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责任制度
1. 设立作业安全责任人,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2.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全员安全意识,理解并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3. 对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危险源,制定预防措施。
二、作业前准备
1. 制定详细作业计划,包含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前的安全审查。
2. 检查工具设备,确保其完好无损,符合安全标准。
3. 确保作业人员熟悉作业流程和应急预案。
三、作业过程管理
1. 实施现场监督,及时纠正违章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2.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响应异常情况。
3. 定期检查作业环境,保持工作区域整洁,消除安全隐患。
四、应急响应
1. 制定并定期更新应急预案,确保所有人员了解并能执行。
2. 设置应急设施,如消防器材、急救箱等,并定期检查有效性。
3.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有效救援并上报。
五、安全记录与报告
1. 记录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事件,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
2. 定期进行安全审核,评估安全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3. 及时上报安全事故,开展事故调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 符合国家及行业安全法规,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2. 安全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通过考核后上岗。
3. 作业计划需经审批,安全措施必须全面,不得遗漏关键环节。
4. 工具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立即停用。
5. 应急预案应包括疏散路线、救援程序和联络方式,确保实用性。
6. 安全事件记录完整,分析透彻,改进措施具体可行。
1. 问:谁应负责设立作业安全责任人?
答:企业管理层应负责设立作业安全责任人。
2. 问:作业前应检查什么?
答:应检查工具设备是否完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并确保作业人员熟悉作业流程和应急预案。
3. 问:如何处理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答:应实施现场监督,及时纠正违章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4. 问:应急设施应如何管理?
答:应急设施应定期检查有效性,确保在需要时能够正常使用。
5. 问:安全审核的目的是什么?
答:安全审核的目的是评估安全管理效果,找出不足,提出改进建议,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1篇 化工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应急措施、《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等。
本规程适用于化工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市政、储运、冶金等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可以引用参考。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在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随后下列标准的所有修改,在使用本规程时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 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12331-90有毒作业分级
gbz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1251.1- 89 工作场所的险情信号 险情听觉信号
gb/t19670-2005机械安全 防止意外启动
gb 3883.1-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一般要求)
gb 16556—1996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gb 3836.1- 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 3836.2- 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2部分 防爆型“d”
gb/t 3805-1993 特低电压(elv)限值
gb 11651-19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3-1999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8–1999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
3.1 化工有限空间
是指在化工企业存在下列潜在危险、危害因素的空间,包括:
3.1.1各类存在进出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设备、塔器、管道、容器、反应釜、炉膛等内部;
3.1.2深度大于1.2米封闭或敞口空间,并非为长时间作业而设计的空间;
3.1.3地下或地下构筑物通风不良的局限区域。
3.2 化工有限空间作业
进入化工有限空间内部进行的作业。
4作业前准备
4.1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识别应当由具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分析识别,按照下列(但不限于)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识别:
4.1.1 有限空间内结构是否复杂、狭窄等,是否存在分隔、斜坡、其他复杂结构,是否导致限制作业,是否存在机械伤害等;
4.1.2 空间内是否存在机械动能设备,是否能够有效锁定或者连锁;
4.1.3 空间内部是否存在酸碱、腐蚀性化学品或者其蒸气;
4.1.4 是否存在可燃性化学品、有毒化学品或者其蒸气;
4.1.5 空间与外部的物质连接是否有效隔绝;
4.1.6 作业照明条件是否达到要求;
4.1.7 是否存在高热、高湿,导致作业人员疲劳现象;
4.1.8是否存在缺氧或者富氧现象,是否存在通风不良情况;
4.1.9 是否会存在交叉作业现象
4.1.10 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4.2 验证或者判定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
4.2.1 对于已经判定的危险有害因素,要根据工艺、装置构造、存在的化学品等进行核定危险有害因素的强弱;必要时,要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来核验有限空间内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并会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危险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
4.2.2 所有的有限空间应当进行气体采样分析,采样分析结果作为核发作业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4.3对各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集中分析,制定出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程序以及相应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4.4明确所有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必要时,要制定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看护人员、救援人员的作业细则。
4.5 明确信息沟通的工具、方式和内容,可行的条件下,可以采用安全先进的通讯工具协助。
4.6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4.6.1有限空间作业实施企业内部作业许可证制度。企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作业许可证管理。
4.6.2 作业主管部门要编制安全作业方案,并根据作业方案在许可证上填写简要作业程序和内容,作业方案应作为许可证的附件;
4.6.3 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在许可证上填写危险有害因素,简明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4.6.4 作业方案中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涉及到其他部门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根据方案和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要求予以落实,并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4.6.5 安全技术防护措施经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作业许可证提交厂级安全负责人审批。批准后的作业许可证交由安全主管部门管理。
4.7 所有参与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应参加相关培训。须明确在作业中的工作职责,掌握安全作业知识和技能、信息沟通方式、应急救援方案、防护用品使用和要求等;
4.8 根据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包括应急药品)的有效性、充分性等;
4.9 安全隔绝
设备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4.9.1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插入的盲板必须登记,必要时进行编号。
4.9.2 电源有效切断应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10 清洗和置换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10.1 清洗前作业人员须熟悉有限空间内存在的物质有关理化特性和相关物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4.10.2清洗时,应先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来保护或置换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质;然后,采用蒸汽或热水作为清洗介质,清洗时不应留有盲端,清洗顺序由高到底。若存在较难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的物料,应采用适当的溶剂进行清洗,优先选用无毒的物质;清洗后再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
4.10.3 清洗后应进行空气置换,并随时监测氧气和其他危险气体的含量。
4.10.4 用压缩空气进行置换,应考虑到盲端的置换,并控制流速在小于2立方/分钟。
4.10.5 置换后的氧含量应达到18~21%。
4.10.6 有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气体浓度符合gb z2-2002规定。
5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
5.1 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5.1.1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进行自然通风。
5.1.2 存在自然通风局限时,须采取机械强制通风,通风次数不得少于3~5次每小时。
5.1.3 作业时适宜的新鲜风量应能够达到30~50立方每小时。不准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1.4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连续导入维持有限空间的氧含量恒定在正常范围。
5.2 定时监测
5.2.1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有限空间再次作气体采样分析,验证分析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许可要求。若不符合,必须按以上置换、清洗或通风作业程序直到符合作业安全要求为止。
5.2.2 采集的分析样品要有代表性,应保留在气体取样器内并至少保留4小时甚至直至作业结束。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其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gb z2-2002规定。
5.2.3 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同时取消作业许可证;作业现场经处理,并经取样分析其结果符合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要求后,须重新开具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5.2.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逐项登记;完成作业离开有限空间时,应清点作业工具、材料的数量并全部带出,不准留在有限空间。
5.2.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5.3 照明和防护措施
5.3.1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3.1.1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有条件可以使用长管压缩空气呼吸器。
5.3.1.2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电器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静电等防护服装。
5.3.1.3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穿防腐鞋。
5.3.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5.3.3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5.3.4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5.3.5 带有未加防护的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5.4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5.4.1 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4.2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5.4.3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5.4.4 有限空间外要备有必要的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物资。
