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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作业甲板捆扎工安全操作规程汇编(7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集装箱作业甲板捆扎工安全操作规程

包括什么内容

本规程旨在为集装箱作业甲板捆扎工提供安全作业的指导,主要内容包括:

1. 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

2. 甲板捆扎设备的操作

3. 容器的正确定位与稳定

4. 捆扎材料的选择与检查

5. 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撤离

编制指南

1. 个人防护装备:捆扎工在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滑鞋、反光背心及听力保护设备。确保装备合适,无破损,且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2. 设备操作:操作甲板捆扎机前,需熟悉设备操作手册,进行必要的培训并通过考核。作业时保持专注,避免误操作。

3. 容器定位:根据容器的尺寸、重量和货物类型,合理规划其在甲板上的位置,确保重心稳定,防止滑动或翻倒。

4. 捆扎材料:选用符合标准的钢丝绳、绑带等捆扎材料,每次使用前检查其强度和磨损状况,严禁使用有裂纹、变形的材料。

5. 紧急撤离:熟悉甲板上的应急通道和集合点,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如火灾、物体坠落等,立即停止作业,按预定路线迅速撤离。

复审规定

1. 本规程应每年至少复审一次,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确保规程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2. 若在作业中遇到新的安全问题或设备更新,应及时修订规程,并组织员工进行培训。

3. 复审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操作反馈,分析规程执行效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 修订后的规程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发布,确保所有相关人员了解并遵守新规定。

本规程旨在保障甲板捆扎工的生命安全,提高作业效率,每位员工都应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在实际操作中,如遇特殊情况,应灵活应对,以安全为首要原则。

集装箱作业甲板捆扎工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第1篇 集装箱作业甲板捆扎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梯子。不准单独一人上下(或进入)大轮深舱、暗舱或暗道。乘坐吊具上下船舶时,应将安全带系在吊篮上并抓紧栏杆。

三、上下箱顶应乘坐吊具并系好安全带。箱顶敲锁钮作业,应使用安全带和安全杆,系好安全带并注意防滑。甲板作业,两人一档,相互保护。舱底作业,不准在关下、关路、死角拆装锁钮。

四、拆除的捆扎件(包括连接锁、拉杆、工具等),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扔,按船方要求集中摆放。拆除4米以上连接杆、拉杆或重型锁具螺旋扣时应两人协调配合操作。

五、不准在船舶上的同贝位边卸边拆,边装边绑。捆绑时,应根据船方要求捆好绑牢。

六、确需到驳船上进行绑扎作业时,乘坐吊具上下应系好安全带,穿好救生衣。

七、绑扎时,捆扎件(包括连接锁、拉杆、工具等)如用上抛式传递方法,上抛时操作者需明确周围环境,注意保护自身及他人的安全,禁止落差为两层箱高间的捆扎件进行上抛传递。有捆扎件专用吊篮的,须用专用吊篮统一收集相关捆扎件,并通过吊篮上、下传递。安装4米以上连接杆、拉杆或重型索具螺旋扣时应两人协调配合操作。

八、绑扎后,应检查是否有漏绑、松动、发现问题时应及时纠正。

九、码头拆锁时,应等吊具离开集装箱后,方可摘取锁钮。摘取锁钮时应摆放在一起,不准乱扔。摘取锁钮时应注意来往车辆,严禁从集卡车头经过。等待车辆时,应站在通道或安全区域内。

第2篇 港口集装箱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集装箱专用吊架、吊索、吊钩、卸扣等装卸工属具,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确认无损方可开工。集装箱箱门、罩布,可拆卸扣和可折叠的零部件以及其他活动装置在起吊、移动和堆码时应固定牢靠。

三、在吊挂集装箱作业中,作业工人若需上下集装箱顶部进行摘挂吊具或吊钩,必须使用专用梯子或升降设备。使用梯子必须有人监护。

四、起吊集装箱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合起重司机,采取吊离地面打停稳钩试吊操作,如发现偏重、倾斜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后再起吊,必要时须挂稳钩牵引绳。

