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旨在规范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过程中人员安全及设备完好。主要内容包括:
1. 起重吊装设备的检查与维护
2. 作业前的安全准备与风险评估
3. 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
4.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5. 培训与教育
6. 监督与考核
1. 设备检查与维护:所有起重吊装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损坏、无松动,各部件功能正常。定期进行保养,防止设备老化引发安全事故。
2. 安全准备与风险评估:作业前,需对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危险源,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3. 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员应熟悉设备操作手册,严格执行操作流程。严禁超载、超限、违规操作。吊装过程中,应保持视线清晰,确保吊物稳定,避免碰撞其他设备或人员。
4.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设备故障、人员受伤等情况的应对措施。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预案,及时疏散人员,报告上级并采取补救措施。
5.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新入职员工须通过安全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
6. 监督与考核: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机制,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个人或团队进行纠正并记录。将安全绩效纳入员工考核,确保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
本规程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审,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结合最新的法规、标准和技术发展,对规程进行修订和完善。在作业条件、设备更新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应及时进行临时复审。复审结果应报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施。
本规程的执行旨在保障每一位员工的生命安全,提高作业效率,减少因不规范操作造成的损失。各层级管理人员应积极推行,确保每位员工熟知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高效的作业环境。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1目的
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人身伤害与设备事故。
2范围
适用于施工过程中的吊装起重作业管理。
3定义
本规定所指吊装起重作业系指在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中利用起重机械和人力进行重物起落和转移等作业。
4起重机械
4.1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升降机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蓝)等。
4.2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4.3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4.4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4.5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的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查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4.6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吊蓝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批。
5起重机具
5.1钢丝绳、吊钩、卡环、滑轮及滑轮组、卸扣、绳卡及卷扬机等起重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5.2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5.3起重机具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维护与保养,如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6作业人员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指挥和操作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7作业
7.1吊装技术方案的编制
(1)设备、材料运输、吊装,凡单件重20t、高10m、长15m以上的应单独编制运输、吊装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方案和措施。
(2)编制施工方案时,根据设备或材料的强度、刚度以及施工机具的可能性,选择最有利的受力条件,必要时采取补强加固措施。并进行强度核算,所选用的吊装机具必须保证安全系数。
7.2技术交底
(3)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4)起重吊装人员应熟悉起重方案、起重机具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技术要求。
(5)组织检查
(6)大型吊装工程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检、整改的基础上,报业主、监理公司联合检查。
(7)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由施工负责人组织整改。
7.3吊车司机与吊车
(8)吊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能了解所操作吊车的构造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和保养规程以及各种指挥信号,操作时要精力集中。
(9)吊车司机与指挥人员要密切配合,指挥人员应熟悉所指挥的吊车性能,司机必须得到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后方能开始操作。
(10)操作前必须鸣笛示意,并严格执行指挥信号。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明确或错误时,司机应停止操作,待核实后再操作,对指挥人员发出的明显有碍安全的信号,司机有权拒绝执行,以免发生事故。
(11)新到或新修复的吊车在使用前应根据有关移动式起重机试验规范进行试验和试吊,经有关部门检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12)各类吊车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不得任意拆除,并应定期进行校验。
(13)各类吊车不得起吊超过额定起重负荷的物件,当需起吊超过额定起重负荷的物件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制订安全措施后方可起吊。
(14)严禁用各种吊车进行斜吊、拉吊埋在地下或与其它物件相连的物体,以免机械载荷过大而造成事故。
(15)两台吊车抬吊一件重物时,必须统一指挥,两机动作应配合协调,上升或下降速度尽可能保持相等。重物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所采用吊杆倾角下所允许的重量总和的75%。
