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旨在规范爆破作业的安全操作流程,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爆破前的准备
2. 爆破现场的安全布置
3. 爆破作业的操作步骤
4.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与清理
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1. 爆破前的准备
- 详细勘查爆破区域,确定爆破方案,评估可能的风险。
-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能遵守所有安全规定。
- 检查爆破器材,确认其性能完好,无损坏或老化现象。
- 制定详细的爆破计划,包括炸药量、起爆方式等,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2. 爆破现场的安全布置
- 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划定安全距离,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 安装监控设备,实时监测爆破情况。
- 准备灭火设备和急救用品,以防意外发生。
3. 爆破作业的操作步骤
- 按照预定方案布设炸药,确保连接线无破损,起爆器处于安全状态。
- 实施二次安全检查,确认无遗漏。
- 发出预警信号,撤离所有人员至安全地带。
- 远程起爆,观察爆破效果。
4.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与清理
- 待爆破区稳定后,由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残余炸药或未引爆物。
- 清理现场,移除警示标志,恢复工作区域。
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 预设多种可能的事故情景,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 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人员并启动紧急救援程序。
1. 本规程应每年至少复审一次,以确保其内容与最新法规、标准保持一致。
2. 复审过程中,应考虑近年来的爆破作业实践经验和新的技术发展,对规程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3. 复审结果由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确保所有作业人员知悉并遵守修订后的规程。
以上规程旨在提高爆破作业的安全性,但并不能消除所有风险。每位作业人员都应以谨慎的态度对待每一项操作,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1篇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作业是一项具有危险性和不安全因素的作业,在整个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根据工程要求和爆破的具体条件,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严密组织好施工防护,严格控制爆破能源释放效果,无介质破碎工程,即可达到预期的爆破效果,提高施工速度,又可将爆破范围及爆破危害控制在规定的安全限度之内。
爆破施工作业安全
(一)爆破作业应专人负责,统一指挥,较大的爆破施工还应建立临时爆破领导小组,成立有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专业人员、防护员、联络员等组成的爆破专业队伍。
(二)爆破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要求和爆破点的具体情况制定爆破方案,防护措施(减震、防冲击波、防飞石、防噪音)和具体的施工方法。
(三)打炮眼前应详细地检查施工点岩层、石缝和使用的工具,清除危石、杂物、积雪,按要求选好炮位、炮向和立脚点,在斜坡和作业困难的地点立脚时,可设置工作吊架和临时脚手架,机具应放置在妥善地点,不得随意乱放,高空打眼作业时,禁止将工具或钻杆由上往下投掷。
(四)打眼时,胸部以下钎杆和眼孔要保持在一条直线上,作业人员要随时瞭望炮眼上部,发现落石及时躲避和呼喊。
(五)检查、试验和加工爆破材料时,应远离施工地点,并禁止在炸药房附近进行试验。
(六)清楚雷管内杂物时,禁止用手掏、嘴吹、更不能用硬物插入雷管。
(七)进行爆破器材加工,检修作业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戴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装药区内严禁吸烟、点火,与装药无关的人员应在装药前撤离装药区。
(八)临装药前才可把爆破材料运至工作点,存放在指定地点,随取随用,禁止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爆破后的剩余材料应清点入库,禁止随地存放或带回宿舍。
(九)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装药工具应是木、竹制品,装药前应清楚炮眼内的杂物和积水,药物轻轻送人,不得用铁器(铁丝、钎棍)捣压。
(十)逢浓雾、暴雨或雷电天气以及黑夜里,均不得进行露天装药和爆破工作。
(十一)爆破指挥人员应和所有防护员、联络员取得联系,确认一切准备工作完成后,先发出爆破预备信号,再次确认危险区内无人时,方可发出点炮信号。
(十二)多人点炮时,应统一听从爆破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依从“先远后进(炮位),先长后短(导火索)”的原则,依次点炮。在山上实施点炮作业每人不得超过2个,山下或平地点炮每人不得超过5个,听到撤离信号时,无论点完否,均应立即撤出点炮区,进入避炮安全处所。
(十三)起爆后,确认炮区的炮全部响完后或最后一炮响后20分钟,爆破人员方可进入炮区,检查有无瞎炮、危石、落实,并进行处理。
(十四)对爆破后发生的瞎炮,必须有爆破人员或有经验的瞎炮处理人员专门处理,排除瞎炮时,必须一人处理,一人监护,瞎炮点应明显设置警戒标志,四周5米范围内禁止无关人员走行。
(十五)处理瞎炮时,应按规定处理,严禁拉动导火线或雷管脚线取出雷管,可用水冲洗炮眼,或与距瞎炮不少于40cm(深孔不少于2cm)另行平行打眼装药起爆。
(十六)瞎炮处理完毕后必须仔细检查,谨慎处理残余未炸的爆破材料,当确认瞎炮处理完毕,完全安全后再撤出警戒标志,方可在附近进行新的作业。
第2篇 爆破安全作业规程和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一般要求
1、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经国家承认的具有特种作业培训资格的单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有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工必须服从爆破工程师的领导,作业中严格执行《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认真落实由爆破专家编制的工点爆破技术实施方案。
3、爆破工必须严格领发料制度,作到每次爆破每次领取,爆完料清,禁止一次多领,领用台帐记录齐全。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二条 爆破设计
1、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设计书;其他一般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2、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编制。
3、爆破设计前,应对爆破区域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对爆破对象和爆破区域周围环境、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调查。
4、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和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时,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5、各种爆破作业均应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实施,爆破设计书、说明书、修改和补充设计文件均应编号存档,并与爆破后的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和总结。
6、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设计,应经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准开工。
第三条 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一般要求:
1.1露天、地下、水下和其它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1.2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2.1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2.2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2.3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计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2.4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2.5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2.6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 损坏的;
2.7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2.8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2.9未按本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3、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的人员穿化纤衣服;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遇雷雨时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4、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4.1露天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4.2露天深孔及药壶蛇穴爆破,爆后应超过15min,方准检查人员进入爆区。
4.3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4.4拆除爆破爆后应等待倒塌建(构)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稳定之后,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
4.5洞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爆破作业,爆后的等待时间,也设计确定。
5、一般岩石爆破应检查的内容有:确认有无盲炮;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硐室爆破、拆除爆破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爆破作业,爆后检查应按第5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检查人员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应接近。
7、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8、盲炮处理
8.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8.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定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8.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8.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8.5不应接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起爆药包。
