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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规程15篇

更新时间:2024-05-15

爆破作业规程

包括什么内容

1. 安全规定

- 人员资格

- 安全距离设定

- 爆破器材存储与运输

- 爆破前的准备与检查

- 爆破后的清理与警戒

2. 操作程序

- 爆破设计与审批

- 爆破点选择与布设

- 起爆系统的安装与测试

- 启爆控制与应急措施

3. 环境保护

- 噪声与震动控制

- 尘埃与污染防控

- 生态影响评估

4. 培训与监督

- 员工培训要求

- 现场监督与记录

- 违规行为处理

5. 应急响应

- 紧急情况应对

- 首要救援行动

- 事故报告与调查

编制指南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详细的操作步骤和安全准则。

2. 结合项目特性和地质条件,定制爆破方案,确保作业安全与效率。

3. 强调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的结合,编写易于理解和执行的规程。

4. 定期更新规程,反映最新的技术和安全要求。

5. 确保规程的清晰性和完整性,避免产生歧义或遗漏。

复审规定

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复审,以确认规程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2. 在发生安全事故或法规更新后,立即启动规程复审程序。

3. 复审由专业团队进行,包括爆破工程师、安全专家和现场管理人员。

4. 复审过程中应考虑员工反馈和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5. 复审结果需经管理层批准,并及时发布修订版规程。

本规程旨在为爆破作业提供明确指导,确保作业安全、环保,同时提高作业效率。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任何违反规程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罚。在执行规程时,应灵活应对特殊情况,保持警觉,确保所有决策都以人员安全和环境保护为首要考虑。

爆破作业规程范文

第1篇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第一条 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进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 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四周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回原主。

第四条 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 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 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矿许用药包;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

五、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八条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十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揭穿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在其回风系统中必须保证风骚畅通,并严禁职员通行或作业。与该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透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进其它区域;

二、必须作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专门设计中应规定爆破参数、起爆地点反向风门的位置、避灾线路以及停电、撤人间隔和警戒范围等;

三、震动爆破前,对所有钻孔和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都应严密闭封孔口,孔内注满水,或以黄土、砂充实(或充严);

四、震动爆破由矿总工程师同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后至少经0.5h,由矿山救护队进进工作面检查;

五、震动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第二次爆破仍须按照震动爆破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加强支护,设专人检测瓦斯和观察突出预兆,作业中发现突出预兆,工作职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六、为降低震动爆破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防护;

七、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必须特别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职员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条 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进,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湿润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疏松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十三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间隔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二、装药前和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假如爆破地点四周20m以内风骚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疏松、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尽装药和进行爆破。

第十五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四周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第十六条 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身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进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职员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十七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用电阻检测仪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各矿对放炮器必须同一治理、发放。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二、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三、多头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爆破母线。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四、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假如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悬挂间隔;

五、只准采用尽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十九条 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间隔,由矿务局(公司)同一规定。

第二十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练习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纵。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盘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假如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假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条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具体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正确的丈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50m)前,地测部分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透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骚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职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2篇 基坑爆破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基坑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2、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4、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⑵、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⑶、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5、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⑴、起爆应由值班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⑵、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⑶、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⑷、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7、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m。

⑵、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用火柴、烟头和打

⑶、火机。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⑶、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⑷、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工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8、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9、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⑵、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⑶、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⑷、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⑸、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⑹、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第3篇 爆破员安全作业规程

一、露天爆破作业中存在较多不安全因素,因此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爆破技术和专业安全教育,掌握安全作业方法和了解爆破安全规程,持证上岗。

二、爆破作业的爆破准备,炮位验收、药包加工、装药、堵孔、起爆和爆破检查等环节都必须保证安全。

三、爆破作业应当事先了解天气情况,禁止在黄昏、夜间、雷雨、大雾进行爆破,爆破前做好炮孔检查,有无乱孔、堵孔、积水,及时了解,设计装药。

四、起爆药包的加工需在独立的房内进行,禁止烟火,装药时要有可靠的防静电措施,起爆前,所有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防止早爆事故造成伤亡。爆破后,严格按规定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发现拒爆药时,应设置警戒界限并立即处理。