5.5 监护
5.5.1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5.5.1.1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5.5.1.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须阻止作业。
5.5.1.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人数,并与作业人员验证或者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5.1.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5.5.1.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5.5.2 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在空间外显眼位置悬挂安全作业警示牌。
5.5.3 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确保通畅的作业联络方式。
5.5.4 必要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系上安全绳,以便紧急时被拖曳施救。
5.5.5 发生有限空间事故,救护人员确保做好自身防护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实施抢救。
6应急措施
6.1 制定应急预案。根据作业前的安全分析评估,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
6.2 明确相关人员职责,确定应急响应组织。
6.3 明确信息沟通方式方法。
6.4 应急物资的准备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准备充分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物品,并再次验证其有效性和充分性。如:安全带、安全绳、安全鞋、作业服、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心肺复苏器等,对于可能接触到酸碱的作业应先准备好大量的水,或者检查确认冲淋洗眼设施的完好。
必要时,作业前应模拟演练应急预案。
6.5 应急响应发生时必须以人的生命安全第一原则实施应急措施。
7《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7.1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7.2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7.3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见本规程4.6和5.2.3章节。
7.4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7.5 在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7.6 在有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7.7 作业人员须持有审批的《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其他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许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7.8 有限空间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或者出现异常情况,需重新按照本规程程序处理作业现场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7.9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点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清理材料、工具等,经确认无误后,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7.10 作业主管人员须由现场监护人员或者安全主管部门人员陪同进行现场验证。验证确认安全并签字后,安全主管部门收回作业许可证并送厂级安全负责人审核签字。
7.11 厂级安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本次作业许可证即时取消,留存气体样品可作废物处理。
7.12 取消作业许可证全部归档于安全主管部门。
8附件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样本。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样本
许可证编号:
此许可证一式共四联 第一联 安全人员备存
作业单位:
施工许可证编号
或工程项目号
许可证有效期
从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时间
从 到
工作项目名称:
地点:
区域名称:
进入有限空间人员名单
其他许可证:热工许可证号 高处作业许可证号 其他许可证号
风险评估内容概述(可另附页)
作业内容描述
各相关部门准备或者协调工作确认:
采样分析结果
签字:
需实施 已实施
— 防爆气体测试 □ □
— 氧气含量测试 □ □
— 有毒气体含量 □ □
气体名
含量
气体名
含量
气体名
含量
气体名
含量
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许可证取消确认内容
签字
签字:
许可证审批栏
许可证取消确认栏
各部门或人员
签字
时间
各部门或人员
签字
时间
作业部门
作业部门
现场监护人
监护人
现场安全员
现场安全员
安全部门
安全部门
厂部批准
厂部批准
备注:第一联 现场安全人 第二联:工程作业负责人 第三联:协调部门主管 第四联:现场张贴或者监护人
第2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令)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的基本特征是:空间有限、自然通风较差、常伴有不明有害气体和易燃、易爆气体,对人身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在有限空间内(如:锅炉、压力容器、除尘器、地沟、烟道、地坑、污水提升站、污水处理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箱罐类容器等)实施的检查、维修、施工等活动。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二章有限作业空间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第四条 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包括:
(一)设备设施与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内外之间相互隔断,导致作业空间通风不畅,照明不良,通讯不畅;
(二)活动空间较小,工作场地狭窄,易导致工作人员出入困难,相互联系不便,不利于工作监护和实施、施救;
(三)湿度和热度较高,作业人员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劳;
(四)存在酸、碱、毒、尘、烟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介质,易引发窒息、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五)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气体和蒸汽、有毒气体和蒸汽、冒顶、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各种机械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单位要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细化作业标准,每项作业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作业程序为:
(一)由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项目部提出申请,由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二)安全责任人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查等情况;
(三)监护人员必须是车间级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设备是否齐备,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四)项目责任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签字批准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四章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 单位应对从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
(一) 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过程;
(三)检查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第八条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对参与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基本情况和危险因素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九条 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第十条 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第十一条 进入有限空间前,采取有效通风措施,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确认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作业中断30分钟,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重新送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 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
第十三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第十五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安全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有限空间的坑、井、洼、沟或人孔、通道出入门口应设置防护栏、盖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第二十条 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中毒、窒息等紧急情况时,严禁盲目施救,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同时拨打急救电话。
第二十二条 在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作业完工后,经安全负责人、监护人与项目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撤离。
第六章现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负责人职责
(一)参与审查有限空间的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
(二)审核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三)监督、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及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应认真负责,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有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能力;
(二)确认作业者的安全培训及上岗资格,负责复核清点出入作业场所的人数;
(三)定时与作业防护人保持联络,监督气体定时检测;
(四)在作业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五)交叉作业时,应采取避免相互伤害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气体检测人员职责
(一)熟悉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方法;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三)能科学分析有毒有害介质的产生原因;
(四)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二十七条 作业防护人员职责
(一)具有熟悉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警觉并判断作业者异常行为的能力,接受职业安全卫生培训。
(二)坚守岗位,在作业者作业期间,作业防护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防护人员不能离岗,适时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信息交流,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命令,必要时拨打急救电话并按要求上报。
(三)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即令作业者撤离有限空间:
1.发现作业者出现异常行为;
2.有限空间外出现威胁作业者安全和健康的情况;
3.作业防护人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职责时,也应通知作业者撤离。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的职责
(一)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二)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具;
(三)与作业防护人进行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四)作业人员意识到身体出现危险异常症状时,应及时向作业防护人报告或自行撤离有限空间并及时告知其他作业人员。
第七章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编制发布有限空间作业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确定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更新,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培训与演练;应急器材的准备与管理等。