8.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8.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8.8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如发现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8.9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8.9.1经检查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8.9.2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3m,对于浅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应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以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8.9.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8.9.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8.9.5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加收雷管。
8.9.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8.10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8.10.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8.10.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8.10.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向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步处理。
9、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第3篇 工贸企业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必须持有劳动部门培训考核有效的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物品由专领、专用、专保管,在领用时,应对不同批号的导火线、雷 管、作试验,检查是否失效或潮湿,导火线每卷至少试燃一米,雷管每盒至少试炸一个,领出后应存放在专用的木箱内,上好锁,做好记录;
3.切割导火线或导火索,必须用锋利的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 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少于1.2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4.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新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有专人妥善保管;
5..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 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6.放炮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同意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场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7.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瞎炮,应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
8. 隧洞相向凿进的开挖,两端在相距30m以内时,点炮前必须通知另一端暂停工作,退到安全地点,当相向开挖的两端相距15m时,一端应停止掘进放炮;
9. 导爆索禁止打结,网络中连接或搭接点应按厂家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导爆索装入炮孔后,不得任意切割,严禁对导爆索撞击或投掷任何物体。
第4篇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第一条 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进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 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四周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回原主。
第四条 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 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 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矿许用药包;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
五、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八条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十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揭穿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在其回风系统中必须保证风骚畅通,并严禁职员通行或作业。与该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透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进其它区域;
二、必须作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专门设计中应规定爆破参数、起爆地点反向风门的位置、避灾线路以及停电、撤人间隔和警戒范围等;
三、震动爆破前,对所有钻孔和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都应严密闭封孔口,孔内注满水,或以黄土、砂充实(或充严);
四、震动爆破由矿总工程师同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后至少经0.5h,由矿山救护队进进工作面检查;
五、震动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第二次爆破仍须按照震动爆破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加强支护,设专人检测瓦斯和观察突出预兆,作业中发现突出预兆,工作职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六、为降低震动爆破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防护;
七、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必须特别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职员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条 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进,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湿润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疏松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十三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间隔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二、装药前和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假如爆破地点四周20m以内风骚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疏松、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尽装药和进行爆破。
第十五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四周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第十六条 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身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进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职员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十七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用电阻检测仪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各矿对放炮器必须同一治理、发放。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二、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三、多头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爆破母线。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四、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假如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悬挂间隔;
五、只准采用尽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十九条 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间隔,由矿务局(公司)同一规定。
第二十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练习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纵。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盘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假如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假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条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具体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正确的丈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50m)前,地测部分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透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骚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职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5篇 爆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操作人员在生产现场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根据不同岗位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
3、严格按照岗位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对未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作业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4、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值时,应采取个体防护。
