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厂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安全管理规程:涵盖人员安全培训、作业安全规定、应急处理程序和设备安全检查等方面。
2. 设备操作规程:涉及发电机、水泵、变压器等主要设备的操作流程、维护保养和故障排除方法。
3. 生产运行规程:规定电厂的启停程序、负荷调整策略、电力调度规则以及日常运行监控。
4. 环保与节能规程:包括废水处理、废气排放控制、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等环保措施。
5. 维修与检修规程:设定定期检修周期、维修标准和检修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6. 信息与通讯规程:规定信息传递、报告制度、数据记录和信息系统管理。
7. 应急响应规程:针对火灾、洪水、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的预案和应对措施。
水电厂规程的标准应符合以下原则: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所有规程需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2. 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规程应简洁明了,便于员工理解和执行,避免过于理论化或过于复杂。
3. 完整性和系统性:规程覆盖水电厂运营的各个方面,各部分之间相互协调,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4. 动态更新:规程应随技术进步、法规变更及时修订,确保其时效性。
5. 风险防控:规程应充分考虑潜在风险,设立预防措施,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水电厂规程是指一套指导水电厂正常运行、保障安全、提高效率和保护环境的操作指南。它明确了各个工作环节的具体要求、步骤和标准,旨在规范员工行为,确保电厂运行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企业对合规经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在实际工作中,每个员工都应严格按照规程执行,确保电厂的持续、健康发展。规程也是企业内部培训和考核的重要依据,通过规程的实施,可以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厂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升。
第1篇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水电厂动力部分)》(一)
目录
1 总则
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 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2 工作票制度
2.3 工作许可制度
2.4 工作监护制度
2.5 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
2.6 动火工作票制度
2.7 操作票制度
3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1 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2 停电
3.3 隔离
3.4 泄压
3.5 通风
3.6 吹扫与清洗
3.7 检测与分析
3.8 加锁、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4 水轮机的运行及检修
4.1 一般注意事项
4.2 转轮、蜗壳及尾水管检修工作
4.3 导水机构检修工作
4.4 主轴检修工作:
4.5 进水阀检修
4.6 钢管、尾水管排水阀检修工作:
5 水轮发电机的运行及检修
5.1 一般注意事项
5.2 轴承检修工作
5.3 定、转子检修工作
6 热控元器件的运行和检修
7 水工金属结构
7.1 液压启闭机
7.2 闸门及拦污栅工作
8 压力管道、容器
8.1 一般注意事项
8.2 输水压力钢管的检修
8.3 地下管道
8.4 容器内的工作
9 水电站公用辅助设备
9.1 油库设备的运行及检修(与火电统一)
9.2 供排水设备的运行及检修
9.3 技术供水系统检修
10 水工工作
10.1 水工安全作业的基本规定
10.2 水工维护
10.3 水上作业
10.4 潜水作业
10.5 野外作业
11 起重与运输
11.1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11.2 各式起重机
11.3 起重工器具
11.4 人工搬运
11.5 车辆和船舶运输
11.6 码头工作
12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12.1 工作场所
12.2 设备的维护
12.3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12.4 工具的使用
12.5 高处作业
12.6 焊接、切割和热处理作业
附录
附录1:发电厂水力机械工作票格式
附录2:发电厂工作任务单格式
附录3: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
附录4:发电厂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附录5:发电厂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附录6:发电厂水机操作票
附录7: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资料
附录8: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
附录9:火灾危险性分类
附录10:发电厂动火级别的划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 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
1.4 教育和培训
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作业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部分,并应每年考试一次。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因故间断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有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应向其介绍现场危险点、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1.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7 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公司系统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1.8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它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