第八章改善环境,提升有限空间设施设备质量
第三十条 对有限空间故障较多的设备设施要逐步改造,减少维修工作量和维修频次。
第三十一条 改善作业环境,提升安全设备、设施水平。通过加设必要的通风装置,空气检测报警装置等,改善作业环境。
第3篇 建筑公司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一、 目的
规范公司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二、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的生产、检验、储运设备、仪器、公用设施、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调试、检修、维护保养和使用等工作。各部门相关人员在安装、调试、检修、维护保养、使用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外来施工或检修单位也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三、作业安全管理具体规程
1. 作业实施部门要加强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做到安全组织、安全任务、安全责任、安全措施“四落实”,根据作业要求,事先应做好技术、材料、备件、工具等方面的准备,落实作业人员、安全措施。
2. 对实施作业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3. 多工种作业的项目必须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对作业过程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
4. 专业特种设备的安装、检修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检修或委托无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检修。
5. 对作业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6. 检修/维护保养传动设备或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7. 受压容器或压力管道在检修/维护保养前必须将其压力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高温设备或管道在检修/维护保养前必须将其温度降到室温,设备或管道内存有有毒有害物质或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方法进行清洗、排净,必要时采取关闭阀门或加盲板的方法进行隔绝。
8. 危险作业(动火、高处、进入有限空间、吊装等)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即《危险作业许可证》详见附件一,下同),必要时应检查作业过程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准备情况,夜间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9.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听从现场指挥人员和安技人员的指导。
10. 作业时拆开的地板或所开洞孔在下班前应复原,如不能结束作业时,应在洞孔四周围上栏杆,设置警示灯,防止行人跌落。在吊装作业或其它不宜有闲杂人员进人的危险工作区域,都应有明显警告信号,必要时可设专人站岗。
11. 作业过程中拆下的零件应整齐放置,不能随便乱丢。作业结束时,应清点工、机具。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作业结束后还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人在内后,才能关闭有限空间入口。
12. 检修人员应会同设备所属部门设备员及岗位操作人员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认真进行交接,并及时清理检修现场。
13. 岗位操作人员要认真检查确认维修部位和安全附件,保证其安全可靠,仪表管线畅通,并在交接班时将检修中变动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情况相互交接清楚。
14. 关键重点设备进行大修或技改后,应由生产、设备主管领导组织设备动力部、大修所在部门、工艺设施总部、质量管理总部等专业部门进行验收,对相关的技术指标、安全性能、测试数据按有关规程进行逐项验收,必要时可按验证方案进行重新验证,确保生产的安全、稳定、可靠。
四、 动火作业管理
1. 工厂范围内除综合办公楼东侧每层楼梯口设置的固定吸烟点外,其余均为禁火(禁烟)区域。
2. 食堂及检测中心实验室、研发中心实验室需使用明火(电炉、电热器等)的区域,每年由工厂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合格后予以办理审批手续,有效期为一年。
3. 因检修、施工需要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1)母婴设备动力部的机修间为日常维修、加工的“固定动火区”,每年由工厂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合格后予以办理审批手续,有效期为一年。
(2)其它区域的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① 一级动火:乙醇及有机溶剂贮存间,危险品库严格控制动火作业,特殊情况需对上述区域设备、设施进行动火作业的,必须完全将可燃气体置换、清洗干净,并对动火部位进行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审批权限为:实施动火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安全员核查安全措施到位,负责消防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后,再报母婴公司总经理批准。
② 二级动火:技术夹层、仓储区、生产车间的脱包、折箱、外包区域的动火作业,必须在距动火地点五米内清除可燃物,无法清除的必须用阻燃物进行有效的隔离,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审批权限为:实施动火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安全管理员核查安全措施到位,负责消防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
③ 三级动火:其它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做好可燃物的清理或采取有效的阻隔措施,并注意对其它设备、设施的保护审批权限为:实施动火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安全管理员核查安全措施到位,负责消防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
4. 动火作业必须为二人以上作业,必须指定现场指挥人和作业监护人,一级动火的监护人为母婴公司综合安全管理员,二、三级动火的监护人为动火区域所在部门的安全员。
5. 执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在完成作业后必须仔细清理现场并留置30分钟以上,以防炽热焊渣引起火灾。
6. 动火作业人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者确认安全措施无误并填写记录、签字同意方可进行作业,动火作业所在岗位和工作人员必须协助做好安全措施。
7. 动火作业审批者必须严肃认真、细致地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认真落实监护工作,动火许可证所批准的范围不得任意扩大,动火时间不得延长,需要扩大动火区域和延长时间,应重新进行审批。
8. 动火作业审批有效时间为:一级动火8小时,二级动火24小时,三级动火120小时(5天),超过有效时间必须重新申请。
五、 高处作业管理
1. 定义
(1)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及其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 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1)高处作业者,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权限为:实施高处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母婴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核查安全措施到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生产部金检仪平台、螺杆、粉仓、管道常规性清洁需经常登高作业的,审批有效时间为一年。
(2)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3)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及带钉鞋,易滑鞋等进行登高作业。
(4)在架空管道,高大的罐体及建筑物的其它高处进行登高作业并有坠落危险时必须佩带安全带。
(5)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应符合国家标准(gb-6995-85)的要求。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要悬挂在垂直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结实牢固的构件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能低挂高用,不准用绳子代替。
(6)登高作业应使用登高车、脚手架、梯子等专用工具,不得用升降叉车等工具替代。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70度为宜。应设防滑装置。人字梯拉线须牢固。梯子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
(7)高处作业所用材料应堆放稳妥,所用工具、零件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零件放在管架、罐体或人字梯的顶部,工作完毕应及时将易坠落物件清理收拾干净。
(8)高处作业人员在靠近有带电场所、线路作业时,必须按电气有关规定与带电装置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必要时切断电源,防止在运导体材料时触碰电线。
(9)在技术夹层上进行维修、清扫时,必须二人一同工作,脚踏受力位置应在构架龙骨的可承重位置,必要时可铺设脚手板。
(10)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行走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11)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12)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的情况下,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六、 焊接作业管理
1. 从事电(气)焊接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 在禁火(禁烟)区域内从事焊接作业的,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有人监护后方可动火。
3. 电焊所用的工具必须安全绝缘,焊机的外壳和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线不得接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或设备上,也不得在动火作业点外的其它设备、管道上打火试焊。
4. 焊接场地安全要求:
(1)焊接场地禁止旋转易燃易爆物品,应备有消防器材,保证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
(2)所有气焊胶管、焊接电缆线等不得互相缠绕,用毕的气瓶应及时移出工作场地,不得随便乱放。
(3)进入有限空间进行焊接作业,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如符合登高作业条件的还需包括登高作业,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登高作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4)焊接现场的氧气瓶、乙炔气瓶、电焊机应放置在安全位置,三者之间及其与动火点之间的距离要符合《气瓶安全使用规程》的规定。
5. 焊接作业前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操作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或面罩;仰面焊接时应扣紧衣领,扎紧袖口,戴好防火帽;在潮湿的环境中作业时,要穿好胶鞋,做好防护措施。
6.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焊接作业:
(1)未经领导同意,车间、部门擅自拿来的物件,在不了解其使用情况和构造的情况下,不准焊割。
(2)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固体)的容器管道,未经彻底清洗和处理,并经动火分析确认消除火灾爆炸危险的,不准焊割。
(3)用可燃材料充做保温层、隔热、隔音设备的部位,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4)有压力的管道或密闭容器,如空气压缩机(贮罐)、高压气瓶、高温高压管道等,不准焊割。
(5)防爆区域未采取严格隔离等安全措施,焊接场所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清除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准焊割。
七、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1. 定义:
(1)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2)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3)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等;
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预先制定专门的作业方案,作业方案中必须列出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3.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如涉及动火、登高作业,审批内容还应包括动火作业及登高作业。审批权限为:实施有限空间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生产管理员核查安全措施到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生产部粉仓常规性清洁需经常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经审批可办理长期的有限空间作业《危险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 各项安全措施
(1)进入贮水罐前必须先关闭进水阀放尽罐内的水,并在罐内温度降至30℃以下时方可进入;进入集水(污水)中前必须先确认其中无有毒有害物质,必要时可通入新鲜的压缩空气进行置换,但严禁通入纯氧进行置换。
(2)集水(污水)井中有潜水泵或其它电气设备的,应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上“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禁动标志,方可进入作业。
