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
1. 工作前禁止饮酒,确保精神状态良好。
2. 不得私自修改或忽视安全规程,如有疑问,应向现场负责人咨询。
3. 遇到异常情况,如设备故障、天气突变等,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危险区域。
4. 遵守团队协作原则,不擅自行动,尤其是在高处作业时。
5.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每个工人都了解并能执行规程。
以上规程需泥水工们严格遵守,以实现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请每位工友时刻保持警惕,将安全放在首位,共同维护我们工地的安全文化。
篇2
1. 严格按照比例配制砂浆,过稀或过稠都会影响其性能。
2. 施工时保持湿润,防止砂浆过快干燥影响粘结力。
3. 注意个人防护,如佩戴安全帽、手套和防尘口罩,避免吸入粉尘和化学物质。
4. 操作振动棒时,避免过度振动导致砂浆离析。
5. 在浇筑和刮平时,要保持砂浆的适宜稠度,避免出现空鼓和裂缝。
6. 确保养护期间砂浆不受冻、暴晒,以免影响其硬化效果。
7. 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严禁违规操作。
8. 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上报,不可隐瞒,以免延误修复时机。
以上操作规程旨在为泥水工提供清晰的工作指导,但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工程条件灵活调整,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篇3
1. 个人防护装备:泥水工必须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防滑鞋、护目镜和口罩,以防止头部、身体、足部、眼睛和呼吸道的伤害。在高处作业时,需佩戴安全带,并确保其牢固可靠。
2. 工地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保持工作区域整洁,及时清理杂物,防止滑倒和绊倒事故。工具和材料应有序存放,避免堆放过高引发倒塌。
3. 机械设备操作:使用搅拌机、切割机等设备前,务必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操作时要遵守制造商的使用指南,切勿违规操作。工作结束后,断电并妥善保管设备。
4. 施工工艺安全:进行砌筑、抹灰等工作时,遵循正确的施工顺序,确保结构稳定性。高空作业时,确保有稳固的立足点,使用梯子时要遵守相关规定,禁止站在最高两级上作业。
5. 紧急情况应对:熟悉火警、触电、坍塌等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遇到事故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如撤离现场、使用灭火器等。
6. 健康与休息:注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过度劳累。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工作时,采取适当的防暑或保暖措施。
7. 培训与监督: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上级管理人员应监督规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规程的有效执行。
8. 记录与报告:对每日工作进行记录,包括安全检查、设备维护和事故情况。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及时上报,并进行事故调查,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泥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实施需要每一位工人的积极参与和管理层的严格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
第1条 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爬梯。不准站在砖墙上做砌筑,划线(勾逢),检查大角垂直度和清扫墙面等工作。
第2条 砌砖使用的工具应放在稳妥的地方。砍砖应面向墙面,工作完毕应将架上脚踏板的碎砖、灰浆清扫干净,防止掉落伤人。
第3条 山墙砌完后应立即安装衔条或加临时支撑,防止倒塌。
第4条 起运吊砌块的夹具要牢固,就位放稳后,方可松开夹具。使用斗车时,装车不得超重,卸车要平稳,不得在临边倾倒和停放。
第5条 在屋面坡度大于25度时,挂瓦必须使用移动板梯,板梯必须有牢固的挂钩。没有外架子时檐口应搭设防护栏杆和挂设防护立网。
第6条 屋面上瓦应两坡同时进行,保持屋面受力均衡,瓦要放稳。屋面无望板时,应铺设通道,不准在行条、瓦条上行走。屋面的临边必须设有防护,方准操作。
第7条 室内作业时,2米以上(含2米)必须搭设牢固里脚手架,铺好脚踏板,不准使用铁桶、垫砖、木凳等。
第8条 室内作业使用照明时,不准擅自拉接电源线,严禁使用花线、塑胶线作为导线。
第9条 砌筑时需要使用临时脚手架时,必须有牢固支架,架板应采用长2-4米,宽30公分,厚5公分的杉木跳板或竹跳板,垫砖不得超过三块。
第10条 砌筑操作时,架板上堆砖不得超过三皮。砌筑与装修时使用板不得同时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操作。工作完毕必须清理架板上的砖、灰和工具。
第11条 在高处架上砌筑与装修操作时不准往上或往下乱抛扔材料或工具,必须采用传递方法。
第12条 泥普工使用井架提升机,人站在卸料平台出料时,必须等吊篮停靠稳定后方可拉车出料,先开吊篮停靠装置方可进人吊篮内推拉斗车。
第13条 泥普工使用井架提升机,人站在卸料平台出料时,必须服从指挥,正确使用联络信号,吊篮下降时人必须退至安全位置,方可向开机人员发出升降信号。
第14条 泥普工在楼层面卸料(砖、砂浆等材料)时,不得将材料卸在临边1米的范围内。
第15条 运料工在运送材料时不得从井架吊篮下通行,在发现吊篮防护门发生故障时,不得向井架操作工发出升降信号。
第16条 砖块垂直运输,应采用铁笼集装。塔吊吊运时,严禁在塔吊下站人或进行作业;采用塔吊安装楼板时,在其下层楼内不得进行作业。
第17条 严禁站在墙顶上进行砌砖、勾逢、清洗墙面以及检查四大角等工作。
第18条 搬运石块时,必须拿稳、放牢,防止伤人。
第19条 砖墙(柱)日砌高度不宜超过1.8米,毛石日砌高度不宜超过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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