中,如油面低于液位可视位置时,应立即停机加油;
⒊检查电气是否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确认后接通电源;
⒋清除周围场地,以保证操作安全;
⒌用手按规定方向转动联轴器数转,应灵活无阻滞现象;
⒍安装或重新接线后,由于变频器的保护功能,无需检查主电机转向的正确与否。但需检查主电机风扇和冷却风扇转向是否正确,即从机组主电机尾部看应为逆时针方向。检查时应采用点动方式,即揿一下启动按钮后立即揿紧急停机按钮,如不一致则应重新接线。
二、机组启动
⒈打开供气阀门;
⒉按下“起动”按钮,压缩机在变频器的输出控制下实现低频启动,转速从零逐渐递增至额定转速;
⒊机组启动过程完成后压缩机组进入自动调节状态;
⒋检查各处有无漏油漏气现象。
三、机组运行
⒈检查排气压力,排气温度,油位等是否正常;
⒉检查机组冷凝液是否能自动排出;
⒊做好工作运行记录,经常检查排气压力、排气温度及压差是否正常,如有异常现象应及时分析查找原因。
四、停机
⒈按下“停止”按钮后,压缩机转速逐渐降低直至完全停机;
⒉切断电源。
五、安全保护项目及调整值
额定排气压力(mpa) 0.7 0.8 0.9 1.0 1.2
安全阀开启压力(表压) 0.77 0.88 0.99 1.1 1.3
排气温度 风冷机110℃ 超温停机
水冷机100℃
变频主电机过载 保护停机
风扇电机过载 保护停机
六、机组正常工作条件及压差数据
⒈由于压缩机在运行中吸入空气中的灰尘被阻隔在空气滤清器中,因此通常在机组使用满1000-3000小时须更换空气滤清器,在多尘地区则应缩短更换时间;
⒉机组油分离芯前后压力差超过0.1 mpa或使用满2000-4000小时必须更换;油过滤器压差达0.2 mpa或使用满1000-3000小时必须更换;
⒊机组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用室内通风或其他冷却措施,保证机组正常运行.
七、长期停机之处理方法
长期停机时,应仔细依照下列方法处理,特别是在高湿度的季节或地区。若停机三个星期以上:
⒈任何故障,应该先排除,以利将来使用;
⒉停机十多分钟后将油分离器内的凝结水排出。
⒊电气控制系统应做防湿防雨保护;
若停二个月以上,停用前将润滑油换新,并运转5分钟,停机十多分钟后排除油分离器内的凝结水。
八、长期停机后再次开机之注意事项
长期停机后再次开机时,应仔细检查机组各易损件及密封件、空气滤清器、油气分离器滤芯、油过滤器是否完好,以保证机组的正常运行。
第9篇 噪声岗位职业危害操作规程
第一节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章适用于公司井上下绞车房、通风机房、局部通风机、乳化液泵站或其他产生噪声地点的操作。
第二节 上岗条件
第二条 提升机司机、通风机司机、局部通风机司机必须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第三节 安全规定
第三条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卫生限值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
1.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
2.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
3.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
4.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
5.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
6.但最高不能超过115 db(a)。
第四条 井上下绞车房、各硐室室内墙壁、屋面铺设吸声器或设置隔声屏。
第五条 在产生噪声的地点必须佩戴耳塞。
第四节 操作顺序
第六条 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佩戴防声耳塞、耳罩或防声帽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 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岗位配置的隔音、消声设施,确认隔音、消声设施无异常现象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第八条 如隔音、消声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隔音、消声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 加强日常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有效控制设备异常而造成噪声的上升。
第十条 岗位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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