(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另一端要固定在容器外的设施上。当紧急情况下作业或用压缩空气置换的效果不确切时,作业人员必须戴上长管式呼吸器方可进入,作业人员在有限空间内不得随意解下安全带和呼吸器。
(4)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安排二名以上具备救护能力的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在作业过程中,进入人员应及时或定时和监护人员作信号联系,如发现异常情况或感觉不适,必须立即撤出。
(5)在有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严禁将乙炔和氧气泄漏在内以防爆炸。作业暂
停时,应将割炬和焊枪放在有限空间外部。
(6)有限空间作业只准使用12v行灯,移动式检修工具电压超过安全电压时,必须用绝缘良好的软线,中间不准有接头,并有可靠的接地线。
5. 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现场指挥人员共同认真检查,确认无异常后,共同签字后,方可封闭有限空间出入口。
八、 吊装作业管理
1. 吊装作业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权限为:实施吊装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生产管理员核查安全措施到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从事吊装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许可证。
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设备动力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审查,报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经理助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
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 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16.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九、 临时用电管理
1. 由于作业要求,需要临时安装用于照明、焊接、运输、起吊及各类电机、电器的线路,均需填报“临时用电申请批准单”(见附件二),由设备动力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
2. 使用临时用电线路,一般不得超过十天,建筑工地的临时线总开关到电源按正规安装,总开关以下装触电保护器,并符合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否则不予批准。。
3. 临时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的装接,应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无电工操作证者,一律严禁安装拆装,如有违章或发生险情,依照责任制追究该线路电工的责任。
4. 电工在装接临时电气线路的一般技术要求如下:
(1)电工在装接临时线时,必须严格查验“批准单”,并按列单范围操作,装接完毕应交使用者验收,并按期拆除,不符手续的应拒绝接装。
(2)临时线必须保证绝缘性能好,使用负荷选择正确,接头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
(3)采用悬架式沿墙敷设时,户内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3.5米,并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挂线,更不准在高压线或易燃易爆物周围架设临时线。
(4)临时线与设备、水管、门窗等安全距离应保持0.3米以外,并且一般不得任意拖地,如确实需要,则铺设于地面上的部位加可靠的硬质套管,管口要装保护圈,防止移动磨损电线。
(5)全部临时线路装置,必须有总开关,并要装熔断器,使用电具一律装触电保护器。
(6)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要有良好的接地和接零线。
(7)安装完毕的临时线,未经审批部门同意,其他电工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动或搭接使用。
十、本规程由公司设备动力部制订、修订并解释,报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核,安委会批准后生效。
第4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1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加强本公司的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的明火作业、可能产生火花的各种作业。
3引用文件和术语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 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 动火人
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 监火人
7.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作业证》的格式见表2-3。
8.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作业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9形成的文件相关记录
9.1动火安全作业证 编号:aqjl-07-07
第5篇 接地系统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接地系统的安全管理规程
接地系统是指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出现危险对地电压的导电部分同大地紧密地连接起来的系统整体结构。它是一种防止间接电击的保护性措施,关系到人身安全、防火防爆、设备安全等。接地系统类型很多,主要有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的故障接地、重复接地、防止过电压的接地、等电位接地、防静电接地、电磁屏蔽接地、检修接地以及维持系统安全运行的工作接地等。
低压配电系统主要有tn系统、tt系统、it系统三种接地制式,保护性接地装置与其相连接的保护线(保护导体),按现行标准以文字符号pe表示。这三种电源系统在运行中有时发生漏电、感应或故障接地、过电压等事故,容易引起人身触电伤亡和电气火灾与爆炸事故。电气系统及电气设备在运行、维护、检修时或者在发生故障情况下,为了保证安全应进行保护性接地。对于有些高压输电变配电设备装置以及发电设备等,为了满足设备在运行上的需要或当发生事故时使继电保护装置动作而必须将电气回路中性点接地。
要确保接地系统装置正常、安全,管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接地制式、接地装置连接要规范
电源系统接地制式不同,安装规范要求不同。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网路中,不应采用两种不同接地制式的保护方法。
tn系统的装置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线。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不得断股或断线。
tn系统整体结构主要是由工作接地,主干保护线(主干pe或pen线),设备保护线(pe线),故障速断保护装置,重复接地或等电位联结所组成。它必须保证系统整体性、连续性、可靠性。
在tn系统的接地形式中,所有用电(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pe线(或共用中性线即pen线)与电力系统的接地点相连接(先接至主干pe线),且必须将能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至同一接地装置,不允许任何漏接、错接、混装现象,否则应装设能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继电保护装置。
采用tn-c-s系统时,pe与n从某点(一般为进户处)分开后,就不能再合并,且n线绝缘水平应与相线相同。
对新改扩工程,应推行tn-s系统并辅以总等电位联结以及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接地装置是指接地体和接地线(包括引出线)的总和。接地装置的选择、敷设、连接应经过安全设计与验收。
交流电力装置的接地体,在满足热稳定条件下,宜利用自然接地体;但应注意其接地装置的可靠性,避免某些自然接地体的变动(如自来水管系统)而受到影响,但可燃液体或气体等管道禁止作为保护接地体。经常流经直流的接地装置不应利用自然接地体。
接地装置宜采用钢材,导体截面应符合稳定和机械强度要求。接地体顶面埋没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但不应小于0.6m,在地下不得采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接地装置的钢体连接必须保持完好电气通路,包括接地体的引出线在内,应全部采用焊接。
2.重复接地布设应正确合理
tn系统重复接地是指在主干保护导体上(主干pe线或pen线)的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的接地。对于架空线路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1km处,其pe线或pen线应重复接地。电缆线路和架空线路在每个建筑物(包括非生产场所)或车间的进线处(如无特殊要求,对小型单层建筑,距接地点不超过50m可除外),均需重复接地。高低压同杆架设的电力线路段的低压主干pe线或pen线应重复接地。以金属外皮等作主干pe线(或pen线)的低压电缆也应重复接地。
车间内部宜采用环状重复接地,pe干线或pen线与接地装置至少有两点连接,除进线处外,其对角最远点也应设一处重复接地,而且车间周长超过400m者,每200m应重复连接一次。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在专用的主干pe线上设置接地装置。
使用公用变压器的单位应在进户处、线路末端和重点部位布设重复接地。采用接地故障保护且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应在建筑物内或局部范围内作等电位联结。
3.加强对接地装置的检查与管理
(1)检查接地装置连接及保护装置是否正常,出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2)定期对接地装置电阻的检测
加强接地装置电阻检测,检查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接地装置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在干燥季节检测,重复接地电阻检测必须与主干pe线或pen线断开后进行。低压电力网中的电源系统工作接地电阻不超过4ω;低压线路每处重复接地电阻不超过10ω;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超过4ω;其他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检测结果应有记录,或由专业单位或部门认可检测报告。
(3)接地装置标志要明晰
每一处接地装置应编号,有专用接地装置标示牌,并注明检测日期与数据,用e或接地图形符号表示。
明敷接地pe干线的表面应涂以用15~100mm宽度相等的绿色和黄色相间的条纹。在每个导体的全部长度上或只在每个区间或每个可接触到的部位宜作出标志。当使用胶带时,应使用双色胶带。中性线宜涂蓝色标志。
自然接地体与人工接地体连接处应有便于分开的断接卡和色标,便于运行、维护和检测接地电阻。
(4)资料齐全完整
所有的接地装置应经过安全设计,图纸资料齐全,与现场实际相符。接地装置的设计资料,施工与变更资料,检测与检查资料,应当齐全完整 、真实,便于考证其有效性。
第6篇 化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应急措施、《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等。
本规程适用于化工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市政、储运、冶金等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可以引用参考。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在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随后下列标准的所有修改,在使用本规程时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 gb 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gb 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 gb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 gb 12331-90有毒作业分级
• gbz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 gb1251.1- 89 工作场所的险情信号 险情听觉信号
• gb/t19670-2005机械安全 防止意外启动
• gb 3883.1-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一般要求)
• gb 16556—1996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 gb 3836.1- 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部分 通用要求
• gb 3836.2- 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2部分 防爆型“d”
• gb/t 3805-1993 特低电压(elv)限值
• gb 11651-19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 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 hg23013-1999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 hg23018–1999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 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
3.1 化工有限空间
是指在化工企业存在下列潜在危险、危害因素的空间,包括:
3.1.1各类存在进出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设备、塔器、管道、容器、反应釜、炉膛等内部;
3.1.2深度大于1.2米封闭或敞口空间,并非为长时间作业而设计的空间;
3.1.3地下或地下构筑物通风不良的局限区域。
3.2 化工有限空间作业
进入化工有限空间内部进行的作业。
4作业前准备
4.1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识别应当由具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分析识别,按照下列(但不限于)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识别:
4.1.1 有限空间内结构是否复杂、狭窄等,是否存在分隔、斜坡、其他复杂结构,是否导致限制作业,是否存在机械伤害等;
4.1.2 空间内是否存在机械动能设备,是否能够有效锁定或者连锁;
4.1.3 空间内部是否存在酸碱、腐蚀性化学品或者其蒸气;
