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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爆破操作规程注意事项(3篇)

更新时间:2025-01-05

煤矿爆破操作规程注意事项

煤矿爆破操作规程注意事项

篇1

1. 爆破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爆破操作和应急措施。

2. 爆破过程中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防止引发火灾或爆炸。

3. 遇到特殊情况,如瓦斯超限、设备故障等,应立即停止爆破,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4. 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联络支援。

5. 对于爆破产生的粉尘和噪音,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护作业人员健康。

6. 严禁私自调整爆破方案,任何改动都需经过专业技术人员审核批准。

本规程的实施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遵守,唯有如此,才能确保煤矿爆破作业的安全与高效。

篇2

1. 爆破方案必须由专业人员制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矿山安全规定。

2. 钻孔深度、角度和装药量需精确计算,确保爆破效果与安全。

3. 装药过程中,严禁烟火,避免引燃炸药。装药后,及时封闭孔口,防止水分进入。

4. 填塞材料应选用不易导电的物质,确保联线安全。

5. 起爆前,确保所有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设立明显警戒标志。

6. 爆破后,等待足够安全时间才能进入现场,检查是否有未引爆的炸药,及时处理。

7. 对爆破产生的粉尘和碎石进行有效控制,防止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8. 爆破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9. 在特殊地质条件下,如遇瓦斯突出、水害等,应立即停止爆破,采取相应措施。

10. 每次爆破后,总结经验,持续优化爆破技术,提升作业效率。

以上操作规程务必严格执行,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在日常工作中,每位员工都应将安全放在首位,以确保煤矿生产活动的可持续和高效。

篇3

1. 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熟悉爆破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2. 遇到异常情况如瓦斯超限、设备故障等,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上级处理。

3. 严禁私藏、滥用爆破器材,遵守交接班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准确无误。

4. 爆破过程中,保持高度警惕,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岗。

5. 作业结束后,做好爆破器材的回收和保管,防止遗失或被盗。

本规程旨在提供指导,具体操作需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灵活应对,但安全始终是首要原则,不可忽视。每一位爆破工都应以严谨的态度执行规程,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露天煤矿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火工品(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导火索等以下同)在运输、保管、领用、试验、销毁、加工和使用等作业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坠落、推拉、掷滚或敲打。

第二条在炮区内及距放火工品20m以内(上风头50m以内)和操作过程中不得有明火,严禁烟火,10m 以内不得有与工作无关人员逗留。加工起爆药包的地点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应放置在距炸药2m以外。雷管不充许裸露在起爆药包外。

第三条爆破炸药为铵油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如改变炸药品种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禁止使用硬化及过期炸药。

第五条所有管理和使用火工品人员,必须掌握火工品性能及危险性和预防危险的办法。

第六条爆破工作必须在本矿指定范围进行,如需超出指定范围进行爆破时,必须按规定格式提出书面报告,报请驻矿安监处审核后,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第七条在大风、雷雨、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时禁止爆破。

第八条雾天和夜间爆破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请主管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重要设备、建筑物、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应事先报告有关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条放炮工作必须在组长或指定炮区负责人指挥下进行。

第十一条影响放炮的障碍物,在放炮前1-2天提出处理计划,并报矿有关部门、领导和安监处。

第十二条每次放炮必须填写爆破日志,日志要清晰工整。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时间、地点、气候、岩种、孔数、分几次点炮,每组数量、爆破量及爆率。

2、爆破参数、每孔装药量、孔深及装药长度。

3、绘制炮区平面图、每孔都必须进行编号,标明炮孔连线方式。

4、火工品的品种、规格、数量。

5、人员分工。

6、爆破施工安全情况。

7、爆破日志于次日交段备查。

第十三条在矿采场内爆破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第二章火工品的运输及保管

第一节汽车运输

第十四条运送爆破材料的汽车要专用,不得同其它物品、货物同时载运。驾驶人员应固定专人。

第十五条爆破材料的装、运、卸和保管,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持证上岗,运输车辆必须专人押运,人不离车。装、卸、押运人员,在工作中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发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

第十六条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十七条运输爆破材料的专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箱底部铺设胶皮,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它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进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要有防滑措施。