五、集装箱装平车,必须待集装箱落到离平车0.5m以下时,方可上前稳关,稳关人员应与指挥人员同站一侧,手不准扶锁眼或锁钮。

六、在集装箱拆垛卸船作业时,要首先检查锁销等各种捆绑加固工具是否完全拆除,集装箱有无损坏或漏水、漏油、漏电以及异味等情况,如发现异常,要立即报告有关人员研究解决,不可擅自作业。

七、对超重、超高、超大件货物有特殊作业要求的集装箱,必须召集船方、货主等有关人员研究后谨慎操作,并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八、在吊运重心偏离度小于10%的集装箱时,对装有固定转锁装置的专用吊具,应使用偏侧辅助机构调正集装箱倾斜度;对使用嵌入吊钩、卸扣钩扣集装箱锁孔形式,要注意偏载所造成集装箱的倾斜度,在吊运至一端着地后,另一端应缓速着落。吊运重心偏离度大于10%的集装箱,应调节结构型吊具上吊索长度,以保持起吊平衡。

九、对装载危险品、有害货物的集装箱,必须根据危险货物标志和货单要求装卸,在现场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具和消防器材等。

十、集装箱开启箱门时,箱门前面要有足够的空地,应先开一扇,当确认箱内货物不倒塌时,再开另一扇箱门。集装箱拆箱和装箱作业要针对不同的货物包装、特性和重量,使用合理的工属具。在箱内作业要防止货物倒桩、有害气味影响,箱内要有足够的照明和通风。

十一、采用集装箱起重机械起吊集装箱时必须垂直起吊,不准斜吊或拖吊。

十二、在设有箱格导柱专用舱内装卸集装箱时,集装箱应沿舱口设有的导口进行吊运。

十三、集装箱装船,应按船方要求进行装卸和锚固,保持积载均衡,船体平稳。

十四、集装箱装短驳集卡车,集装箱必须固定。集卡车在港区进出大门、转弯、交会车时车速不大于5km/h,码头直行,车速不大于15km/h,在港区内拖运危险货物时,应按指定路线行驶,并在车头上悬挂危险货物作业的明显标志。

十五、专用集装箱叉车铲集装箱作业时,铲齿要铲足,两货叉必须居中,方可进行水平搬运。

十六、装载二个集装箱的集装箱拖挂车,卸载时,应先卸靠车尾的一个集装箱。

十七、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从集装箱底部插入货叉铲运。不允许用铲空箱的叉套铲重箱。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用两台叉车联合铲运。

十八、叉车行驶时,起重门架不可前倾,并应将集装箱降至环境允许的最低高度,行驶速度不大于5km/h。

十九、集装箱堆码时,只允许集装箱四个底角件支承,上下层的集装箱角件,必须充分接触。上下各层与最低层角件最小偏移量,纵向不大于38mm,横向不大于25mm。

二十、风力达九级或九级以上时,应对堆垛的集装箱系紧固定。

二十一、装卸集装箱或集装箱拆装箱作业,码头和场地应划出集装箱拖挂车装卸作业区域,其他无关人员不准入内。

二十二、起重机械在吊运作业时,指挥人员应通过对讲机进行指挥,口齿应清楚,联络应畅通。司机应听清联络信号,集中思想,认真操作。

第3篇 集装箱作业码头机械领钩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对码头机械在码头作业区域的指挥和区域内交通秩序的维护,并对该区域内的安全负责。在当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或随意交由他人代替指挥,对工作工具要佩带齐全,特别是要手持对讲机进行领钩。其码头作业责任区范围:

1、维持集卡运行的畅通,禁止集卡随意变道、逆向行驶、盲目倒车等各种现象;

2、排除影响操作安全的外来干扰,制止外来无关车辆占道(集卡车道、桥吊行车通道)等各种现象;

3、排除机械轨道上的障碍物。

4、配合做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发现现场可疑人员,或有可疑人员上外轮(偷渡),应立即向当班的管理人员汇报。

三、船舶靠、离、移泊前,码头机械领钩员应根据现场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指挥码头机械(桥吊、门机等)行驶到安全位置,并做好监护工作。

