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规程涉及到的方面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内容:
1. 地质勘查:全面了解基坑周边的地质条件,包括土壤类型、地下水位、岩土体稳定性等。
2. 设计规范:依据地质勘查结果,制定科学的基坑设计方案,如支护结构类型、深度、宽度等。
3. 施工监控:在施工过程中持续监测基坑及周围环境的变化,如沉降、位移、变形等。
4. 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包括应急预案、安全教育、设备检查等。
5. 环境保护:控制施工噪声、振动、废水排放等,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6. 工期控制: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保证工程按时完成。
深基坑规程的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标准:参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规范,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深基坑工程技术规范》等。
2. 质量标准:基坑工程应满足设计要求,支护结构稳定,无明显裂缝、渗水等问题。
3. 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
4. 环保标准: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
5. 经济标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控制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深基坑规程的意义在于规范深基坑工程的各个环节,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和环保。这意味着:
1. 通过地质勘查和设计规范,可以预防因地质条件不明导致的工程风险。
2. 施工监控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问题,防止基坑失稳或周边建筑物受损。
3. 强化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降低事故率。
4. 环保措施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区和谐,减少纠纷。
5. 合理的工期控制,可以避免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升企业的信誉。
深基坑规程是指导深基坑工程施工的重要准则,旨在实现科学、安全、高效和环保的建设目标,是企业管理者在项目执行中必须严格遵循的规范。
第1篇 站台深基坑监测要求规程
站台深基坑监测要求
1、监测项目
为了控制围护结构、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变位、沉降和预报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并正确指导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监测网络,实现信息化施工,其主要监测内容有:
1)地下连续墙的水平位移、变形和垂直沉降、回弹。
2)基坑外地表沉降、基坑内坑底土的回弹量。
3)支撑的轴力和挠度。
4)控制断面上地下墙的钢筋应力及地下墙外土体变形。
5)基坑内外地下水位。
2、监测要求
1) 为了确保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应由专业单位承担监测工作。
2) 监测项目的测点布置、观测频率等应符合《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9258-97)的有关要求。
3) 基坑开挖与支撑的架设、预加轴力及轴力详见《围护结构横断面图》,支撑轴力达到设计值的80%报警。
4) 基坑各开挖段应严格动态控制变形,考虑变形的时空效应,变形监测值的变化速率控制在3mm/d之内。
5) 基坑监测位移警戒值为:达到二级基坑变形控制保护要求的80%时报警。
6) 观测频率及观测点精度:围护结构施工期间、基坑开挖期间每天观测一次,当达到报警指标或变化速率加快时,加密观测。位移观测点的精度不低于1mm,地下水位观测精度不低于10mm,孔隙水压力观测精度为1kpa,土压力观测精度为1kpa。
第2篇 深基坑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深基坑作业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1、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且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供电线路始端、末端必须作重复接地;当线路较长时,线路中间应增设重复接地,其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施工用电应进行施工用电设计,并采取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方式。
3、用电设备应实行一机一闸一漏(漏电保护器)一箱(配电箱);漏电保护装置应与设备相匹配。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4、配电室及其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配电室应设在靠近电源、无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震动的地方,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侵入的措施。
⑵、配电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
⑶、室内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及保护接零做电气连接。
⑷、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及过负荷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⑸、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
⑹、配电室应设专人值班,停送电应专人负责。
5、自备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自备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⑵、发电机组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⑶、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⑷、多台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在几组同期后后符合供电。
6、架空线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加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并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挂在树木、脚手架上。
⑵、导线的选用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等确定。
⑶、架空线路之间及与各种设施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外电架空线与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机动车道路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1kv以下1~10kv35kv