第十八条运送火工品时,必须事先检查行车道路的安全情况(路面宽度、平整情况、坡度及临时桥梁和道口)。发现问题应提前处理。

第十九条运送火工品前要检查车体是否牢固、刹车及防滑装置是否齐全可告靠,并清除车箱内一切杂物。

第二十条汽车装运火工品时,要摆放整齐、平稳,不得高出车箱或超出车箱边缘,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车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扎。

第二十一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行驶至坡道或公路交叉口时,押运人员要下车监护,横过铁路前要在5m以外停车,押运人员须下车手持红旗了望,确认无车时方可监护通过。

第二十二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沿平盘行驶时,距边坡不得小于3.5m,押运人员必须作好防护。

第二十三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禁止在空巷危险区和5m以内有明火的道路或大于20°的坡道通过。

第二节工地火工品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爆破材料领用、保管和使用应帐、卡、物一致。

第二十五条运到工地的火工品必须设专人看管,要按品种、规格点清数目,炸药与雷管分别放置。

第二十六条卸载火工品前要事先选择平整场地,卸载火工品场地距铁路中心不得小于4m,距高压电源不得小于10m。

第二十七条雨天及炎热天气堆放在工地的火工品均应苫布盖好。

第二十八条放炮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送回火药库,禁止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二十九条当班用于二次爆破的火工品,要分别放入专用容器内,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由专人看管。

第三章装药与充填

第一节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装药前要有明确分工,并将工具准备齐全。

第三十一条装药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在边界上插上“爆破作业区、无关人员禁止入内”标志或红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清除炮区内威胁安全的杂物,检查一切障碍物的处理情况。

3、准备合格的充填物。

4、复查炮孔的积水、孔温、坍塌、堵塞等情况;

5、清理孔口的浮块,并按设计要求垫孔和分配药量。

第二节装药

第三十二条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装药人员不得将头部和身体正对炮孔。

第三十三条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击易爆炸药,引药应小心地装入炮孔,不准磨破联线。4kg以上药包,除软质包装的粉状药外,必须用炮绳吊入孔内。

第三十四条按作业规程要求的装药结构装药,随时掌握药柱高度。

第三十五条装药时只准使用竹制或木制炮杆(下称炮杆),杆头应平齐,不准带有金属箍套。

第三十六条散装药时,应缓缓地倒入炮孔。

第三十七条铵油炸药车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下料时要平缓及洒落,防止卡堵。

第三十八条禁止将破损的防水袋药包装入有水炮孔。

第三十九条机械化装药车必须符合:

1、厢体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2、输药管使用专用半导体、钢丝绳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

3、发动机排气管应安消焰装置与油箱和轮胎保持适当距离,车上应配备适量灭火器。

第三节充填

第四十条装药时,禁止使用热炉渣、热焦及冰雪等物充填。充填物粒径不应大于30mm。

第四十一条充填时应保护好导爆管和导爆索,防止破坏或掉入孔内。各孔导爆管和导爆索必须摆顺,管与管之间严禁交叉、搭接。

第四十二条充填时应由组长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掌握炮杆,首先顺直联线用脚踩住,然后指挥充填。水孔则应先将药包压入孔底后,准备合适的充填物进行充填。

第四十三条输电线路附近的炮孔充填时,掌握炮杆人应面向输电线,并要将炮杆绳拉紧或缠绕在炮杆上。当通过输电线路时,必须将炮杆放平通过。

第四十四条充填时要用炮杆挡护联线,并不断捣固。深孔充填物长度不少于3~5m。

第四十五条卡堵炮孔、导爆管、导爆索损坏或掉入孔内时应及时处理,采取补救措施。如无法处理,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充填时应用木锹。

第四节装药与充填的故障处理

第四十六条装药发生卡堵只准用炮杆处理,严禁使用其它金属或塑料工具。处理不了时要及时向炮区负责人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装药时联线折断或掉入孔内,经处理难以正常引爆时,可再补装一个适当的引药,然后充填。如处理无效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四十八条用导爆管起爆,如果充填中发生断管,当充填物上露有索头,应重新放入引药继续充填,如无法补救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四章起爆方法