5、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6、作业人员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第6篇 爆破员岗位安全作业规程
一、露天爆破作业中存在较多不安全因素,因此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爆破技术和专业安全教育,掌握安全作业方法和了解爆破安全规程,持证上岗。
二、爆破作业的爆破准备,炮位验收、药包加工、装药、堵孔、起爆和爆破检查等环节都必须保证安全。
三、爆破作业应当事先了解天气情况,禁止在黄昏、夜间、雷雨、大雾进行爆破,爆破前做好炮孔检查,有无乱孔、堵孔、积水,及时了解,设计装药。
四、起爆药包的加工需在独立的房内进行,禁止烟火,装药时要有可靠的防静电措施,起爆前,所有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防止早爆事故造成伤亡。爆破后,严格按规定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发现拒爆药时,应设置警戒界限并立即处理。
五、为保证人员设备和建筑物安全,必须正确确定各项安全距离。
六、严格按照盲炮处理的各项规程处理盲炮。
七、对爆破后的危岩,必须及时排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八、线孔爆破,炮孔直径小于50mm,深度小于5m。
九、使用起爆器时,必须首先关闭闸刀处于断路状态,以防外流电流进入雷管,放炮合闸必须发出信号,炮响后立即关闸,确保安全。
十、电雷管必须脚线联接,阴阳线互相缠绕,联接牢靠,使其短路,以免杂散电流把雷管意外引爆。
第7篇 露天施工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第一章 总则
1. 1为加强施工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财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施工生产,防止爆破事故,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 2必须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设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
1. 3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
1. 4必须执行定时爆破制度。
1. 5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1. 6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a、负责爆破工程的全面领导,组织爆破工程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b、监督检查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c、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运输、贮存和使用;
d、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处理。
1. 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a、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b、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c、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d、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e、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 8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职责:
a、负责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
b、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
c、负责检查库区的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力处理的要及时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
d、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e、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f、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
1. 9爆破员的职责:
a、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
c、严格遵守本规程;
d、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情况,及时处或上报;
e、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得转让他人或买卖。
第二章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2. 1一般规定
2.1.1深孔爆破应编写爆破设计书。
裸露爆破、浅眼爆破和扩壶爆破应编写爆破说明书。
爆破设计书,必须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2.1.2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时,除了须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外还必须征得当地有关部门同意和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2.1.3爆破作业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
d、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e、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f、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1.4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着化纤衣服,不准携带发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等)。
2.1.5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爆破,在作业中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2.1.6装药前不准将起爆器材与炸药混放在一起。
2.1.7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对炮孔、药壶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
b、必须按计算药量装药,深孔及浅眼爆破时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高度;
c、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d、浅眼、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
e、若发现起爆药包(含导管)没装到位被药柱埋住而不能轻微提起时,禁止拨出或硬拉导爆管,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f、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制炮棍;
g、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h、遇有硝铵炸药结块时,纸装管药用于轻揉,袋装的散药应用木制锤、棒轻轻打碎后方准使用。
2.1.8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保证填塞质量。深孔和浅眼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b、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线路;
c、填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2.1.9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2.1.10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2.1.11已装药包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存留。
2.1.12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2. 2爆破警戒与信号
2.2.1在装药地点周围10m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2.2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中深孔爆破区域20m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2.2.3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2.2.4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
应使职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第一次信号(即起爆预告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定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进时,总负责人才准发出引爆指令,施爆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爆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
第三章 起 爆
3. 1火雷管起爆
3.1.1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专门的单独的房间或现场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靠近人群的地点加工。
3.1.2必须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每盘导火索两端应先切去5cm,中间部分才能使用。切取导火索时,一头要切成重直面,切割前要仔细检查导火索质量,异常和缺陷部分应切除。
3.1.3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3.1.4应将导火索有垂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旋转摩擦,用胶布捆扎紧口,操作者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附近雷管不得超过100发。
3.1.5应将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分别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醒目标志。
3.1.6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锥子在药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药包后,应用细绳或胶带将雷管固紧。
3.1.7禁止用导火索缠绕起爆药包,或折曲导火索;禁止提着导火索往孔内放起爆药包;禁止导火索缠成环状。
3.1.8加工起包药包应在爆炸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只准加工当班爆炸作业所需用量。
3.1.9用于湿潮或有水的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要进行防湿、防水处理。
3.1.10在有沼气或粉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难以顺利地撤离安全地点时不准用导火索起爆。
3.1.11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露天爆炸不得超过10根(组),但任何时候不准工作面只留下一人点火。
