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
本规程旨在保障爆破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预防职业疾病,减少因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通过规范作业流程,提高作业效率,同时保护周边环境,维护公共安全。
篇2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旨在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同时保护周边环境和设施不受损害。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潜在风险,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篇3
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旨在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爆破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和矿山设施不受损害。通过规范操作流程,降低潜在风险,提高作业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环境保护,减少爆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篇4
爆破作业操作规程旨在规范作业流程,降低事故风险,保障人员安全,提高作业效率。通过严格遵守规程,可以有效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的意外,如飞石伤人、爆炸波影响周边建筑物,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规范的作业也能保证爆破效果,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
篇5
这些规程旨在确保工贸企业在进行爆破作业时,能够保障人员生命安全、防止财产损失,以及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遵循规程有助于提高作业效率,减少事故风险,维护企业的稳定运营,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
篇6
本规程旨在确保隧道爆破作业的安全进行,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降低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进度,并维护周边环境不受过度影响。通过明确的操作流程和严格的执行,可以有效提高爆破作业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篇7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旨在保障爆破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保证爆破作业的顺利进行。通过严格的规程执行,可以有效控制爆破风险,保护周围环境不受破坏,维护公共安全,提高工程项目的效率和质量。
篇8
本规程旨在规范爆破作业流程,提高作业效率,降低事故风险,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通过科学的爆破方案和严格的作业程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重提升。
篇9
本规程旨在规范非煤矿山爆破作业流程,确保作业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通过严格的作业程序,减少爆破对矿山结构的影响,提高矿石开采效率,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同时保护周边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篇10
本规程旨在规范火工品的使用和爆破作业流程,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维护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同时保护周边环境不受损害。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我们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风险,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
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文
1公司的安全职责
1.1 管理本企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异地施工应该办理有关证件登记及签证手续;
1.2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1.3 处理本企业的爆破事故。
1.4 爆破施工单位与爆破设计单位联合承担爆破工程时,双方应签定合同,明确责任并得到业主认可;其资质条件可按两个单位的人员、业绩呈报。
2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2.1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2.2 爆破工作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主持制定爆破工作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人员的资质;
——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安全作业证。其职责是: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4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其职责是: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和搬运制度;
——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2.5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工作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6 爆破员的职责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严格遵守本规程的安全操作细则;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3施工准备
3.1 施工组织
3.1.1 a级、b级岩土爆破工程和a级拆除爆破工程,都应成立爆破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爆破工作的各项工作。
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能为:
——指挥部应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指挥长全面负责指挥部的工作并对副指挥长的工作进行分工;
——指挥部应设置:施工组、起爆组、物资供应组、安全保卫与警戒组、安全检测组与后勤组,各职能组的具体设置、人员配备及职能范围由指挥长确定;
——指挥部和各职能组的每个成员,都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尽其责。
3.1.2 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指挥组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安全。
3.2 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施工场地规划内容涉及:
——爆破施工区段或爆破作业面划分及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需交叉循环作业时,应制定减少施工作业相互干扰的措施;
——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的拆除与处理方案;
——现场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进出厂主要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
——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方案,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
——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安排。
3.3 开始施工前,应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4通讯联络
4.1 爆破指挥所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不成立指挥部的,在起爆站和警戒哨所间应建立并保持联络。
4.2 通讯联络制度、联络方法应由指挥长和爆破工作领导人决定。
4.3 通讯联络可以使用小型无线电、无线电话或便携式对讲机。
5验收
5.1 装药前要对炮孔、药壶、蛇穴、硐室进行逐个测量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
5.2 爆破施工验收应有爆破设计人员参加。
5.3 对验收不合格的泡孔、药壶、蛇穴、硐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进行设计修改。
6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一般规定)
6.1 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6.2 硐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属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
6.3 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6.4 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6.5 大、中型爆破工程,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编制爆破作业方案,报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县、市公安局同意后,方进行爆破作业。
6.6 大型的或重要的爆破工程,其主要的爆破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
6.7 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破材料,应根据使用条件选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部标准。新型的爆破材料,必须经过兵器工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对过期的或质量有怀疑的爆破材料,必须经过检查其性能,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使用。
