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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工技术操作规程汇编(3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信号工技术操作规程

有哪些

1. 信号工操作前准备:确保设备完好无损,检查信号设备功能正常,了解工作区域环境安全状况。

2. 信号发送:正确理解和执行工作指令,准确无误地发出各种信号,如视觉、听觉信号等。

3. 通信联络:与相关人员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4. 安全监控:密切关注作业现场动态,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

5. 应急处理:在突发情况下,迅速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

目的和意义

信号工技术操作规程旨在规范信号工的工作流程,提高作业效率,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通过明确的操作步骤和安全规定,降低事故风险,保护工人生命安全,同时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此外,良好的沟通和应急处理能力能有效应对各种复杂情况,提升整个团队的协同作战能力。

注意事项

1. 信号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有效证书,熟悉相关法规和操作规程。

2. 在操作过程中,禁止佩戴可能影响视线或听力的个人物品。

3. 发送信号时,确保视线无阻,声音清晰,避免误导其他工作人员。

4. 保持信号设备清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可靠性和准确性。

5. 遇到不明信号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查明原因后再行操作。

6. 在高噪音环境下,优先使用视觉信号,并配备有效的听力保护设备。

7. 在恶劣天气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需增加额外的安全措施,如使用灯光信号或无线电通信。

8. 时刻保持警惕,不得因疲劳、分心而影响信号发送的准确性。

9.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确保工作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10. 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积极参与安全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以上各项要求务必牢记,严格执行,以确保信号工在工作中能够安全、高效地完成任务。任何违反规程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每位信号工都应对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信号工技术操作规程范文

第1篇 信号工技术操作规程

1、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熟知主井装、卸载设备、信号设施的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

2、接班时必须试验舌板闭锁、满仓信号保护灵敏可靠。

3、每次动罐前,先将大钩放下,舌板收回,当动罐信号发出后,绝对不允许随意更改信号,如遇特殊情况时,应先打停点,并确认绞车不动后,再进行处理。如箕斗未停稳或不到位时,不准放出舌板或提起大钩。

4、提煤时,要做到目接目送,运行中要视、听集中,发觉异常即打停点并汇报,待查明处理后,方可提升。

5、信号规定:

一点停,二点快提,三点快下,四点慢提,五点慢下,均以主罐为主。

6、当检查罐道或吊运特殊物件时,井上、下信号工应首先互相联系好,并向绞车司机交待清施工任务,按规定速度运行。

7、正常情况下,只准使用主信号系统,只有当主用信号系统发生故障时。才准使用备用信号系统,同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修复,修复后,立即恢复使用主信号系统。

8、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岗位,并应密切监视提升容器及信号显示系统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运行与发出信号不符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查明原因处理后,方可重新发送信号。

9、发出开车信号后,一般不得随意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须先发送停车信号后再发送其它种类信号。

不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1、为了避免压舌板影响生产,严禁突击提煤,必须待大钩、舌板完全收回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2、井下信号工装煤必须用定重装置,严禁甩保护关闭定重装煤,避免装重斗、装多或向老坑内直接放货影响生产。

第2篇 斜井信号工技术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 必须熟悉本斜井提升设备及信号设施等情况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集中精力,按照本规程要求和各局矿统一规定的信号种类标志等有关规定,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提升信号的设置,必须声光齐全,通讯设备可靠。兼作行人的运输斜巷,要设置红灯信号,行车时红灯亮,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

第4条 绞车、连续牵引车、架空乘人装置等提升设备停运超过6小时以上或因事故检修后,开车前必须对所有信号和通讯设备进行检查试验(试验前必须与各信号点及绞车司机联系明确后再进行),确认正确、灵活、畅通后,方可作业。

第5条 收到的信号不明确时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应用电话或其它方式查明原因,并且废除本次信号,重新发送。

第6条 发出信号后,发现提升容器的运行方向与所发信号规定

的方向不一致时,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待查明原因后,再重新发出

信号。

第7条 必须集中精力,细心操作,在岗位上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联系工作中(如用电话或口头与他人联系时)发送信号。

第8条 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严禁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岗;确需离岗时,必须请示领导,待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9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严禁在提升运行过程中交接班。交接班时双方均应履行正规交接手续。