第2篇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水电厂动力部分)》(三)
11.3.4.4 滑车不准拴挂在未经计算的结构物上。使用开门滑车,应将开门的钩环紧固,防止钢绳自动跑出。
11.3.4.5 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按土质不同情况加以计算,使之埋设牢固可靠。如使用的滑车可能着地,则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
11.3.5 千斤顶
11.3.5.1 使用前应检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压式千斤顶的安全栓有损坏、螺旋式千斤顶或齿条式千斤顶的螺纹或齿条的磨损量达20%时,严禁使用。
11.3.5.2 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千斤顶必须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的接触面间应加防滑垫层。
11.3.5.3 严禁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操作。
11.3.5.4 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11.3.5.5 在顶升的过程中,应随着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设保险垫层,到达顶升高度后应及时将重物垫牢。往下放时,应随重物下放高度逐步撤去垫板。
11.3.5.6 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不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11.3.5.7 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四分之三。
11.3.5.8 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11.3.5.9 下降速度必须缓慢,严禁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11.3.6 链条葫芦
11.3.6.1 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是否良好。吊钩、链轮、倒卡等有变形时,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0%时,严禁使用。
11.3.6.2 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11.3.6.3 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11.3.6.4 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1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操作时,人员不得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11.3.6.5 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11.3.6.6 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11.3.6.7 悬挂链条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必须经过计算,否则不准悬挂。禁止用链条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
11.4 人工搬运
11.4.1 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穿戴披肩、垫肩、手套、口罩、眼镜等防护用品。
11.4.2 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
11.4.3 用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须使用厚5cm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须设有支持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
从斜跳板卸物件时,须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卸放重物的两侧,不准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11.4.4 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11.4.5 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须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11.4.6 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打伤附近的人员或设备。用车推时应绑好。
11.4.7 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且不得盛满,应用车子推或二人抬,不准一人肩荷搬运。
11.4.8 多人共同搬运或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一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监护。
11.4.9 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1.4.9.1 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11.4.9.2 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
11.4.9.3 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约30cm,以便调节转变。手动调节管子时,应注意防止手指压伤。