4.1.4 是否存在可燃性化学品、有毒化学品或者其蒸气;
4.1.5 空间与外部的物质连接是否有效隔绝;
4.1.6 作业照明条件是否达到要求;
4.1.7 是否存在高热、高湿,导致作业人员疲劳现象;
4.1.8是否存在缺氧或者富氧现象,是否存在通风不良情况;
4.1.9 是否会存在交叉作业现象
4.1.10 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4.2 验证或者判定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
4.2.1 对于已经判定的危险有害因素,要根据工艺、装置构造、存在的化学品等进行核定危险有害因素的强弱;必要时,要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来核验有限空间内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并会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危险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
4.2.2 所有的有限空间应当进行气体采样分析,采样分析结果作为核发作业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4.3对各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集中分析,制定出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程序以及相应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4.4明确所有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必要时,要制定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看护人员、救援人员的作业细则。
4.5 明确信息沟通的工具、方式和内容,可行的条件下,可以采用安全先进的通讯工具协助。
4.6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4.6.1有限空间作业实施企业内部作业许可证制度。企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作业许可证管理。
4.6.2 作业主管部门要编制安全作业方案,并根据作业方案在许可证上填写简要作业程序和内容,作业方案应作为许可证的附件;
4.6.3 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在许可证上填写危险有害因素,简明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4.6.4 作业方案中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涉及到其他部门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根据方案和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要求予以落实,并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4.6.5 安全技术防护措施经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作业许可证提交厂级安全负责人审批。批准后的作业许可证交由安全主管部门管理。
4.7 所有参与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应参加相关培训。须明确在作业中的工作职责,掌握安全作业知识和技能、信息沟通方式、应急救援方案、防护用品使用和要求等;
4.8 根据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包括应急药品)的有效性、充分性等;
4.9 安全隔绝
设备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4.9.1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插入的盲板必须登记,必要时进行编号。
4.9.2 电源有效切断应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10 清洗和置换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10.1 清洗前作业人员须熟悉有限空间内存在的物质有关理化特性和相关物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4.10.2清洗时,应先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来保护或置换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质;然后,采用蒸汽或热水作为清洗介质,清洗时不应留有盲端,清洗顺序由高到底。若存在较难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的物料,应采用适当的溶剂进行清洗,优先选用无毒的物质;清洗后再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
4.10.3 清洗后应进行空气置换,并随时监测氧气和其他危险气体的含量。
4.10.4 用压缩空气进行置换,应考虑到盲端的置换,并控制流速在小于2立方/分钟。
4.10.5 置换后的氧含量应达到18~21%。
4.10.6 有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气体浓度符合gb z2-2002规定。
第7篇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1术语和定义
◆设备检修:是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包括日常的正常维修、计划检修(大、中、小)、计划外检修。
2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2.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2.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2.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2.5 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2.6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2.7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2.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2.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2.10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2.1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
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2.1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2.13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2.1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2.15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2.1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2.17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2.18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2.19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2.2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2.21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3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3.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3.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3.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5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3.6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
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4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4.1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4.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4.3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第8篇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程怎么写
1术语和定义
◆临时用电:是指生产、检修施工等需要临时接引、装设的临时用电统称临时用电。
2安全职责2.1用电管理部门:对临时用电单位和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审查,对临时用电的形式、部位进行确认,掌握本单位临时用电状况,检查用电情况,对临时用电管理负责。
2. 2安环质监部: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2. 3生产车间:临时用电过程中要检查现场环境安全,出现异常情况,立场停止作业,确保生产正常。
2. 4电仪工段:组织对临时用电接引点的安全情况进行风险评价,制定“临时用电票”的削减风险措施,确定电源接引点,按使用时间送、停电。
用电结束后负责组织用电设施的拆除和检查。
2. 5用电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没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的电工严禁从事电气作业。
作业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听从所在车间指挥并接受所在单位安全、电气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3.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3.1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并满足负荷要求的橡胶软导线,主干动力电缆可采用铠装电缆。
3. 2电缆(线)过路必须加套管保护,空中架线高度应满足要求。
3. 3电气施工机具应集中存放,电源开关设箱上锁,零散用电电源设铁合开关,电缆接头应做好防水、防短路、防触电措施,不准用一个开关同时启动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
3. 4用电设备及其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的接地线和接零线必须分接,严禁接地和接零共用一根导线。
3. 5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的15米距离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3. 6 临时用电设备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根据设备和线路确定,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3. 7在装置区、罐区或其它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作业,应使用与场所相适应的
防爆型电气设备(导线),达不到此要求的应限制其使用。
3. 8爆炸危险场所内临时用电线路经过高温、振动、腐蚀、积水、易机械损伤等部位,不准有接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 9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防爆接线箱、接线盒、插座的封闭、胶圈必须完好,接引导线必须压紧封严,达到电气防爆要求。
3. 10手持用电动工具和潜水泵、振捣器等水下潮湿环境作业工具,作业前应由电工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3. 11使用潜水泵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安全可靠,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专用提泵拉绳(不得用铁丝)。
3. 12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一般场所,为保证安全使用,应选用ⅱ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采用其它安全保护措施,如装设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等。
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工具或ⅲ类工具。
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ⅲ类工具。
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必须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3. 13生产检修等临时性用电的行灯其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潮湿地点、坑、井、沟或金属容器内部作业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伏,行灯必须带有金属保护罩。
3. 1
4 停产大检修、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等大规模用电,应根据作业区域分散用电负荷,用电设备分组集中,做好防雨、防触电措施。
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以保护。
3. 1
5 临时用电设备检修应先切断其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
3. 16临时用电的电源不得直接从接引点的电气柜上接引,电仪部门为车间(使用单位)提供的电源必须设置保护开关,车间(使用单位)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加装保护。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4.1用电单位应首先向电仪工段负责人提出临时用电的申请。
4.2电仪工段负责人接到临时用电申请后,应指派接线电工到作业现场,接线电工根据临时用电接引地点、接引方式及周围情况,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风险评价,提出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安全措施,确定电源接引点,并逐项填写《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的相关内容,不得空缺。
