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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工安全作业规程汇编(4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炮工安全作业规程

包括什么内容

本规程旨在规范炮工在执行爆破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确保人员安全和工程顺利进行。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点:

1. 作业前准备,包括个人防护装备的穿戴、现场环境检查和爆破器材的检查。

2. 炮孔布置与钻孔作业,包括炮孔设计、钻孔深度和角度控制。

3. 装药与填塞,强调安全距离、装药顺序及填塞材料的选择。

4. 布线与起爆,规定了布线方法、起爆信号和撤离路线。

5. 爆破后的检查与清理,包括等待时间、安全检查和废渣处理。

6.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情况的措施和程序。

编制指南

1. 所有炮工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熟悉本规程并掌握爆破相关知识。

2. 在作业现场,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接近。

3. 每次作业前,负责人需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各自职责。

4. 使用合格的爆破器材,严禁私自调整或改变其性能参数。

5. 保持良好的通讯设备,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联系。

6. 记录每次爆破作业的过程和结果,以便分析和改进。

复审规定

1. 本规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复审,以适应新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2. 当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现规程存在疏漏时,立即启动临时复审。

3. 复审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求炮工意见,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

4. 复审后,更新的规程需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并确保所有相关人员知晓变更内容。

5. 复审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本规程的实施旨在提高炮工的安全意识,降低风险,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所有炮工务必严格遵守,共同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在实际操作中,如有特殊情况,应灵活处理,但不得违反基本安全原则。

炮工安全作业规程范文

第1篇 炮工安全作业规程

一、打眼工一般安全规定

1、打眼前必须检查工作面的顶帮,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若发现有不安全情况,要立即处理。

2、预量钎长,按设计眼深在钎杆上做好标记,严格掌握打眼深度。

3、按中腰线在工作面定出眼位,做好标记。

4、要严格按照工作面设置的炮眼布置和爆破说明书进行施工。

5、发现工作面有瞎炮,必须由放炮人员处理完毕后方可打眼,严禁利用 放炮眼残底(不论有无残余炸药)都不许继续加深。

6、有下列情况之一都不准打眼,并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报告队和 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1)顶板压力大,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2)有透水征兆(淋水增大等现象)时,眼内往外流水,严禁拔出钎杆。

二、电钻打眼一般规程

1、开始工作前做好下列工作:

(1)详细检查电钻各部位是否完好,开关灵活、绝缘和接地良好。

(2)进行试转,检查钻杆旋转方向是否正确、电钻声音是否正常。

(3)要将电缆挂在巷道帮上,防止被挤压损坏。

(4)要做好审帮问顶工作,保证作业环境安全。

2、电钻操作方法

(1)打眼时要按炮眼布置图,用手镐找好眼位。

(2)打眼时要紧抱电钻、钻头要轻轻接触岩壁,然后再开开关,电钻开动后,要注意钻杆的进度,每隔一定时间要将钻杆往复抽动,排除岩粉。

(3)钻眼时,不要加力过猛,两臂用力要均匀,防止钎杆折断及超负荷,烧坏电钻电机。

(4)开眼和打眼过程中,不准用手扶钻杆和掏眼口的岩石粉。

(5)严禁戴手套操作电钻打眼,上衣和袖口要扎好。

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处理。

(1)电钻和电缆漏电,电钻温度超过规定50—60度。

(2)发现电钻机体颤动异常。

4、打完眼应立即切断电源,把电缆整齐地盘好,打完眼后钎杆应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防止被砸弯曲,电钻应撤至距工作面20米以外安全地点或躲避硐内的干燥处。严禁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装药

1、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和方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者。

2、发放炮眼径缩小,塌岩有裂缝等变形或炮眼内岩粉未清除干净者,发现工作面风量不足,风筒距迎头超过30米者和局部风机停止运转者,都不得装药。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放炮

1、风机停止运转或风筒破坏、拆装、跑漏风、风量不够,风筒距迎头超过规定30米的。

2、各路岗哨警戒没有设置好,工作面作业人员没有撤离放炮警戒以外安全地点,不清点人数者。

3、放炮母线长度不够,不吊挂好,工具设备电缆、管路没有撤出或掩护好,火药箱子没有撤出警戒线,不发出三声信号者,都不准放炮。

五、瞎炮的处理规程规定

处理瞎炮必须在班组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当班处理不完,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班交代清楚,具体的处理办法和注意事项如下:

1、发现瞎炮,立即由放炮人员把瞎炮再联一次重新送电放炮。

2、在距瞎炮0.3米处平行瞎炮眼重新打眼,装药放炮,放炮后放炮员要详细检查和收集岩石内没有爆炸的炸药和雷管。

3、装石膏时,发现底部有瞎炮应联线放炮,如确定不响,可把两脚线头拧在一起塞入炮眼内,并做出标记通知,领钎人员注意一定要在瞎炮附近打眼,待打完眼后,一起放炮处理。

4、严禁手拉镐刨,严禁将炮眼残眼底继续加深,或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或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5、处理瞎炮时,禁止在该地点进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2篇 放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2、炸药、雷管必须实行分装分运,分别放入专用的炸药箱和雷管箱(上锁),雷管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的亲自监督下进行押送,并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炸药、雷管上下井。

4、炸药、雷管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装入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避开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

5、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炸药。不能使用的炸药必须交回炸药库。使用煤矿许用延期电雷管时,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6、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7、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或雷管箱上装配爆破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以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8、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紧密接触。装药后必须将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掘进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9、每个炮眼封泥应用两个水炮泥封孔,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采用粘土封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0、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装药、放炮:

〈1〉迎头有空顶空帮,永久支护未支护到迎头时;

〈2〉在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1%时;

〈3〉在放炮地点附近20m 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杂物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的1/3以上时;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5〉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

有上述情况之一时,班队长组织人员及时处理,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放炮。

11、所有雷管脚线和放炮母线严禁出现明接头,相邻两接头必须错150mm以上,并用绝缘胶布包扎严实。

12、放炮母线吊挂于巷道中间距顶板200~500mm悬空,且要吊挂整齐。

1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4、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装药、做引药、放炮工作只能由放炮员一人担任,联线工作可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班队长配合放炮员进行。

15、放炮前,放炮员必须仔细检查母线与脚线、脚线与脚线的连接可靠无短路、接头用绝缘胶布包扎好以后,最后离开工作面。待站岗截人工作落实到位后,班队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16、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和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min以后,才可沿线路检查,查出拒爆原因。

17、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队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放炮;

〈2〉在距拒爆眼至少0.3m处另打同拒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残爆的炮眼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残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残爆无关的工作。

第3篇 放炮工安全操作规程

1、炮前的准备

a、下井前必须检查放炮用的发爆器的性能是否完好、可靠,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井下禁止用短路方法(在放炮器接线柱间用导线短路观察火花大小)来检查发爆器。

b、带好符合规程规定的放炮母线和联接线。

2、炸药雷管的领退

a、放炮工必须凭爆破工安全工作资格证、安全科负责人签发的当班计划单领取火工产品。

b、爆破工不得领取不合格的火工产品,雷管脚线都必须扭结。

c、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当班退回炸药库,并办理退还手续,严禁将火工品带出井外。

3、炸药雷管的运输

a、领取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装入炸药箱并加锁;炸药可由接受过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雷管只能由爆破工亲自运送。

b、爆破工携带雷管时,每人背药不得超过10公斤;未携带雷管人员,每人背药不得超过20公斤。

c、2人同时运药时,必须前后间隔10米以上,不能一起并行。

d、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等机械运送火药。

4、存放火药雷管时

a、炸药、雷管必须分箱存放并加锁,存放在支架完好,远离电缆和电器设备,没有淋水的安全地点。

b、存放地点不准有人休息,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把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能避开放炮威胁的安全地点。

5、放炮器的使用

a、放炮器在放炮后要放置在无淋水、通风良好、干燥的地点,并挂在支架或墙壁上。

b、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放炮时间,不得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

c、放炮器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各部分螺丝零件是否松动,如发生故障应到地面检修。不得敲打、撞击,更不能在井下拆卸。

d、放炮器到地面后,应清除表面灰尘,将接线柱及开关的污垢清除干净,然后妥善保管。

6、装配引药

a、从成束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先将成束雷管脚线理顺好,一手拉住前端脚线,另一手用大拇指和食指带住雷管前端脚线,均匀用力抽出;