四、作业时,应站立在视线清晰、安全可靠的位置进行指挥。不准边指挥边参与捆扎作业。

五、指挥集卡车辆司机按次序就位,并督促捆扎工按规定要求进行锁钮拆、装。

六、起吊舱盖板时,码头机械领钩员应防止车辆、人员从舱盖板下穿越通过。

七、执行现场岗位交接班,应交清装卸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4篇 集装箱吊运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认真执行《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作业前:

1、起动前应先检查车况(燃油、轮胎、结构)及周围是否有人或障碍物。

2、点火前,变速杆应处于零位,有预热要求的应先预热,若起动四次仍不着车,则应查找原因,起动后发动机应怠速运转五分钟,同时检查仪表指示灯、控制杆、照明灯、转向灯、喇叭等装置是否正常。

第三条行驶中:

1、驾驶室外不准带人。

2、不准在坡路上转弯,负载上下坡时,要慢慢平稳地移动门架,保持垂直或稍向后倾位置。

3、转弯或通过不平路面时要降低车速。

4、倒车时要使用倒车警报,并回头注意观察通道前方情况。

5、负载行车时,要把载荷举到视线盲区以上,同时后倾门架,收回吊架。

6、确认松开手刹车后,一档起步,逐渐加速,避免大轰油门,骤行骤停。

第四条作业中:

1、对正集装箱的过程中,要稳、准、轻,充分利用吊具功能,尽量避免使用寸进踏板,尽量减小吊具与集装箱的撞击。

2、遇集装箱堆码错位压住待取箱时,严禁用吊具推顶,应与操作部联系解决。

3、在起吊集装箱前,必须确认旋锁锁紧;在落下集装箱后,必须确认旋锁已完全放开,再起升吊具。

4、吊起集装箱后,倾斜油缸、侧移油缸及摆动油缸应回到中位。

5、下降吊架时严禁轰油门,接近最低位置时要减低下降速度。吊架停止指示灯亮时,严禁继续下降吊架。

第五条作业解释后,将车停在指定位置,不准马上熄火,而应继续怠速运转五分钟,将吊具各部位回到最初始位置,操作各手柄归零,然后停机,拉上手刹车,离开前关闭电源,锁好车门。

第5篇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1602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jt 672        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

imo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港口作业 port operation

在港区码头、库场、集装箱货运站进行装卸、储存、拆装箱等作业。

3.2危险货物集装箱 dangerous goods container

从装入危险货物起,至该箱经拆箱、清扫或清洗干净止,并带有危险货物标志的集装箱。

3.3

直装 direct lift up

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运进港内装船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4

直取 direct lift down

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从船上卸下装运出港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5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 flammable and e_plosive dangerous goods

gb6944中第1类爆炸品、第2.1项易燃气体和第2.3项中毒性气体中兼有易燃气体、第3类包装类别ⅰ和ⅱ的易燃液体、第4.1项包装类别ⅰ的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第4.2项易自燃物质、第4.3项中包装类别ⅰ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项中包装类别ⅰ的氧化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等。

4  一般要求

4.1  危险货物的分类、品名及其编号应执行gb 6944和gb 12268的规定。

4.2  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家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水路危规”);外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海运危规”)的规定;同时兼有的,执行“水路危规”第十七条规定。

4.3  企业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4.4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5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根据所装卸危险货物的特性,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4.6  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箱体两侧及两端应粘贴或印刷符合gb190或“国际海运危规”规定、且与箱内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一致的危险货物标志。

4.7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做好记录,适时进行修订。

4.8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口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要求执行gb11602的有关规定。

4.9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时,距装卸地点50m范围内为禁止明火作业区域。

4.10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或作业委托人,在作业前应将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主管部门申报。未经同意,不得进行港口作业。

4.11  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堆存区域不得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等工作。

4.12  作业前,相关作业人员应确认危险货物申报内容与所装卸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标志、标牌一致,详细了解其性质、危险程度、安全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措施。

4.13  作业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14  作业结束,应按规定妥善处置残留物和有关工具及防护用品。