11.4.9.4 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禁止直接用手去拿受压的管子,以防压伤手指。
11.4.9.5 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同时无论上、下坡,均应对重物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11.5 车辆和船舶运输
11.5.1 汽车和畜力车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制定的交通规则。司机必须有驾驶执照,非驾驶人员一律不准开车。
11.5.2 汽车库内禁止存放汽油及易燃物品并禁止吸烟,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动火检修后应全面检查,不得遗留火种。
11.5.3 线路工程使用汽车运输,在工程未开工前,应指定专人对运输道路进行检查,确定运输路线。对易发生事故的坡路、弯路、泥泞冰雪之处,应详细告知运输人员,必要时应事先予以补修和树立标示牌。
11.5.4 使用船舶运输应根据船只载重量及平衡程度装载,不准超载。运输重大设备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11.5.5 上下船只用的跳板,必须宽搭稳架。所装器材均应顺序堆放,并用绳索绑牢。装卸前
第3篇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水电厂动力部分)》(二)
8.2 输水压力钢管的检修
8.2.1 进入输水钢管压力钢管工作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8.2.1.1 严密关闭进水口检修闸门,做好彻底隔离水源措施,防止突然来水;
8.2.1.2 关闭或落下下游侧隔离阀门或闸门,并堵漏;
8.2.1.3 关闭所有可能向检修管道来压(油、水、气)的管路阀门;
8.2.1.4 断开上述所有隔离阀门或闸门的操作水源、油源、气源或电源,并上锁、挂标示牌;
8.2.1.5 打开排水阀,排除输水钢管内积水,并检修过程中排水阀保持全开启;
8.2.2 在打开钢管排水阀进行排水前,应先检查确认钢管外排水管路畅通,以保持钢管内外压力平衡,确保钢管不发生变形损坏。
8.2.3 在打开进人孔前,需再次确认所有隔离阀门或闸门已可靠关闭,确认输水管道内积水已排空。
8.2.4 进入输水管道内部人员,应取出随身的无关杂物,所带入的工具材料要详细登记,工作结束时要清点,不可遗漏。
8.2.5 进入输水管道人员必须穿防滑橡胶靴,并随身携带应急照明灯。
8.2.6 进入输水管道内部工作,应安排专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工作人员的地方,监护人不准同时兼任其他工作。
8.2.7 进入以上区域工作,必须3人及以上,在管道内行走时人员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以滑跌时对他人造成伤害。
8.2.8 检修期间,进人孔必须保持全开,安排专人全过程值班,并做好人员和材料工器具进出登记工作;每天收工,必须经工作负责人确认里面确无人员遗留在内,并在进人孔处做好禁止入内的明显标志后,值班人员方可离开。
8.2.9 进入进水口钢管渐变段、输水管平段等存在滑跌导致高空坠落处工作时,应遵守高空作业有关规程,做好防止人员高空坠落和物品高空落物的措施。
8.2.10 输水压力钢管内部工作需要使用动力电源时,应做好以下安全措施:
8.2.10.1 所用动力电缆线必须采用双层绝缘,电缆架空方法必须安全可靠,并与临时照明线路和临时固定电话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2.10.2 照明电源电缆不得与动力电源电缆混用;
8.2.10.3 应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箱和控制箱等应放在管道外面;
8.2.10.4 动力电源联接箱和控制箱必须专人值班,并保证内部和外部的通讯畅通,确保异常时能及时切断电源;
8.2.10.5 若工作需要在输水管道或调压井内部装设中间电源联接箱(或配电箱)的,箱子内部还应加装一套漏电保护器,并派专人值班。箱子应做好防水措施,并放在人员不易碰及的地方,周围区域应设置明显的隔断措施,箱体外壳上应有“有电危险”的荧光标志;
8.2.10.6 禁止带电移动、铺设动力电缆或配电箱;
8.2.10.7 带电的电气工具、电源联接箱和控制箱等不应直接放在输水钢管上,之间应采用绝缘材料隔断。
8.2.11 检修工作结束后,应将输水系统下平段包括钢管段依次逐段阻水、隔离,再对隔离段进行排水和清理底板垃圾。在以上区域进行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室内有无有害气体,禁止用明火来检查,以防止发生爆炸。工作时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在有有害气体的维护室内禁止吸烟。
8.3 地下管道
8.3.1 地下管道的检修,应遵守本章第1节的规定。
8.3.2 在地下维护室内对设备进行操作、巡视、维护或检修工作,不得少于二人。
8.3.3 开闭地下维护室的人孔盖,必须使用适当的工具,不准用手直接开闭。
8.3.4 打开地下维护室的人孔进行工作时,必须在打开人孔周围设置遮栏,夜间还应在遮栏上悬挂红灯。在人孔盖下面应装有上下用的脚蹬(间距30~40厘米)或固定的铁梯。
8.3.5 进入有水的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进行操作或检修,工作人员应穿橡胶靴。
8.3.6 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工作,应用12~36伏的行灯。在有(有害)易燃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工作,应使用携带式的防爆电灯或矿工用的蓄电池灯。
8.3.7 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需保持清洁,出入口不准堆积任何物品。
8.3.8 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使用汽油机或柴油机时,应把汽油机或柴油机的排气管接到外面,并有良好的通风,否则不准使用。
8.3.9 进入有有害气体或温度高的地下维护室之前,应至少打开维护室的二个人孔,并在每个人孔上面放置通风筒或导风板,其中一个正对来风方向,另一个正对去风方向,以加强通风。
8.3.10 在地下维护室内进行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室内有无(有害)易燃、有毒气体,检查的方法是可用仪器测量,也可使用绳子吊下专用的矿灯或小动物作试验,但禁止用燃烧着的火柴或火绳等投入地下维护室内来检查,以防止发生爆炸。在有(有害)易燃气体的维护室内不准吸烟。
8.3.11 有关相关领导应掌握那些地下维护室经常发生有害气体,并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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