五、为保证人员设备和建筑物安全,必须正确确定各项安全距离。

六、严格按照盲炮处理的各项规程处理盲炮。

七、对爆破后的危岩,必须及时排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八、线孔爆破,炮孔直径小于50mm,深度小于5m。

九、使用起爆器时,必须首先关闭闸刀处于断路状态,以防外流电流进入雷管,放炮合闸必须发出信号,炮响后立即关闸,确保安全。

十、电雷管必须脚线联接,阴阳线互相缠绕,联接牢靠,使其短路,以免杂散电流把雷管意外引爆。

第4篇 爆破员岗位安全作业规程

一、露天爆破作业中存在较多不安全因素,因此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爆破技术和专业安全教育,掌握安全作业方法和了解爆破安全规程,持证上岗。

二、爆破作业的爆破准备,炮位验收、药包加工、装药、堵孔、起爆和爆破检查等环节都必须保证安全。

三、爆破作业应当事先了解天气情况,禁止在黄昏、夜间、雷雨、大雾进行爆破,爆破前做好炮孔检查,有无乱孔、堵孔、积水,及时了解,设计装药。

四、起爆药包的加工需在独立的房内进行,禁止烟火,装药时要有可靠的防静电措施,起爆前,所有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防止早爆事故造成伤亡。爆破后,严格按规定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发现拒爆药时,应设置警戒界限并立即处理。

五、为保证人员设备和建筑物安全,必须正确确定各项安全距离。

六、严格按照盲炮处理的各项规程处理盲炮。

七、对爆破后的危岩,必须及时排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八、线孔爆破,炮孔直径小于50mm,深度小于5m。

九、使用起爆器时,必须首先关闭闸刀处于断路状态,以防外流电流进入雷管,放炮合闸必须发出信号,炮响后立即关闸,确保安全。

十、电雷管必须脚线联接,阴阳线互相缠绕,联接牢靠,使其短路,以免杂散电流把雷管意外引爆。

第5篇 隧道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 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

2. 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地点,其安全距离不少于200m,相邻上下坑道不少于100m。

3. 当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及时支护惑发现流沙、流泥未有及未经妥善处理严禁装药爆破。

4. 当发现瞎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5. 装药时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6. 钻眼与装药不得平行作业。

7. 严禁在炸药加工房以外地点改装炸药包等加工作业 。

8. 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才准检查人员进入工作面,且相距时间不得少于15min,并经过检查有无“瞎炮”、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石、支护有无损坏变形,经过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

9. 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10、当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应加强协调,放炮前加强联系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第6篇 f矿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一、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二、在进行装药工作时必须按计算药量装药。

三、在进行装药工作时必须使用木制炮棍。

四、作业时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五、填塞作业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六、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七、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八、已装药炮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存留。

九、在装药地点周围10m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十、必须发出明显的信号, 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

第7篇 工贸企业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必须持有劳动部门培训考核有效的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物品由专领、专用、专保管,在领用时,应对不同批号的导火线、雷 管、作试验,检查是否失效或潮湿,导火线每卷至少试燃一米,雷管每盒至少试炸一个,领出后应存放在专用的木箱内,上好锁,做好记录;

3.切割导火线或导火索,必须用锋利的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 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少于1.2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4.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新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有专人妥善保管;

5..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 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6.放炮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同意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场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7.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瞎炮,应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

8. 隧洞相向凿进的开挖,两端在相距30m以内时,点炮前必须通知另一端暂停工作,退到安全地点,当相向开挖的两端相距15m时,一端应停止掘进放炮;

9. 导爆索禁止打结,网络中连接或搭接点应按厂家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导爆索装入炮孔后,不得任意切割,严禁对导爆索撞击或投掷任何物体。

第8篇 基坑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2、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4、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⑵、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⑶、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5、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⑴、起爆应由值班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⑵、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⑶、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⑷、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7、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m。

⑵、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用火柴、烟头和打

⑶、火机。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⑶、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⑷、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工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8、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9、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⑵、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⑶、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⑷、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⑸、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⑹、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第9篇 洞室开挖及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洞室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1.1 洞室开挖的洞口边坡上不应存在浮石、危石及倒悬石。

1.2 作业施工环境和条件相对较差时,施工前应制定全方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1.3 洞口削坡,应按照明挖要求进行。不得上下同时作业,并做好坡面、马道加固及排水等工作。

