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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及安全操作规程(3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爆炸物品管理及安全操作规程

有哪些

爆炸物品管理及安全操作规程涵盖了以下关键环节:

1. 存储与保管

2. 运输与搬运

3. 使用与处置

4. 应急处理与事故预防

5. 员工培训与教育

6. 监控与记录

目的和意义

爆炸物品管理及安全操作规程旨在确保企业运营的安全,防止因不当操作导致的意外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其重要意义在于:

1. 规范作业流程,降低风险:通过明确的操作步骤,减少因人为错误引发的事故。

2. 提升应急响应能力:预先设定的应急措施能快速有效地应对突发情况。

3. 增强法规遵从性:符合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4. 维护公共安全:防止爆炸物品对周边环境和社区造成危害。

注意事项

1. 存储与保管:

- 爆炸物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远离火源、热源和人员密集区。

- 仓库需保持通风良好,避免湿度过高。

- 定期检查存储设施,确保其完好无损。

2. 运输与搬运:

- 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颠簸,保持稳定。

- 搬运时轻拿轻放,禁止撞击或摔落。

3. 使用与处置:

- 在指定的安全区域内使用爆炸物品,确保人员疏散。

- 使用后及时清理残留物,不得随意丢弃。

- 不得私自拆解或尝试修复损坏的爆炸物品。

4. 应急处理与事故预防:

- 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 安装监控设备,实时监测存储和使用区域。

- 设立警示标识,提醒相关人员注意安全。

5. 员工培训与教育:

- 定期对员工进行爆炸物品安全知识培训。

- 确保每位员工了解并遵守操作规程。

-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

6. 监控与记录:

- 详细记录爆炸物品的进出库情况。

-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结果。

- 对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在执行这些规程时,务必保持警惕,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每个环节的严谨执行是保障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关键。务必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每一位员工都能严格遵守规程,共同构建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爆炸物品管理及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第1篇 爆炸物品管理及安全操作规程

爆炸物品系特殊管理物品,为保证安全,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购买

1. 根据施工需要,严格购买煤矿允许使用的爆炸物品,严禁 购买非煤矿使用爆炸物品。

2. 根据公安机关核定的库存容量购买,严禁多购。

3. 按爆炸物品管理部门的规定审批,到指定地点购买。

二、运输

(一) 地面运输

1. 地面运输必须用爆炸物品专用车。

2. 必须用两人以上经济民警押运。

3. 炸药、雷管必须专车运输,严禁同车运输。

4. 专用车运输时必须与其他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 司机必须持证开车。

(二) 井下运输

1. 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爆破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2. 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及《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应穿棉织服装或其他抗静电服装,严禁穿化纤服。

4. 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

三、 储存

(一)地面储存

1.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符合公安机关验收合格的炸药库和雷管库内。严禁将炸药和电雷管混存混放。

2.不得超量存放炸药和电雷管。

3.做到帐物相符。

4.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二)井下存放

1. 爆破器材运送至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严禁将炸药和电雷管混存混放。

2. 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通风良好的地方,并应放在巷道挂有电缆、电线的另一侧,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

3. 锁炸药箱和雷管箱的钥匙必须有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交与他人。

4. 放炮时必须将炸药箱和雷管箱分别移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四、使用

1. 做引药、装药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2. 使用煤矿安全型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3.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同一厂家不同批次生产的及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混合使用。

4.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必须有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交与他人。

5.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 制度。

6. 严禁放糊炮、明炮。

7. 放炮线严禁有明接头,严禁以钢轨、电器设备及其他导体及大地作回路放炮。

8. 放炮前后必须严格检查瓦斯,只有符合规定方准装药放炮。

9. 封泥、水炮泥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10.联线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11.通电后拒爆时,放炮工必须先取下发爆器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取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min后方可沿线检查,查出拒爆的原因。

12.处理瞎炮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用其他方法处理瞎炮。

13.放炮后清点剩余的炸药和电雷管,填好清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数量相符后,经班长签字,当班剩余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及时退回炸药雷管库,严禁私藏炸药和电雷管。

