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施工紧急救援措施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应急预案制定:所有水上施工项目必须有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疏散、设备安全转移和医疗救助等环节。
2. 安全培训:所有工作人员需接受水上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技能的培训,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响应。
3. 救援设备配置:施工现场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艇、救生衣等基本救援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4. 紧急联络机制:设立清晰的紧急联络系统,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报告并启动救援行动。
5. 现场监督与管理:实施严格的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风险。
6. 风险评估:对施工环境进行定期风险评估,识别可能的危险源并采取预防措施。
1. 应急预案的制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
2. 安全培训内容应涵盖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海上安全培训要求,确保人员具备基本的生存技能。
3. 救援设备应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进行配置和维护,保证其有效性。
4. 紧急联络机制应遵循《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 现场监督与管理应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6. 风险评估应参照iso 31000风险管理标准,建立系统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体系。
水上施工紧急救援措施规程意味着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状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这包括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使他们具备自救和互救能力;确保施工现场备有足够的救生设备,并保持其良好状态;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以便快速报告和响应紧急情况;通过严格的安全管理和定期的风险评估,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这套规程旨在提高水上施工的安全水平,保护人员生命安全,降低事故损失。
第1篇 水上施工紧急救援措施规程
(1) 紧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进场后应根据现场施工特点,成立领导小组,完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人,制订切实可行的紧急救援措施,确保出现紧急情况后,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2)紧急救援职责
① 紧急救援领导小组,为项目部海上紧急救援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分析可能出现的紧急救援情况,制订紧急救助方案,明确各紧急救助队职责,配置救助设施、设备,召集紧急会议,组织演习,协调救助工作,组织检查和落实各项救助措施,向业主和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对外联系、协调紧急救助机构。
② 各紧急救援队是水上紧急救援实施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在项目部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根据本救助队的职责,制订紧急救助行动计划,分组分工落实责任到人。切实执行紧急救助指令。落实紧急救助所需物资设备。船舶救援队主要完成队遇险船舶的施救工作;现场医疗队主要完成队溺水和工伤人员的紧急抢救工作;交通快艇救助分队主要完成施工水域内落水人员的搜救工作。
③ 各工段(船舶)紧急救援小组为各工段(船舶)自救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遇险自救和互救计划,落实自救互救设备,并确保设备性能完好,能够满足救生要求,遇到紧急情况及时与项目部紧急救援领导机构联系,配合各救援队实施紧急救助。
(2) 紧急救援设施设备配置
1)现场医疗队配置紧急救援所需的医疗设备,与其他各紧急救援队一起行动。
2)交通快艇救助分队配置紧急救助交通快艇。
3)各工段、船舶配置必要的逃生交通工具、医疗急救包、求救信号弹、通信联络设施等。
4)必要时利用业主的气垫救生船和交通快艇。
(3)紧急救援措施
1)遇险船舶紧急救援措施
① 施工作业船舶在施工水域内或作业工程中出现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向项目部紧急救援领导小组和附近作业船舶发出求救信号,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自救。
② 作业船舶在调迁和运输船舶在运输途中遇险,应立即与附近船舶、当地紧急救援机构和项目部取得联系,并采取措施自救。
③ 项目部紧急救援领导小组在接到求救信号后,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并标示遇险船舶所处地点,向各救援队和附近作业点发出救援指令。各紧急救援队和附近作业点在接到紧急救援指令后,应立即行动赶赴出事地点,实施紧急救助。