1.4 进洞前,应对洞脸岩体进行察看,确认稳定或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开挖洞口。

1.5 洞口应设置防护棚。其顺洞轴方向的长度,可依据实际地形、地质和洞型断面选定,一般不宜小于5m。

1.6 自洞口计起,当洞挖长度不超过15m~20m时,应依据地质条件、断面尺寸,及时做好洞口永久性或临时性支护。支护长度一般不得小于10m。当地质条件不良、全部洞身应进行支护时,洞口段则应进行永久性支护。

1.7 暗挖作业中,在遇到不良地质构造或易发生塌方地段、有害气体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停工,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1.8 暗挖作业设置的风、水、电等管线路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1.9 每次放炮后,应立即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并清除危石、浮石,若发现非撬挖所能排除的险情时,应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洞内进行安全处理时,应有专人监护。

1.10 处理冒顶或边墙滑脱等现象时:

1)查清原因,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迅速处理。

2)地下水十分活跃的地段,应先治水后治塌。

3)准备好畅通的撤离通道,备足施工器材。

4)处理工作开始前,应先加固好塌方段两端未被破坏的支护或岩体。

5)处理坍塌,一般宜先处理两侧边墙,然后再逐步处理顶拱。

6)施工人员应位于有可靠的掩护体下进行工作,作业的整个过程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7)随时观察险情变化,及时修改或补充原定措施计划。

8)开挖与衬砌平行作业时的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控制,但一般不应小于30m。

2、不良地质地段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2.1 根据设计工程地质资料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作业现场应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监护作业。

2.2 不良地质地段的支护要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待支护稳定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3 当出现围岩不稳定、涌水及发生塌方情况时,所有作业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2.4 施工作业时,岩石既是开挖的对象,又是成洞的介质,为此施工人员需要充分了解围岩性质和合理运用洞室体形特征,以确保施工安全。

2.5 施工时采取浅钻孔、弱爆破、多循环,尽量减少对围岩的扰动。采取分部开挖,及时进行支护。每一循环掘进控制在0.5m~1.0m左右。

2.6 在完成一开挖作业循环时,应全面清除危石,及时支护,防止落石。

2.7 在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应做好工程地质、地下水类型和涌水量的预报工作,并设置排水沟、积水坑和充分的抽排水设备。

2.8 在软弱、松散破碎带施工,应待支护稳定后方可进行下一段施工作业。

2.9 在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应按所制定的临时安全用电方案实施,设置漏电保护器,并有断、停电应急措施。

3、石方机械挖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3.1 洞内严禁使用汽油机为动力的石方挖运设备。机械挖运设备,应有尾气净化措施。

3.2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取证上岗,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操作与操作证不符合的机械,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其他人员操作。

3.3 操作人员应按照本机说明书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工作中注意观察及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3.4 机械运转中其他人员不得登车,必须上下时应通知司机停车。

3.5 挖运前须清理危石,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挖运。

3.6 挖运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3.7 掌子面挖掘时,应采用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或从左向右挖掘,以保持掌子面的稳定。

3.8 出渣道路应保持平整通畅,并设置排水沟。

3.9 出渣地点应有明显标志,并设专人指挥。

3.10 采用装载机挖装时,装载机应低速铲切,不得采用加大油门高速猛冲的方式。

3.11 要根据掌子面的情况,采用不同的铲掘方法,严禁铲斗载荷不均或单边受力,铲掘时铲斗切入不宜过深。

3.12 装载机装车时严禁装偏,卸渣应缓慢。

3.13 装载机工作地点四周严禁人员停留,装载机在后退时应连续鸣号。

3.14 人工装运时,作业人员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把手伸入车内或放在斗车帮上,以免将手砸伤。重量超过50kg的石块不得用人力装斗。

4、通风及排水应遵守下列规定:

4.1 洞井施工时,应及时向工作面供应每人每分钟3m3的新鲜空气。

4.2 洞深长度大于洞径3~5倍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否则不得继续施工。

4.3 采用自然通风,需尽快打通导洞。导洞未打通前应有临时通风措施;工作面风速不得小于0.15m/s,最大风速:洞井斜井为4m/s,运输洞通风处为6m/s,升降人员与器材的井筒为8m/s。