三、正常操作

第10条 工作中必须与把钩工密切配合,联系信号要清晰准确。

当把钩工允许发信号时,应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发出信号。

第11条 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机旁,并认真观察提升中的运行情况,监视运行中的信号系统,如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发出停车信号。

第12条 多水平提升时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水平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2. 在中部车场操作信号时,除严格执行“第10条”外,还必须做到弯道处严禁站人。

第13条 升降人员时操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班挂人车时或井筒检修后,必须与绞车房联系,进行一次空人车试道运行。

2. 发出人车发车信号后,严禁再上、下人员,也不准废除本次信号再上、下人员。

第14条 矸石山信号工操作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1. 接班后的信号试验按“第4条”进行。

2. 开车前,应认真检查并确认矸石山上、架子、轨道、装载点没有人员时,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3. 需要中途人工卸矸时,必须与绞车司机联系后操作停车信号,

同时监护好信号机,停止信号至卸矸完毕后废除。

4. 必须同时执行本规程的有关条款。

第15条 连续牵引车信号操作必须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 当发现有人进入运行区段时,行车前要与机头或机尾处的信号工进行联系,确定人员是否离开运行区段,如人员未离开运行区段,不得发出开车信号。运行中严禁人员进入运行区段。

2. 牵引车运行到机头、机尾时,及时打点停车,防止车辆撞坏挡车器。

3. 发出信号后,不得离开信号机旁,以便观察张紧装置、牵引车及钢丝绳运行情况;监视运行中的信号系统,如有紧急异常情况,可随时发出停车信号。

4. 中间开有道岔的联络巷口,信号工必须检查道岔岔尖的密贴

情况,要保证直线线路的通畅。联络巷口弯道处严禁站人。

5. 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信号操作。

第16条 各信号工与绞车司机必须用矿统一规定的信号指令含义进行工作联系,不得私自改变,也不得任意临时规定信号。

第17条 运输大件、井筒检修、处理事故、运送火药等特殊运行,应提前与绞车司机联系明确,以便按措施要求及《煤矿安全规程》

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四、收尾工作

第18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现场履行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第3篇 立井信号工技术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 必须熟悉本立井提升设备及信号设施等情况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集中精力,按照本规程要求和各局矿统一规定的信号种类标志等有关规定,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严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标准信号。

第4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操作,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按相应的升降速度提升运输。严禁在交接班及人员上下井时间内发送运送爆炸材料的信号。

第5条 交接班时,应现场交待清楚以下内容:

1. 主、备用信号及专用联络电话等通讯信号的完好状况。

2. 有关设备、设施的完好状况。

3. 上一班运行工作情况。

4. 当班有关注意事项。

第6条 严禁在罐笼等提升容器运行中交接班,须待提升容器到位停稳并打定点信号后方可交接班。

第7条 发现以下情况时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妥善解决后方可交接班:

1. 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状态。

2. 交班人交待不清当班情况。

第8条 上岗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确实需要离开时,应先打

好定点闭锁信号,并向有关领导请假,待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9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准备

第10条 接班后应首先与绞车司机及其它信号工联系好,仔细

检查试验有关信号设备、设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操作。

四、正常操作

第11条 应在便于观察了望及收发信号的信号工房(室)内工作。

第12条 应主动与把钩工密切配合,当把钩工向信号工发出发送信号指令后,要监视乘人和装罐等情况,在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信号。

第13条 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工房(室),并应密切监视提升容器、钢丝绳、钩头及信号显示系统的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查明原因处理后,方可重新发送信号。对于事故隐患,必须随即上报有关领导查处。

第14条 多层罐笼或多水平提升时,井口上、下各层或各水平信号工,必须按下列程序操作:

1. 下井口总信号工在收齐井下各岗位信号工发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上总信号工发送信号。

2. 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总信号工信号后,方可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3. 井上、下总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出开车信号,

可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判断,以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第15条 发出开车信号后,一般不得随意废除本信号,特殊情

况需要改变时,必须先发送停车信号后再发送其它种类信号。

第16条 正常情况下,只准使用主用信号系统,只有当主用信

号系统发生故障时,方可使用备用信号系统,同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

员修复,修复后立即恢复使用主用信号系统。

第17条 当绞车连续停运6小时及以上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所属信号通讯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试运,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提升信号。

第18条 当班期间,应认真填写必要的信号发送故障等记录,以备检查维修与事故追查处理。

五、收尾工作

第19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填写有关记录并现场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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