④ 所有船舶均应根据自身船况、作业特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制订紧急自救计划和人员救生计划,确保救生设施、设备完好,救生通道畅通,至少有2条相互独立的救生通道。遇到险情后应积极采取措施自救。
⑤受损船只视情况而拖往附近码头修复,若有受伤人员则及时送往就近医院进行医治。
2)落水人员及伤员紧急救援措施
① 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项目部的各项安全制度,按规定佩带安全帽、救生衣、安全带,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各作业点(船舶)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确保措施到位,安全可靠。
② 项目部应制订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所有作业人员均需定期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并严格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③ 每各作业点和船舶均需按规定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急救设施。
④ 当出现人员落水和工伤事故后,应立即进行自救,并与项目部起得联系,通报事故基本情况,以便做出正确救援措施。项目部紧急救援领导小组在接到求救信号后,应立即对事故等级和严重程度做出正确判断,采取最为有效的救助措施施救。
⑤各工程船舶除按常规情况配置救生设备外,均要求增设救生筏1~2只。
⑥进场后与上海救捞局宁波救助站建立紧密联系,若遇到重大险情时,立即向其寻求救助,必要时,
⑦与附近医院建立紧密联系,作为工伤人员急救定点医疗单位。
第2篇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一般规定
1、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 船舶航行应该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相关规定。
3、 施工船舶必须在核定航区或作业水域内施工。
4、 施工船舶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通讯、消防、救生、堵漏设备,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 施工船舶的梯口、应急场所等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标示。楼梯、走廊、通道应保持畅通。
6、 作业、航行或停泊时,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
7、 施工船舶的各种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及工索具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或更换。
8、 船舶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根据需要设有防滑装置。在大风浪中航行或冰冻天气作业时,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增设临时安全护绳。
9、 上下船舶应安设跳板,张挂安全网。使用软梯上下船舶应设专人监护,并备有带安全绳的救生圈。
10、施工船舶应根据施工水域的水底土质、水深、水流、风向等,选择适合的锚型、锚重及锚缆。
11、抛锚应在专人指挥下进行,并应根据风向、潮流、水底土质等确定抛出锚缆长度和位置,并应避开水下电缆、管道、构筑物和禁止抛锚区。
12、抛锚过程中,施工船舶的锚机操作者应视锚艇和本船移动的速度以及锚缆的松紧程度放松缆绳,不得突然刹车。
13、施工船舶不得在未成型的码头、墩台或其他构筑物上系挂缆绳。
14、在内河施工时,施工船舶位于或跨越航道的锚缆应采用链式沉缆。
15、在流速较大的河段作业时,施工船舶的纵轴线应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不宜横流驻位;必须横流驻位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6、施工船舶穿越桥孔或过江架空管、线前,必须预先了解其净空高度、宽度、水深、流速等情况。
17、在狭窄水道或来往船舶较多的水域施工时,通讯频道应有专人值守,并及时沟通避让方式。
18、解、系缆绳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解、系缆绳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命令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操作。
2) 作业人员不得骑跨缆绳或站在缆绳圈内,向缆桩上带缆时不得用手握在缆绳圈端部。
3) 绞缆时,绞缆机应根据缆绳的受力状态适时调整运转速度。危险部位有人时,应立即停机。
4) 抛撇缆前应观察周围情况,并提示现场人员。
5) 移船绞缆应观察锚缆的状况,不得强行收绞缆绳,且不得兜曳其他物件。
6) 陆域带缆必须检查地锚的牢固性。缆绳通过的地段,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看护。
7) 施工船舶靠泊后,系缆长度应根据水位变化及时调节。
19、舷外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船上应悬挂慢车信号,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 作业现场应有监护人员,并备有救生设备。
3) 船舶在航行中或摇摆较大时,不得进行舷外作业。
4) 舷外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工作脚手架和吊篮。
20、使用船电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船舶电气检修应切断电源,并在启动箱或配电板处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
2) 配电板或电闸箱附近应备放扑救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3) 带电作业必须有人监护,并采取可靠的防护、应急措施。