4.4 通风机吸风口,应设铅丝护网。

4.5 采用压风通风时,风管端头距开挖工作面在10m~15m为宜;若采取吸风时,风管端距开挖工作面以20m为宜。

4.6 管路宜靠岩壁吊起,不得阻碍人行车辆通道,架空安装时,支点或吊挂应牢固可靠。

4.7 严禁在通风管上放置或悬挂任何物体。

4.8 施工前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水和外部影响的渗水量,妥善安排排水设施,以利施工机械设备、工作人员在正常条件下进行施工。

5、施工安全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5.1 施工安全监测目的在于掌握围岩动态,判断围岩稳定性,验证施工方法及支护效果,指导设计与施工并及时发现险情,为施工安全提供预测预报。

5.2 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设计文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安全施工监测方案。

5.3 施工安全监测布置重点部位:

1)洞内:ⅲ~ⅴ类围岩地段、地下水较丰富地段、断层破碎带、洞口及岔口地段、埋深较浅地段、受邻区开挖影响较大地段及高地应力区段等。 2)洞外:埋深较浅的软岩或软土区段。

5.4 施工安全监测的主要内容:

1)洞内:围岩收敛位移、围岩应力应变、顶拱下沉、底拱上抬、支护结构受力变形、爆破震动、有害气体和粉尘等。

2)洞外:地面沉降、建筑物倾斜及开裂、地下管线破裂受损等。

5.5 大型洞室安全监测重点:

1)垂直纵轴线的典型洞室断面。

2)贯穿于高边墙的小型隧洞口及其洞口内段。

3)岩壁梁的岩台(尤其下方有小洞室)部分。

4)相邻洞室间的薄体岩壁。

5)不利于地质构造面组合切割的不稳定体。

5.6 监测仪器钻孔注浆后20h内不允许近区爆破作业。重新爆破前应做好仪器的保护措施,以免飞石破坏。

5.7 监测重点巡视地点:

1)爆破后隧洞掌子面围岩及前沿支护状态。

2)大小洞室群体的交叉段、洞口段、洞室岩壁及拱座地段。

3)软弱围岩地段及支护结构状态。

4)外洞口边坡与不稳定山体,洞上方地面与受影响建筑物,洞口防汛设施等。

5.8 监测中趋向稳定的初步安全判别:在一般情况下,当围岩与支护结构具备以下变化特征时,将趋向稳定:

1)随着开挖面的远离,测值变化速率有逐渐减缓趋势。

2)测值总量已达到最大回归值80%以上。

3)位移增长速率小于0.1mm/d~0.3mm/d(软岩取大值)。

5.9 监测中发现下述任一情况时,应以险情对待,须跟踪监测,并及时预警预报。

1)开挖面在逐渐远离或停止不变,但测值变化速率无减缓趋势,或有加速增长趋势。

2)围岩出现间歇性落石的现象。

3)支护结构变形过大、过快,有受力裂缝在不断发展等。

5.10 监测中设计警戒值的初步判别:当测值总量或增长速率达到或超过警戒值时,则认为不安全,需要报警。

5.11 在施工安全监测管理中应建立监测信息反馈流程,提高信息化施工水平。

二、爆破作业

1、现场运送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1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

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不得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得放在衣袋里。

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乱丢乱放。

4)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雷管,5000发;拆箱(袋)搬运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1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2箱(袋)。

6)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2. 洞室爆破的基本要求:

2.1 洞室爆破的设计,应按设计委托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的设计程序、设计深度分阶段进行。

2.2 洞室爆破设计应以地形测量和地质勘探文件为依据。

2.3 洞室爆破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组成。

2.4 洞室爆破工程开工之前,应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5 参加爆破工程施工的临时作业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教育培训,经口试或笔试合格后,方准许参加装药填塞作业。但装起爆体及敷设爆破网路的作业,应由持证爆破员操作。

2.6 a级、b级、c级洞室爆破和爆破环境复杂的d级洞室爆破,洞室开挖施工期间应成立工程指挥部,负责开挖工程和爆破准备工作;爆破之前应成立爆破指挥部。

2.7 洞室爆破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索、导爆管、连接头、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经现场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2.8 不应在洞室内和施工现场加工或改装起爆体和起爆器材。