6.8 爆破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6.9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6、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7、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8、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9、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10、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11、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12、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13、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10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3、使用竹制或木质炮棍装药;
4、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5、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竹或木制长杆处理;
6、禁止烟火;
7、禁止用明火照明;
8、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9、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0、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11、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12、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13、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14、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6.11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6.12 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6.13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标准。
名 称 | 符 号 | 最大允许浓度 | |
按体积% | 按重量mg/m3 | ||
一氧化碳 | co | 0.00240 | 30 |
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 | no2 | 0.00025 | 5 |
二氧化硫 | so2 | 0.00050 | 15 |
硫化氢 | h2s | 0.00066 | 10 |
氨 | nh3 | 0.00400 | 30 |
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6.14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6.15 爆破警戒与信号
6.15.1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6.15.2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煤矿在爆破空气冲击波危险范围外的回风巷道设置岗哨,必须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岗哨应配带自救器。
6.15.3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6.16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6.16.1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6.16.2 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6.16.3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6.16.4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6.17 盲炮处理
6.17.1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3、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4、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5、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7、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6.17.2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6.17.3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2、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3、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4、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6.17.4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2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6.17.5 处理硐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2、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7火花起爆
7.1 导火索的加长,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要时间确定,但不得小于1.2米。
7.2导火索埋入炮孔内的长度不应超过4米。在竖井内或在点火人员撤离不方便的地点起爆时,不得采用火花起爆。
7.3 导火索点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一次点火(主要采用导爆管或电阻丝等,这样安全可靠)。
2、多人点火时,应有专人指挥,各点火人员应明确分工。
3、一人点火数超过五个或多人点火时,应使用信号导火索或信号雷管控制点火时间。
7.4 火花起爆应指定专人计算炮数,如响炮数与点炮数不一致时,检查人员应在最后一炮响后不少于20分钟方可进入爆破作业区。
7.5 火花起爆时,从点燃最后一炮止。在未听到第一声起爆和最后一炮响止的时间内,在安全隐蔽洞内的人员绝对禁止把头伸出洞外观望。
8电力起爆
8.1 在同一串联网络上,必须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电雷管,各雷管(脚线长度为两米)之间的电阻差值不得大于:
康铜桥线:铁脚线 0.35ω(欧姆)
铜脚线 0.25ω(欧姆)
镍铬桥线:铁脚线 0.85ω(欧姆)
铜脚线 0.35ω(欧姆)
8.2 检查电雷管和电爆网路的电阻时,必须使用爆破电桥或专用的爆破仪表,其输出的电流值不得大于30毫安。
8.3 检测电雷管的电阻值时,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隐蔽僻静地点进行,并应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8.4 采用起爆器起爆时,电爆网路的连接方法和总电阻值,应符合起爆器说明书的要求,起爆应经试验后,方能使用。
8.5 当爆破区或洞室内即将运入炸药包(体)时,应将所有电器装置和动力照明线路等完全断电,洞室内使用防爆安全矿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当爆破区内已经装如起爆药包遇有雷电时,应将已经连接好的各主、支线端头解开,并分别绝缘。
8.6 起爆前,应检测电爆网路的总电阻值,如总电阻值和计算电阻值相差70%以上时,应在查明原因并清除故障后,方可起爆。
8.7 起爆后,如发生拒爆,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将主线短路。如使用即发电管时,应在短路后不小少五分钟,方可进入现场;如使用延期雷管时,应在短路后不少于十五分钟,方可进入现场。
8.9 在有杂散电流、静电、感应电或高频电磁波等可能引起电雷管早爆的地区和雷击区爆破时,不应采用电力起爆。
9导火索起爆
9.1 导火索的连接方法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当采用搭接连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得少于15厘米,并应绑紧牢固。
如采用孔外多段微差起爆时,可使用继爆管连接,但应保证前一段网络起爆后,不得破坏后一段网路。
9.2 起爆导火索应使用两个雷管,在一个网路上如有两组导爆索时,应同时起爆。
9.3 导爆索网路应避免交叉敷设,如必须交叉敷设时,应用厚度不少于15厘米的衬垫物隔开。
导爆索平行敷设的间距不得少于20厘米。
10一般爆破
10.1 采用炮孔爆破开挖基坑(槽)、管沟时,炮孔的位置、角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药前应清除炮孔内的泥浆和岩粉,装入起爆药包或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冲击。
10.2 使用机械装粉状硝酸铵类炸药时,如采用电力起爆,应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静电引起早爆事故。
10.3 竖井施工时,应有可靠的通风措施。当竖井深度超过5米时,宜设带有制动的提升设备。
10.4 在山谷或通风不良的地区进行洞室爆破时,应待有害气体消散完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爆破地点进行检查。附近的洞室、巷道、涵洞等,应经检查对人体无害时,人员方可进入。
11其他爆破
11.1 拆除爆破施工前,应详细了解被拆除物的结构性能,查明附近建筑的种类,各种管线的分布和设备仪表的要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绘制平面图及有关剖面图。
11.2 拆除爆破前,应对附近的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飞石、震动、和冲击波的破坏。
11.3 建筑物拆除爆破后,必须在倒塌稳定,经检查确认安全时,施工人员方可进入现场。
12爆破的安全距离
12.1 在露天进行爆破时,避免人员受个别飞石击伤的安全距离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得少于表中所列数值,在布置爆破警戒范围时应严格执行。
飞石安全距离计算公式:
r=20k×n2×w
式中:r—飞石安全距离 (米)
n— 最大一个药包的爆破所用指数(注)
k—与岩石性质、地形等有关的系数。
一般选用1.0~1.5
w—最小抵抗线 (米)
(注)n=r/w
式中:r—漏斗半径 (米)
w—最小抵抗线长度(米)
内部作用爆破n小于1;松动爆破n等于1;抛掷爆破n大于1。
爆破飞石最小安全距离
序号 | 爆破作业类别和方法 | 危险区域最小半径 |
1 | 炮眼爆破法、炮眼药壶爆破 | 200米 |
2 | 二次破碎爆破、裸露药包法 | 400米 |
3 | 深孔爆破法、深孔药壶爆破 | 300米 |
4 | 炮眼爆破法扩底药壶 | 50米 |
5 | 深孔爆破扩底药壶 | 1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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