最小垂直距离(m)677
②、通信线路与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6m,低压线路与10kv以上的高压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2m,10kv高压线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③、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应保持下表规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增设屏障、遮拦或保护网,并悬挂警告标志牌等防护措施。
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1kv1~10kv35~110kv154~220kv330~500kv
安全操作距离(m)4681015
7、电缆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电缆线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敷设。
⑵、电缆类型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计算确定。
⑶、电缆线路与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8、配电箱及开关箱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固定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3m,移动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0.6m。
⑵、配电箱及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严禁设在有瓦斯、烟气、蒸汽及其他介质中。
⑶、配电箱及开关箱内应分设工作接零和保护接零端子汇流排。
⑷、配电箱应采取防晒、防尘措施,并配锁。
9、施工照明和行灯的安全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或特别潮湿的环境中应使用12v安全电压;
在隧道开挖工作面,桥梁基础的井下作业和夜间滑爬模提升,组合钢模板作业,给排水的大口径井下作业,房屋的狭小空间和沟、槽、池内施工以及各种机床和其他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应使用36v安全电压。
10、生活照明用电,不得擅自拉线、装插座,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及其他功率较大的电器。
11、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cb6829),并应定期检查。
12、夜间和井、地下及影响施工安全作业场所照明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3篇 深基坑支护smw工法桩规程
深基坑支护smw工法桩
1 设计施工要求
⑴.止水帷幕为水泥土搅拌桩,截面形式为3× 650@450,水泥土搅拌桩采用标准连续方式施工,搭接形式为套接一孔法。
⑵.插入深层搅拌桩内的的h型钢采用h500×300×11×18。
⑶.采用 650×2三轴搅拌动力装置,配备dh-608履带式桩机各1台,实行一次钻搅达到设计深度,沿基坑围护中心线制作单排水泥土连续墙。
⑷.桩体采用po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掺量为20%。
⑸.水泥土试块28天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qu≥1.2mpa。水泥搅拌桩的定位误差不得超过15mm,必须严格控制搅拌桩的垂直度不大于1/250。
⑹.h型钢规格: 500mm×300mm×11mm×18mm。
2、smw工法施工工艺流程图
3、施工方法
1.测量放线、开挖导沟
根据甲方提供的坐标基准点和设计图,测放围护结构的轴线,报监理复核,采用0.6 m3挖机开挖施工沟槽。
2.定位、钻孔、移机
在开挖的工作沟槽两侧铺设导向定位型钢(详见型钢定位示意图),在导向定位型钢上做出钻孔位置和插h型钢位置,根据确定的位置严格控制钻机桩架的移动,确保钻孔轴心就位不偏,同时控制钻孔下钻深度的达标,利用钻杆和桩架相对错位原理,在钻管上做出钻孔深度的标尺线,控制下钻、提升的速度和深度。
机械设备沿基坑围护轴线移动,采用施工顺序示意图的方法套钻。以此循环直至围护墙体成型。水泥土搅拌桩为基坑内隔水帷幕。
施工顺序: 转角或有施工间断情况
一般情况下
特殊情况下
3.搅拌注浆
钻机在钻孔和提升全过程中,保持螺杆匀速转动,匀速下钻,匀速提升,同时根据下钻和提升二种不同的速度,注入不同掺量的水泥浆液,并采取高压喷气在孔内使水泥土翻搅拌和,在桩底部分必须重复搅拌注浆,保证整桩搅拌充分、均匀,确保搅拌桩的质量。见下图
搅拌时间--下沉、提升关系示意图:
施工时间深度
(1)下沉搅拌注浆0.5m/min
(2)桩底部1m处重复搅拌0.8~1m/min
(3)提升搅拌注浆1.5m/min
4.h型钢的插放和固定
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完毕后,吊机应立即就位,吊放h型钢。
⑴.h型钢的加工: h型钢使用前,在距型钢顶端处开一个中心圆孔,孔径约8
第4篇 深基坑工程检查验收规程
深基坑工程检查验收
1常规材料检测,施工用的原材料如水泥、钢筋、砂石等。
2 为确定土钉与土体之间的抗剪强度及有关施工参数,应进行基本抗拔试验。基本试验数量不宜少于三根,如果地层复杂,可适当增加试验数量。
3土钉应按相关规范规定进行抗拔力验收试验,其注浆体强度应按相关规范规定进行检测。
4土钉抗拔力设计值在人工填土中为4kn/m;在其他土层中取8kn/m。
5喷射砼强度检验,试块按每500m2取一组,每组试块不得少于三个。
6坡面喷射混凝土厚度应采用钻孔检测,钻孔数宜每100
第5篇 深基坑作业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1、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且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供电线路始端、末端必须作重复接地;当线路较长时,线路中间应增设重复接地,其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施工用电应进行施工用电设计,并采取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方式。
3、用电设备应实行一机一闸一漏(漏电保护器)一箱(配电箱);漏电保护装置应与设备相匹配。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4、配电室及其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配电室应设在靠近电源、无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震动的地方,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侵入的措施。
⑵、配电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
⑶、室内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及保护接零做电气连接。
⑷、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及过负荷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⑸、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
⑹、配电室应设专人值班,停送电应专人负责。
