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
井筒装备维修操作规程的存在旨在:
1. 保障安全:通过规范化的维修流程,减少因设备故障引发的事故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
2. 延长设备寿命:及时的维护保养可以有效防止设备过早老化,延长其使用寿命,降低替换成本。
3. 提高效率:预防性的维修管理可以减少非计划停机时间,保证生产效率和产能。
4. 节省成本:规范的维修程序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维修工作,避免资源浪费,降低运营成本。
5. 保证质量:良好的设备状态能够保证井筒作业的质量和稳定性,提高整体生产效果。
篇2
制定井筒装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的目的是确保井筒设备的安全运行,降低因维修不当引发的事故风险,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提高维修效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证煤矿生产活动的稳定进行。此规程的意义在于提供一套标准化的作业指导,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提升整体的安全生产水平。
篇3
井筒装备维修工技术操作规程旨在确保井筒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因设备故障导致的停机时间。通过规范化的操作流程,能够降低维修风险,保证工人的安全,同时也有利于提升维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降低维护成本。此外,良好的维修管理还能为设备性能优化提供数据支持,助力企业实现持续改进。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竖井井筒和暗立井井筒中装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的工种。
上岗条件
第2条 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井筒维修作业。
第3条 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标准,具备一定的机械维修、高空作业、起重等基础知识,能独立工作。
第4条 熟知所维修的各种井筒装备设施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与安装、检修、质量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了解井筒淋水、井壁状况的变化情况。
第5条 熟知井筒作业的各种联络信号。
第6条 无妨碍本职工作的病症。
安全规定
第7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班中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第8条 井筒维修作业时不应少于2人。
第9条 多人(2人以上)从事一项井筒维修作业时,要设作业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统一指挥作业及检查安全状况。进行井筒维修、检修作业时,不得上、下方多组人员平行作业,只能自上而下的顺序作业;因情况特殊,需在多层吊盘上同时作业时(如更换罐道),必须按制定的安全措施执行。
第10条 需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1.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设保护伞和栏杆。
2.进行维修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保险带和安全帽,保险带应系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3.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米(秒,最大不能超过2米(秒。
4.检修用的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5.同一井筒的另一套提升设备不准运行。
6.作业所需用的工具、量具必须拴牢工具绳,绳的另一端应固定在可靠的位置,以防工具坠落。
7.作业所需的零、配件、器材要放整齐牢靠,小型零件应装箱放在罐笼(箕斗)顶部,以防坠落。
8.使用多层吊盘进行作业时,层间距应大于1.8米,每层底边应有大于100毫米的边缘并装有护栏,最上层应设保护伞。
第11条 井筒内有人工作时,井口及井筒内各出口应设警戒,10米范围内不准有无关人员;清理干净井口附近的浮煤、杂物等,严禁往井下丢弃杂物。
第12条 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条款执行。
操作准备
第13条 由作业负责人向参加井筒维修作业的全体人员讲明本次作业要求、作业环境、作业程序及质量要求。由作业负责人和施工安全检查员一起向作业人员贯彻安全措施。
第14条 由作业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负责检查所用的工具、设备、器材是否齐全可靠,安全带及工具上的绑绳是否牢靠。
第15条 由作业负责人与井上、下信号工、把钩工和绞车司机联系好,确定提升速度、作业内容、时间和信号等。
正常操作
第16条 检查井筒装备时,只允许从上往下检查(包括天轮平台和井架),并随时清理在罐道梁上的碎石、木块和其他杂物。
第17条 检查罐道和各部件间隙或清除间隙中污物时,应采用工具,不能直接用手,以防挤伤。
第18条 进行更换罐耳滑套等零部件及紧固罐道螺钉等作业时,应注意配合,工具应拴保险绳,传递零部件时要等对方拿稳后再松手。
第19条 在更换罐道、井筒电缆及风水管路等大型检修项目需分组分班作业时,应按施工进度表及施工程序顺序作业,在交接班时必须做到:
1.核对工程进度。
2.临时悬挂紧固装置应可靠,并一一交代清楚。
3.对入、出井筒的工具、零配件一一点清交接。
4.交接的安全带必须由安监员逐条检查,方可再次入井使用。
5.工作时桥板、工具的保险绳应逐一检查,确认拴绑牢固可靠后方可再次入井使用。
第20条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施工内容及进度图表时,要先停止作业,由施工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决定有关事项后,方可继续施工。
收尾工作
第21条 检修结束后,应清理施工现场,清点工具,材料、配件等,及时通知并配合司机、信号工、把钩工,提升系统空运行一个提升循环正常后,才能正式提升。
第22条 将检修内容及发现的问题如实填写检修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所发现的问题。
第23条 大型检修项目结束后,应由专人负责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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