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在同一次爆破中,禁止使用燃速不同的导火索。
3.1.12在工作面点火时,要指定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离安全地点的命令。
信号管响后,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3.1.13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机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在整个点火工作前,逐根确认导火索都能点火,严禁边剥线边点火,边切线头边点火。
3. 2导爆索起爆。
3.2.1采用导爆索起爆时,应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每盘首尾两端应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药包或已插入炸药的导爆索。
3.2.2导爆索起爆网络要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搭接时,其重叠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要牢固。支线与主线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离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能穴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3.2.3导爆索网络中,除采用水手结外,禁止打结和打圈。须交错通过时导爆索之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3、 3导爆管起爆
3.3.1导爆管网络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应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3.3.2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将雷管和药包紧固好。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起爆药柱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起爆药柱外面。
3.3.3地表导爆管起爆网络联结应在全部装药充填工作结束之后,从爆区一端逐步进行。
3.3.4敷设好的起爆网络,要仔细检查并把地表起爆雷管用细渣埋好。
3.3.5深孔爆破充填料块度不准大于300mm,以免砸断导爆管。
3.3.6在每卷导爆管两端封口处向后切掉5cm后才能使用。露在外的导爆管不要切开封口,和雷管联结时在封口向后不小于5cm处联接。
3.3.7用套管联接两根导爆管时,两根导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触,并保证不被拉开。
3.3.8在有爆炸性的气体或易爆炸的矿尘存在的工作面,不应采用导爆管起爆。
第四章 裸露药包、浅眼和扩壶爆破
4. 1裸露药包爆破。
4.1.1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药包,如不能达到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4.1.2一般情况下不宜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4. 2浅眼爆破。
4.2.1露天矿场浅眼爆破应形成台阶,并应符合爆破说明书有关钻孔、装药、填塞、起爆顺序等规定。
4.2.2采用导火索起爆或分段电管雷管及非电导爆系统起爆,炮孔间距应保证其中一个炮孔爆破时,不至破坏相邻的炮孔。
4.2.3采用导火索起爆,应不少于二人进行爆破作业。
4、 3扩壶爆破
4.3.1深孔扩壶爆破时,禁止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4.3.2进行扩壶爆破,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min才允许重新装药。
4.3.3扩药壶时,孔口的碎石、杂物必须清除干净。
4.3.4两个以上药壶爆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第五章 深孔爆破
5. 1现场装填准备工作
5.1.1严格执行深孔钻凿完毕后的测量验收制度,对不符合原设计要求的部分,要采取措施,并重新审核药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深孔,又无有效补救措施的应予报废,不准装药爆破。
5.1.2爆区内的机电设备应移出爆破危险区。
5.1.3深孔周围(半径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者,应进行维护。
5. 2现场装填工作
5.2.1运输炸药的汽车应有专人指挥进入爆区。
5.2.2搬运爆破器材时须小心谨慎,轻拿轻放,不准使其发生摩擦和撞击,严禁拖拽、抛掷。
5.2.3深孔爆破若采用两点式起爆,两组起爆体分别置于深孔装药高度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处。
5.2.4深孔装药,先检查核实孔深,有问题时,及时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立即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解决。
5.2.5在深孔装药过程中,需多次检查装药高度上升变化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处理。
5.2.6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作业,不准私自增加减少装药量,如需要调整装药量,必须得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批准。
5.2.7深孔爆破的雷管应是防水雷管。
5.2.8深孔爆破填塞前须先检查炮孔装药情况,不合格的炮孔不予填塞。如有异常,须立即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报告,由专人按要求处理。
5.2.9在保证填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络不受损坏,必须使雷管脚线及其他起爆线保持松弛状态。
5.2.10有水深孔应使用防水炸药或进行防水处理,施工中发现水孔,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处理。
5.2.11使用浆状炸药、乳化油炸药在装药时应缓慢投进,不能过急,以免堵孔。
第六章 爆破后检查与盲炮处理
6. 1爆破后检查。
6.1.1炮响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钟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6.1.2如果发现盲炮、冒顶、危石、支护破坏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6.1.3经检查和处理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6.1.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6. 2盲炮处理
6.2.1处理盲炮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其附近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并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c、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d、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在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e、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盲炮爆破人员填写登记卡片。
6.2.2发现有盲炮时应在当班处理。若当班不能处理或处理不完,应将盲炮情况在现场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6.2.3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充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覆盖封泥起爆。
6.2.4处理残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线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覆盖2倍的碎渣。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也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用木、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作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高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
6.2.5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网络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在距离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
b、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第七章 安全距离
7. 1各种爆破、爆破器材销毁、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冲击波、个别分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确保安全。
7. 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7.2.1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震速度规定如下:
a、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1.0cm/s
b、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c、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7.2.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计算确定。
7.2.3在特殊建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应或专门试验,以确保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7. 3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7.3.1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并应按安全技术规定确定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
7.3.2药包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和其他被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核定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距离。当需要考虑对空气冲击波的防护时,其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7. 4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
7.4.1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如下的规定;对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1、露药包爆破法,400m;
2、浅眼爆破法、浅眼药壶爆破,300m;
3、深孔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200m;
4、深孔药壶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300m;
5、浅眼眼底扩壶、深孔孔底扩壶50m。
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大50%。
第八章 爆破材料的管理和运输