2.9 在爆破作业场地附近,应按gb 6722的要求设置爆破器材临时存放场地,场内应清除一切妨碍运药和作业人员通行的障碍物。

2.10 爆破指挥部应了解当地气象情况,使装药、填塞、起爆的时间避开雷电、狂风、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

2.11 洞室爆破平洞设计开挖断面不宜小于1.5m×0.8m,小井设计断面不宜小于1m2。

2.12 平洞设计应考虑自流排水,井下药室中的地下水应沿横巷自流到井底的积水坑内。

2.13 装药之前应由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组织对掘进工程进行检查、检测和验收。

2.14 验收前应把平洞(小井)口0.7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并检查支护情况;应清除导洞和药室中一切残存的爆破器材、积渣和导电金属。

2.15 验收时应检查井、巷、药室的顶板和边壁,发现药室顶板、边壁不稳固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2.16 当药室有渗水和漏水时,应将药室顶板和边壁用防水材料搭成防水棚,导水至底板,由排水沟或排水管排出。如果药室底板积水不多,可设积水坑积水,并在其上铺盖木板。

2.17 如采用电爆网路起爆,应在洞内检测杂散电流且其值不应大于30ma,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2.18 各药室之间的施工道路应清除浮石,斜坡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当坡度大于30°时,应设置梯子或栏杆。 2.19 应通过测量和地质测绘提交准确的药室竣工资料。资料中应详细注明药室的几何尺寸、容积、中心坐标,影响药室爆破效果的地质构造及其与药室中心、药包最小抵抗线的关系等数据。经测量药室中心坐标的误差不应超过±0.3m,药室容积不应小于设计要求。

3、洞室在掘进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3.1 平洞开挖前,应将洞口周围的碎石清理干净,并清理洞口上部山坡的石块和浮石;在破碎岩层处开洞口,洞口支护的顶板至少应伸出洞口0.5m。

3.2 导洞及小井掘进每循环进深在5m以内,爆破时人员撤离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3.3 每次爆破后再进入工作面的等待时间不应少于15min;小井深度大于7m,平洞掘进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爆破后无论时隔多久,在工作人员下井之前,均应用仪表检测井底有毒气体的浓度,浓度不超过地下爆破作业点有害气体允许浓度规定值,才准许工作人员下井。

3.5 掘进时若采用电灯照明,其电压应符合dl/t 5370-2007中6.5节的有关规定。

3.6 掘进工程通过岩石破碎带时,应加强支护;每次爆破后均应检查支护是否完好,清除井口或井壁的浮石,对平洞则应检查清除平洞顶板、边壁及工作面的浮石。

3.7 掘进工程中地下水量过大时,应设临时排水设备。

4. 洞室爆破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1 药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或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安装、连接起爆体的作业,应由爆破员进行,安装前应再次确认起爆体的雷管段别是否正确。

4.2 洞室装药,应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路应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罩,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装药人员离开洞室时,应将照明电源切断。装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运入前,应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并应采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装药和填塞过程中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4.3 夜间装药,洞外可采用普通电源照明。照明灯应设保护罩,线路应采用绝缘胶线,灯具和线路与炸药堆和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0m。

4.4 洞室内有水时,应进行排水或对非防水炸药采取防水措施。潮湿的洞室,不应散装非防水炸药。

4.5 洞室装药应将炸药成袋(包)码放整齐,相互密贴,威力较低的炸药放在药室周边,威力较高的炸药放置在正、副起爆体和导爆索的周围,起爆体应按设计要求安放。

4.6 用人力往导洞或小井口搬运炸药时,每人每次搬运量不应超过两箱(袋),搬运工人行进中,应保持1m以上的间距,上下坡时应保持5m的间距。往洞室运送炸药时,不应与雷管混合运送;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经接好的起爆雷管,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4.7 填塞工作开始前,应在导洞或小井口附近备足填塞材料。

4.8 平洞填塞,应在导洞内壁上标明按设计规定的填塞位置和长度。

4.9 填塞时,药室口和填塞段各端面应采用装有砂、碎石的编织袋堆砌,其顶部用袋料码砌填实,不应留空隙。

4.10 在有水的导洞和药室中填塞时,应在填塞段底部留一排水沟,并随时注意填塞过程中的流水情况,防止排水沟堵塞。

4.11 填塞时,应保护好从药室引出的起爆网路,保证起爆网路不受损坏。填塞完毕,应有专人进行验收。

4.12 洞室爆破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装药连线时操作人员应佩戴标志,未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一切人员不得进入爆破现场。

