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责任: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作业安全。
2. 作业前准备: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
3. 断路操作:详细步骤,安全措施及应急响应。
4. 作业后恢复:设备检查,系统恢复及清理现场。
5. 记录与报告:作业记录,异常情况报告与处理。
1. 责任分配:确定作业负责人,确保所有人员了解并遵守规程。
2. 培训与演练: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模拟断路作业,提高应急能力。
3. 工具与设备:检查工具设备完好性,确保其在作业中的安全性能。
4. 现场安全:设立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
5. 作业流程:遵循先断电后作业的原则,确保无电流风险。
6. 监控与指导:作业过程中,负责人应现场监督,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7. 事故预防:分析潜在风险,采取预防措施,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1. 定期审查:每年至少一次全面复审规程,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2. 更新修订:当法规变更、技术进步或作业环境变化时,应及时更新规程。
3. 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结合实际操作经验优化规程。
4. 记录存档:保存复审记录,便于追踪规程的变更历史。
5. 培训传达:对修订后的规程进行重新培训,确保全员理解并执行。
本规程旨在为断路作业提供全面的安全管理框架,但具体实施中需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确保作业安全。所有参与断路作业的人员都应严格遵守规程,以防止意外发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在操作过程中,如遇到未预见的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参照规程中的应急响应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1篇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1目的
为了加强断路作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ga 182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引用文件和术语
3.1 断路作业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2 断路申请单位
需要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车间级单位。
3.3 断路作业单位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3.4 道路作业警示灯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3.5 作业区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 总则
4.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4.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4.3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4.4 《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4.5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5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5.1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5.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的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一式三联。
5.3 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5.4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5.5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审批。
5.6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5.7 《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6 安全要求
6.1 作业组织
6.1.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6.1.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1.3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具、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6.1.4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1.5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2 作业交通警示
6.2.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2.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6.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6.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6.2.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6.2.6 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6.2.7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6.2.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6.3 应急救援
6.3.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6.3.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6.4 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7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7.1断路安全作业证 编号:aqjl-07-10
第2篇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厂区断路作业的定义、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
2定义
厂区断路作业
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3.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表。
3.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3.3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应通过生产科、武保科、机动科等有关部门。
3.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3.5断路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3.6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经有关单位检查核实后方可恢复交通。
3.7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3.8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9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
4.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4.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武保科、生产科、机动科审批。
4.3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武保科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
4.4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4.5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生产科、机动科、武保科审批,并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同时分别送交武保科、施工单位各一份。
焦 化 厂
2004年10月
第3篇 某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厂区断路作业的定义、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断路作业。2.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厂区断路作业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3.断路作业安全要求3.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3.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企业要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3.3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要立即书面通知调度、生产、消防、医务等有关部门。3.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3.5断路时,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3.6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3.7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厂区交通管理部门,然后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3.8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3.9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3.10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4.《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4.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4.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4.3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4.4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4.5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并分别送交厂区交通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录 (标准的附录)断路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1.断路地段所在位置草图、断路原因及时间: 2.断路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3.断路后施工单位采取的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审批单位意见:审批单位负责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为保证厂区必须的断路作业安全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要制定断路作业安全规程。一、课题来源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并授权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化肥厂起草。二、编制原则和目的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各种作业的安全要求,参照化工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断路作业定义、安全要求、《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有利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断路作业安全。三、主题内容1.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参照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化工企业多年生产实际编写。2.化工生产大多是连续化过程,要求各车间、部门密切配合。企业由于各种需要,有时必须进行断路作业,因此断路作业的协调性、安全性就越来越重要,断路作业安全规程是解决其协调性、安全性。 3.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需断路的现场作业种类很多,而这些现场作业大多都有相应的安全规程,因此断路作业安全规程不可能也不需要对所有这类作业作出规定。断路作业安全规程通过断路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保证断路作业的协调性,通过规定断路必需的措施保证其安全性,所以断路作业安全规程的内容主要是管理规定。四、编制过程 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部分企业意见。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干部进行讨论修改而成。
第4篇 生产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一)、生产区断路作业,系指在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二)、凡在生产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经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严禁无证作业。在应该断路的施工现场,对未经断路而擅自进行施工的单位,坚决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对因擅自施工而造成事故、影响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按以下程序:
1、断路申请单位派专人同施工单位一同到行政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双方分别填写与其相关的内容后,由断路申请单位交行政部审批。
2、保卫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后,在作业证上填写意见,签字批准。
3、《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行政部、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四)、行政部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安环部等有关部门。
(五)、在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并确认无误后,施工作业人员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六)、断路时,行政部要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志,夜间悬挂红灯警示。
(七)、安环部、行政部门、断路申请单位联合对断路现场设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当之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予以改正。
(八)、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志、围栏、警告牌、红灯。经行政部门检查、核实无问题后恢复交通。
(九)、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十)、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十一)、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否则,按无证作业处理。
第5篇 断路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规范作业程序,确保人身、设备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断路作业。
3.职责
3.1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部审批。
3.2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3.3 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到安全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
3.4 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交断路申请单位。
3.5 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安全部审批,并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同时分别送安全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4、断路作业工作要求
4.1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统称公司区域断路作业。
4.2凡在公司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路线。
4.4公司安全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4.5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4.6断路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4.7断路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4.8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栏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安全部,然后安全部由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后恢复交通。
4.9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10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11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5.相关文件
hg 23016-1999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断路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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