8. 1爆破器材的管理
8.1.1库房的贮量不得超过其设计容量。
8.1.2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继爆管的箱(袋)必须放在货架上;装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
b、在架上堆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禁止迭放;
c、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袋)的宽度;
d、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少于20cm;
e、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铵类炸药等的货架(堆)高度不超过1.6m。
8.1.3库区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8.1.4库区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8.1.5库区必须昼设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8.1.6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8.1.7库区内的消防设备、通迅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8.1.8总库内不准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整箱(袋)发放。
8.1.9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b、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c、 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d、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8.1.10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里进行,严禁在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里发放。
8.1.11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8.1.12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8.1.13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b、作业地点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得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8.1.14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 2爆破器材的运输
8.2.1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8.2.2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应有专人在场监督;
b、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c、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d、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e、 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f 、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一;其它爆破器材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g、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消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h、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
i、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j、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8.2.3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有明显的信号,白天应悬挂红旗或警标;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8.2.4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8.2.5炸药、雷管、导爆索不准同车装运。雷管箱内应有柔性材料填实。
8.2.6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在行使途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有押运人员,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b、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c、车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d、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的底部应铺软垫;
e、汽车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能超过40km/h;因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
f、 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的距离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g、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距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h、寒冷地区的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8.2.7用人搬运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炸药与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
b、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转手。禁止乱丢乱放;
c、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e、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准超过:
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 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 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袋)
搬运原包装炸药 二箱(袋)
第8篇 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一、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二、在进行装药工作时必须按计算药量装药。
三、在进行装药工作时必须使用木制炮棍。
四、作业时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五、填塞作业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六、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七、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八、已装药炮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存留。
九、在装药地点周围10m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十、必须发出明显的信号, 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
第9篇 基坑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2、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4、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⑵、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⑶、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5、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⑴、起爆应由值班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⑵、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⑶、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⑷、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7、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m。
⑵、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用火柴、烟头和打
⑶、火机。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⑶、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⑷、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工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8、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9、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⑵、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⑶、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⑷、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⑸、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⑹、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第10篇 爆破工中深孔及抬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工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凡接触爆破材料、炸药及进行爆破作业时,要严禁动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3、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周围环境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具爆区50米外设警戒线,在爆区两端插上红旗,并设专人看护,禁止非爆破人员车辆进入。
4、运送爆材炸药时要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的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来执行,到达现场后炸药与爆材不得堆放在一起。
5、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严禁使用铁质器具。
6、使用炸药过程中严禁冲击、拖拉、抛掷。
7、雷雨、大雾、大雪天和夜间禁止爆破作业,施工过程中突遇雷雨时迅速撤离爆破区并安排专人监护。
8、爆破人员要做好警戒人员与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不少于300米,设备与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爆区前方100米,侧后方50米。
