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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安全十四不准规程汇编(4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15

生产区安全十四不准规程

内容

一、不准未经许可进入生产区 所有人员必须持有有效通行证,并在指定入口处进行登记,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生产区域。

二、不准带火种进入 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进入生产区,确保无火灾隐患。

三、不准穿着不合规服装 员工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禁止穿着易燃、易产生静电的衣物,确保个人防护。

四、不准携带食品饮料 生产区内禁止食用食物和饮用饮料,防止污染生产设备和产品。

五、不准私自操作设备 未经培训和授权,任何员工不得擅自操作生产设备,以免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

六、不准超负荷作业 严格按照设备操作手册进行作业,不得超负荷使用,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七、不准违规堆放物品 物料、工具等应按规定位置整齐摆放,不得随意堆放,以免引发安全事故。

八、不准在生产区吸烟 为保障安全,生产区域内全面禁烟,设有专门的吸烟区。

九、不准违反操作规程 员工应严格遵守各岗位的操作规程,不得简化步骤或省略必要环节。

十、不准忽视个人防护 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手套等,确保自身安全。

十一、不准擅自离岗 在工作期间,员工不得擅自离开岗位,确保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十二、不准带病上岗 身体不适时,员工应主动请假休息,避免因健康问题影响工作安全。

十三、不准酒后上岗 严禁酒后上班,确保员工在清醒状态下执行任务,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四、不准隐瞒安全隐患 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员工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以确保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标准

1. 执行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生产区的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事故风险。

2. 所有员工需熟知并严格遵守上述“十四不准”规定,违反者将依据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3.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管理层应定期检查规程执行情况,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考试题及答案

1. 员工进入生产区需要什么?(a) a. 有效通行证和登记 b. 工作服 c. 食品饮料 d. 打火机

2. 员工在生产区可以做什么?(d) a. 自私自利操作设备 b. 超负荷作业 c. 随意堆放物品 d.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3. 发现安全隐患应如何处理?(c) a. 忽略 b. 带病上岗 c. 及时上报 d. 酒后上岗

4. 为什么要有“生产区安全十四不准规程”?(b) a. 提高生产效率 b. 保障生产安全,减少事故风险 c. 增强员工体质 d. 方便设备维修

答案:

1.a 2.d 3.c 4.b

生产区安全十四不准规程范文

第1篇 生产区安全十四不准规程

1、厂区内不准吸烟和携带明火;

2、生产区内不准会客;

3、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4、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

6、不准动用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

7、安全措施未落实的设备,不准开始检修;

8、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起用;

9、未经人体静电消除,不准进入生产区;

10、不准穿易产生静电服装进入生产区;

11、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

12、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13、手机等易产生电火花的物品不准带入生产区;

14、未经审批、培训,安全措施不当,不准危险作业。

第2篇 生产区域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1. 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有牢固的接地或接零装置。

2. 正确使用并妥善保护各种电器开关。

3. 凡遇电器设备发生火灾事故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用灭火器和沙子灭火。

4. 在有燃气散布的环境中,不得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

5. 带电设备维修作业时必须由专职电工实施,作业前电工必须认真检查电笔性能,工具绝缘情况,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操作时必须思想集中。

6. 拆、检、装电器和线路时,必须停电进行,在没弄清有无电时严禁作业。

7. 特殊情况下的带电作业,必须有二人配合和指派专人负责监护方可进行。

8. 如需拉临时线路必须架空,电器开关要有防护措施并向操作者交待注意事项。

第3篇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一、目的

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化品生产防火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以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三、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文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四、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适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动火安全规程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一级动火作业区

氧气压缩机、氧气球罐、液体储槽、分馏塔、充装间、送气调节间、配电室、油站系统。

6、二级动火作业区

氮水泵房、深井泵房、水冷却塔、空冷塔、仓库等。

7、凡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大小,经公司安全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8、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

五、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及《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凡在处于建筑施设防火防爆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 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含氧量不得超21﹪.

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六、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a)生产不稳定

b)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和安全员、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主管领导必须都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a)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技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b)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正压。低于正压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c)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七、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均应有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保留到动火结束。

3、动火分析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管领导同意,另作具体处理。

5、使用测氧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过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7、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8、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八、《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在表格中给予注明。

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a)《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b)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c)一份《动火安全作业》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d)《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e)《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科存查。

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a)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h.

b)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

c)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a)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科初审签字,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保卫部终审批准。

b)一、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科初审签字后报保卫部审批。

九、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责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若带徒作业,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科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 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门负责人

动火点所在单位的班组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利。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4篇 生产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一)、生产区断路作业,系指在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二)、凡在生产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经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严禁无证作业。在应该断路的施工现场,对未经断路而擅自进行施工的单位,坚决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对因擅自施工而造成事故、影响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按以下程序:

1、断路申请单位派专人同施工单位一同到行政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双方分别填写与其相关的内容后,由断路申请单位交行政部审批。

2、保卫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后,在作业证上填写意见,签字批准。

3、《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行政部、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四)、行政部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安环部等有关部门。

(五)、在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并确认无误后,施工作业人员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六)、断路时,行政部要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志,夜间悬挂红灯警示。

(七)、安环部、行政部门、断路申请单位联合对断路现场设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当之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予以改正。

(八)、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志、围栏、警告牌、红灯。经行政部门检查、核实无问题后恢复交通。

(九)、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十)、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十一)、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否则,按无证作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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