4.13 电力起爆网路的所有导线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连接,并确保其对外绝缘;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4.14 电力起爆网路导线应用绝缘性能良好的铜芯线。

4.15 洞室爆破时,所有穿过填塞段的导线、导爆索和导爆管,均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填塞时损坏。非填塞段如有塌方或洞顶掉块的情况,还应对起爆网路采取保护措施。

4.16 装入起爆体前后,以及填塞过程中每填塞一段,均应进行电阻值检测;当发现电阻值有较大的变化时,应立即清查,排除故障后才准许进行下一施工工序。

4.17 敷设导爆索起爆网路时,不应使导爆索互相交叉或接近;否则,应用缓冲材料将其隔离,且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cm。

4.18 每个起爆体的雷管数不应少于4发,起爆网路连接时应复核雷管段别。

4.19 连接网路人员应持起爆网路图,按从后爆到先爆、先里后外的顺序连接;所有导爆管雷管与接力雷管,在接点部位应有明显段别标志;接头用胶布包紧,并不少于三层,然后再用绳扎紧。

4.20 采用导爆管和导爆索混合起爆网路时,宜用双股导爆索连成环形起爆网路,导爆管与导爆索宜采用单股垂直连接。

4.21 起爆网路应用电雷管或导爆管雷管引爆,不应用火雷管引爆;只有在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向主起爆线上连接起爆雷管。

4.22 电爆网路的连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1)起爆网路连接应有专人负责;网路连接人应持有网路示意图和历次检查各药室及支路电阻值的记录表,以便随时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作领导人查阅。

2)网路连接,应按从里到外(工作面到电源)的顺序进行。

3)电力起爆网路连接前,应检查各洞口引出线的电阻值,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与区域线连接;只有当各支路电阻均检查无误时,方准许与主线相连接。

4)电爆网路的主线应设中间开关。

5)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前,电爆网路的主线不得与起爆器、电源开关和电源线连接;电源的开关应设保护装置并直接由起爆站站长(或负责起爆的人员)监管。

6)只有在无关人员已全部撤离,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打开开关箱,并将主线接入电源线的开关上或起爆器的接线柱上。

4.23 起爆网路检查与防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网路连好后,由联网技术负责人进行检查,鉴别联网方式与段别等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防护。

2)起爆网路可用线槽或对开竹竿合札进行防护,接头及交叉点用编织袋包裹好,悬挂在导洞上角;也可将起爆网路束紧后用编织袋做整体外包扎,安置在导洞下角的砂包上,上部再用砂包压实。

5.、洞室爆破后,应检查以下内容:

5.1 是否完全起爆,洞室爆破发生盲炮的表征是:爆破效果与设计有较大差异;爆堆形态和设计有较大的差别;现场发现残药和导爆索残段;爆堆中留有岩坎陡壁。

5.2 有无危险边坡、不稳定爆堆、滚石和超范围塌陷。

5.3 最敏感、最重要的保护对象是否安全。

5.4 爆区附近有隧道、涵洞和地下采矿场时,应对这些部位进行毒气检查,在检查结果明确之前,应进行局域封锁。

5.5 如果发现或怀疑有拒爆药包,应向指挥长汇报,由其组织有关人员做进一步检查;如果发现有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上述情况下,不应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10篇 爆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操作人员在生产现场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根据不同岗位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

3、严格按照岗位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对未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作业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4、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值时,应采取个体防护。

5、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6、作业人员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第11篇 爆破工中深孔及抬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工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凡接触爆破材料、炸药及进行爆破作业时,要严禁动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3、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周围环境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具爆区50米外设警戒线,在爆区两端插上红旗,并设专人看护,禁止非爆破人员车辆进入。

4、运送爆材炸药时要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的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来执行,到达现场后炸药与爆材不得堆放在一起。

5、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严禁使用铁质器具。

6、使用炸药过程中严禁冲击、拖拉、抛掷。

7、雷雨、大雾、大雪天和夜间禁止爆破作业,施工过程中突遇雷雨时迅速撤离爆破区并安排专人监护。

8、爆破人员要做好警戒人员与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不少于300米,设备与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爆区前方100米,侧后方50米。