9、起爆前对爆破网络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起爆。
10、响炮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11、剩余的爆破材料要及时退回库房,严禁乱扔乱放私存和转让。
12、爆破装运过程及爆区内禁止使用手机。
第11篇 中深孔爆破作业规程
为了保证爆破作业安全,杜绝爆破事故,制定如下规程:
1、爆破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爆破前生产科要搞好爆破设计,交主管领导审批。
3、施工时,现场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设计规范要求。
4、在爆破前对影响爆破的障碍物必须及时撤出或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爆破时,爆破员要严格把住爆破质量,严格按规程施工。
6、起爆网路联接要由爆破员亲自连接,并要确保起爆网路的连接质量。
7、起爆网路联好后,井下其他中段作业人员必须撤离到地表,爆破员要认真检查是否有漏联现象。
8、警戒人员要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警戒的规定,严禁人员和设备进入危险区内。对人员警戒距离如下:深孔松动爆破:250m;浅孔爆破300m;裸露爆破400m;轰水100m;扩壶爆破100m。
9、装药结束后必须把剩余的炸药与导爆索及时送回井下炸药库。
10、在起爆前必须检查井下各中段作业人员是否撤离到地表。
11、与爆破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爆区,违者重罚。
12、在爆破区内严禁吸烟和携带明火,违者重罚。
13、响炮后经安全确认达标,爆破员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有无盲炮,如有盲炮,能及时处理的要马上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做好标记,并向领导汇报。
14、在爆破危险区内,作业人员因设备修理和其它原因不能离开时,爆破员不得起爆,要派专人看管,待人员或设备修好撤出后方可起爆。
15、领取爆破物品时,严禁炸药与导爆索同车装运。
16、爆破作业时爆破员要作好每次的爆破记录。
付:井下装药器使用规定及导爆索切割方法
井下装药器使用规定:
1、装药器壳体应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2、输药管必须采用半导体管。
3、装药器必须接地良好,整个喜用的接地电阻值不的大于10万欧姆。
4、输药风压不得超过额定风压上限值。
导爆索切割方法:
1、应使用快刀切取导爆索,每盘导爆索的两端应先切掉5cm。
2、切取导爆索是,每根导爆索的一头应成垂直面。每根导爆索的两端都应切成垂直面。
第12篇 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
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三、炮孔未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
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
五、在坑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
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
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
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
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管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
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在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
十二、在矿(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
十三、导爆索固定在炮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
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
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
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
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
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3、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十九、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
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
二十一、起爆前应放警戒,树立明显的警戒信号和标志,并将设备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炮。
二十二、点炮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炮香,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点炮。
二十三、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及信号。
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区和支护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
二十五、放炮后出现岩墙、悬项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可进行下步的装药爆破工作。
二十六、在同一进路中,不同时装两排炮孔,而只能单排炮孔起爆。
二十七、井下浅孔爆破工操作规程
1、爆破工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
2、采掘工作面亦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
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
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斗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
6、所领爆破材料不应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
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
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
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
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
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炮孔罩装药。
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后,禁止拔出的拉动。
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它金属制品。
14、填装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
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
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①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②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
③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
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①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
②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
③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串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
④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雷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
⑤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
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①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②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③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④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⑤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19、爆破后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
①爆破后须在有15-30分钟的加强通风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个人单独进入。
②进入工作面首先应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和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
③发现盲、残炮可采用重新装起爆药包或离开一定距离打平行炮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往外掏盲、残炮眼的填塞物时,只允许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应小于0.3米。
第13篇 火工品使用与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本工程使用的火工材料由供货商在现场,按安全要求设库统一存储管理。火工材料由机电物资部门按计划统一采购,爆破作业前派爆破人员从仓库领出送至爆破作业面。爆破完毕后,当班剩余火工材料,必须及时按手续办理退库。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留存火工材料。
2 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领用火工材料,必须将计划报经项目部工程部、质安部、机电物资部审批后,指定专人持“三证”(爆破证、监炮证、押运证)领料,非指定领料人不得领取火工材料。
3 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按经由项目部工程部审核后的实际施工用量领用火工材料。
4无“三证”的施工单位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委托经项目部工程部、质安部许可的持有“三证”的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5在装卸和运输火工材料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炸药与导爆材料在搬运过程中应分别搬运。
6 使用汽车运输火工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1 汽车应装设专门的缓冲器。
6.1 汽车的排气管应引至前面散热器的下面,并使排气孔斜向下或对地面。
6.3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意防止急刹车或意外事故的发生。
6.4 汽车行驶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时速不得超过20km,在弯多坡陡、路面狭窄处行驶,应保持时速5km以内。行车间距:平坦道路应大于50m,上下坡应大于300m。
6.5 途中遇雷雨停车时,应停在距树林、住宅或建筑设施200m以外的空旷处。