b、扎孔必须用木竹材料进行,其直径略大于雷管直径;扎孔位置在药卷平顶中心,深度略大于雷管长度。

c、将雷管插入药卷孔眼里后,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要缠绕在炸药上,将脚线短路(扭结)。

d、做引药只能由爆破工自己做,其他人不能替做。引药数目应与钻眼数目相同,不能多于钻眼数目。

e、每个药卷只能插一个雷管,严禁插两个或两个以上雷管。

f、做引药要避开电缆、机电设备,在支架完好的地点进行制作;

g、引药做好后,按顺序放在容器里,点清数目,锁好。不得遗失,不准乱放。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装药、放炮

a、装药地点附近20米范围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b、回采工作面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煤尘飞扬和煤尘积存严重。

c、工作面风量不足,风向不稳。

d、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顶板不好,支架不良(不牢或变形);伞檐超过规定;上下口出口不通,或其支护状态不好等等不稳定隐患存在时。

e、炮眼位置、角度和深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f、炮眼内煤粉和岩粉没有清除干净。

g、无炮泥或炮泥质量和数量都达不到要求时。

h、发现炮眼有异状(出水、瓦斯增加、温度异常、炮眼缩小或垮孔)。

8、装药操作

a、首先清除干净炮眼内的煤粉和岩粉,然后用炮棍验孔。

b、装药时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推进炸药不得用力过猛。

c、使用正向爆破。

d、装引药时,一手轻拉脚线,一手用炮棍将引药装入眼内,不准将脚线碰坏。

e、用毫秒雷管引爆时,要连号使用,其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f、炮眼封泥时,装第一、第二段要慢用力,轻捣动,以后的炮泥再依次填补塞紧。

g、将引证药脚线悬空并扭结成短路。

9、炮眼深度、装药量和封泥量的规定

a、炮眼深度和最小抵抗线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

b、在煤层内放炮,炮眼深夜不小于0.6米。

c、封泥长度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都不准放炮。

d、装药量要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作业规程规定要符合现场条件,否则要修改。

10、边线操作

a、脚线接头要用毛巾擦干净,扭结要牢固,不得虚联。

b、只能采用串联法联结,联线顺序必须由上而下。与放炮母线联接的两个头留在放炮段的最下端。

11、放炮母线的敷设

a、母线的敷设必须悬挂,不准与电缆、铁管放在一起。

b、母线的长度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2、放炮

a、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b、爆破工接到放炮命令后,将母线与雷管脚线连接好,检查爆破网络,将放炮母线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柱上并拧紧,发出三声警号并等待30秒后,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将开头转至充电位置,当氖灯发亮或闪光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至放炮位置进行放炮;

c、放完炮,立即拨出钥匙(保管好),并将母线从炮机上取下,扭结成短路,收好放炮器。

13、处理爆破故障

a、通电后,炮不响,瞬发雷管至少应等5分钟,毫秒延期电雷管至少要等15分钟后,才能沿线路进行检查,找出原因。若系联线原因,可重新联线放炮;若系瞎炮,则按处理瞎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b、拒爆在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或警戒范围内)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c、当班不能处理完的瞎残炮,作好标记,并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待清楚。

14、放炮工作结束后,放炮工应检查放炮的情况,未出现异常时,可允许班长下达进入工作地点进行工作的命令(却将放炮牌交还给班长)。

第4篇 炮工安全操作规程

1、凡担任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炮工作业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2、放炮时必须事先布置安全警戒,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爆破。

3、放炮时应记清爆炸数目,待全部炮数炸响后,并清楚现场浮石和危石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解除警戒进行作业。

4、严禁掏挖哑炮。凡未炮爆炸的炮眼,严禁用任何器具掏挖其中的炸药和雷管,亦不得重装炸药于哑炮上引爆;必要时可在距哑炮眼100cm处重新打炮眼,但要严防打穿原炮眼。

5、严禁使用铁棍、炮杆筑炮,禁止用牙咬紧或应钳子来夹紧雷管与导火索连接口,禁止将雷管、炸药、导火索混合在一起。

6、炸药、雷管等的发放使用,必须建立严格的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当天用剩的炸材,必须及时退回库房保管,禁止私人隔夜存放。

7、严禁爆炸物品接近火源,禁止将雷管装入衣袋或者与炸药、导火索混装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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