9、起爆前对爆破网络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起爆。

10、响炮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11、剩余的爆破材料要及时退回库房,严禁乱扔乱放私存和转让。

12、爆破装运过程及爆区内禁止使用手机。

第12篇 中深孔爆破作业规程

为了保证爆破作业安全,杜绝爆破事故,制定如下规程:

1、爆破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爆破前生产科要搞好爆破设计,交主管领导审批。

3、施工时,现场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设计规范要求。

4、在爆破前对影响爆破的障碍物必须及时撤出或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爆破时,爆破员要严格把住爆破质量,严格按规程施工。

6、起爆网路联接要由爆破员亲自连接,并要确保起爆网路的连接质量。

7、起爆网路联好后,井下其他中段作业人员必须撤离到地表,爆破员要认真检查是否有漏联现象。

8、警戒人员要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警戒的规定,严禁人员和设备进入危险区内。对人员警戒距离如下:深孔松动爆破:250m;浅孔爆破300m;裸露爆破400m;轰水100m;扩壶爆破100m。

9、装药结束后必须把剩余的炸药与导爆索及时送回井下炸药库。

10、在起爆前必须检查井下各中段作业人员是否撤离到地表。

11、与爆破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爆区,违者重罚。

12、在爆破区内严禁吸烟和携带明火,违者重罚。

13、响炮后经安全确认达标,爆破员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有无盲炮,如有盲炮,能及时处理的要马上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做好标记,并向领导汇报。

14、在爆破危险区内,作业人员因设备修理和其它原因不能离开时,爆破员不得起爆,要派专人看管,待人员或设备修好撤出后方可起爆。

15、领取爆破物品时,严禁炸药与导爆索同车装运。

16、爆破作业时爆破员要作好每次的爆破记录。

付:井下装药器使用规定及导爆索切割方法

井下装药器使用规定:

1、装药器壳体应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2、输药管必须采用半导体管。

3、装药器必须接地良好,整个喜用的接地电阻值不的大于10万欧姆。

4、输药风压不得超过额定风压上限值。

导爆索切割方法:

1、应使用快刀切取导爆索,每盘导爆索的两端应先切掉5cm。

2、切取导爆索是,每根导爆索的一头应成垂直面。每根导爆索的两端都应切成垂直面。

第13篇 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一、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二、在进行装药工作时必须按计算药量装药。

三、在进行装药工作时必须使用木制炮棍。

四、作业时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五、填塞作业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六、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七、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八、已装药炮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存留。

九、在装药地点周围10m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十、必须发出明显的信号, 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

第14篇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作业是一项具有危险性和不安全因素的作业,在整个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根据工程要求和爆破的具体条件,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严密组织好施工防护,严格控制爆破能源释放效果,无介质破碎工程,即可达到预期的爆破效果,提高施工速度,又可将爆破范围及爆破危害控制在规定的安全限度之内。

爆破施工作业安全

(一)爆破作业应专人负责,统一指挥,较大的爆破施工还应建立临时爆破领导小组,成立有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专业人员、防护员、联络员等组成的爆破专业队伍。

(二)爆破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要求和爆破点的具体情况制定爆破方案,防护措施(减震、防冲击波、防飞石、防噪音)和具体的施工方法。

(三)打炮眼前应详细地检查施工点岩层、石缝和使用的工具,清除危石、杂物、积雪,按要求选好炮位、炮向和立脚点,在斜坡和作业困难的地点立脚时,可设置工作吊架和临时脚手架,机具应放置在妥善地点,不得随意乱放,高空打眼作业时,禁止将工具或钻杆由上往下投掷。

(四)打眼时,胸部以下钎杆和眼孔要保持在一条直线上,作业人员要随时瞭望炮眼上部,发现落石及时躲避和呼喊。

(五)检查、试验和加工爆破材料时,应远离施工地点,并禁止在炸药房附近进行试验。

(六)清楚雷管内杂物时,禁止用手掏、嘴吹、更不能用硬物插入雷管。

(七)进行爆破器材加工,检修作业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戴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装药区内严禁吸烟、点火,与装药无关的人员应在装药前撤离装药区。