填写完后,交电仪工段负责人审批。
4.3电仪工段负责人对相关安全措施逐项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签发完毕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才正式生效,接线人员方可送电。
4.4作业完毕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仪工段人员停止送电,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4.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留存,第二联
4.6《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作业周期。
4.7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电仪工段负责人注销。
4.8《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13 相关记录
《动火安全作业证》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高处作业安全作业证》
第9篇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1目的
为了预防动土作业中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动土作业。
3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gb 2811 安全帽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4职责
4.1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2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5管理程序
5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5.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否则不准动土作业。《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5.2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5.3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4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5.5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6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5.7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8.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5.8.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5.8.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8.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8.5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5.8.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5.8.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9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5.10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5.11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关要求。
5.12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13《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3.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动土作业部门到安全部门办理,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安全科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经过安全科审批后交施工单位。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5.13.2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留存,《动土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安全部、申请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各一份。
5.13.3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票。
5.13.4作业结束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回安全处。
5.13.5《动土安全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6形成的文件盒记录
6.1动土安全作业证 编号:aqjl-07-09
第10篇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高空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空作业最常见也是最大的危险就是高处坠落。它包括人员坠落造成的伤害和各种物体从高处坠落打在下面人员身上造成的伤亡事故。为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高处坠落范围
由于并非所有的坠落都是沿垂直方向笔直地下坠,因此就有一个可能坠落范围的半径问题。国家标准规定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值与坠落垂直距离h值的关系是:
(1)h=2-5m时,r为2m;(2)h=5-15m时,r为3m;(3)h=15-30m时,r为4m;(4)h>30m时,r为5m。
2.高处作业分级
按照不同的坠落高度,可分为四个等级,即:高度h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度h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h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度h在30m以上时,称为四级或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坠落主要类型和原因
(1)主要类型有:
因被蹬踏物材质强度不够,突然断裂;
高处作业移动位置时,踏空、失稳;
高处作业时,由于站位不当或操作失误被移动的物体碰撞坠落等。
(2)主要原因是:
作业人员缺乏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
防高处坠落的安全设施、设备不健全。
4、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主要措施
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首先要做好作业现场的科学管理,明确岗位职责,熟悉作业方法,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杜绝违章操作,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加强日常的检查。其次要采取周密的防护措施。
(1)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好安全“三宝”。1、安全帽。按规定进入危险场所,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带。2、安全带。凡在2米以上悬空作用人员,必须配带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没有系安全带的条件时,应制定措施,为作业人员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拉绳,安全栏杆等。3、安全网。凡无外架防护作用点,必须设置安全网。另外,必须穿软底防滑鞋,不能穿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靴鞋作业。
(2)做好“四口”防护。“四口”指: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和出入口(也称通道口)。对“四口”的防护应设置围栏、盖板、防护门、架网和防护棚等。
(3)做好高处作业现场无防护边沿的防护。对无防护措施的边沿要设置1.2米高双层围栏或搭设安全立网,既防人员坠落,也防物料坠落伤人。
(4)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严防患有不适于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5)登高时禁止使用没有防滑或梯档缺损的梯子。梯脚和梯顶端应放置牢固或有专人扶梯。
(6)登高时用的脚手板要符合规定。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有断裂伤痕,搁置必须平行牢靠,两端要用绳索扎牢。
(7)注意脚手架是否坚固、结实、平稳。
(8)在天棚和轻型屋面上操作或行走前,必须在上面搭设跳板或下方满搭安全网。
(9)高处作业要做到“四个不踏”。未经检查的搭建不准踏;玻璃栅天窗不准踏;凉棚石棉瓦屋面不准踏;屋檐口不准踏。
(10)冬季在寒冷地区从事高处作业时,要防止踏冰滑倒,不准在走道、脚手架上到水。
(11)在高处作业遇有雷电或阴云密布将有大雷雨时,脚手架上的作业人员必须立即离开。
(12)登高架设属于特种作业,从事登高架设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能从事登高作业。
(13)使用依赖登高设施如马凳、人字梯、斜梯等作业时,必须要保证设施的安全性能,并按安全规定使用。
(14)高处作业过程中,传递物件时不能抛掷。
(15)使用登高设备的单位,要定期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确保其使用安全。
(16)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纪律。
第11篇 输电线路带电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为了加强带电作业工作的领导,提高其管理水平,保证作业安全,促进带电作业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带电作业制度是电力系统开展带电作业的基层单位(指发电厂、供电局、电业局、供电公司、下同)及其上级管理机关(省局和网局)。
带电作业是我国电力生产的一项重要革新成果,已成为电气设备的常用检修测试方法之一。它对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社会经济效益意义重大,因此,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积极推广应用,使其发挥应有作用。
带电作业是一个技术性较强操作安全水平要求较高的特殊工种。因此,凡开展带电作业的单位,对作业人员必须坚持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允许参加批准项目的作业。
各网局、省局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定,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一、带电作业的组织管理
水电部生产司负责全国带电作业的领导与管理工作。各网局(省局)的带电作业工作,由网局(省局)生产局长(或总工程师)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生产(技)处负责。各网局(省局)生产(技)处设专职或兼职带电作业专业工程师,负责编制全网(省)带电作业发展(包括人员培训)规划:组织交流带电作业新经验;督促执行有关带电作业的规章制度;组织带电作业新项目、新工具研制和技术鉴定;大力推进带电作业新工具、新技术;组织并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制订反事故措施;每年做好专业总结上报。各网局(省局)科技处根据电力系统发展和生产需要,编制带电作业科研规划,并督促实施。
各网局(省局)所辖的电力试验研究院(省中心试验研究所)的任务如下:
1、在网局(省局)领导下,积极参与各基层单位进行带电作业技术发展研究的科学试验,提供试验手段和场地,并进行技术指导。
2、负责各基层单位因受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进行的带电作业工具出厂(验收)试验和预防性试验。
3、收集国内外带电作业情报,不定期汇编带电作业技术动态,为各基层单位提供信
4、开展带电作业基础理论研究。
各电力设计院在设计输、变电工程时,应满足带电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并为开展带电作业工作方便和工具通用创造条件。各基层单位的带电作业由本单位生产局长(或总工程师)统一领导,生技科应设带电作业负责人,其具体任务是:
(1)认真贯彻有关规程制度和技术文件;
(2)编制年度带电作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编制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
(4)负责带电作业人员的培训;
(5)参加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根据带电作业安全条件提出意见;
(6)协助作业班组编写或审核复杂的带电作业项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7)参加带电作业事故调查和分析;
(8)除每年二月做好年度总结上报外,还应及时完成专业总结,以不断提高带电作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各基层单位应制订出车间(工区、所、场、队、处等,下同)和带电作业班组的技术管理职责范围,并配备适当的专、兼职人员,以达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各尽其责的目的。
二、带电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管理
各网局(省局)应建立带电作业培训中心,配备模拟设备和场地,有计划地对全网(省)带电作业人员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以逐步提高他们的技术素质。根据网局(省局)安排,各基层单位带电作业专责人协助教育科编制本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并认真执行。
1、带电作业新人员的培训:
对新参加带电作业人员,要指派带电作业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和技工向他们逐条讲解《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带电作业部分、《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并组织他们学习电工基础和带电作业基本知识,绝缘材料性能,常用工具的构造、规格、性能、用途、使用范围和操作方法。
上述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还需经过模拟实际操作训练(运行设备上操作考核,只有全部符合要求,才能发给合格证和附录一,略),参加经批准的带电作业项目操作。