4.15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仓库四周应采用围栏或实体围墙封闭并设置环形消防通道;出入口应不少于两处,并安装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5  装卸作业

5.1  码头前沿作业

5.1.1  危险货物集装箱在装船或卸船前,作业方应会同船方对集装箱外观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集装箱结构是否有损坏、有无撒漏或渗漏现象。发现异常情况应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在未处理之前不得装卸。

5.1.2  舱内作业时,作业人员下舱前应先开舱通风,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第6篇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1602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jt 672 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

imo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港口作业 port operation

在港区码头、库场、集装箱货运站进行装卸、储存、拆装箱等作业。

3.2危险货物集装箱 dangerous goods container

从装入危险货物起,至该箱经拆箱、清扫或清洗干净止,并带有危险货物标志的集装箱。

3.3

直装 direct lift up

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运进港内装船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4

直取 direct lift down

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从船上卸下装运出港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5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 flammable and e_plosive dangerous goods

gb6944中第1类爆炸品、第2.1项易燃气体和第2.3项中毒性气体中兼有易燃气体、第3类包装类别ⅰ和ⅱ的易燃液体、第4.1项包装类别ⅰ的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第4.2项易自燃物质、第4.3项中包装类别ⅰ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项中包装类别ⅰ的氧化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等。

4 一般要求

4.1 危险货物的分类、品名及其编号应执行gb 6944和gb 12268的规定。

4.2 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家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水路危规”);外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海运危规”)的规定;同时兼有的,执行“水路危规”第十七条规定。

4.3 企业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4.4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5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根据所装卸危险货物的特性,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4.6 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箱体两侧及两端应粘贴或印刷符合gb190或“国际海运危规”规定、且与箱内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一致的危险货物标志。

4.7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做好记录,适时进行修订。

4.8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口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要求执行gb11602的有关规定。

4.9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时,距装卸地点50m范围内为禁止明火作业区域。

4.10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或作业委托人,在作业前应将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主管部门申报。未经同意,不得进行港口作业。

4.11 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堆存区域不得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等工作。

4.12 作业前,相关作业人员应确认危险货物申报内容与所装卸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标志、标牌一致,详细了解其性质、危险程度、安全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措施。

4.13 作业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14 作业结束,应按规定妥善处置残留物和有关工具及防护用品。

4.15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仓库四周应采用围栏或实体围墙封闭并设置环形消防通道;出入口应不少于两处,并安装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5 装卸作业

5.1 码头前沿作业

5.1.1 危险货物集装箱在装船或卸船前,作业方应会同船方对集装箱外观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集装箱结构是否有损坏、有无撒漏或渗漏现象。发现异常情况应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在未处理之前不得装卸。

5.1.2 舱内作业时,作业人员下舱前应先开舱通风,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5.1.3 装卸作业指挥人员佩戴的标志应明显,指挥信号应清晰、准确。

5.1.4 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装要求及船方确认的配载图进行装载。

5.1.5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操作人员,应做到谨慎操作,稳起稳落。

5.1.6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期间,不得进行加油、加水(岸上管道加水除外)等作业。

5.2 水平运输作业

5.2.1 港内运输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材和在车顶悬挂危险标志灯。

5.2.2 港内运输车辆应遵守港区有关危险货物车辆运行路线、时间及速度等规定。

5.2.3 港内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车辆的驾驶员严禁超车、急转弯、急刹车,前后车辆应保持安全距离。

5.3 堆场作业

5.3.1 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氨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除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场存放,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限时限量存放。

5.3.2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作业,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5.3.3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严格划分各类危险货物的堆存区域,按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要求堆码。

5.3.4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只许堆码二层,其它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三层,并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做好有效的隔离,隔离要求参见附录a。

5.3.5 装有遇潮湿易产生易燃气体的4.3项货物的集装箱和需敞门运输的易产生易燃气体的集装箱,宜在最上层堆码。

5.3.6 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相互不得叠放,与其它非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叠放时,应放置在最上层。

5.3.7 装有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ⅰ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箱门对箱门,集中堆放。