第四十九条起爆方法采用明火起爆,点炮人员和联线人员必须各设一人,并且选有经验的放炮员担任。

第五十条联线人员在炮区炮孔全部装药充填完毕后方可开始联线,联线时除炮区负责人外,其它人员必须全部撤离炮区。

第五十一条联线完毕后,经炮区负责人检查后,通知点炮员,方可点炮。

第五十二条 当相邻的裸露药包用明火起爆时,各药包应放置在不被相邻的药包爆炸后崩掉的位置。

第五十三条引火管的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最短不得小于0.5m,导火索严禁装入孔内,点燃后导火索燃烧时间应满足点炮人把预计要点的炮数点完,并能躲避到安全地点。

第五十四条明火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与引火管必须使用同一燃速,同一时间出厂,同一规格的导火索。

第五十五条一次起爆可同时点燃两发导火索长度相等,燃速相同的警戒管。点炮时,点炮负责人必须注意倾听警戒管是否全爆响,炮响后还要重点检查警戒管,以防丢失。

第五十六条警戒管的导火索比引火管的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应保证点炮人能安全的撤到安全地点,其缩短的长度应根据点炮人躲避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躲避距离

(m)

50

100

200

300

400

导火索缩短长度(m)

0.25

0.45

0.85

1.25

1.65

第五十七条点火前,炮区负责人应选好躲避处,点炮人员应按炮区负责人的指令依照退出炮区线路顺次点燃。

第五十八条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后,按规定掐好警戒管的导火索长度,点炮人应准备好点火工具,握好索头。

第五十九条起爆信号发出后,点火负责人点燃警戒管,点燃的警戒管须放在距炮眼及退出路线10m以外的平坦地势,以备爆后查验。与此同时,点炮人开始点炮,当警戒管响后,立即停止点炮,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条点炮时,点炮人要记清自己点炮个数,炮区负责人要核对点炮数与装炮数,如不符合,必须等最后一个炮响15分钟后,方准进入炮区。

第六十一条一次点炮数量较多时,应采取插标志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无论点炮个数多少,包括联线员、警戒负责人及点炮员在内,炮区共设3人。

第五章警戒与安全距离

第一节警戒

第六十三条每次爆破都必须有警戒负责人和有足够的警戒人员。警戒哨必须由懂警戒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六十四条小于警戒距离的两个地区同时放炮时,应互相联系好,共同警戒、统一指挥。

第六十五条警戒负责人与警戒哨之间,因受地形、地物影响难以直接联系信号时,应增派传递信号的警戒哨,但此警戒哨必须在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前撤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六条警戒负责人布置警戒时必须做到:

1、根据放炮的安全距离和警戒边界上具体情况必须派置足够的警戒哨。

2、向警戒哨当面交授警戒旗,同时向警戒哨交代清楚警戒地点、范围及注意事项。

第六十七条警戒哨必须通告和监视警戒范围的机械和人员退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八条警戒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到达规定的安全警戒距离后站在较高地点。

2、能看见相邻警戒哨。

3、能够监视通往炮区的所有通路。

第二节警戒信号

第六十九条定时放炮和不定时放炮都应同时采用有声和有色警戒信号。

第七十条警戒信号用具:

1、有声信号:口笛、警笛、手持式扩音器等;

2、有色信号:红、绿旗;旗面0.6×0.4m。旗杆不小于0.5m。

第七十一条放炮警戒信号:

1、警戒负责人必须按下列次序发出警戒信号:

第一次信号:预告警戒信号。放炮准备工作完成后,炮区负责人立即派置警戒哨。派出警戒哨后,抓紧和警戒哨联系,警戒已妥善回答信号,警戒不妥善不准回答信号。只有全部得到回答信号后,方可发出第二次信号。

第二次信号: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确认警戒已妥善后,发出预备起爆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起爆人即可做好起爆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预备起爆工作完成后,警戒负责人发出起爆信号。负责起爆的人立即进行起爆。

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在响炮后,按起爆方法规定的时间(3分钟)后,警戒负责人和负责起爆人进入炮区详细检查起爆情况,认定已全部爆破,不需再次起爆时,方可发出第四次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警戒哨即可解除警戒回到放炮区。