(16)重物悬空未放下前,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17)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线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18)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19)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0)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21)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22)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23)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锚定住。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24)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5)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禁止操作。
(26)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禁止操作。
(27)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补垫等,禁止操作。
(28)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禁止操作。
(29)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禁止操作。
(30)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31)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2)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33)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34)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
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35)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36)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v(kv)│<1│1--35│≥60
最 小 距 离(m)│1.5│3│0.01(v-50)+3
(37)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7.4钢丝绳的使用
(38)选用钢丝绳应留有必要的安全系数。
(39)吊装时钢丝绳应受力均匀,钢丝绳的插接头不宜通过卷筒或滑轮组。
(40)受力绳索附近处严禁有人停留或行走,应设专人监护。
(41)荷重表面如有棱角、刃面,应在拴系吊索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2)吊索捆绑在重物的重心以上,并应对称捆绑牢固,防止偏重或滑脱。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捆绑在重心以下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43)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检查钢丝绳有无断丝、扭结、折弯、压扁、磨损、腐蚀或电弧作用引起的损坏现象。
第2篇 起重吊装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部门
冲压车间
工种
起重操作工
作业单元
起重吊装作业
安全作业程序
可能发生的伤害
安全预防措施
1、非起重人员严禁乱开起重行车,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视觉、听觉、心脏、血压必须正常;必须经实际学习,熟悉行车性能,经班组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
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起重行车的一般性能结构,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行操作,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操作人员操作行车时,应佩戴相关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4、操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准随便离开工作岗位,如需离开必须向组长讲明,以防他人随便开动行车;在操作中,行车工必须集中精力;
5、起吊重物时,必须先进行离地0.5米试吊,然后将重物放下,检查制动器的性能,确认可靠安全后再进行正常起吊作业;
6、吊物行走,其高度一般不得超出1米,并切实注意安全。吊运工作物要慢起慢落,操作行车的人应走在吊运物的两侧面面,严禁人员站在吊物下面;
7、起重行车运行中,未完全停止,严禁改开倒车;行车行至接近轨道两端时,切勿开动过猛,以免发生越轨等事故;
8、操作行车时,必须按档次进行,要保持被吊物平稳,吊钩转动时不准起升,防止钢丝绳出槽;
9、吊运重物接近人员时应按规定鸣铃报警或大声叫喊给于警示:
10、挂钩和钢绳与工件角度三点成一线,须垂直起吊;
11、点动装置一分钟内不得连续不断多次操作;
12、吊运过程中,重物严禁从人和重要设备上空通过;
13、对钢丝绳判断更新安全标准如下:(发现钢丝绳压扁及凸出现象,露出绳芯 ,有尖刺现象;断头数目3%可用,打折70%的承载量,断头数目10%可用打折40%承载量;钢丝绳有锈蚀、断头数目达到20%则钢丝绳报废。);
14、吊钩的报废安全标准如下:(吊钩有裂纹时;吊钩危险断面磨损量达原尺寸的10%时;吊钩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时。)。
1、吊装过程中吊装物倾斜坠落伤人;
2、钢丝绳断裂导致吊装物坠落伤人;
3、吊装过程中吊装物撞人;
4、吊装物撞击物体坠落伤人;
5、起重行车配件坠落击伤。
1、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电气开关,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符合以下安全要求方可使用(吊钩钩头润滑有无缺陷;钢丝绳是否完好,在卷筒上固定是否牢固,有无脱槽现象;传动机构是否正常,各安全开关是否灵敏可靠,起升限位及大小车限位是否正常;行车时有无异响。);2、作业前佩戴安全帽、防护鞋;3、起重作业开始前,司机必须确认危险区内无人时,才能开始作业;4、若发现缺陷或不正常现象,应立即调整、检修、不得迁就使用;
5、严禁超规范使用行车吊装作业,必须遵守“十不吊”的规定:(超过额定负荷不吊;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歪拉斜挂不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游活动物不吊;氮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带棱叫角刃口的物件未垫好的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违章指挥不吊。);
6、了解工件重量,对工件估计不能失估,克服盲目 、冒险作业;7、岗前禁止喝酒,作业中禁止闲谈,打电话、杜绝疲劳操作;8、不允许将重物起吊滞留空中;9、起吊作业要遵守起吊平稳 、准 、快、 安全 、合理五个原则;10、作业结束后应将行车停靠人作业时触及不到的地方,空钩升高离地面2米以上,并将电源总闸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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