所谓带电作业新人员,系指由线路工改为带电作业工或从技工学校新分配的人员,而不是指未转正的学徒工。
2、带电作业人员的日常培训。
带电作业的日常培训,每月应不少于4小时。学习内容包括:带电作业基本知识和规程制度;实际操作练习;技术问答和考问讲解;复杂项目作业前的技术交底以及事故实例学习等。
3、工作负责人(包括监护人,下同)的培训
工作负责人是带电作业现场操作的组织者,安全措施的实施者,责任重大,因此,除一般带电作业的培训外,还需进行工作负责人的专门培训。培训内容为:工作负责人的组织能力;处理作业中的意外情况的应变能力和理论知识,以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带电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规程考试和基本知识的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考试前一周,应通知被考人。考试成绩应登记在带电作业合格证内。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应在半个月内补考,仍不及格者,收回合格证,并按有关规定扣发奖金,直到考试合格为止。
4、带电作业人员的管理
(1)带电作业是在不停电的设备上进行的特殊作业,要求作业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因此,人员的配备应从电力技校、中专毕业生或三级及以上的线路工中选择,学徒工不允许参加带电作业。
(2)带电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征求本单位带电作业负责人意见,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3)带电作业人员脱离带电作业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带电作业部分考试,并履行批准手续。
(4)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批。
三、带电作业项目管理与计划实施
1、常规项目的管理
常规项目系指操作简单,使用常用工具进行经常性作业的项目,如更换绝缘子,断、接引等。各基层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列出常规带电作业项目。
常规项目必须编制相应的现场操作规程,由基层单位带电作业专责人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新项目的管理
新项目系指本单位以往未进行过的带电作业项目,带电作业新项目必须编制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现场模拟操作,确认安全可靠,经本单位带电作业专责人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到带电设备上应用。新项目转为常规项目前,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取得技术鉴定书。技术鉴定小组由基层单位带电作业专责人、生技科、安监科有关人员和有经验的带电作业人员组成,在总工程师主持下进行。
3、技术鉴定应准备下列资料:
(1)新工具组装图及机械、电气试验报告;
(2)新项目或新工具研制总结;
(3)现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4、科研项目的管理:
带电作业科研项目,由各基层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生产需要,确定课题,组织力量攻关。经试验和试用确认成功后,由课题承担单位准备好研制报告、试验报告、现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试操作和试用报告等资料,申请技术鉴定。科研项目的技术鉴定,由下达课题单位主持,参加人选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科研项目通过鉴定后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才能逐步推广应用。
带电作业处理紧急缺陷或事故抢修,应符合批准的带电作业项目,否则,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的方可进行。各基层单位带电作业专责人应根据生产需要,于年底编制出次年带电作业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下达执行。
各基层单位的车间与带电作业班组应有月、季带电作业计划,以保证年带电作业计划的实施。计划变动时,应申明理由,办理变更手续。计划完成后,车间的专、兼职人员应及时统计、分析和上报。
四、带电作业工具管理
带电作业所需工具、材料,由车间专、兼职人员编制清册,每年申请一次,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提请物资供应部门按技术要求和计划采购。对一些特殊要求的材料和工具,在征得物资供应部门同意后,可派熟悉带电作业的人员外出负责购置。外购材料、工具或自制工具,均需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试验或出厂试验,在取得合格证后才允许投入现场使用。
带电作业工具的预防性试验(包括电气和机械试验)结果和有效日期应填入试验卡片,加盖合格章后才能继续使用。带电作业绝缘工具试验不合格者,应找出原因,进行处理,再经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否则,必须淘汰。
带电作业工具管理规定:
1、带电作业工具应有永久性编号,在一个基层单位范围内,不允许出现相同的编号。
2、带电作业工具用毕入库前,工具保管员应进行外观检查和验收,发现缺陷,应及时处理并试验合格,否则不能继续使用。
3、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运输、使用等其他方面规定均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4、已淘汰的工具,应有“×”明显标志,并清出工具房。
为保证带电作业工具处于良好状态,带电班应配备专用带电作业工具(程)车。
五、带电作业资料管理
每次完成带电作业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在“带电作业登记表”上逐栏登记存档备查。并作为年度统计依据。年度统计从元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开展带电作业的车间和班组应备有下列技术资料和记录。
1、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带电作业技术管理制度》、《带电作业操作导则》及本单位制订的《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2、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带电作业项目一览表和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
3、带电作业分项需要工具卡片;
4、带电作业登记表;
5、带电作业工具清册;
6、带电作业工具及绝缘材料技术证明书或使用说明书;
7、带电作业工具预防性试验卡;
8、带电作业新项目、新工具(指自制工具)技术鉴定书及其附件;
9、带电作业技术培训和培训考核记录簿;
10、带电作业不安全情况、事故障碍记录簿;
11、班组工作日记簿;
12、线路和变电站一次结线图;
13、有关电气设备参数一览表。
第12篇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1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坠落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及外单位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所有高处作业。
3引用文件和术语
gb 2811 安全帽
gb/t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6095 安全带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1 高处作业 work at height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基准面 falling datum plane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h falling height(work height)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3.4 异温高处作业 high or low temperature work at height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5 带电高处作业 hot-line work at height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3-1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表3-1为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 10以下 | 20~35 | 44 | 60~110 | 154 | 220 |
距离(m) | 1.7 | 2 | 2.2 | 2.5 | 3 | 4 |
4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4.1.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1.2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5.1.3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5.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1.5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6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7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8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1.9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1.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11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5.1.13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5.1.14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1.15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1.16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5.1.17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5.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2.10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2.11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2.12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5.2.13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2.14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5.2.15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5.3.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5.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6《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6.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6.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单位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6.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6.5 《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安全管理人员编制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验收和使用管理规定》并监督各部门实施。
8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8.1高处安全作业证 rd7.2.1.1
第13篇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1.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发电、安装、维修、变电的作业人员;
(2)起重作业人员:门式起重机、轮胎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的作业人员;
(3)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从事使用电焊和气焊(割)金属的作业人员;
(4)建筑登高作业人员:从事建筑施工两年以上(含两年)的脚手架搭设、拆除、建筑起重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有关安全规定: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劳动部颁发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上岗;
(2)严禁无证作业,对于没有取得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而从事特种作业者,任何人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按违章处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因违章作业而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严格执行法规。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制度、法规,严禁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特种人员,项目部安全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管理。各施工单位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对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发现违章应及时制止,以确保安全;
(5)严禁违章指挥。施工单位的负责人不准违章指挥特种作业人员或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谁指挥,谁违章,谁承担责任,特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14篇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标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培训、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特种作业的分类