5、自备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自备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⑵、发电机组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⑶、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⑷、多台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在几组同期后后符合供电。
6、架空线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加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并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挂在树木、脚手架上。
⑵、导线的选用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等确定。
⑶、架空线路之间及与各种设施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外电架空线与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机动车道路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1kv以下1~10kv35kv
最小垂直距离(m)677
②、通信线路与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6m,低压线路与10kv以上的高压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2m,10kv高压线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③、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应保持下表规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增设屏障、遮拦或保护网,并悬挂警告标志牌等防护措施。
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1kv1~10kv35~110kv154~220kv330~500kv
安全操作距离(m)4681015
7、电缆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电缆线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敷设。
⑵、电缆类型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计算确定。
⑶、电缆线路与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8、配电箱及开关箱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固定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3m,移动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0.6m。
⑵、配电箱及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严禁设在有瓦斯、烟气、蒸汽及其他介质中。
⑶、配电箱及开关箱内应分设工作接零和保护接零端子汇流排。
⑷、配电箱应采取防晒、防尘措施,并配锁。
9、施工照明和行灯的安全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或特别潮湿的环境中应使用12v安全电压;
在隧道开挖工作面,桥梁基础的井下作业和夜间滑爬模提升,组合钢模板作业,给排水的大口径井下作业,房屋的狭小空间和沟、槽、池内施工以及各种机床和其他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应使用36v安全电压。
10、生活照明用电,不得擅自拉线、装插座,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及其他功率较大的电器。
11、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cb6829),并应定期检查。
12、夜间和井、地下及影响施工安全作业场所照明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6篇 深基坑信息施工法要求规程
深基坑信息施工法要求
⑴、配合监测单位实施监测,掌握基坑边坡工程的监测情况。
⑵、编录施工现场揭示地层现状与原地质资料对比变化图。
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当监测值达到报警值时,应立即向设计、监理、业主汇报,并根据设计处理措施调整施工方案。
⑷、施工中出现险情时应做好边坡支护结构和边坡环境异常情况收集,整理及汇编等工作,并应查清原因,制定施工抢险方案。
⑸、边坡变形过失,变形速度过快,周边环境出现沉降开裂等险情时应暂停施工,并根据险情原因选用如下应急措施:①、坡脚被动区临时压重;②、坡顶主动区卸土减载;③、做好临时排水封面处理;④、对支护结构临时加固;⑤、对险情段加强监测;⑥、尽快向勘察和设计单位反馈信息。
第7篇 深基坑支护技术管理规程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请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共同审定。
2.2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准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2.3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及福建省标dbj13-07-91进行编写,特别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土层必须准确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实际的c、φ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笼统值代替。
2.4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
3.1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3.2深基坑工程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支护设计必须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
3.3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保证支护结构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要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数值。
3.4当采用锚杆作为支护结构的弹性支承时,宜先进行必要的现场锚杆抗拔试验,取得可靠的数据,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拉获得的数据来修正原设计。
3.5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施工图,应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布置图、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支护结构大样图(配筋图)、支撑系统结构大样图(配筋图)、连接节点大样图、基坑开挖剖面图、降(止、排)水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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