2、警戒信号规定:警戒负责人用红、绿旗、口笛和警笛显示信号。预备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要信号和警戒哨回答信号时都要高举红旗左右摇动。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高举交叉的红、绿旗,同时鸣警笛。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用绿旗示令点炮人点炮。解除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展开绿旗画大圆圈,警戒哨用绿旗示令,并解除警笛。

第三节安全距离

第七十二条警戒安全距离就是警戒边界与最近炮孔间的水平距离。

第七十三条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1、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炮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2、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警戒距离不得小于300m。

3、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gk时,不得小于400m。

4、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5、轰水:不得小于50米。

6、遇风天且警戒区为斜坡面,顺风时下坡方向警戒距离应适当放大。

第七十四条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机电设

备名称

深孔爆破

(m)

浅眼及

二次爆破

(m)

裸露

爆破

(m)

挖掘机、穿孔机、信号箱

30

40

70

推土机

汽车

50

150

200

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

30

30

40

高压电缆、风泵车

40

50

60

注:1、设备司机室背向爆破区,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2、距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或移动到安全地点。

3、距高压电缆小于此距离应停电拆除。

第七十五条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取减震爆破。

第七十六条在矿坑内爆破危及邻近工矿通讯设施、房屋建筑安全时,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章瞎炮处理

第七十七条孔内雷管起爆,发现瞎炮后,应汇报矿、段有关领导,并指派有经验放炮员及时处理,暂不能处理的瞎炮应标识,必须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七十八条处理各种瞎炮时,严禁使用穿孔设备在原孔位投、打、穿、凿,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第七十九条处理裸露瞎炮时,应扒开炮泥,重新放入起爆器材,再次起爆。

第八十条处理小炮眼瞎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辅助炮眼法:在距离圆柱孔0.5m处 (药壶式孔0.8m),打一与瞎炮眼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孔,再次装填起爆。

2、裸露爆破法:对眼深小于0.8m的瞎炮眼位置上,用裸露药包爆破处理。

第八十一条处理深孔瞎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再次起爆法:当第一次起爆后,因地面起爆网络问题造成拒爆,而最小抵抗线未变薄时,可再次起爆。

2、清理炮孔围岩法。孔内有雷管的瞎炮孔,应用人工清理炮孔围岩,小心取出雷管炸药,孔内无雷管时,可在放炮负责人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指导下用挖掘机处理炮孔围岩,确定瞎炮内炸药全部清理干净后,电铲可正常采挖。

3、辅助炮孔法:在距离瞎炮孔1.0m远处打1至2个与瞎炮孔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炮孔,再次装填起爆。

4、注水浸泡法:如瞎炮孔内装的是非抗水型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

第七章二次爆破

第八十二条二次爆破一般要用炮眼法。遇有少量急需爆破而又无钻眼设施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采用裸露爆破法。

第八十三条裸露爆破时,要清除药包周围的岩块,并用没有石块的粘土封好。

第八十四条严禁将掌子下帮的二次爆破联在掌子上帮的大炮起爆网络上同时起爆。

第八十五条在靠近机电设备和输配电线路下,裸露爆破时,要有安全技术措施,经段、矿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第八十六条在穿凿小炮眼时,如遇有炸药与岩粉渣同时喷出,立即停止穿凿,按瞎炮措施处理。

第九章导爆管、导爆索、雷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七条塑料导爆管、导爆索、雷管禁止在有瓦斯、煤尘和易爆炸危险的场合使用。

第八十八条使用导爆管时,要认清雷管上的段别标志,按布孔方案装药,再按设计的连接方法联结起来。

第八十九条塑料导爆管在使用过程中要避免将其划破损伤,打死结、烧环。不允许将砂石、泥块、水、油杂物弄入导爆管孔中,在使用时,不得将导爆管任意切断。

第九十条用金属管壳雷管做起爆网络中的传爆雷管时,雷管底部先用胶布包严后再连接导爆管。

第九十一条网络连接时,将导爆管均匀地排布在雷管外侧,用胶布缠绕5层以上,缠绕紧,1发雷管外侧最多捆扎20根导爆管,导爆管末端应露出捆扎部位100mm以上。

第九十二条导爆管、导爆索网络连接以后要认真检查,经确定完全正确后,方可点炮。

第九十三条在搬运和使用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跌、打、砸、撞击或靠近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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