4.1.1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4.1.2 机动车辆驾驶(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登高架设作业。
4.1.5 电梯操作、维修。
4.1.6 有关机械操作(指电吊、行车、桥抓等)
4.2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2.1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2.2 经医院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 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知识,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安全技术知识。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4.3.1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理论、实践考试成绩合格,并定期进行验证、复审。
4.3.2 培训形式
4.3.2.1参加考核发证单位(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
4.3.2.2企业自行组织的现场教育培训。
4.3.3 大、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当年可免培训考核。
4.3.4 参加发证单位培训的时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参加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时间不少40学时,培训内容为本工种有关的技术与安全知识(规程、规定等)。
4.4 考核和发证
4.4.1 特种作业人员经技术、安全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独立作业。
4.4.2 考核内容由发证单位(部门)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4.4.3 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电梯操作或维修、登高架设、有关机械操作等由省、市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4.4.4 企业内部的机动车辆(不含汽车驾驶)驾驶人员由省、市劳动部门或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4.5 复审
4.5.1 取得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该工种的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定期进行复审。
4.5.2 复审内容
4.5.2.1复试本工种的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和安全技术理论,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识。
4.5.2.2身体健康检查等。
4.5.3 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可申请再复审一次。仍不合格者,由发证单位收缴操作证,并不得继续独立作业。超过期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4.5.4 因故停止工作三个月以上需复工者,应对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5.5 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单位(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给予嘉奖。
4.5.6 每次复审,由复审单位(部门)在操作证上注明意见并签章。
4.5.7无证或持过期操作证在特种工种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一律视为违章作业,并按违章作业规定予以处理。
4.6 管理职责
4.6.1总经理工作部
4.6.1.1负责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符合生产的需要,人员的技术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有关规定。
4.6.1.2负责公司特种工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变更和调配。
4.6.1.3 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6.1.4 建立各类特种工种管理档案,并根据需要抄送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
4.6.1.5 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证照的办理、年审,以及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6.1.6 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具体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4.6.2 设备管理部
4.6.2.1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工作。
4.6.2.2对公司特种作业的现状进行评价,并提交总经理工作部作为特种工种设置变更的依据。
4.6.3安全监察部
4.6.3.1对特种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安全培训及考核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6.3.2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实施安全措施的监督。
4.6.3.3负责对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同时,验证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及异地作业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15篇 危险化学品物流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危化品生产与使用的高速发展促进了我国危险品物流的空前繁荣,危险化学品物流量每年以30%的速度上升。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我国约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30余万户,危险化学品储运企业5000多家,有运输车辆10万多辆,每年通过公路运输的危化品约1亿~2亿吨,有铁路危化品罐车30000多辆,年运量约2000万吨,危险品的存储量则更大。
从危化品物流作业的角度看,主要有如下特点:
1 危化品覆盖了易燃液体、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毒害品、爆炸品等9类,危险性较大;
2 危化品储运过程中易受到气候、地形、道路、环境等因素影响;
3.95%以上的危化品运输涉及异地运输,长距离、大吨位是我国危化品运输的普遍状况,运输机动性较强;
4 技术含量高,对包装物、包装规格以及储存、装卸、运输都有严格的要求。
调查表明,危化品在储存、运输、搬运等环节曾引发很多事故,因此,对于危化品的物流作业进行严密的管理十分必要。
危化品物流存在的问题
具体分析,目前我国危险品物流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危化品物流缺乏协调监管体制
从部门设置来看,虽然我国的危化品物流管理体制已基本形成,但企业在物流具体操作中仍存在很多漏洞。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在危险货物运输及存储等方面的法规及标准有20多个,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由于缺乏系统性与协调性,各自以部门利益和责任为主,导致部分法规及标准之间无法统一,存在大量的衔接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目前,国内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是由安监、消防、公安、质检、环保、交通、卫生、工商等多个行政部门共同执行,有时不同部门之间的要求相互矛盾,令企业难以抉择。如,在仓储建设和内部规划上,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要求专用危化品仓库要有较高的土地利用率和建筑容积率,而消防部门要求,危化品仓库只能建单层,建筑物之间必须有一定的间距;安监和消防部门要求毒品、易燃液体要经常通风,预防气体浓度超标引起燃爆或中毒,而环保部门要求仓库密封,不要向大气排污。 在公路运输方面,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专用运输车辆都安装了gps,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设备形同虚设,企业无人监控,也没有相关行驶记录。另外,运输企业对车辆定期检测、异地运输车“争食”严重、运输企业经营成本较高等也颇有争议。虽然国家已设立交通运输部,有望在公路、海运、空运危险品运输管理方而达到一致性,但对这三大运输部门已出台的法规、标准的修订工作进展较慢,加上铁路运输不属于交通运输部管辖,国家对危化品物流的统一监管还有待时日。
危化品物流作业效率低下
一是由于危化品运输配装存在睹多限制,使得运输过程中难以选择合适承载能力的运输工具,造成严重超载,或实载率低、浪费运力;二是重复运输严重,缺乏整体优化与运筹;一是由于危险品生产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需求又较为分散,导致运输半径过大。种种原因造成了危险品物流作业效率十分低下。
危险品物流企业现代化水平低
目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中自产自运的比重相当高,这种经营模式是造成危化品物流企业现代化水平低、发展慢的原因之一。此外,无证经营危化品物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从业人员素质较低,上岗培训问题多
危化品运输企业的司机、押运员流动性强,管理难度较大,新到位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司机对危险品运输知识又非常欠缺。因此,对司机、押运员、库管员进行定期培圳是企业的重要工作。近年对事故调查后发现,驾驶员及押运员对事故处理的知|只了解甚少,当场逃匿的现象时有发生,无证上岗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物流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落后
道路运输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尚无快速反应的有效机制,一般采用通知发货、收货人来处理,而且由于对危险货物的危害认识不足,相关防范、救援措施不能及时跟上,住往贻误施救时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物流技术装备落后
危化品物流企业要加强安全意识,除了制度及责任外,更需要先进的物流技术装备。如防爆叉车的应用、消防设施的完善、库存实时监测及泄漏监控技术、运输车辆gps实时监控等,是确保危化品物流作业安全的重要条件,
危险品仓库有待完善
在国外,危险品的仓储设施都设在市郊,能够减轻危险品对城区带来的危害。我国上海的宝山、金山,广州南沙小虎岛、吉山,东莞的立沙岛和惠州的大亚湾等都是区域性危化品物流仓储基地。近年来受城区不断扩大、区位功能转变的影响,许多危险品仓库面临调整
此外,国际性的危险品仓库从设计、设备、日常管理等方面都有严格标准,库区均设有避雷装备,应急防腐、消防、防爆等设备一应俱全。
危化品物流企业经营成本高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措施严格,使得危化品物流投资经营成本较高一在县体的运营中,危险品运输企业还要因办理《通行证》、年票、gps系统等支付费用,不仅每辆运输车每年要缴纳大量的城市建设费等费用,危化品物流中心的仓租标准也高于普通仓库。同时,监管部门对各种“地下仓库”监管与打击力度不够,大量危险品分散储存在这类不合格的仓库中,给规范管理企业带来不少经营障碍,
此外,一些从事危险品仓储业务的经营者由于涉足时间不长、企业规模不大、管理经验不足,存在不懂行的现象。例如,入库验收中没有验收记录,入库货物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示和危险品标志,也无中文说明书,造成现场操作人员不知道是什么货物;在货物堆码时,易燃易爆物品就地堆码,大桶易燃液体(200kg/桶)在堆码时层与层之间没有按要求衬垫隔层;装卸、搬运器具与危险品混存、危险品与危险品混存;商品养护中,破包破件没有及时整理或单存单放;温湿度超标,通风设备和浓度、粉尘报警装置没有安装等现象。
根据上述研究与分析,笔者提出如下危化品物流发展措施:
整理、规范危化品物流行业标准与法规,建立统一的危险品物流安全管理体系
必须建立多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危险品物流行业标准。建议参照物流联席会议制度,组建危险品物流联席会议协调性组织,在沟通与协调的基础上,整理、完善和规范各项危险品物流安全管理制度与标准,用系统的理念打通危险品物流链。
全面调查危险品物流现状。建立大城市
危险品物流监控平台
上海在对危险品仓库、交通枢纽、中转站及车辆进行充分调研基础上,利用现代监控技术,建立了危险品物流实时监控网络,可以实时了解危险品存储及运输情况,一旦发生问题,可以最快速地启动应急机制。建议各大城市在总结上海市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建立自己的危险品物流监控网络。
优化危险品物流网络,提升物流作业效率
借助危化品物流网络的优化,目前存在的运输半径大、重复运输、作业效率低等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同时还可以强化安全管理。
政府在规划危险品物流网络时,应将需要使用危险品的企业置于合理的地理位置,从宏观角度规划出风险最小的危险品运输网络。在政府规划设计的危险品物流网络内,企业通过加强对物流操作的管理,选择优化的运输路径和操作方式。
大力发展专业化的危化品物流
由专业化物流公司整合危化品物流操作管理,一方面,可以改变目前危化品物流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的格局,提高物流的集成度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为政府监管危化品物流提供了基础。
应用现代物流技术与装备提升物流作业水平
采用叉车、托盘、集装单元化技术、货架及立体仓储系统等物流技术与装备,可以大大提升物流作业效率,加强安全管理。
在采用物流技术装备时,还要注重危化品物流的特点,如,要采用防爆型叉车,托盘等应具有防腐蚀、阻燃等特点,结合危化品的液体流动设计使用的单元储运罐,根据危险品物流中心的消防要求配备安防等周边设备。
建立全国性的危险品物流管理监控平台
目前,各地的监控网都是独立运行,只能监控本地区、本企业内部的危险品运输车辆。从事故分析可以看出,就一个城市或地区网而言,外地驶入的车辆无论是否安装gps都对其缺乏监控,一旦车辆在本地区发生事故,很难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理。因此,实现各地区网和各企业网之间的联网,对事故在第一时间就近、就地处置非常重要。
建议在各大城市危险品物流监控体系的基础上,将各地的物流信息平台打通,在国家统一指导下建立全国统一的危险品物流管理监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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