第2篇 爆炸物品管理安全操作规程

爆炸物品系特殊管理物品,为保证安全,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购买

1.根据施工需要,严格购买煤矿允许使用的爆炸物品,严禁 购买非煤矿使用爆炸物品。

2.根据公安机关核定的库存容量购买,严禁多购。

3.按爆炸物品管理部门的规定审批,到指定地点购买。

二、运输

(一) 地面运输

1. 地面运输必须用爆炸物品专用车。

2. 必须用两人以上经济民警押运。

3. 炸药、雷管必须专车运输,严禁同车运输。

4. 专用车运输时必须与其他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 司机必须持证开车。

(二) 井下运输

1. 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爆破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2. 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及《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应穿棉织服装或其他抗静电服装,严禁穿化纤服。

4. 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

三、 储存

(一)地面储存

1.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符合公安机关验收合格的炸药库和雷管库内。严禁将炸药和电雷管混存混放。

2.不得超量存放炸药和电雷管。

3.做到帐物相符。

4.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二)井下存放

1. 爆破器材运送至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严禁将炸药和电雷管混存混放。

2. 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通风良好的地方,并应放在巷道挂有电缆、电线的另一侧,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

3. 锁炸药箱和雷管箱的钥匙必须有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交与他人。

4. 放炮时必须将炸药箱和雷管箱分别移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四、使用

1. 做引药、装药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2. 使用煤矿安全型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3.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同一厂家不同批次生产的及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混合使用。

4.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必须有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交与他人。

5.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 制度。

6. 严禁放糊炮、明炮。

7. 放炮线严禁有明接头,严禁以钢轨、电器设备及其他导体及大地作回路放炮。

8. 放炮前后必须严格检查瓦斯,只有符合规定方准装药放炮。

9. 封泥、水炮泥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10.联线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11.通电后拒爆时,放炮工必须先取下发爆器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取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min后方可沿线检查,查出拒爆的原因。

12.处理瞎炮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用其他方法处理瞎炮。

13.放炮后清点剩余的炸药和电雷管,填好清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数量相符后,经班长签字,当班剩余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及时退回炸药雷管库,严禁私藏炸药和电雷管。

第3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操作规程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

1、炸药和雷管的储存量不能超过药库的设计储存量:

2、炸药雷管必须保持干燥,防止受潮变质。

3、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并按规定地点按不同种类分别存放,不准混放。

二、民用爆炸物品发放:

1、严格火药雷管的领退手续,领退要当面点清,数量必须与领单相符。

2、没有导通和未编号的雷管,严禁发出。

3、领取炸药和雷管必须使用专用箱子,否则不予发放。

4、药库必须建立总帐,及领退帐目,做到日清月结。

三、放炮工专用雷管空箱或空箱都要分别存放,并排放整齐。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

1、装卸与搬运炸药和雷管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扔、摔、碰、撞。

2、人力搬运炸药和雷管时每人每次一箱,不准扛运。

3、库内搬运采用人力搬运。

4、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输,炸药箱子要码放整齐。雷管箱子允许码放两层。不准倒放、立放。

5、汽车行驶速度,运输硝铵炸药时在正常情况下接普通货物速度行驶; 运输雷管时正常情况下,不许超过20km/h,天气不好不许超过10km/h。

6、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按规定路线,不准擅自改行,不准在中途逗留,也不准其它人或货搭乘。

7、民用爆炸物品入矿后,运到卸药站。

8、在井筒内运输炸药雷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

(2)矿车运输炸药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皮高度的2/3;装罐笼时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3)在装有炸药的罐笼或吊桶内除放炮工或护送人员(库管人员外),不得有其它任何人员;

(4)运送炸药雷管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2m/s;吊桶升降速度,无论运送何种炸药,都不得超过1m/s;

司机在起运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震动;

(5)禁止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运送炸药和雷管;

(6)禁止将炸药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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