7 装运火工材料的一切运输车辆,严禁开快车或抢道行驶。
8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爆破员实施。
9 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工种或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制,经常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必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实施。
10 在同一工作面,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洞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11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检验,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爆破材料一律禁止使用。制作每茬炮的起爆药包所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传爆线,必须是经过检查合格的同厂家、同批号的产品。
12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的安全地点或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人员、设备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13 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雷电和五级以上风力(含五级)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14 装药时要采用木、竹制做的炮棍,将炸药轻塞,不得用力过猛和使用金属棒捣实。
15 爆破前,点炮人员必须事先选定好可靠、安全的掩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起爆。
16应严格按业主规定的爆破时间实施爆破。起爆前,作业单位须至少提前半小时派出警戒人员实施爆破影响区域边界安全警戒,并实施严格的爆破音响警戒信号,爆破音响警戒信号具体规定见第十九节《信号和告警》。
17爆破后,爆炮工应检查所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瞎炮,应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不得解除爆破警报,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置明显警戒标志。
第14篇 爆破员安全作业规程
一、露天爆破作业中存在较多不安全因素,因此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爆破技术和专业安全教育,掌握安全作业方法和了解爆破安全规程,持证上岗。
二、爆破作业的爆破准备,炮位验收、药包加工、装药、堵孔、起爆和爆破检查等环节都必须保证安全。
三、爆破作业应当事先了解天气情况,禁止在黄昏、夜间、雷雨、大雾进行爆破,爆破前做好炮孔检查,有无乱孔、堵孔、积水,及时了解,设计装药。
四、起爆药包的加工需在独立的房内进行,禁止烟火,装药时要有可靠的防静电措施,起爆前,所有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防止早爆事故造成伤亡。爆破后,严格按规定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发现拒爆药时,应设置警戒界限并立即处理。
五、为保证人员设备和建筑物安全,必须正确确定各项安全距离。
六、严格按照盲炮处理的各项规程处理盲炮。
七、对爆破后的危岩,必须及时排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八、线孔爆破,炮孔直径小于50mm,深度小于5m。
九、使用起爆器时,必须首先关闭闸刀处于断路状态,以防外流电流进入雷管,放炮合闸必须发出信号,炮响后立即关闸,确保安全。
十、电雷管必须脚线联接,阴阳线互相缠绕,联接牢靠,使其短路,以免杂散电流把雷管意外引爆。
第15篇 洞室开挖及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洞室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1.1 洞室开挖的洞口边坡上不应存在浮石、危石及倒悬石。
1.2 作业施工环境和条件相对较差时,施工前应制定全方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1.3 洞口削坡,应按照明挖要求进行。不得上下同时作业,并做好坡面、马道加固及排水等工作。
1.4 进洞前,应对洞脸岩体进行察看,确认稳定或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开挖洞口。
1.5 洞口应设置防护棚。其顺洞轴方向的长度,可依据实际地形、地质和洞型断面选定,一般不宜小于5m。
1.6 自洞口计起,当洞挖长度不超过15m~20m时,应依据地质条件、断面尺寸,及时做好洞口永久性或临时性支护。支护长度一般不得小于10m。当地质条件不良、全部洞身应进行支护时,洞口段则应进行永久性支护。
1.7 暗挖作业中,在遇到不良地质构造或易发生塌方地段、有害气体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停工,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1.8 暗挖作业设置的风、水、电等管线路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1.9 每次放炮后,应立即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并清除危石、浮石,若发现非撬挖所能排除的险情时,应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洞内进行安全处理时,应有专人监护。
1.10 处理冒顶或边墙滑脱等现象时:
1)查清原因,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迅速处理。
2)地下水十分活跃的地段,应先治水后治塌。
3)准备好畅通的撤离通道,备足施工器材。
4)处理工作开始前,应先加固好塌方段两端未被破坏的支护或岩体。
5)处理坍塌,一般宜先处理两侧边墙,然后再逐步处理顶拱。
6)施工人员应位于有可靠的掩护体下进行工作,作业的整个过程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7)随时观察险情变化,及时修改或补充原定措施计划。
8)开挖与衬砌平行作业时的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控制,但一般不应小于30m。
2、不良地质地段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2.1 根据设计工程地质资料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作业现场应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监护作业。
2.2 不良地质地段的支护要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待支护稳定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3 当出现围岩不稳定、涌水及发生塌方情况时,所有作业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2.4 施工作业时,岩石既是开挖的对象,又是成洞的介质,为此施工人员需要充分了解围岩性质和合理运用洞室体形特征,以确保施工安全。
2.5 施工时采取浅钻孔、弱爆破、多循环,尽量减少对围岩的扰动。采取分部开挖,及时进行支护。每一循环掘进控制在0.5m~1.0m左右。
2.6 在完成一开挖作业循环时,应全面清除危石,及时支护,防止落石。
2.7 在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应做好工程地质、地下水类型和涌水量的预报工作,并设置排水沟、积水坑和充分的抽排水设备。
2.8 在软弱、松散破碎带施工,应待支护稳定后方可进行下一段施工作业。
2.9 在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应按所制定的临时安全用电方案实施,设置漏电保护器,并有断、停电应急措施。
3、石方机械挖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3.1 洞内严禁使用汽油机为动力的石方挖运设备。机械挖运设备,应有尾气净化措施。
3.2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取证上岗,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操作与操作证不符合的机械,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其他人员操作。
3.3 操作人员应按照本机说明书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工作中注意观察及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3.4 机械运转中其他人员不得登车,必须上下时应通知司机停车。
3.5 挖运前须清理危石,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挖运。
3.6 挖运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3.7 掌子面挖掘时,应采用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或从左向右挖掘,以保持掌子面的稳定。
3.8 出渣道路应保持平整通畅,并设置排水沟。
3.9 出渣地点应有明显标志,并设专人指挥。
3.10 采用装载机挖装时,装载机应低速铲切,不得采用加大油门高速猛冲的方式。
3.11 要根据掌子面的情况,采用不同的铲掘方法,严禁铲斗载荷不均或单边受力,铲掘时铲斗切入不宜过深。
3.12 装载机装车时严禁装偏,卸渣应缓慢。
3.13 装载机工作地点四周严禁人员停留,装载机在后退时应连续鸣号。
3.14 人工装运时,作业人员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把手伸入车内或放在斗车帮上,以免将手砸伤。重量超过50kg的石块不得用人力装斗。
4、通风及排水应遵守下列规定:
4.1 洞井施工时,应及时向工作面供应每人每分钟3m3的新鲜空气。
4.2 洞深长度大于洞径3~5倍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否则不得继续施工。
4.3 采用自然通风,需尽快打通导洞。导洞未打通前应有临时通风措施;工作面风速不得小于0.15m/s,最大风速:洞井斜井为4m/s,运输洞通风处为6m/s,升降人员与器材的井筒为8m/s。
4.4 通风机吸风口,应设铅丝护网。
4.5 采用压风通风时,风管端头距开挖工作面在10m~15m为宜;若采取吸风时,风管端距开挖工作面以20m为宜。
4.6 管路宜靠岩壁吊起,不得阻碍人行车辆通道,架空安装时,支点或吊挂应牢固可靠。
4.7 严禁在通风管上放置或悬挂任何物体。
4.8 施工前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水和外部影响的渗水量,妥善安排排水设施,以利施工机械设备、工作人员在正常条件下进行施工。
5、施工安全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5.1 施工安全监测目的在于掌握围岩动态,判断围岩稳定性,验证施工方法及支护效果,指导设计与施工并及时发现险情,为施工安全提供预测预报。
5.2 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设计文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安全施工监测方案。
5.3 施工安全监测布置重点部位:
1)洞内:ⅲ~ⅴ类围岩地段、地下水较丰富地段、断层破碎带、洞口及岔口地段、埋深较浅地段、受邻区开挖影响较大地段及高地应力区段等。 2)洞外:埋深较浅的软岩或软土区段。
5.4 施工安全监测的主要内容:
1)洞内:围岩收敛位移、围岩应力应变、顶拱下沉、底拱上抬、支护结构受力变形、爆破震动、有害气体和粉尘等。
2)洞外:地面沉降、建筑物倾斜及开裂、地下管线破裂受损等。
5.5 大型洞室安全监测重点:
1)垂直纵轴线的典型洞室断面。
2)贯穿于高边墙的小型隧洞口及其洞口内段。
3)岩壁梁的岩台(尤其下方有小洞室)部分。
4)相邻洞室间的薄体岩壁。
5)不利于地质构造面组合切割的不稳定体。
5.6 监测仪器钻孔注浆后20h内不允许近区爆破作业。重新爆破前应做好仪器的保护措施,以免飞石破坏。
5.7 监测重点巡视地点:
1)爆破后隧洞掌子面围岩及前沿支护状态。
2)大小洞室群体的交叉段、洞口段、洞室岩壁及拱座地段。
3)软弱围岩地段及支护结构状态。
4)外洞口边坡与不稳定山体,洞上方地面与受影响建筑物,洞口防汛设施等。
5.8 监测中趋向稳定的初步安全判别:在一般情况下,当围岩与支护结构具备以下变化特征时,将趋向稳定:
1)随着开挖面的远离,测值变化速率有逐渐减缓趋势。
2)测值总量已达到最大回归值80%以上。
3)位移增长速率小于0.1mm/d~0.3mm/d(软岩取大值)。
5.9 监测中发现下述任一情况时,应以险情对待,须跟踪监测,并及时预警预报。
1)开挖面在逐渐远离或停止不变,但测值变化速率无减缓趋势,或有加速增长趋势。
2)围岩出现间歇性落石的现象。
3)支护结构变形过大、过快,有受力裂缝在不断发展等。
5.10 监测中设计警戒值的初步判别:当测值总量或增长速率达到或超过警戒值时,则认为不安全,需要报警。
5.11 在施工安全监测管理中应建立监测信息反馈流程,提高信息化施工水平。
二、爆破作业
1、现场运送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1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
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不得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得放在衣袋里。
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乱丢乱放。
4)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雷管,5000发;拆箱(袋)搬运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1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2箱(袋)。
6)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2. 洞室爆破的基本要求:
2.1 洞室爆破的设计,应按设计委托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的设计程序、设计深度分阶段进行。
2.2 洞室爆破设计应以地形测量和地质勘探文件为依据。
2.3 洞室爆破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组成。
2.4 洞室爆破工程开工之前,应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5 参加爆破工程施工的临时作业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教育培训,经口试或笔试合格后,方准许参加装药填塞作业。但装起爆体及敷设爆破网路的作业,应由持证爆破员操作。
2.6 a级、b级、c级洞室爆破和爆破环境复杂的d级洞室爆破,洞室开挖施工期间应成立工程指挥部,负责开挖工程和爆破准备工作;爆破之前应成立爆破指挥部。
2.7 洞室爆破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索、导爆管、连接头、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经现场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2.8 不应在洞室内和施工现场加工或改装起爆体和起爆器材。
2.9 在爆破作业场地附近,应按gb 6722的要求设置爆破器材临时存放场地,场内应清除一切妨碍运药和作业人员通行的障碍物。
2.10 爆破指挥部应了解当地气象情况,使装药、填塞、起爆的时间避开雷电、狂风、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
2.11 洞室爆破平洞设计开挖断面不宜小于1.5m×0.8m,小井设计断面不宜小于1m2。
2.12 平洞设计应考虑自流排水,井下药室中的地下水应沿横巷自流到井底的积水坑内。
2.13 装药之前应由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组织对掘进工程进行检查、检测和验收。
2.14 验收前应把平洞(小井)口0.7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并检查支护情况;应清除导洞和药室中一切残存的爆破器材、积渣和导电金属。
2.15 验收时应检查井、巷、药室的顶板和边壁,发现药室顶板、边壁不稳固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2.16 当药室有渗水和漏水时,应将药室顶板和边壁用防水材料搭成防水棚,导水至底板,由排水沟或排水管排出。如果药室底板积水不多,可设积水坑积水,并在其上铺盖木板。
2.17 如采用电爆网路起爆,应在洞内检测杂散电流且其值不应大于30ma,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2.18 各药室之间的施工道路应清除浮石,斜坡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当坡度大于30°时,应设置梯子或栏杆。 2.19 应通过测量和地质测绘提交准确的药室竣工资料。资料中应详细注明药室的几何尺寸、容积、中心坐标,影响药室爆破效果的地质构造及其与药室中心、药包最小抵抗线的关系等数据。经测量药室中心坐标的误差不应超过±0.3m,药室容积不应小于设计要求。
3、洞室在掘进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3.1 平洞开挖前,应将洞口周围的碎石清理干净,并清理洞口上部山坡的石块和浮石;在破碎岩层处开洞口,洞口支护的顶板至少应伸出洞口0.5m。
3.2 导洞及小井掘进每循环进深在5m以内,爆破时人员撤离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3.3 每次爆破后再进入工作面的等待时间不应少于15min;小井深度大于7m,平洞掘进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爆破后无论时隔多久,在工作人员下井之前,均应用仪表检测井底有毒气体的浓度,浓度不超过地下爆破作业点有害气体允许浓度规定值,才准许工作人员下井。
3.5 掘进时若采用电灯照明,其电压应符合dl/t 5370-2007中6.5节的有关规定。
3.6 掘进工程通过岩石破碎带时,应加强支护;每次爆破后均应检查支护是否完好,清除井口或井壁的浮石,对平洞则应检查清除平洞顶板、边壁及工作面的浮石。
3.7 掘进工程中地下水量过大时,应设临时排水设备。
4. 洞室爆破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1 药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或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安装、连接起爆体的作业,应由爆破员进行,安装前应再次确认起爆体的雷管段别是否正确。
4.2 洞室装药,应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路应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罩,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装药人员离开洞室时,应将照明电源切断。装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运入前,应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并应采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装药和填塞过程中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4.3 夜间装药,洞外可采用普通电源照明。照明灯应设保护罩,线路应采用绝缘胶线,灯具和线路与炸药堆和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0m。
4.4 洞室内有水时,应进行排水或对非防水炸药采取防水措施。潮湿的洞室,不应散装非防水炸药。
4.5 洞室装药应将炸药成袋(包)码放整齐,相互密贴,威力较低的炸药放在药室周边,威力较高的炸药放置在正、副起爆体和导爆索的周围,起爆体应按设计要求安放。
4.6 用人力往导洞或小井口搬运炸药时,每人每次搬运量不应超过两箱(袋),搬运工人行进中,应保持1m以上的间距,上下坡时应保持5m的间距。往洞室运送炸药时,不应与雷管混合运送;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经接好的起爆雷管,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4.7 填塞工作开始前,应在导洞或小井口附近备足填塞材料。
4.8 平洞填塞,应在导洞内壁上标明按设计规定的填塞位置和长度。
4.9 填塞时,药室口和填塞段各端面应采用装有砂、碎石的编织袋堆砌,其顶部用袋料码砌填实,不应留空隙。
4.10 在有水的导洞和药室中填塞时,应在填塞段底部留一排水沟,并随时注意填塞过程中的流水情况,防止排水沟堵塞。
4.11 填塞时,应保护好从药室引出的起爆网路,保证起爆网路不受损坏。填塞完毕,应有专人进行验收。
4.12 洞室爆破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装药连线时操作人员应佩戴标志,未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一切人员不得进入爆破现场。
4.13 电力起爆网路的所有导线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连接,并确保其对外绝缘;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4.14 电力起爆网路导线应用绝缘性能良好的铜芯线。
4.15 洞室爆破时,所有穿过填塞段的导线、导爆索和导爆管,均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填塞时损坏。非填塞段如有塌方或洞顶掉块的情况,还应对起爆网路采取保护措施。
4.16 装入起爆体前后,以及填塞过程中每填塞一段,均应进行电阻值检测;当发现电阻值有较大的变化时,应立即清查,排除故障后才准许进行下一施工工序。
4.17 敷设导爆索起爆网路时,不应使导爆索互相交叉或接近;否则,应用缓冲材料将其隔离,且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cm。
4.18 每个起爆体的雷管数不应少于4发,起爆网路连接时应复核雷管段别。
4.19 连接网路人员应持起爆网路图,按从后爆到先爆、先里后外的顺序连接;所有导爆管雷管与接力雷管,在接点部位应有明显段别标志;接头用胶布包紧,并不少于三层,然后再用绳扎紧。
4.20 采用导爆管和导爆索混合起爆网路时,宜用双股导爆索连成环形起爆网路,导爆管与导爆索宜采用单股垂直连接。
4.21 起爆网路应用电雷管或导爆管雷管引爆,不应用火雷管引爆;只有在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向主起爆线上连接起爆雷管。
4.22 电爆网路的连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1)起爆网路连接应有专人负责;网路连接人应持有网路示意图和历次检查各药室及支路电阻值的记录表,以便随时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作领导人查阅。
2)网路连接,应按从里到外(工作面到电源)的顺序进行。
3)电力起爆网路连接前,应检查各洞口引出线的电阻值,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与区域线连接;只有当各支路电阻均检查无误时,方准许与主线相连接。
4)电爆网路的主线应设中间开关。
5)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前,电爆网路的主线不得与起爆器、电源开关和电源线连接;电源的开关应设保护装置并直接由起爆站站长(或负责起爆的人员)监管。
6)只有在无关人员已全部撤离,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打开开关箱,并将主线接入电源线的开关上或起爆器的接线柱上。
4.23 起爆网路检查与防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网路连好后,由联网技术负责人进行检查,鉴别联网方式与段别等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防护。
2)起爆网路可用线槽或对开竹竿合札进行防护,接头及交叉点用编织袋包裹好,悬挂在导洞上角;也可将起爆网路束紧后用编织袋做整体外包扎,安置在导洞下角的砂包上,上部再用砂包压实。
5.、洞室爆破后,应检查以下内容:
5.1 是否完全起爆,洞室爆破发生盲炮的表征是:爆破效果与设计有较大差异;爆堆形态和设计有较大的差别;现场发现残药和导爆索残段;爆堆中留有岩坎陡壁。
5.2 有无危险边坡、不稳定爆堆、滚石和超范围塌陷。
5.3 最敏感、最重要的保护对象是否安全。
5.4 爆区附近有隧道、涵洞和地下采矿场时,应对这些部位进行毒气检查,在检查结果明确之前,应进行局域封锁。
5.5 如果发现或怀疑有拒爆药包,应向指挥长汇报,由其组织有关人员做进一步检查;如果发现有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上述情况下,不应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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