(八)临装药前才可把爆破材料运至工作点,存放在指定地点,随取随用,禁止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爆破后的剩余材料应清点入库,禁止随地存放或带回宿舍。

(九)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装药工具应是木、竹制品,装药前应清楚炮眼内的杂物和积水,药物轻轻送人,不得用铁器(铁丝、钎棍)捣压。

(十)逢浓雾、暴雨或雷电天气以及黑夜里,均不得进行露天装药和爆破工作。

(十一)爆破指挥人员应和所有防护员、联络员取得联系,确认一切准备工作完成后,先发出爆破预备信号,再次确认危险区内无人时,方可发出点炮信号。

(十二)多人点炮时,应统一听从爆破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依从“先远后进(炮位),先长后短(导火索)”的原则,依次点炮。在山上实施点炮作业每人不得超过2个,山下或平地点炮每人不得超过5个,听到撤离信号时,无论点完否,均应立即撤出点炮区,进入避炮安全处所。

(十三)起爆后,确认炮区的炮全部响完后或最后一炮响后20分钟,爆破人员方可进入炮区,检查有无瞎炮、危石、落实,并进行处理。

(十四)对爆破后发生的瞎炮,必须有爆破人员或有经验的瞎炮处理人员专门处理,排除瞎炮时,必须一人处理,一人监护,瞎炮点应明显设置警戒标志,四周5米范围内禁止无关人员走行。

(十五)处理瞎炮时,应按规定处理,严禁拉动导火线或雷管脚线取出雷管,可用水冲洗炮眼,或与距瞎炮不少于40cm(深孔不少于2cm)另行平行打眼装药起爆。

(十六)瞎炮处理完毕后必须仔细检查,谨慎处理残余未炸的爆破材料,当确认瞎炮处理完毕,完全安全后再撤出警戒标志,方可在附近进行新的作业。

第15篇 火工品使用与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本工程使用的火工材料由供货商在现场,按安全要求设库统一存储管理。火工材料由机电物资部门按计划统一采购,爆破作业前派爆破人员从仓库领出送至爆破作业面。爆破完毕后,当班剩余火工材料,必须及时按手续办理退库。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留存火工材料。

2 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领用火工材料,必须将计划报经项目部工程部、质安部、机电物资部审批后,指定专人持“三证”(爆破证、监炮证、押运证)领料,非指定领料人不得领取火工材料。

3 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按经由项目部工程部审核后的实际施工用量领用火工材料。

4无“三证”的施工单位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委托经项目部工程部、质安部许可的持有“三证”的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5在装卸和运输火工材料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炸药与导爆材料在搬运过程中应分别搬运。

6 使用汽车运输火工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1 汽车应装设专门的缓冲器。

6.1 汽车的排气管应引至前面散热器的下面,并使排气孔斜向下或对地面。

6.3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意防止急刹车或意外事故的发生。

6.4 汽车行驶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时速不得超过20km,在弯多坡陡、路面狭窄处行驶,应保持时速5km以内。行车间距:平坦道路应大于50m,上下坡应大于300m。

6.5 途中遇雷雨停车时,应停在距树林、住宅或建筑设施200m以外的空旷处。

7 装运火工材料的一切运输车辆,严禁开快车或抢道行驶。

8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爆破员实施。

9 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工种或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制,经常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必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实施。

10 在同一工作面,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洞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11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检验,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爆破材料一律禁止使用。制作每茬炮的起爆药包所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传爆线,必须是经过检查合格的同厂家、同批号的产品。

12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的安全地点或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人员、设备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13 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雷电和五级以上风力(含五级)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14 装药时要采用木、竹制做的炮棍,将炸药轻塞,不得用力过猛和使用金属棒捣实。

15 爆破前,点炮人员必须事先选定好可靠、安全的掩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起爆。

16应严格按业主规定的爆破时间实施爆破。起爆前,作业单位须至少提前半小时派出警戒人员实施爆破影响区域边界安全警戒,并实施严格的爆破音响警戒信号,爆破音响警戒信号具体规定见第十九节《信号和告警》。

17爆破后,爆炮工应检查所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瞎炮,应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不得解除爆破警报,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置明显警戒标志。

《爆破作业规程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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