4) 船上人员不得随意改动或增设电器,并禁止使用超过原设计容量的电器。
5) 船舶上使用的移动灯具的电压不得大于50v,电路应设有过载和短路保护。
6) 岸电和船电系统为中性点接地的三相交流系统时,船舶接岸电必须将岸电接地线与船体接地设施进行可靠连接。
7) 蓄电池工作间应通风良好,不得存放杂物,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1、进入施工船舶的封闭处所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船舶均应制定进入封闭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2) 施工船舶应配备必要的通风器材、防毒面具、急救医疗器材、氧气呼吸装置等应急防护设备或设施。
3) 作业人员进入封闭处所前,封闭处所应进行通风,并测定空气质量。
4) 作业人员进入封闭处所作业时,封闭处所外应有监护人员,并确保联系畅通。
5) 在封闭处所内动火作业前,动火受到影响的舱室必须进行测氧、清舱、测爆。通风时,严禁输氧换气。作业时,必须将氧气瓶或电焊机放置在封闭处所外。
6) 封闭处所内存在接触性有毒物质时,作业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22、收放船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放舷梯应控制舷梯的升降速度,舷梯上严禁站人。
2) 舷梯、桥梯的踏步应设置防滑装置。
3) 舷梯、桥梯下应张挂安全网。
23、救生艇上的设备和物资应完好有效,救生艇应按规定进行应急操作演练。
24、施工船舶不得搭乘或留宿非作业人员。
第3篇 水上作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 应及时了解当地气象、水文、地质等情况,掌握施工区域附近的桥梁、隧道、大坝、架空高压线、水下管线、取水泵房、危险品库、水产品养殖区以及避风锚地、水上应急救援资源等情况。
2 开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并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发布航行通告。
3 水上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救生衣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4 工程船舶必须持有效的船检证书,船员必须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船员配置必须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5 工程船舶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堵漏和油污应急设施,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
案,并应按规定定期演练。施工船舶应安装船舶定位设备,保证有效的船岸联系。
6 工程船舶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根据需要设有防滑装置。施工船舶楼梯、走廊等应保持通畅,梯口、应急场所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7 工程船舶必须在核定航区和作业水域内作业。
8 工程船舶作业、航行或停泊时,应按规定显示号灯和号型。
9 水上工况条件超过施工船舶作业性能时,必须停止作业。
10 在狭窄水道和来往船舶频繁的水域施工时,应设专人值守通信频道。
11 遇有雨、雾、霾等能见度不良天气时,工程船舶和施工区域应显示规定的信号,必要时应停止航行或作业。
12 遇大风天气,船舶应按规定及时迸避风锚地或港池。
13 靠泊船舶上下人或两船间倒运货物,应搭设跳板、扶手及安全网。
14 交通船舶必须配有救生设备,载人严禁超过乘员定额。
15 定位船及抛锚作业船,其锚链、锚缆滚滑区域不得站人,锚缆伸出的水域应设置警示标志。
16 运输船舶装货时必须均匀加载,严禁超载、超宽、偏载。卸货时必须分层均匀卸载。
17 超重船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7.1 作业前,人员应熟悉吊装方案,明确联系方式和指挥信号。
17.2 根据吊装要求,起重船应指导驳船选择锚位和系缆位置。
17.3 吊装前,吊钩升降、吊臂仰俯、制动性能应良好,安全装置应正常有效。
17.4 吊装结束后,起重船应退离安装位置,并对起重吊钩进行封钩。
18 打桩船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8.1 打桩船作业应统一指挥。
18.2 打桩架上的活动物件应放稳、系牢,打桩架上的工作平台应设有防护栏杆和防滑装置。
18.3 绞缆应缓慢操作,缆绳两侧10 m范围内不得有工程船舶或作业人员进入。
18.4 桩架底部两侧悬臂跳板的强度和刚度应满足作业要求,跳板的移动和封固装置应灵活、牢固、有效。
19 打桩船电梯笼必须设防坠落安全装置,笼内必须设置升降控制开关。桩锤检修或加油时,严
禁启动吊锤卷扬机。
20 甲板驳需要配备履带吊、打桩架等机械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20.1 船舶的稳定性必须核算。
20.2 机械就位处的船体甲板和船舱骨架必须加固。
20.3 履带吊等机械底盘与船体必须整体固结。
21 拖轮配合非自航工程船舶作业,应由拖轮船长和工程船船长共同商定顶推、绑拖、吊拖的编从方式,拖轮拖力应满足要求。
22 水中围堰(套箱)和水中作韭平台应设置船舶靠舶系统和人员上下通道,临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 m的防护栏杆,挂设安全网和救生圈。四周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夜间航行警示灯光信号,通航密集水域应配备警戒船和应急拖轮。
23 禁止随意倾倒废弃物,禁止违章向水体投弃施工建筑垃圾、船舶垃圾,排放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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