5.3.8 熏蒸作业不得在危险货物堆场进行。

6拆、装箱作业

6.1 一般要求

6.1.1 港内拆、装和查验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时,应在专门区域进行。

6.1.2 作业人员要求:

a)作业前,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必需的防护用品。

b)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禁止穿带铁掌、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c)拆、装毒害品的作业期间严禁进食;温度高、时间长、作业量大时,应轮换或间歇作业;作业完毕后应立即进行全身冲洗、换装后方可进食;穿过的工作服、手套等防护衣物应单独清洗。

6.1.3 凡进入作业现场的水平运输机械应配备火星熄灭装置,作业完毕,及时撤离作业现场。

6.1.4 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和不会磨擦产生火花的工属具,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6.1.5 在拆、装装有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毒害气体、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ⅰ集装箱时,所有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

6.1.6 拆、装感染性物质集装箱,应经有关部门监测批准后方可作业。

6.1.7 拆熏蒸集装箱时,打开箱门后应强制通风,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6.1.8 在夏季高温季节,拆、装对温度敏感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时,应根据港口所在地气候条件,确定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有遮蔽通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货物不得在阳光直射处存放。

6.1.9 拆、装危险货物集装箱,遇有闪电、雷雨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关闭箱门,对箱外货物作妥善处理;雨雪天、大雾天禁止露天拆、装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集装箱。

6.2 装箱作业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作业要求应符合jt672的规定。

6.3 拆箱作业

6.3.1 拆箱前应先检查施封是否完好。开启箱门时,应先打开一扇门,不准在门前站立,在通风并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拆箱作业。

6.3.2 拆箱过程中应谨慎操作,轻拿轻放,发现损坏、渗漏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处置。

6.4 仓库作业

6.4.1 待装箱和拆箱后的危险货物,应执行危险货物的出入库制度,核对、检验出入库的货物的规格、数量、包装标记,单证、资料不符的不得出入库。

6.4.2 危险货物堆码应符合“水路危规”的相关规定。同库存放的危险货物应符合隔离要求,隔离要求见附录a。

6.4.3 危险货物分装、改装、开箱、开桶检查应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6.4.4 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6.5 清洗箱作业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清洗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7篇 桥吊集装箱作业甲板领钩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对码头作业设备在船舶作业区域的指挥,密切注意作业动态,负责指挥区域的安全。

三、甲板领钩员站位应安全,不准坐在船舷或站在舱口边沿、吊运的集装箱下等危险区域进行指挥。在2米或2米以上无防护栏杆的平台、集装箱顶周边、在舱深2米及2米以上的舱面上开、关舱盖,在舱口围角或栏杆底低于1米的舱面、甲板上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四、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梯子。不准单独一人上下(或进入)大轮深舱、暗舱或暗道。特殊情况下乘坐吊具上下船舶时,应将安全带系在吊篮上并抓紧栏杆。

五、驳船作业、甲板领钩员应站在码头平台指挥、监护。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上下驳船的,应穿好救生衣从下面铺有安全网的跳板上经过,或系好安全带通过绳梯到驳船。

六、不准边指挥边从事指挥信号工作之外的其它工作(如捆扎、栓固等)。

七、对甲板捆扎人员进行安全督促,对锁钮在上抛或上下运输过程中的捆扎人员站位情况进行协助看护,配合生产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以防出现事故。

八、甲板指挥时站好站位,使用通讯工具或指挥标志,随时与起重机械司机保持良好信息沟通与联系。

九、指挥作业前应对集装箱锁钮、舱盖插销锁穴等固定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生产现场管理人员汇报。

十、船舶装卸作业前,应检查舱口、灯光、隔槽、甲板、护栏、平台作业环境是否符合装卸条件,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生产现场管理人员汇报。船舶卸箱前,应检查集装箱相关部位是否有残损,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司机,并报告现场管理人员。

十一、工作期间不准擅自离岗,不准随意交由他人代替指挥。

十二、装卸箱过程中,发现吊具锁角平面与集装箱箱孔平面不平行或其他异常状况时,要及时告知司机调整吊具状态,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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